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不要私自获取、使用、碰触不属于你的东西、人、事、物、人际关系!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导读:将别人的财产占为具有,并且不肯返还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人们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有些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后,受害者就打算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但不知道定什么罪。那么,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更多相关知识,请您阅读华律网内容。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的概念可表述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由此可见,这里的侵占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它是指盗窃、诈骗、贪污、抢夺之外的侵犯财产的一种特定犯罪行为方式。
非法侵占他们财产罪的构成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具体说是行为人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或脱离物主占有的他人财产所有权。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占有的财物为他人合法所有,自己按法律或依约定有义务将该财物交还他人(财物所有人),但故意拒不交还。
认定:
(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二)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非法占有的法律定性
1、《刑法》中的非法占有。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实施犯罪的手段将物(财产)占有。也就是说《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将他人所有的财物进行实际掌握和控制,使物主对物失去控制。这种非法占有决不仅仅是占为行为人自己所有,也包括行为人非法处理自己控制和占有的物,如销赃等。《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这类犯罪主观故意的集中表现,而抢劫、盗窃、诈骗、贪污等则是实现非法占有故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此类犯罪的既遂大多是非法占有目的实现,非法占有的状态形成。《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所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所有权和实际占有的状态,使物主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非法占有故意产生时间的先后是否影响定罪。
首先需要搞清的问题是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在非法占有的行为之前还是之后。有的犯罪是在占有财物前产生,如盗窃、抢劫等,都是先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后去实施非法占有的行为;有的犯罪则是在依法取得财产的事实占有后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再实施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行为,如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虽然这种情形下是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但这种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是产生在逃匿之前而不是之后,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因此,非法占有故意产生先后不影响定罪,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或者先有犯罪故意后有犯罪行为均不影响对其定罪。
3、犯罪后非法占有故意的转变是否影响定罪。
有的行为人在实施贪污行为后,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已经完全改变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已完全失去了对这部分公共财产的控制和掌握,丧失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属于贪污犯罪既遂。至于这部分被犯罪行为人掌握和控制的公共财物即赃款赃物是用于行为人自己消费、挥霍,还是用于为公支出消费,原所有权人实际已无权问津。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终了后怕被查处而坐牢丢官,将赃款赃物用于为公支出消费或捐赠公益事业是犯罪既遂后的自主行为,至于其将犯罪所得给谁并不影响犯罪之构成,也改变不了其犯罪的性质,只能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将用于为公支出消费的扣除,实际是放纵了犯罪。总之,非法占有的故意在犯罪实施终了后的转变不能改变犯罪既遂后的性质。
4、非法占有他人占有的属于自己的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行为人由于与对方产生了民事纠纷,以盗窃抢劫等方式去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话,很显然要按所触犯的罪名定罪。《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依法取得的财产才是合法的财产。公民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得以非法方式去改变。当事人应依法向法院起诉或通过其他合法形式去追索债务,而不应该用非法形式去取得,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对这种行为不依法追究,必然导致社会秩序大乱,盗窃、抢夺等犯罪横行,司法机关就丧失了其解决纠纷的作用,影响社会稳定。当然,对此类行为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理。

