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八字信息,找到旺夫又助运的妻子?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说某个女人很“旺夫”,“旺夫”一词源于命理学,意思是说结婚后能帮助丈夫兴家立业,使自己的丈夫无论是财运事业还是健康均好起来的女人。 一般来说,旺夫的女人,其八字拥有以下几点命理特征:
1、八字身旺官杀旺,或者官杀弱得财生
2、八字官杀为用神,不见食伤来克官杀
3、八字以财官为用神,大运又走财官生旺之地
为了让大家更加清楚明白上述之理,下面通过举个例子为大家讲解:
坤造:庚午、己丑、戊子、乙卯。
14年起行丙戌运
戊土生丑土当令,又得年支及月干火土生扶,日元身旺,八字喜木水金,忌火土。女命以正官代表其婚姻感情,此造日元为戊土,以乙木为正官,乙木坐卯木强根,又得日支子水来生,用神正官旺,符合第一点。年干透庚金食神,食伤可克官杀,但庚金食神被坐下午火克,食伤有制不克官杀,符合第二点。写到这里,此命上述两点已符合,也许很多人都会认为此女旺夫。但事实并非如此。
因为,还没结合大运一起来分析。此女子现在丙戌运,火土为忌神,运气不好,自身难保,又何谈旺夫?实际上命主至今未婚,丙火印星透,主生活压力大,对未来充满迷茫与彷徨。从其后面两步大运来看,34-54岁运走乙酉、甲申运,为官杀死绝之地,特别是乙酉运,酉金伤官冲克其原局卯木正官,婚姻不顺,主有克夫之事。酉金又为日支婚宫子水的桃花,丈夫也容易有婚外情。综合上述,此命虽有旺夫之象,但由于大运走得不好,也难旺夫。由此可见,判断一个女人是否旺夫,命局及大运综合分析,缺一不可。#婚姻##转运##心情日记##人生感悟##失恋分手复合##算八字看婚姻##算命八字占卜合婚##八字命理婚姻##什么才是真正的正缘# 维心11330083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说某个女人很“旺夫”,“旺夫”一词源于命理学,意思是说结婚后能帮助丈夫兴家立业,使自己的丈夫无论是财运事业还是健康均好起来的女人。 一般来说,旺夫的女人,其八字拥有以下几点命理特征:
1、八字身旺官杀旺,或者官杀弱得财生
2、八字官杀为用神,不见食伤来克官杀
3、八字以财官为用神,大运又走财官生旺之地
为了让大家更加清楚明白上述之理,下面通过举个例子为大家讲解:
坤造:庚午、己丑、戊子、乙卯。
14年起行丙戌运
戊土生丑土当令,又得年支及月干火土生扶,日元身旺,八字喜木水金,忌火土。女命以正官代表其婚姻感情,此造日元为戊土,以乙木为正官,乙木坐卯木强根,又得日支子水来生,用神正官旺,符合第一点。年干透庚金食神,食伤可克官杀,但庚金食神被坐下午火克,食伤有制不克官杀,符合第二点。写到这里,此命上述两点已符合,也许很多人都会认为此女旺夫。但事实并非如此。
因为,还没结合大运一起来分析。此女子现在丙戌运,火土为忌神,运气不好,自身难保,又何谈旺夫?实际上命主至今未婚,丙火印星透,主生活压力大,对未来充满迷茫与彷徨。从其后面两步大运来看,34-54岁运走乙酉、甲申运,为官杀死绝之地,特别是乙酉运,酉金伤官冲克其原局卯木正官,婚姻不顺,主有克夫之事。酉金又为日支婚宫子水的桃花,丈夫也容易有婚外情。综合上述,此命虽有旺夫之象,但由于大运走得不好,也难旺夫。由此可见,判断一个女人是否旺夫,命局及大运综合分析,缺一不可。#婚姻##转运##心情日记##人生感悟##失恋分手复合##算八字看婚姻##算命八字占卜合婚##八字命理婚姻##什么才是真正的正缘# 维心11330083
与领导吵架说“不干了”算提出辞职吗?
