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教考院:目前没发现监考老师和涉事学生勾结的证据】#甘肃教考院称未发现监考老师和作弊学生勾结证据# “法制日报”微信公众号8日消息,今年高考期间,甘肃一考生违规携带手机进入考场,开考后拍摄试卷发至社交群寻求解答一事引发社会高度关注。6月8日上午,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发布通报称,经公安机关迅速侦查查明,系考中作弊,不存在考前泄题。
《法治日报》记者今天(8日)采访了多位来自教育领域的专家学者,他们一致认为,该考生携带手机进入考场、使用手机拍摄试卷、上传网络寻求解答,三个环节均未被及时发现且未受信号屏蔽,有悖常理。
受访专家表示,必须查清事实、严肃追责、堵住漏洞,加强考场监管、严肃考风考纪,不断完善考场纪律,让高考不负每一位考生,不负全社会的期待。
按照上述通报,考生系考中作弊。据公开报道,甘肃省教育考试院工作人员向媒体表示,目前涉事学生正按照相应事实进行认定,认定后会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该考生数学成绩无效,同时将无法再参加后续高考考试。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本次认定为作弊事件符合《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考生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违反了考试公平原则,应当认定为作弊行为。考生将试题传入聊天群,符合试图获取试题答案的情形认定。”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周详分析。
周详告诉记者,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对高考考场、考务、信息发布工作都有统一准备和安排,设立标准化考场,考生哪怕没有作弊行为,只是未按照规定存放手机或携带手机进入考场的,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也是违纪行为。
“高考制度具有严肃性,违反考试公平将影响高考制度的权威性,也侵犯了其他考生的公平考试权和公平录取权,是对广义受教育权的侵犯。”周详进一步分析说,考生违反考场纪律,应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有作弊行为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情节严重的,可同时给予其停考1年至3年的处罚。
考生作弊自然会被严惩,但手机如何带进考场的、拍照为何没被发现、上传网络怎么没被屏蔽等问题,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是考生作弊手段“太高明”,还是存在里应外合的情况,如果是后者,不同主体又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甘肃省教育考试院工作人员向媒体表示,教育考试院也在结合相应的事实进行调查,认定事实后会对监考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目前没有发现监考老师和涉事学生存在勾结的证据。
一位多次参与高考监考工作的老师告诉记者,按照监考流程,考生在进入考点时,都会有专人用安检扫描仪对学生进行扫描,检查学生是否携带了违规物品。进入考场教室前,监考老师会提醒学生把包和其他不需要的物品放在教室外专门的存包处。在考场内,会有一前一后两名监考老师,随时关注考生的情况。
“从考试纪律的角度来说,监考老师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禁止考生携带手机进入考场,如果监考老师非疏忽大意而是和考生合作,故意让考生携带手机进入考场作弊,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北京市教育法治研究基地执行主任姚金菊说。
对于拍照后上传网络、信号没被屏蔽的问题,多位专家直言,需要进一步查明,是技术问题,还是人为原因。周详认为,屏蔽手机信号只是一种简单的防范措施,并不能防止所有的作弊行为,特别是新技术条件下的作弊手段更难防范,且考生的作弊行为本身就具有隐秘性,不能因为出现了作弊行为就直接对工作人员进行处理,需要考察其职责范围和具体行为。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院副院长蔡海龙告诉记者,从《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等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来看,它规定了标准化的考场应当具有防范现代科技手段作弊的相关检查、检测设备或手段,以及对干扰考试正常进行的信号防范和阻断的设备的责任;规定了系统管理员应当接受相关技术培训和考核,熟练掌握无线信号屏蔽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故障排除方法,在考前做好设备检查调试安装工作,并确保稳定运行的责任;规定了监考员严格执行考试程序,维护考场秩序,在考生入场时进行违规物品拦截检查和检测的责任。上述三种责任的规定构成了一个针对违禁物品管理的完整闭环。
“一般情况下,只要这个闭环能够正常发挥作用,则考生几乎没有可能携带手机入场。而此次发生考生在考试中使用手机的事件,说明当地在考场管理中存在漏洞,监考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难免有疏忽大意、未能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之嫌疑。”蔡海龙说。
