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外卖骑手与负责管理网络平台地区业务公司间法律关系的认定
案情简介
某贸易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食品及蔬菜配送服务等,其受某外卖平台委托负责管理某外卖平台在其所在辖区的业务。李某原从事某平台外卖配送工作,其与某贸易公司双方签订承揽协议,李某在协议上签字捺印。
后李某在驾驶普通摩托车从事配送工作过程中与他人驾驶的机动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以要求确认其与某贸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裁决确认李某与某贸易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贸易公司向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起诉,诉请:一、确认某贸易公司与李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二、诉讼费由李某承担。
法院判决
山东省某人民法院判决:一、确认原告某贸易公司与被告李某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原告某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贸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贸易公司与李某之间是否系劳动关系。某贸易公司提供承揽协议书一份,据以证明双方为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该协议书中有李某的签名及按印,应当视为李某对该份协议书的内容是认可的。根据该协议的约定,某贸易公司与李某确认双方不是劳动关系,李某无权要求某贸易公司为其交纳劳动保险,双方合作期间李某没有底薪,按完成的单数结算,李某发生交通事故给自己或第三人造成损害,应自行承担经济责任。故双方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对用工模式及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现李某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与约定不符。同时,协议中也约定李某根据自己的时间决定开工时间,其在工作时间及工作量上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该种用工模式并不完全符合法定的确认劳动关系成立的构成要件。
据此,二审改判确认某贸易公司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评析
外卖骑手是新业态下衍生的一种新型就业模式,因缺少相应规范,这种新型的就业模式产生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对于骑手与负责管理外卖平台地区业务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如何认定,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在认定外卖骑手与网络平台业务公司之间法律关系时,首先应确定双方对其之间的法律关系有无明确约定,若存在明确约定(如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承揽协议书),则可以据此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对于没有明确约定的,则需要根据这种新型就业方式的运作模式,从主体关系的从属性、薪酬体系、绩效考核模式和管理模式等多个方面归纳其共有特征,予以综合认定。
(一)主体关系的从属性相对较弱
目前,我国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是以“从属性”为核心的,强调的是用人方对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劳动地点以及劳动方式等方面的高度管理,最显著的体现就是在工厂与工人之间的传统就业模式中。与之相比,外卖骑手与网络平台业务公司之间用工关系的从属性相对较弱。具体表现在:
1、工作时间更加弹性化。在传统就业模式中,用人单位往往要求劳动者严格遵循8小时工作制,并通过考勤制度对劳动者的在岗状态进行确认。但是针对外卖骑手,网络平台业务公司并没有对他们进行考勤管理,骑手的送餐时间相对自由,一般是由骑手自行决定。即骑手选择一日三餐送餐或者只送一餐都可以,而且具体的工作时长也是由骑手自由选择的,没有8小时工作制的限制。
2、工作地点不再固定。与传统就业模式不同,外卖骑手的工作地点不再固定,往往平台系统会设置骑手的负责区域,而且这个区域是可以浮动的,骑手的工作就是在自己负责的区域中根据客户的要求进行外卖配送。
3、工作方式更加灵活。因为外卖骑手根据其手机中安装的网络平台APP进行接单,可以灵活选择在线、忙碌、下线等状态,所以在不想进行配送工作时可以自主选择相应的状态,即便是在线状态,系统派单时也可以进行转让操作,骑手对自己的工作方式、工作状态完全可以自行支配。
(二)薪酬体系及绩效考核模式具有独特性
