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上野千鹤子和铃木凉美对谈的那本书信集,上野千鹤子谈到铃木凉美成长于新世代的犬儒主义,并将其与铃木之前的发问联系起来:“怎么做才能把一个更值得活的世界交给妹妹们。” 我心里想这算什么犬儒主义,此时此地的年轻人光是想想怎样才能让自己在这里活下去就已经精疲力尽了,真正的犬儒主义从来没心力过问什么才是更值得活。
#解雨臣1003生日快乐#
花爷,祝你生日快乐。
首先说,我没有绘画的能力去画出我心里的你,没有办法让他们真正感受到我喜欢的人是怎样的绝色。我想用铅笔描绘你,却不知如何下笔。
我也没有那么好的文笔,我的文笔烂到只能用来写小学日记。我想了很多角度去形容你,却没有办法让他们感受到你的美丽。我想用钢笔书写你,却不知如何下笔。
我也没有那么细腻的歌喉,我想唱出你唱过的曲段,却没有办法让他们感受到戏曲以及你的魅力。我想用音符歌唱你,却不知如何编曲。
我更没有那么柔软的身段,我想去表演你演过的角色,却没有办法让他们感受到舞台上和你的实力。我想用动作刻画你,却不知如何编舞。
我有很多想想,原来都是在模仿你,模仿的四不像那是肯定的,你确实也是让我去爱上戏曲和写作的一个人。谢谢你。#解雨臣[超话]#
你和我的距离太远太远,以至于去幻想,也只是贪恋。我想能和你架起唯一的联系就是,我喜欢你,我和你的生日是同一天。
10月3日,祝你生日快乐,祝我生日快乐。
花爷,祝你生日快乐。
首先说,我没有绘画的能力去画出我心里的你,没有办法让他们真正感受到我喜欢的人是怎样的绝色。我想用铅笔描绘你,却不知如何下笔。
我也没有那么好的文笔,我的文笔烂到只能用来写小学日记。我想了很多角度去形容你,却没有办法让他们感受到你的美丽。我想用钢笔书写你,却不知如何下笔。
我也没有那么细腻的歌喉,我想唱出你唱过的曲段,却没有办法让他们感受到戏曲以及你的魅力。我想用音符歌唱你,却不知如何编曲。
我更没有那么柔软的身段,我想去表演你演过的角色,却没有办法让他们感受到舞台上和你的实力。我想用动作刻画你,却不知如何编舞。
我有很多想想,原来都是在模仿你,模仿的四不像那是肯定的,你确实也是让我去爱上戏曲和写作的一个人。谢谢你。#解雨臣[超话]#
你和我的距离太远太远,以至于去幻想,也只是贪恋。我想能和你架起唯一的联系就是,我喜欢你,我和你的生日是同一天。
10月3日,祝你生日快乐,祝我生日快乐。
我常听人问:律师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我试着回答两个问题:一是我们应该怎样问,二是解答我所修正的问题。
律师为什么要为被告人辩护
公众看到的大多是被告人在法庭开庭审判时得到了辩护律师的辩护,而很少看到辩护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庭前会议等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做的辩护。被提起公诉或自诉,被开庭受审的人,我们称之为被告人。所以人们真正要问的是:律师为什么要为被告人辩护。倘若被判有罪就等于是个坏人,那么“律师为什么为坏人辩护”这个问题仅在再审中成立。
“被告人”属于法律范畴,“坏人”属于道德范畴
被告人是一种法律所赋予的身份,而坏人则是人们所做的一种道德评价。我们很难说“坏人”是一种身份,因为身份一般不带有道德好坏的评价。
我试着将两个名词拆解:
被告就是被人告;人则表明主体。被告人:被起诉的人;其组成是行为+主体,并未涉及人的道德评价。
“坏”是一种主观的道德评价;人则表明主体;其组成是主观道德评价+主体,涉及到了人的主观道德评价。
有人或许产生疑问,这有什么区别呢?区别是:心里有一万个张三但不实行也不构成犯罪,但只要有一个张三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
被告人不一定是坏人,坏人也不一定是被告人。
《窦娥冤》里面的窦娥是坏人么?杜培武曾是被告人,但后来再审判处无罪,他是坏人么?不是被告人的坏人不需要辩护,不是坏人的被告人更应当得到辩护,进一步也可以说不应该受到审判。
你的身边有坏人么,我想你能找到一个自己认为坏的人,但他没有被起诉,他们不需要辩护,他不是被告人。
无控诉即无辩护:没有进攻就没有防御
很多坏人并没有受到控诉,没有受到控诉的坏人也不需要辩护;被告人一定受到了控诉,否则不能称其为被告人,他们一定有得到辩护的可能。
得到辩护的坏人一定是受到控诉的坏人,也就是说他们是被告人中的坏人,但受到控诉的人中也有好人,对那部分人我们更要为其辩护!