实际上,在2021年高考期间,湖北也曾发生过类似学生作弊的情况。专家表示,在金属探测仪、信号屏蔽器等技术设备已普遍应用的情况下,依然发生了利用手机进行作弊的行为,应当深入总结教训,摸清楚究竟是哪些环节出现了问题,提高技术防范水平,及时补上考场的安全漏洞。
据悉,甘肃考生作弊事件发生后,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已再次向各地教育考试机构提出要求,进一步加强后续考试的考场监管,严肃考风考纪,坚决维护高考公平公正。
对此,受访专家表示,教育部对本次事件的迅速调查和及时回应值得肯定,也极为重要。目前高考仍在进行,及时将权威调查结果公之于众,有助于打消社会疑虑,安抚广大考生的情绪,维护考试秩序。
“调查结果出来后,追责是必须的。对监考官也需要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法律培训,让他们知道各种行为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在考生管理方面,需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将高考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实现信息全网联动。”姚金菊说。
周详说,监考人员需要认真履行监考工作职责,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将立即停止监考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如果参与作弊,乃至有组织犯罪以及利用考试作弊牟利等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蔡海龙看来,“依法治考”的当务之急,是要加快立法步伐,研究制定考试法。虽然教育法、刑法等都有包含教育考试的相关条款,但其内容主要针对是考试违规情况的处理,未能就教育考试的全部流程形成系统的法律规范。现代社会的考试活动涉及越来越多的关系、活动和人员。高科技、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的应用,有组织作弊行为的出现,也在进一步增加考试组织和管理的难度。
为了提高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规范性、权威性,确保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蔡海龙认为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考试法,以法律的形式来对中央和地方各级考试机构的地位、作用及相关权利、义务做出明确规定,从命题、报名、考试、录取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对可能发生的各种违规或腐败现象进行预先干预和防范并且规定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才能从根本上实现“依法治考”。(观察者网)
《法治日报》记者今天(8日)采访了多位来自教育领域的专家学者,他们一致认为,该考生携带手机进入考场、使用手机拍摄试卷、上传网络寻求解答,三个环节均未被及时发现且未受信号屏蔽,有悖常理。
受访专家表示,必须查清事实、严肃追责、堵住漏洞,加强考场监管、严肃考风考纪,不断完善考场纪律,让高考不负每一位考生,不负全社会的期待。
按照上述通报,考生系考中作弊。据公开报道,甘肃省教育考试院工作人员向媒体表示,目前涉事学生正按照相应事实进行认定,认定后会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该考生数学成绩无效,同时将无法再参加后续高考考试。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本次认定为作弊事件符合《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考生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违反了考试公平原则,应当认定为作弊行为。考生将试题传入聊天群,符合试图获取试题答案的情形认定。”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周详分析。
周详告诉记者,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对高考考场、考务、信息发布工作都有统一准备和安排,设立标准化考场,考生哪怕没有作弊行为,只是未按照规定存放手机或携带手机进入考场的,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也是违纪行为。
“高考制度具有严肃性,违反考试公平将影响高考制度的权威性,也侵犯了其他考生的公平考试权和公平录取权,是对广义受教育权的侵犯。”周详进一步分析说,考生违反考场纪律,应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有作弊行为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情节严重的,可同时给予其停考1年至3年的处罚。