与传统就业模式相比,外卖骑手的薪酬计算方式、发放方式以及绩效考核模式均具有其独特性。
1、薪酬计算方式、发放方式的独特性。传统就业模式中,劳动者付出相应的劳动,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与其他工资组成,其他工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基本工资即底薪,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都对基本工资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了规定,计算方式分为计时和计件两种。然而外卖骑手的劳动报酬由网络平台予以按单定价,往往是按件计酬,即每配送一单外卖业务会有一单的报酬,不同于传统就业模式中计件工资,外卖骑手每一单得到的报酬不是完全相同的,会受到客户的反馈评分、是否准时送达等因素的影响,而且网络平台还会根据每单的情况从中进行抽成,这些都导致了外卖骑手薪酬的不稳定性。加之每个骑手每天接单的数量以及送单速度的不同,导致行业内收入差距还是比较明显的。而且需要注意的一点是骑手并没有“最低工资保障”的保护。
外卖骑手作为一种新型就业模式,其薪酬的发放方式也不同于传统就业模式,这与网络平台的运行模式有关,也可以说是其薪酬计算方式上的独特性直接决定了其薪酬发放方式的独特性。在网络平台购买外卖的客户在下单的同时需要将相应的费用直接支付到平台,平台将订单进行下派,接单的骑手完成本单配送后,由平台利用移动支付技术,将客户支付的订单费用扣除一定费用后形成单笔订单的薪酬支付给骑手。这种情况显然也与传统的工资发放方式存在明显区别。
2、绩效考核模式的独特性。在传统的用工关系中,绩效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工作的质量、工作的态度以及工作的成绩等内容,网络平台新型就业模式在此方面与传统就业模式区别不大,骑手的绩效考核模式的独特性源自于这种新型就业模式的独特性。对于骑手而言,因其工作的内容为配送外卖,考核亦主要围绕配送进行,一般包括配送外卖单的数量、客户的评价即差评率或者投诉率等,其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具影响力的就是超时率。很多外卖平台系统也为骑手设置了积分等级体系:即跑的单越多,准时率越高,顾客评价越好,骑手获得的积分便会越高,而积分越高意味着等级就越高,奖励收入也会更多。
(三)日常管理相对松散
这一特点是与前述的“主体关系的从属性相对较弱”有直接关系。因为从属性较弱,所以网络平台业务公司无法同传统就业模式中的用人单位一样,对管理劳动者的规章制度进行明确规定,比如上下班的考勤制度、请假审批制度、奖惩制度等等,这就直接导致网络平台业务公司对外卖骑手的日常管理是相对松散的。网络平台业务公司往往利用线上的方式对骑手进行管理,而这种管理只能通过大数据的提取或者定位系统来进行,最直接的体现就是超时率、差评率等等,故可以认为网络平台业务公司将对骑手的管理权限的一部分让渡给消费者,让消费者对骑手的工作进行最直接的监督,从而进一步进行管理。
本案中,原告某贸易公司受某网络平台委托管理其在某县辖区内的业务,被告李某系骑手,双方签订承揽协议书,约定被告在骑手软件自助注册认证后承揽外卖配送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揽费根据承揽量按单计算,被告如三天不产生业绩则视为其单方终止合作协议,并确认双方系完成一定工作的承揽合作关系,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其他法律关系。
后被告在送外卖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原、被告因此对双方之间的关系产生争议。原告提交双方于2018年10月9日签订的承揽协议书,被告辩称该协议书原告没有盖章,不符合相关合同的组成要件,承揽协议的性质应该根据被告实际情况判定,但被告并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且该协议书中有被告的签名及捺印,应当视为被告对该份协议书内容的认可。
该协议书中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其中第七款明确约定甲乙双方是完成一定工作的承揽合作关系,双方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劳务关系等其他任何法律关系。甲方除了对乙方进行业务上的指导,不对乙方的其他行为进行管理。工作指导时召集的临时会议,不视为甲方对乙方的管理行为。第八款第三项明确约定甲乙双方确认双方不是劳动用工关系,乙方无权要求甲方为乙方交纳劳动保险。双方合作期间乙方在发生交通事故给自己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自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上述约定内容明确具体,即原、被告双方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对双方系何种法律关系进行了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所确定的自愿原则,应据此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山东高法
案情简介
