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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国资委 银保监会 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近日,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1年2月4日起实施。
《通知》共包括五个部分,共十五条,涵盖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便利个人经常项下人民币跨境收付、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等五个方面内容。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通知》落地实施工作,加强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指导,持续优化人民币跨境使用政策,切实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
银发〔2020〕330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进一步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紧紧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
(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境内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优质企业提交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直接为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以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在境内的依法合规使用。
境内银行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应通过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优质企业的认定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等风险防控措施,并将具体实施方案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报备后实施。
(二)支持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境内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的条件下,可按相关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支持境内银行与合法转接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合作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跨境人民币收付服务。
(三)根据商事制度改革,及时调整对业务办理及审核的要求。企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相关业务时,无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或备案文件。银行可将企业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系统披露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等,作为业务审核、账户开立、企业信息登记依据。企业办理来料加工贸易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无需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交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如后续有新的政策变化,应及时对所涉业务资料审核要求、审核流程等内部业务制度进行调整,按新的内部业务制度进行展业。
二、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
(四)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形成机制。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调整为“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更新名单认定标准,完善名单形成制度和流程,支持外贸企业发展。
(五)支持单证电子化审核。境内银行可使用企业提交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代替《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应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
境内银行可通过审核企业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为企业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应确保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在5年内留存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备查。
(六)优化跨国企业集团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安排。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作为主办企业的境内成员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异地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
(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化试点。支持银行境内外联动,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为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境外资金集中管理等业务提供便利化的跨境人民币金融服务,支持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为确保项目实施而需支付款项的汇出。境内银行开展试点业务,应通过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明确优质企业的认定标准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
(八)放宽对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在符合下列规定的情形下,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除经营范围中有明确许可的情形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九)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现行规定且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以人民币资本金进行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使用须遵守本通知第八项的规定。
