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要私自获取、使用、碰触不属于你的东西、人、事、物、人际关系!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导读:将别人的财产占为具有,并且不肯返还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人们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有些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后,受害者就打算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但不知道定什么罪。那么,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更多相关知识,请您阅读华律网内容。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的概念可表述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由此可见,这里的侵占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它是指盗窃、诈骗、贪污、抢夺之外的侵犯财产的一种特定犯罪行为方式。
非法侵占他们财产罪的构成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具体说是行为人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或脱离物主占有的他人财产所有权。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占有的财物为他人合法所有,自己按法律或依约定有义务将该财物交还他人(财物所有人),但故意拒不交还。
认定:
(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二)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非法占有的法律定性
1、《刑法》中的非法占有。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实施犯罪的手段将物(财产)占有。也就是说《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将他人所有的财物进行实际掌握和控制,使物主对物失去控制。这种非法占有决不仅仅是占为行为人自己所有,也包括行为人非法处理自己控制和占有的物,如销赃等。《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这类犯罪主观故意的集中表现,而抢劫、盗窃、诈骗、贪污等则是实现非法占有故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此类犯罪的既遂大多是非法占有目的实现,非法占有的状态形成。《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所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所有权和实际占有的状态,使物主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非法占有故意产生时间的先后是否影响定罪。
首先需要搞清的问题是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在非法占有的行为之前还是之后。有的犯罪是在占有财物前产生,如盗窃、抢劫等,都是先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后去实施非法占有的行为;有的犯罪则是在依法取得财产的事实占有后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再实施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行为,如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虽然这种情形下是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但这种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是产生在逃匿之前而不是之后,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因此,非法占有故意产生先后不影响定罪,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或者先有犯罪故意后有犯罪行为均不影响对其定罪。
3、犯罪后非法占有故意的转变是否影响定罪。
有的行为人在实施贪污行为后,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已经完全改变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已完全失去了对这部分公共财产的控制和掌握,丧失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属于贪污犯罪既遂。至于这部分被犯罪行为人掌握和控制的公共财物即赃款赃物是用于行为人自己消费、挥霍,还是用于为公支出消费,原所有权人实际已无权问津。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终了后怕被查处而坐牢丢官,将赃款赃物用于为公支出消费或捐赠公益事业是犯罪既遂后的自主行为,至于其将犯罪所得给谁并不影响犯罪之构成,也改变不了其犯罪的性质,只能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将用于为公支出消费的扣除,实际是放纵了犯罪。总之,非法占有的故意在犯罪实施终了后的转变不能改变犯罪既遂后的性质。
4、非法占有他人占有的属于自己的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行为人由于与对方产生了民事纠纷,以盗窃抢劫等方式去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话,很显然要按所触犯的罪名定罪。《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依法取得的财产才是合法的财产。公民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得以非法方式去改变。当事人应依法向法院起诉或通过其他合法形式去追索债务,而不应该用非法形式去取得,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对这种行为不依法追究,必然导致社会秩序大乱,盗窃、抢夺等犯罪横行,司法机关就丧失了其解决纠纷的作用,影响社会稳定。当然,对此类行为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理。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导读:将别人的财产占为具有,并且不肯返还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人们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有些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后,受害者就打算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但不知道定什么罪。那么,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更多相关知识,请您阅读华律网内容。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的概念可表述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由此可见,这里的侵占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它是指盗窃、诈骗、贪污、抢夺之外的侵犯财产的一种特定犯罪行为方式。
非法侵占他们财产罪的构成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具体说是行为人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或脱离物主占有的他人财产所有权。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占有的财物为他人合法所有,自己按法律或依约定有义务将该财物交还他人(财物所有人),但故意拒不交还。
认定:
(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二)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非法占有的法律定性
