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警方通报:明知有感染风险未报告、故意隐瞒核酸异常情况…多人被处罚】2022年9月25日,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发布通报称,为全力维护当前疫情防控和社会治安秩序,切实保障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依法及时严肃查处。现将近日查处的两起涉疫案件通报如下:
1、2022年9月19日,骆某某(女,47岁,渭南市临渭区人)乘火车由外省返回渭南,途中出发地火车站出现一例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因其与该无症状感染者存在时空交集,其出发地健康码由绿码变为黄码,在明知自己存在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风险的情况下,未向所在村组报告,也未执行相关疫情管控措施,仍在人员密集场所活动,造成疫情传播风险。9月20日,骆某某被诊断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骆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2、2022年9月23日,卞某某(男,45岁,渭南市经开区人)、黄某某(女,22岁,广东省化州市人)、王某(男,34岁,渭南市经开区人)等3人,从外省自驾入陕,在入陕某高速交通卡点故意隐瞒其出发地核酸混检异常情况,拒不配合当地疫情管控措施,强行驶离该交通卡口,于当天到达渭南某高速交通卡点后,被点对点闭环转运至隔离点,9月24日,卞某某,黄某某在渭集中隔离期间核酸检测阳性,经诊断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卞某某、黄某某、王某等3人的行为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重大风险,已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卞某某、黄某某、王某等3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请广大群众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自觉履行疫情防控责任和义务,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引发疫情传播或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处。
1、2022年9月19日,骆某某(女,47岁,渭南市临渭区人)乘火车由外省返回渭南,途中出发地火车站出现一例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因其与该无症状感染者存在时空交集,其出发地健康码由绿码变为黄码,在明知自己存在感染新型冠状病毒风险的情况下,未向所在村组报告,也未执行相关疫情管控措施,仍在人员密集场所活动,造成疫情传播风险。9月20日,骆某某被诊断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骆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2、2022年9月23日,卞某某(男,45岁,渭南市经开区人)、黄某某(女,22岁,广东省化州市人)、王某(男,34岁,渭南市经开区人)等3人,从外省自驾入陕,在入陕某高速交通卡点故意隐瞒其出发地核酸混检异常情况,拒不配合当地疫情管控措施,强行驶离该交通卡口,于当天到达渭南某高速交通卡点后,被点对点闭环转运至隔离点,9月24日,卞某某,黄某某在渭集中隔离期间核酸检测阳性,经诊断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卞某某、黄某某、王某等3人的行为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重大风险,已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卞某某、黄某某、王某等3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请广大群众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自觉履行疫情防控责任和义务,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引发疫情传播或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处。
这个年头全看人家自愿的事情也要整个kpi真是让人最无语的事情了,果然,现实才是最魔幻的,我吐了,把我的国庆节连休整没了,你说该怪谁,虽说本来也不觉得不会被突发的事情打破连休,但是我连上十三天班的结果不是七天连休我真的很不开心好嘛!唉,微信和qq都不能发牢骚真是好惨,真是后悔当初工作qq没有搞小号,这波只能怪我自己了[拜拜]
根据《黄山市城际公交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十一”国庆节安全维稳及运输服务保障工作方案》要求,9月26日上午,黄山城际公交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前往首末站、充电场站,开展国庆、“二十大”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检查组重点对车辆消防机务设施和充电场站的设备进行了全覆盖、无死角的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安排相关责任人员立即整改,切实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车辆在国庆期间的运营安全平稳,为市民提供一个安全、便捷、优质的出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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