考生作弊自然会被严惩,但手机如何带进考场的、拍照为何没被发现、上传网络怎么没被屏蔽等问题,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是考生作弊手段“太高明”,还是存在里应外合的情况,如果是后者,不同主体又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甘肃省教育考试院工作人员向媒体表示,教育考试院也在结合相应的事实进行调查,认定事实后会对监考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目前没有发现监考老师和涉事学生存在勾结的证据。
一位多次参与高考监考工作的老师告诉记者,按照监考流程,考生在进入考点时,都会有专人用安检扫描仪对学生进行扫描,检查学生是否携带了违规物品。进入考场教室前,监考老师会提醒学生把包和其他不需要的物品放在教室外专门的存包处。在考场内,会有一前一后两名监考老师,随时关注考生的情况。
“从考试纪律的角度来说,监考老师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禁止考生携带手机进入考场,如果监考老师非疏忽大意而是和考生合作,故意让考生携带手机进入考场作弊,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北京市教育法治研究基地执行主任姚金菊说。
对于拍照后上传网络、信号没被屏蔽的问题,多位专家直言,需要进一步查明,是技术问题,还是人为原因。周详认为,屏蔽手机信号只是一种简单的防范措施,并不能防止所有的作弊行为,特别是新技术条件下的作弊手段更难防范,且考生的作弊行为本身就具有隐秘性,不能因为出现了作弊行为就直接对工作人员进行处理,需要考察其职责范围和具体行为。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院副院长蔡海龙告诉记者,从《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等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来看,它规定了标准化的考场应当具有防范现代科技手段作弊的相关检查、检测设备或手段,以及对干扰考试正常进行的信号防范和阻断的设备的责任;规定了系统管理员应当接受相关技术培训和考核,熟练掌握无线信号屏蔽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故障排除方法,在考前做好设备检查调试安装工作,并确保稳定运行的责任;规定了监考员严格执行考试程序,维护考场秩序,在考生入场时进行违规物品拦截检查和检测的责任。上述三种责任的规定构成了一个针对违禁物品管理的完整闭环。
“一般情况下,只要这个闭环能够正常发挥作用,则考生几乎没有可能携带手机入场。而此次发生考生在考试中使用手机的事件,说明当地在考场管理中存在漏洞,监考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难免有疏忽大意、未能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之嫌疑。”蔡海龙说。
实际上,在2021年高考期间,湖北也曾发生过类似学生作弊的情况。专家表示,在金属探测仪、信号屏蔽器等技术设备已普遍应用的情况下,依然发生了利用手机进行作弊的行为,应当深入总结教训,摸清楚究竟是哪些环节出现了问题,提高技术防范水平,及时补上考场的安全漏洞。
据悉,甘肃考生作弊事件发生后,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已再次向各地教育考试机构提出要求,进一步加强后续考试的考场监管,严肃考风考纪,坚决维护高考公平公正。
对此,受访专家表示,教育部对本次事件的迅速调查和及时回应值得肯定,也极为重要。目前高考仍在进行,及时将权威调查结果公之于众,有助于打消社会疑虑,安抚广大考生的情绪,维护考试秩序。
“调查结果出来后,追责是必须的。对监考官也需要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法律培训,让他们知道各种行为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在考生管理方面,需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将高考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实现信息全网联动。”姚金菊说。
周详说,监考人员需要认真履行监考工作职责,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将立即停止监考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如果参与作弊,乃至有组织犯罪以及利用考试作弊牟利等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蔡海龙看来,“依法治考”的当务之急,是要加快立法步伐,研究制定考试法。虽然教育法、刑法等都有包含教育考试的相关条款,但其内容主要针对是考试违规情况的处理,未能就教育考试的全部流程形成系统的法律规范。现代社会的考试活动涉及越来越多的关系、活动和人员。高科技、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的应用,有组织作弊行为的出现,也在进一步增加考试组织和管理的难度。
为了提高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规范性、权威性,确保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蔡海龙认为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考试法,以法律的形式来对中央和地方各级考试机构的地位、作用及相关权利、义务做出明确规定,从命题、报名、考试、录取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对可能发生的各种违规或腐败现象进行预先干预和防范并且规定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才能从根本上实现“依法治考”。(观察者网)