2020年3月31日,高山入职北京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高山从事会计岗位工作,合同期限为两年,从2020年3月31日至2022年3月30日,试用期为3个月。
2021年2月26日下午,高山与部门领导刘水发生口角,引起冲突过程中高山称“不干了”并报警。自次日起,高山未到公司上班。
高山分别于2021年3月3日、4日和5日通过钉钉管理系统向刘水提交2021年3月1日至3月9日的病假申请。
刘水于2021年3月5日在系统中回复:“你不用提请假申请了,你这两天来交接工作就行啦”“一月份的税报错啦,今天审计的来调2020年12月的凭证,数也对不上”“2020年9月的凭证数也对不上”。高山问:“交接工作就行啦是什么意思?公司要辞退我吗?辞退我,你得正式点,出书面通知!”刘水回复:“不是辞退,是工作重大失误开除”。高山回复:“我请假不能上班:一是因为上班时间因工作腰扭伤……”“2021年2月26日发生肢体冲突,我已提出了辞职”,但因刘水已将高山从联系人中删除,该两条信息未能成功发送给刘水。
2021年3月5日21:10,高山通过微信向刘水发送信息:“2021年2月26日发生肢体冲突,我已提出了辞职”。刘水回复:“别在这无理取闹啦,你辞职也要有交接的,而且你财务上存在重大过失,你要处理的”。
2021年3月9日,高山在微信中收到公司前台向其发送的落款日期为2021年3月1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鉴于您于2021年2月26日通过微信提出离职申请,予以批复,本单位同意2021年2月26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请您接到本通知后10日内到单位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2021年3月12日,高山向刘水发送短信消息:“刘总:我下周一下午(3月15号)到公司交接工作并取回个人物品……”。
2021年3月26日,公司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确认与高山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2月26日解除。仲裁委以公司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庭审中,高山称其在2021年2月26日发生口角时遭受到主管上级的威胁殴打,为了保护人身安全,才说出“不干了”这句话,只是为了和公司协商解决纠纷,不是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其于2021年3月5日在微信中称2021年2月26日已提出辞职是因为刘水威胁其工作存在重大过失,要将其开除。
刘水在庭审中称其于2021年3月5日在钉钉系统中称要将高山开除是其认为高山工作存在重大失误,按自动离职处理过轻。
一审判决:仅凭单句话语不能确认高山是明确作出了辞职的意思表示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于2021年2月26日解除,公司认为高山在与刘水发生口角当日称“不干了”是作出辞职的意思表示,而高山对此予以否认。因现有证据无法还原高山与刘水在发生口角时的全部对话,仅凭单句话语不能确认高山是明确作出了辞职的意思表示,抑或只是情绪激愤下说出的气话。且从高山其后在钉钉系统中提交请假申请的行为表现来看,其并无即刻离职的意向。
高山与刘水二人在发生纠纷后的对话难免带有情绪,其二人对于高山是离职或是被开除的争论不宜作为认定劳动关系解除的依据。
综上,公司要求确认其与高山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2月26日解除,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上诉: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时,即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确认我公司与高山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2月26日解除,事实和理由:
1、我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会计交接单据》充分证明高山已经于2021年3月15日在我公司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并取回了个人物品,且该证据手机短信聊天记录的内容能够完全对应,高山也当庭认可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另外,高山于一审提交了其向仲裁委提起另案劳动仲裁的仲裁文件,该仲裁文件的仲裁请求包括“要求我公司向其支付截止至2021年2月26日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事实和理由中也明确写明“被迫离职”。
2、一审判决片面认定高山2021年2月26日声称“不干了”不构成辞职的明确意思表示,且认为“高山与刘水二人在发生纠纷后的对话难免带有情绪,其二人对于高山是离职或是被开除的争论不宜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而未能结合高山后续言行进行全面审视,由此直接导致认定案件事实错误。即便如此,那么高山于2021年2月26日之后即未上班、其主动提出办理离职交接并完成离职交接手续及后续以劳动合同解除为由申请劳动仲裁的种种行为也完全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解除的依据。
