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那些事[超话]#1978年,湖北武汉空军修建厂房,开山炸石。突然发现一座大型古墓,古墓中有个18000斤的棺木。考古人员打开棺盖,发现23个陪葬的妙龄少女,心生恐惧。
一天,武汉空军在擂鼓墩扩建厂房,准备开山炸石。
“轰隆”一声,地上突然冒出一片褐色土层。
现场指挥领导员怀疑,这下面恐怕有古墓,马上回去报告上级。
考古专家接到信息后,立刻组织勘探小队来现场钻探发掘,当时的考古专家是谭维四。
挖着挖着,大家发现,地下有水溢出来,墓的中部,还有一个0.5平方米的盗洞。
考古队员心里一凉:“难道墓里的东西已经被盗光?”
谭维四深思了一下,说:“这个盗洞这么小,当时就算有盗贼,也只是小盗。墓葬这么大,里面肯定有很多大型的青铜器,不可能被盗光的。”
考古人员听了,马上来了精神,继续挖掘。
原来,西汉时期有一个盗墓贼,打开墓洞跳进去后,被墓里的气体熏死了。
外面的人以为墓里有暗器,匆匆埋好墓洞,没人敢再动。
渐渐地,墓室上层的盖板显露出来,考古队员们用吊车吊起盖板,心情激动又紧张。
可刚吊起盖板,一个队员喊道:“不好!有积水!”
只见墓室内全是浑水,有一些木棺浮在上面。
考古队员们泄气了:“辛苦这么久,没想到挖到一个没价值的古墓,那么多积水,文物都腐蚀变坏了。”
谭维四不放弃,鼓励大家说:“你们看!木棺外观完好,里面可能没被破坏,咱把它们吊出来!”
考古队员在谭维四的指挥下,把里面的木棺一一吊出,再用水泵把墓室里的水全部抽干。
这下,考古队员可以专心研究墓葬。
考古队员打开棺木的盖子,看到很多女性尸骨,年龄在13-25岁之间,都是正值妙龄的少女,整个墓葬有23具这样的女尸。
她们应该是墓主人生前的妃嫔,或者近身服待的宫女。
随着水慢慢被抽干,墓内水位下降,考古队员发现,墓室分东、西、中、北四室,都是长方形。
主棺放在东室,重达18000斤。两条吊车同时起吊,棺木都纹丝不动。
棺壁上的浮雕、圆雕等花纹色彩鲜艳,线条流畅。
更奇特的是,棺外下方有一个小门,有人猜测,这是为了棺内之人,死后也可以出来遛达。
另外,考古队员清出500多件文物,包括金、玉、石、铜、琉璃等。
墓室的北室放着造型奇特的青铜兵器和车马器,西室放了13具陪葬棺,东室放了8具陪葬棺。
东室的8具陪葬棺里,是曾侯乙的妃子。
西室的13具陪葬棺里,是负责奏乐的女乐师。
中室里随葬的是国宝级的文物:曾侯乙编钟。
究竟是怎样的墓主人,享用如此巨大的棺木,拥有这么多乐器,让这么多妙龄少女陪葬?
清理了4天4夜,考古队员们清出一具男性人骨,年龄在45岁左右,身高1.62米。
在主棺旁,考古队员发现一柄战国时期的戈,确定了墓主人的身份,戈上刻有“曾侯乙之寝戈”的铭文。
考古队断定,墓主人是战国时期曾国的诸侯,名字叫“乙”。
他的墓葬就是一个2400多年前,战国晚期的地下乐宫。采用的葬法是天子才能用的九鼎八簋。
可见,战国时期礼制的一种崩坏,那时候,作为诸侯的乙,已经越级。
也许是因为,当时的曾国,和楚国的关系比较好。
根据《史记卷四十·楚世家》记载,公元前506年,吴王阖闾攻打楚国,一举攻破楚国都城郢。
楚昭王逃奔到云梦泽时,被吴军射伤。他一直逃到随国,随侯紧闭城门,挡住吴王阖闾。
吴王阖闾追至城门,对随侯说:“如果你不把楚昭王交给吴国,楚国迟早会灭了你们随国。”
随侯说:“楚昭王不在随国,况且,楚国与随国友好,我们不会打起来的。”吴王只好离开。
楚昭王因此逃过一切,对随侯感激不尽。
随后,楚国等到援军,最终打败吴军,得以归国复位。
楚昭王为了报答随国,下令楚随两国不得交战。
专家们确定,随国就是后来的曾国,墓主人曾侯乙就是随侯的子孙。
而曾侯乙编钟,是楚昭王的后人楚惠王送给曾侯乙的谢礼。
在这之前,史料中有随国的记载,但随国铜器从未出土过。反而常发现曾国铜器,可是,史料上,并没有关于曾国的记载。
直到曾侯乙墓被发现后,延续36年的“曾随之谜”才被解开。
#创作力计划#
一天,武汉空军在擂鼓墩扩建厂房,准备开山炸石。
“轰隆”一声,地上突然冒出一片褐色土层。
现场指挥领导员怀疑,这下面恐怕有古墓,马上回去报告上级。
考古专家接到信息后,立刻组织勘探小队来现场钻探发掘,当时的考古专家是谭维四。
挖着挖着,大家发现,地下有水溢出来,墓的中部,还有一个0.5平方米的盗洞。
考古队员心里一凉:“难道墓里的东西已经被盗光?”
