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医保新变化!】日前,许昌市医疗保障局发布了《许昌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施细则》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等。一系列新调整拟在2022年7月起实施。
目前,《许昌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仍在公开征求意见,广大市民可以信函、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建言献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许昌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解决全市参保人员门诊待遇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第三条 坚持保障基本,实行统筹共济;坚持平稳过渡,保持政策连续性;坚持协同联动,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
第四条 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以下简称门诊统筹)覆盖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计入办法适用于我市城镇范围内参加职工医保的各类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和参加职工医保并建立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及退休人员。
第五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我市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门诊统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经办工作。
第二章 个人账户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一)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二)原按8%比例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缴费比例不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其余部分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原按4.2%比例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缴费比例调整为6%,仍不建立个人账户。原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相关管理办法不变;
(三)退休人员(包括单位退休人员和以灵活就业身份退休人员,下同)个人账户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为每人每月60元。
(四)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建立门诊统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调整与门诊统筹同步实施。
第七条 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和办法暂不变。
第八条 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一)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二)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可以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本人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助等的个人缴费。
(四)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第九条 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参保人员在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时,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随同转移;对于不具备转移条件或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死亡的,本人或继承人可以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第十条 医保经办机构要明确内部责任,加强对个人账户使用、结算等环节的审核,加强基金收支信息统计,建立个人账户全流程动态管理机制。
第三章 门诊共济保障待遇
第十一条 在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工作基础上,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建立门诊统筹。
第十二条 门诊统筹执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 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就医管理,提供我市职工医保住院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我市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在非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由个人全额负担。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暂不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第十四条 在待遇享受期内的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门诊统筹保障待遇。一个参保年度内,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统筹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第十五条 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按次设定,每次40元,一天内在同一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多次就诊的负担一次起付标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设起付标准。
第十六条 一个参保年度内,在职职工(包括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和以灵活人员身份缴费的在职人员,下同)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人;退休人员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人。2022年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减半。门诊统筹支付限额不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第十七条 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65%,退休人员75%;
