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19年十大典型案例】12月26日上午,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9年十大典型案例,涉及食品、药品、价格、不正当竞争等多个领域。据悉,全市共查处虚假宣传、添加剂超标、抽检不合格、无证经营等各类违法案件877件,罚没款近1300万元,有效规范维护了市场经营秩序。
案例一:佳之源超市不正当竞争案
在全市“山寨食品”专项整治行动中,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县双山子镇佳之源超市销售的“承德杏仁露”饮料的手提袋与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的“露露杏仁露”饮料的手提袋图案、颜色、布局及代言人等高度相似,极易使消费者误导,产生混淆。
当事人的行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被依法没收违法商品21箱,并罚款1万元。
案例二:啤酒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经监督抽检,河北某大型啤酒厂于2019年3月8日和2019年3月3日生产的啤酒酒精度未达到根据GB/T4927-2008《啤酒》中有关酒精度的规定要求。
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厂立即召回不合格产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没收违法所得3.52万元,并行政处罚11.03万。
案例三: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粉条案
昌黎县军昌粉丝厂于2019年1月3日生产的粉条经抽样检测,该批产品中铝的残留量239mg/kg,超过了食品安全标准200mg/kg。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厂立即召回不合格产品,给予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粉条1998kg,并处罚款9万元。
案例四:公司非法出租出借许可证案
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8日在对秦皇岛某饮片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公司财务室发现的三张管理费收据。同时,该公司把三间库房分别提供给宋某等嫌疑人进行库存饮片销售,并为他们提供资质证明、往来票据等经营条件。
经查,该公司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便利条件,涉嫌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对此,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8万元,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即24万元的罚款。
案例五: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可证》经营药品案
2019年11日18月,按照“昆仑行动”的统一安排,执法部门充分运用行刑衔接大数据监管平台的作用,对重点线索进行锁定。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公安部门联合对付某某现场检查,发现其车库存放有缬沙坦氯地平片、缬沙坦胶囊等7个品种共计305盒药品,经查,付某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付某某无证从事药品经营时间久远,且数额较大,多为网络交易,其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11月22日,付某某被移送至秦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依法审查。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审理中。
案例六:海浴场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案
2019年7月1日实施的《秦皇岛市海水浴场管理条例》规定:“海水浴场应当免费开放”。秦市某旅游海浴场无视法规,将浴场划分成经营区和免费区,且沿海海滩均为经营区域,免费区设在偏远外围区域。对自带的太阳伞和帐篷进入其经营区的游客,以沙滩维护费的名义收强制取太阳伞150元/个、帐篷100元/个等费用。
该浴场经营者擅自划分海水浴场收费区域,并变相强制收费的行为,损害了城市良好形象,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退还消费者多付价款,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业整顿,并罚款80万元。
案例七:公司销售不合格防水卷材案
经举报,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包秦皇岛铂悦山小区防水维修工程项目期间,购买不合格防水卷材并准备使用。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并委托对该批防水卷材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论不合格。
该公司购买不合格防水卷材存在主观故意性,行为性质恶劣,且案发后拒不主动接受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使用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销售的不合格防水卷材588卷,并处违法销售不合格防水卷材货值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处32.45万元。
案例八:珠宝首饰公司商标侵权案
2019年8月9日,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昆仑四号”行动中,联合北京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海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市内某珠宝首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宝格丽股份有限公司、梵克雅宝有限公司、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人员现场对扣押的商品进行鉴定,结论为假冒产品。经进一步侦办,当事人共进涉案商品202件,销售金额共计8934.56元,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为17.01万元。