谭维四深思了一下,说:“这个盗洞这么小,当时就算有盗贼,也只是小盗。墓葬这么大,里面肯定有很多大型的青铜器,不可能被盗光的。”
考古人员听了,马上来了精神,继续挖掘。
原来,西汉时期有一个盗墓贼,打开墓洞跳进去后,被墓里的气体熏死了。
外面的人以为墓里有暗器,匆匆埋好墓洞,没人敢再动。
渐渐地,墓室上层的盖板显露出来,考古队员们用吊车吊起盖板,心情激动又紧张。
可刚吊起盖板,一个队员喊道:“不好!有积水!”
只见墓室内全是浑水,有一些木棺浮在上面。
考古队员们泄气了:“辛苦这么久,没想到挖到一个没价值的古墓,那么多积水,文物都腐蚀变坏了。”
谭维四不放弃,鼓励大家说:“你们看!木棺外观完好,里面可能没被破坏,咱把它们吊出来!”
考古队员在谭维四的指挥下,把里面的木棺一一吊出,再用水泵把墓室里的水全部抽干。
这下,考古队员可以专心研究墓葬。
考古队员打开棺木的盖子,看到很多女性尸骨,年龄在13-25岁之间,都是正值妙龄的少女,整个墓葬有23具这样的女尸。
她们应该是墓主人生前的妃嫔,或者近身服待的宫女。
随着水慢慢被抽干,墓内水位下降,考古队员发现,墓室分东、西、中、北四室,都是长方形。
主棺放在东室,重达18000斤。两条吊车同时起吊,棺木都纹丝不动。
棺壁上的浮雕、圆雕等花纹色彩鲜艳,线条流畅。
更奇特的是,棺外下方有一个小门,有人猜测,这是为了棺内之人,死后也可以出来遛达。
另外,考古队员清出500多件文物,包括金、玉、石、铜、琉璃等。
墓室的北室放着造型奇特的青铜兵器和车马器,西室放了13具陪葬棺,东室放了8具陪葬棺。
东室的8具陪葬棺里,是曾侯乙的妃子。
西室的13具陪葬棺里,是负责奏乐的女乐师。
中室里随葬的是国宝级的文物:曾侯乙编钟。
究竟是怎样的墓主人,享用如此巨大的棺木,拥有这么多乐器,让这么多妙龄少女陪葬?
