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记录可以作为离婚财产分配依据吗
证明转移财产是可以的,但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前转移的财产的行为无效。
银行卡存入、划出(支出)及余额等可以作为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依据:
1、余额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按规定进行分割;
2、对已合理、合法使用、划出、支出的金额及款项,不能“作帐”或“累计”进行“清帐”“算旧帐”和“分割”;
3、对重大开支或处分,一方单方擅自处分或转移财产的,应认定该处分或转移无效。
#抚养彩礼同居家暴离婚婚姻监护权出轨净身出户财产#
证明转移财产是可以的,但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前转移的财产的行为无效。
银行卡存入、划出(支出)及余额等可以作为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依据:
1、余额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按规定进行分割;
2、对已合理、合法使用、划出、支出的金额及款项,不能“作帐”或“累计”进行“清帐”“算旧帐”和“分割”;
3、对重大开支或处分,一方单方擅自处分或转移财产的,应认定该处分或转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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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都区司法局政务微博【以案释法】父母一方有犯罪记录,离婚时对争取孩子抚养权有影响吗?
昆明中院 6天前
在离婚诉讼案件中
孩子的抚养权如何判定
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
尤其在一些夫妻一方有犯罪记录
孩子年纪较大可以发表自主意见的时候
法官要权衡各方因素
不能使有犯罪记录的一方被歧视
又要给孩子一个更有利的成长环境
案例回顾
2013年,李女士的丈夫周某因贩卖毒品被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5年有期徒刑,夫妻二人本就有矛盾,周某入狱后,长期无法正常沟通,更是使得矛盾无法化解,2014年5月,李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认为,二人的矛盾还有和缓的可能,于是未准予离婚。一年后,李女士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经过法院调解,周某不同意离婚。法院查明,二人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女儿已经成年,儿子16岁尚在中学读书,儿子的抚养权成为诉讼的关键。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李女士和周某虽系自由结合的夫妻,但在婚后的生活中产生矛盾,两人之间缺少正常的沟通和交流,导致夫妻感情淡漠,特别是周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开庭之日仍被羁押于五华区监狱服刑,严重影响了夫妻关系。一年前李女士就提过离婚诉讼,一年后再提,也说明二人关系并没有缓和。故一审法院认为二人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李女士的离婚请求予以准许。至于小儿子的抚养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子女由谁直接监护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夫妻二人都想争取儿子的抚养权,孩子向法庭表示,如果父母离婚,愿意跟随母亲生活。法院结合李女士夫妻二人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小儿子的意见后,认为由女方直接监护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教育,故判令儿子由李女士直接监护抚养。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一审宣判后,周某认为,自己不想离婚,自己的犯罪行为确实给家人带来了伤害,如果不判离,自己一定会弥补以前的亏欠。如果一定要离,那儿子应该由自己来抚养,儿子是自己唯一的精神寄托,周某向昆明中院提出上诉,上诉中他还提出,夫妻二人有一间临街铺面、一家旅社,自己入狱时家中还有8万多的现金,另外还买过一辆汽车,还有婚后购买的洗衣机、电视、电脑、冰箱等物品都应算作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审法院判决
昆明中院认为,关于双方情感是否破裂的问题,周某和李女士虽然已经结婚多年,并且婚后生育两个子女,但双方在婚后生活中产生了矛盾,2013年周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由于其入狱服刑,致双方长时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交流,更加剧了矛盾。至周某上诉时,李女士仍然坚持要求离婚,证明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图片来源于网络
关于儿子的抚养权问题。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而一审审理时,孩子明确表示希望跟随母亲生活,一审法院结合二人实际情况判决孩子由李女士抚养并无不当。
关于周某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周某在一审中并未提到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时再行提出,且其并未就此提出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上述财产存在,一审法院以其未提交证据证实不作处理并无不当。若还有争议,可另行起诉。
综上,昆明中院驳回了周某的上诉请求。
法官说法
可以看出,这个案例中,在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上,周某的犯罪记录给他减分不少。并不是说犯了罪就没有资格抚养子女,而是客观上,入狱服刑几年后,一来与孩子之间缺少亲情的交流,感情淡薄不少,二来服刑期间并无收入积累,且与社会脱节较久,重新找工作融入社会也较为吃力,对于正在读中学将来还要读大学的孩子而言,不能给予很好的依靠。所以,无论是子女亲人还是美好的生活,不要等到失去的时候才想起来去争取,该珍惜的一定要珍惜。
本案判决已生效
来源:辛亚洁
编辑:刘会芳
一审:雷晴
二审:曾勇 https://t.cn/R2WxeEC
昆明中院 6天前
在离婚诉讼案件中
孩子的抚养权如何判定
