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就读了十分钟的书 (忘记拿灯,出去玩太累,充灯的插头也坏了)
今天读到了很改变思维的几篇
感觉一直以来,在这个家庭的教育环境下,很多事情出来我都会先想我错在哪里了(有一些都是与我本人关系小于百分之十的)(是不是算有点讨好型人格的意思)
这本书就讲了一个汽车限购的问题,我就上网搜索了一下(2019)。大概就是想要解决拥堵等,每年只能卖几万多辆汽车(自由买卖),其余要根据摇号或竞标来买。如果我是要开车的人,我就只会想哦天哪要赶快去抢blahblah要去凑钱赶紧去买这样的,或者在没抢到且没有人脉关系的时候去想自己之前都没有积极地攒钱或者认识卖车的朋友这样的。但是这个书里包括我搜了搜对这个事件的评论。首先一点就是这是属于一种懒政,比起交通的优化与发展,公共交通的开展布局等,首先考虑的是把这些抛给人们。其次就是对于交通工具人们还有自己选择的权力,其中一个作者说在巴黎开车进市区是要付入市区费,因为相较于乘坐公共交通的人,这是属于占用了更多的公共资源,本就应该多付一些成本。但也不是说一定以这种形式,也可以是时间等限制,意义就是把这个权利交还给人们。无论是闲置或经常使用,都是大家的权利。第三,就是讲到了一个名词“用脚投票”,大家最后都会走向一个对自己最优化的方案,比如买车在北京市中心工作停车费贵而选择打车这样,最终的并没有走向解决拥堵这个目的。有时就是一个公共性或者他者缺失造成的焦虑和举步维艰。在分析对方和我后再定罪,结果也一定不是直线。
最后,今天出去玩啦,去吃了好吃的饭,秋天来了,拍了几张照片,好久没用相机了,照片还没导出来。
今天看了《重庆森林》
今天读到了很改变思维的几篇
感觉一直以来,在这个家庭的教育环境下,很多事情出来我都会先想我错在哪里了(有一些都是与我本人关系小于百分之十的)(是不是算有点讨好型人格的意思)
这本书就讲了一个汽车限购的问题,我就上网搜索了一下(2019)。大概就是想要解决拥堵等,每年只能卖几万多辆汽车(自由买卖),其余要根据摇号或竞标来买。如果我是要开车的人,我就只会想哦天哪要赶快去抢blahblah要去凑钱赶紧去买这样的,或者在没抢到且没有人脉关系的时候去想自己之前都没有积极地攒钱或者认识卖车的朋友这样的。但是这个书里包括我搜了搜对这个事件的评论。首先一点就是这是属于一种懒政,比起交通的优化与发展,公共交通的开展布局等,首先考虑的是把这些抛给人们。其次就是对于交通工具人们还有自己选择的权力,其中一个作者说在巴黎开车进市区是要付入市区费,因为相较于乘坐公共交通的人,这是属于占用了更多的公共资源,本就应该多付一些成本。但也不是说一定以这种形式,也可以是时间等限制,意义就是把这个权利交还给人们。无论是闲置或经常使用,都是大家的权利。第三,就是讲到了一个名词“用脚投票”,大家最后都会走向一个对自己最优化的方案,比如买车在北京市中心工作停车费贵而选择打车这样,最终的并没有走向解决拥堵这个目的。有时就是一个公共性或者他者缺失造成的焦虑和举步维艰。在分析对方和我后再定罪,结果也一定不是直线。
最后,今天出去玩啦,去吃了好吃的饭,秋天来了,拍了几张照片,好久没用相机了,照片还没导出来。
今天看了《重庆森林》
“车到底去哪了?”老刘在上海某公司任职。近日他受公司委托购车,便在上海尚丰汽车销售公司选了一款奔驰S400,后连买车带交各种保险、服务费等共花了98万余元。但他交完钱至今天已一个多月了,却连车的影子都没见到。
其实,早在8月26日,尚丰公司承诺在9月5日前轿车。如到期未交车,则老刘所在的公司有权要求尚丰公司全额退款,并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但9月5日过去了,老刘还是没见到车。
后来,双方签了二次协议:尚丰公司再次承诺在9月20日前交车,还并约定到期再不交车的话,再多给老刘单位5000元的赔偿金。可约定的日期又过去了,老刘又没等到车的出现。
最终,老刘的单位忍不住了,便向商务委反映该问题,得到的回复是:尚丰作为经销商,不具备4S店性质。由于4S店要求强制车辆装潢,而有的客户不要装潢,这才导致老刘一方拖到现在也没拿到车。
不过,老刘随后在尚丰给自己公司出具的第三份协议中发现:尚丰收到购车款后还未将它们全部打给4S店。老刘认为:尚丰公司为规避责任,才将“锅”甩给了4S店,以“强制装潢”为名拖延交车时间。
对这件事,我想我们都能理解老刘的愤怒。毕竟钱也给了,手续也办了,按理说早就能开上新车了。可从老刘的叙述来看,这就是由于经销商迟迟没给4S店转钱的原因,才导致他到现在都没见到车,经销商对此应负全责。
老刘的说法没错。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假如他所述属实,那么作为汽车经销方的尚丰公司的确应该为迟延交车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这和4S店没有任何关系。
在法律上,尚丰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汽车销售合同的迟延履行。那么,该公司的迟延履行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1.老刘一方可以直接解除汽车买卖合同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则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不经对方同意,直接解除合同。
本案中,尚丰公司本该依约在9月5日前交车,但却一而再、再而三地拖延交付时间。虽然老刘一方不知道他们出于何种动机才多次拖延交车,但尚丰公司的行为的确已构成“经催告仍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交车义务”。
因此,如果老刘的公司不愿意再等,完全可以解除车辆买卖合同,向尚丰公司收购车款。
2.无论合同是否解除,老刘一方均有权要求尚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对此,《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继续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如果老刘一方执意解除合同,那么他们收回购车款后,依然有权要求尚丰公司承担以赔偿损失为主的违约责任。
