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22年九月19号在宝德熙园西边,清河北路上中间部分,遇到一个碰瓷团伙,当时我快到那个位置的时候有个白色的轿车拐到我的左侧,一直不走,当我发现我右手边有个小孩的时候已经跟他平行了,当时他坐在自行车上静止状态,结果我跟他平行后突然倒了,说手受伤了,当是这个白色轿车还没走,去了盛庄医院当时登记的信息都是假的,当时的医生几个小年轻也没老出来是我造成的,我又问了一个有资质医生一看就是硬生生的弄断的,在医院留的手机号13386486243是空号问我要了4300元,一担被盯上绝对不跟你拖泥带水,以最快的速度解决。我希望让更多的知道,避免这种人群。小心! 希望有更多人的转发。感谢大家[心] 名字叫李闻兴不一定是真名字。
家中喜欢种花种草的,也要看家庭空间阔窄的情况而定。
以人为主,不能形成树旺人弱状态。花草树木也存在着生命力,它们气势过强过旺的话,会影响到人气的伸展。
房子空间大的,可以摆种一些形体大的花草。
阳台空间阔的,可以摆种些盆高叶大的花草树木。
如果前后阳台对流的房子,后阳台有条件的情况下应摆几棵盆高叶大的花卉减缓一下对流的气场,让宅气得到缓和。
房子空间窄的,适合种点小盆栽、小花草。这是装点生活,增加家庭良好氛围的布局。
盆栽属于静止状态的,归类于我们常言的山的概念吧!
以人为主,不能形成树旺人弱状态。花草树木也存在着生命力,它们气势过强过旺的话,会影响到人气的伸展。
房子空间大的,可以摆种一些形体大的花草。
阳台空间阔的,可以摆种些盆高叶大的花草树木。
如果前后阳台对流的房子,后阳台有条件的情况下应摆几棵盆高叶大的花卉减缓一下对流的气场,让宅气得到缓和。
房子空间窄的,适合种点小盆栽、小花草。这是装点生活,增加家庭良好氛围的布局。
盆栽属于静止状态的,归类于我们常言的山的概念吧!
“等红灯时不能抽烟”?周先生认为,规定驾车时不能打电话,看电视等,抽烟不在“等”中,警方认为,抽烟属于“等外等”。
(案例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监控探头清晰地拍下了周先生的动作,在开车经过南京西路和华山路路口时,路口正在红灯,周先生点燃香烟,左手脱离方向盘,夹着烟并放置于车窗外面。
这个大部分吸烟司机都会做的动作,被执勤民警发现,认为周先生在驾车时实施了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违法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项的规定,决定对他罚款200元。
周先生被罚之后,找来道交法实施条例一看,才发现这一条规定的是“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他认为,抽烟不在规定之中,交警处罚有误,于是,他向法院起诉。
周先生认为,所有的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开车时禁止抽烟,第62条第3项已经列举了妨碍安全的行为,警方不能随意扩大解释,否则权限将会无限扩大,毕竟连眨眼睛也可能构成妨碍安全驾驶。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疲劳驾驶是安全的最大隐患,抽烟提神能够使驾驶人员提高注意力,是有利于安全驾驶的,更何况,当时,他是在路口停车,等待绿灯通行时点的烟,车辆处于静止状态。
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道交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打电话、看电视“等”中,是否包含抽烟行为。在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往往用概括性语言来包容其他可能性,比如用“等”字去涵盖其他情形。
但是,在汉语词义中,“等”字也可作为列举以后的结束标记,表示列举完毕,因此,对于法律中的“等”字,就有了“等内等”和“等外等”的区别,因此,有“等”字的法条,往往会引起争议。
本案首先要解决的是,道交法第62条第3项规定是“等内等”还是“等外等”,那么,就要弄清楚在打电话、看电视之外,是否还存在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即“等外”是否还有“等”。
不难想到,除了明确列举的两种情形之外,还存在着如穿拖鞋驾驶的行为,因为驾驶时穿拖鞋会影响驾驶人对制动、油门、离合的控制,从而影响驾驶安全,因此,这一条的规定应为“等外等”。
针对周先生的认识,法院认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样态各异,制定法律规范时无法穷尽列举,因此,除了第62条第3项明文列举的两种情况外,也需要禁止驾车时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明文列举之内的情况,因系法定,无需论证,只要实施了打电话、看电视的行为,即为违法。在明文列举之外,正如周先生所说,不能随意作扩张性解释,而且必须契合法律条文的内在立法精神。
法院指出,如何认定“等外等”,就是要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与明文列举的事项有相同或相似后果,本条的立法意图是禁止在驾车时作出妨碍驾驶的行为,因此,只要行为本身妨碍驾驶,即可进行扩展适用。
就本案而言,周先生驾车驶过涉案路口时吸烟,左手持烟,放置在车窗外,显然将会影响他的道路交通突发情况的有效处置,对周先生本人和其他交通参与人的人身、财产均产生较大的道路交通安全风险。
法院认为,周先生抽烟的行为其危险程序并不亚于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该行为已经构成妨碍安全驾驶,警方据此认为周先生违反道交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项规定,法律适用正确,执法程序合法。
