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井得一人,谣言止于智者,但不止智障。
以讹传讹满足于自己的想象,不顾事情的真相。
在不了解事因的情况下添油加醋胡乱给人造谣足以构成诽谤吧!一帮长舌妇吃撑了也不看看自家什么情况,今天你可以与他人议论别家,明日他就可以与别家议论你?有意思?茶余饭后关起门自家讨论没人管你,开启门造谣就是诽谤!
以前我从来没把村子里的闲言碎语当一回事,也跟家人强调不用去理会过好自己的生活,却不知让那帮长舌妇火焰越来越高。
我大龄未出嫁也好,亏钱也罢这都是事实你们爱怎么讨论就怎么讨论,添油加醋歪曲事实给我且等着,且等着…这次我绝不置之不理
以讹传讹满足于自己的想象,不顾事情的真相。
在不了解事因的情况下添油加醋胡乱给人造谣足以构成诽谤吧!一帮长舌妇吃撑了也不看看自家什么情况,今天你可以与他人议论别家,明日他就可以与别家议论你?有意思?茶余饭后关起门自家讨论没人管你,开启门造谣就是诽谤!
以前我从来没把村子里的闲言碎语当一回事,也跟家人强调不用去理会过好自己的生活,却不知让那帮长舌妇火焰越来越高。
我大龄未出嫁也好,亏钱也罢这都是事实你们爱怎么讨论就怎么讨论,添油加醋歪曲事实给我且等着,且等着…这次我绝不置之不理
道德丛书之《富室珍言》救灾类-出资救溺(一) 文言+白话
原文
高邮张百户,以公事之淮安,事毕还里,值大风,遥望一舟,浮沉波上,有人坐舟背呼救,张出白银十两谓渔舟曰『救得一命即与此数』渔人利其金,冲浪往救。得一人至,乃张之子也,以候父而来,遭风波溺耳,救人自救,可为巧己。
白话
高邮的张百户,因公事去淮安,事情办完了回家,遇上大风,远远望去,看到一条船,浮沉在水面上,有人坐在船上呼救,张公出白银十两,对渔船说『能救一命就给这钱』渔夫们贪图他的钱,冲浪去救。最终只救上一人,定睛一看,原来是张公儿子。他是为等候父而来,遇上了风浪。救人救己,真可以说是奇巧了。
原文
高邮张百户,以公事之淮安,事毕还里,值大风,遥望一舟,浮沉波上,有人坐舟背呼救,张出白银十两谓渔舟曰『救得一命即与此数』渔人利其金,冲浪往救。得一人至,乃张之子也,以候父而来,遭风波溺耳,救人自救,可为巧己。
白话
高邮的张百户,因公事去淮安,事情办完了回家,遇上大风,远远望去,看到一条船,浮沉在水面上,有人坐在船上呼救,张公出白银十两,对渔船说『能救一命就给这钱』渔夫们贪图他的钱,冲浪去救。最终只救上一人,定睛一看,原来是张公儿子。他是为等候父而来,遇上了风浪。救人救己,真可以说是奇巧了。
#以法律为业# 阅读苏力:《是非与曲直——个案中的法理》第三章:罪责自负和殃及效果
现代刑法在理念上确定了罪责自负原则,考夫曼表述为:若行为人是自由的,因其罪责而施予刑罚。(《法律哲学》(第二版):P.254)简单说就是,一人做事得一人当,不殃及别人。现实情况是,一个人很难斩断与他人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刑罚仍然可能,甚至难以避免地要波及无辜的他人。尤其是,作为独生子的被告人被判处极刑时,他的父母定是要遭受沉重打击的。(苏力对此的分析见图1,引自《是非与曲直》:P.103-104)
这种理念上后果自负的预设与事实上的责任旁逸冲突时,怎么解?或者,辩护人除了叫嚷“废除死刑”还能有作为吗?(力叔嘴毒,又把律师的辩护理由吐槽了个遍。见图2,引自《是非与曲直》:P.101)
除了挖掘出被告人的独生子身份来阐述刑罚难以避免的殃及效果,苏力提出了两点。第一,刑事司法中潜藏有一个公理:若刑罚严重殃及无辜,可适度降等或减轻处罚。此项理由的提出借道《刑法》第49条:对怀孕妇女不判处极刑,正是为了避免殃及无辜的生命。第二,传统司法实践中的“存留养亲”,是精细考量人性后,旨在防止刑罚效果波及无辜亲属的制度设计。结合现实与传统,“对独生子女尽量不适用死刑”的法教义产生了。
围绕这个法教义(量刑规则),苏力展开了细致的论说,沿着法社科的方法路径,力叔擅长的,驾轻就熟的:选称手的理论分析工具(维特根斯坦)、后果预测、逮谁批谁(主要针对“废死”论者),一通操作,但目的还是证立前述法教义。看通篇的核心观点、结构与论证,想说一句:这是苏力式的法教义学作业。
现代刑法在理念上确定了罪责自负原则,考夫曼表述为:若行为人是自由的,因其罪责而施予刑罚。(《法律哲学》(第二版):P.254)简单说就是,一人做事得一人当,不殃及别人。现实情况是,一个人很难斩断与他人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刑罚仍然可能,甚至难以避免地要波及无辜的他人。尤其是,作为独生子的被告人被判处极刑时,他的父母定是要遭受沉重打击的。(苏力对此的分析见图1,引自《是非与曲直》:P.103-104)
这种理念上后果自负的预设与事实上的责任旁逸冲突时,怎么解?或者,辩护人除了叫嚷“废除死刑”还能有作为吗?(力叔嘴毒,又把律师的辩护理由吐槽了个遍。见图2,引自《是非与曲直》:P.101)
除了挖掘出被告人的独生子身份来阐述刑罚难以避免的殃及效果,苏力提出了两点。第一,刑事司法中潜藏有一个公理:若刑罚严重殃及无辜,可适度降等或减轻处罚。此项理由的提出借道《刑法》第49条:对怀孕妇女不判处极刑,正是为了避免殃及无辜的生命。第二,传统司法实践中的“存留养亲”,是精细考量人性后,旨在防止刑罚效果波及无辜亲属的制度设计。结合现实与传统,“对独生子女尽量不适用死刑”的法教义产生了。
围绕这个法教义(量刑规则),苏力展开了细致的论说,沿着法社科的方法路径,力叔擅长的,驾轻就熟的:选称手的理论分析工具(维特根斯坦)、后果预测、逮谁批谁(主要针对“废死”论者),一通操作,但目的还是证立前述法教义。看通篇的核心观点、结构与论证,想说一句:这是苏力式的法教义学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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