你不要私自获取、使用、碰触不属于你的东西、人、事、物、人际关系!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导读:将别人的财产占为具有,并且不肯返还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人们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有些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后,受害者就打算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但不知道定什么罪。那么,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更多相关知识,请您阅读华律网内容。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侵占罪吗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侵占罪的概念可表述为: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交出的行为。由此可见,这里的侵占是从狭义上理解的,它是指盗窃、诈骗、贪污、抢夺之外的侵犯财产的一种特定犯罪行为方式。
非法侵占他们财产罪的构成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侵占罪的客体是私有财产所有权,具体说是行为人自己所持有的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或脱离物主占有的他人财产所有权。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占有的财物为他人合法所有,自己按法律或依约定有义务将该财物交还他人(财物所有人),但故意拒不交还。
认定:
(一)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财物,其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二)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两罪的区别是: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已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非法占有的法律定性
1、《刑法》中的非法占有。
《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实施犯罪的手段将物(财产)占有。也就是说《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将他人所有的财物进行实际掌握和控制,使物主对物失去控制。这种非法占有决不仅仅是占为行为人自己所有,也包括行为人非法处理自己控制和占有的物,如销赃等。《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这类犯罪主观故意的集中表现,而抢劫、盗窃、诈骗、贪污等则是实现非法占有故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此类犯罪的既遂大多是非法占有目的实现,非法占有的状态形成。《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所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所有权和实际占有的状态,使物主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非法占有故意产生时间的先后是否影响定罪。
首先需要搞清的问题是非法占有的故意产生在非法占有的行为之前还是之后。有的犯罪是在占有财物前产生,如盗窃、抢劫等,都是先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后去实施非法占有的行为;有的犯罪则是在依法取得财产的事实占有后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再实施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行为,如侵占罪,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虽然这种情形下是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但这种非法占有的故意也是产生在逃匿之前而不是之后,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因此,非法占有故意产生先后不影响定罪,先有犯罪行为后有犯罪故意或者先有犯罪故意后有犯罪行为均不影响对其定罪。
3、犯罪后非法占有故意的转变是否影响定罪。
有的行为人在实施贪污行为后,将公共财物非法占有,已经完全改变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所有权人已完全失去了对这部分公共财产的控制和掌握,丧失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属于贪污犯罪既遂。至于这部分被犯罪行为人掌握和控制的公共财物即赃款赃物是用于行为人自己消费、挥霍,还是用于为公支出消费,原所有权人实际已无权问津。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终了后怕被查处而坐牢丢官,将赃款赃物用于为公支出消费或捐赠公益事业是犯罪既遂后的自主行为,至于其将犯罪所得给谁并不影响犯罪之构成,也改变不了其犯罪的性质,只能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将用于为公支出消费的扣除,实际是放纵了犯罪。总之,非法占有的故意在犯罪实施终了后的转变不能改变犯罪既遂后的性质。
4、非法占有他人占有的属于自己的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行为人由于与对方产生了民事纠纷,以盗窃抢劫等方式去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话,很显然要按所触犯的罪名定罪。《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范围,依法取得的财产才是合法的财产。公民通过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不得以非法方式去改变。当事人应依法向法院起诉或通过其他合法形式去追索债务,而不应该用非法形式去取得,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对这种行为不依法追究,必然导致社会秩序大乱,盗窃、抢夺等犯罪横行,司法机关就丧失了其解决纠纷的作用,影响社会稳定。当然,对此类行为在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理。

大佛顶首楞严经浅释
第二册(序分、三番破识)
◎一九六八年宣化上人讲述于 美国加州三藩市佛教讲堂
开经偈
无上甚深微妙法 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 愿解如来真实义
M6执心在中间(分二.七处征心6)
N1阿难执心在根尘之中 N2如来以兼二不兼为破 N1分三
O1引教泛计中间 O2如来确定中相 O3阿难别出己见
今O1

阿难白佛言:世尊!我亦闻佛与文殊等诸法王子,谈实相时,世尊亦言:心不在内,亦不在外。

现在阿难就想把佛所说的话拿来做凭据、做证据,证明他自己的见解是不错的:“这是您讲的,您说这样子嘛!不是我说的。”你看,阿难的胆子也真不小!

阿难白佛言:世尊!我亦闻佛与文殊等诸法王子,谈实相时:我在以前听见佛您说过──你看,这一口咬定,就把佛给镇住了!他听见佛和谁说呢?和文殊等大菩萨,讲“实相”的时候。“文殊”,就是妙吉祥菩萨,这位妙德的菩萨。“等”,不只一个,还有其他,如观世音、大势至这一些大菩萨;佛为法王,所以菩萨叫法王之子。

什么叫“实相”?“实相者,无相也,无所不相也。”什么也没有,这就是实相。你说它什么都没有吗?又什么都有,什么都是在实相里头生出来的。这也就是所说“真空、妙有、真如”,都是这个,也就是实相。真空里边又有妙有,妙有里边又有真空,所以说“真空不碍妙有,妙有不碍真空”。空到极处就该有了,有到极处又该没有了,这是实相。

佛和法王之子谈“实相”的时候,世尊亦言:心不在内,亦不在外:世尊您也说过,心不在内,也不在外。意思就是,“这是世尊您以前说的;怎么现在我说的,您又说不对呢?”

如我思惟:内无所见,外不相知。内无知故,在内不成;身心相知,在外非义。今相知故,复内无见,当在中间。

如我思惟:像现在我又这么想一想。内无所见,外不相知:你若说它在里边,它看不见东西;说它在外边,和里边又互不相知。外边也不知道里边,里边也不知道外边。内无知故,在内不成:因为里边不知道,这个心在内也不成了。身心相知,在外非义:我们这个身和这个心,它互相知道的,好像佛说你触头,脚就知道。要是这个心在身外边,它就互不相知了;因为身和心互相知道,所以若说心在身外边,这也不对了。

今相知故,复内无见,当在中间:现在我这个身心互相知道,在里边又不见,所以这个心哪,我知道了,应该是在中间!他这“中间”,也不知道是哪个中间?是身里边的中间呢?是身外边的中间?所以后边佛又来问他。

佛言:汝言中间,中必不迷,非无所在。今汝推中,中何为在?为复在处?为当在身?

