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高新区:万千创客逐梦奋斗的起点
9月15日,一年一度的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以下简称“双创活动周”)正式拉开帷幕,又一场双创浪潮席卷而来。作为双创活动周陕西省暨西安市的主会场,西安高新区的双创环境再次获得广泛关注。
西安高新区是1991年首批批准成立的国家高新区之一,经过三十余年发展,已经形成全要素、全生态的孵化体系,构建了“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培育—产业壮大”的创新链条,成为陕西省创新创业的主力军、主阵地、主引擎、主平台,更是万千创客和广大年轻人创新创业、逐梦奋斗的起点。
2021年,在成立30周年之际,西安高新区迎来了秦创原建设重大机遇,开辟了科创高新建设新路径,开启了创新创业新征程。
与生俱来的创新基因
与东南沿海地区发展起步不同,创业之初的西安高新区,没有面向港澳台的区位优势,也没有海外侨胞的资金支持,能够依靠的唯有创新。彼时,一批来自高校科研院所的知识分子放弃“铁饭碗”下海创办企业,成为西安高新区早期的一批创业者。
西北大学教师严建亚夫妇创办的巨子生物,是全球唯一的类人胶原蛋白生产厂家;由西北工业大学教授黄卫东出任首任董事长的铂力特已经成长为国内国际知名的“金属3D打印全套解决方案提供商”;曾在国有企业担任总工程师的郭健雄创办的富士达,不仅是我国连接器行业拥有国际标准最多的企业,也是我国射频连接器领域出口量最大的企业……
西安高新区从诞生之初就带着浓重的创新基因。2021年,西安高新区主要负责人在回顾30年发展历程时说,追溯西安高新区30年的发展史,仿佛就是在读一本关于创新的故事书,从30年前的几个人、一条街,到如今汇聚十几万家企业的创业热土,创新作为一条主线,一直贯穿始终。
创新,在今天的西安高新区已经成为一种文化,成为一种精神力量,这不仅体现在企业的发展上,也体现在西安高新区的体制机制上。
成立以来,西安高新区坚持立足西部、以新求变、敢破敢立,借助西北有色院、西安光机所、西北工业大学等区内高校科研院所,打破横亘在产学研中的“壁垒”,成功探索出“一院一所一校模式”,催生了聚焦高密度光子集成领域的奇芯光电、为国产大飞机C919提供雷电防护的爱邦电磁等一批硬科技企业。
如今,秦创原东风愈加强劲、科创高新建设持续加速,西安高新区的创新基因在传承中不断放大,正迸发出前所未有的双创活力。
持续壮大的人才队伍
今年5月,由西安眼得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牵头研发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应用高新生物医用材料研发新一代眼人工晶状体产品项目顺利通过科技部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组织的综合绩效评价,全球最新一代人工晶状体的上市及规模化量产指日可待,数以万计的白内障患者迎来新“曙光”。
这一重大科技成果诞生的背后是强大的人才支持,其中包括3位美国工程院院士及20名世界500强企业顶级专家,担任西安眼得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首席医学官的彭群博士曾在海外工作30多年,目前已是西安高新区双创大军的其中一员。
人才是创新创业的必备条件,也是双创生态的关键一环。背靠科教重镇,西安高新区本就具有先天的人才优势,但这还不够。
今年5月,西安高新区发布《关于深入实施秦创原人才发展战略加快推动“四个高新”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吸引优秀人才促进秦创原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提出用3年时间支持用人单位,在光电子、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主导产业领域,分层次引进12000名硬科技创新人才。对于全球顶尖人才,给予最高1亿元的项目支持。
在此之前,西安高新区曾先后出台《关于加快高层次人才聚集的若干政策》《“新丝路”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措施》《高新区打造“硬科技创新人才”最优发展生态10条支持政策》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并取得良好收效。
据统计,截至8月底,西安高新区累计聚集国家和省、市级高层次人才超400名,本科及以上人才约30万人,硕博人才达7万人,海外人才约7000名,为双创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支撑。
不断强化的金融支持
6月8日,全国首家精准服务硬科技企业、促进硬科技技术发展的银行专业机构——浦发银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硬科技支行揭牌开业。西安高新区科技企业创新发展再获金融助力。