【甘肃教考院:目前没发现监考老师和涉事学生勾结的证据】#甘肃教考院称未发现监考老师和作弊学生勾结证据# “法制日报”微信公众号8日消息,今年高考期间,甘肃一考生违规携带手机进入考场,开考后拍摄试卷发至社交群寻求解答一事引发社会高度关注。6月8日上午,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发布通报称,经公安机关迅速侦查查明,系考中作弊,不存在考前泄题。
《法治日报》记者今天(8日)采访了多位来自教育领域的专家学者,他们一致认为,该考生携带手机进入考场、使用手机拍摄试卷、上传网络寻求解答,三个环节均未被及时发现且未受信号屏蔽,有悖常理。
受访专家表示,必须查清事实、严肃追责、堵住漏洞,加强考场监管、严肃考风考纪,不断完善考场纪律,让高考不负每一位考生,不负全社会的期待。
按照上述通报,考生系考中作弊。据公开报道,甘肃省教育考试院工作人员向媒体表示,目前涉事学生正按照相应事实进行认定,认定后会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该考生数学成绩无效,同时将无法再参加后续高考考试。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本次认定为作弊事件符合《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考生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违反了考试公平原则,应当认定为作弊行为。考生将试题传入聊天群,符合试图获取试题答案的情形认定。”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周详分析。
周详告诉记者,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对高考考场、考务、信息发布工作都有统一准备和安排,设立标准化考场,考生哪怕没有作弊行为,只是未按照规定存放手机或携带手机进入考场的,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也是违纪行为。
“高考制度具有严肃性,违反考试公平将影响高考制度的权威性,也侵犯了其他考生的公平考试权和公平录取权,是对广义受教育权的侵犯。”周详进一步分析说,考生违反考场纪律,应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有作弊行为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情节严重的,可同时给予其停考1年至3年的处罚。
考生作弊自然会被严惩,但手机如何带进考场的、拍照为何没被发现、上传网络怎么没被屏蔽等问题,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是考生作弊手段“太高明”,还是存在里应外合的情况,如果是后者,不同主体又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甘肃省教育考试院工作人员向媒体表示,教育考试院也在结合相应的事实进行调查,认定事实后会对监考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目前没有发现监考老师和涉事学生存在勾结的证据。
一位多次参与高考监考工作的老师告诉记者,按照监考流程,考生在进入考点时,都会有专人用安检扫描仪对学生进行扫描,检查学生是否携带了违规物品。进入考场教室前,监考老师会提醒学生把包和其他不需要的物品放在教室外专门的存包处。在考场内,会有一前一后两名监考老师,随时关注考生的情况。
“从考试纪律的角度来说,监考老师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禁止考生携带手机进入考场,如果监考老师非疏忽大意而是和考生合作,故意让考生携带手机进入考场作弊,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北京市教育法治研究基地执行主任姚金菊说。
对于拍照后上传网络、信号没被屏蔽的问题,多位专家直言,需要进一步查明,是技术问题,还是人为原因。周详认为,屏蔽手机信号只是一种简单的防范措施,并不能防止所有的作弊行为,特别是新技术条件下的作弊手段更难防范,且考生的作弊行为本身就具有隐秘性,不能因为出现了作弊行为就直接对工作人员进行处理,需要考察其职责范围和具体行为。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院副院长蔡海龙告诉记者,从《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等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来看,它规定了标准化的考场应当具有防范现代科技手段作弊的相关检查、检测设备或手段,以及对干扰考试正常进行的信号防范和阻断的设备的责任;规定了系统管理员应当接受相关技术培训和考核,熟练掌握无线信号屏蔽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故障排除方法,在考前做好设备检查调试安装工作,并确保稳定运行的责任;规定了监考员严格执行考试程序,维护考场秩序,在考生入场时进行违规物品拦截检查和检测的责任。上述三种责任的规定构成了一个针对违禁物品管理的完整闭环。