清理了4天4夜,考古队员们清出一具男性人骨,年龄在45岁左右,身高1.62米。
在主棺旁,考古队员发现一柄战国时期的戈,确定了墓主人的身份,戈上刻有“曾侯乙之寝戈”的铭文。
考古队断定,墓主人是战国时期曾国的诸侯,名字叫“乙”。
他的墓葬就是一个2400多年前,战国晚期的地下乐宫。采用的葬法是天子才能用的九鼎八簋。
可见,战国时期礼制的一种崩坏,那时候,作为诸侯的乙,已经越级。
也许是因为,当时的曾国,和楚国的关系比较好。
根据《史记卷四十·楚世家》记载,公元前506年,吴王阖闾攻打楚国,一举攻破楚国都城郢。
楚昭王逃奔到云梦泽时,被吴军射伤。他一直逃到随国,随侯紧闭城门,挡住吴王阖闾。
吴王阖闾追至城门,对随侯说:“如果你不把楚昭王交给吴国,楚国迟早会灭了你们随国。”
随侯说:“楚昭王不在随国,况且,楚国与随国友好,我们不会打起来的。”吴王只好离开。
楚昭王因此逃过一切,对随侯感激不尽。
随后,楚国等到援军,最终打败吴军,得以归国复位。
楚昭王为了报答随国,下令楚随两国不得交战。
专家们确定,随国就是后来的曾国,墓主人曾侯乙就是随侯的子孙。
而曾侯乙编钟,是楚昭王的后人楚惠王送给曾侯乙的谢礼。
在这之前,史料中有随国的记载,但随国铜器从未出土过。反而常发现曾国铜器,可是,史料上,并没有关于曾国的记载。
直到曾侯乙墓被发现后,延续36年的“曾随之谜”才被解开。
#创作力计划#
【#十堰男子一夜盗8家商铺被抓# 】近日,十堰沿街8家商铺被盗,十堰茅箭区民警仅在接到受害人报警4小时内将嫌疑人抓获。据了解,偷盗的男子刘某有多次盗窃前科,已经成为了“熟客”。其中一家商铺的店主未发现自己放在店内柜台下面的一瓶茅台酒被盗,直到民警带着刘某去现场指认的时候,粗心大意的店主才发现自己的店被盗。
江苏无锡,一小偷去工地偷电缆线,被发现后,慌不择路跳入水中溺亡,其妻子索赔未果后,将追赶者告上法院,要求赔偿109万元。
(案例来源:苏州吴江区人民法院)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内容显示,张某、尤某二人是工地的水电工。事发当天,张某去工地北面上厕所时,突然发现公厕门口的电缆线被人剪断、还少了一截。
细心的张某当即意识到,工地再次来了小偷,于是,张某就在公厕附近的草丛搜索起来,果不其然,有一男子鬼鬼祟祟地躲在草丛里,其身边放着的,正是断掉的电缆线。
张某让自己的同事尤某照看,自己则去找负责人倪某过来,不料在等待负责人的过程中,机灵的小偷以上厕所为由,逃之夭夭。
为了将小偷绳之以法,三人决定分头去找,其中倪某、张某穿过草丛往北面河边找,尤某则去桥上去找。在找人的过程中,倪某、张某发现了在河边的小偷,小偷见到二人追来,便跳入河中。
看到河水到小偷腰的位置,倪某、张某担心发生意外,便劝解小偷上岸来,并表示二人均不会游泳,但没想到小偷坚称自己死也不上来。
无奈之下,倪某、张某只等报警求助,但由于河水不断流动,小偷在河里的过程中,不幸溺亡。
小偷的妻子得知后,认为自己的丈夫虽然有错在先,但罪不至死,3人将自己的丈夫追赶在河边后,丈夫走投无路被迫跳河,3人又没有及时采取施救措施,导致丈夫不幸身亡,所以3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诉至法院,要求3人赔偿共计109万元。
@以案普法
1.这可真是自作孽不可活,男子偷盗被抓,非但没有静思己过,反而试图逃避法律的处罚,最终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令人唏嘘不已!