(二)二级及以下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55%,退休人员65%;
(三)三级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50%,退休人员60%。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职转退休的,从次月起为其变更个人账户划入额度和办法、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一个参保年度内可享受的门诊统筹待遇,按退休人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计算。
第十九条 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应在一个参保年度使用,不能结转下一年度,不能转让他人使用。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普通门诊费用不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
第四章 医疗服务管理与费用结算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因下列情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范围:
(一)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门诊费用;
(二)未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直接结算的门诊费用;
(三)在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四)参保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或个人待遇封锁期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五)其他违反医疗保障规定的门诊费用。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和门诊特药待遇可同时享受,就诊时应分别开具处方,分别结算。
第二十三条 已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的参保人员,同步开通门诊统筹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在备案地选择开通门诊统筹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疗机构就诊。门诊统筹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政策执行我市规定。
第二十四条 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建立初期,门诊统筹费用实行按项目付费。随着服务能力的提升,根据医疗机构级别和医疗服务特点,采取不同的付费方式,对基层医疗服务可按人头付费,积极探索将按人头付费与慢性病管理相结合;对日间手术、中医优势病种等符合条件的门诊特殊病种,推行按病种或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对不宜打包付费的门诊费用,可按项目付费。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应凭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在我市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含异地就医)就诊,接诊医生(医务人员)应核对其身份,并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直接结算;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与医疗机构直接结清;应该由个人账户及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六条 协同推动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长期处方管理,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就医首诊。结合完善门诊慢特病管理措施,规范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及转诊等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稽核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八条 完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办法,健全医疗服务监控、分析和考核体系。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诊疗服务,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第二十九条 建立医保基金安全防控机制,严格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加强对定点机构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实现医保基金全领域、全流程、全方位监管。医疗机构履行主体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履行行业主管责任、医疗保障部门履行监管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履行属地责任,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做好医保基金使用管理、及时提供我市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数据等工作。公安、市场监管、审计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协同监管,严肃查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收支情况和承受能力,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可适时适当调整有关规定及其待遇标准。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原政策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目前,《许昌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仍在公开征求意见,广大市民可以信函、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建言献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实施细则》全文如下:
许昌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更好解决全市参保人员门诊待遇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2〕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第三条 坚持保障基本,实行统筹共济;坚持平稳过渡,保持政策连续性;坚持协同联动,完善门诊保障机制和改进个人账户制度同步推进。
第四条 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制度(以下简称门诊统筹)覆盖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计入办法适用于我市城镇范围内参加职工医保的各类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和参加职工医保并建立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及退休人员。
第五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我市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门诊统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经办工作。
第二章 个人账户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一)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二)原按8%比例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缴费比例不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其余部分全部计入统筹基金。原按4.2%比例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缴费比例调整为6%,仍不建立个人账户。原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相关管理办法不变;
(三)退休人员(包括单位退休人员和以灵活就业身份退休人员,下同)个人账户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为每人每月60元。
(四)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后,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建立门诊统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计入办法调整与门诊统筹同步实施。
第七条 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从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和办法暂不变。
第八条 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一)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二)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可以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本人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助等的个人缴费。
(四)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第九条 个人账户资金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参保人员在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时,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随同转移;对于不具备转移条件或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死亡的,本人或继承人可以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第十条 医保经办机构要明确内部责任,加强对个人账户使用、结算等环节的审核,加强基金收支信息统计,建立个人账户全流程动态管理机制。
第三章 门诊共济保障待遇
第十一条 在门诊慢特病医疗保障工作基础上,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建立门诊统筹。
第十二条 门诊统筹执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等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 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就医管理,提供我市职工医保住院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我市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在非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由个人全额负担。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暂不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第十四条 在待遇享受期内的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门诊统筹保障待遇。一个参保年度内,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统筹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第十五条 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按次设定,每次40元,一天内在同一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多次就诊的负担一次起付标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设起付标准。
第十六条 一个参保年度内,在职职工(包括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和以灵活人员身份缴费的在职人员,下同)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人;退休人员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人。2022年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减半。门诊统筹支付限额不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第十七条 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65%,退休人员75%;
(二)二级及以下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55%,退休人员65%;