某贸易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食品及蔬菜配送服务等,其受某外卖平台委托负责管理某外卖平台在其所在辖区的业务。李某原从事某平台外卖配送工作,其与某贸易公司双方签订承揽协议,李某在协议上签字捺印。
后李某在驾驶普通摩托车从事配送工作过程中与他人驾驶的机动车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以要求确认其与某贸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裁决确认李某与某贸易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贸易公司向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起诉,诉请:一、确认某贸易公司与李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二、诉讼费由李某承担。
法院判决
山东省某人民法院判决:一、确认原告某贸易公司与被告李某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原告某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贸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贸易公司与李某之间是否系劳动关系。某贸易公司提供承揽协议书一份,据以证明双方为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该协议书中有李某的签名及按印,应当视为李某对该份协议书的内容是认可的。根据该协议的约定,某贸易公司与李某确认双方不是劳动关系,李某无权要求某贸易公司为其交纳劳动保险,双方合作期间李某没有底薪,按完成的单数结算,李某发生交通事故给自己或第三人造成损害,应自行承担经济责任。故双方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对用工模式及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现李某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与约定不符。同时,协议中也约定李某根据自己的时间决定开工时间,其在工作时间及工作量上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该种用工模式并不完全符合法定的确认劳动关系成立的构成要件。
据此,二审改判确认某贸易公司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评析
外卖骑手是新业态下衍生的一种新型就业模式,因缺少相应规范,这种新型的就业模式产生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对于骑手与负责管理外卖平台地区业务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如何认定,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在认定外卖骑手与网络平台业务公司之间法律关系时,首先应确定双方对其之间的法律关系有无明确约定,若存在明确约定(如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承揽协议书),则可以据此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对于没有明确约定的,则需要根据这种新型就业方式的运作模式,从主体关系的从属性、薪酬体系、绩效考核模式和管理模式等多个方面归纳其共有特征,予以综合认定。
(一)主体关系的从属性相对较弱
目前,我国认定劳动关系的标准是以“从属性”为核心的,强调的是用人方对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劳动地点以及劳动方式等方面的高度管理,最显著的体现就是在工厂与工人之间的传统就业模式中。与之相比,外卖骑手与网络平台业务公司之间用工关系的从属性相对较弱。具体表现在:
1、工作时间更加弹性化。在传统就业模式中,用人单位往往要求劳动者严格遵循8小时工作制,并通过考勤制度对劳动者的在岗状态进行确认。但是针对外卖骑手,网络平台业务公司并没有对他们进行考勤管理,骑手的送餐时间相对自由,一般是由骑手自行决定。即骑手选择一日三餐送餐或者只送一餐都可以,而且具体的工作时长也是由骑手自由选择的,没有8小时工作制的限制。
2、工作地点不再固定。与传统就业模式不同,外卖骑手的工作地点不再固定,往往平台系统会设置骑手的负责区域,而且这个区域是可以浮动的,骑手的工作就是在自己负责的区域中根据客户的要求进行外卖配送。
3、工作方式更加灵活。因为外卖骑手根据其手机中安装的网络平台APP进行接单,可以灵活选择在线、忙碌、下线等状态,所以在不想进行配送工作时可以自主选择相应的状态,即便是在线状态,系统派单时也可以进行转让操作,骑手对自己的工作方式、工作状态完全可以自行支配。
(二)薪酬体系及绩效考核模式具有独特性
与传统就业模式相比,外卖骑手的薪酬计算方式、发放方式以及绩效考核模式均具有其独特性。
