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真的是无比悲催的一天[允悲]
要办身份证没预约,幸好还能排队等!
骑电动车去的回来没电,找了两个充电点都没充上,不得已推回来。在充电点看错了不小心拔掉了别人正在充电的插头,这种事情我经常遇到特别能理解对方的感受,特别抱歉地等了几分钟,回到楼上写了张纸条准备贴他车上,结果刚准备下楼就看到充电器已断。好吧!别人的车推走了还把我的插座也拔了[允悲]理解理解[拜拜]
要办身份证没预约,幸好还能排队等!
骑电动车去的回来没电,找了两个充电点都没充上,不得已推回来。在充电点看错了不小心拔掉了别人正在充电的插头,这种事情我经常遇到特别能理解对方的感受,特别抱歉地等了几分钟,回到楼上写了张纸条准备贴他车上,结果刚准备下楼就看到充电器已断。好吧!别人的车推走了还把我的插座也拔了[允悲]理解理解[拜拜]
浙江宁波,男子在酒吧认识一女友。看到隔壁桌男客人送贵重礼物给同行女生,女友撒娇索要礼物。男子酒精上头不甘示弱,当场摘下价值58000元的劳力士手表送给了女友。
第二天酒醒后,男子很后悔,向女友索要。其告诉女友,这块手表是自己父亲送给自己的,很贵重,不能轻易送人,你保管好。女友则善解人意地表示,要不我还是把手表还给你吧。男子大方地表示,你戴着吧,别弄丢了就行。
可就在李某将手表送给陈某2个月后,恰逢七夕节,女方陈某出去玩把手表弄丢了。李某得知该情况很生气,要求陈某赔偿58000元。
陈某则认为,二人是恋爱关系,这块手表是李某作为男友送给自己的,既然送给自己了当然就属于自己的了。现在丢了,李某无权要求自己赔偿。见索赔不成,李某将女朋友告上了法庭。
从法律上来说,男友赠与女友的礼物是否可以撤销?
赠与实际上一种合同关系,虽然大部分出赠人和受赠者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依然形成赠与合同关系。《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1、一般来说,赠与实物的,在实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实物转移后就不能再撤销赠与了,但是根据《民法典》663条,也有几种特殊情况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第一,赠与附加了义务,受赠人未履行义务的。比如,我赠给女友一套房子,附加义务是女方要和我结婚。这种情况下,如果最终女方没有跟我结婚,我就可以撤销赠与。
第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比如,老父亲赠与儿子一套房,但儿子丧尽天良竟然不赡养父亲。这种父亲也可以撤销赠与。
第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比如,老父亲将亿万家产全部赠与了儿子,但是说要等自己过世了才能办理过户,儿子为了早点拥有家产,给老父亲下毒,但被老父亲发现了。这种情况下,父亲也可以撤销赠与。
2、本案中,男子李某将价值58000元的手表当场送给女友,双方已经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并已完成实物交接,一般来说是不支持撤销赠与的。生活中类似情况很多,那么赠与后后悔了怎么办呢?有3种途径可以挽回损失:
第一,协商撤销赠与,本案中,第二天李某即提出了撤销赠与,并称可以将表借给女友佩戴,但要其妥善保管,女友并未对此提出明确拒绝,应该视为双方已经就撤销赠与行为达成一致。
第二,起诉该赠与为有附加条件的赠与。一般来说,情侣之间赠与贵重礼物,法院会考虑双方的感情基础,赠与一方的经济实力,综合评判该赠与是否属于有附加条件的赠与。赠与房、车等礼物的,一般视为是以结婚为附加条件的赠与。
第三,起诉对方不当得利。根据《民法典》第122条,没有法律依据而得到利益,这种利益损害了他人利益的,构成不当得利,利益受到损失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
就本案而言,李某向法院提出,自己虽然当晚是赠与了,但第二天已经说了是将手表借给女友佩戴,而非赠与,现在女方将手表弄丢了,自己有权主张索赔。最终,法院结合双方的聊天记录,认定双方已经就该手表构成出借合同关系,现女方保管不当导致手表丢失,应该赔偿男方58000元。
我觉得本案中的两个人都有错。男方不该打肿脸充胖子,为了所谓的面子赠与女友贵重礼物,事后又反悔,不体面。说得直白一点,你送贵重礼物把女友追到手,然后又要回来?没这样办事的。女方也有错,这么贵重的手表,男友已经说了要好好保管,你怎么还弄丢了呢?