“一般情况下,只要这个闭环能够正常发挥作用,则考生几乎没有可能携带手机入场。而此次发生考生在考试中使用手机的事件,说明当地在考场管理中存在漏洞,监考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难免有疏忽大意、未能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之嫌疑。”蔡海龙说。
实际上,在2021年高考期间,湖北也曾发生过类似学生作弊的情况。专家表示,在金属探测仪、信号屏蔽器等技术设备已普遍应用的情况下,依然发生了利用手机进行作弊的行为,应当深入总结教训,摸清楚究竟是哪些环节出现了问题,提高技术防范水平,及时补上考场的安全漏洞。
据悉,甘肃考生作弊事件发生后,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已再次向各地教育考试机构提出要求,进一步加强后续考试的考场监管,严肃考风考纪,坚决维护高考公平公正。
对此,受访专家表示,教育部对本次事件的迅速调查和及时回应值得肯定,也极为重要。目前高考仍在进行,及时将权威调查结果公之于众,有助于打消社会疑虑,安抚广大考生的情绪,维护考试秩序。
“调查结果出来后,追责是必须的。对监考官也需要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法律培训,让他们知道各种行为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在考生管理方面,需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将高考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实现信息全网联动。”姚金菊说。
周详说,监考人员需要认真履行监考工作职责,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将立即停止监考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如果参与作弊,乃至有组织犯罪以及利用考试作弊牟利等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蔡海龙看来,“依法治考”的当务之急,是要加快立法步伐,研究制定考试法。虽然教育法、刑法等都有包含教育考试的相关条款,但其内容主要针对是考试违规情况的处理,未能就教育考试的全部流程形成系统的法律规范。现代社会的考试活动涉及越来越多的关系、活动和人员。高科技、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的应用,有组织作弊行为的出现,也在进一步增加考试组织和管理的难度。
为了提高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规范性、权威性,确保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蔡海龙认为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考试法,以法律的形式来对中央和地方各级考试机构的地位、作用及相关权利、义务做出明确规定,从命题、报名、考试、录取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对可能发生的各种违规或腐败现象进行预先干预和防范并且规定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才能从根本上实现“依法治考”。
《法治日报》记者今天(8日)采访了多位来自教育领域的专家学者,他们一致认为,该考生携带手机进入考场、使用手机拍摄试卷、上传网络寻求解答,三个环节均未被及时发现且未受信号屏蔽,有悖常理。
受访专家表示,必须查清事实、严肃追责、堵住漏洞,加强考场监管、严肃考风考纪,不断完善考场纪律,让高考不负每一位考生,不负全社会的期待。
按照上述通报,考生系考中作弊。据公开报道,甘肃省教育考试院工作人员向媒体表示,目前涉事学生正按照相应事实进行认定,认定后会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该考生数学成绩无效,同时将无法再参加后续高考考试。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本次认定为作弊事件符合《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考生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违反了考试公平原则,应当认定为作弊行为。考生将试题传入聊天群,符合试图获取试题答案的情形认定。”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周详分析。
周详告诉记者,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对高考考场、考务、信息发布工作都有统一准备和安排,设立标准化考场,考生哪怕没有作弊行为,只是未按照规定存放手机或携带手机进入考场的,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也是违纪行为。
“高考制度具有严肃性,违反考试公平将影响高考制度的权威性,也侵犯了其他考生的公平考试权和公平录取权,是对广义受教育权的侵犯。”周详进一步分析说,考生违反考场纪律,应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有作弊行为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情节严重的,可同时给予其停考1年至3年的处罚。