佛言:汝言中间,中必不迷,非无所在:阿难!现在你说是在中间;在中,这不能迷乱的,不能没有一定的,这个“中”并非没有所在的,一定要有一个地方。“不迷”,就是不能没有一定的,一定要有一定的处所。究竟哪个地方是中呢?今汝推中,中何为在?为复在处?为当在身:现在你推求你所说的中间,这个“中”在什么地方?是在外边处所啊?是在你身上呢?

若在身者,在边非中,在中同内。若在处者,为有所表?为无所表?无表同无,表则无定。何以故?如人以表,表为中时,东看则西,南观成北,表体既混,心应杂乱。

若在身者,在边非中,在中同内:你说这个“中”在你的身上,在你这个皮毛上;那在你身的边上,这就不是“中”了。你说在身上,在什么地方啊?你若说在你身的中间,那就等于是在里边啊!这还是你以前说那个“在内”啊!

若在处者,为有所表?为无所表:假设你说另外有一个地方是中,你能不能把它指出来在什么地方呢?它有什么一定的表法吗?无表同无,表则无定:你若不能表现出来,不能说出一定的处所来,那就如同没有,还是没有。你若有所表现,你这个“中”,就没有一定。

何以故:怎么说没有一定呢?如人以表,表为中时,东看则西,南观成北:“表”,就是标志。假如有一个人用这么一个标志,做这么一个记号,譬如钉一个桩子,说这个地方就是“中”。可是从这个“中”的东边看,这个“中”就变成西了,就不中了。若从这个“中”的南边看,这个“中”就变成北了,也不是中了。

就好像我前几天不是说“十方”?根本就没有个“十方”。你说这是南边,你到这个南边的南边,这南边又变成北边了。你说这是北边,你再走到北边的北边,那个北边又变成南边了。所以没有什么一定的,这也就是这个道理。

表体既混,心应杂乱:你既然没有所表,你这个心就应该杂乱了。这个表体根本就表达不出来的,你说究竟哪个地方是“中”?没有一个“中”的地方啊!所以你说这个“中间”,也是个错误。

阿难言:我所说中,非此二种。如世尊言:眼色为缘,生于眼识。眼有分别,色尘无知,识生其中,则为心在。

在前边这一段文, 阿难立出一个“中”来,佛就把他这个“中”也给破了,问他究竟这个“中”是在什么地方;中要不迷,要有一定,才可以算个中。佛现在举出这种种的道理,来问他这个“中”在什么地方。

阿难言:阿难听世尊这样问他,随着就又答覆世尊,我所说中,非此二种:我所说的那个“中间”,不是世尊您说的“里边”或者“外边”这两种。是什么呢?如世尊言:就像世尊以前所讲过的──他又拿出世尊以前所说的话来做证据。眼色为缘,生于眼识:世尊您说:眼根对色尘,眼看色,这是一种缘;可是在这种缘中间,就生出一种眼识来了。眼有分别,色尘无知:为什么眼睛和色尘有一种缘呢?因为眼有分别,色尘本身没有知觉的。识生其中,则为心在:可是当眼接触到色上,中间有一种分别心──“识”生出来了;这个“识”,大约就是“心”吧?心就在这个地方!我说的“中”,是眼和色尘相接触为缘之中,所生出的“识”,这就是个“心”!

N2如来以兼二不兼为破(分三)
O1双开两途 O2两途俱非 O3正与决破
今O1

佛言:汝心若在根尘之中,此之心体,为复兼二,为不兼二?

佛言:佛听到阿难这样来辩白他这种理论,对阿难就说了,汝心若在根尘之中:你这个心,假如在根、尘之中间。“根”,就是眼根;“尘”,就是色尘。你认为这是中间了,这就是你的心。此之心体,为复兼二,为不兼二:那这个心的体,它是两个?还是一个呢?

O2两途俱非

若兼二者,物体杂乱,物非体知,成敌两立,云何为中?兼二不成,非知不知,即无体性,中何为相?

若兼二者,物体杂乱:假设你说在中间这个心有两个体,这究竟哪个是你心的体?哪个又是物的体呢?你能不能分别出来?你若不能分别,那你心的体就杂乱而无章了。

物非体知,成敌两立,云何为中:那个物的体,它不会知道的,它没有知觉的。你在根这儿有一个心体,在物那儿又有个心体;一个是有知的,一个无知的;这若一相比对之下,就变成敌对了。你这个心和这个物体变成两立了,你这个心是知道的,那个物的体它不知道,那究竟你这个“中”在什么地方?到底是你这个心和根这儿是中啊?还是和色尘那儿是中呢?

兼二不成,非知不知,即无体性,中何为相:如果你这个心不是两个的话,那个物体它不会有所知的,既然无所知道,它就没有一个知觉性,没有一个体性,那你这个“中”,到底在什么地方?

O3正与决破

是故应知,当在中间,无有是处。

是故应知,当在中间,无有是处:阿难!因为这个,所以你要知道,你说这个心“当在中间”,这个理论也是立不住的,没有这个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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