(三)三级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50%,退休人员60%。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职转退休的,从次月起为其变更个人账户划入额度和办法、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一个参保年度内可享受的门诊统筹待遇,按退休人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计算。
第十九条 门诊统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应在一个参保年度使用,不能结转下一年度,不能转让他人使用。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普通门诊费用不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
第四章 医疗服务管理与费用结算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因下列情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范围:
(一)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范围的门诊费用;
(二)未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直接结算的门诊费用;
(三)在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四)参保人员所在用人单位或个人待遇封锁期期间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五)其他违反医疗保障规定的门诊费用。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和门诊特药待遇可同时享受,就诊时应分别开具处方,分别结算。
第二十三条 已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的参保人员,同步开通门诊统筹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在备案地选择开通门诊统筹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医疗机构就诊。门诊统筹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政策执行我市规定。
第二十四条 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建立初期,门诊统筹费用实行按项目付费。随着服务能力的提升,根据医疗机构级别和医疗服务特点,采取不同的付费方式,对基层医疗服务可按人头付费,积极探索将按人头付费与慢性病管理相结合;对日间手术、中医优势病种等符合条件的门诊特殊病种,推行按病种或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对不宜打包付费的门诊费用,可按项目付费。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应凭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在我市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含异地就医)就诊,接诊医生(医务人员)应核对其身份,并通过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直接结算;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与医疗机构直接结清;应该由个人账户及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六条 协同推动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长期处方管理,引导参保人员在基层就医首诊。结合完善门诊慢特病管理措施,规范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及转诊等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加强基金稽核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八条 完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办法,健全医疗服务监控、分析和考核体系。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诊疗服务,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第二十九条 建立医保基金安全防控机制,严格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加强对定点机构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实现医保基金全领域、全流程、全方位监管。医疗机构履行主体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履行行业主管责任、医疗保障部门履行监管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履行属地责任,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做好医保基金使用管理、及时提供我市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数据等工作。公安、市场监管、审计等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协同监管,严肃查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收支情况和承受能力,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可适时适当调整有关规定及其待遇标准。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原政策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物种故事丨石斛:长于峭壁之上的仙草,已可人工繁殖和规模化种植
野生的铁皮石斛生长于峭壁悬崖之上,产量十分稀少,在《神农本草经》中,石斛被列为上品中药。在1000多年前的道家医学经典《道藏》中,铁皮石斛被列为“中华九大仙草”之首。铁皮石斛具有独特的药用价值和保健功效,所以成为历代养生补品,素有“千金草”“软黄金”之称。“中华仙草”的味道并不是人人都能品尝得到,如今,现在人们之所以能够轻易地食用石斛,则要归功于科学家们在品种选育、人工栽培等方面的技术突破。近20年来,随着组培技术和设施园艺的发展,石斛已可人工繁殖和规模化种植,人工种植方式有设施栽培、立体栽培、仿野生栽培等。
本期,小编将从4个方面带大家了解石斛:石斛的特点、人工种植渐成规模、石斛产业发展瓶颈、石斛的规模种植
在雨水丰沛的江南地区的悬崖峭壁之上,生长着一种不惹眼的植物。每年五六月的花期,原本只有鲜绿的崖壁上,开始出现点点细红和嫩白,这正是石斛在开花。石斛之名来源于它的药用功能,古人取悬崖上的石斛茎入药,其自然枯萎的假鳞茎,因为失水会自然卷曲,加之其颜色由绿色变成金黄色,光滑的外皮具有明显光感也被人称作“金钗”。江南的石壁上本多石斛,安徽、江西所产的石斛种类甚多,有细茎石斛、铁皮石斛、霍山石斛等品种,古人所讲的“石斛”便是这些种类的统称。石斛入药较早,因其无毒,加之生长之地为悬崖峭壁,因此略显名贵。