当事人为谋取利益,在没有取得权利人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带有权利人注册商标标识的珠宝首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被依法没收未售的侵权首饰187件,并处罚款60.08万元。
案例九:化妆品店涉嫌提供虚假检验检疫证明案
2019年7月26日,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 “昆仑三号”行动中,与上海鼎衡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联合对位于海港区博维中央公园2-1-104室的日妆化妆品店进行检查。查获尚未售出未经批准及未经检验检疫的日本进口的资生堂旗下品牌系列化妆品7种,共计462件。当事人已销售商品违法所得共计2040元,总货值金额为35658元。。
经鉴定,涉案产品属株式会社资生堂日本生产的产品,但无进口批件、无中文标签、无现用日期、未经检验检疫。当事人提供虚假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其属于销售未经批准及未经检验检疫的日本进口化妆品行为。秦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未售的化妆品462件,没收违法所得2040元,并处罚款10.69万元。
案例十:同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案
2019年7月27日,群众举报秦皇岛同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零食头等舱”项目中有欺诈加盟商、虚假宣传的行为。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利用网络、宣传资料等对公司所作的业务进行夸大、虚假宣传。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在全球加盟网上和本公司统一编写的宣传资料上都有大肆宣传极具诱惑力和虚假的宣传用语。
本案当事人为牟取利益,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扰乱了社会正常的市场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30万元。(燕都融媒体记者杨琦)
案例一:佳之源超市不正当竞争案
在全市“山寨食品”专项整治行动中,青龙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县双山子镇佳之源超市销售的“承德杏仁露”饮料的手提袋与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的“露露杏仁露”饮料的手提袋图案、颜色、布局及代言人等高度相似,极易使消费者误导,产生混淆。
当事人的行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被依法没收违法商品21箱,并罚款1万元。
案例二:啤酒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经监督抽检,河北某大型啤酒厂于2019年3月8日和2019年3月3日生产的啤酒酒精度未达到根据GB/T4927-2008《啤酒》中有关酒精度的规定要求。
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厂立即召回不合格产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没收违法所得3.52万元,并行政处罚11.03万。
案例三: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粉条案
昌黎县军昌粉丝厂于2019年1月3日生产的粉条经抽样检测,该批产品中铝的残留量239mg/kg,超过了食品安全标准200mg/kg。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厂立即召回不合格产品,给予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粉条1998kg,并处罚款9万元。
案例四:公司非法出租出借许可证案
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8日在对秦皇岛某饮片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公司财务室发现的三张管理费收据。同时,该公司把三间库房分别提供给宋某等嫌疑人进行库存饮片销售,并为他们提供资质证明、往来票据等经营条件。
经查,该公司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便利条件,涉嫌违反《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对此,没收该公司违法所得8万元,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即24万元的罚款。
案例五:涉嫌未取得《药品经营可证》经营药品案
2019年11日18月,按照“昆仑行动”的统一安排,执法部门充分运用行刑衔接大数据监管平台的作用,对重点线索进行锁定。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公安部门联合对付某某现场检查,发现其车库存放有缬沙坦氯地平片、缬沙坦胶囊等7个品种共计305盒药品,经查,付某某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付某某无证从事药品经营时间久远,且数额较大,多为网络交易,其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11月22日,付某某被移送至秦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依法审查。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审理中。
案例六:海浴场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案
2019年7月1日实施的《秦皇岛市海水浴场管理条例》规定:“海水浴场应当免费开放”。秦市某旅游海浴场无视法规,将浴场划分成经营区和免费区,且沿海海滩均为经营区域,免费区设在偏远外围区域。对自带的太阳伞和帐篷进入其经营区的游客,以沙滩维护费的名义收强制取太阳伞150元/个、帐篷100元/个等费用。
该浴场经营者擅自划分海水浴场收费区域,并变相强制收费的行为,损害了城市良好形象,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退还消费者多付价款,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业整顿,并罚款80万元。
案例七:公司销售不合格防水卷材案
