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生日庭寫了一段話給我~
「自從妳認識暐和恩之後,妳逐漸走出失戀那段痛苦的日子,替妳開心⋯」
確實!是因為他們 我變得很重視自己,正視自己心魔和痛苦重點是在認識他們之後真的有改變成長!然而現在也同樣在審視自己有沒有真的成長改變?
我只是明白,如果我一直這個樣子 個性想法⋯那我想就算要和林俊傑在一起也是一樣痛苦吧?
如果我不改變 那我就沒辦法讓自己「過好日子」了 所以只要願意 人真的會成長!
把原的照片都整理過了,在一起那也是我的一部分 所以我保留了一點 剩下的都刪了!
謝謝你當我第一個在一起的男朋友,9/1臭小孩
遲來的生日快樂
明年你還是要還錢給我沒那麼容易放過
謝謝妳周曉靜❤️
「自從妳認識暐和恩之後,妳逐漸走出失戀那段痛苦的日子,替妳開心⋯」
確實!是因為他們 我變得很重視自己,正視自己心魔和痛苦重點是在認識他們之後真的有改變成長!然而現在也同樣在審視自己有沒有真的成長改變?
我只是明白,如果我一直這個樣子 個性想法⋯那我想就算要和林俊傑在一起也是一樣痛苦吧?
如果我不改變 那我就沒辦法讓自己「過好日子」了 所以只要願意 人真的會成長!
把原的照片都整理過了,在一起那也是我的一部分 所以我保留了一點 剩下的都刪了!
謝謝你當我第一個在一起的男朋友,9/1臭小孩
遲來的生日快樂
明年你還是要還錢給我沒那麼容易放過
謝謝妳周曉靜❤️
9月2日10时,山东济南,“阿里前员工被性侵案”的二审结果出来了。我们先一起回顾一下这个案子。去年7月27日晚,阿里前女员工周某因公到济南出差,与同事到餐厅吃饭喝酒时,认识男子张某。
警方的调查结果显示:周某酒后欲上厕所时,张某与周某一起走出包间。事后周某返回包间途中,张某趁机对周某实施了猥亵行为。
次日早上7时许,张某联系周某时,周某将入住酒店的房间信息告知了张某。随后张某又心生歹念,并从家中带了一盒未开封的安全套,前往酒店并敲门进入了酒店房间。
二人在酒店房间独处时,张某对周某又实施了猥亵行为。9时35分,张某带走周某的内裤,离开房间,但其从家中带来的安全套,则遗留在房间内,且警方证实是未开封的。
今年6月22日,山东济南槐荫区法院,认定张某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并被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一审宣判后,张某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于是提出上诉。
本案最大的“争议”是周某当时到底有没有醉酒?张某及其家属认为,周某当时没有醉酒。那么张某及其家属,为什么要极力强调周某当时没有醉酒呢?
因为刑法第237条明确规定,不论行为人是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还是其他手段。只要是趁被害人处于不会、不知或无法反抗状态时,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的,均构成强制猥亵罪。
也就是说,如果张某所说的是属实,即周某当时确实没有醉酒,即代表张某当时没有违背妇女意志,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但是,《刑事诉讼法》第53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决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也就是说,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尽量不要轻信口供,一定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那么张某到底有没有违背妇女意志呢?
本案警方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在餐厅吃饭喝酒过程中,张某当时趁周某醉酒意识不清醒时,已经对其实施过猥亵行为,这一点除了监控视频可以证明,还有在场人员的证言证实。
另外,从张某带着安全套进入酒店房间、拿走了周某的内裤来看,其主观上亦有侵犯周某的故意。
也就是说,由于张某对周某实施猥亵行为时,周某是处于无法、不知反抗状态的,因此张某的行为符合强制猥亵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我再说直接一点,即便没有房间的视频证据证明房间内发生过什么,就凭餐厅那段视频及包括服务员在内的在场人员证言,就可以认定张某在餐厅时已经强制猥亵过周某,故其行为构成犯罪。
刑法第237条讲得很清楚,构成强制猥亵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一审观点,故驳回了张某的上诉,并做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最后,希望广大女性网友们务必要引以为戒!即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和谁喝酒,切勿因贪杯醉酒而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否则当危险来临时,后悔莫及!