金融是创新创业的关键要素。近年来,西安高新区聚焦创新创业的不同阶段的不同需求,先后建成和引进了丝路资本大市场,深交所陕西基地、上交所科创板企业陕西培育中心等金融机构及专业金融中介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推出高新贷、科技金融贷、知识产权质押贷等多种金融产品,搭建起了全生命周期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服务体系。2021年6月,秦创原西安科创基金园(丝路西安前海园)的建成投用,进一步增强了西安高新区对国际国内知名的金融投资机构的吸引力。
数据显示,截至目前,西安高新区内已经集聚各类金融服务机构和要素平台超过1500家,申报争取省、市人才项目资金2000万元,企业贷款总额达到近4000亿元,促进科技型企业当年获得风险投资金额突破40亿元,成为西北地区最具影响力的科技金融高地。
当企业走向更高的发展阶段,上市融资则成为他们的星辰大海。
为了推动企业上市,近年来,西安高新区发布“上市十条”等系列政策,不断优化硬科技企业上市“五专”服务机制,完善上市企业储备库遴选机制,实现企业分层次、分梯队管理,推动一批企业上市交易。截至8月底,西安高新区累计境内外上市企业已达64家,其中境内上市企业39家,境外上市企业25家。
专业周到的双创服务
8月16日,第五届中国医疗器械创新创业大赛大湾区专场赛决赛在广州南沙落下帷幕,西安长空医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一举夺得初创组一等奖。该企业由西安联创生物医药孵化器孵化而来,受到了联创孵化器专业的“保姆式”服务。
西安联创生物医药孵化器是西安高新区创业园于2005年投资设立的专门服务于生物医药企业的专业孵化器,被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评定为国家级创业服务中心,连续四年被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授予“国家级 A 类孵化器”,累计孵化服务生物医药企业 140 家,辐射西安高新区及区外企业超过 500 家,培育上市企业 8 家,储备上市企业 3 家。
在西安高新区,像西安联创生物医药孵化器这样的专业双创载体多达180家。其中,成立于2002年的西安光电子专业孵化器,现已成为西安国家光电子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核心基地;成立于2003年的西安集成电路设计专业孵化器,现已建成电子设计自动化与服务、测试分析等专业平台;始建于2005年的西安联创先进制造专业孵化器,联合打造了快速制造技术服务共享平台……
这些数量庞大的双创载体与西安高新区创业园、软件园、草堂基地、集贤园等产业园区,共同构成了西安高新区“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的孵化链条,为企业提供科研、科技服务、市场、人才、金融等全生命周期的“保姆式”服务。
据了解,西安高新区已累计拥有在孵企业超过13000家,截止2022年8月底,累计高新技术企业数达3873,本年度新参评高企1821家;新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3462家,雏鹰企业超过2300家、瞪羚企业310家、独角兽系列企业14家。
持续迸发的双创活力
去年底,西安京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参与研发的国内首款体外膜肺氧合设备(ECMO),首次应用于临床,成功救治了两名危重心血管病患者,该产品成功打破了国外产品的垄断,实现了国产医疗器械自主化研制的重大突破,为万千心血管危重症患者带来福音。
在双创之风强劲之时,在西安高新区,像京工医疗这样的企业并非个例。仅在过去一年,西安高新区企业就收获了158项关键核心技术成果。
其中,奕斯伟与西安理工大学成功转化大尺寸硅单晶技术,实现相关领域关键技术自主可控;紫光国芯研发的SeDRAM™(异质集成嵌入式动态随机存储器)技术和平台,成功实现了DRAM晶圆和SoC晶圆的异质集成,处于全球领先水平;金磁纳米生物成功研发磁性复合微粒制备关键技术并实现产业化,填补国内空白;蓝极医疗联合西安交通大学研发成功世界首台功率30W蓝激光手术设备,解决了激光治疗领域“临门一脚”的难题……
在重大创新成果不断涌现的同时,作为双创热土,西安高新区继续受到广大创业者青睐。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在全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西安高新区依然吸引了13000家市场主体。
盛会进行时,双创风正劲。借着全国双创活动周的热度,西安高新区作为双创沃土的魅力再次得以释放,一场新的创新创业热潮将在这里升腾而起,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创新驱动力。
(高新融媒记者 张静攀)