对于本案大家怎么看呢?
第二天酒醒后,男子很后悔,向女友索要。其告诉女友,这块手表是自己父亲送给自己的,很贵重,不能轻易送人,你保管好。女友则善解人意地表示,要不我还是把手表还给你吧。男子大方地表示,你戴着吧,别弄丢了就行。
可就在李某将手表送给陈某2个月后,恰逢七夕节,女方陈某出去玩把手表弄丢了。李某得知该情况很生气,要求陈某赔偿58000元。
陈某则认为,二人是恋爱关系,这块手表是李某作为男友送给自己的,既然送给自己了当然就属于自己的了。现在丢了,李某无权要求自己赔偿。见索赔不成,李某将女朋友告上了法庭。
从法律上来说,男友赠与女友的礼物是否可以撤销?
赠与实际上一种合同关系,虽然大部分出赠人和受赠者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依然形成赠与合同关系。《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1、一般来说,赠与实物的,在实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实物转移后就不能再撤销赠与了,但是根据《民法典》663条,也有几种特殊情况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第一,赠与附加了义务,受赠人未履行义务的。比如,我赠给女友一套房子,附加义务是女方要和我结婚。这种情况下,如果最终女方没有跟我结婚,我就可以撤销赠与。
第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比如,老父亲赠与儿子一套房,但儿子丧尽天良竟然不赡养父亲。这种父亲也可以撤销赠与。
第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比如,老父亲将亿万家产全部赠与了儿子,但是说要等自己过世了才能办理过户,儿子为了早点拥有家产,给老父亲下毒,但被老父亲发现了。这种情况下,父亲也可以撤销赠与。
2、本案中,男子李某将价值58000元的手表当场送给女友,双方已经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并已完成实物交接,一般来说是不支持撤销赠与的。生活中类似情况很多,那么赠与后后悔了怎么办呢?有3种途径可以挽回损失:
第一,协商撤销赠与,本案中,第二天李某即提出了撤销赠与,并称可以将表借给女友佩戴,但要其妥善保管,女友并未对此提出明确拒绝,应该视为双方已经就撤销赠与行为达成一致。
第二,起诉该赠与为有附加条件的赠与。一般来说,情侣之间赠与贵重礼物,法院会考虑双方的感情基础,赠与一方的经济实力,综合评判该赠与是否属于有附加条件的赠与。赠与房、车等礼物的,一般视为是以结婚为附加条件的赠与。
第三,起诉对方不当得利。根据《民法典》第122条,没有法律依据而得到利益,这种利益损害了他人利益的,构成不当得利,利益受到损失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
就本案而言,李某向法院提出,自己虽然当晚是赠与了,但第二天已经说了是将手表借给女友佩戴,而非赠与,现在女方将手表弄丢了,自己有权主张索赔。最终,法院结合双方的聊天记录,认定双方已经就该手表构成出借合同关系,现女方保管不当导致手表丢失,应该赔偿男方58000元。
我觉得本案中的两个人都有错。男方不该打肿脸充胖子,为了所谓的面子赠与女友贵重礼物,事后又反悔,不体面。说得直白一点,你送贵重礼物把女友追到手,然后又要回来?没这样办事的。女方也有错,这么贵重的手表,男友已经说了要好好保管,你怎么还弄丢了呢?
对于本案大家怎么看呢?
感觉最近慢慢开始稳定了。
这一波动荡从5月份大规模谨言开始,3个月时间足够看清一些事儿。冷静下来了,被带偏的也开始重新思考了。那些小手段已经不起作用了。
从内部挑拨,逐个攻击羞辱责骂扣帽子,咱家大粉太惨烈了。尤其是被同担审判会自我怀疑动摇,痛苦加倍。
有很多人一度痛苦退网,现充后重新回来,不离不弃。
抱抱大家。
粉随正主,坚强坚信坚持。
海底有爱,大爱。
这一波动荡从5月份大规模谨言开始,3个月时间足够看清一些事儿。冷静下来了,被带偏的也开始重新思考了。那些小手段已经不起作用了。
从内部挑拨,逐个攻击羞辱责骂扣帽子,咱家大粉太惨烈了。尤其是被同担审判会自我怀疑动摇,痛苦加倍。
有很多人一度痛苦退网,现充后重新回来,不离不弃。
抱抱大家。
粉随正主,坚强坚信坚持。
海底有爱,大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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