(十)取消对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相关专户管理要求。境外投资者将境内人民币利润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可将人民币资金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划转至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的账户,无需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使用须遵守本通知第八项的规定。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相关各中方股东无需开立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或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
(十一)优化对境内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业务的管理。境内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就一笔境外人民币借款开立多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也可就多笔境外人民币借款使用同一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办理资金收付。境外借款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原则上应当在借款企业注册地的银行开立,对确有实际需要的,借款企业可在异地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借款结算行以外的银行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为企业办理境外人民币借款还本付息。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外人民币借款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签约币种根据实际需要可与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不一致。
(十二)简化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的管理。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提前还款额不再计入企业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调整为0.5。调整后的企业境外放款余额计算公式为:企业境外放款余额=∑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企业将人民币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的,银行须在审核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等相关材料后,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进行相应信息变更及登记。
四、便利个人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收付
(十三)支持个人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展。支持境内银行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为个人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进一步便利个人薪酬等合法合规收入的跨境收付业务。
(十四)便利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港澳同名汇款。境内银行可为香港、澳门居民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接收香港、澳门居民每人每日8万元额度内的同名账户汇入资金,境内银行应确保汇入及汇出资金使用符合现行规定,其中汇入资金仅可用于境内消费性支出,不得购买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
五、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
(十五)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境外资金。扩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入范围,可接收从境外同名账户汇入的人民币资金。除另有规定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
境内银行应不断丰富人民币金融产品,为市场主体在对外经贸活动和国际合作领域中使用人民币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时,应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境内银行未按规定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依法对境内银行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2021年2月4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第九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文印发)第十六条,《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公布)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2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第七条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商 务 部
国 资 委银保监会外 汇 局
2020年12月31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近日,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资委、银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1年2月4日起实施。
《通知》共包括五个部分,共十五条,涵盖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便利个人经常项下人民币跨境收付、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等五个方面内容。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通知》落地实施工作,加强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指导,持续优化人民币跨境使用政策,切实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 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
