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晨宇9周年音乐会##华晨宇927出道九周年#
一组数字,萦连着九年光阴,你从13年的那天缓缓走来,光影错落处,孤独在你的岛屿悄然绽放。
拾级而上的这些年,你曾游离于喧哗的人声,也曾与天地为友,聆听万物的歌章,而每当红海汇聚时,你与我们,便组成了最灿烂的烟火。
3重组曲,奏响过去与未来,火星的故事,想必定以永久为期。 祝华晨宇出道九周年快乐!@华晨宇yu
一组数字,萦连着九年光阴,你从13年的那天缓缓走来,光影错落处,孤独在你的岛屿悄然绽放。
拾级而上的这些年,你曾游离于喧哗的人声,也曾与天地为友,聆听万物的歌章,而每当红海汇聚时,你与我们,便组成了最灿烂的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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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神五”到“神十三”,这#两名龙江人四次圆梦太空#】4月16日,神舟十三号载人飞船返回舱在东风着陆场预定区域成功着陆。“太空出差”183天后,“太空三人组”翟志刚、王亚平、叶光富平安回家。从2003年的神舟五号到2022年的神舟十三号,黑龙江籍航天员翟志刚、刘伯明四次圆梦太空。
神舟五号
2003年10月15日,杨利伟搭乘神舟五号飞船首次进入太空。
21小时23分钟的太空之旅,杨利伟成功完成我国首次载人航天飞行。
自此,中国成为世界上第三个能够独立开展载人航天活动的国家。
航天员杨利伟被称为中国进入太空第一人。
2005年10月12日至16日,航天员费俊龙、聂海胜乘坐神舟六号载人飞船,在太空绕地球运行76圈,历时4天19小时33分,轨道舱留轨运行了707天,是中国第一艘执行“多人飞天”任务的载人飞船。
神舟六号载人飞船上的两位航天员创造了很多太空中的第一次。
从第一次吃“大餐”到第一次“洗脸”,从第一次太空拍摄到第一次进行在轨干扰力试验,第一次多人,第一次多天,第一次开关舱门……神舟六号完成了多个第一的挑战。
神舟七号
2008年9月25日,翟志刚、刘伯明、景海鹏3名航天员搭乘神舟七号飞船进入太空,实现了航天员出舱活动和小卫星伴飞,成功完成了多项技术试验,开启了我国载人航天工程的新篇章。
神舟八号
神舟八号飞船是一艘无人飞船,由轨道舱、返回舱和推进舱组成,2011年11月1日发射升空,之后与天宫一号进行了两次空间无人自动交会对接,突破和掌握了自动交会对接技术。
神舟九号
神舟九号飞船于2012年6月16日发射升空,执行我国首次载人交会对接任务。航天员景海鹏、刘旺、刘洋顺利进入太空。
6月24日,神舟九号航天员成功驾驶飞船与天宫一号目标飞行器对接,这标志着中国成为世界上第三个完整掌握空间交会对接技术的国家。
神舟十号
神舟十号飞船于2013年6月11日发射升空。在轨飞行期间,神舟十号与天宫一号进行了一次自动交会对接和一次手控交会对接。
航天员聂海胜、张晓光、王亚平在天宫一号开展了一系列空间科学实验和技术试验,并向全国青少年进行太空授课。
神舟十一号
神舟十一号飞船于2016年10月17日发射升空。
10月19日,神舟十一号与天宫二号自动交会对接成功。航天员景海鹏和陈冬入驻天宫二号空间实验室,进行了为期30天的太空驻留生活。
神舟十二号
