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1861年春天,太平军为解安庆之困,攻打武汉。胡林翼手足无措,急得吐 血,要求曾国藩带兵救援。谁知,曾国藩下令,谁都不准援助,并说武汉不重要。为此,胡林翼不但不嫉恨,还说曾国藩做得对。
1858年,“三河惨败”死了湘军名将李续宾,还有曾国藩弟弟曾国华。
咸丰着急之下,立马让曾国藩和胡林翼一起对付太平军。
此时曾国藩的上任,出现了二足鼎立局面,两个人一起负责湘军与太平军的打仗事宜。
本来二人以为,以两个人的智谋,并肩作战那肯定是智力之所长,计划更周密。
谁知,刚开始深 度合作就出现了矛盾。
要收复安徽,首先要拿下安庆,要拿下安庆,就要从湖北进军安庆的要道太湖。
进攻太湖的军 队有4路兵马组成。
多隆阿,鲍超,蒋凝学,唐训,4路将领带领4路军马,谁是总指挥就成了一个关键性问题。
4位将领中,只有多隆阿是旗人,隶属满洲正白旗,擅长指挥马队。
咸丰6年,被湖广总督官文调来湖北,由胡林翼统领,按照湘军的编制,成了湘军一员。
经过多次任务,立了很多战功,和鲍超齐名,在湘军有“多龙鲍虎”之称。
胡林翼认为主帅为多隆阿,比较合适。
一,多隆阿智谋高于鲍超,虽然有缺点,但带兵打仗的关键时刻,冷静睿智、明决入神。鲍超则有勇无谋,没有总指挥的素质。
二,多隆阿是旗人,咸丰脑子里一直有根“满汉之防”的弦。让多隆阿为总指挥,也是向咸丰表示,湘军并无满汉之分,并赢得信任。所谓:“名正言顺”。
三,多隆阿兵多,有实力,如果安排不妥当,他直接撂挑子走了,对全局战事影响很大。
曾国藩听后,立马提出了不同意见,其他湘军将领也纷纷反对。
曾国藩说:这4人中有3位是湘军将领,应该让湘军将领鲍超做主帅。
而且鲍超是名望高的将军,成为主帅理所应当。
同时,曾国藩也担忧,如果真让多隆阿做了主帅,鲍超有可能不听指挥。
鲍超的战绩高于多隆阿,而且实战经验也比多隆阿多,就怕鲍超不服气。
但胡林翼坚持自己的意见,一定要让多隆阿任主帅。
并说:鲍超是我的好兄弟,让他委屈些,我相信他会听我的。如果他不听,我也想好了对策,他可以走,只要湘军留下即可。
原来,鲍超是胡林翼麾下的嫡系将领,相当于自己人,容易说服和掌控。但多隆阿是旗人,说白了就是咸丰的人。
咸丰用人策略,大家都领教过, 战事关键时刻,不能有一点马虎。
随后,因为战事紧张,胡林翼没有同曾国藩再商量,就直接任命多隆阿为主帅。
史书中记载:一夕,忽蹶起,径 自 拍板,以所统诸军悉隶多隆阿调遣。
此消息一出,湘军大惊。曾国藩为了稳住军心,做出了:勿必,勿固。
意思是:谁的策略对战事有帮助,就听谁的,既然决定,不再争论。
主帅定下来后,胡林翼特意找了鲍超说明了战事的大局观,和其他将领听从指挥,准备应战。
咸丰9年10月,湘军对安徽太湖发起进攻,也是考验多隆阿的时候到了。
他“统筹大局,会商诸军,谋勇兼优,指挥合理”。取得了太湖,潜山大胜,击毙太平军2万余人。
至此,胡林翼用人谋略精 准,曾国藩也是大大的佩服。
不久,打通了湖北通往安徽的通道后,湘军很快将安庆团团围住。太平军陈玉成多次救援,都无法突破多隆阿的防线。
咸丰11年春天,太平军为了解安庆之困,发动西征,威胁武汉。胡林翼身为湖北巡抚,手足无措,急得吐 血,多次要求曾国藩派多隆阿或鲍超救援武汉。
曾国藩看出这是陈玉成的“调虎离山之计”,目的是为了解“安庆之围”。而且太平军并不是真的要拿下武汉,即使拿下武汉,对整个战局影响也不是特别大。
所以他咬定青山不放松,命令多隆阿和鲍超继续围困安庆。
殊不知,此时的曾国藩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因为陈玉成的太平军在湖北势如破竹,取得了很多胜利。胡林翼是湖北巡抚,如果武昌真的失守,不但胡林翼要面临重责,就连曾国藩也会背上背信弃义的骂名。
不过,陈玉成最终没有拿下武汉,曾、胡两人才将心放进肚子里。
最 后,湘军围困安庆没有受到任何干扰,按计划拿下了这座至关重要的城市,让整个战局彻 底明朗。
事后,胡林翼对曾国藩说:你做得对,我理解。
在以后的多次合作中,只要有不同意见,曾、胡二人都秉着顾全大局的准则做决定。