银发〔2020〕330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决策部署,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进一步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紧紧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
(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境内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优质企业提交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或收付款指令,直接为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以及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等)在境内的依法合规使用。
境内银行开展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便利化试点,应通过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优质企业的认定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等风险防控措施,并将具体实施方案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报备后实施。
(二)支持贸易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境内银行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的条件下,可按相关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支持境内银行与合法转接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合作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外贸综合服务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跨境人民币收付服务。
(三)根据商事制度改革,及时调整对业务办理及审核的要求。企业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相关业务时,无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或备案文件。银行可将企业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系统披露的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等,作为业务审核、账户开立、企业信息登记依据。企业办理来料加工贸易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无需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交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如后续有新的政策变化,应及时对所涉业务资料审核要求、审核流程等内部业务制度进行调整,按新的内部业务制度进行展业。
二、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
(四)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形成机制。将“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调整为“跨境人民币业务重点监管名单”,由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更新名单认定标准,完善名单形成制度和流程,支持外贸企业发展。
(五)支持单证电子化审核。境内银行可使用企业提交的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的收付款指令代替《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应满足国际收支申报和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要求。
境内银行可通过审核企业提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为企业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应确保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使用的唯一性,并在5年内留存电子单证或电子信息备查。
(六)优化跨国企业集团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安排。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作为主办企业的境内成员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异地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
(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化试点。支持银行境内外联动,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为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境外资金集中管理等业务提供便利化的跨境人民币金融服务,支持对外承包工程类优质企业为确保项目实施而需支付款项的汇出。境内银行开展试点业务,应通过省级跨境人民币业务自律机制明确优质企业的认定标准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三、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
(八)放宽对部分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使用限制。境内机构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包括外商直接投资资本金、跨境融资及境外上市募集资金调回)在符合下列规定的情形下,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除经营范围中有明确许可的情形外,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九)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符合现行规定且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以依法以人民币资本金进行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本项目人民币收入开展境内再投资,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使用须遵守本通知第八项的规定。
(十)取消对外商直接投资业务相关专户管理要求。境外投资者将境内人民币利润所得用于境内再投资,可将人民币资金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划转至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的账户,无需开立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被投资企业无需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资金使用须遵守本通知第八项的规定。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以人民币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股东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相关各中方股东无需开立人民币并购专用存款账户或人民币股权转让专用存款账户。