考生作弊自然会被严惩,但手机如何带进考场的、拍照为何没被发现、上传网络怎么没被屏蔽等问题,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是考生作弊手段“太高明”,还是存在里应外合的情况,如果是后者,不同主体又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甘肃省教育考试院工作人员向媒体表示,教育考试院也在结合相应的事实进行调查,认定事实后会对监考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目前没有发现监考老师和涉事学生存在勾结的证据。
一位多次参与高考监考工作的老师告诉记者,按照监考流程,考生在进入考点时,都会有专人用安检扫描仪对学生进行扫描,检查学生是否携带了违规物品。进入考场教室前,监考老师会提醒学生把包和其他不需要的物品放在教室外专门的存包处。在考场内,会有一前一后两名监考老师,随时关注考生的情况。
“从考试纪律的角度来说,监考老师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禁止考生携带手机进入考场,如果监考老师非疏忽大意而是和考生合作,故意让考生携带手机进入考场作弊,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北京外国语大学教授、北京市教育法治研究基地执行主任姚金菊说。
对于拍照后上传网络、信号没被屏蔽的问题,多位专家直言,需要进一步查明,是技术问题,还是人为原因。周详认为,屏蔽手机信号只是一种简单的防范措施,并不能防止所有的作弊行为,特别是新技术条件下的作弊手段更难防范,且考生的作弊行为本身就具有隐秘性,不能因为出现了作弊行为就直接对工作人员进行处理,需要考察其职责范围和具体行为。
首都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育政策与法律研究院副院长蔡海龙告诉记者,从《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等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来看,它规定了标准化的考场应当具有防范现代科技手段作弊的相关检查、检测设备或手段,以及对干扰考试正常进行的信号防范和阻断的设备的责任;规定了系统管理员应当接受相关技术培训和考核,熟练掌握无线信号屏蔽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故障排除方法,在考前做好设备检查调试安装工作,并确保稳定运行的责任;规定了监考员严格执行考试程序,维护考场秩序,在考生入场时进行违规物品拦截检查和检测的责任。上述三种责任的规定构成了一个针对违禁物品管理的完整闭环。
“一般情况下,只要这个闭环能够正常发挥作用,则考生几乎没有可能携带手机入场。而此次发生考生在考试中使用手机的事件,说明当地在考场管理中存在漏洞,监考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难免有疏忽大意、未能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之嫌疑。”蔡海龙说。
实际上,在2021年高考期间,湖北也曾发生过类似学生作弊的情况。专家表示,在金属探测仪、信号屏蔽器等技术设备已普遍应用的情况下,依然发生了利用手机进行作弊的行为,应当深入总结教训,摸清楚究竟是哪些环节出现了问题,提高技术防范水平,及时补上考场的安全漏洞。
据悉,甘肃考生作弊事件发生后,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已再次向各地教育考试机构提出要求,进一步加强后续考试的考场监管,严肃考风考纪,坚决维护高考公平公正。
对此,受访专家表示,教育部对本次事件的迅速调查和及时回应值得肯定,也极为重要。目前高考仍在进行,及时将权威调查结果公之于众,有助于打消社会疑虑,安抚广大考生的情绪,维护考试秩序。
“调查结果出来后,追责是必须的。对监考官也需要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法律培训,让他们知道各种行为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在考生管理方面,需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将高考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实现信息全网联动。”姚金菊说。
周详说,监考人员需要认真履行监考工作职责,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将立即停止监考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如果参与作弊,乃至有组织犯罪以及利用考试作弊牟利等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蔡海龙看来,“依法治考”的当务之急,是要加快立法步伐,研究制定考试法。虽然教育法、刑法等都有包含教育考试的相关条款,但其内容主要针对是考试违规情况的处理,未能就教育考试的全部流程形成系统的法律规范。现代社会的考试活动涉及越来越多的关系、活动和人员。高科技、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的应用,有组织作弊行为的出现,也在进一步增加考试组织和管理的难度。