1、《刑法》中的非法占有。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实施犯罪的手段将物(财产)占有。也就是说《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将他人所有的财物进行实际掌握和控制,使物主对物失去控制。这种非法占有决不仅仅是占为行为人自己所有,也包括行为人非法处理自己控制和占有的物,如销赃等。《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这类犯罪主观故意的集中表现,而抢劫、盗窃、诈骗、贪污等则是实现非法占有故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此类犯罪的既遂大多是非法占有目的实现,非法占有的状态形成。《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所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所有权和实际占有的状态,使物主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非法占有故意产生时间的先后是否影响定罪。
首先需要搞清的问题是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在非法占有的行为之前还是之后。有的犯罪是在占有财物前产生,如盗窃、抢劫等,都是先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后去实施非法占有的行为;有的犯罪则是在依法取得财产的事实占有后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再实施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行为,如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虽然这种情形下是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但这种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是产生在逃匿之前而不是之后,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因此,非法占有故意产生先后不影响定罪,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或者先有犯罪故意后有犯罪行为均不影响对其定罪。
3、犯罪后非法占有故意的转变是否影响定罪。
有的行为人在实施贪污行为后,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已经完全改变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已完全失去了对这部分公共财产的控制和掌握,丧失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属于贪污犯罪既遂。至于这部分被犯罪行为人掌握和控制的公共财物即赃款赃物是用于行为人自己消费、挥霍,还是用于为公支出消费,原所有权人实际已无权问津。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终了后怕被查处而坐牢丢官,将赃款赃物用于为公支出消费或捐赠公益事业是犯罪既遂后的自主行为,至于其将犯罪所得给谁并不影响犯罪之构成,也改变不了其犯罪的性质,只能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将用于为公支出消费的扣除,实际是放纵了犯罪。总之,非法占有的故意在犯罪实施终了后的转变不能改变犯罪既遂后的性质。
4、非法占有他人占有的属于自己的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行为人由于与对方产生了民事纠纷,以盗窃抢劫等方式去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话,很显然要按所触犯的罪名定罪。《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依法取得的财产才是合法的财产。公民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得以非法方式去改变。当事人应依法向法院起诉或通过其他合法形式去追索债务,而不应该用非法形式去取得,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对这种行为不依法追究,必然导致社会秩序大乱,盗窃、抢夺等犯罪横行,司法机关就丧失了其解决纠纷的作用,影响社会稳定。当然,对此类行为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理。
你不要私自获取、使用、碰触不属于你的东西、人、事、物、人际关系!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导读:将别人的财产占为具有,并且不肯返还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人们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有些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后,受害者就打算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但不知道定什么罪。那么,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更多相关知识,请您阅读华律网内容。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的概念可表述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由此可见,这里的侵占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它是指盗窃、诈骗、贪污、抢夺之外的侵犯财产的一种特定犯罪行为方式。
非法侵占他们财产罪的构成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具体说是行为人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或脱离物主占有的他人财产所有权。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占有的财物为他人合法所有,自己按法律或依约定有义务将该财物交还他人(财物所有人),但故意拒不交还。
认定:
(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二)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非法占有的法律定性
1、《刑法》中的非法占有。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实施犯罪的手段将物(财产)占有。也就是说《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将他人所有的财物进行实际掌握和控制,使物主对物失去控制。这种非法占有决不仅仅是占为行为人自己所有,也包括行为人非法处理自己控制和占有的物,如销赃等。《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这类犯罪主观故意的集中表现,而抢劫、盗窃、诈骗、贪污等则是实现非法占有故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此类犯罪的既遂大多是非法占有目的实现,非法占有的状态形成。《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所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所有权和实际占有的状态,使物主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非法占有故意产生时间的先后是否影响定罪。
首先需要搞清的问题是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在非法占有的行为之前还是之后。有的犯罪是在占有财物前产生,如盗窃、抢劫等,都是先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后去实施非法占有的行为;有的犯罪则是在依法取得财产的事实占有后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再实施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行为,如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虽然这种情形下是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但这种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是产生在逃匿之前而不是之后,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因此,非法占有故意产生先后不影响定罪,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或者先有犯罪故意后有犯罪行为均不影响对其定罪。