1、薪酬计算方式、发放方式的独特性。传统就业模式中,劳动者付出相应的劳动,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由基本工资与其他工资组成,其他工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基本工资即底薪,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都对基本工资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了规定,计算方式分为计时和计件两种。然而外卖骑手的劳动报酬由网络平台予以按单定价,往往是按件计酬,即每配送一单外卖业务会有一单的报酬,不同于传统就业模式中计件工资,外卖骑手每一单得到的报酬不是完全相同的,会受到客户的反馈评分、是否准时送达等因素的影响,而且网络平台还会根据每单的情况从中进行抽成,这些都导致了外卖骑手薪酬的不稳定性。加之每个骑手每天接单的数量以及送单速度的不同,导致行业内收入差距还是比较明显的。而且需要注意的一点是骑手并没有“最低工资保障”的保护。
外卖骑手作为一种新型就业模式,其薪酬的发放方式也不同于传统就业模式,这与网络平台的运行模式有关,也可以说是其薪酬计算方式上的独特性直接决定了其薪酬发放方式的独特性。在网络平台购买外卖的客户在下单的同时需要将相应的费用直接支付到平台,平台将订单进行下派,接单的骑手完成本单配送后,由平台利用移动支付技术,将客户支付的订单费用扣除一定费用后形成单笔订单的薪酬支付给骑手。这种情况显然也与传统的工资发放方式存在明显区别。
2、绩效考核模式的独特性。在传统的用工关系中,绩效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工作的质量、工作的态度以及工作的成绩等内容,网络平台新型就业模式在此方面与传统就业模式区别不大,骑手的绩效考核模式的独特性源自于这种新型就业模式的独特性。对于骑手而言,因其工作的内容为配送外卖,考核亦主要围绕配送进行,一般包括配送外卖单的数量、客户的评价即差评率或者投诉率等,其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具影响力的就是超时率。很多外卖平台系统也为骑手设置了积分等级体系:即跑的单越多,准时率越高,顾客评价越好,骑手获得的积分便会越高,而积分越高意味着等级就越高,奖励收入也会更多。
(三)日常管理相对松散
这一特点是与前述的“主体关系的从属性相对较弱”有直接关系。因为从属性较弱,所以网络平台业务公司无法同传统就业模式中的用人单位一样,对管理劳动者的规章制度进行明确规定,比如上下班的考勤制度、请假审批制度、奖惩制度等等,这就直接导致网络平台业务公司对外卖骑手的日常管理是相对松散的。网络平台业务公司往往利用线上的方式对骑手进行管理,而这种管理只能通过大数据的提取或者定位系统来进行,最直接的体现就是超时率、差评率等等,故可以认为网络平台业务公司将对骑手的管理权限的一部分让渡给消费者,让消费者对骑手的工作进行最直接的监督,从而进一步进行管理。
本案中,原告某贸易公司受某网络平台委托管理其在某县辖区内的业务,被告李某系骑手,双方签订承揽协议书,约定被告在骑手软件自助注册认证后承揽外卖配送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揽费根据承揽量按单计算,被告如三天不产生业绩则视为其单方终止合作协议,并确认双方系完成一定工作的承揽合作关系,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其他法律关系。
后被告在送外卖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原、被告因此对双方之间的关系产生争议。原告提交双方于2018年10月9日签订的承揽协议书,被告辩称该协议书原告没有盖章,不符合相关合同的组成要件,承揽协议的性质应该根据被告实际情况判定,但被告并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且该协议书中有被告的签名及捺印,应当视为被告对该份协议书内容的认可。
该协议书中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其中第七款明确约定甲乙双方是完成一定工作的承揽合作关系,双方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劳务关系等其他任何法律关系。甲方除了对乙方进行业务上的指导,不对乙方的其他行为进行管理。工作指导时召集的临时会议,不视为甲方对乙方的管理行为。第八款第三项明确约定甲乙双方确认双方不是劳动用工关系,乙方无权要求甲方为乙方交纳劳动保险。双方合作期间乙方在发生交通事故给自己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自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上述约定内容明确具体,即原、被告双方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对双方系何种法律关系进行了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所确定的自愿原则,应据此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山东高法
《六祖法宝坛经》里说:
祖一日唤诸门人总来。
吾向汝说。
世人生死事大。
汝等终日只求福田。
不求出离生死苦海。
自性若迷福何可救。
人活在世,这个最大的事就是生死的问题,不管你曾经再怎么追求荣华富贵,最后都不免一死。
应该知道生如何生的法,也应该知道如何死的法,
如果对生死都不了解,那这一生就是糊涂而来、糊涂而去..