9月15日,一年一度的全国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以下简称“双创活动周”)正式拉开帷幕,又一场双创浪潮席卷而来。作为双创活动周陕西省暨西安市的主会场,西安高新区的双创环境再次获得广泛关注。
西安高新区是1991年首批批准成立的国家高新区之一,经过三十余年发展,已经形成全要素、全生态的孵化体系,构建了“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培育—产业壮大”的创新链条,成为陕西省创新创业的主力军、主阵地、主引擎、主平台,更是万千创客和广大年轻人创新创业、逐梦奋斗的起点。
2021年,在成立30周年之际,西安高新区迎来了秦创原建设重大机遇,开辟了科创高新建设新路径,开启了创新创业新征程。
与生俱来的创新基因
与东南沿海地区发展起步不同,创业之初的西安高新区,没有面向港澳台的区位优势,也没有海外侨胞的资金支持,能够依靠的唯有创新。彼时,一批来自高校科研院所的知识分子放弃“铁饭碗”下海创办企业,成为西安高新区早期的一批创业者。
西北大学教师严建亚夫妇创办的巨子生物,是全球唯一的类人胶原蛋白生产厂家;由西北工业大学教授黄卫东出任首任董事长的铂力特已经成长为国内国际知名的“金属3D打印全套解决方案提供商”;曾在国有企业担任总工程师的郭健雄创办的富士达,不仅是我国连接器行业拥有国际标准最多的企业,也是我国射频连接器领域出口量最大的企业……
西安高新区从诞生之初就带着浓重的创新基因。2021年,西安高新区主要负责人在回顾30年发展历程时说,追溯西安高新区30年的发展史,仿佛就是在读一本关于创新的故事书,从30年前的几个人、一条街,到如今汇聚十几万家企业的创业热土,创新作为一条主线,一直贯穿始终。
创新,在今天的西安高新区已经成为一种文化,成为一种精神力量,这不仅体现在企业的发展上,也体现在西安高新区的体制机制上。
成立以来,西安高新区坚持立足西部、以新求变、敢破敢立,借助西北有色院、西安光机所、西北工业大学等区内高校科研院所,打破横亘在产学研中的“壁垒”,成功探索出“一院一所一校模式”,催生了聚焦高密度光子集成领域的奇芯光电、为国产大飞机C919提供雷电防护的爱邦电磁等一批硬科技企业。
如今,秦创原东风愈加强劲、科创高新建设持续加速,西安高新区的创新基因在传承中不断放大,正迸发出前所未有的双创活力。
持续壮大的人才队伍
今年5月,由西安眼得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牵头研发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应用高新生物医用材料研发新一代眼人工晶状体产品项目顺利通过科技部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组织的综合绩效评价,全球最新一代人工晶状体的上市及规模化量产指日可待,数以万计的白内障患者迎来新“曙光”。
这一重大科技成果诞生的背后是强大的人才支持,其中包括3位美国工程院院士及20名世界500强企业顶级专家,担任西安眼得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首席医学官的彭群博士曾在海外工作30多年,目前已是西安高新区双创大军的其中一员。
人才是创新创业的必备条件,也是双创生态的关键一环。背靠科教重镇,西安高新区本就具有先天的人才优势,但这还不够。
今年5月,西安高新区发布《关于深入实施秦创原人才发展战略加快推动“四个高新”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吸引优秀人才促进秦创原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提出用3年时间支持用人单位,在光电子、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主导产业领域,分层次引进12000名硬科技创新人才。对于全球顶尖人才,给予最高1亿元的项目支持。
在此之前,西安高新区曾先后出台《关于加快高层次人才聚集的若干政策》《“新丝路”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措施》《高新区打造“硬科技创新人才”最优发展生态10条支持政策》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并取得良好收效。
据统计,截至8月底,西安高新区累计聚集国家和省、市级高层次人才超400名,本科及以上人才约30万人,硕博人才达7万人,海外人才约7000名,为双创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支撑。
不断强化的金融支持
6月8日,全国首家精准服务硬科技企业、促进硬科技技术发展的银行专业机构——浦发银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硬科技支行揭牌开业。西安高新区科技企业创新发展再获金融助力。