虽然有时候也会吵得脸红脖子粗,但都不会影响二人的关系。
曾国藩曾谦虚地写信跟胡林翼说:“此后侍与老前辈当谨守准绳,互相规劝,不可互相奖励,互相包荒。”
意思是:我们两个人约定,以后要以圣贤的标准相互给对方挑毛病,而不能相互戴高帽,包容过错。
听过一段话说:朋友之间的关系,就是不必讨好,相处是轻松的,交往是真诚的,联系是自然的。
真 正的朋友,始于志趣的吸引,合于心灵的相惜,不需要费劲经营。有幸相逢,恰好合拍,即是最舒服的状态。
正如廖一梅所说:人这一生,遇到权,遇到钱,都不稀罕,稀罕的是遇到了解。
好的关系,莫过于我懂你。#历史# #历史云讲堂#
1858年,“三河惨败”死了湘军名将李续宾,还有曾国藩弟弟曾国华。
咸丰着急之下,立马让曾国藩和胡林翼一起对付太平军。
此时曾国藩的上任,出现了二足鼎立局面,两个人一起负责湘军与太平军的打仗事宜。
本来二人以为,以两个人的智谋,并肩作战那肯定是智力之所长,计划更周密。
谁知,刚开始深 度合作就出现了矛盾。
要收复安徽,首先要拿下安庆,要拿下安庆,就要从湖北进军安庆的要道太湖。
进攻太湖的军 队有4路兵马组成。
多隆阿,鲍超,蒋凝学,唐训,4路将领带领4路军马,谁是总指挥就成了一个关键性问题。
4位将领中,只有多隆阿是旗人,隶属满洲正白旗,擅长指挥马队。
咸丰6年,被湖广总督官文调来湖北,由胡林翼统领,按照湘军的编制,成了湘军一员。
经过多次任务,立了很多战功,和鲍超齐名,在湘军有“多龙鲍虎”之称。
胡林翼认为主帅为多隆阿,比较合适。
一,多隆阿智谋高于鲍超,虽然有缺点,但带兵打仗的关键时刻,冷静睿智、明决入神。鲍超则有勇无谋,没有总指挥的素质。
二,多隆阿是旗人,咸丰脑子里一直有根“满汉之防”的弦。让多隆阿为总指挥,也是向咸丰表示,湘军并无满汉之分,并赢得信任。所谓:“名正言顺”。
三,多隆阿兵多,有实力,如果安排不妥当,他直接撂挑子走了,对全局战事影响很大。
曾国藩听后,立马提出了不同意见,其他湘军将领也纷纷反对。
曾国藩说:这4人中有3位是湘军将领,应该让湘军将领鲍超做主帅。
而且鲍超是名望高的将军,成为主帅理所应当。
同时,曾国藩也担忧,如果真让多隆阿做了主帅,鲍超有可能不听指挥。
鲍超的战绩高于多隆阿,而且实战经验也比多隆阿多,就怕鲍超不服气。
但胡林翼坚持自己的意见,一定要让多隆阿任主帅。
并说:鲍超是我的好兄弟,让他委屈些,我相信他会听我的。如果他不听,我也想好了对策,他可以走,只要湘军留下即可。
原来,鲍超是胡林翼麾下的嫡系将领,相当于自己人,容易说服和掌控。但多隆阿是旗人,说白了就是咸丰的人。
咸丰用人策略,大家都领教过, 战事关键时刻,不能有一点马虎。
随后,因为战事紧张,胡林翼没有同曾国藩再商量,就直接任命多隆阿为主帅。
史书中记载:一夕,忽蹶起,径 自 拍板,以所统诸军悉隶多隆阿调遣。
此消息一出,湘军大惊。曾国藩为了稳住军心,做出了:勿必,勿固。
意思是:谁的策略对战事有帮助,就听谁的,既然决定,不再争论。
主帅定下来后,胡林翼特意找了鲍超说明了战事的大局观,和其他将领听从指挥,准备应战。
咸丰9年10月,湘军对安徽太湖发起进攻,也是考验多隆阿的时候到了。
他“统筹大局,会商诸军,谋勇兼优,指挥合理”。取得了太湖,潜山大胜,击毙太平军2万余人。
至此,胡林翼用人谋略精 准,曾国藩也是大大的佩服。
不久,打通了湖北通往安徽的通道后,湘军很快将安庆团团围住。太平军陈玉成多次救援,都无法突破多隆阿的防线。
咸丰11年春天,太平军为了解安庆之困,发动西征,威胁武汉。胡林翼身为湖北巡抚,手足无措,急得吐 血,多次要求曾国藩派多隆阿或鲍超救援武汉。
曾国藩看出这是陈玉成的“调虎离山之计”,目的是为了解“安庆之围”。而且太平军并不是真的要拿下武汉,即使拿下武汉,对整个战局影响也不是特别大。
所以他咬定青山不放松,命令多隆阿和鲍超继续围困安庆。
殊不知,此时的曾国藩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因为陈玉成的太平军在湖北势如破竹,取得了很多胜利。胡林翼是湖北巡抚,如果武昌真的失守,不但胡林翼要面临重责,就连曾国藩也会背上背信弃义的骂名。