3、犯罪后非法占有故意的转变是否影响定罪。
有的行为人在实施贪污行为后,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已经完全改变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已完全失去了对这部分公共财产的控制和掌握,丧失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属于贪污犯罪既遂。至于这部分被犯罪行为人掌握和控制的公共财物即赃款赃物是用于行为人自己消费、挥霍,还是用于为公支出消费,原所有权人实际已无权问津。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终了后怕被查处而坐牢丢官,将赃款赃物用于为公支出消费或捐赠公益事业是犯罪既遂后的自主行为,至于其将犯罪所得给谁并不影响犯罪之构成,也改变不了其犯罪的性质,只能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将用于为公支出消费的扣除,实际是放纵了犯罪。总之,非法占有的故意在犯罪实施终了后的转变不能改变犯罪既遂后的性质。
4、非法占有他人占有的属于自己的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行为人由于与对方产生了民事纠纷,以盗窃抢劫等方式去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话,很显然要按所触犯的罪名定罪。《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依法取得的财产才是合法的财产。公民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得以非法方式去改变。当事人应依法向法院起诉或通过其他合法形式去追索债务,而不应该用非法形式去取得,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对这种行为不依法追究,必然导致社会秩序大乱,盗窃、抢夺等犯罪横行,司法机关就丧失了其解决纠纷的作用,影响社会稳定。当然,对此类行为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理。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导读:将别人的财产占为具有,并且不肯返还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人们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有些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后,受害者就打算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但不知道定什么罪。那么,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更多相关知识,请您阅读华律网内容。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的概念可表述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由此可见,这里的侵占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它是指盗窃、诈骗、贪污、抢夺之外的侵犯财产的一种特定犯罪行为方式。
非法侵占他们财产罪的构成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具体说是行为人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或脱离物主占有的他人财产所有权。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占有的财物为他人合法所有,自己按法律或依约定有义务将该财物交还他人(财物所有人),但故意拒不交还。
认定:
(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二)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非法占有的法律定性
1、《刑法》中的非法占有。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实施犯罪的手段将物(财产)占有。也就是说《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将他人所有的财物进行实际掌握和控制,使物主对物失去控制。这种非法占有决不仅仅是占为行为人自己所有,也包括行为人非法处理自己控制和占有的物,如销赃等。《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这类犯罪主观故意的集中表现,而抢劫、盗窃、诈骗、贪污等则是实现非法占有故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此类犯罪的既遂大多是非法占有目的实现,非法占有的状态形成。《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所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所有权和实际占有的状态,使物主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非法占有故意产生时间的先后是否影响定罪。
首先需要搞清的问题是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在非法占有的行为之前还是之后。有的犯罪是在占有财物前产生,如盗窃、抢劫等,都是先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后去实施非法占有的行为;有的犯罪则是在依法取得财产的事实占有后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再实施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行为,如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虽然这种情形下是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但这种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是产生在逃匿之前而不是之后,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因此,非法占有故意产生先后不影响定罪,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或者先有犯罪故意后有犯罪行为均不影响对其定罪。
3、犯罪后非法占有故意的转变是否影响定罪。
有的行为人在实施贪污行为后,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已经完全改变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已完全失去了对这部分公共财产的控制和掌握,丧失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属于贪污犯罪既遂。至于这部分被犯罪行为人掌握和控制的公共财物即赃款赃物是用于行为人自己消费、挥霍,还是用于为公支出消费,原所有权人实际已无权问津。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终了后怕被查处而坐牢丢官,将赃款赃物用于为公支出消费或捐赠公益事业是犯罪既遂后的自主行为,至于其将犯罪所得给谁并不影响犯罪之构成,也改变不了其犯罪的性质,只能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将用于为公支出消费的扣除,实际是放纵了犯罪。总之,非法占有的故意在犯罪实施终了后的转变不能改变犯罪既遂后的性质。
4、非法占有他人占有的属于自己的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行为人由于与对方产生了民事纠纷,以盗窃抢劫等方式去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话,很显然要按所触犯的罪名定罪。《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依法取得的财产才是合法的财产。公民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得以非法方式去改变。当事人应依法向法院起诉或通过其他合法形式去追索债务,而不应该用非法形式去取得,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对这种行为不依法追究,必然导致社会秩序大乱,盗窃、抢夺等犯罪横行,司法机关就丧失了其解决纠纷的作用,影响社会稳定。当然,对此类行为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理。
封住“涌泉穴”,能够自动打通十二经络!