金融是创新创业的关键要素。近年来,西安高新区聚焦创新创业的不同阶段的不同需求,先后建成和引进了丝路资本大市场,深交所陕西基地、上交所科创板企业陕西培育中心等金融机构及专业金融中介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推出高新贷、科技金融贷、知识产权质押贷等多种金融产品,搭建起了全生命周期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服务体系。2021年6月,秦创原西安科创基金园(丝路西安前海园)的建成投用,进一步增强了西安高新区对国际国内知名的金融投资机构的吸引力。
数据显示,截至目前,西安高新区内已经集聚各类金融服务机构和要素平台超过1500家,申报争取省、市人才项目资金2000万元,企业贷款总额达到近4000亿元,促进科技型企业当年获得风险投资金额突破40亿元,成为西北地区最具影响力的科技金融高地。
当企业走向更高的发展阶段,上市融资则成为他们的星辰大海。
为了推动企业上市,近年来,西安高新区发布“上市十条”等系列政策,不断优化硬科技企业上市“五专”服务机制,完善上市企业储备库遴选机制,实现企业分层次、分梯队管理,推动一批企业上市交易。截至8月底,西安高新区累计境内外上市企业已达64家,其中境内上市企业39家,境外上市企业25家。
专业周到的双创服务
8月16日,第五届中国医疗器械创新创业大赛大湾区专场赛决赛在广州南沙落下帷幕,西安长空医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一举夺得初创组一等奖。该企业由西安联创生物医药孵化器孵化而来,受到了联创孵化器专业的“保姆式”服务。
西安联创生物医药孵化器是西安高新区创业园于2005年投资设立的专门服务于生物医药企业的专业孵化器,被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评定为国家级创业服务中心,连续四年被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授予“国家级 A 类孵化器”,累计孵化服务生物医药企业 140 家,辐射西安高新区及区外企业超过 500 家,培育上市企业 8 家,储备上市企业 3 家。
在西安高新区,像西安联创生物医药孵化器这样的专业双创载体多达180家。其中,成立于2002年的西安光电子专业孵化器,现已成为西安国家光电子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核心基地;成立于2003年的西安集成电路设计专业孵化器,现已建成电子设计自动化与服务、测试分析等专业平台;始建于2005年的西安联创先进制造专业孵化器,联合打造了快速制造技术服务共享平台……
这些数量庞大的双创载体与西安高新区创业园、软件园、草堂基地、集贤园等产业园区,共同构成了西安高新区“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的孵化链条,为企业提供科研、科技服务、市场、人才、金融等全生命周期的“保姆式”服务。
据了解,西安高新区已累计拥有在孵企业超过13000家,截止2022年8月底,累计高新技术企业数达3873,本年度新参评高企1821家;新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3462家,雏鹰企业超过2300家、瞪羚企业310家、独角兽系列企业14家。
持续迸发的双创活力
去年底,西安京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参与研发的国内首款体外膜肺氧合设备(ECMO),首次应用于临床,成功救治了两名危重心血管病患者,该产品成功打破了国外产品的垄断,实现了国产医疗器械自主化研制的重大突破,为万千心血管危重症患者带来福音。
在双创之风强劲之时,在西安高新区,像京工医疗这样的企业并非个例。仅在过去一年,西安高新区企业就收获了158项关键核心技术成果。
其中,奕斯伟与西安理工大学成功转化大尺寸硅单晶技术,实现相关领域关键技术自主可控;紫光国芯研发的SeDRAM™(异质集成嵌入式动态随机存储器)技术和平台,成功实现了DRAM晶圆和SoC晶圆的异质集成,处于全球领先水平;金磁纳米生物成功研发磁性复合微粒制备关键技术并实现产业化,填补国内空白;蓝极医疗联合西安交通大学研发成功世界首台功率30W蓝激光手术设备,解决了激光治疗领域“临门一脚”的难题……
在重大创新成果不断涌现的同时,作为双创热土,西安高新区继续受到广大创业者青睐。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在全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西安高新区依然吸引了13000家市场主体。
盛会进行时,双创风正劲。借着全国双创活动周的热度,西安高新区作为双创沃土的魅力再次得以释放,一场新的创新创业热潮将在这里升腾而起,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创新驱动力。
(高新融媒记者 张静攀)
钱生辉合作建房为了绕开限购、摇号、限价,明知违反上海临港新片区政策,真进入法院程序。
合作建房打官司完全没有30多个被命名合作建房参与者的个人或代表参加。
二个判决都是钱##自己起诉自己的案子, 一个徐汇一个浦东 ,我们不知道细节, 所以不知道这个判决的意义,也不知道诉求本身;