经举报,北京中联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包秦皇岛铂悦山小区防水维修工程项目期间,购买不合格防水卷材并准备使用。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并委托对该批防水卷材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论不合格。
该公司购买不合格防水卷材存在主观故意性,行为性质恶劣,且案发后拒不主动接受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使用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销售的不合格防水卷材588卷,并处违法销售不合格防水卷材货值金额三倍以下的罚款处32.45万元。
案例八:珠宝首饰公司商标侵权案
2019年8月9日,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昆仑四号”行动中,联合北京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海精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市内某珠宝首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宝格丽股份有限公司、梵克雅宝有限公司、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人员现场对扣押的商品进行鉴定,结论为假冒产品。经进一步侦办,当事人共进涉案商品202件,销售金额共计8934.56元,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为17.01万元。
当事人为谋取利益,在没有取得权利人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带有权利人注册商标标识的珠宝首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被依法没收未售的侵权首饰187件,并处罚款60.08万元。
案例九:化妆品店涉嫌提供虚假检验检疫证明案
2019年7月26日,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 “昆仑三号”行动中,与上海鼎衡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联合对位于海港区博维中央公园2-1-104室的日妆化妆品店进行检查。查获尚未售出未经批准及未经检验检疫的日本进口的资生堂旗下品牌系列化妆品7种,共计462件。当事人已销售商品违法所得共计2040元,总货值金额为35658元。。
经鉴定,涉案产品属株式会社资生堂日本生产的产品,但无进口批件、无中文标签、无现用日期、未经检验检疫。当事人提供虚假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其属于销售未经批准及未经检验检疫的日本进口化妆品行为。秦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未售的化妆品462件,没收违法所得2040元,并处罚款10.69万元。
案例十:同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案
2019年7月27日,群众举报秦皇岛同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零食头等舱”项目中有欺诈加盟商、虚假宣传的行为。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公司利用网络、宣传资料等对公司所作的业务进行夸大、虚假宣传。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在全球加盟网上和本公司统一编写的宣传资料上都有大肆宣传极具诱惑力和虚假的宣传用语。
本案当事人为牟取利益,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扰乱了社会正常的市场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30万元。(燕都融媒体记者杨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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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人气明星楼盘”获得者是:保利天汇、富力悦禧城、新世界凯粤湾、品秀星樾、品秀星瀚、保利拾光年、南沙保利城、龙湖揽境、恒大御泉四季、恒大银湖城、合景天峻广场、珠光御景山水城、清远佳兆业城市广场。恭喜~
“年度区域封面楼盘”获得者是:中国铁建海语熙岸、大壮名城、领南丨星河荣誉、珠江壹城、电建地产 洺悦华府。恭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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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38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整改完毕】12月9日,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下半年生产环节38份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公告。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饼干、豆制品、方便食品、糕点、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调味品、饮料、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等21类305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67批次,不合格样品38批次。
泰安市泰山赤灵芝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食用菌粉(固体饮料),标签未按GB 7718-2011、GB 28050-2011中的相关要求标示,标准规定应符合GB 7718-2011、GB 28050-2011标准要求。
泰安鲁邦电力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泉水,标签未按GB 7718-2011、GB 28050-2011中的相关要求标示,标准规定应符合GB 7718-2011、GB 28050-2011标准要求。
泰安市泰山区依墨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酱猪耳,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出值为55mg/kg,标准规定为≤30mg/kg。