3、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时,即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故高山于2021年2月26日向我公司提出辞职,并经我公司当即表示同意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事实已经成立。即使其事后反悔,也不能据此否认解除的效力。一审判决以高山其后在钉钉系统中提交请假申请行为表现,认定高山无即刻离职的意向,从而否认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观点不能成立。退一步说,即使一审判决的观点成立,高山有权以于3月3日、4日、5日的请假行为撤销其在2021年2月26日的辞职,那么高山在请假不成的情况下,后续于2021年3月5日通过钉钉管理系统和微信重申确认其已经于2021年2月26日辞职的事实:“2021年2月26日发生肢体冲突,我已提出了辞职”也已经构成再次做出辞职的明确意思表示。
二审判决:“不干了”发生的语境系发生冲突期间,不足以认定高山当时明确作出了辞职的意思表示
二审法院认为,综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与高山的劳动关系是否于2021年2月26日解除。
公司上诉主张高山2月26日与刘水发生冲突时作出辞职的意思表示,其亦于此后多次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应于2月26日解除,并提供相应证据欲以证明。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该日高山所称“不干了”发生的语境系高山与主管上级刘水发生冲突期间,在现有证据无法还原双方发生口角时的全部对话以及此后高山提交请假申请的情况下,该句话语并不足以认定高山当时明确作出了辞职的意思表示。
其次,高山虽于3月5日微信告知刘水其已于2月26日提出辞职,但此前其提交有病假申请,且在与刘水沟通中,刘水明确回复高山“不是辞退,是工作重大失误开除”。刘水在收到上述微信后回复高山不要再无理取闹,且要对高山财务上存在的重大过失进行处理。
再次,3月9日公司向高山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载明高山应在收到通知10日内办理交接手续。根据录像视频和双方陈述可知,3月15日双方系就工作交接以及离职时间、工资、社保和工伤截止日期进行协商,此间高山虽有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月26日解除,但其确认的同时亦强调自己2月26日系被迫提出离职,并明确主张因被迫口头提出离职未得到回复,故准确时间应为3月5日,且提出工资、社保和工伤截止日期应为3月9日或10日。故根据该录音证据中高山所述内容,虽可以确认高山有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但并不能据此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2月26日解除。
最后,综合本案证据情况和上述分析,公司主张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21年2月26日解除,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1)京02民终16213号(当事人系化名)
来源:劳动法库
2020年3月31日,高山入职北京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高山从事会计岗位工作,合同期限为两年,从2020年3月31日至2022年3月30日,试用期为3个月。
2021年2月26日下午,高山与部门领导刘水发生口角,引起冲突过程中高山称“不干了”并报警。自次日起,高山未到公司上班。
高山分别于2021年3月3日、4日和5日通过钉钉管理系统向刘水提交2021年3月1日至3月9日的病假申请。
刘水于2021年3月5日在系统中回复:“你不用提请假申请了,你这两天来交接工作就行啦”“一月份的税报错啦,今天审计的来调2020年12月的凭证,数也对不上”“2020年9月的凭证数也对不上”。高山问:“交接工作就行啦是什么意思?公司要辞退我吗?辞退我,你得正式点,出书面通知!”刘水回复:“不是辞退,是工作重大失误开除”。高山回复:“我请假不能上班:一是因为上班时间因工作腰扭伤……”“2021年2月26日发生肢体冲突,我已提出了辞职”,但因刘水已将高山从联系人中删除,该两条信息未能成功发送给刘水。
2021年3月5日21:10,高山通过微信向刘水发送信息:“2021年2月26日发生肢体冲突,我已提出了辞职”。刘水回复:“别在这无理取闹啦,你辞职也要有交接的,而且你财务上存在重大过失,你要处理的”。
2021年3月9日,高山在微信中收到公司前台向其发送的落款日期为2021年3月1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鉴于您于2021年2月26日通过微信提出离职申请,予以批复,本单位同意2021年2月26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请您接到本通知后10日内到单位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2021年3月12日,高山向刘水发送短信消息:“刘总:我下周一下午(3月15号)到公司交接工作并取回个人物品……”。