关于周先生所说,当时车辆处于静止状态,法院认为,从发动车辆开始,至目的地为止,驾驶是一个连续的过程,等红灯也处于驾驶过程之中,需要驾驶员及时关注信号灯和路状,不能认为车辆的状态为停车状态。
在车内抽烟,烟雾容易遮挡视线,车内也存在较多易燃物,在车内抽烟,无疑会增加火灾风险,同时,车辆空间狭小封闭,吸烟对驾驶人及乘客的健康也会造成危害,不应认可驾车抽烟的行为。
交警部门面临纷繁复杂的道路交通情况,作为法院来说,应充分尊重行政机关执法时的自由裁量,一个行为是否会妨碍安全驾驶,交警部门最具权威,在没有充分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法院不能轻易否决。
周先生的诉求被法院驳回。
亲爱的读者,您对开车时抽烟有什么看法?我们评论区里聊。(法网人生)
(案例来源: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监控探头清晰地拍下了周先生的动作,在开车经过南京西路和华山路路口时,路口正在红灯,周先生点燃香烟,左手脱离方向盘,夹着烟并放置于车窗外面。
这个大部分吸烟司机都会做的动作,被执勤民警发现,认为周先生在驾车时实施了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违法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项的规定,决定对他罚款200元。
周先生被罚之后,找来道交法实施条例一看,才发现这一条规定的是“不得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他认为,抽烟不在规定之中,交警处罚有误,于是,他向法院起诉。
周先生认为,所有的法律法规都没有规定开车时禁止抽烟,第62条第3项已经列举了妨碍安全的行为,警方不能随意扩大解释,否则权限将会无限扩大,毕竟连眨眼睛也可能构成妨碍安全驾驶。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疲劳驾驶是安全的最大隐患,抽烟提神能够使驾驶人员提高注意力,是有利于安全驾驶的,更何况,当时,他是在路口停车,等待绿灯通行时点的烟,车辆处于静止状态。
本案的主要争议在于道交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打电话、看电视“等”中,是否包含抽烟行为。在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往往用概括性语言来包容其他可能性,比如用“等”字去涵盖其他情形。
但是,在汉语词义中,“等”字也可作为列举以后的结束标记,表示列举完毕,因此,对于法律中的“等”字,就有了“等内等”和“等外等”的区别,因此,有“等”字的法条,往往会引起争议。
本案首先要解决的是,道交法第62条第3项规定是“等内等”还是“等外等”,那么,就要弄清楚在打电话、看电视之外,是否还存在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即“等外”是否还有“等”。
不难想到,除了明确列举的两种情形之外,还存在着如穿拖鞋驾驶的行为,因为驾驶时穿拖鞋会影响驾驶人对制动、油门、离合的控制,从而影响驾驶安全,因此,这一条的规定应为“等外等”。
针对周先生的认识,法院认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样态各异,制定法律规范时无法穷尽列举,因此,除了第62条第3项明文列举的两种情况外,也需要禁止驾车时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明文列举之内的情况,因系法定,无需论证,只要实施了打电话、看电视的行为,即为违法。在明文列举之外,正如周先生所说,不能随意作扩张性解释,而且必须契合法律条文的内在立法精神。
法院指出,如何认定“等外等”,就是要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与明文列举的事项有相同或相似后果,本条的立法意图是禁止在驾车时作出妨碍驾驶的行为,因此,只要行为本身妨碍驾驶,即可进行扩展适用。
就本案而言,周先生驾车驶过涉案路口时吸烟,左手持烟,放置在车窗外,显然将会影响他的道路交通突发情况的有效处置,对周先生本人和其他交通参与人的人身、财产均产生较大的道路交通安全风险。
法院认为,周先生抽烟的行为其危险程序并不亚于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该行为已经构成妨碍安全驾驶,警方据此认为周先生违反道交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3项规定,法律适用正确,执法程序合法。
关于周先生所说,当时车辆处于静止状态,法院认为,从发动车辆开始,至目的地为止,驾驶是一个连续的过程,等红灯也处于驾驶过程之中,需要驾驶员及时关注信号灯和路状,不能认为车辆的状态为停车状态。
在车内抽烟,烟雾容易遮挡视线,车内也存在较多易燃物,在车内抽烟,无疑会增加火灾风险,同时,车辆空间狭小封闭,吸烟对驾驶人及乘客的健康也会造成危害,不应认可驾车抽烟的行为。
交警部门面临纷繁复杂的道路交通情况,作为法院来说,应充分尊重行政机关执法时的自由裁量,一个行为是否会妨碍安全驾驶,交警部门最具权威,在没有充分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法院不能轻易否决。
周先生的诉求被法院驳回。
亲爱的读者,您对开车时抽烟有什么看法?我们评论区里聊。(法网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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