警方的调查结果显示:周某酒后欲上厕所时,张某与周某一起走出包间。事后周某返回包间途中,张某趁机对周某实施了猥亵行为。
次日早上7时许,张某联系周某时,周某将入住酒店的房间信息告知了张某。随后张某又心生歹念,并从家中带了一盒未开封的安全套,前往酒店并敲门进入了酒店房间。
二人在酒店房间独处时,张某对周某又实施了猥亵行为。9时35分,张某带走周某的内裤,离开房间,但其从家中带来的安全套,则遗留在房间内,且警方证实是未开封的。
今年6月22日,山东济南槐荫区法院,认定张某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并被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
一审宣判后,张某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于是提出上诉。
本案最大的“争议”是周某当时到底有没有醉酒?张某及其家属认为,周某当时没有醉酒。那么张某及其家属,为什么要极力强调周某当时没有醉酒呢?
因为刑法第237条明确规定,不论行为人是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还是其他手段。只要是趁被害人处于不会、不知或无法反抗状态时,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的,均构成强制猥亵罪。
也就是说,如果张某所说的是属实,即周某当时确实没有醉酒,即代表张某当时没有违背妇女意志,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但是,《刑事诉讼法》第53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决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也就是说,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尽量不要轻信口供,一定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那么张某到底有没有违背妇女意志呢?
本案警方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在餐厅吃饭喝酒过程中,张某当时趁周某醉酒意识不清醒时,已经对其实施过猥亵行为,这一点除了监控视频可以证明,还有在场人员的证言证实。
另外,从张某带着安全套进入酒店房间、拿走了周某的内裤来看,其主观上亦有侵犯周某的故意。
也就是说,由于张某对周某实施猥亵行为时,周某是处于无法、不知反抗状态的,因此张某的行为符合强制猥亵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我再说直接一点,即便没有房间的视频证据证明房间内发生过什么,就凭餐厅那段视频及包括服务员在内的在场人员证言,就可以认定张某在餐厅时已经强制猥亵过周某,故其行为构成犯罪。
刑法第237条讲得很清楚,构成强制猥亵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一审观点,故驳回了张某的上诉,并做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最后,希望广大女性网友们务必要引以为戒!即无论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和谁喝酒,切勿因贪杯醉酒而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否则当危险来临时,后悔莫及!
这样的朋友晚上要早点回家,不要自己吓自己
----------------
十几岁时,家里搬到了城区居住,当时迷上了游戏厅。有一天晚上在游戏厅从7点多打游戏到11点多,感觉很累,回去时为了早点赶回去,没有走大路,抄了村民拆迁区的小路,在走小路的时候对面走来了一位满脸笑容的老奶奶,她穿着新衣服、新鞋子,走的很快很快,脸和脚都是可以看到的。
大家可以想像一下那种情景,当时脑子太累了,没有什么感觉,走出那段小路我才醒悟,泪水不由控制。这这这,或许有这样的老奶奶哦
----------------
十几岁时,家里搬到了城区居住,当时迷上了游戏厅。有一天晚上在游戏厅从7点多打游戏到11点多,感觉很累,回去时为了早点赶回去,没有走大路,抄了村民拆迁区的小路,在走小路的时候对面走来了一位满脸笑容的老奶奶,她穿着新衣服、新鞋子,走的很快很快,脸和脚都是可以看到的。
大家可以想像一下那种情景,当时脑子太累了,没有什么感觉,走出那段小路我才醒悟,泪水不由控制。这这这,或许有这样的老奶奶哦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