通过后来查相关信息得知:
徐汇法院:(“原告的普通合伙人”就是钱生辉,被告是钱生辉的合筑公司或共筑公司)
事实依据
原告诉称,自2012年12月起,原告与37名案外人(系合作建房参与者)先后逐步签订《合作建房协议》,协议约定:合作建房参与者通过原告与合筑公司在上海市临港新城主城区WNW-A1-3-1地块共同合作住宅部分的合作建房项目,原告的普通合伙人负责房地产开发管理,合作建房参与者根据所选定的房屋意向,分批将合作建房款汇至合筑公司账户。协议签订后,37名案外人先后按协议约定,将合作建房款汇至合筑公司账户,原告通过二被告共同负责开发管理。2019年5月1日,原告与合筑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自项目开始申请预售许可证前三个月,由合筑公司及项目公司共同与选择购房的合作建房参与者直接签订具体房源信息意向的合作建房协议。2019年12月25日,共筑公司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于申请涌泉苑住宅预售审批时,受到现有的摇号、限购、限价等房地产调控政策限制,不能定向销售予合作建房参与者,故共筑公司一直未能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虽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处为解决这一销售难题,于2020年8月21日下午邀请上海市房屋管理部门召开"涌泉苑项目预售工作沟通会",但会议认为:短时间内政府相关部门无法制定合作建房政策,对合作建房参与者缺少政策依据,故目前无法针对合作建房审批并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此,商议通过法院调解程序确定合作建房参与者名单,再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处进行特殊处理。故现起诉要求二被告履行《合作协议》,与37名案外人直接签订具体房源信息意向的合作建房协议。
案件受理后,共筑公司向本院陈述,虽然其并非《合作协议》的合同主体,但愿意对合筑公司的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向本院陈述,原告与37名案外人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为入伙协议;上海市临港新城主城区WNW-A1-3-1地块,由合筑公司支付出让金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涉案房屋的建设方为共筑公司,目前涉案房屋已建造完毕,且37名案外人已认购了对应的房屋;本案以原告名义而非37名案外人名义起诉的理由是,根据现时政策,商品房不能定向销售,故37名案外人与相关主体直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存有障碍,提起本案实系要求共筑公司与37名案外人缔结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在案材料及原、被告陈述,双方实际争讼内容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且该争讼涉及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且有利于会同当地政府妥善处理相关事宜。本案中,虽二被告均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但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202106
浦东法院:
见下图片
20220424发布
合作建房打官司完全没有30多个被命名合作建房参与者的个人或代表参加。
二个判决都是钱##自己起诉自己的案子, 一个徐汇一个浦东 ,我们不知道细节, 所以不知道这个判决的意义,也不知道诉求本身;
通过后来查相关信息得知:
徐汇法院:(“原告的普通合伙人”就是钱生辉,被告是钱生辉的合筑公司或共筑公司)
事实依据
原告诉称,自2012年12月起,原告与37名案外人(系合作建房参与者)先后逐步签订《合作建房协议》,协议约定:合作建房参与者通过原告与合筑公司在上海市临港新城主城区WNW-A1-3-1地块共同合作住宅部分的合作建房项目,原告的普通合伙人负责房地产开发管理,合作建房参与者根据所选定的房屋意向,分批将合作建房款汇至合筑公司账户。协议签订后,37名案外人先后按协议约定,将合作建房款汇至合筑公司账户,原告通过二被告共同负责开发管理。2019年5月1日,原告与合筑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自项目开始申请预售许可证前三个月,由合筑公司及项目公司共同与选择购房的合作建房参与者直接签订具体房源信息意向的合作建房协议。