所以,如果每天光知道求取人天的福报,而不知修见般若智慧,也不想如何了生脱死,那就会一直在生死苦海里打转转..
倘若迷昧的自性一直找不回来,只是想着求福报,那怎么解决这个生死问题啊?
这是五祖告诫弟子学佛修行不要只是为了求取福报,要解决更重要的事..
可是,如果修行人真这样不为福报,会不会饿死啊?把这个问题暂时放在这儿...
先看小乘的《杂譬喻经》里有个“罗汉托空钵,大象挂璎珞”的故事:
讲有两个兄弟,哥哥一心坐禅求道,却从不布施修福。
而弟弟虽一心布施修福,却常破戒,不好好修道。
后来,哥哥跟佛出家证了罗汉果,弟弟虽然羡慕,却吃不了哥哥的苦,结果死后却投生到象群中,成了一头大象。
由于这头象前世布施修福,所以此生颇有善缘,被国王相中,成了国王的宠物,并用金银、珠宝、璎珞等把它装饰起来。
这个大象身上虽然挂满璎珞珠宝,但毕竟是迷失真性比人更深的畜生,所以只是修福是解脱不了的..
可那个修成罗汉的哥哥,也是个衣衫褴褛、饮食乏少、饥寒交迫..虽没饿死却也很困扰..因此只修小乘道业不修布施赚福报,这个也会出来问题...
所以佛门至今都常说:
修慧不修福,罗汉托空钵。
修福不修慧,大象挂璎珞。
意思就是告诫学佛人,福慧双修比较好..
再看《百业经》里还真讲过了一位被饿死阿罗汉的故事:
“小驼背”因为家太穷上街乞讨,但因过去生业力现前的原因,常常要不到饭,每次都快饿死了,才勉强得到一点吃的..
后来,他对佛法生起信心,跟一位比丘出家、受戒。
出家后,刚开始跟师父吃住,所以生活还行,可过了一阵子,师父就让他自己去化缘。
于是小驼背有时与僧众一起去受供,有时独自去化缘。
可是,就算是跟人家别的僧众一起受供,他还是经常没饭,而其它比丘都能吃饱喝足..
可轮到他时饭就没了,就是施主突然有急事走了,或者把他漏了..
很多比丘知道这种情况,就把小驼背比丘经常空钵而返的事告诉了佛..
于是佛就让他打扫内殿,这才吃得好点了,身体状态恢复了,
于是他就把握时机勇猛精进,顿断顿证到阿罗汉的果位...
可是后来总有别比丘比他更先跑去打扫内殿,他只得又去化缘,可依旧空钵而回..
一连七天总是因为各种原因化不到缘,阿难目犍连舍利子帮他化的饭,最后也总因为各种原因吃不上...
小驼背罗汉知道这是自己前世的业报现前了,最后就喝了一口灰汤,入涅槃了...
佛陀告诉比丘们:这是他过去世业力的显现..原来他过去世从来不行供养布施,而且还恶毒阻碍他人行布施..
迦叶佛时,他虽然出家修行了,可是还是很吝啬,不但不供养布施还恶口骂人家来化缘的修道人...
不过最后还是在善知识引导下悔过了,临死时还发了个愿:希望将来能跟释迦牟尼佛修行,令佛欢喜,证阿罗汉果位。
这就是小驼背比丘的过去世的情况简介..后面先是五百世生为饿鬼;然后无论转生哪一道最后都是饿死...
不过,由于他在临终时发的愿,所以在佛陀在世时,证得阿罗汉果,可还是饿死了..