这就意味着:无论老刘一方是要继续取车,还是要解除合同,取回购车款,尚丰公司的违约行为已成事实,他们都需要按照协议的约定向老刘一方支付违约金。
最后,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故老刘一方全程只需要找购车合同的相对方(即尚丰公司)维权,即使4S店对此存在过错,那也和老刘一方无关,他们不用再浪费时间去找4S店。
当然,目前老刘一方还是想拿到新车。对此,希望尚丰公司能够依约尽快交车,并足额支付违约金。否则,老刘一方也只能通过诉讼的有效手段维权,到时侯,双方为此消耗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就更大了。(by/毓秀法谈)
那么各位读者,对此事你怎么看呢?
其实,早在8月26日,尚丰公司承诺在9月5日前轿车。如到期未交车,则老刘所在的公司有权要求尚丰公司全额退款,并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但9月5日过去了,老刘还是没见到车。
后来,双方签了二次协议:尚丰公司再次承诺在9月20日前交车,还并约定到期再不交车的话,再多给老刘单位5000元的赔偿金。可约定的日期又过去了,老刘又没等到车的出现。
最终,老刘的单位忍不住了,便向商务委反映该问题,得到的回复是:尚丰作为经销商,不具备4S店性质。由于4S店要求强制车辆装潢,而有的客户不要装潢,这才导致老刘一方拖到现在也没拿到车。
不过,老刘随后在尚丰给自己公司出具的第三份协议中发现:尚丰收到购车款后还未将它们全部打给4S店。老刘认为:尚丰公司为规避责任,才将“锅”甩给了4S店,以“强制装潢”为名拖延交车时间。
对这件事,我想我们都能理解老刘的愤怒。毕竟钱也给了,手续也办了,按理说早就能开上新车了。可从老刘的叙述来看,这就是由于经销商迟迟没给4S店转钱的原因,才导致他到现在都没见到车,经销商对此应负全责。
老刘的说法没错。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假如他所述属实,那么作为汽车经销方的尚丰公司的确应该为迟延交车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这和4S店没有任何关系。
在法律上,尚丰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汽车销售合同的迟延履行。那么,该公司的迟延履行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1.老刘一方可以直接解除汽车买卖合同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则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不经对方同意,直接解除合同。
本案中,尚丰公司本该依约在9月5日前交车,但却一而再、再而三地拖延交付时间。虽然老刘一方不知道他们出于何种动机才多次拖延交车,但尚丰公司的行为的确已构成“经催告仍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交车义务”。
因此,如果老刘的公司不愿意再等,完全可以解除车辆买卖合同,向尚丰公司收购车款。
2.无论合同是否解除,老刘一方均有权要求尚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对此,《民法典》第566条规定: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继续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如果老刘一方执意解除合同,那么他们收回购车款后,依然有权要求尚丰公司承担以赔偿损失为主的违约责任。
这就意味着:无论老刘一方是要继续取车,还是要解除合同,取回购车款,尚丰公司的违约行为已成事实,他们都需要按照协议的约定向老刘一方支付违约金。
最后,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故老刘一方全程只需要找购车合同的相对方(即尚丰公司)维权,即使4S店对此存在过错,那也和老刘一方无关,他们不用再浪费时间去找4S店。
当然,目前老刘一方还是想拿到新车。对此,希望尚丰公司能够依约尽快交车,并足额支付违约金。否则,老刘一方也只能通过诉讼的有效手段维权,到时侯,双方为此消耗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就更大了。(by/毓秀法谈)
那么各位读者,对此事你怎么看呢?
【合肥开出首单“二手车待销售”单独签注】二手车单独签注推动车商从经纪模式向经销商模式转变,为消费者购车提供更全面的保障。9月29日,合肥车管所规范升级经销小客车登记签注管理等工作,对在售二手车单独签注并颁发临时号牌,优信二手车合肥大卖场成为首家拿到该“临时号牌”的企业,结束了二手车买卖必须“背户”的时代。 单独签注,是加快二手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的重要举措。7月份,国务院新下发了《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2022年10月1日起,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办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移登记时,公安机关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牌。 (记者张毅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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