石斛这种传统名贵中药材,自古以来,主要是从悬崖峭壁和林中树干上采集,其功效的独特性和获取的艰难程度,导致其价格贵比黄金。暴利驱使下,有人不断采集,与此同时环境污染加重,导致石斛野生资源的濒危程度不断加剧。那么,传说中一枝难求的“中华仙草”,究竟是如何从悬崖峭壁走向人工繁殖和规模化种植的呢?
石斛的特点
石斛是一种附生于裸露岩石的兰花,它的根系呈肉质,利用包裹在根外的海绵组织紧紧吸附在石面上。石斛可以利用这层海绵组织吸收雨水并将其保存起来,同时滋养着海绵组织中共生的真菌。共生的真菌可以固定空气中的氮元素,并分泌酸性物质,以便于石斛从坚硬的岩石中吸收养分。
采药人有句俗语:“药材行里有金钗,山货行里有猴头”,其含义便是把石斛比作山珍海味一般的珍贵药材。石斛生长极为缓慢,虽然它可以从裸露的石头上吸收养分,从空气中获得水分,但贫瘠的环境让它生长能力极为有限。石斛是合轴分枝生长,即假鳞茎顶端不会再生长,新的假鳞茎由旧的假鳞茎基部的新芽发育而来,一般一年只更新一次,每次也仅有一两枚新的假鳞茎。石斛入药的部分正是其假鳞茎。因为长年的采挖,石壁上的野生石斛已经极为稀少,五六月间的美丽石斛花,也变成了罕见景色了。自然界的每一种生物,它们都有自己的生态位置,石斛为了生存,在环境严苛的石缝中找到立足之地,而如今却因过度开采,有些品种已经濒临灭绝的境地。
人工种植渐成规模
20世纪70年代,我国科研人员开始探索人工种植石斛。至70年代末,科研人员进行了石斛种质资源的整理与鉴定。
20世纪80年代,我国药典和各省饮片炮制规范、各省药材质量标准都陆续采用了标准的种名。
20世纪80年代末,石斛组培技术取得突破。90年代初,浙江一些企业首次将组培技术应用于工厂化育苗,并开始尝试规模化人工种植石斛。
2000年,浙江出现铁皮石斛规模化人工种植。
进入21世纪后,石斛的人工繁殖和种植都进入了规模发展阶段。
近20年来,随着组培技术和设施园艺的发展,石斛已可人工繁殖和规模化种植。人工种植方式有设施栽培、立体栽培、仿野生栽培等。
铁皮石斛目前发展面积最大,一般种植地点为山区丘陵,种植方式为设施栽培、立体种植、仿野生栽培。目前,云南、贵州、浙江等省铁皮石斛种植面积均超万亩。
霍山石斛主要在安徽霍山进行人工种植,仅霍山一县就有近万亩的规模。
紫皮石斛主要集中在云南龙陵,种植面积超2万亩。
金钗石斛在贵州赤水种植有8万多亩,在四川泸州种植超2万亩。
有一定产量和面积的石斛种类还有鼓槌石斛、虫草石斛、兜唇石斛、美花石斛、叠鞘石斛、流苏石斛等。
曾经只能在野外见到的石斛,近年来出现在了温室大棚的苗床上、树桩上。近几年发展起来的仿野生种植方式,让人们能轻易地欣赏到平时只有在树林里、悬崖峭壁上才能看到的石斛花绽放的美景。
人工栽培的铁皮石斛带来了希望,2010年,为了减少对野外资源的采挖破坏,提高药用石斛的产量,中科院华南植物园培育出铁皮石斛的药用栽培品种——中科1号铁皮石斛。这个栽培品种比野生种具有更茁壮的假鳞茎,其粗度和长度都比野生种更具优势,产药量增幅不少。希望这些栽培种可以满足药用需求,让自然界那些仅存的野生石斛得到喘息,在崖壁上再次开出美丽的花朵。
石斛产业发展瓶颈
大力推广铁皮石斛仿野生种植模式。铁皮石斛仿野生种植模式主要通过将铁皮石斛在林下种植或者附生在林木上,品质接近野生铁皮石斛等特点,从根本上解决设施栽培存在的土地资源制约、投入大、产品质量不如野生等问题,拓展铁皮石斛产业发展空间,是未来铁皮石斛产业发展的重要方向。
1、根据现行的政策法规,以铁皮石斛为原料只能生产药字号、健字号产品,不能生产普通食品。铁皮石斛产品的精深加工和市场开发产业链还未得到延伸。
2、铁皮石斛品种繁多,而且由于盲目引种杂交造成种源混杂。不同品种、产地、种植方式和收期的铁皮石斛的药用价值、产品成分和功能功效有很大的差异。
3、目前已知铁皮石斛产业相关的行业标准有《铁皮石斛栽培技术规程》(LY/T 2547-2015)、《铁皮石斛杂交育种技术规程》(LY/T 2698-2016) 和国家药典中规定的铁皮石斛成份含量的检测标准,亟需在优质种苗选育、标准化种植和采收、产品质量分级、农药和重金属残留限量等方面建立统一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体系。
这些地方在规模种植石斛
浙江德清:
在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的一铁皮石斛种植基地里,2000万株铁皮石斛进入盛花期,工人们正忙着采摘石斛花。目前,该基地的石斛花年创收超过500万元,成为当地群众就业增收的支柱产业。
贵州大学石斛研究院示范种植区:
大棚里、树桩上、石块上、花盆里种植的金钗石斛、铁皮石斛、束花石斛、鼓槌石斛等几十种石斛,科研团队收集了50多份石斛种质资源的相关资料,研究了其遗传多样性,经发掘和培育,申请认定了贵州省石斛新品种2个——赤钗1号、锦斛1号,这两大品种产量高、抗性强、药用成分含量高,目前已推广应用数万亩。
江西婺源大鄣山林场:
霍山石斛是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首次在安徽大别山区霍山县发现并被命名,被列入IUCN(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物种红色名录中极危等级,也是我国重点保护植物。霍山石斛是名贵中药材,使用历史悠久,安徽、江西、湖南、湖北均系其历史分布地。在江西婺源大鄣山林场海拔六七百米的山谷中,工作人员将霍山石斛种苗回归野外栽种,这些种苗均由生长在婺源县境内的霍山石斛野生种源繁育而成。
龙陵县石斛产业:
翻开龙陵县石斛产业发展的“日历”,全县先后获得“中国石斛产业发展联盟会员单位”“全国首批有机栽培示范企业”“中国紫皮石斛之乡”“云药之乡”等称号,目前全县紫皮石斛产量分别占全国70%、全省80%和全市90%以上;培育规模以上企业8家和专业合作社37户;从事石斛种植及枫斗加工农户达1.2万户4.4万人,占全县农业人口的五分之一;2019年全县石斛栽培面积900万平方米,实现石斛鲜条产量3600吨、农业产值5.1亿元,其中惠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含石斛枫斗加工农户)1266户4500多人。
据了解,目前市场对铁皮石斛的需求逐年递增,因此需要加强对铁皮石斛种植技术的研究,促进我国铁皮石斛种植业的发展,更好地满足国内市场对铁皮石斛的需求。随着生活水平提高,人们的保健意识有了很大提升,对铁皮石斛的需求会越来越大,因此铁皮石斛种植业有很好的发展空间。
华科资源-朝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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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的铁皮石斛生长于峭壁悬崖之上,产量十分稀少,在《神农本草经》中,石斛被列为上品中药。在1000多年前的道家医学经典《道藏》中,铁皮石斛被列为“中华九大仙草”之首。铁皮石斛具有独特的药用价值和保健功效,所以成为历代养生补品,素有“千金草”“软黄金”之称。“中华仙草”的味道并不是人人都能品尝得到,如今,现在人们之所以能够轻易地食用石斛,则要归功于科学家们在品种选育、人工栽培等方面的技术突破。近20年来,随着组培技术和设施园艺的发展,石斛已可人工繁殖和规模化种植,人工种植方式有设施栽培、立体栽培、仿野生栽培等。
本期,小编将从4个方面带大家了解石斛:石斛的特点、人工种植渐成规模、石斛产业发展瓶颈、石斛的规模种植
在雨水丰沛的江南地区的悬崖峭壁之上,生长着一种不惹眼的植物。每年五六月的花期,原本只有鲜绿的崖壁上,开始出现点点细红和嫩白,这正是石斛在开花。石斛之名来源于它的药用功能,古人取悬崖上的石斛茎入药,其自然枯萎的假鳞茎,因为失水会自然卷曲,加之其颜色由绿色变成金黄色,光滑的外皮具有明显光感也被人称作“金钗”。江南的石壁上本多石斛,安徽、江西所产的石斛种类甚多,有细茎石斛、铁皮石斛、霍山石斛等品种,古人所讲的“石斛”便是这些种类的统称。石斛入药较早,因其无毒,加之生长之地为悬崖峭壁,因此略显名贵。
石斛这种传统名贵中药材,自古以来,主要是从悬崖峭壁和林中树干上采集,其功效的独特性和获取的艰难程度,导致其价格贵比黄金。暴利驱使下,有人不断采集,与此同时环境污染加重,导致石斛野生资源的濒危程度不断加剧。那么,传说中一枝难求的“中华仙草”,究竟是如何从悬崖峭壁走向人工繁殖和规模化种植的呢?