#就这一刻#
峄山兴国寺
一位养生者的亲身感悟
想了解这个方法的原理,先来认识一下“涌泉穴”吧,这样更容易理解。涌泉穴在人的足底前三分之一中间处,在足底人字沟里。涌泉,顾名思义,就是泉水奔涌而出的意思。在中医经络学中,涌泉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穴位。中医认为涌泉穴是我们人体生命的泉眼。很多人知道这样一句话:“人老脚先老,治病先治脚”,而脚的正中心是涌泉。肾是人的先天之本,肾主水,主管人体的水液代谢以及泌尿生殖系统,而肾经的起始之穴就是涌泉。由此可见,涌泉穴可谓集多个“重中之重”于一身。
中医认为涌泉穴有这样的功效:通关,开窍,安神,镇静,其主治病症有:神经衰弱、精力减退、倦怠感、妇女病、失眠、多眠症、高血压、晕眩、焦躁、糖尿病、过敏性鼻炎、更年期障碍、怕冷症、肾脏病、头顶痛,头晕,眼花,咽喉痛,舌干,失音,小便不利,大便难,小儿惊风,足心热,癫疾,霍乱转筋,昏厥等等。
为什么古人把这个在人体最低的位置的穴位叫做“涌泉”。我们都知道,泉水是向上喷出的叫做泉水。
我们都知道济南有七十二泉,那一个泉水都是从地下喷出地面的。而在我们的足底,我们天天都在行走,即便是不行走,足底基本上也是向下的,除非我们有意的把足底朝上,否则,足底相对于我们的身体而言都是在最下面的,这样我们就可以想想,如果我们把这个穴位打开,那么,我们体内的经气是向下流出了,就好像老师告诉我们把病气从涌泉穴排出一样,这样,就不能称之为“泉"字了。我们都知道,古人对于一个名字的运用是非常谨慎的,为什么要把这个人体最低位置的穴位叫“涌泉”呢?
上个月,由于很多的原因,我患肺炎,由于开始在外面出门,加上我自己的大意,没有去理会这个病,因为以前我从来都不把疾病当一回事,所谓病了,就是坚持三天不吃药,一般靠自己的抵抗能力,或者是我十分相信我的修行能力,相信自己的真气会把疾病赶走。所以,这么多年以来,我都是这样面对疾病的。一般来讲都是在三天之内不药而愈的。这次得病我也是这样认为的,根本就没有把这个病当成一回事。该做什么做什么,就是不吃药。也许是天意吧,这次疾病并没有像我想象的那样很快的痊愈,而且是变本加厉,越来越厉害,加上我在外面有些劳累。病情一天天的在加重中。最后病情发展到我每天咳嗽的不能睡觉了,而且,全身痛疼,整个胸部疼的不敢咳嗽。每次咳嗽的时候,首先要用双臂紧紧地夹住自己的胸部,然后再去咳嗽。在夜深人静的时候,我甚至能感觉到我的肺在呼吸是舒张收缩时与胸膜的接触分离的过程。我知道我的胸膜已经发炎了。这时,我才知道我的病已经不轻了。这时我才想起治疗了。
这时我已经回到家里,于是自己给自己开方子治疗,中西医一起来,用最低级的抗生素,然后配上中草药。这样连续治疗了六天,症状减轻了。我也就把药停下来。我开始思考怎样找到自己体内的良药。医院的医生都在劝我还要继续吃药,不能停药啊。我都是笑笑,因为我知道自己的病情。虽然症状缓解了,但是,每天的咳嗽咳痰还是很多,尤其的自己的咽喉部就好像摸了辣椒面一样。咽喉部稍有一点痰,马上就咳嗽不止,直到把那点痰咳嗽出来才能停止。我自己明白这时典型的肾水不济的现象。当时肺气非常的虚弱,有的时候想用力把自己嘴里的痰吐出去,结果把痰吐到嘴边。根本不能象以前那样可以把一口痰吐得很远的地方。
该怎样治疗自己的这个病?该从哪里下手?我慢慢的思考这个问题。病情还是那样,没有进展,也没有加重。

