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检委[超话]#信和8万多合法出借人的本息一分不能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笫90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出借人的合法性不容否定,出借人的本息一分不能少!” 面对一些地方把信和财富出借人作为信和集资案参与者对待的现实,8万多出借人不约而同地用不同方式表达内心的不平和䜣求。
一、为8万多信和出借人正名:是 合法出借人,不是非法集资参与者。
1、出借人响应政府推进互联网金融发展号召,相信政府职能颁发的各类合法合规证照,听信顶级央媒央视、《人民日报》发布的“信和财富,说话算数”、“选金信,财放心”广告而选择信和,错在哪里?过从何来?
2、出借人与P2 P平台签订的是服务协议,不是“吸”“存”协议,此协议中只有出借人和信息中介方,没有吸储方和存款人,非法集资参与者是強加给出借人的不实之词。
3、出借人不是P 2 P平台股东,不参与平台运营和管理,没有获得超出国家规定的高额利息,更没 有参与分赃获利,不法分子凭借合法平台违法犯罪,与出借人一点关系也没有,出借人不应受株连,也不应为其买单。
4、 出借人通过政府认可的合法P 2 P平台将资金出借,是正当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受法律保护,本金和利息一分不能少!若将民间借贷合法出借人认定为非法集资参与人,其出借款也将不受法律保护,这是对合法出借人的名誉权和合法资产所有权的不法侵犯。
二、以归还出借人本息为第一要务:加大追款挽损力度,力求审前返还。
1、实行全国大联侦、大联催。信和案涉及受损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已被列为大案、要案。为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催债效率,吁请组织全国性大联侦、大联催,投入足够力量,彻底查清信和系家底和所有关联公司资产,查清每一笔出借资金的真实去向,依法准确定罪,合力追交脏款、追讨废债,追溯股东关联公司(包括若干境外企业)的责任,做到应追尽追,一追到底。
2、动用一切可用手段,依法全力催收挽损。目前警方通过微博追交废债的力度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多措并举,提高追交实效。尽快对原催收团队进行调整充实,调优调强,保证正常高效运转,在政府相关部门及出借人代表的监督和支持下,着力做好四项工作:一是保证自动划扣的正常运作,确保还款渠道畅通;二是冻结逾期借款人银行账户,迫使其还款;三、推动逾期借款人上征信黑名单,开展失信惩戒;四是启动法律催收,借助法律手段冻结和拍卖老赖的资产。适时公布催收情况,保障出借人知情权。
3、力求审前返还,以解燃眉之急。信 和出借人中有一部分是中、青年人,他们损失的是结婚成家的钱、还房贷的钱、养育孩子的钱。大部分出借人是老年人,这些钱是他们的养老钱、救命钱。希望尽可能提高办案和催收效率,并适时进行审前兑付,以解急切之需,以免在漫长的司法程序中,让出借人生存艰难,在贫困、焦虑、无望中度日如年。
4、加强对办案全程督查,防止和纠正办案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发生。吁请人大、纪检、政法等部门加强对信和大案办理过程的跟踪督查,有效防范和打击干扰办案、敛财执法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重办案轻追款、追多不追少、追部分不追全部、办半截子案等不作为现象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笫90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出借人的合法性不容否定,出借人的本息一分不能少!” 面对一些地方把信和财富出借人作为信和集资案参与者对待的现实,8万多出借人不约而同地用不同方式表达内心的不平和䜣求。
一、为8万多信和出借人正名:是 合法出借人,不是非法集资参与者。
1、出借人响应政府推进互联网金融发展号召,相信政府职能颁发的各类合法合规证照,听信顶级央媒央视、《人民日报》发布的“信和财富,说话算数”、“选金信,财放心”广告而选择信和,错在哪里?过从何来?