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
尤其在一些夫妻一方有犯罪记录
孩子年纪较大可以发表自主意见的时候
法官要权衡各方因素
不能使有犯罪记录的一方被歧视
又要给孩子一个更有利的成长环境
案例回顾
2013年,李女士的丈夫周某因贩卖毒品被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5年有期徒刑,夫妻二人本就有矛盾,周某入狱后,长期无法正常沟通,更是使得矛盾无法化解,2014年5月,李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认为,二人的矛盾还有和缓的可能,于是未准予离婚。一年后,李女士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经过法院调解,周某不同意离婚。法院查明,二人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女儿已经成年,儿子16岁尚在中学读书,儿子的抚养权成为诉讼的关键。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李女士和周某虽系自由结合的夫妻,但在婚后的生活中产生矛盾,两人之间缺少正常的沟通和交流,导致夫妻感情淡漠,特别是周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开庭之日仍被羁押于五华区监狱服刑,严重影响了夫妻关系。一年前李女士就提过离婚诉讼,一年后再提,也说明二人关系并没有缓和。故一审法院认为二人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李女士的离婚请求予以准许。至于小儿子的抚养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子女由谁直接监护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本案中,夫妻二人都想争取儿子的抚养权,孩子向法庭表示,如果父母离婚,愿意跟随母亲生活。法院结合李女士夫妻二人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小儿子的意见后,认为由女方直接监护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教育,故判令儿子由李女士直接监护抚养。
图片来源于网络
一审宣判后,周某认为,自己不想离婚,自己的犯罪行为确实给家人带来了伤害,如果不判离,自己一定会弥补以前的亏欠。如果一定要离,那儿子应该由自己来抚养,儿子是自己唯一的精神寄托,周某向昆明中院提出上诉,上诉中他还提出,夫妻二人有一间临街铺面、一家旅社,自己入狱时家中还有8万多的现金,另外还买过一辆汽车,还有婚后购买的洗衣机、电视、电脑、冰箱等物品都应算作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审法院判决
昆明中院认为,关于双方情感是否破裂的问题,周某和李女士虽然已经结婚多年,并且婚后生育两个子女,但双方在婚后生活中产生了矛盾,2013年周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由于其入狱服刑,致双方长时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交流,更加剧了矛盾。至周某上诉时,李女士仍然坚持要求离婚,证明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图片来源于网络
关于儿子的抚养权问题。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而一审审理时,孩子明确表示希望跟随母亲生活,一审法院结合二人实际情况判决孩子由李女士抚养并无不当。
关于周某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周某在一审中并未提到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时再行提出,且其并未就此提出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上述财产存在,一审法院以其未提交证据证实不作处理并无不当。若还有争议,可另行起诉。
综上,昆明中院驳回了周某的上诉请求。
法官说法
可以看出,这个案例中,在孩子抚养权的问题上,周某的犯罪记录给他减分不少。并不是说犯了罪就没有资格抚养子女,而是客观上,入狱服刑几年后,一来与孩子之间缺少亲情的交流,感情淡薄不少,二来服刑期间并无收入积累,且与社会脱节较久,重新找工作融入社会也较为吃力,对于正在读中学将来还要读大学的孩子而言,不能给予很好的依靠。所以,无论是子女亲人还是美好的生活,不要等到失去的时候才想起来去争取,该珍惜的一定要珍惜。
本案判决已生效
来源:辛亚洁
编辑:刘会芳
一审:雷晴
二审:曾勇 https://t.cn/R2WxeEC
【女子首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不判离,男方转走77万共同财产后女子再次诉讼,法院判离】近日,重庆江北法院审理了一桩这样的案件。2011年,冯某(女)与冉某经人介绍相识,交往两年后,两人结婚了,冯某格外珍惜这段婚姻,未料到,婚后的冉某恍若变了一个人,脾气极度暴躁,两人争吵不断、矛盾重重。去年9月,在一次激烈争吵之后,冯某向江北区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冉某接到法院传票后,再三向法官表示不同意离婚,并保证会极力修复婚姻。最终,江北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予离婚。然而,判决生效后,冉某并未致力于修复二人的夫妻感情,而是变本加厉地打骂冯某,并且悄悄转走了两人共同生活期间打拼积累下来的77万元存款。
于是,冯某再次向江北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江北法院近日审理认为,冉某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无任何正当理由转移夫妻共同财产77万元,依法判决两人离婚,冯某分得54万元,冉某分得23万元。(上游新闻)https://t.cn/A6GE9Pii
冉某接到法院传票后,再三向法官表示不同意离婚,并保证会极力修复婚姻。最终,江北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予离婚。然而,判决生效后,冉某并未致力于修复二人的夫妻感情,而是变本加厉地打骂冯某,并且悄悄转走了两人共同生活期间打拼积累下来的77万元存款。
于是,冯某再次向江北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江北法院近日审理认为,冉某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无任何正当理由转移夫妻共同财产77万元,依法判决两人离婚,冯某分得54万元,冉某分得23万元。(上游新闻)https://t.cn/A6GE9P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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