上个周五,我在网上和一位同行聊天。在聊天中,他谈起这些天他遇见一位行脚僧。光着脚行走,而且,身体非常的健康。他说他问过他行走的秘诀在哪里,那位行脚僧只是告诉走路时用脚后跟着地。别的什么再也不说了。他告诉我也可以让脚后跟着地走走看,也许能好。说实在的,我根本不信这个话。因为理论上讲不通的。
晚上我在散步的时候,又想起了这个话。我在思考既然行脚僧这样走自有他的秘密,这个秘密是不会轻易讲出来的。这个秘密在哪里?我边走边思考。我知道整个脚底只有一个穴位,那就是涌泉穴。难道与这个涌泉穴有什么关系?经过一段时间的常思,我豁然明白了。上面我的疑问一个个被我自己破解。我也明白该怎样去治疗我的病了。
当晚我回到家里,向老天借了一点无形的土气,把涌泉穴封死。结果效果很快就出来了,十分钟后,我的两只脚开始发热,是整个脚都发热,这股热气从脚部开始,顺着三阴经上行,接着又沿着督脉上行。半小时后,整个腰部热乎乎的,十分的舒服。接下来就是后背开始出汗,头部开始出汗,前胸出汗,我这才明白“涌泉”的意义,原来是当把涌泉穴封死后,足下的一阳初起,顺着经脉上行到前胸后背头部出汗了,这不是喷泉是什么?要知道,我封死涌泉穴后,我没有处在静坐当中,就是在正常状态当中。这个结果我还是没有完全确认。因为,这也许是巧合。本来那几天的天气就闷热,也许是巧合。
第二天早晨,我就发现,我的痰少多了,咳嗽也轻多了。当晚我还是按照自己所悟的去做,结果还是一样,阳气从足底开始上行,经过督脉到任脉。整个身体的是热乎乎的。当阳气经过前胸后背头部的时候,还是出汗,出汗如泉涌。
第三天,我的病情几乎没有了,只是偶尔的咳嗽,痰非常的少。晚上我还是按照这个方法进行。结果还阳气是那样运行。这是我突然发现,我以前因骑摩托车引起的膝关节疼痛不疼了。而且在膝关节周围出现好几个大大的红点,稍微有一点痒。我知道,这是把里面的病排出来的表现。我以前的脚汗特别的厉害,即便是冬天也是很厉害的。所以,我的鞋垫几乎需要一天一换。而今天发现这几天我的鞋垫没有换,自己拿出鞋垫一看,干干的,我的脚汗竟然也好了。
昨晚我还是这样做的,每晚拿出以前散步的时间,还是照常去散步,只是,借无形的土把涌泉穴封死去行走。真是舒服极了!
我终于明白古人把这个穴位叫“涌泉”的用意了。封死涌泉穴后,“泉水”才能在身体的上面喷出来,太妙了,封死涌泉穴,阳气从足底就发出来,这不正符合《震》卦的一阳初起的意义。
很多网友搞不懂怎样用无形的“土”封住涌泉穴,它的决窍就是:走路时脚跟走路,这样走路时,为了维持平衡,人的脚趾会暗暗的翘起来,这样就能拉紧的肌肉,无形中起到一个封住涌泉穴的作用。
还有一种方法是搓涌泉穴,可能有网友会问,搓涌泉穴为什么能够封住涌泉穴呢?因为搓涌泉穴能够产生热量,而热是上升的,能够把阳气往上运行,从而封住涌泉穴。记住只有把涌泉穴搓热,才能封住涌泉穴,搓的越热,封的越牢固,效果也越显著。
北宋大文学家苏东坡不仅精通文理,也深谙养生之道,搓擦脚心是他每日必做的功课,所以虽年逾花甲仍然精力旺盛。据记载:有一次,苏东坡到山中去拜会他的佛门好友佛印法师,在那里谈天说地,酌酒吟诗,不知不觉已过半夜,无法回城,只好下榻寺里歇宿。就寝前苏东坡脱去衣帽鞋袜,闭目盘膝而坐,先用右手按摩左脚心,再换左手擦右脚心。睡在对面床上的佛印见状,便打趣道:“学士打禅坐,默念阿弥陀,想随观音去,家中有老婆,奈何!”苏东坡擦完脚心,睁开双目笑着说:“东坡擦脚心,并非随观音,只为明双目,世事看分明。”东坡居士所擦脚心正是涌泉穴的所在,他称此法能使人面色红润、腿脚轻快、不染疾病,所以日常总把它当做一门功课来做。
#就这一刻#
峄山兴国寺
一位养生者的亲身感悟