这个故事就是着重讲的“因果不虚”的道理,就算成罗汉,也要承受业报:
纵经百千劫,所作业不亡,
因缘会遇时,果报还自受。
以上两则公案,虽然都是出自小乘经典,体现出这种情况多会出现在小乘修行者的身上,不过对我们现在汉地的学佛修行人也有很大的警示作用,
因为如今的很多学佛人虽然学修的都是大乘的法,要求发菩提心、修菩萨道六度四摄、要布施行善、福慧双修..
可还是有很多人内心实际上比小乘还小乘、比一般世间人还悭吝、比在佛门外时还又多了层分别计较..所以需要特别注意...
那么有个问题说:真正修学大乘佛法的人,有没有这种被饿死的情况出现呢?佛真有"余福"留给后世的修行人吗?
在一些大乘经中有记载说,释迦牟尼佛是提前二十年入涅槃的,其中一个缘由就是佛将二十年的福报留给后来真正学佛修行的人,供佛的后世追随者受用..
一些修学大乘佛法的人,虽然没有那么大的福报,可是佛通过愿力把这些余福,加持给这些与佛相应、真正修行的人,不至于饿死、冻死..
也就是说只要用心修行,真正修行佛道之人不需要专门为粮发愁..
佛也曾说,就算发生一升珍珠兑换一升面粉的饥荒,佛后世的追随者也不会缺衣乏食。
如果内心深处真正生起一种:
死不死都无所谓,我就是决心要学佛修行大乘了...
就是《楞严经》说的:
将此深心奉尘刹是则名为报佛恩!
有这种决心,那行者就不会缺衣少食,因为确实自佛涅槃以来,就没有出现过真正的大乘修行者被饿死的情况,找不到确实的记载;
的确,古往今来的真修行人,都没有出现过缺衣少食的现象,以至于很多一开始就发心修大乘菩萨道的行者都不知道还有被饿死罗汉的事..
就是如今到终南山深处的茅棚闭关修行的人,每年都有跋山涉水排队去供养米面油的情况出现,那么艰苦,还自己种菜..根本没听说过谁饿死过啊...
又比如,如今汉藏两地的一些大道场,修行人也没有为了生活天天去忙挣钱,但就是依靠三宝的加持,不知不觉,生活资具都会样样齐全...
就算表面看来生活过得很清苦,但都乐在其中..这都是佛"余福"的证明啊!
当然,部分修行人也会显现出一些苦行,但实际上也绝对不会遇到特别大的痛苦,或者饿死..
也就是说,只要真正的发心修行大乘,就会造下福德,就不会落到特别糟糕的境地。
这也是禅宗五祖告诫弟子,不要刻意为世间福报操心的原因...
真正有智慧的人会乐于行持善法,而不会为了生活享受去造恶业。经云:
宁可贫贱修诸善法,
不处富贵而行恶业。
哪怕短暂的今生过得差一点,也千万不能造恶业,这是修行人的基本的原则,且对生生世世都有利益。
总的说来,大乘的修行人积资净障,闻思修行..都是为了利益一切众生。
如果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就不属于大乘,那这个福德就会大打折扣,那么即使修行也可能会出现前面讲的那种罗汉托空钵的情况。
因此,大乘佛弟子,一定要发利益众生而学佛修行的心,这其实就是一种准备要去行大布施的心,也是能不能得到三宝福德加持的根本...
反观如今一部分学佛、念佛人,内心自私自利,只是想着自己要去往生享福,根本不把度化众生当回事,所以根本就没有想去行三种布施的心,福报资粮就越来越少,最后也难往生成功...
所以修行佛法发心利益众生,这就是大乘佛教的根本,如果把这个根本舍弃了,大乘本质丧失了,也不懂财法无畏布施..不仅仅现世就显现出吝啬穷困相..而且就算某世修成罗汉,也就可能出现托空钵的情况.......