2021年6月17日,航天员聂海胜、刘伯明、汤洪波驾乘神舟十二号载人飞船成功进入太空,顺利完成与天和核心舱自主快速交会对接,在轨驻留3个月,于9月17日顺利返回。
神舟十三号
2021年10月16日,航天员翟志刚、王亚平、叶光富搭载神舟十三号载人飞船进入太空。
11月7日18时51分,航天员翟志刚成功开启天和核心舱节点舱出舱舱门。
20时28分,航天员翟志刚、王亚平身着中国新一代“飞天”舱外航天服,先后从天和核心舱节点舱成功出舱。
从“神五”到“神十三”,两名龙江人四次圆梦太空
在2008年神舟七号的航天任务中,翟志刚穿着中国研制的“飞天”舱外航天服,圆满完成我国首次空间出舱任务,成为第一位出舱活动的中国人。
翟志刚以自己的一小步,迈开了中国人探索太空的历史性一大步——中国从此成为世界上第三个独立掌握空间出舱技术的国家。
刘伯明也同样在神舟七号航天任务中协助翟志刚出舱行走。
刘伯明回忆执行神七出舱任务时说:“我看翟志刚使尽全身力气拉舱门,但舱门丝毫未动。”翟志刚也万分着急:“如果门打不开,我肯定就出不去,我要是出不去,神舟七号的飞行任务就没有完成。”
紧急关头,刘伯明从舱内找到一根金属撬棍,递给了翟志刚。翟志刚后来感慨地说:“当通过辅助工具把舱门撬开一条缝的时候,心情就像瞬间打开了一个小窗户一样,心花怒放!”
神舟十二号是刘伯明第二次执行航天任务,十余年如一日砥砺坚守,刘伯明两度飞天圆梦。
2021年9月17日,神舟十二号载人飞船返回舱在东风着陆场成功着陆。那天也是刘伯明的生日,在接受采访时他说:“这个生日,我终生难忘。以后,我们会飞得更远、更久,会将外太空更美的风景带给亿万华夏儿女!”
在神舟十三号航天任务中,航天员翟志刚身着中国新一代“飞天”舱外航天服,从天和核心舱节点舱成功出舱。中国首位出舱航天员翟志刚时隔13年后再次执行出舱活动任务。
11月8日,经过约6.5小时的出舱活动,神舟十三号航天员乘组密切协同,圆满完成出舱活动全部既定任务,航天员翟志刚平安全返回天和核心舱,出舱活动取得圆满成功。
两位黑龙江籍航天员用他们的勇敢、坚定,完成了一次又一次航天任务,“中国太空漫步第一人”翟志刚、“英雄航天员”刘伯明带着龙江人的航天梦飞上太空,成为“龙江骄傲”。
致敬航天人,感谢你们的冒险与奉献,带我们驶向更辽阔的星辰大海!
神舟五号
2003年10月15日,杨利伟搭乘神舟五号飞船首次进入太空。
21小时23分钟的太空之旅,杨利伟成功完成我国首次载人航天飞行。
自此,中国成为世界上第三个能够独立开展载人航天活动的国家。
航天员杨利伟被称为中国进入太空第一人。
2005年10月12日至16日,航天员费俊龙、聂海胜乘坐神舟六号载人飞船,在太空绕地球运行76圈,历时4天19小时33分,轨道舱留轨运行了707天,是中国第一艘执行“多人飞天”任务的载人飞船。
神舟六号载人飞船上的两位航天员创造了很多太空中的第一次。
从第一次吃“大餐”到第一次“洗脸”,从第一次太空拍摄到第一次进行在轨干扰力试验,第一次多人,第一次多天,第一次开关舱门……神舟六号完成了多个第一的挑战。
神舟七号
2008年9月25日,翟志刚、刘伯明、景海鹏3名航天员搭乘神舟七号飞船进入太空,实现了航天员出舱活动和小卫星伴飞,成功完成了多项技术试验,开启了我国载人航天工程的新篇章。
神舟八号
神舟八号飞船是一艘无人飞船,由轨道舱、返回舱和推进舱组成,2011年11月1日发射升空,之后与天宫一号进行了两次空间无人自动交会对接,突破和掌握了自动交会对接技术。
神舟九号