想了解这个方法的原理,先来认识一下“涌泉穴”吧,这样更容易理解。涌泉穴在人的足底前三分之一中间处,在足底人字沟里。涌泉,顾名思义,就是泉水奔涌而出的意思。在中医经络学中,涌泉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穴位。中医认为涌泉穴是我们人体生命的泉眼。很多人知道这样一句话:“人老脚先老,治病先治脚”,而脚的正中心是涌泉。肾是人的先天之本,肾主水,主管人体的水液代谢以及泌尿生殖系统,而肾经的起始之穴就是涌泉。由此可见,涌泉穴可谓集多个“重中之重”于一身。
中医认为涌泉穴有这样的功效:通关,开窍,安神,镇静,其主治病症有:神经衰弱、精力减退、倦怠感、妇女病、失眠、多眠症、高血压、晕眩、焦躁、糖尿病、过敏性鼻炎、更年期障碍、怕冷症、肾脏病、头顶痛,头晕,眼花,咽喉痛,舌干,失音,小便不利,大便难,小儿惊风,足心热,癫疾,霍乱转筋,昏厥等等。
为什么古人把这个在人体最低的位置的穴位叫做“涌泉”。我们都知道,泉水是向上喷出的叫做泉水。
我们都知道济南有七十二泉,那一个泉水都是从地下喷出地面的。而在我们的足底,我们天天都在行走,即便是不行走,足底基本上也是向下的,除非我们有意的把足底朝上,否则,足底相对于我们的身体而言都是在最下面的,这样我们就可以想想,如果我们把这个穴位打开,那么,我们体内的经气是向下流出了,就好像老师告诉我们把病气从涌泉穴排出一样,这样,就不能称之为“泉"字了。我们都知道,古人对于一个名字的运用是非常谨慎的,为什么要把这个人体最低位置的穴位叫“涌泉”呢?
上个月,由于很多的原因,我患肺炎,由于开始在外面出门,加上我自己的大意,没有去理会这个病,因为以前我从来都不把疾病当一回事,所谓病了,就是坚持三天不吃药,一般靠自己的抵抗能力,或者是我十分相信我的修行能力,相信自己的真气会把疾病赶走。所以,这么多年以来,我都是这样面对疾病的。一般来讲都是在三天之内不药而愈的。这次得病我也是这样认为的,根本就没有把这个病当成一回事。该做什么做什么,就是不吃药。也许是天意吧,这次疾病并没有像我想象的那样很快的痊愈,而且是变本加厉,越来越厉害,加上我在外面有些劳累。病情一天天的在加重中。最后病情发展到我每天咳嗽的不能睡觉了,而且,全身痛疼,整个胸部疼的不敢咳嗽。每次咳嗽的时候,首先要用双臂紧紧地夹住自己的胸部,然后再去咳嗽。在夜深人静的时候,我甚至能感觉到我的肺在呼吸是舒张收缩时与胸膜的接触分离的过程。我知道我的胸膜已经发炎了。这时,我才知道我的病已经不轻了。这时我才想起治疗了。
这时我已经回到家里,于是自己给自己开方子治疗,中西医一起来,用最低级的抗生素,然后配上中草药。这样连续治疗了六天,症状减轻了。我也就把药停下来。我开始思考怎样找到自己体内的良药。医院的医生都在劝我还要继续吃药,不能停药啊。我都是笑笑,因为我知道自己的病情。虽然症状缓解了,但是,每天的咳嗽咳痰还是很多,尤其的自己的咽喉部就好像摸了辣椒面一样。咽喉部稍有一点痰,马上就咳嗽不止,直到把那点痰咳嗽出来才能停止。我自己明白这时典型的肾水不济的现象。当时肺气非常的虚弱,有的时候想用力把自己嘴里的痰吐出去,结果把痰吐到嘴边。根本不能象以前那样可以把一口痰吐得很远的地方。
该怎样治疗自己的这个病?该从哪里下手?我慢慢的思考这个问题。病情还是那样,没有进展,也没有加重。

上个周五,我在网上和一位同行聊天。在聊天中,他谈起这些天他遇见一位行脚僧。光着脚行走,而且,身体非常的健康。他说他问过他行走的秘诀在哪里,那位行脚僧只是告诉走路时用脚后跟着地。别的什么再也不说了。他告诉我也可以让脚后跟着地走走看,也许能好。说实在的,我根本不信这个话。因为理论上讲不通的。