不过,陈玉成最终没有拿下武汉,曾、胡两人才将心放进肚子里。
最 后,湘军围困安庆没有受到任何干扰,按计划拿下了这座至关重要的城市,让整个战局彻 底明朗。
事后,胡林翼对曾国藩说:你做得对,我理解。
在以后的多次合作中,只要有不同意见,曾、胡二人都秉着顾全大局的准则做决定。
虽然有时候也会吵得脸红脖子粗,但都不会影响二人的关系。
曾国藩曾谦虚地写信跟胡林翼说:“此后侍与老前辈当谨守准绳,互相规劝,不可互相奖励,互相包荒。”
意思是:我们两个人约定,以后要以圣贤的标准相互给对方挑毛病,而不能相互戴高帽,包容过错。
听过一段话说:朋友之间的关系,就是不必讨好,相处是轻松的,交往是真诚的,联系是自然的。
真 正的朋友,始于志趣的吸引,合于心灵的相惜,不需要费劲经营。有幸相逢,恰好合拍,即是最舒服的状态。
正如廖一梅所说:人这一生,遇到权,遇到钱,都不稀罕,稀罕的是遇到了解。
好的关系,莫过于我懂你。#历史# #历史云讲堂#
“我真不是故意的!”广东清远,一女子回前夫家收拾个人物品时,因结婚时购买的三金归属问题产生纠纷。女子驾驶电动车离开时,前夫为了将其逼停,驾车将车撞倒导致重伤二级。案发后,前夫说自己是正当防卫。一审没被采纳后。男子又以过失犯罪上诉。
(案例来源:广东清远中院)
男子翁某在经营餐饮店时认识女服务员冯某,随后对冯某展开追求。很快两人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并结婚产下一子。孩子出生后,夫妻俩决定用自己全部积蓄和向亲戚朋友借一部分钱,再开一家餐饮店。
可妻子冯某在经营新开的餐饮店时任人唯亲的做法,让丈夫翁某产生不满。翁某认为招聘员工时,应当有能力、有经验者居之。但妻子却认为只要工资待遇一样,请自己亲戚朋友更让自己放心。
结果很快就应验了翁某的担心,由于冯某用人不当,新开的餐饮店几个月就因经营不善倒闭,导致负债累累。由于出面借钱的是翁某,其压力山大故经常因此事与冯某发生争执。
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协议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儿子由翁某负责抚养,冯某每月支付生活费。另外,由于翁某负债累累,因此冯某决定“净身出户”。即两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各归已有,而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冯某自愿放弃。
可不曾想,两人办理离婚手续几个月后,冯某到翁某家处收拾个人物品时,两人却因结婚时购买的三金归属问题,发生争执。
翁某认为这些金器是其在婚前出钱购买的,而且离婚时冯某承诺“净身出户”,因此应当归其所有。但冯某却认为“三金”对女人来说很重要,应当归其所有。
随后冯某趁翁某洗澡时,在没有经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将价值3万7千多元的“三金”放进自己的行李包处,驾驶电动自行车离开。
翁某洗澡出来发现“三金”被取走后,马上打电话质问冯某。后来翁某因对方未接电话,遂马上驾车追赶。在一乡村道路上发现冯某后,翁某鸣笛示意冯某停车,但翁某却未予以理会。
翁某一气之下便从身后驾车撞击冯某驾驶的电动车,结果倒地冯某失去平衡摔倒在地,由于冯某落地时头部先着导致其重伤二级。
案发后,翁某立即报警求助。翁某到案后认为其一方只是正当防卫,因此其不认为自己构成犯罪。但检方仍认定翁某故意犯罪。
一、翁某构成正当防卫么?
