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正能量分享第119天】
今天是2018年5月30日,星期三。亲爱的小伙伴们,下午好!一起来,每天分享一个知识点,让身边的人因你而进步!微公益,微力量,动动手一起来转发分享,让更多的人因为你而受益![鲜花]
问:墨子老师,您好!今年我们公司对租入的房子进行了装修并安装了中央空调,请问这个中央空调是否可以按54号文件在今年的企业所得税上一次性扣除?
答:感谢您的提问!对租入房子安装的中央空调支出,在企业所得税上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核算,而不是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所以,该中央空调即使单价在500万以内也不适用于54号文件。[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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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墨子老师,您好!今年我们公司对租入的房子进行了装修并安装了中央空调,请问这个中央空调是否可以按54号文件在今年的企业所得税上一次性扣除?
答:感谢您的提问!对租入房子安装的中央空调支出,在企业所得税上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作为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核算,而不是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所以,该中央空调即使单价在500万以内也不适用于54号文件。[鲜花]
【税法正能量分享第117天】
今天是2018年5月28日,星期一。亲爱的小伙伴们,下午好!一起来,每天分享一个知识点,让身边的人因你而进步!微公益,微力量,动动手一起来转发分享,让更多的人因为你而受益![鲜花]
问:墨子老师,您好!如果2018年至2020年企业购入的500万以下的设备在企业所得税上一次性扣除,但会计上还是按会计的规则分年折旧,那么不是与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的第八条相违背了吗?
答:您的问题提得很好!总局的2012年15号公告第八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大家注意这段话的两个关键词:“会计制度”和“可按”。也就是说,会计上的确认支出必须依据“财务会计制度”处理,会计制度规定应提折旧的还是计提折旧。“可按”是纳税人实际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会计处理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财税[2018]54号的一次性扣除和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的按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都是给纳税人自行选择的权利,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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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墨子老师,您好!如果2018年至2020年企业购入的500万以下的设备在企业所得税上一次性扣除,但会计上还是按会计的规则分年折旧,那么不是与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的第八条相违背了吗?
答:您的问题提得很好!总局的2012年15号公告第八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大家注意这段话的两个关键词:“会计制度”和“可按”。也就是说,会计上的确认支出必须依据“财务会计制度”处理,会计制度规定应提折旧的还是计提折旧。“可按”是纳税人实际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会计处理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以,财税[2018]54号的一次性扣除和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的按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都是给纳税人自行选择的权利,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鲜花]
【税法正能量分享第114天】
今天是2018年5月25日,星期五。亲爱的小伙伴们,中午好!一起来,每天分享一个知识点,让身边的人因你而进步!微公益,微力量,动动手一起来转发分享,让更多的人因为你而受益![鲜花]
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公司今年2月分别从A公司和B公司购买了M和N设备,单价分别为350万和200万。然后我们再组装成适用于我们生产工艺的设备。请问我们购买的M和N设备是否适用54号文件可一次性扣除?
答:您的问题提得很好!贵公司在今年购买的M设备和N设备虽然单价都低于500万元,但该两台设在贵公司是不能单独使用,而需要再次组装成一台设备使用。所以,贵公司购入的M和N设备只是作为组装后设备的组成部分,不能单独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而组装成的设备价值已超过500万元,依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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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公司今年2月分别从A公司和B公司购买了M和N设备,单价分别为350万和200万。然后我们再组装成适用于我们生产工艺的设备。请问我们购买的M和N设备是否适用54号文件可一次性扣除?
答:您的问题提得很好!贵公司在今年购买的M设备和N设备虽然单价都低于500万元,但该两台设在贵公司是不能单独使用,而需要再次组装成一台设备使用。所以,贵公司购入的M和N设备只是作为组装后设备的组成部分,不能单独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而组装成的设备价值已超过500万元,依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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