晚上我在散步的时候,又想起了这个话。我在思考既然行脚僧这样走自有他的秘密,这个秘密是不会轻易讲出来的。这个秘密在哪里?我边走边思考。我知道整个脚底只有一个穴位,那就是涌泉穴。难道与这个涌泉穴有什么关系?经过一段时间的常思,我豁然明白了。上面我的疑问一个个被我自己破解。我也明白该怎样去治疗我的病了。
当晚我回到家里,向老天借了一点无形的土气,把涌泉穴封死。结果效果很快就出来了,十分钟后,我的两只脚开始发热,是整个脚都发热,这股热气从脚部开始,顺着三阴经上行,接着又沿着督脉上行。半小时后,整个腰部热乎乎的,十分的舒服。接下来就是后背开始出汗,头部开始出汗,前胸出汗,我这才明白“涌泉”的意义,原来是当把涌泉穴封死后,足下的一阳初起,顺着经脉上行到前胸后背头部出汗了,这不是喷泉是什么?要知道,我封死涌泉穴后,我没有处在静坐当中,就是在正常状态当中。这个结果我还是没有完全确认。因为,这也许是巧合。本来那几天的天气就闷热,也许是巧合。
第二天早晨,我就发现,我的痰少多了,咳嗽也轻多了。当晚我还是按照自己所悟的去做,结果还是一样,阳气从足底开始上行,经过督脉到任脉。整个身体的是热乎乎的。当阳气经过前胸后背头部的时候,还是出汗,出汗如泉涌。
第三天,我的病情几乎没有了,只是偶尔的咳嗽,痰非常的少。晚上我还是按照这个方法进行。结果还阳气是那样运行。这是我突然发现,我以前因骑摩托车引起的膝关节疼痛不疼了。而且在膝关节周围出现好几个大大的红点,稍微有一点痒。我知道,这是把里面的病排出来的表现。我以前的脚汗特别的厉害,即便是冬天也是很厉害的。所以,我的鞋垫几乎需要一天一换。而今天发现这几天我的鞋垫没有换,自己拿出鞋垫一看,干干的,我的脚汗竟然也好了。
昨晚我还是这样做的,每晚拿出以前散步的时间,还是照常去散步,只是,借无形的土把涌泉穴封死去行走。真是舒服极了!
我终于明白古人把这个穴位叫“涌泉”的用意了。封死涌泉穴后,“泉水”才能在身体的上面喷出来,太妙了,封死涌泉穴,阳气从足底就发出来,这不正符合《震》卦的一阳初起的意义。
很多网友搞不懂怎样用无形的“土”封住涌泉穴,它的决窍就是:走路时脚跟走路,这样走路时,为了维持平衡,人的脚趾会暗暗的翘起来,这样就能拉紧的肌肉,无形中起到一个封住涌泉穴的作用。
还有一种方法是搓涌泉穴,可能有网友会问,搓涌泉穴为什么能够封住涌泉穴呢?因为搓涌泉穴能够产生热量,而热是上升的,能够把阳气往上运行,从而封住涌泉穴。记住只有把涌泉穴搓热,才能封住涌泉穴,搓的越热,封的越牢固,效果也越显著。
北宋大文学家苏东坡不仅精通文理,也深谙养生之道,搓擦脚心是他每日必做的功课,所以虽年逾花甲仍然精力旺盛。据记载:有一次,苏东坡到山中去拜会他的佛门好友佛印法师,在那里谈天说地,酌酒吟诗,不知不觉已过半夜,无法回城,只好下榻寺里歇宿。就寝前苏东坡脱去衣帽鞋袜,闭目盘膝而坐,先用右手按摩左脚心,再换左手擦右脚心。睡在对面床上的佛印见状,便打趣道:“学士打禅坐,默念阿弥陀,想随观音去,家中有老婆,奈何!”苏东坡擦完脚心,睁开双目笑着说:“东坡擦脚心,并非随观音,只为明双目,世事看分明。”东坡居士所擦脚心正是涌泉穴的所在,他称此法能使人面色红润、腿脚轻快、不染疾病,所以日常总把它当做一门功课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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