南无阿弥陀佛
祖一日唤诸门人总来。
吾向汝说。
世人生死事大。
汝等终日只求福田。
不求出离生死苦海。
自性若迷福何可救。
人活在世,这个最大的事就是生死的问题,不管你曾经再怎么追求荣华富贵,最后都不免一死。
应该知道生如何生的法,也应该知道如何死的法,
如果对生死都不了解,那这一生就是糊涂而来、糊涂而去..
所以,如果每天光知道求取人天的福报,而不知修见般若智慧,也不想如何了生脱死,那就会一直在生死苦海里打转转..
倘若迷昧的自性一直找不回来,只是想着求福报,那怎么解决这个生死问题啊?
这是五祖告诫弟子学佛修行不要只是为了求取福报,要解决更重要的事..
可是,如果修行人真这样不为福报,会不会饿死啊?把这个问题暂时放在这儿...
先看小乘的《杂譬喻经》里有个“罗汉托空钵,大象挂璎珞”的故事:
讲有两个兄弟,哥哥一心坐禅求道,却从不布施修福。
而弟弟虽一心布施修福,却常破戒,不好好修道。
后来,哥哥跟佛出家证了罗汉果,弟弟虽然羡慕,却吃不了哥哥的苦,结果死后却投生到象群中,成了一头大象。
由于这头象前世布施修福,所以此生颇有善缘,被国王相中,成了国王的宠物,并用金银、珠宝、璎珞等把它装饰起来。
这个大象身上虽然挂满璎珞珠宝,但毕竟是迷失真性比人更深的畜生,所以只是修福是解脱不了的..
可那个修成罗汉的哥哥,也是个衣衫褴褛、饮食乏少、饥寒交迫..虽没饿死却也很困扰..因此只修小乘道业不修布施赚福报,这个也会出来问题...
所以佛门至今都常说:
修慧不修福,罗汉托空钵。
修福不修慧,大象挂璎珞。
意思就是告诫学佛人,福慧双修比较好..
再看《百业经》里还真讲过了一位被饿死阿罗汉的故事:
“小驼背”因为家太穷上街乞讨,但因过去生业力现前的原因,常常要不到饭,每次都快饿死了,才勉强得到一点吃的..
后来,他对佛法生起信心,跟一位比丘出家、受戒。
出家后,刚开始跟师父吃住,所以生活还行,可过了一阵子,师父就让他自己去化缘。
于是小驼背有时与僧众一起去受供,有时独自去化缘。
可是,就算是跟人家别的僧众一起受供,他还是经常没饭,而其它比丘都能吃饱喝足..
可轮到他时饭就没了,就是施主突然有急事走了,或者把他漏了..
很多比丘知道这种情况,就把小驼背比丘经常空钵而返的事告诉了佛..
于是佛就让他打扫内殿,这才吃得好点了,身体状态恢复了,
于是他就把握时机勇猛精进,顿断顿证到阿罗汉的果位...
可是后来总有别比丘比他更先跑去打扫内殿,他只得又去化缘,可依旧空钵而回..
一连七天总是因为各种原因化不到缘,阿难目犍连舍利子帮他化的饭,最后也总因为各种原因吃不上...
小驼背罗汉知道这是自己前世的业报现前了,最后就喝了一口灰汤,入涅槃了...
佛陀告诉比丘们:这是他过去世业力的显现..原来他过去世从来不行供养布施,而且还恶毒阻碍他人行布施..
迦叶佛时,他虽然出家修行了,可是还是很吝啬,不但不供养布施还恶口骂人家来化缘的修道人...
不过最后还是在善知识引导下悔过了,临死时还发了个愿:希望将来能跟释迦牟尼佛修行,令佛欢喜,证阿罗汉果位。
这就是小驼背比丘的过去世的情况简介..后面先是五百世生为饿鬼;然后无论转生哪一道最后都是饿死...
不过,由于他在临终时发的愿,所以在佛陀在世时,证得阿罗汉果,可还是饿死了..