2、出借人与P2 P平台签订的是服务协议,不是“吸”“存”协议,此协议中只有出借人和信息中介方,没有吸储方和存款人,非法集资参与者是強加给出借人的不实之词。
3、出借人不是P 2 P平台股东,不参与平台运营和管理,没有获得超出国家规定的高额利息,更没 有参与分赃获利,不法分子凭借合法平台违法犯罪,与出借人一点关系也没有,出借人不应受株连,也不应为其买单。
4、 出借人通过政府认可的合法P 2 P平台将资金出借,是正当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受法律保护,本金和利息一分不能少!若将民间借贷合法出借人认定为非法集资参与人,其出借款也将不受法律保护,这是对合法出借人的名誉权和合法资产所有权的不法侵犯。
二、以归还出借人本息为第一要务:加大追款挽损力度,力求审前返还。
1、实行全国大联侦、大联催。信和案涉及受损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已被列为大案、要案。为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催债效率,吁请组织全国性大联侦、大联催,投入足够力量,彻底查清信和系家底和所有关联公司资产,查清每一笔出借资金的真实去向,依法准确定罪,合力追交脏款、追讨废债,追溯股东关联公司(包括若干境外企业)的责任,做到应追尽追,一追到底。
2、动用一切可用手段,依法全力催收挽损。目前警方通过微博追交废债的力度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多措并举,提高追交实效。尽快对原催收团队进行调整充实,调优调强,保证正常高效运转,在政府相关部门及出借人代表的监督和支持下,着力做好四项工作:一是保证自动划扣的正常运作,确保还款渠道畅通;二是冻结逾期借款人银行账户,迫使其还款;三、推动逾期借款人上征信黑名单,开展失信惩戒;四是启动法律催收,借助法律手段冻结和拍卖老赖的资产。适时公布催收情况,保障出借人知情权。
3、力求审前返还,以解燃眉之急。信 和出借人中有一部分是中、青年人,他们损失的是结婚成家的钱、还房贷的钱、养育孩子的钱。大部分出借人是老年人,这些钱是他们的养老钱、救命钱。希望尽可能提高办案和催收效率,并适时进行审前兑付,以解急切之需,以免在漫长的司法程序中,让出借人生存艰难,在贫困、焦虑、无望中度日如年。
4、加强对办案全程督查,防止和纠正办案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发生。吁请人大、纪检、政法等部门加强对信和大案办理过程的跟踪督查,有效防范和打击干扰办案、敛财执法等违法行为,坚决杜绝重办案轻追款、追多不追少、追部分不追全部、办半截子案等不作为现象的发生。
关东冷四针疗法--疑难杂症实战应用研修班,关东冷四针:又称关东四针、关东针,是冷阳老师通过大量中医古籍整理基础上创新而成,历时多年,进行了大量的临床验证,效果显著。关东冷四针已进入国家相关程序,受国家相关法律保护,冷阳拥有100%所有权,严禁一切侵权行为。临床多用1--4针,均在四肢远端取穴, 一般1—3次见效。用针少,患者容易接受,又在四肢远端取穴,远离脏腑部位,安全系数比较高。
“关东冷四针”以大道至简的“中医辨证”为核心,藏像学说为理论依据;临床取穴少而精,取用穴位一穴多用。任何疾病一次只用三四根小针,缺能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中医[超话]# #中医针灸[超话]# #针灸养生#关东冷四针# ##冷阳针灸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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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工商)
第一节 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
一、公司所有者
(一)公司的原始所有权
原始所有权:是出资人(股东)对投入资本的终极所有权,其表现为股权
【注】股东没有对公司直接经营的权利,也没有直接处置法人财产的权利,股东一旦出资入股,不能要求退股而抽走资本
(二)公司的法人财产权
公司法人财产:是由公司设立时出资者依法向公司注入的资本金及其增值和公司在经营期间负债所形成的财产构成
【注】关于法人财产权应注意的问题
(1)法人财产是公司产权制度的基础
(2)公司以其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与出资者的其他个人财产无关
(3)一旦资金注入公司形成法人财产后,出资者不能再直接支配这一部分财产,也不得从企业中抽回,只能依法转让其所持的股份
(4)公司拥有法人财产权(或法人产权)
二、公司经营者
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
1.报酬激励——年薪制、薪金与奖金相结合、股票奖励、股票期权
2.声誉激励
3.市场竞争机制
三、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关系
1.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2.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者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
(1)股东作为所有者掌握最终的控制权,他们可以决定董事会的人选,并有推选或不推选直至起诉某位董事的权利
(2)董事会作为公司最主要的代表人全权负责公司经营,拥有支配法人财产的权利和任命、指挥经营者的全权,但董事会必须对股东负责
(3)经营者受聘于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意定代表人统管企业日常经营事务,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营者有权决策,他人不能随意干涉。经营者的管理权限和代理权限不能超过董事会决定的授权范围,经营者经营业绩的优劣也是受到董事会的监督和评判的
(4)监事会则对董事会和经营者的工作实行全面监督
第二节 股东机构
(一)股东的含义
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并享有法定权利的人
(二)股东的分类和构成
1.发起人的概念及发起人股东的特点
(1)发起人:是指参加公司设立活动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
(2)发起人股东的三个特点
①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
②股份转让受到一定限制
【注】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③资格的取得受到一定限制
A. 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 法人作为发起人应当是法律上不受限制者
C. 发起人的国籍和住所受到一定限制
【注】《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公司,发起人须一半以上在中国有住所
2.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
(1)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为公司股东
(2)在我国,可以成为法人股东的包括:
①企业法人(含外国企业)
②社团法人以及各类投资基金组织
③代表国家进行投资的机构
【注】以上均为“非自然人的组织或机构”
(三)股东的法律地位
1.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
2.股东是公司经营的最大受益人和风险承担者
3.股东享有股东权(最根本的法律特征)
4.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
5.股东平等
(四)国有独资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要事项,但下列情况除外:
1.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2.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节 董事会
一、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两个原则:
(1)“一人一票”的原则
(2)“多数通过”原则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注意涉及数字的条款)