2021年3月26日,公司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依法确认与高山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2月26日解除。仲裁委以公司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庭审中,高山称其在2021年2月26日发生口角时遭受到主管上级的威胁殴打,为了保护人身安全,才说出“不干了”这句话,只是为了和公司协商解决纠纷,不是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其于2021年3月5日在微信中称2021年2月26日已提出辞职是因为刘水威胁其工作存在重大过失,要将其开除。
刘水在庭审中称其于2021年3月5日在钉钉系统中称要将高山开除是其认为高山工作存在重大失误,按自动离职处理过轻。
一审判决:仅凭单句话语不能确认高山是明确作出了辞职的意思表示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于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于2021年2月26日解除,公司认为高山在与刘水发生口角当日称“不干了”是作出辞职的意思表示,而高山对此予以否认。因现有证据无法还原高山与刘水在发生口角时的全部对话,仅凭单句话语不能确认高山是明确作出了辞职的意思表示,抑或只是情绪激愤下说出的气话。且从高山其后在钉钉系统中提交请假申请的行为表现来看,其并无即刻离职的意向。
高山与刘水二人在发生纠纷后的对话难免带有情绪,其二人对于高山是离职或是被开除的争论不宜作为认定劳动关系解除的依据。
综上,公司要求确认其与高山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2月26日解除,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上诉: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时,即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确认我公司与高山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2月26日解除,事实和理由:
1、我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会计交接单据》充分证明高山已经于2021年3月15日在我公司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并取回了个人物品,且该证据手机短信聊天记录的内容能够完全对应,高山也当庭认可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另外,高山于一审提交了其向仲裁委提起另案劳动仲裁的仲裁文件,该仲裁文件的仲裁请求包括“要求我公司向其支付截止至2021年2月26日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事实和理由中也明确写明“被迫离职”。
2、一审判决片面认定高山2021年2月26日声称“不干了”不构成辞职的明确意思表示,且认为“高山与刘水二人在发生纠纷后的对话难免带有情绪,其二人对于高山是离职或是被开除的争论不宜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而未能结合高山后续言行进行全面审视,由此直接导致认定案件事实错误。即便如此,那么高山于2021年2月26日之后即未上班、其主动提出办理离职交接并完成离职交接手续及后续以劳动合同解除为由申请劳动仲裁的种种行为也完全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解除的依据。
3、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时,即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故高山于2021年2月26日向我公司提出辞职,并经我公司当即表示同意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事实已经成立。即使其事后反悔,也不能据此否认解除的效力。一审判决以高山其后在钉钉系统中提交请假申请行为表现,认定高山无即刻离职的意向,从而否认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的观点不能成立。退一步说,即使一审判决的观点成立,高山有权以于3月3日、4日、5日的请假行为撤销其在2021年2月26日的辞职,那么高山在请假不成的情况下,后续于2021年3月5日通过钉钉管理系统和微信重申确认其已经于2021年2月26日辞职的事实:“2021年2月26日发生肢体冲突,我已提出了辞职”也已经构成再次做出辞职的明确意思表示。
二审判决:“不干了”发生的语境系发生冲突期间,不足以认定高山当时明确作出了辞职的意思表示
二审法院认为,综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与高山的劳动关系是否于2021年2月26日解除。