虽然民间常说“人死为大”,但法律从来不是谁死谁有理地“和稀泥”,而是要站在事实确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角度综合分析。
2.刑事方面,一方面,张某3人为了保护工地的财产免受不法侵害,有权利追赶偷电缆线的男子,在男子跳入河中后,张某没有伤害行为,而是积极的劝解男子上岸,并报警求助;
另一方面,偷盗男子作为成年人,明知跳河行为的行为可能引发生命危险,却为了逃避追捕,执意跳入河中,这是典型的被害人自陷风险。
因此,张某3人虽然有追赶行为,但不构成犯罪。
3.民事方面,张某3人是否需要赔偿,是本案的争议性所在。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要想确定张某3人是否需要赔偿,就需要从3人的行为是否违法、3人是否有过错、3人的行为是否与男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三个方面分析。
首先,就是3人的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
《刑法》规定,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3人面对工地电缆线被盗,为了挽回财产损失,主动去寻找男子,属于法律允许的公民保护个人财产的行为,所以不应当视为违法行为。
其次,3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过错。
关于民法上的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其实施的侵害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
故意,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仍然积极地追求或者听任该后果的发生。
过失,是指行为人因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未能预见损害后果,并导致损害后果发生。
本案中,张某3人系第一次见该该男子,所以对男子水性如何,没有预见的可能性,且在男子落入后,3人劝解男子上岸,所以不存在故意的情形。
过失方面,如果3人在水性较好的情况下,既未救助、也未报警,导致男子溺水而亡,则3人存在一定的过失。
但本案的关键在于,3人由于自身水性的问题,才不得以选择了报警这种更稳妥的方式,所以3人的行为没有过错。
最后,3人的行为是否与男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男子跳入河中,在张某要求其上岸,男子明确拒绝上岸的情况下,倪某及时采取报警措施。
三人的上述行为均未超过必要、合理的限度,因此不能认定三被告的行为与男子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综上,张某3人不应对对男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男子妻子的诉讼请求,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案例来源:苏州吴江区人民法院)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内容显示,张某、尤某二人是工地的水电工。事发当天,张某去工地北面上厕所时,突然发现公厕门口的电缆线被人剪断、还少了一截。
细心的张某当即意识到,工地再次来了小偷,于是,张某就在公厕附近的草丛搜索起来,果不其然,有一男子鬼鬼祟祟地躲在草丛里,其身边放着的,正是断掉的电缆线。
张某让自己的同事尤某照看,自己则去找负责人倪某过来,不料在等待负责人的过程中,机灵的小偷以上厕所为由,逃之夭夭。
为了将小偷绳之以法,三人决定分头去找,其中倪某、张某穿过草丛往北面河边找,尤某则去桥上去找。在找人的过程中,倪某、张某发现了在河边的小偷,小偷见到二人追来,便跳入河中。
看到河水到小偷腰的位置,倪某、张某担心发生意外,便劝解小偷上岸来,并表示二人均不会游泳,但没想到小偷坚称自己死也不上来。
无奈之下,倪某、张某只等报警求助,但由于河水不断流动,小偷在河里的过程中,不幸溺亡。
小偷的妻子得知后,认为自己的丈夫虽然有错在先,但罪不至死,3人将自己的丈夫追赶在河边后,丈夫走投无路被迫跳河,3人又没有及时采取施救措施,导致丈夫不幸身亡,所以3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诉至法院,要求3人赔偿共计109万元。
@以案普法
1.这可真是自作孽不可活,男子偷盗被抓,非但没有静思己过,反而试图逃避法律的处罚,最终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令人唏嘘不已!
虽然民间常说“人死为大”,但法律从来不是谁死谁有理地“和稀泥”,而是要站在事实确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角度综合分析。
2.刑事方面,一方面,张某3人为了保护工地的财产免受不法侵害,有权利追赶偷电缆线的男子,在男子跳入河中后,张某没有伤害行为,而是积极的劝解男子上岸,并报警求助;
另一方面,偷盗男子作为成年人,明知跳河行为的行为可能引发生命危险,却为了逃避追捕,执意跳入河中,这是典型的被害人自陷风险。
因此,张某3人虽然有追赶行为,但不构成犯罪。
3.民事方面,张某3人是否需要赔偿,是本案的争议性所在。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要想确定张某3人是否需要赔偿,就需要从3人的行为是否违法、3人是否有过错、3人的行为是否与男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三个方面分析。
首先,就是3人的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
《刑法》规定,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3人面对工地电缆线被盗,为了挽回财产损失,主动去寻找男子,属于法律允许的公民保护个人财产的行为,所以不应当视为违法行为。
其次,3人的行为是否具有过错。
关于民法上的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其实施的侵害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和过失状态。
故意,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仍然积极地追求或者听任该后果的发生。
过失,是指行为人因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未能预见损害后果,并导致损害后果发生。
本案中,张某3人系第一次见该该男子,所以对男子水性如何,没有预见的可能性,且在男子落入后,3人劝解男子上岸,所以不存在故意的情形。
过失方面,如果3人在水性较好的情况下,既未救助、也未报警,导致男子溺水而亡,则3人存在一定的过失。
但本案的关键在于,3人由于自身水性的问题,才不得以选择了报警这种更稳妥的方式,所以3人的行为没有过错。
最后,3人的行为是否与男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男子跳入河中,在张某要求其上岸,男子明确拒绝上岸的情况下,倪某及时采取报警措施。
三人的上述行为均未超过必要、合理的限度,因此不能认定三被告的行为与男子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综上,张某3人不应对对男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男子妻子的诉讼请求,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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