石斛的特点
石斛是一种附生于裸露岩石的兰花,它的根系呈肉质,利用包裹在根外的海绵组织紧紧吸附在石面上。石斛可以利用这层海绵组织吸收雨水并将其保存起来,同时滋养着海绵组织中共生的真菌。共生的真菌可以固定空气中的氮元素,并分泌酸性物质,以便于石斛从坚硬的岩石中吸收养分。
采药人有句俗语:“药材行里有金钗,山货行里有猴头”,其含义便是把石斛比作山珍海味一般的珍贵药材。石斛生长极为缓慢,虽然它可以从裸露的石头上吸收养分,从空气中获得水分,但贫瘠的环境让它生长能力极为有限。石斛是合轴分枝生长,即假鳞茎顶端不会再生长,新的假鳞茎由旧的假鳞茎基部的新芽发育而来,一般一年只更新一次,每次也仅有一两枚新的假鳞茎。石斛入药的部分正是其假鳞茎。因为长年的采挖,石壁上的野生石斛已经极为稀少,五六月间的美丽石斛花,也变成了罕见景色了。自然界的每一种生物,它们都有自己的生态位置,石斛为了生存,在环境严苛的石缝中找到立足之地,而如今却因过度开采,有些品种已经濒临灭绝的境地。
人工种植渐成规模
20世纪70年代,我国科研人员开始探索人工种植石斛。至70年代末,科研人员进行了石斛种质资源的整理与鉴定。
20世纪80年代,我国药典和各省饮片炮制规范、各省药材质量标准都陆续采用了标准的种名。
20世纪80年代末,石斛组培技术取得突破。90年代初,浙江一些企业首次将组培技术应用于工厂化育苗,并开始尝试规模化人工种植石斛。
2000年,浙江出现铁皮石斛规模化人工种植。
进入21世纪后,石斛的人工繁殖和种植都进入了规模发展阶段。
近20年来,随着组培技术和设施园艺的发展,石斛已可人工繁殖和规模化种植。人工种植方式有设施栽培、立体栽培、仿野生栽培等。
铁皮石斛目前发展面积最大,一般种植地点为山区丘陵,种植方式为设施栽培、立体种植、仿野生栽培。目前,云南、贵州、浙江等省铁皮石斛种植面积均超万亩。
霍山石斛主要在安徽霍山进行人工种植,仅霍山一县就有近万亩的规模。
紫皮石斛主要集中在云南龙陵,种植面积超2万亩。
金钗石斛在贵州赤水种植有8万多亩,在四川泸州种植超2万亩。
有一定产量和面积的石斛种类还有鼓槌石斛、虫草石斛、兜唇石斛、美花石斛、叠鞘石斛、流苏石斛等。
曾经只能在野外见到的石斛,近年来出现在了温室大棚的苗床上、树桩上。近几年发展起来的仿野生种植方式,让人们能轻易地欣赏到平时只有在树林里、悬崖峭壁上才能看到的石斛花绽放的美景。
人工栽培的铁皮石斛带来了希望,2010年,为了减少对野外资源的采挖破坏,提高药用石斛的产量,中科院华南植物园培育出铁皮石斛的药用栽培品种——中科1号铁皮石斛。这个栽培品种比野生种具有更茁壮的假鳞茎,其粗度和长度都比野生种更具优势,产药量增幅不少。希望这些栽培种可以满足药用需求,让自然界那些仅存的野生石斛得到喘息,在崖壁上再次开出美丽的花朵。
石斛产业发展瓶颈
大力推广铁皮石斛仿野生种植模式。铁皮石斛仿野生种植模式主要通过将铁皮石斛在林下种植或者附生在林木上,品质接近野生铁皮石斛等特点,从根本上解决设施栽培存在的土地资源制约、投入大、产品质量不如野生等问题,拓展铁皮石斛产业发展空间,是未来铁皮石斛产业发展的重要方向。
1、根据现行的政策法规,以铁皮石斛为原料只能生产药字号、健字号产品,不能生产普通食品。铁皮石斛产品的精深加工和市场开发产业链还未得到延伸。
2、铁皮石斛品种繁多,而且由于盲目引种杂交造成种源混杂。不同品种、产地、种植方式和收期的铁皮石斛的药用价值、产品成分和功能功效有很大的差异。
3、目前已知铁皮石斛产业相关的行业标准有《铁皮石斛栽培技术规程》(LY/T 2547-2015)、《铁皮石斛杂交育种技术规程》(LY/T 2698-2016) 和国家药典中规定的铁皮石斛成份含量的检测标准,亟需在优质种苗选育、标准化种植和采收、产品质量分级、农药和重金属残留限量等方面建立统一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体系。
