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批准强制苹果使用USB C接口#iOS16的自定义锁屏可让用户创建多套不同的壁纸,字体设置,甚至是小组件。大家想必升级到iOS16的用户大家都设置了属于自己的个性屏保,那你知道最多可以设置几组自定义屏保么?最多只能200个!超过200个系统会提示用户在创建新的锁屏之前,先删除其中的一套
反正200个应该也算挺多的,没有人会设置那么多组合吧[思考][思考][思考]
此外今天看到的消息称苹果明年将在 iPhone 15系列将 iPhone 切换为 USB-C充电接口。你觉得明年苹果会有大改变么?[并不简单][并不简单][并不简单]#iPhone14# #数码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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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华子民商真题案例分析的简单思考[兔子]
案情:(第2问无争议故未列出)
甲在住宅门前拾得一只名种小狗,遂至小区区物业管理公司和居委会发布招领公告,在寻找失主期间甲为养狗购买狗食等。数日后报纸干利登寻狗启示,并许诺送给拾得者1000元酬金。甲与乙取得联系后请求乙给付养狗花费的5500元费用和1000元酬金,但遭到乙的拒绝,甲遂将狗留置。根据民法原理和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乙间因何种法律事实发生何种法律关系?
3.我国拾得遗失物规定与域外规定相比有何特点?请作简要分析。
分析:
本题作为早年真题质量还是不错的,尤其是第三问要求结合域外法进行回答,有点儿“学硕”的特色哈哈哈[喵喵]
(1)第1问考察“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看似容易,实则容易遗漏。机构的参考答案为:甲因拾得乙遗失的小狗并为饲养的行为,在甲乙之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乙因发布悬赏广告,承诺给予拾得者报酬,在甲乙之间成立单方允诺之债;甲因乙拒绝支付酬金和必要费用而留置小狗的行为在双方之间成立留置的法律关系。
①就悬赏广告而言,个人认为答“单方说”和“合同说”可以(华子老师内部也打架[doge]),说明理由即可,此处不是我想探讨的重点。
②就拾得遗失物而言,真题答案可能就过时了,目前学界通说认为在拾得人和权利人之间产生的是一个事务管理型的法定债务关系,相比于无因管理,它的成立不要求具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参见杨代雄主编《袖珍民法典评注》P259,具体可见图1大佬解惑)
③就留置小狗而言,真题答案非常自然地给出了“可以留置”的结论。本人认为:
☞单从《民法典》第447条使用的“债权人”、“债务人”的表述出发,的确可以得出法定之债情形亦可适用留置权的结论,但文义解释的结果并一定准确(除了解释方法单一带来的结果欠缺说服力外,还有更严重的问题,见后文)。因为相比于其他立法例,我国的拾得遗失物制度可以说是处处“洋溢”着传统拾金不昧精神[doge]。
☞先撇开留置问题不谈,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规定了拾得人享有与拾得物价值相当比例的报酬请求权(即便没有悬赏广告存在),如德民979和台民805(可见图2)。但《民法典》317并没有规定报酬请求权,“拾金不昧”的立法精神可见一斑。由此,在留置问题上,大家会觉得立法者会允许拾得人留置吗?(解决路径当然是归还遗失物之后另行主张相关费用,见图5)
☞前面说到文义解释的问题,没有说完整,值得单独说一说。《民法典》第447条留置权成立要件有一个是要求债权人“合法占有”,那什么是合法占有?留置拾得物算不算合法占有?有观点认为,合法占有是指非因侵权行为取得的占有(参见家安老师的《物权法论》,P216,顺便cue一下怎么还没有出新版[泪]);而司法实践中则认为合法占有指有权占有(典型如〔2017〕最高法民申1227号)。假如采第二种观点,拾得人作为无权占有人当然也就不能享有留置权了,直接在文义解释这就卡掉了。但是本人认为家安老师的观点更为可取(参见我公众号之前的文章所作分析,图2),像德国直接规定了拾得人留置权。
(2)经过上面的分析,机构在第3问答案上只是陈述了“报酬请求权”,并没有“留置权”规定,我想可以加上[二哈]。
总结(升华[兔子])
拾得遗失物规则在设计上本应尽可能调动拾得人归还拾得物的积极性,如果把道德层面的“拾金不昧”精神强加在“民法规范”视野下的拾得人身上,那么结果只会适得其反,没有人愿意担负与其权利不相适应的义务。 https://t.cn/AigLn73C
案情:(第2问无争议故未列出)
甲在住宅门前拾得一只名种小狗,遂至小区区物业管理公司和居委会发布招领公告,在寻找失主期间甲为养狗购买狗食等。数日后报纸干利登寻狗启示,并许诺送给拾得者1000元酬金。甲与乙取得联系后请求乙给付养狗花费的5500元费用和1000元酬金,但遭到乙的拒绝,甲遂将狗留置。根据民法原理和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乙间因何种法律事实发生何种法律关系?