翁某认为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冯某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及其名下银行存款外的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结婚时其一方购买的“三金”应当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翁某认为,冯某趁其不注意时,将其财物取走,应当视为盗窃。因此其一方在个人财产面临不法侵害时所做出的防卫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注意!认定正当防卫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正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即个人生命或财产安全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所作出没有超出明显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才能视为正当防卫。
换而言之,即便冯某的行为属于盗窃,那其一方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故翁某的行为不符合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再说再具体点,由于冯某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此时翁某可以做的是报警求助,让警方来追回其个人财产,绝对不能以任何形式实施报复行为,否则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检方认定翁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正如前面所说,不论任何原因,都不能对任何人实施报复行为,否则就是属于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的行为。
具体而言,由于翁某有通过驾车撞击冯某所驾驶电动车的方式,来实现其一方实施报复的目的,且实际上确实也造成了冯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故翁某之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换而言之,由于翁某致冯某重伤二级,因此其行为应当在3-10年考虑量刑。
三、检方认为翁某有以下可从轻或减轻情节:
1、翁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
2、翁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从轻处罚;
3、冯某不问自取存在重大过错,且其过错行为与本案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系诱发本案的主因,即翁某的主观恶意不大,故可对翁某减轻处罚。
注意!可减轻处罚这一点极其重要。即从轻处罚只能在3-10年内从轻;但如若是减轻则可以在3年以下考虑量刑。
最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翁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翁某不服,遂以自己没有伤害冯某的主观故意为由,认为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过失犯罪。但二审法院认为,翁某是成年人,其应当知道在驾驶过程中,驾驶机动车撞击电动车的后果,因此其行为属于故意犯罪,据此二审维持原判。
有网友认为,毕竟两人曾经夫妻一场,翁某没必要为了“三金”而与前妻计较,更不能为此做出伤害前妻的犯罪行为。
但同时也有网友认为,谁家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因此翁某要回“三金”没错,但方法过火了。对此,您怎么看?