泰安市泰山区丽丽食品加工店生产的酱猪蹄,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出值为78mg/kg,标准规定为≤30mg/kg。
泰安市泰山区丽丽食品加工店生产的苦肠,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出值为50mg/kg,标准规定为≤30mg/kg。
泰安市泰山区传斌佳肴店生产的酱狗肉,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出值为170mg/kg,标准规定为≤30mg/kg。
泰安市泰山区铭杰食品加工厂生产的芹菜鸡肉丸,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出值为250mg/kg,标准规定为≤30mg/kg。
泰安市泰山区铭杰食品加工厂生产的四喜丸子,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出值为66mg/kg,标准规定为≤30mg/kg。
泰安市泰山区小象桃酥店生产的咸味麻花,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62g/100g,标准规定为≤0.25g/100g。
泰安市泰山区华泰面粉厂生产的高档通用面粉,标签未按GB 7718-2011、 GB 28050-2011中的相关要求标示,标准规定应符合GB 7718-2011、 GB 28050-2011标准要求。
泰安市君思饮茶叶有限公司生产的那一叶绿茶,标签未按GB 7718-2011、GB 28050-2011中的相关要求标示,标准规定应符合GB 7718-2011、GB 28050-2011标准要求。
泰安市泰山区大自然手工女儿茶厂生产的泰春手工女儿茶,标签未按GB 7718-2011、GB 28050-2011中的相关要求标示,标准规定应符合GB 7718-2011、GB 28050-2011标准要求。
泰安市泰山区沁园春女儿茶厂生产的儒桐女儿茶,标签未按GB 7718-2011、GB 28050-2011中的相关要求标示,标准规定应符合GB 7718-2011、GB 28050-2011标准要求。
泰安市泰山区茗青女儿茶厂生产的碧霞湖女儿茶,标签未按GB 7718-2011、GB 28050-2011中的相关要求标示,标准规定应符合GB 7718-2011、GB 28050-2011标准要求。
泰安市润泽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水,标签未按GB 7718-2011、GB 28050-2011中的相关要求标示,标准规定应符合GB 7718-2011、GB 28050-2011标准要求。
泰安市泰山区宁家结庄迎福佳肴店生产的酱苦肠,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出值为64mg/kg,标准规定为≤30mg/kg。
泰安市泰山区高川食品加工中心生产的猪皮冻,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出值为56mg/kg,标准规定为≤30mg/kg。
泰安泰山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猴头菇桃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45g/100g,标准规定为≤0.25g/100g。
山东泰山大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天外村女儿红茶,标签未按GB 7718-2011、GB 28050-2011中的相关要求标示,标准规定应符合GB 7718-2011、GB 28050-2011标准要求。
山东泰山大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天外村女儿茶(泰山绿茶),标签未按GB 7718-2011、GB 28050-2011中的相关要求标示,标准规定应符合GB 7718-2011、GB 28050-2011标准要求。
泰安粮佳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俄罗斯列巴(硬式面包),标签未按GB 7718-2011、 GB 28050-2011中的相关要求标示,标准规定应符合GB 7718-2011、 GB 28050-2011标准要求。
泰安市泰山区坤诚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麻辣烫底料,标签未按GB 7718-2011、GB 28050-2011中的相关要求标示,标准规定应符合GB 7718-2011、GB 28050-2011标准要求。
泰安市泰山区皮福记香油有限公司生产的纯芝麻酱,标签未按GB 7718-2011、GB 28050-2011中的相关要求标示,标准规定应符合GB 7718-2011、GB 28050-2011标准要求。
泰安市山农大药业有限公司新海蓝蜂业分公司生产的百花蜂蜜,标签未按GB 7718-2011、GB 28050-2011中的相关要求标示,标准规定应符合GB 7718-2011、GB 28050-2011标准要求。
泰安市山农大药业有限公司新海蓝蜂业分公司生产的枣花蜂蜜,标签未按GB 7718-2011、GB 28050-2011中的相关要求标示,标准规定应符合GB 7718-2011、GB 28050-2011标准要求。
泰安市山农大药业有限公司新海蓝蜂业分公司生产的洋槐蜂蜜,标签未按GB 7718-2011、GB 28050-2011中的相关要求标示,标准规定应符合GB 7718-2011、GB 28050-2011标准要求。
泰安生力源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同欣力速活饮用水,标签未按GB 7718-2011、GB 28050-2011中的相关要求标示,标准规定应符合GB 7718-2011、GB 28050-2011标准要求。
泰安市大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压榨玉米油,标签未按GB 7718-2011、GB 28050-2011中的相关要求标示,标准规定应符合GB 7718-2011、GB 28050-2011标准要求。(大众网·海报新闻)
泰安市大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生浓香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未按GB 7718-2011、GB 28050-2011中的相关要求标示,标准规定应符合GB 7718-2011、GB 28050-2011标准要求。
泰安市泰山区皮福记香油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磨香油,标签未按GB 7718-2011、GB 28050-2011中的相关要求标示,标准规定应符合GB 7718-2011、GB 28050-2011标准要求。
泰安市福祥食品加工中心生产的阿胶贡枣,标签未按GB 7718-2011、GB 28050-2011中的相关要求标示,标准规定应符合GB 7718-2011、GB 28050-2011标准要求。