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前1-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前1-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④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节 经理机构
1.经理机构作为董事会的辅助机关,经理从属于董事会,它必须听从作为法定业务执行机关董事会的指挥和监督。
2.经理的职权范围是来自董事会的授权,只能在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的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
3.董事会与经理的关系是以董事会对经理实施控制为基础的合作关系,其中控制是第一性的,合作是第二性的
第五节 监督机构
1.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专职监督机构
(1)监事会具有完全独立性,董事、经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个人行使监督职权具有平等性,对公司的业务和账册均有平等的无差别的监督权
2.监事会的基本职能是监督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以董事会和总经理为主要监督对象
第二章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工商)
第一节 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
一、公司所有者
(一)公司的原始所有权
原始所有权:是出资人(股东)对投入资本的终极所有权,其表现为股权
【注】股东没有对公司直接经营的权利,也没有直接处置法人财产的权利,股东一旦出资入股,不能要求退股而抽走资本
(二)公司的法人财产权
公司法人财产:是由公司设立时出资者依法向公司注入的资本金及其增值和公司在经营期间负债所形成的财产构成
【注】关于法人财产权应注意的问题
(1)法人财产是公司产权制度的基础
(2)公司以其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与出资者的其他个人财产无关
(3)一旦资金注入公司形成法人财产后,出资者不能再直接支配这一部分财产,也不得从企业中抽回,只能依法转让其所持的股份
(4)公司拥有法人财产权(或法人产权)
二、公司经营者
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
1.报酬激励——年薪制、薪金与奖金相结合、股票奖励、股票期权
2.声誉激励
3.市场竞争机制
三、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关系
1.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2.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者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
(1)股东作为所有者掌握最终的控制权,他们可以决定董事会的人选,并有推选或不推选直至起诉某位董事的权利
(2)董事会作为公司最主要的代表人全权负责公司经营,拥有支配法人财产的权利和任命、指挥经营者的全权,但董事会必须对股东负责
(3)经营者受聘于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意定代表人统管企业日常经营事务,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营者有权决策,他人不能随意干涉。经营者的管理权限和代理权限不能超过董事会决定的授权范围,经营者经营业绩的优劣也是受到董事会的监督和评判的
(4)监事会则对董事会和经营者的工作实行全面监督
第二节 股东机构
(一)股东的含义
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并享有法定权利的人
(二)股东的分类和构成
1.发起人的概念及发起人股东的特点
(1)发起人:是指参加公司设立活动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
(2)发起人股东的三个特点
①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
②股份转让受到一定限制
【注】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③资格的取得受到一定限制
A. 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 法人作为发起人应当是法律上不受限制者
C. 发起人的国籍和住所受到一定限制
【注】《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公司,发起人须一半以上在中国有住所
2.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
(1)自然人和法人均可成为公司股东
(2)在我国,可以成为法人股东的包括:
①企业法人(含外国企业)
②社团法人以及各类投资基金组织
③代表国家进行投资的机构
【注】以上均为“非自然人的组织或机构”
(三)股东的法律地位
1.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
2.股东是公司经营的最大受益人和风险承担者
3.股东享有股东权(最根本的法律特征)
4.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
5.股东平等
(四)国有独资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要事项,但下列情况除外:
1.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2.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节 董事会
一、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两个原则:
(1)“一人一票”的原则
(2)“多数通过”原则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注意涉及数字的条款)
①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②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前1-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③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前1-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④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⑤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节 经理机构
1.经理机构作为董事会的辅助机关,经理从属于董事会,它必须听从作为法定业务执行机关董事会的指挥和监督。
2.经理的职权范围是来自董事会的授权,只能在董事会或董事长授权的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
3.董事会与经理的关系是以董事会对经理实施控制为基础的合作关系,其中控制是第一性的,合作是第二性的
第五节 监督机构
1.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专职监督机构
(1)监事会具有完全独立性,董事、经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个人行使监督职权具有平等性,对公司的业务和账册均有平等的无差别的监督权
2.监事会的基本职能是监督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以董事会和总经理为主要监督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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