为了提高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规范性、权威性,确保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蔡海龙认为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考试法,以法律的形式来对中央和地方各级考试机构的地位、作用及相关权利、义务做出明确规定,从命题、报名、考试、录取等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对可能发生的各种违规或腐败现象进行预先干预和防范并且规定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才能从根本上实现“依法治考”。
(劝修念佛法门)圆瑛法师讲述
世间有人。发心念佛。不明念佛旨趣。或问之曰。汝精进念佛。所求何事。则答之曰。为修来世。如是之人。就是愿头打错了。我佛所以立此念佛法门。乃是为著娑婆世界众生。备受众苦。逼迫心身。无法解除。故教人念佛。求生西方。可以离娑婆之苦。得极乐之乐。今念佛不愿往生西方。乃愿再生人世。享受人间福乐。实为可惜。殊不知人间。万般皆是苦、空、无常。何有真乐。纵得富贵荣华。得受世间财、色、名、食、睡。五欲之乐。此等快乐。都非真乐。古德云、‘只这色身。谁信身为苦本。尽贪世乐。不知乐是苦因。’
又经云、‘财色名食睡。地狱五条根。五欲不除。尘不可出。’若求来世福报。转生富贵之家。享受福乐。那知人间富贵花间露。世上功名水上沤。只恐福中不肯修福。报终必堕苦趣。其受乐之日短。而受苦之日长也。狮子峰云、个个恋色贪财。尽是失人身捷径。日日饮酒食肉。无非种地狱深根。眼前图快活一时。死后受苦辛万劫。
念佛、本来可以离苦得乐。若不求出娑婆。求生极乐。则身在娑婆苦海。苦终不离。娑婆是极苦世界。其苦无量。说不能尽。今按人中略说八苦。举世之人。皆不能免。
一、生苦。世人都是随业受报。依前生之业缘。与父缘母缘。三缘和合。中阴身方得投胎。初见父母交媾。忽动欲念。由是流爱为种。纳想成胎。处在母身。生脏之下。熟脏之上。中为胞胎。母吃热时。热深难忍。几如镬汤地狱。母吃冷时。冷触压迫。无异寒冰地狱。幽囚十月。臭秽杂处。是名胎狱。又当出胎之时。胎衣脱下。便受风刀割身之苦。故孩儿出世时。便就哇哇叫苦。凡为人者。莫不皆然。
二、老苦。岁月迁流。形容变易。眼花耳聋。发白面皱。身枯齿落。力弱气销。凡事不得自由。一切仰赖于人。楞严会上。佛问波斯匿王。‘大王汝之形容。应不顿朽。王言、变化密移。我诚不觉。寒暑迁流。渐至如此。我念孩孺之时。肤腠润泽。年至长成。血气充满。而今颓龄。迫于衰耄。发白面皱。逮将不久。’如此可见虽是国王。贵为天子。富有四海之内。老苦亦所不免。古人云、‘黄金不是千年业。红日能消两鬓霜。’
三、病苦。人身四大不调。百种病生。世间少有一生无病之人。古德云、‘病到方知身是苦。健时都为别人忙。’姑勿论沉痀酷疾。即使齿痛头晕。则不自在。行坐不安。寝食顿减。以此例知。一切诸病。无非是苦。三国张飞。性情刚勇。对诸葛武侯曰。我谁人都不怕。于是武侯掌中书一病字。与他一看。问曰、这个汝怕不怕。张飞大声疾呼曰。嗳呀可怕。足见病苦临身。即英雄力士。亦复无可奈何。吾人能于病中。一心念佛。不为病苦所恼。如是则临欲命终。百苦交煎之时。自然亦有把握。
四、死苦。经云、‘因缘和合。虚妄有生。因缘别离。虚妄名灭。’人身有生。则必有死。生时假借四大以为身。死时则四大分离。喻如生牛剥皮。痛苦万状。皮肉筋骨。为地大。津液精血。为水大。周身暖触。为火大。鼻息出入。手足运转。为风大。死时风大先离。故鼻息断绝。手足不动。次火大离时。身发冷触。三水大离时。尸水流溢。只剩皮包骨头之地大。谚云、‘白骨山头化土泥’是也。死之一事。为世人所必经之事。无一人可以幸免。吾人未至死时。当善观察。世间最大为生死。白玉黄金尽枉然。纵使妻儿相惜。无计留君。假饶骨肉满前。有谁替汝。我看他人死。我心热如火。不是热他人。也要轮到我。古人云、‘红红白白莫相瞒。无位真人赤肉团。死去不如猪狗相。即今便作死尸看。’猪狗死时。其肉尚有人要买。人若死时。谁人肯要。
五、爱别离苦。爱即恩爱。世间恩爱。莫过于父母兄弟。妻子眷属。最难舍离。总望常相聚会。举家欢乐。倘若别离。则心如刀割。即所谓千种情怀千种恨。一分恩爱一分忧。殊不知人生聚散。本属无常。有合则必有离。何须痛苦。古云、‘父母恩深终有别。夫妻义重也分离。人生似鸟同林宿。大限来时各自飞。’
六、冤憎会苦。冤即冤家。憎乃憎嫌。此皆宿业所感。重者结冤构仇。轻者厌憎嫉视。冤憎之人。若能远离。其苦自无。那知业力使然。欲离偏合。或为父子。或为兄弟。或为夫妇。或为朋友。冤则索命讨债。憎则刺激精神。因缘聚会。无法脱离。亦如哑子吃黄连(莲)。有苦说不出。罗状元诗云。是是非非何日了。烦烦恼恼几时休。
七、求不得苦。世间那有十足之人。若有不足。则必有求。所求顺遂。自必称心。喜形于色、若求不得。竟生懊恼。日坐愁城。此等都是痴迷不觉。当知得失有定。贫富在天。岂不闻、‘世事忙忙似水流。休将名利挂心头。粗茶淡饭随缘过。富贵荣华莫强求。’
八、五阴炽盛苦。五阴、乃色、受、想、行、识。五种烦恼之火。焚烧众生之心。烦恼若重。如火炽盛之貌。或依内根外尘。所起烦恼。属色阴。或依五识。领纳五尘。所起烦恼。属受阴。或依意识。想念法尘。所起烦恼。属想阴。或依七识。恒审思量。所起烦恼。属行阴。或依八识。微细流注。所起烦恼。属识阴。前七种苦是别。别指一种而言。此一种苦是总。总括诸苦而说。真是世事万般皆是苦。何如及早念弥陀。
以上八苦。但就人道略说。无论智愚贤不肖。皆不能免。所谓千人千般苦。苦苦不相同。若发愿修来世。再来做人。还是吃苦。岂不是打错了愿头。我平日教人念佛。一定要求生净土。方能离苦得乐。弥陀净土。是无有众苦。但受诸乐。超过诸佛国土。念佛之人。不但不可愿来生。再来人间享福。并不可愿身后。生天受乐。以天福亦有终尽。‘八万劫总是空亡。三千界悉从沦没。’永嘉禅师云。‘布施持戒生天福。犹如仰箭射虚空。势力尽、箭还坠。招得来生不如意。’当知求生净土。经称少善不生。多福乃致。省庵大师云。‘言多福。则莫若执持名号。言多善。则莫若发广大心。是以暂持圣号。胜于布施百年。一发大心。超过修行历劫。盖念佛本期作佛。大心不发。则虽念奚为。发心原为修行。净土不生。则虽发易退。是则下菩提种。附以念佛之犁。道果自然增长。乘大愿船。入于净土之海。西方决定往生。’故劝念佛之人。莫求天上人间福报。如以明珠。而贸一食一衣之饱暖。岂不可惜。应当愿生净土。如弥陀经。佛劝发愿云。‘众生闻者。应当发愿。愿生彼国。’
