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硕廷# 考古,弟弟真的好可爱[哈哈]
IG:xu__3114.
當你們看到這篇文的時候,1993年出廠的愛將同學已經在新車主手上了。
關於他的生平大紀事如下:
2021
07/12 和吳驊去淡水入手
07/19因為被排氣管燙到腳 還有舒適性啥的進廠調整比例 重新整修
07/31和李政翰去牽車兼跑山
08/12在市民大道上斷離合線 車水馬龍和卡在路中間尷尬的我
08/31 爆油杯漏油到整個引擎都是
09/02 15:02 於瑞光路316巷口追尾福特KUGA造成保桿損壞 排氣管脫落 自身毫髮無損 仍須賠償數萬元 感謝受害車主就事論事 無過度究責
09/28(推估)系館前違停被上大鎖
09/30 小美支援大剪解除禁錮
10/7斷打檔桿 整根落地
11/25 時隔一個半月才去修打檔桿
11/30 修好打檔桿隔5日 進校門跟車 掰彎機車護欄 參仟元
12/16 於大直橋上 油門線斷掉 重現市民大道時的場景 差別在這次下橋會因為逆向被按喇叭 當天道路救援沒待料 只能呼叫展榮道路救援
12/24 發上買賣社團
2022
01/02買家看車
01/03 驗車沒過
01/26驗車通過並於當晚交車
和他的緣分非常之短暫 暑假還有閒在那邊半夜跑山的時候 因為寬胎長搖臂 操控性頗差 配上改過沒什麼用的65缸 每次都像老人在逛街 後來在出事幾次後 我都把它冷落在研宿地下室 但不可否認他確實參與了我的許多回憶:)
該壞的都壞過一輪了現在他應該是非常的健康快樂
#yamahasr150 #愛將sr150 #愛將使我們分離
IG:xu__3114.
當你們看到這篇文的時候,1993年出廠的愛將同學已經在新車主手上了。
關於他的生平大紀事如下:
2021
07/12 和吳驊去淡水入手
07/19因為被排氣管燙到腳 還有舒適性啥的進廠調整比例 重新整修
07/31和李政翰去牽車兼跑山
08/12在市民大道上斷離合線 車水馬龍和卡在路中間尷尬的我
08/31 爆油杯漏油到整個引擎都是
09/02 15:02 於瑞光路316巷口追尾福特KUGA造成保桿損壞 排氣管脫落 自身毫髮無損 仍須賠償數萬元 感謝受害車主就事論事 無過度究責
09/28(推估)系館前違停被上大鎖
09/30 小美支援大剪解除禁錮
10/7斷打檔桿 整根落地
11/25 時隔一個半月才去修打檔桿
11/30 修好打檔桿隔5日 進校門跟車 掰彎機車護欄 參仟元
12/16 於大直橋上 油門線斷掉 重現市民大道時的場景 差別在這次下橋會因為逆向被按喇叭 當天道路救援沒待料 只能呼叫展榮道路救援
12/24 發上買賣社團
2022
01/02買家看車
01/03 驗車沒過
01/26驗車通過並於當晚交車
和他的緣分非常之短暫 暑假還有閒在那邊半夜跑山的時候 因為寬胎長搖臂 操控性頗差 配上改過沒什麼用的65缸 每次都像老人在逛街 後來在出事幾次後 我都把它冷落在研宿地下室 但不可否認他確實參與了我的許多回憶:)
該壞的都壞過一輪了現在他應該是非常的健康快樂
#yamahasr150 #愛將sr150 #愛將使我們分離
济宁市洸河街道金色兰庭香堤公园里小区2021年10月份交房 ,运河热力最初应允今年冬(2022)可正常供暖 ,现在忽又告知因为长虹路管道问题 ,无法供暖 。众所周知 道路问题已经好多年未解决 , 现在各部门推诿扯皮 , 无法保障业主权益 。目前已有很多居民入住,达到了供暖要求的入住率。运河热力公司之前表示可以供暖,在供暖计划范围内。小区所需要提交的材料都已提交,所需要缴纳的费用已经缴纳。但9月17号又推脱说由于任兴路的长虹路东延没有修路,无法铺设管道,无法供暖。请问供暖为何要与一个迟迟修不好的路挂钩?为何不修路就无法给公园里小区供暖?为何设计管道铺设前考虑不到路修不好怎么办?几百上千户的居民,家有老人幼儿,因为热力公司的失误就要挨冻过冬。运河热力公司在这件事上不负责任,没有一点同理心,一直强硬的表示“修路才能铺管道”,如果这条路十年修不好,那公园里小区十年不用暖气吗?供暖是民生问题,并且市长上个月在问政山东上就表示要济宁住建局摸排全市小区,基础建设同步进行,不能出现不配套无人管的情况。希望政府慎重考虑。
北京,男子张某在2001年,出资43万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因为其不具备购房资格,所以房子登记在了姐姐的名下,后来姐姐去世后,姐夫将房子据为己有,并拒绝将房子还给张某。
而由于双方互不相让,且张某担心姐夫武某明瞒着他将房子给卖了,于是,为了夜长梦多,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定房屋归他所有。