(案例来源:广东清远中院)
男子翁某在经营餐饮店时认识女服务员冯某,随后对冯某展开追求。很快两人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并结婚产下一子。孩子出生后,夫妻俩决定用自己全部积蓄和向亲戚朋友借一部分钱,再开一家餐饮店。
可妻子冯某在经营新开的餐饮店时任人唯亲的做法,让丈夫翁某产生不满。翁某认为招聘员工时,应当有能力、有经验者居之。但妻子却认为只要工资待遇一样,请自己亲戚朋友更让自己放心。
结果很快就应验了翁某的担心,由于冯某用人不当,新开的餐饮店几个月就因经营不善倒闭,导致负债累累。由于出面借钱的是翁某,其压力山大故经常因此事与冯某发生争执。
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协议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儿子由翁某负责抚养,冯某每月支付生活费。另外,由于翁某负债累累,因此冯某决定“净身出户”。即两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各归已有,而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冯某自愿放弃。
可不曾想,两人办理离婚手续几个月后,冯某到翁某家处收拾个人物品时,两人却因结婚时购买的三金归属问题,发生争执。
翁某认为这些金器是其在婚前出钱购买的,而且离婚时冯某承诺“净身出户”,因此应当归其所有。但冯某却认为“三金”对女人来说很重要,应当归其所有。
随后冯某趁翁某洗澡时,在没有经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将价值3万7千多元的“三金”放进自己的行李包处,驾驶电动自行车离开。
翁某洗澡出来发现“三金”被取走后,马上打电话质问冯某。后来翁某因对方未接电话,遂马上驾车追赶。在一乡村道路上发现冯某后,翁某鸣笛示意冯某停车,但翁某却未予以理会。
翁某一气之下便从身后驾车撞击冯某驾驶的电动车,结果倒地冯某失去平衡摔倒在地,由于冯某落地时头部先着导致其重伤二级。
案发后,翁某立即报警求助。翁某到案后认为其一方只是正当防卫,因此其不认为自己构成犯罪。但检方仍认定翁某故意犯罪。
一、翁某构成正当防卫么?
翁某认为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冯某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及其名下银行存款外的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结婚时其一方购买的“三金”应当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翁某认为,冯某趁其不注意时,将其财物取走,应当视为盗窃。因此其一方在个人财产面临不法侵害时所做出的防卫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注意!认定正当防卫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正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即个人生命或财产安全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所作出没有超出明显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才能视为正当防卫。
换而言之,即便冯某的行为属于盗窃,那其一方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故翁某的行为不符合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再说再具体点,由于冯某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此时翁某可以做的是报警求助,让警方来追回其个人财产,绝对不能以任何形式实施报复行为,否则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检方认定翁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正如前面所说,不论任何原因,都不能对任何人实施报复行为,否则就是属于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的行为。
具体而言,由于翁某有通过驾车撞击冯某所驾驶电动车的方式,来实现其一方实施报复的目的,且实际上确实也造成了冯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故翁某之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换而言之,由于翁某致冯某重伤二级,因此其行为应当在3-10年考虑量刑。
三、检方认为翁某有以下可从轻或减轻情节:
1、翁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
2、翁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从轻处罚;
3、冯某不问自取存在重大过错,且其过错行为与本案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系诱发本案的主因,即翁某的主观恶意不大,故可对翁某减轻处罚。
注意!可减轻处罚这一点极其重要。即从轻处罚只能在3-10年内从轻;但如若是减轻则可以在3年以下考虑量刑。
最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翁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翁某不服,遂以自己没有伤害冯某的主观故意为由,认为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过失犯罪。但二审法院认为,翁某是成年人,其应当知道在驾驶过程中,驾驶机动车撞击电动车的后果,因此其行为属于故意犯罪,据此二审维持原判。
有网友认为,毕竟两人曾经夫妻一场,翁某没必要为了“三金”而与前妻计较,更不能为此做出伤害前妻的犯罪行为。
但同时也有网友认为,谁家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因此翁某要回“三金”没错,但方法过火了。对此,您怎么看?