泰安九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肉片(速冻生制品),标签未按SB/T 10379-2012、GB 7718-2011、GB 28050-2011中的相关要求标示,标准规定应符合SB/T 10379-2012、GB 7718-2011、GB 28050-2011标准要求。
泰安九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脆香骨,标签未按SB/T 10379-2012、GB 7718-2011、GB 28050-2011中的相关要求标示,标准规定应符合SB/T 10379-2012、GB 7718-2011、GB 28050-2011标准要求。
山东茶颜悦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枫糖水果燕麦片,标签未按GB 7718-2011、GB 28050-2011中的相关要求标示,标准规定应符合GB 7718-2011、GB 28050-2011标准要求。
泰安市绿佳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东北稻花香米,标签未按GB 7718-2011、GB 28050-2011中的相关要求标示,标准规定应符合GB 7718-2011、GB 28050-2011标准要求。
泰安市绿佳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米,标签未按GB 7718-2011、GB 28050-2011中的相关要求标示,标准规定应符合GB 7718-2011、GB 28050-2011标准要求。
泰安市绿佳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西黄小米,标签未按GB 7718-2011、GB 28050-2011中的相关要求标示,标准规定应符合GB 7718-2011、GB 28050-2011标准要求。
泰安市泰山区尚盛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球形爆米花,标签未按GB 7718-2011、GB 28050-2011、GB/T 22699-2008中的相关要求标示,标准规定应符合GB 7718-2011、GB 28050-2011、GB/T 22699-2008标准要求。
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述产品不合格报告后,立刻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并向上述食品生产企业下达停止生产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的通知,根据违法情形立案开展调查工作或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在辖区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上述食品生产企业针对不合格内容立刻进行了整改,并交第三方检测机构再次进行检验,检验合格。
泰安市泰山赤灵芝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食用菌粉(固体饮料),标签未按GB 7718-2011、GB 28050-2011中的相关要求标示,标准规定应符合GB 7718-2011、GB 28050-2011标准要求。
泰安鲁邦电力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天然泉水,标签未按GB 7718-2011、GB 28050-2011中的相关要求标示,标准规定应符合GB 7718-2011、GB 28050-2011标准要求。
泰安市泰山区依墨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酱猪耳,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出值为55mg/kg,标准规定为≤30mg/kg。
泰安市泰山区丽丽食品加工店生产的酱猪蹄,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出值为78mg/kg,标准规定为≤30mg/kg。
泰安市泰山区丽丽食品加工店生产的苦肠,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出值为50mg/kg,标准规定为≤30mg/kg。
泰安市泰山区传斌佳肴店生产的酱狗肉,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出值为170mg/kg,标准规定为≤30mg/kg。
泰安市泰山区铭杰食品加工厂生产的芹菜鸡肉丸,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出值为250mg/kg,标准规定为≤30mg/kg。
泰安市泰山区铭杰食品加工厂生产的四喜丸子,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出值为66mg/kg,标准规定为≤30mg/kg。
泰安市泰山区小象桃酥店生产的咸味麻花,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62g/100g,标准规定为≤0.25g/100g。
泰安市泰山区华泰面粉厂生产的高档通用面粉,标签未按GB 7718-2011、 GB 28050-2011中的相关要求标示,标准规定应符合GB 7718-2011、 GB 28050-2011标准要求。
泰安市君思饮茶叶有限公司生产的那一叶绿茶,标签未按GB 7718-2011、GB 28050-2011中的相关要求标示,标准规定应符合GB 7718-2011、GB 28050-2011标准要求。
泰安市泰山区大自然手工女儿茶厂生产的泰春手工女儿茶,标签未按GB 7718-2011、GB 28050-2011中的相关要求标示,标准规定应符合GB 7718-2011、GB 28050-2011标准要求。
泰安市泰山区沁园春女儿茶厂生产的儒桐女儿茶,标签未按GB 7718-2011、GB 28050-2011中的相关要求标示,标准规定应符合GB 7718-2011、GB 28050-2011标准要求。
泰安市泰山区茗青女儿茶厂生产的碧霞湖女儿茶,标签未按GB 7718-2011、GB 28050-2011中的相关要求标示,标准规定应符合GB 7718-2011、GB 28050-2011标准要求。
泰安市润泽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水,标签未按GB 7718-2011、GB 28050-2011中的相关要求标示,标准规定应符合GB 7718-2011、GB 28050-2011标准要求。
泰安市泰山区宁家结庄迎福佳肴店生产的酱苦肠,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出值为64mg/kg,标准规定为≤30mg/kg。
泰安市泰山区高川食品加工中心生产的猪皮冻,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出值为56mg/kg,标准规定为≤30mg/kg。