(十一)优化对境内企业境外人民币借款业务的管理。境内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就一笔境外人民币借款开立多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也可就多笔境外人民币借款使用同一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办理资金收付。境外借款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原则上应当在借款企业注册地的银行开立,对确有实际需要的,借款企业可在异地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借款结算行以外的银行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为企业办理境外人民币借款还本付息。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外人民币借款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签约币种根据实际需要可与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不一致。
(十二)简化对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的管理。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提前还款额不再计入企业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调整为0.5。调整后的企业境外放款余额计算公式为:企业境外放款余额=∑本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企业将人民币境外放款转为股权投资的,银行须在审核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等相关材料后,在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进行相应信息变更及登记。
四、便利个人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收付
(十三)支持个人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展。支持境内银行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为个人办理经常项目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进一步便利个人薪酬等合法合规收入的跨境收付业务。
(十四)便利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港澳同名汇款。境内银行可为香港、澳门居民开立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接收香港、澳门居民每人每日8万元额度内的同名账户汇入资金,境内银行应确保汇入及汇出资金使用符合现行规定,其中汇入资金仅可用于境内消费性支出,不得购买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
五、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
(十五)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接收境外资金。扩大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收入范围,可接收从境外同名账户汇入的人民币资金。除另有规定外,从境外汇入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
境内银行应不断丰富人民币金融产品,为市场主体在对外经贸活动和国际合作领域中使用人民币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时,应切实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义务。境内银行未按规定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依法对境内银行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2021年2月4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第九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文印发)第十六条,《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公布)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银发〔2012〕165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2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4〕324号)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第七条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商 务 部
国 资 委银保监会外 汇 局
2020年12月31日
【蚂蚁集团合规缺陷:4年发超5000亿资产证券化产品,358亿净资产撬动14倍杠杆】
11月4日晚间,就蚂蚁集团暂缓上市一事,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对外表示,避免蚂蚁集团在监管政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仓促上市,是对投资者和市场负责任的做法。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称,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约谈和近期金融科技监管环境的变化,可能对蚂蚁集团业务结构和盈利模式产生重大影响,属于上市前发生的重大事项。
11月2日,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马云及董事长井贤栋、总经理胡晓明被央行、证监会、银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四部门联合进行监管约谈。
在蚂蚁集团遭联合监管约谈消息公布的同一天,银保监会会同央行等部门起草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新规对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监管趋严。
一系列影响下,本应于11月5日正式上市的蚂蚁集团资本之路按下暂停键。
从8月25日晚递交招股书,至57天后的10月21日官宣于科创板过会,再到10月27日开放认购,蚂蚁集团自启动上市伊始便受到了资本市场的热烈关注。
“科创板申购金额约19.05万亿,刷新A股有史以来最高纪录”、“港股招股冻结资金则约1.3万亿港元,刷新香港新股招股纪录”、“600亿战略配售基金,13天结束募集”……市场已然拉满了期待值,等待着蚂蚁集团上市带来的资本盛宴。