“我真不是故意的!”广东清远,一女子回前夫家收拾个人物品时,因结婚时购买的三金归属问题产生纠纷。女子驾驶电动车离开时,前夫为了将其逼停,驾车将车撞倒导致重伤二级。案发后,前夫说自己是正当防卫。一审没被采纳后。男子又以过失犯罪上诉。
(案例来源:广东清远中院)
男子翁某在经营餐饮店时认识女服务员冯某,随后对冯某展开追求。很快两人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并结婚产下一子。孩子出生后,夫妻俩决定用自己全部积蓄和向亲戚朋友借一部分钱,再开一家餐饮店。
可妻子冯某在经营新开的餐饮店时任人唯亲的做法,让丈夫翁某产生不满。翁某认为招聘员工时,应当有能力、有经验者居之。但妻子却认为只要工资待遇一样,请自己亲戚朋友更让自己放心。
结果很快就应验了翁某的担心,由于冯某用人不当,新开的餐饮店几个月就因经营不善倒闭,导致负债累累。由于出面借钱的是翁某,其压力山大故经常因此事与冯某发生争执。
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协议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儿子由翁某负责抚养,冯某每月支付生活费。另外,由于翁某负债累累,因此冯某决定“净身出户”。即两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各归已有,而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冯某自愿放弃。
可不曾想,两人办理离婚手续几个月后,冯某到翁某家处收拾个人物品时,两人却因结婚时购买的三金归属问题,发生争执。
翁某认为这些金器是其在婚前出钱购买的,而且离婚时冯某承诺“净身出户”,因此应当归其所有。但冯某却认为“三金”对女人来说很重要,应当归其所有。
随后冯某趁翁某洗澡时,在没有经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将价值3万7千多元的“三金”放进自己的行李包处,驾驶电动自行车离开。
翁某洗澡出来发现“三金”被取走后,马上打电话质问冯某。后来翁某因对方未接电话,遂马上驾车追赶。在一乡村道路上发现冯某后,翁某鸣笛示意冯某停车,但翁某却未予以理会。
翁某一气之下便从身后驾车撞击冯某驾驶的电动车,结果倒地冯某失去平衡摔倒在地,由于冯某落地时头部先着导致其重伤二级。
案发后,翁某立即报警求助。翁某到案后认为其一方只是正当防卫,因此其不认为自己构成犯罪。但检方仍认定翁某故意犯罪。
一、翁某构成正当防卫么?
翁某认为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冯某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及其名下银行存款外的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结婚时其一方购买的“三金”应当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翁某认为,冯某趁其不注意时,将其财物取走,应当视为盗窃。因此其一方在个人财产面临不法侵害时所做出的防卫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注意!认定正当防卫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正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即个人生命或财产安全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所作出没有超出明显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才能视为正当防卫。
换而言之,即便冯某的行为属于盗窃,那其一方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故翁某的行为不符合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再说再具体点,由于冯某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此时翁某可以做的是报警求助,让警方来追回其个人财产,绝对不能以任何形式实施报复行为,否则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检方认定翁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正如前面所说,不论任何原因,都不能对任何人实施报复行为,否则就是属于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的行为。
具体而言,由于翁某有通过驾车撞击冯某所驾驶电动车的方式,来实现其一方实施报复的目的,且实际上确实也造成了冯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故翁某之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换而言之,由于翁某致冯某重伤二级,因此其行为应当在3-10年考虑量刑。
三、检方认为翁某有以下可从轻或减轻情节:
1、翁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
2、翁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从轻处罚;
3、冯某不问自取存在重大过错,且其过错行为与本案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系诱发本案的主因,即翁某的主观恶意不大,故可对翁某减轻处罚。
注意!可减轻处罚这一点极其重要。即从轻处罚只能在3-10年内从轻;但如若是减轻则可以在3年以下考虑量刑。
最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翁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翁某不服,遂以自己没有伤害冯某的主观故意为由,认为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过失犯罪。但二审法院认为,翁某是成年人,其应当知道在驾驶过程中,驾驶机动车撞击电动车的后果,因此其行为属于故意犯罪,据此二审维持原判。
有网友认为,毕竟两人曾经夫妻一场,翁某没必要为了“三金”而与前妻计较,更不能为此做出伤害前妻的犯罪行为。
但同时也有网友认为,谁家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因此翁某要回“三金”没错,但方法过火了。对此,您怎么看?(娟姐看法)