2019年12月25日,共筑公司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由于申请涌泉苑住宅预售审批时,受到现有的摇号、限购、限价等房地产调控政策限制,不能定向销售予合作建房参与者,故共筑公司一直未能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虽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处为解决这一销售难题,于2020年8月21日下午邀请上海市房屋管理部门召开"涌泉苑项目预售工作沟通会",但会议认为:短时间内政府相关部门无法制定合作建房政策,对合作建房参与者缺少政策依据,故目前无法针对合作建房审批并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此,商议通过法院调解程序确定合作建房参与者名单,再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处进行特殊处理。故现起诉要求二被告履行《合作协议》,与37名案外人直接签订具体房源信息意向的合作建房协议。
案件受理后,共筑公司向本院陈述,虽然其并非《合作协议》的合同主体,但愿意对合筑公司的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向本院陈述,原告与37名案外人签订的《合作建房协议》为入伙协议;上海市临港新城主城区WNW-A1-3-1地块,由合筑公司支付出让金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涉案房屋的建设方为共筑公司,目前涉案房屋已建造完毕,且37名案外人已认购了对应的房屋;本案以原告名义而非37名案外人名义起诉的理由是,根据现时政策,商品房不能定向销售,故37名案外人与相关主体直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存有障碍,提起本案实系要求共筑公司与37名案外人缔结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在案材料及原、被告陈述,双方实际争讼内容系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且该争讼涉及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统一裁判尺度,且有利于会同当地政府妥善处理相关事宜。本案中,虽二被告均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但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202106
浦东法院:
见下图片
20220424发布
智仁原创 | 违法解除后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考量要素
章吴睿
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情况屡见不鲜,而员工在被开除后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员工和单位之间的关系从建立到终止,背后原因往往充满故事性,也并非一朝一夕而形成。有的时候会因为过于复杂导致双方的争议并不能因为违法解除行为本身被认定而就此了结。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赋予员工在单位单方违法解除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主张两个诉求: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在违法解除情况下员工选择主张赔偿金得到法律支持的结果是毫无疑问的,无需考虑单位是否愿意赔偿或者能否赔偿的问题。但如果员工选择继续履行,则会引发双方进一步的争议,除了违法解除本身,劳动合同能否或者当否继续是需要我们作为当事人或裁判者进一步研议的。
首先,第四十八条的字面表述是“劳动者要求”而“用人单位应当”。《劳动合同法》中处处可见的“应当”往往是对用人单位施加的法定义务或者惩罚措施,比如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是“劳动者提出”搭配“应当”的方式,不同的是第八十四条的条款后半句留下了口子,即: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依然可以转变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因此,实务中法院的裁判观点也对该条进行了充分的解释,对于一些特定情况下导致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的,即使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也可能不会得到支持,主要有以下5种: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解散等导致单位主体灭失的情形;