那么,如果张某说的是真的,这就是一起“房屋代持”案件,面对一套价值几百万的房子,张某能拿回来吗?
据张某说,他在北京开了一家建材经营部,主要经营建材租赁,虽然登记的负责人是他的姐姐,但经营部的实际控制人是他自己,而姐姐只是他的雇员,每个月领取工资。
张某说,在买房子的时候,他一共购买了3套房子,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一套登记在姐姐名下。
而有争议的就是登记在姐姐名下的这套房子,以下简称402号房。
购房款是张某赚取的工程款,从案外账户转到建材经营部,然后从经营部支付购房款,
402号房子下来后,是由张某装修并实际居住使用,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张某支付,所有的产权证和票据,均由张某保管。
2011年6月9日,姐姐办理了房产证挂失,补办了新的房产证,在其去世后,姐夫武某明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并于2015年7月2日,将402号房屋登记在了自己的名下。
2017年,武某明起诉张某,要求张某将402号房还给他,法院审理后,驳回了武某明的诉求。
从这以后,双方为了房子的归属问题,多次爆发矛盾,于是,在2021年,张某起诉武某明,要求将402号房过户到他名下。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在本案中的法律关系。张某主张是“房屋代持”关系,而武某明对此予以否认。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民法典规定,物权以登记为主,既然房屋登记在武某明的名下,如果张某想要推翻物权登记,就必须承担举证的责任,而张某提供的证据如下:
1,张某提供其与武某明的聊天录音,武某明称:“你把那房子点了跟我都没关系,对不对,但你要点的时候,你跟我说一声,或者说过户到你名下,你都点了去,我管不着,跟我有什么关系啊,任何关系都没有。”
武某明还称:“那过户到你名下,这是主要的,那个房子值钱啊,哥们”、“那个房子过户到你名下百分之百都是你的啊,同志。”
对此聊天内容,武某明主张是张某偷偷录下,有诱导性提问。
不过法院认为,该录音虽然系偷录,但获取方式并未侵犯武某明的隐私,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不能以此为由否认录音的法律效力。谈话录音时间较长,双方对话自然,不能认定武某明的表述违背了其真实意思。
2,购房款的来源问题,由于建材经营部的实际登记人是姐姐,所以张某需要举证其是经营部的实际控制人。而张某出示了姐姐的工资条、账目明细等证明,姐姐是他的雇员。
虽然武某明对此否认,但因其没能举证,所以法院采信张某的说法。
而且,经营部仅成立一年,就盈利五六十万,显然不符合常理,所以,对于张某主张购房款来源于其他账户的说法,更加可信。
3,从2001年购房开始,一直都是张某在居住使用,十几年间,武某明和妻子却从未对房子主张确权,这不符合常理。
综上,法院判决房屋归张某所有,武某明不服一审判决,选择上诉,2022年9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例来自,裁判文书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很明显,张某并非因为购房资格问题,他不缺房子,买房就是为了以后升值,而经济适用房只有具备购房资格的人,才能购买。
虽然张某主张的“房屋代持”是事实,但是因为房子是经济适用房,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所以张某和姐姐之间的约定,就已经违反了政策性规定,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其行为应该不受法律保护才对。
所以我认为,房子应该归武某明所有。
本文末尾仅代表我个人观点,不知道大家对这件事怎么看?#社会#
而由于双方互不相让,且张某担心姐夫武某明瞒着他将房子给卖了,于是,为了夜长梦多,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确定房屋归他所有。
那么,如果张某说的是真的,这就是一起“房屋代持”案件,面对一套价值几百万的房子,张某能拿回来吗?