这个故事就是着重讲的“因果不虚”的道理,就算成罗汉,也要承受业报:
纵经百千劫,所作业不亡,
因缘会遇时,果报还自受。
以上两则公案,虽然都是出自小乘经典,体现出这种情况多会出现在小乘修行者的身上,不过对我们现在汉地的学佛修行人也有很大的警示作用,
因为如今的很多学佛人虽然学修的都是大乘的法,要求发菩提心、修菩萨道六度四摄、要布施行善、福慧双修..
可还是有很多人内心实际上比小乘还小乘、比一般世间人还悭吝、比在佛门外时还又多了层分别计较..所以需要特别注意...
那么有个问题说:真正修学大乘佛法的人,有没有这种被饿死的情况出现呢?佛真有"余福"留给后世的修行人吗?
在一些大乘经中有记载说,释迦牟尼佛是提前二十年入涅槃的,其中一个缘由就是佛将二十年的福报留给后来真正学佛修行的人,供佛的后世追随者受用..
一些修学大乘佛法的人,虽然没有那么大的福报,可是佛通过愿力把这些余福,加持给这些与佛相应、真正修行的人,不至于饿死、冻死..
也就是说只要用心修行,真正修行佛道之人不需要专门为粮发愁..
佛也曾说,就算发生一升珍珠兑换一升面粉的饥荒,佛后世的追随者也不会缺衣乏食。
如果内心深处真正生起一种:
死不死都无所谓,我就是决心要学佛修行大乘了...
就是《楞严经》说的:
将此深心奉尘刹是则名为报佛恩!
有这种决心,那行者就不会缺衣少食,因为确实自佛涅槃以来,就没有出现过真正的大乘修行者被饿死的情况,找不到确实的记载;
的确,古往今来的真修行人,都没有出现过缺衣少食的现象,以至于很多一开始就发心修大乘菩萨道的行者都不知道还有被饿死罗汉的事..
就是如今到终南山深处的茅棚闭关修行的人,每年都有跋山涉水排队去供养米面油的情况出现,那么艰苦,还自己种菜..根本没听说过谁饿死过啊...
又比如,如今汉藏两地的一些大道场,修行人也没有为了生活天天去忙挣钱,但就是依靠三宝的加持,不知不觉,生活资具都会样样齐全...
就算表面看来生活过得很清苦,但都乐在其中..这都是佛"余福"的证明啊!
当然,部分修行人也会显现出一些苦行,但实际上也绝对不会遇到特别大的痛苦,或者饿死..
也就是说,只要真正的发心修行大乘,就会造下福德,就不会落到特别糟糕的境地。
这也是禅宗五祖告诫弟子,不要刻意为世间福报操心的原因...
真正有智慧的人会乐于行持善法,而不会为了生活享受去造恶业。经云:
宁可贫贱修诸善法,
不处富贵而行恶业。
哪怕短暂的今生过得差一点,也千万不能造恶业,这是修行人的基本的原则,且对生生世世都有利益。
总的说来,大乘的修行人积资净障,闻思修行..都是为了利益一切众生。
如果只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就不属于大乘,那这个福德就会大打折扣,那么即使修行也可能会出现前面讲的那种罗汉托空钵的情况。
因此,大乘佛弟子,一定要发利益众生而学佛修行的心,这其实就是一种准备要去行大布施的心,也是能不能得到三宝福德加持的根本...
反观如今一部分学佛、念佛人,内心自私自利,只是想着自己要去往生享福,根本不把度化众生当回事,所以根本就没有想去行三种布施的心,福报资粮就越来越少,最后也难往生成功...
所以修行佛法发心利益众生,这就是大乘佛教的根本,如果把这个根本舍弃了,大乘本质丧失了,也不懂财法无畏布施..不仅仅现世就显现出吝啬穷困相..而且就算某世修成罗汉,也就可能出现托空钵的情况.......
南无阿弥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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