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915-----邓某某、李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改判案例,一审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11年,二审法院改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李某某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10年,二审法院改判3年6个月】
邓某某上诉提出:其没有非法占有投资人的钱款,一审判决认定其犯有集资诈骗罪的事实不清,定性错误,导致量刑过重。
邓某某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邓图东的行为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不是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决虽认定邓图东自首,但在量刑时并未予以体现,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李某上诉提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没有占有集资款的主观故意,故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决定性有误,对其量刑过重。
李某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李某并不实际参与“91快车”的经营活动,在与张某办理股权转让过程中,亦不可能认识到该转让是虚假交易;李某在实际支付投资款后与邓某某分别持有衡惠北分公司15%的股份,故其对自己的股份享有的权益是合法的;且李某并未占有投资人的款项,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对其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从犯,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对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问题所提出的异议,法庭认为,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质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对涉案资金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和行为。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首先,邓某某、李某等人虽然向投资人虚构了借款项目,但其在将集资款汇入资金池后,主要用于投入其他项目,如借给张某所在的公司2000余万元用于投资股票且张某在2015年11月已经归还全部本息,说明邓某某、李某以及张某在吸收并使用投资人的资金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其次,在邓某某、李某伙同张征等人转让公司的过程中,2000余万元的剩余资金被打入张某的个人账户,后转至澳门,不知去向。邓某某、张某等人均坚称被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所占有,并提供了电话录音、微信等相关证据,说明邓某某、李某、张某等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客观行为;
另外,邓某某、李某、张某等人为了规避经营风险,将公司转让给张某,并将剩余资金打入张某的个人账户,符合一般的公司转让特征,不能因此必然得出邓某某、李某、张某等人意图非法占有该2000万元资金的结论。
一审法院在认可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公司其他资金被邓某某、李某以及张某等人实际占有且不排除可能被张某某等人占有或者赌博挥霍的情况下,仅根据邓某某、李某、张某等人转让公司及转款给张某的行为,就推定上述被告人将“91快车”网络金融平台募集的2000余万元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明显缺乏证据支持,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综上,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上诉人邓某某、李某对涉案的投资款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一审法院认定其犯集资诈骗罪定性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一审法院定罪准确的出庭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刑初136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邓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上诉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邓某某上诉提出:其没有非法占有投资人的钱款,一审判决认定其犯有集资诈骗罪的事实不清,定性错误,导致量刑过重。
邓某某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邓图东的行为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不是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决虽认定邓图东自首,但在量刑时并未予以体现,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李某上诉提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没有占有集资款的主观故意,故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决定性有误,对其量刑过重。
李某的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李某并不实际参与“91快车”的经营活动,在与张某办理股权转让过程中,亦不可能认识到该转让是虚假交易;李某在实际支付投资款后与邓某某分别持有衡惠北分公司15%的股份,故其对自己的股份享有的权益是合法的;且李某并未占有投资人的款项,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对其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从犯,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对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问题所提出的异议,法庭认为,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质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对涉案资金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和行为。
根据本案证据显示,首先,邓某某、李某等人虽然向投资人虚构了借款项目,但其在将集资款汇入资金池后,主要用于投入其他项目,如借给张某所在的公司2000余万元用于投资股票且张某在2015年11月已经归还全部本息,说明邓某某、李某以及张某在吸收并使用投资人的资金时,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其次,在邓某某、李某伙同张征等人转让公司的过程中,2000余万元的剩余资金被打入张某的个人账户,后转至澳门,不知去向。邓某某、张某等人均坚称被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所占有,并提供了电话录音、微信等相关证据,说明邓某某、李某、张某等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客观行为;
另外,邓某某、李某、张某等人为了规避经营风险,将公司转让给张某,并将剩余资金打入张某的个人账户,符合一般的公司转让特征,不能因此必然得出邓某某、李某、张某等人意图非法占有该2000万元资金的结论。
一审法院在认可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公司其他资金被邓某某、李某以及张某等人实际占有且不排除可能被张某某等人占有或者赌博挥霍的情况下,仅根据邓某某、李某、张某等人转让公司及转款给张某的行为,就推定上述被告人将“91快车”网络金融平台募集的2000余万元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明显缺乏证据支持,且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综上,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上诉人邓某某、李某对涉案的投资款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一审法院认定其犯集资诈骗罪定性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一审法院定罪准确的出庭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1刑初136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邓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上诉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分享三组数据:
1. 大饼市值占比,已经到了近4年多的最低点(38%)。主要有两个推动力,一是不断增发的稳定币,二是合并利好下强势的以太。另外就是大饼近期市场表现也确实一般,从6月初算起深熊快3个月了。
2. 65%以上的饼,已经超过一年没有移动。这个占比大概率还会继续上升。市场上越来越多的人会把饼看成是一种长期配置,而不是炒短线的标的。
3. MVRV=0.84;ahr999=0.38。对比来看现在就是18年的12月,20年的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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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65%以上的饼,已经超过一年没有移动。这个占比大概率还会继续上升。市场上越来越多的人会把饼看成是一种长期配置,而不是炒短线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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