法院还没有给被告人定罪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句话至少有两个含义:第一是疑罪从无。在法院判决被告有罪之前都应认定其无罪,当然,这是法律状态上的无罪,而不是事实上的无罪,事实上是否有罪此时并不清楚。笔者此处不深论客观真实理论与法律真实理论,以及无罪推定原则与疑罪从无原则的区别。(我国并未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但我以无罪推定为切入。)第二是依法判决被告人有罪的权力专属于法院。
由此也可区别为什么应把问题修改为“被告人”,当我们问为什么要为被告人辩护时,此时被告人是否有罪还没有法院的生效裁判,故被告人是否有罪处于一种受怀疑的法律状态,并未对是否有罪 或者说 是否是坏人做出评价认定。但当我们问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时,我们已经对其进行了评价认定,认为被告人是坏人,而事实上并不一定如此。对于一个已经被决定的事情,让我去提出异议简直是对我的侮辱。
宪法给予了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为什么要给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在古罗马有一种理念:平等武装,即决斗时要给双方同等的武器,尽量使双方的战力相当。给被告人获得辩护权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平等武装,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公诉人与被告人力量上绝对差距的局面。
给人最后一丝关怀
如果一个人遭到全人类的否定,那他一定是一个可恶又可怜的人。如果某一天我们受到控诉,我相信自己也很希望有人能为自己站出来说话,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对敌人的关怀与怜悯就是对战友的无情,但这对敌人却是极度温暖的。
律师是专业的,应当由律师进行辩护
为什么是律师做辩护?法律是讲理的,审判是讲法的,庭审中只讲理是不够的。律师要做的事就是用法律来说理,实现法理情三者的融合,实现一个辩护人的价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是专业的辩护人,我们该让他做自己专业的事情,这不仅是为了律师的饭碗,更是为了实现心中的公平正义。
倘若有一些不同看法,我想那也是很奇妙的,希望能听到大家的声音。
晚安,朋友。
注:1.本文所探讨的问题均为刑事诉讼领域,起诉等词汇均是刑事范畴含义,更精确地讲是属于法院审理阶段的词汇,不包含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律师为什么要为被告人辩护
公众看到的大多是被告人在法庭开庭审判时得到了辩护律师的辩护,而很少看到辩护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庭前会议等阶段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做的辩护。被提起公诉或自诉,被开庭受审的人,我们称之为被告人。所以人们真正要问的是:律师为什么要为被告人辩护。倘若被判有罪就等于是个坏人,那么“律师为什么为坏人辩护”这个问题仅在再审中成立。
“被告人”属于法律范畴,“坏人”属于道德范畴
被告人是一种法律所赋予的身份,而坏人则是人们所做的一种道德评价。我们很难说“坏人”是一种身份,因为身份一般不带有道德好坏的评价。
我试着将两个名词拆解:
被告就是被人告;人则表明主体。被告人:被起诉的人;其组成是行为+主体,并未涉及人的道德评价。
“坏”是一种主观的道德评价;人则表明主体;其组成是主观道德评价+主体,涉及到了人的主观道德评价。
有人或许产生疑问,这有什么区别呢?区别是:心里有一万个张三但不实行也不构成犯罪,但只要有一个张三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
被告人不一定是坏人,坏人也不一定是被告人。
《窦娥冤》里面的窦娥是坏人么?杜培武曾是被告人,但后来再审判处无罪,他是坏人么?不是被告人的坏人不需要辩护,不是坏人的被告人更应当得到辩护,进一步也可以说不应该受到审判。
你的身边有坏人么,我想你能找到一个自己认为坏的人,但他没有被起诉,他们不需要辩护,他不是被告人。
无控诉即无辩护:没有进攻就没有防御
很多坏人并没有受到控诉,没有受到控诉的坏人也不需要辩护;被告人一定受到了控诉,否则不能称其为被告人,他们一定有得到辩护的可能。
得到辩护的坏人一定是受到控诉的坏人,也就是说他们是被告人中的坏人,但受到控诉的人中也有好人,对那部分人我们更要为其辩护!
法院还没有给被告人定罪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句话至少有两个含义:第一是疑罪从无。在法院判决被告有罪之前都应认定其无罪,当然,这是法律状态上的无罪,而不是事实上的无罪,事实上是否有罪此时并不清楚。笔者此处不深论客观真实理论与法律真实理论,以及无罪推定原则与疑罪从无原则的区别。(我国并未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但我以无罪推定为切入。)第二是依法判决被告人有罪的权力专属于法院。
由此也可区别为什么应把问题修改为“被告人”,当我们问为什么要为被告人辩护时,此时被告人是否有罪还没有法院的生效裁判,故被告人是否有罪处于一种受怀疑的法律状态,并未对是否有罪 或者说 是否是坏人做出评价认定。但当我们问为什么要为坏人辩护时,我们已经对其进行了评价认定,认为被告人是坏人,而事实上并不一定如此。对于一个已经被决定的事情,让我去提出异议简直是对我的侮辱。
宪法给予了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为什么要给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在古罗马有一种理念:平等武装,即决斗时要给双方同等的武器,尽量使双方的战力相当。给被告人获得辩护权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平等武装,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公诉人与被告人力量上绝对差距的局面。
给人最后一丝关怀
如果一个人遭到全人类的否定,那他一定是一个可恶又可怜的人。如果某一天我们受到控诉,我相信自己也很希望有人能为自己站出来说话,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对敌人的关怀与怜悯就是对战友的无情,但这对敌人却是极度温暖的。
律师是专业的,应当由律师进行辩护
为什么是律师做辩护?法律是讲理的,审判是讲法的,庭审中只讲理是不够的。律师要做的事就是用法律来说理,实现法理情三者的融合,实现一个辩护人的价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是专业的辩护人,我们该让他做自己专业的事情,这不仅是为了律师的饭碗,更是为了实现心中的公平正义。
倘若有一些不同看法,我想那也是很奇妙的,希望能听到大家的声音。
晚安,朋友。
注:1.本文所探讨的问题均为刑事诉讼领域,起诉等词汇均是刑事范畴含义,更精确地讲是属于法院审理阶段的词汇,不包含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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