世间有人。发心念佛。不明念佛旨趣。或问之曰。汝精进念佛。所求何事。则答之曰。为修来世。如是之人。就是愿头打错了。我佛所以立此念佛法门。乃是为著娑婆世界众生。备受众苦。逼迫心身。无法解除。故教人念佛。求生西方。可以离娑婆之苦。得极乐之乐。今念佛不愿往生西方。乃愿再生人世。享受人间福乐。实为可惜。殊不知人间。万般皆是苦、空、无常。何有真乐。纵得富贵荣华。得受世间财、色、名、食、睡。五欲之乐。此等快乐。都非真乐。古德云、‘只这色身。谁信身为苦本。尽贪世乐。不知乐是苦因。’
又经云、‘财色名食睡。地狱五条根。五欲不除。尘不可出。’若求来世福报。转生富贵之家。享受福乐。那知人间富贵花间露。世上功名水上沤。只恐福中不肯修福。报终必堕苦趣。其受乐之日短。而受苦之日长也。狮子峰云、个个恋色贪财。尽是失人身捷径。日日饮酒食肉。无非种地狱深根。眼前图快活一时。死后受苦辛万劫。
念佛、本来可以离苦得乐。若不求出娑婆。求生极乐。则身在娑婆苦海。苦终不离。娑婆是极苦世界。其苦无量。说不能尽。今按人中略说八苦。举世之人。皆不能免。
一、生苦。世人都是随业受报。依前生之业缘。与父缘母缘。三缘和合。中阴身方得投胎。初见父母交媾。忽动欲念。由是流爱为种。纳想成胎。处在母身。生脏之下。熟脏之上。中为胞胎。母吃热时。热深难忍。几如镬汤地狱。母吃冷时。冷触压迫。无异寒冰地狱。幽囚十月。臭秽杂处。是名胎狱。又当出胎之时。胎衣脱下。便受风刀割身之苦。故孩儿出世时。便就哇哇叫苦。凡为人者。莫不皆然。
二、老苦。岁月迁流。形容变易。眼花耳聋。发白面皱。身枯齿落。力弱气销。凡事不得自由。一切仰赖于人。楞严会上。佛问波斯匿王。‘大王汝之形容。应不顿朽。王言、变化密移。我诚不觉。寒暑迁流。渐至如此。我念孩孺之时。肤腠润泽。年至长成。血气充满。而今颓龄。迫于衰耄。发白面皱。逮将不久。’如此可见虽是国王。贵为天子。富有四海之内。老苦亦所不免。古人云、‘黄金不是千年业。红日能消两鬓霜。’
三、病苦。人身四大不调。百种病生。世间少有一生无病之人。古德云、‘病到方知身是苦。健时都为别人忙。’姑勿论沉痀酷疾。即使齿痛头晕。则不自在。行坐不安。寝食顿减。以此例知。一切诸病。无非是苦。三国张飞。性情刚勇。对诸葛武侯曰。我谁人都不怕。于是武侯掌中书一病字。与他一看。问曰、这个汝怕不怕。张飞大声疾呼曰。嗳呀可怕。足见病苦临身。即英雄力士。亦复无可奈何。吾人能于病中。一心念佛。不为病苦所恼。如是则临欲命终。百苦交煎之时。自然亦有把握。
四、死苦。经云、‘因缘和合。虚妄有生。因缘别离。虚妄名灭。’人身有生。则必有死。生时假借四大以为身。死时则四大分离。喻如生牛剥皮。痛苦万状。皮肉筋骨。为地大。津液精血。为水大。周身暖触。为火大。鼻息出入。手足运转。为风大。死时风大先离。故鼻息断绝。手足不动。次火大离时。身发冷触。三水大离时。尸水流溢。只剩皮包骨头之地大。谚云、‘白骨山头化土泥’是也。死之一事。为世人所必经之事。无一人可以幸免。吾人未至死时。当善观察。世间最大为生死。白玉黄金尽枉然。纵使妻儿相惜。无计留君。假饶骨肉满前。有谁替汝。我看他人死。我心热如火。不是热他人。也要轮到我。古人云、‘红红白白莫相瞒。无位真人赤肉团。死去不如猪狗相。即今便作死尸看。’猪狗死时。其肉尚有人要买。人若死时。谁人肯要。
五、爱别离苦。爱即恩爱。世间恩爱。莫过于父母兄弟。妻子眷属。最难舍离。总望常相聚会。举家欢乐。倘若别离。则心如刀割。即所谓千种情怀千种恨。一分恩爱一分忧。殊不知人生聚散。本属无常。有合则必有离。何须痛苦。古云、‘父母恩深终有别。夫妻义重也分离。人生似鸟同林宿。大限来时各自飞。’
六、冤憎会苦。冤即冤家。憎乃憎嫌。此皆宿业所感。重者结冤构仇。轻者厌憎嫉视。冤憎之人。若能远离。其苦自无。那知业力使然。欲离偏合。或为父子。或为兄弟。或为夫妇。或为朋友。冤则索命讨债。憎则刺激精神。因缘聚会。无法脱离。亦如哑子吃黄连(莲)。有苦说不出。罗状元诗云。是是非非何日了。烦烦恼恼几时休。
七、求不得苦。世间那有十足之人。若有不足。则必有求。所求顺遂。自必称心。喜形于色、若求不得。竟生懊恼。日坐愁城。此等都是痴迷不觉。当知得失有定。贫富在天。岂不闻、‘世事忙忙似水流。休将名利挂心头。粗茶淡饭随缘过。富贵荣华莫强求。’
八、五阴炽盛苦。五阴、乃色、受、想、行、识。五种烦恼之火。焚烧众生之心。烦恼若重。如火炽盛之貌。或依内根外尘。所起烦恼。属色阴。或依五识。领纳五尘。所起烦恼。属受阴。或依意识。想念法尘。所起烦恼。属想阴。或依七识。恒审思量。所起烦恼。属行阴。或依八识。微细流注。所起烦恼。属识阴。前七种苦是别。别指一种而言。此一种苦是总。总括诸苦而说。真是世事万般皆是苦。何如及早念弥陀。
以上八苦。但就人道略说。无论智愚贤不肖。皆不能免。所谓千人千般苦。苦苦不相同。若发愿修来世。再来做人。还是吃苦。岂不是打错了愿头。我平日教人念佛。一定要求生净土。方能离苦得乐。弥陀净土。是无有众苦。但受诸乐。超过诸佛国土。念佛之人。不但不可愿来生。再来人间享福。并不可愿身后。生天受乐。以天福亦有终尽。‘八万劫总是空亡。三千界悉从沦没。’永嘉禅师云。‘布施持戒生天福。犹如仰箭射虚空。势力尽、箭还坠。招得来生不如意。’当知求生净土。经称少善不生。多福乃致。省庵大师云。‘言多福。则莫若执持名号。言多善。则莫若发广大心。是以暂持圣号。胜于布施百年。一发大心。超过修行历劫。盖念佛本期作佛。大心不发。则虽念奚为。发心原为修行。净土不生。则虽发易退。是则下菩提种。附以念佛之犁。道果自然增长。乘大愿船。入于净土之海。西方决定往生。’故劝念佛之人。莫求天上人间福报。如以明珠。而贸一食一衣之饱暖。岂不可惜。应当愿生净土。如弥陀经。佛劝发愿云。‘众生闻者。应当发愿。愿生彼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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