3.我国拾得遗失物规定与域外规定相比有何特点?请作简要分析。
分析:
本题作为早年真题质量还是不错的,尤其是第三问要求结合域外法进行回答,有点儿“学硕”的特色哈哈哈[喵喵]
(1)第1问考察“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看似容易,实则容易遗漏。机构的参考答案为:甲因拾得乙遗失的小狗并为饲养的行为,在甲乙之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乙因发布悬赏广告,承诺给予拾得者报酬,在甲乙之间成立单方允诺之债;甲因乙拒绝支付酬金和必要费用而留置小狗的行为在双方之间成立留置的法律关系。
①就悬赏广告而言,个人认为答“单方说”和“合同说”可以(华子老师内部也打架[doge]),说明理由即可,此处不是我想探讨的重点。
②就拾得遗失物而言,真题答案可能就过时了,目前学界通说认为在拾得人和权利人之间产生的是一个事务管理型的法定债务关系,相比于无因管理,它的成立不要求具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参见杨代雄主编《袖珍民法典评注》P259,具体可见图1大佬解惑)
③就留置小狗而言,真题答案非常自然地给出了“可以留置”的结论。本人认为:
☞单从《民法典》第447条使用的“债权人”、“债务人”的表述出发,的确可以得出法定之债情形亦可适用留置权的结论,但文义解释的结果并一定准确(除了解释方法单一带来的结果欠缺说服力外,还有更严重的问题,见后文)。因为相比于其他立法例,我国的拾得遗失物制度可以说是处处“洋溢”着传统拾金不昧精神[doge]。
☞先撇开留置问题不谈,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规定了拾得人享有与拾得物价值相当比例的报酬请求权(即便没有悬赏广告存在),如德民979和台民805(可见图2)。但《民法典》317并没有规定报酬请求权,“拾金不昧”的立法精神可见一斑。由此,在留置问题上,大家会觉得立法者会允许拾得人留置吗?(解决路径当然是归还遗失物之后另行主张相关费用,见图5)
☞前面说到文义解释的问题,没有说完整,值得单独说一说。《民法典》第447条留置权成立要件有一个是要求债权人“合法占有”,那什么是合法占有?留置拾得物算不算合法占有?有观点认为,合法占有是指非因侵权行为取得的占有(参见家安老师的《物权法论》,P216,顺便cue一下怎么还没有出新版[泪]);而司法实践中则认为合法占有指有权占有(典型如〔2017〕最高法民申1227号)。假如采第二种观点,拾得人作为无权占有人当然也就不能享有留置权了,直接在文义解释这就卡掉了。但是本人认为家安老师的观点更为可取(参见我公众号之前的文章所作分析,图2),像德国直接规定了拾得人留置权。
(2)经过上面的分析,机构在第3问答案上只是陈述了“报酬请求权”,并没有“留置权”规定,我想可以加上[二哈]。
总结(升华[兔子])
拾得遗失物规则在设计上本应尽可能调动拾得人归还拾得物的积极性,如果把道德层面的“拾金不昧”精神强加在“民法规范”视野下的拾得人身上,那么结果只会适得其反,没有人愿意担负与其权利不相适应的义务。 https://t.cn/AigLn73C
假期最幸福的是世界充满一种快乐的氛围,所有你真心祝福过的人,在某个地方正在度过节日,不管平时有多么郁闷难过,此刻一个人走在路上都忍不住笑出声。感觉世界隔着一片巨大的玻璃,我哈气在白雾上艰难地写“I C U”,然后像偶像见面会握手券只剩五秒的粉丝那样恼羞成怒大喊“没有人比我更希望你幸福——看见你笑——我也——开心——”,好吧,其实没看见,但感觉猜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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