这些地方在规模种植石斛
浙江德清:
在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的一铁皮石斛种植基地里,2000万株铁皮石斛进入盛花期,工人们正忙着采摘石斛花。目前,该基地的石斛花年创收超过500万元,成为当地群众就业增收的支柱产业。
贵州大学石斛研究院示范种植区:
大棚里、树桩上、石块上、花盆里种植的金钗石斛、铁皮石斛、束花石斛、鼓槌石斛等几十种石斛,科研团队收集了50多份石斛种质资源的相关资料,研究了其遗传多样性,经发掘和培育,申请认定了贵州省石斛新品种2个——赤钗1号、锦斛1号,这两大品种产量高、抗性强、药用成分含量高,目前已推广应用数万亩。
江西婺源大鄣山林场:
霍山石斛是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首次在安徽大别山区霍山县发现并被命名,被列入IUCN(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物种红色名录中极危等级,也是我国重点保护植物。霍山石斛是名贵中药材,使用历史悠久,安徽、江西、湖南、湖北均系其历史分布地。在江西婺源大鄣山林场海拔六七百米的山谷中,工作人员将霍山石斛种苗回归野外栽种,这些种苗均由生长在婺源县境内的霍山石斛野生种源繁育而成。
龙陵县石斛产业:
翻开龙陵县石斛产业发展的“日历”,全县先后获得“中国石斛产业发展联盟会员单位”“全国首批有机栽培示范企业”“中国紫皮石斛之乡”“云药之乡”等称号,目前全县紫皮石斛产量分别占全国70%、全省80%和全市90%以上;培育规模以上企业8家和专业合作社37户;从事石斛种植及枫斗加工农户达1.2万户4.4万人,占全县农业人口的五分之一;2019年全县石斛栽培面积900万平方米,实现石斛鲜条产量3600吨、农业产值5.1亿元,其中惠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含石斛枫斗加工农户)1266户4500多人。
据了解,目前市场对铁皮石斛的需求逐年递增,因此需要加强对铁皮石斛种植技术的研究,促进我国铁皮石斛种植业的发展,更好地满足国内市场对铁皮石斛的需求。随着生活水平提高,人们的保健意识有了很大提升,对铁皮石斛的需求会越来越大,因此铁皮石斛种植业有很好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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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历四月廿八
(2022年5月28日)
恭迎药王菩萨圣诞日
药王菩萨,是施与良药,救治众生身、心病苦的菩萨,是《法华经》中燃烧自身,以供养诸佛的大菩萨,为阿弥陀佛二十五菩萨之一。
药王菩萨与药上菩萨,有时取代文殊、普贤菩萨,被作为佛陀的左右胁侍。药王、药上本为兄弟,因供养比丘僧众,并施药救人,得众人赞赏,被尊称为药王和药上。后兄弟施医行善,双双修成菩萨。佛曾言,这两兄弟将在未来世成佛,号净眼如来和净藏如来。
药王菩萨指示我们不单要医好目前之病,也要医好历劫之病。故此我们要施药、施妙法于百千大众,令其彻底离开病苦、痛苦,这才是药王菩萨真正的施药精神。
值此殊胜吉日,请戒杀放生,礼佛诵经,供养三宝,行持诸善法等,祈愿菩萨加被,世界病疫早息,一切有情身心康泰,平安吉祥。
南无药王菩萨摩诃萨
南无药王菩萨摩诃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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