如今上市暂缓,有关发行上市的下一步进展,蚂蚁表示,将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监管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对于蚂蚁集团重新申请上市后的流程和时间方面,有业内人士对搜狐财经表示,企业在IPO认购完成过程中或完成认购后暂停上市,IPO企业或需提供新的澄清文件。
该人士表示,交易所一般会给1至3个月的时间等待企业提交补充材料和新材料的反馈结果。若IPO企业所在行业业务发展出现了特殊变化,则需要企业提供新一季度的财报等辅助材料,因此审核时间并不固定。
而据媒体报道,在上市暂缓后,蚂蚁集团曾召开高层会,认为IPO重启或需半年。
监管环境发生变化,蚂蚁距离合规尚有差距
蚂蚁集团暂缓上市,网络小贷行业监管新规的出台是重要原因。
11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监管趋严。
对照新出台的意见稿来看,蚂蚁的小贷业务距离完全合规还有一定差距。
意见稿再次强调了小贷公司支持小微企业的初衷。根据规定,网络小贷公司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主要服务于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
但蚂蚁集团招股书显示,截至2020年6月底,蚂蚁集团微贷科技平台促成的信贷余额为2.15万亿元,其中小微经营者信贷余额为4217亿元,占比仅为20%左右,而消费信贷余额为1.73万亿元,占比高达80%。
据此看来,蚂蚁的信贷结构与征求意见稿中对于网络小贷公司功能定位还存在些许出入。
此外,网络小贷公司之所以深受大众欢迎的优势就在于借款人的资质要求非常低。
据支付宝客服介绍,蚂蚁花呗和借呗的额度的主要评估依据是支付宝账户的使用记录与还款记录,而传统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会对借款人的收入和征信等进行全面审核,贷款难度相对较大。
中央财经大学资产管理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院副教授周游认为:“正是这一现实优势的存在,可能才使得马云此前敢言应当改变以往的当铺思想,而转为依靠信用体系。”
此次意见稿明确,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
“如此一来,蚂蚁也需要回到马云所称的当铺思想,需要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收入证明文件。而这一规定最终如果得以施行,对大多数网络小贷公司而言,可能会严重影响其竞争力。”周游认为。
对于备受公众关注的单笔联合贷款中网络小贷公司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这一点。周游表示,这一点对蚂蚁影响非常大,目前蚂蚁在其联合贷款中自身的出资比例非常低,接下来蚂蚁如果要合规的话,就需要大量的资金;而且随着放贷规模的扩大,所需资金也随之增加。
据蚂蚁集团招股书,截至6月末,蚂蚁平台促成的信贷余额中,由其金融机构合作伙伴进行实际放款或已实现资产证券化的比例合计为98%,即当前的2.1万亿信贷余额中,蚂蚁方面的出资比例仅为2%。
此外,意见稿规定,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据搜狐财经于上交所、深交所公司债券信息公开平台的统计,2017年至今,蚂蚁旗下两家小贷公司——蚂蚁小微、蚂蚁商诚——分别获准发行总额达3340亿元和1910亿元的ABS(其中蚂蚁小微有80亿元ABS状态为已受理),合计5250亿元。
图片截取自上交所公司债券项目信息平台
同时,蚂蚁集团招股书显示,截至6月末,蚂蚁小微和蚂蚁商诚的实收资本分别为120亿元和40亿元,净资产分别为175.86亿元和182.39亿元,合计358.25亿元。
如此算来,当前蚂蚁集团通过ABS方式融入的资金余额已然是其净资产的14.65倍,远超监管要求的4倍。
而若按意见稿要求,按其5250亿元ABS的额度计算,蚂蚁小微、蚂蚁商诚的净资产需增加至1312.5亿元,是其6月底净资产的3.66倍。
对此,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资深法律顾问王运嘉表示,这一条款对蚂蚁的直接影响就是未来营收将大幅减少。因为此前监管对于杠杆倍数没有明确规定,蚂蚁旗下的小贷公司可以无限制地加杠杆,此次监管新规的出台弥补了这一漏洞,小贷公司的杠杆被限制在了5倍,势必会限制营收的扩张。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搜狐财经统计发现,蚂蚁旗下小贷公司的ABS发行金额呈总体逐年减少趋势,或于监管趋严有关。
蚂蚁“暂缓”IPO或影响估值,再度上市时间受监管影响
“暂缓”,即暂且推迟,意味着,蚂蚁集团仍将IPO,差别不过是时间问题。
搜狐财经就蚂蚁集团此后“重启IPO”的流程和影响方面咨询了多位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
其中,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教授对搜狐财经“重启IPO”这一说法进行了更正,他认为,蚂蚁集团此后需要做的是补充说明,对监管部门在细节上的问询解释清楚即可,而非对其IPO计划的重启。
对于蚂蚁集团重新申请上市后的流程和时间方面,有业内人士对搜狐财经表示,补充材料提交过审后会进入上市公示阶段,若企业在IPO认购完成过程中或完成认购后暂停上市,IPO企业或需提供新的澄清文件。
业内人士称,通常来说,若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需要澄清或进行回函的问题,交易所一般会给1至3个月的时间等待企业提交补充材料和新材料的反馈结果。具体时间以监管部门审核流程为准。
“事实上,监管部门的审核时间会根据企业具体需要补充的材料类型而定。例如,若IPO企业所在行业业务发展出现了特殊变化,则需要企业提供新一季度的财报等辅助材料,因此审核时间并不固定。”该人士表示。
“蚂蚁集团的IPO规模较大,市场影响较广泛,因此交易所对于这类公司的重新过会审核也会综合考虑市场流动性等问题。在交易所通过审核补充材料后,消除监管层宏观审慎方面的问题,企业通常可恢复上市”该人士认为。
大连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任曙明教授也表示,蚂蚁集团可能会暂缓至监管层面把相关风险漏洞通过政策方式堵掉之后。
而对于近日监管部门对网络小贷的从严监管,任曙明认为,在一定程度上也与经济下行压力和疫情冲击有关。蚂蚁花呗和借呗的用户收入相对来讲更容易受到经济下行和疫情带来的负面影响,而蚂蚁集团叠加了高杠杆的消费信贷业务一旦遭遇大规模违约,则风险将会传导至与其合作的银行。
据蚂蚁集团招股书,截至2020年6月30日,蚂蚁集团已与超过350家金融机构就数字金融服务展开合作,其中包括约100家银行、约170家资产管理公司及约90家保险机构。
针对暂停上市后或将对企业产生的影响,任曙明认为,蚂蚁满足《征求意见稿》中提及的具体要求,则势必会对其盈利能力产生较大影响,从而影响其估值。
而上述业内人士则表示,本次IPO暂停与企业本身的经营关系不是非常密切,更多是金融监管对于第三方支付金融的监管政策调整。
“后续此类金融机构,网贷平台应随着监管部门对于网络小额贷业务管理的加强,做出相应调整”,该业内人士称
11月4日晚间,就蚂蚁集团暂缓上市一事,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对外表示,避免蚂蚁集团在监管政策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仓促上市,是对投资者和市场负责任的做法。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称,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约谈和近期金融科技监管环境的变化,可能对蚂蚁集团业务结构和盈利模式产生重大影响,属于上市前发生的重大事项。
11月2日,蚂蚁集团实际控制人马云及董事长井贤栋、总经理胡晓明被央行、证监会、银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四部门联合进行监管约谈。