据张某说,他在北京开了一家建材经营部,主要经营建材租赁,虽然登记的负责人是他的姐姐,但经营部的实际控制人是他自己,而姐姐只是他的雇员,每个月领取工资。
张某说,在买房子的时候,他一共购买了3套房子,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一套登记在姐姐名下。
而有争议的就是登记在姐姐名下的这套房子,以下简称402号房。
购房款是张某赚取的工程款,从案外账户转到建材经营部,然后从经营部支付购房款,
402号房子下来后,是由张某装修并实际居住使用,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张某支付,所有的产权证和票据,均由张某保管。
2011年6月9日,姐姐办理了房产证挂失,补办了新的房产证,在其去世后,姐夫武某明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并于2015年7月2日,将402号房屋登记在了自己的名下。
2017年,武某明起诉张某,要求张某将402号房还给他,法院审理后,驳回了武某明的诉求。
从这以后,双方为了房子的归属问题,多次爆发矛盾,于是,在2021年,张某起诉武某明,要求将402号房过户到他名下。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在本案中的法律关系。张某主张是“房屋代持”关系,而武某明对此予以否认。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民法典规定,物权以登记为主,既然房屋登记在武某明的名下,如果张某想要推翻物权登记,就必须承担举证的责任,而张某提供的证据如下:
1,张某提供其与武某明的聊天录音,武某明称:“你把那房子点了跟我都没关系,对不对,但你要点的时候,你跟我说一声,或者说过户到你名下,你都点了去,我管不着,跟我有什么关系啊,任何关系都没有。”
武某明还称:“那过户到你名下,这是主要的,那个房子值钱啊,哥们”、“那个房子过户到你名下百分之百都是你的啊,同志。”
对此聊天内容,武某明主张是张某偷偷录下,有诱导性提问。
不过法院认为,该录音虽然系偷录,但获取方式并未侵犯武某明的隐私,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不能以此为由否认录音的法律效力。谈话录音时间较长,双方对话自然,不能认定武某明的表述违背了其真实意思。
2,购房款的来源问题,由于建材经营部的实际登记人是姐姐,所以张某需要举证其是经营部的实际控制人。而张某出示了姐姐的工资条、账目明细等证明,姐姐是他的雇员。
虽然武某明对此否认,但因其没能举证,所以法院采信张某的说法。
而且,经营部仅成立一年,就盈利五六十万,显然不符合常理,所以,对于张某主张购房款来源于其他账户的说法,更加可信。
3,从2001年购房开始,一直都是张某在居住使用,十几年间,武某明和妻子却从未对房子主张确权,这不符合常理。
综上,法院判决房屋归张某所有,武某明不服一审判决,选择上诉,2022年9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例来自,裁判文书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很明显,张某并非因为购房资格问题,他不缺房子,买房就是为了以后升值,而经济适用房只有具备购房资格的人,才能购买。
虽然张某主张的“房屋代持”是事实,但是因为房子是经济适用房,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所以张某和姐姐之间的约定,就已经违反了政策性规定,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其行为应该不受法律保护才对。
所以我认为,房子应该归武某明所有。
本文末尾仅代表我个人观点,不知道大家对这件事怎么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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