【10月8日起,这18条路街严管违停!】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布“关于在我市城区新增严格管理路街”的通告。为强化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车辆行停秩序。自2022年10月8日起,增设滨海路(含滨海西路、滨海中路、滨海东路)等18条主次干路为严格管理路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新增的严格管理路街予以公示(附后),请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本通告,文明驾驶,规范停车。对在严格管理路街的违法停车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严格处理。新增严格管理路街明细详见↓(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笑死小地瓜上怎么还有这种教学,课堂纪律这个东西你说套话根本没用,都上这么多年学了,讲道理也不会听的。我的实操经验就是问乱接话的学生“法律规定下课说话要判你几年啊你非得上课说?” 如果俩人在唠嗑我就会问“你俩下课之后就要绝交老死不相往来是吗必须赶在这会说两句贴心话?”
阴阳怪气治理课堂吵闹乱象比讲道理好使。
阴阳怪气治理课堂吵闹乱象比讲道理好使。
“可以看监控,我明明存了30000现在却只有20000,银行必须给个说法!”浙江绍兴,女子给其姐姐转账时发现一分钟前通过ATM存入的30000显示只到账20000,女子要求银行提供监控,银行却说监控坏了。女子遂报警并将银行告上法庭。
(案例来源: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陈女士是安徽人,其已来浙江工作多年,是位事业有成的生意人。据陈女士讲述,事发当天上午11点左右,其携带50000元现金去银行办理存款业务。
因为ATM自动存款机每次只能放10000元,陈女士分三次从包里拿出10000元放进自动存款机,总共存进去30000元,过程中前前后后共退回3张100的,陈女士又补了3张进去。
存好30000元后,陈女士嫌这样太麻烦,就拿着剩余的19700元通过柜台办理了存入手续。
将49700元现金存入自己卡里后,陈女士又返回自动存取款机,打算通过ATM转账40000给其远在老家的姐姐。就在转账时,系统却提示余额不足,陈女士查询发现,卡里只有39700元。
陈女士立即与银行工作人员联系要求查询,银行方面说上午已经下班了,要等到下午才能查。陈女士一直在银行等到下午4点银行下班。
银行工作人员查询后告知,她当天只存了39700,而非49700。陈女士要求提供监控,银行则称监控坏了,查不了。于是陈女士报警求助。
警方到场后,面对各执一词的双方,又没有监控,警方也无法判定谁是真的,谁是假的,只得建议陈女士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于是陈女士将银行告到法院,要求返还10000元。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此即民事诉讼所谓的“谁主张、谁举证”,陈女士要证明自己确实存入了49700,就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
1、在法庭上,陈女士提供了3个证据证明自己所言非虚:
其一,陈女士用以装钱的档案袋,其上面标注有50000元字样,以证明且当天自己确实是携带着50000元去了银行,后来因为有3张无法识别,其就只存入了49700元。
其二,陈女士当天在ATM和在银行柜台的存款单,以此证明自己当天确实来过银行存款。
其三,当天的报警记录,证明自己不是在胡搅蛮缠。陈女士称,自己是个生意人,有一定经济实力,如果不是真的,自己绝对不可能为了10000元浪费这么多时间和银行打官司,自己很清楚,如果确实只存了39700,银行绝对不可能返还自己10000元。
2、银行方面则提供了当天陈女士的存款记录,包括ATM后台终端数据10页。记录显示,当天陈女士在ATM存了20000元,在柜台存了19700元,不存在存了49700元的情况。
ATM终端数据清晰记录了陈女士存入20000元的整个过程,包括退款几张,最后成功几张以及每张人民币的冠字号。
对于银行方面的证据,陈女士质疑称,自己当时存入20000元后还有一笔存款,存了10000元,银行现在只打印了前面的20000元。陈女士要求银行方面调取监控,监控一看就明白了。银行方面则以监控刚好坏了为由拒绝提供。
3、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尽管陈女士提供了一系列证据,但以上证据中,档案袋上标注的50000元字样无法说明与本案的关联性,其他证据只能证明其确实到银行办理过存款业务,然后因为该纠纷报警,无法证明其通过ATM自动存款机存入了30000元。银行方面提供的证据则清晰记录了陈女士只存入了39700元。
据此,因陈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入了49700元,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要说这个案子也确实有点奇怪,如果陈女士真的只存入了39700,为啥其要称自己存了49700?