泰安泰山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猴头菇桃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45g/100g,标准规定为≤0.25g/100g。
山东泰山大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天外村女儿红茶,标签未按GB 7718-2011、GB 28050-2011中的相关要求标示,标准规定应符合GB 7718-2011、GB 28050-2011标准要求。
山东泰山大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天外村女儿茶(泰山绿茶),标签未按GB 7718-2011、GB 28050-2011中的相关要求标示,标准规定应符合GB 7718-2011、GB 28050-2011标准要求。
泰安粮佳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俄罗斯列巴(硬式面包),标签未按GB 7718-2011、 GB 28050-2011中的相关要求标示,标准规定应符合GB 7718-2011、 GB 28050-2011标准要求。
泰安市泰山区坤诚食品加工厂生产的麻辣烫底料,标签未按GB 7718-2011、GB 28050-2011中的相关要求标示,标准规定应符合GB 7718-2011、GB 28050-2011标准要求。
泰安市泰山区皮福记香油有限公司生产的纯芝麻酱,标签未按GB 7718-2011、GB 28050-2011中的相关要求标示,标准规定应符合GB 7718-2011、GB 28050-2011标准要求。
泰安市山农大药业有限公司新海蓝蜂业分公司生产的百花蜂蜜,标签未按GB 7718-2011、GB 28050-2011中的相关要求标示,标准规定应符合GB 7718-2011、GB 28050-2011标准要求。
泰安市山农大药业有限公司新海蓝蜂业分公司生产的枣花蜂蜜,标签未按GB 7718-2011、GB 28050-2011中的相关要求标示,标准规定应符合GB 7718-2011、GB 28050-2011标准要求。
泰安市山农大药业有限公司新海蓝蜂业分公司生产的洋槐蜂蜜,标签未按GB 7718-2011、GB 28050-2011中的相关要求标示,标准规定应符合GB 7718-2011、GB 28050-2011标准要求。
泰安生力源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同欣力速活饮用水,标签未按GB 7718-2011、GB 28050-2011中的相关要求标示,标准规定应符合GB 7718-2011、GB 28050-2011标准要求。
泰安市大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压榨玉米油,标签未按GB 7718-2011、GB 28050-2011中的相关要求标示,标准规定应符合GB 7718-2011、GB 28050-2011标准要求。(大众网·海报新闻)
泰安市大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生浓香食用植物调和油,标签未按GB 7718-2011、GB 28050-2011中的相关要求标示,标准规定应符合GB 7718-2011、GB 28050-2011标准要求。
泰安市泰山区皮福记香油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磨香油,标签未按GB 7718-2011、GB 28050-2011中的相关要求标示,标准规定应符合GB 7718-2011、GB 28050-2011标准要求。
泰安市福祥食品加工中心生产的阿胶贡枣,标签未按GB 7718-2011、GB 28050-2011中的相关要求标示,标准规定应符合GB 7718-2011、GB 28050-2011标准要求。
泰安九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肉片(速冻生制品),标签未按SB/T 10379-2012、GB 7718-2011、GB 28050-2011中的相关要求标示,标准规定应符合SB/T 10379-2012、GB 7718-2011、GB 28050-2011标准要求。
泰安九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脆香骨,标签未按SB/T 10379-2012、GB 7718-2011、GB 28050-2011中的相关要求标示,标准规定应符合SB/T 10379-2012、GB 7718-2011、GB 28050-2011标准要求。
山东茶颜悦色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枫糖水果燕麦片,标签未按GB 7718-2011、GB 28050-2011中的相关要求标示,标准规定应符合GB 7718-2011、GB 28050-2011标准要求。
泰安市绿佳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东北稻花香米,标签未按GB 7718-2011、GB 28050-2011中的相关要求标示,标准规定应符合GB 7718-2011、GB 28050-2011标准要求。
泰安市绿佳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米,标签未按GB 7718-2011、GB 28050-2011中的相关要求标示,标准规定应符合GB 7718-2011、GB 28050-2011标准要求。
泰安市绿佳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西黄小米,标签未按GB 7718-2011、GB 28050-2011中的相关要求标示,标准规定应符合GB 7718-2011、GB 28050-2011标准要求。
泰安市泰山区尚盛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球形爆米花,标签未按GB 7718-2011、GB 28050-2011、GB/T 22699-2008中的相关要求标示,标准规定应符合GB 7718-2011、GB 28050-2011、GB/T 22699-2008标准要求。
泰安市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上述产品不合格报告后,立刻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并向上述食品生产企业下达停止生产销售、召回不合格产品的通知,根据违法情形立案开展调查工作或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在辖区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上述食品生产企业针对不合格内容立刻进行了整改,并交第三方检测机构再次进行检验,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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