公司上诉主张高山2月26日与刘水发生冲突时作出辞职的意思表示,其亦于此后多次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应于2月26日解除,并提供相应证据欲以证明。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首先,该日高山所称“不干了”发生的语境系高山与主管上级刘水发生冲突期间,在现有证据无法还原双方发生口角时的全部对话以及此后高山提交请假申请的情况下,该句话语并不足以认定高山当时明确作出了辞职的意思表示。
其次,高山虽于3月5日微信告知刘水其已于2月26日提出辞职,但此前其提交有病假申请,且在与刘水沟通中,刘水明确回复高山“不是辞退,是工作重大失误开除”。刘水在收到上述微信后回复高山不要再无理取闹,且要对高山财务上存在的重大过失进行处理。
再次,3月9日公司向高山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载明高山应在收到通知10日内办理交接手续。根据录像视频和双方陈述可知,3月15日双方系就工作交接以及离职时间、工资、社保和工伤截止日期进行协商,此间高山虽有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月26日解除,但其确认的同时亦强调自己2月26日系被迫提出离职,并明确主张因被迫口头提出离职未得到回复,故准确时间应为3月5日,且提出工资、社保和工伤截止日期应为3月9日或10日。故根据该录音证据中高山所述内容,虽可以确认高山有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但并不能据此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2月26日解除。
最后,综合本案证据情况和上述分析,公司主张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21年2月26日解除,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1)京02民终16213号(当事人系化名)
来源:劳动法库
【且谈“对子”摊】作者:陈德光 李哲
卖对子无行业公会管理,也无官方规定的统一标价,但解放前北京街头的对子摊,无论是南城的,还是北城的,其同类对子的标价大体一致,如略有出入则是用纸优劣之别。卖对子是言无二价的,因为这是做“吉利”买卖,卖者既不向买者要谎,买者也不向卖者还价,其特点是价格公道,标价合理。对子摊标价有个约定俗成的规矩,即按一张大红纸价的十倍作价,如一张大红纸可裁写十张春条,那么每张春条的售价就相当于一张大红纸的价钱,一副门心对需用一张大红张,那么一副门心对的售价就相当于十张大红纸的价格。各摊大体均按此标准作价,故各地头摊上的对子价格统一,似有人在幕后操纵一般。
摆对子摊有阶段性,日期短,十天半个月一幌而过,但收入如何呢?解放前,如赶上年景较好,市面较稳定,也可得到可观的收入。因为,贴对子是一种民俗,家家户户都要贴的,解放前识字会写的人少,买现成对子的人多,有些人尽管家境窘迫,“年过活”宁可少卖两样,也得买副对子贴,以祈福禄;哪怕是租别人房住的,也要图吉利买副对子贴,特别是1949年春节到来前,正值北平市和平解放,庆解放、迎春节双喜临门,居民们无不欢欣鼓舞,兴高彩烈,为了这双喜临门表示庆贺,人们到街头对子摊上选购春联的更多了,如市花集上的对子摊,这年春节前夕无不燃灯点蜡营业到深夜。
如今,本文所述的这种对子摊已不复见了,但春联并未绝迹,我国民俗春节贴春联之举如故,现在,春联的内容诸多改进,革除了陈腐之词,代之以反映时代风貌、鼓舞人民奋发图强的新内容。不仅书画店里出售的精印的新春联均出自名家手笔,可任人选购;而且有些书家不惜跋涉之苦,下乡为农民亲笔挥毫,将联书无偿地送上门去,这就使我国这种庆吉利贴春联的民俗更加源远流长。
(1987年10月)
北京市崇文区《文史资料选刊》第5辑
#春明旧俗#
卖对子无行业公会管理,也无官方规定的统一标价,但解放前北京街头的对子摊,无论是南城的,还是北城的,其同类对子的标价大体一致,如略有出入则是用纸优劣之别。卖对子是言无二价的,因为这是做“吉利”买卖,卖者既不向买者要谎,买者也不向卖者还价,其特点是价格公道,标价合理。对子摊标价有个约定俗成的规矩,即按一张大红纸价的十倍作价,如一张大红纸可裁写十张春条,那么每张春条的售价就相当于一张大红纸的价钱,一副门心对需用一张大红张,那么一副门心对的售价就相当于十张大红纸的价格。各摊大体均按此标准作价,故各地头摊上的对子价格统一,似有人在幕后操纵一般。
摆对子摊有阶段性,日期短,十天半个月一幌而过,但收入如何呢?解放前,如赶上年景较好,市面较稳定,也可得到可观的收入。因为,贴对子是一种民俗,家家户户都要贴的,解放前识字会写的人少,买现成对子的人多,有些人尽管家境窘迫,“年过活”宁可少卖两样,也得买副对子贴,以祈福禄;哪怕是租别人房住的,也要图吉利买副对子贴,特别是1949年春节到来前,正值北平市和平解放,庆解放、迎春节双喜临门,居民们无不欢欣鼓舞,兴高彩烈,为了这双喜临门表示庆贺,人们到街头对子摊上选购春联的更多了,如市花集上的对子摊,这年春节前夕无不燃灯点蜡营业到深夜。
如今,本文所述的这种对子摊已不复见了,但春联并未绝迹,我国民俗春节贴春联之举如故,现在,春联的内容诸多改进,革除了陈腐之词,代之以反映时代风貌、鼓舞人民奋发图强的新内容。不仅书画店里出售的精印的新春联均出自名家手笔,可任人选购;而且有些书家不惜跋涉之苦,下乡为农民亲笔挥毫,将联书无偿地送上门去,这就使我国这种庆吉利贴春联的民俗更加源远流长。
(1987年10月)
北京市崇文区《文史资料选刊》第5辑
#春明旧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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