就像陈女士自己说的那样,其作为一个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生意人,如果不存在这个事,何必为了这10000元费这么大功夫呢?
再说银行这边,你说监控啥时候坏不好,偏偏遇到这种纠纷的时候坏。对此您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讨论。
(案例来源: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陈女士是安徽人,其已来浙江工作多年,是位事业有成的生意人。据陈女士讲述,事发当天上午11点左右,其携带50000元现金去银行办理存款业务。
因为ATM自动存款机每次只能放10000元,陈女士分三次从包里拿出10000元放进自动存款机,总共存进去30000元,过程中前前后后共退回3张100的,陈女士又补了3张进去。
存好30000元后,陈女士嫌这样太麻烦,就拿着剩余的19700元通过柜台办理了存入手续。
将49700元现金存入自己卡里后,陈女士又返回自动存取款机,打算通过ATM转账40000给其远在老家的姐姐。就在转账时,系统却提示余额不足,陈女士查询发现,卡里只有39700元。
陈女士立即与银行工作人员联系要求查询,银行方面说上午已经下班了,要等到下午才能查。陈女士一直在银行等到下午4点银行下班。
银行工作人员查询后告知,她当天只存了39700,而非49700。陈女士要求提供监控,银行则称监控坏了,查不了。于是陈女士报警求助。
警方到场后,面对各执一词的双方,又没有监控,警方也无法判定谁是真的,谁是假的,只得建议陈女士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于是陈女士将银行告到法院,要求返还10000元。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此即民事诉讼所谓的“谁主张、谁举证”,陈女士要证明自己确实存入了49700,就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
1、在法庭上,陈女士提供了3个证据证明自己所言非虚:
其一,陈女士用以装钱的档案袋,其上面标注有50000元字样,以证明且当天自己确实是携带着50000元去了银行,后来因为有3张无法识别,其就只存入了49700元。
其二,陈女士当天在ATM和在银行柜台的存款单,以此证明自己当天确实来过银行存款。
其三,当天的报警记录,证明自己不是在胡搅蛮缠。陈女士称,自己是个生意人,有一定经济实力,如果不是真的,自己绝对不可能为了10000元浪费这么多时间和银行打官司,自己很清楚,如果确实只存了39700,银行绝对不可能返还自己10000元。
2、银行方面则提供了当天陈女士的存款记录,包括ATM后台终端数据10页。记录显示,当天陈女士在ATM存了20000元,在柜台存了19700元,不存在存了49700元的情况。
ATM终端数据清晰记录了陈女士存入20000元的整个过程,包括退款几张,最后成功几张以及每张人民币的冠字号。
对于银行方面的证据,陈女士质疑称,自己当时存入20000元后还有一笔存款,存了10000元,银行现在只打印了前面的20000元。陈女士要求银行方面调取监控,监控一看就明白了。银行方面则以监控刚好坏了为由拒绝提供。
3、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尽管陈女士提供了一系列证据,但以上证据中,档案袋上标注的50000元字样无法说明与本案的关联性,其他证据只能证明其确实到银行办理过存款业务,然后因为该纠纷报警,无法证明其通过ATM自动存款机存入了30000元。银行方面提供的证据则清晰记录了陈女士只存入了39700元。
据此,因陈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入了49700元,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要说这个案子也确实有点奇怪,如果陈女士真的只存入了39700,为啥其要称自己存了49700?
就像陈女士自己说的那样,其作为一个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生意人,如果不存在这个事,何必为了这10000元费这么大功夫呢?
再说银行这边,你说监控啥时候坏不好,偏偏遇到这种纠纷的时候坏。对此您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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