2.劳动者在法定维权程序中达到退休年龄或原劳动合同自然到期(要续签无固定除外);
3.劳动者已经入职新单位;
4.原岗位已经被替代且具备唯一性且不可重复存在,双方不能就新岗位达成协议的;
5.单位要求复工但是劳动者拒绝。
我们看到前述情形能够比较清晰地列举劳动合同在特定情形下已经不具备客观上地继续履行的条件。当然,列举式往往无法彻底解决实际生活中复杂的劳资关系。如果有其他可能导致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则劳动合同当然还是不会被强制继续。这种思路在目前的法院的判决中是占压倒性优势的。无论如何,前述各类情况在实务中对各方而言都是比较容易判断或预判的,也比较便于证明责任的承担方进行举证。
但实际上一份劳动合同是否履行还有必要考虑到一定程度上主观方面的情况。劳动合同关系兼具人合性,人身隶属性,是劳资双方在一定信任基础之上建立的。如果双方彻底丧失了这种基础,继续履行并不会为劳资关系带来缓和更不会和好如初,还一定程度上限制单位和员工个人的共同发展,引发更多纠纷不说,进而影响大环境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构建。目前的不少判例显示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已经完全丧失继续履行的信任基础或基本的信赖,也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法继续履行。
但我们站在理性的角度,是不宜扩大或者夸大主观因素在这类案件中起到的作用的。
首先,不能以单位一方的不愿意继续履行或表态作为丧失信任和体谅的标准。信赖本身是非常主观的标准,即使在法律程序中也不容易进行判断。常理而言,劳动争议发生于违法解除之后,必然是公司一方已经明确拒绝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以单方不愿意继续履行来作为“不信任、不体谅”的外在表现,那么所有违法解除案件都没有了恢复继续履行的必要。那么第四十八条继续履行条款就永远无法再适用。
其次,是否具备信任基础不应以发生争议之后双方的表态或者行为来判断,也不能以违法解除而产生矛盾为由认为不适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既然发生了劳动争议,双方当然存在一定程度的误会,不能因为双方在法律层面表现的态度不一就认为不应予恢复劳动关系。如果在合同签订之前,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对对方没有信任,任何法律都不会强制达成合同或交易。更何况违法解除是法律层面的否定性评价,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造成冲突或矛盾的责任。
再次,信任基础应以劳动合同正常履行期间双方就对方的客观评价为依归,而且主张无法恢复的一方应当充分举证。而这就需要联系到双方发生争议的背景因素,在违法解除案件中这种矛盾爆发可能是长期互相不满积累所致,也可能是突然间单位的单方举措,前者更有可能构成主观上的无法继续履行,而后者则对用人单位较为不利。
用人单位既不能简单地以无合适岗位或“满编”作为不愿意恢复的理由,如果再无法举证证明存在其他主客观的履行困难,那么违法解除本身将成为和谐劳动关系的“破坏者”。
作者简介
章吴睿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教育背景: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专业方向: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培训,知识产权维护、诉讼,公司治理结构、股权设计
执业格言:
作为一名律师,首要的及重要的职责是,将一切置于其委托当事人的利益之下
章吴睿
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情况屡见不鲜,而员工在被开除后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员工和单位之间的关系从建立到终止,背后原因往往充满故事性,也并非一朝一夕而形成。有的时候会因为过于复杂导致双方的争议并不能因为违法解除行为本身被认定而就此了结。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赋予员工在单位单方违法解除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主张两个诉求: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在违法解除情况下员工选择主张赔偿金得到法律支持的结果是毫无疑问的,无需考虑单位是否愿意赔偿或者能否赔偿的问题。但如果员工选择继续履行,则会引发双方进一步的争议,除了违法解除本身,劳动合同能否或者当否继续是需要我们作为当事人或裁判者进一步研议的。