在蚂蚁集团遭联合监管约谈消息公布的同一天,银保监会会同央行等部门起草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新规对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监管趋严。
一系列影响下,本应于11月5日正式上市的蚂蚁集团资本之路按下暂停键。
从8月25日晚递交招股书,至57天后的10月21日官宣于科创板过会,再到10月27日开放认购,蚂蚁集团自启动上市伊始便受到了资本市场的热烈关注。
“科创板申购金额约19.05万亿,刷新A股有史以来最高纪录”、“港股招股冻结资金则约1.3万亿港元,刷新香港新股招股纪录”、“600亿战略配售基金,13天结束募集”……市场已然拉满了期待值,等待着蚂蚁集团上市带来的资本盛宴。
如今上市暂缓,有关发行上市的下一步进展,蚂蚁表示,将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监管部门保持密切沟通,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对于蚂蚁集团重新申请上市后的流程和时间方面,有业内人士对搜狐财经表示,企业在IPO认购完成过程中或完成认购后暂停上市,IPO企业或需提供新的澄清文件。
该人士表示,交易所一般会给1至3个月的时间等待企业提交补充材料和新材料的反馈结果。若IPO企业所在行业业务发展出现了特殊变化,则需要企业提供新一季度的财报等辅助材料,因此审核时间并不固定。
而据媒体报道,在上市暂缓后,蚂蚁集团曾召开高层会,认为IPO重启或需半年。
监管环境发生变化,蚂蚁距离合规尚有差距
蚂蚁集团暂缓上市,网络小贷行业监管新规的出台是重要原因。
11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监管趋严。
对照新出台的意见稿来看,蚂蚁的小贷业务距离完全合规还有一定差距。
意见稿再次强调了小贷公司支持小微企业的初衷。根据规定,网络小贷公司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主要服务于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
但蚂蚁集团招股书显示,截至2020年6月底,蚂蚁集团微贷科技平台促成的信贷余额为2.15万亿元,其中小微经营者信贷余额为4217亿元,占比仅为20%左右,而消费信贷余额为1.73万亿元,占比高达80%。
据此看来,蚂蚁的信贷结构与征求意见稿中对于网络小贷公司功能定位还存在些许出入。
此外,网络小贷公司之所以深受大众欢迎的优势就在于借款人的资质要求非常低。
据支付宝客服介绍,蚂蚁花呗和借呗的额度的主要评估依据是支付宝账户的使用记录与还款记录,而传统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会对借款人的收入和征信等进行全面审核,贷款难度相对较大。
中央财经大学资产管理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院副教授周游认为:“正是这一现实优势的存在,可能才使得马云此前敢言应当改变以往的当铺思想,而转为依靠信用体系。”
此次意见稿明确,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
“如此一来,蚂蚁也需要回到马云所称的当铺思想,需要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收入证明文件。而这一规定最终如果得以施行,对大多数网络小贷公司而言,可能会严重影响其竞争力。”周游认为。
对于备受公众关注的单笔联合贷款中网络小贷公司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这一点。周游表示,这一点对蚂蚁影响非常大,目前蚂蚁在其联合贷款中自身的出资比例非常低,接下来蚂蚁如果要合规的话,就需要大量的资金;而且随着放贷规模的扩大,所需资金也随之增加。
据蚂蚁集团招股书,截至6月末,蚂蚁平台促成的信贷余额中,由其金融机构合作伙伴进行实际放款或已实现资产证券化的比例合计为98%,即当前的2.1万亿信贷余额中,蚂蚁方面的出资比例仅为2%。
此外,意见稿规定,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据搜狐财经于上交所、深交所公司债券信息公开平台的统计,2017年至今,蚂蚁旗下两家小贷公司——蚂蚁小微、蚂蚁商诚——分别获准发行总额达3340亿元和1910亿元的ABS(其中蚂蚁小微有80亿元ABS状态为已受理),合计5250亿元。
图片截取自上交所公司债券项目信息平台
同时,蚂蚁集团招股书显示,截至6月末,蚂蚁小微和蚂蚁商诚的实收资本分别为120亿元和40亿元,净资产分别为175.86亿元和182.39亿元,合计358.25亿元。
如此算来,当前蚂蚁集团通过ABS方式融入的资金余额已然是其净资产的14.65倍,远超监管要求的4倍。
而若按意见稿要求,按其5250亿元ABS的额度计算,蚂蚁小微、蚂蚁商诚的净资产需增加至1312.5亿元,是其6月底净资产的3.66倍。
对此,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资深法律顾问王运嘉表示,这一条款对蚂蚁的直接影响就是未来营收将大幅减少。因为此前监管对于杠杆倍数没有明确规定,蚂蚁旗下的小贷公司可以无限制地加杠杆,此次监管新规的出台弥补了这一漏洞,小贷公司的杠杆被限制在了5倍,势必会限制营收的扩张。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搜狐财经统计发现,蚂蚁旗下小贷公司的ABS发行金额呈总体逐年减少趋势,或于监管趋严有关。
蚂蚁“暂缓”IPO或影响估值,再度上市时间受监管影响
“暂缓”,即暂且推迟,意味着,蚂蚁集团仍将IPO,差别不过是时间问题。
搜狐财经就蚂蚁集团此后“重启IPO”的流程和影响方面咨询了多位专家学者和业内人士。
其中,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教授对搜狐财经“重启IPO”这一说法进行了更正,他认为,蚂蚁集团此后需要做的是补充说明,对监管部门在细节上的问询解释清楚即可,而非对其IPO计划的重启。
对于蚂蚁集团重新申请上市后的流程和时间方面,有业内人士对搜狐财经表示,补充材料提交过审后会进入上市公示阶段,若企业在IPO认购完成过程中或完成认购后暂停上市,IPO企业或需提供新的澄清文件。
业内人士称,通常来说,若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遇到需要澄清或进行回函的问题,交易所一般会给1至3个月的时间等待企业提交补充材料和新材料的反馈结果。具体时间以监管部门审核流程为准。
“事实上,监管部门的审核时间会根据企业具体需要补充的材料类型而定。例如,若IPO企业所在行业业务发展出现了特殊变化,则需要企业提供新一季度的财报等辅助材料,因此审核时间并不固定。”该人士表示。
“蚂蚁集团的IPO规模较大,市场影响较广泛,因此交易所对于这类公司的重新过会审核也会综合考虑市场流动性等问题。在交易所通过审核补充材料后,消除监管层宏观审慎方面的问题,企业通常可恢复上市”该人士认为。
大连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任曙明教授也表示,蚂蚁集团可能会暂缓至监管层面把相关风险漏洞通过政策方式堵掉之后。
而对于近日监管部门对网络小贷的从严监管,任曙明认为,在一定程度上也与经济下行压力和疫情冲击有关。蚂蚁花呗和借呗的用户收入相对来讲更容易受到经济下行和疫情带来的负面影响,而蚂蚁集团叠加了高杠杆的消费信贷业务一旦遭遇大规模违约,则风险将会传导至与其合作的银行。
据蚂蚁集团招股书,截至2020年6月30日,蚂蚁集团已与超过350家金融机构就数字金融服务展开合作,其中包括约100家银行、约170家资产管理公司及约90家保险机构。
针对暂停上市后或将对企业产生的影响,任曙明认为,蚂蚁满足《征求意见稿》中提及的具体要求,则势必会对其盈利能力产生较大影响,从而影响其估值。
而上述业内人士则表示,本次IPO暂停与企业本身的经营关系不是非常密切,更多是金融监管对于第三方支付金融的监管政策调整。
“后续此类金融机构,网贷平台应随着监管部门对于网络小额贷业务管理的加强,做出相应调整”,该业内人士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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