(案例来源:广东清远中院)
男子翁某在经营餐饮店时认识女服务员冯某,随后对冯某展开追求。很快两人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并结婚产下一子。孩子出生后,夫妻俩决定用自己全部积蓄和向亲戚朋友借一部分钱,再开一家餐饮店。
可妻子冯某在经营新开的餐饮店时任人唯亲的做法,让丈夫翁某产生不满。翁某认为招聘员工时,应当有能力、有经验者居之。但妻子却认为只要工资待遇一样,请自己亲戚朋友更让自己放心。
结果很快就应验了翁某的担心,由于冯某用人不当,新开的餐饮店几个月就因经营不善倒闭,导致负债累累。由于出面借钱的是翁某,其压力山大故经常因此事与冯某发生争执。
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协议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儿子由翁某负责抚养,冯某每月支付生活费。另外,由于翁某负债累累,因此冯某决定“净身出户”。即两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各归已有,而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冯某自愿放弃。
可不曾想,两人办理离婚手续几个月后,冯某到翁某家处收拾个人物品时,两人却因结婚时购买的三金归属问题,发生争执。
翁某认为这些金器是其在婚前出钱购买的,而且离婚时冯某承诺“净身出户”,因此应当归其所有。但冯某却认为“三金”对女人来说很重要,应当归其所有。
随后冯某趁翁某洗澡时,在没有经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将价值3万7千多元的“三金”放进自己的行李包处,驾驶电动自行车离开。
翁某洗澡出来发现“三金”被取走后,马上打电话质问冯某。后来翁某因对方未接电话,遂马上驾车追赶。在一乡村道路上发现冯某后,翁某鸣笛示意冯某停车,但翁某却未予以理会。
翁某一气之下便从身后驾车撞击冯某驾驶的电动车,结果倒地冯某失去平衡摔倒在地,由于冯某落地时头部先着导致其重伤二级。
案发后,翁某立即报警求助。翁某到案后认为其一方只是正当防卫,因此其不认为自己构成犯罪。但检方仍认定翁某故意犯罪。
一、翁某构成正当防卫么?
翁某认为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冯某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及其名下银行存款外的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结婚时其一方购买的“三金”应当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翁某认为,冯某趁其不注意时,将其财物取走,应当视为盗窃。因此其一方在个人财产面临不法侵害时所做出的防卫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注意!认定正当防卫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正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即个人生命或财产安全正在遭受不法侵害时所作出没有超出明显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才能视为正当防卫。
换而言之,即便冯某的行为属于盗窃,那其一方的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故翁某的行为不符合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再说再具体点,由于冯某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此时翁某可以做的是报警求助,让警方来追回其个人财产,绝对不能以任何形式实施报复行为,否则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检方认定翁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正如前面所说,不论任何原因,都不能对任何人实施报复行为,否则就是属于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的行为。
具体而言,由于翁某有通过驾车撞击冯某所驾驶电动车的方式,来实现其一方实施报复的目的,且实际上确实也造成了冯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故翁某之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轻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换而言之,由于翁某致冯某重伤二级,因此其行为应当在3-10年考虑量刑。
三、检方认为翁某有以下可从轻或减轻情节:
1、翁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
2、翁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从轻处罚;
3、冯某不问自取存在重大过错,且其过错行为与本案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系诱发本案的主因,即翁某的主观恶意不大,故可对翁某减轻处罚。
注意!可减轻处罚这一点极其重要。即从轻处罚只能在3-10年内从轻;但如若是减轻则可以在3年以下考虑量刑。
最终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翁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翁某不服,遂以自己没有伤害冯某的主观故意为由,认为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过失犯罪。但二审法院认为,翁某是成年人,其应当知道在驾驶过程中,驾驶机动车撞击电动车的后果,因此其行为属于故意犯罪,据此二审维持原判。
有网友认为,毕竟两人曾经夫妻一场,翁某没必要为了“三金”而与前妻计较,更不能为此做出伤害前妻的犯罪行为。
但同时也有网友认为,谁家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因此翁某要回“三金”没错,但方法过火了。对此,您怎么看?(娟姐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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