首先,第四十八条的字面表述是“劳动者要求”而“用人单位应当”。《劳动合同法》中处处可见的“应当”往往是对用人单位施加的法定义务或者惩罚措施,比如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是“劳动者提出”搭配“应当”的方式,不同的是第八十四条的条款后半句留下了口子,即: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依然可以转变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因此,实务中法院的裁判观点也对该条进行了充分的解释,对于一些特定情况下导致客观上无法继续履行的,即使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也可能不会得到支持,主要有以下5种: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解散等导致单位主体灭失的情形;
2.劳动者在法定维权程序中达到退休年龄或原劳动合同自然到期(要续签无固定除外);
3.劳动者已经入职新单位;
4.原岗位已经被替代且具备唯一性且不可重复存在,双方不能就新岗位达成协议的;
5.单位要求复工但是劳动者拒绝。
我们看到前述情形能够比较清晰地列举劳动合同在特定情形下已经不具备客观上地继续履行的条件。当然,列举式往往无法彻底解决实际生活中复杂的劳资关系。如果有其他可能导致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则劳动合同当然还是不会被强制继续。这种思路在目前的法院的判决中是占压倒性优势的。无论如何,前述各类情况在实务中对各方而言都是比较容易判断或预判的,也比较便于证明责任的承担方进行举证。
但实际上一份劳动合同是否履行还有必要考虑到一定程度上主观方面的情况。劳动合同关系兼具人合性,人身隶属性,是劳资双方在一定信任基础之上建立的。如果双方彻底丧失了这种基础,继续履行并不会为劳资关系带来缓和更不会和好如初,还一定程度上限制单位和员工个人的共同发展,引发更多纠纷不说,进而影响大环境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构建。目前的不少判例显示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已经完全丧失继续履行的信任基础或基本的信赖,也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法继续履行。
但我们站在理性的角度,是不宜扩大或者夸大主观因素在这类案件中起到的作用的。
首先,不能以单位一方的不愿意继续履行或表态作为丧失信任和体谅的标准。信赖本身是非常主观的标准,即使在法律程序中也不容易进行判断。常理而言,劳动争议发生于违法解除之后,必然是公司一方已经明确拒绝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以单方不愿意继续履行来作为“不信任、不体谅”的外在表现,那么所有违法解除案件都没有了恢复继续履行的必要。那么第四十八条继续履行条款就永远无法再适用。
其次,是否具备信任基础不应以发生争议之后双方的表态或者行为来判断,也不能以违法解除而产生矛盾为由认为不适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既然发生了劳动争议,双方当然存在一定程度的误会,不能因为双方在法律层面表现的态度不一就认为不应予恢复劳动关系。如果在合同签订之前,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对对方没有信任,任何法律都不会强制达成合同或交易。更何况违法解除是法律层面的否定性评价,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造成冲突或矛盾的责任。
再次,信任基础应以劳动合同正常履行期间双方就对方的客观评价为依归,而且主张无法恢复的一方应当充分举证。而这就需要联系到双方发生争议的背景因素,在违法解除案件中这种矛盾爆发可能是长期互相不满积累所致,也可能是突然间单位的单方举措,前者更有可能构成主观上的无法继续履行,而后者则对用人单位较为不利。
用人单位既不能简单地以无合适岗位或“满编”作为不愿意恢复的理由,如果再无法举证证明存在其他主客观的履行困难,那么违法解除本身将成为和谐劳动关系的“破坏者”。
作者简介
章吴睿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教育背景: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
专业方向: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培训,知识产权维护、诉讼,公司治理结构、股权设计
执业格言:
作为一名律师,首要的及重要的职责是,将一切置于其委托当事人的利益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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