神舟九号飞船于2012年6月16日发射升空,执行我国首次载人交会对接任务。航天员景海鹏、刘旺、刘洋顺利进入太空。
6月24日,神舟九号航天员成功驾驶飞船与天宫一号目标飞行器对接,这标志着中国成为世界上第三个完整掌握空间交会对接技术的国家。
神舟十号
神舟十号飞船于2013年6月11日发射升空。在轨飞行期间,神舟十号与天宫一号进行了一次自动交会对接和一次手控交会对接。
航天员聂海胜、张晓光、王亚平在天宫一号开展了一系列空间科学实验和技术试验,并向全国青少年进行太空授课。
神舟十一号
神舟十一号飞船于2016年10月17日发射升空。
10月19日,神舟十一号与天宫二号自动交会对接成功。航天员景海鹏和陈冬入驻天宫二号空间实验室,进行了为期30天的太空驻留生活。
神舟十二号
2021年6月17日,航天员聂海胜、刘伯明、汤洪波驾乘神舟十二号载人飞船成功进入太空,顺利完成与天和核心舱自主快速交会对接,在轨驻留3个月,于9月17日顺利返回。
神舟十三号
2021年10月16日,航天员翟志刚、王亚平、叶光富搭载神舟十三号载人飞船进入太空。
11月7日18时51分,航天员翟志刚成功开启天和核心舱节点舱出舱舱门。
20时28分,航天员翟志刚、王亚平身着中国新一代“飞天”舱外航天服,先后从天和核心舱节点舱成功出舱。
从“神五”到“神十三”,两名龙江人四次圆梦太空
在2008年神舟七号的航天任务中,翟志刚穿着中国研制的“飞天”舱外航天服,圆满完成我国首次空间出舱任务,成为第一位出舱活动的中国人。
翟志刚以自己的一小步,迈开了中国人探索太空的历史性一大步——中国从此成为世界上第三个独立掌握空间出舱技术的国家。
刘伯明也同样在神舟七号航天任务中协助翟志刚出舱行走。
刘伯明回忆执行神七出舱任务时说:“我看翟志刚使尽全身力气拉舱门,但舱门丝毫未动。”翟志刚也万分着急:“如果门打不开,我肯定就出不去,我要是出不去,神舟七号的飞行任务就没有完成。”
紧急关头,刘伯明从舱内找到一根金属撬棍,递给了翟志刚。翟志刚后来感慨地说:“当通过辅助工具把舱门撬开一条缝的时候,心情就像瞬间打开了一个小窗户一样,心花怒放!”
神舟十二号是刘伯明第二次执行航天任务,十余年如一日砥砺坚守,刘伯明两度飞天圆梦。
2021年9月17日,神舟十二号载人飞船返回舱在东风着陆场成功着陆。那天也是刘伯明的生日,在接受采访时他说:“这个生日,我终生难忘。以后,我们会飞得更远、更久,会将外太空更美的风景带给亿万华夏儿女!”
在神舟十三号航天任务中,航天员翟志刚身着中国新一代“飞天”舱外航天服,从天和核心舱节点舱成功出舱。中国首位出舱航天员翟志刚时隔13年后再次执行出舱活动任务。
11月8日,经过约6.5小时的出舱活动,神舟十三号航天员乘组密切协同,圆满完成出舱活动全部既定任务,航天员翟志刚平安全返回天和核心舱,出舱活动取得圆满成功。
两位黑龙江籍航天员用他们的勇敢、坚定,完成了一次又一次航天任务,“中国太空漫步第一人”翟志刚、“英雄航天员”刘伯明带着龙江人的航天梦飞上太空,成为“龙江骄傲”。
致敬航天人,感谢你们的冒险与奉献,带我们驶向更辽阔的星辰大海!
#警长玩忽职守致多人10年逍遥法外# 【有犯罪事实不追究,致多人10年逍遥法外,原高级警长被起诉】2007年,武汉市洪山区发生一起命案,时任武汉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某大队副大队长的田某负责带队侦破该案。此后田某和王某甲等办案人员故意不作为,一直没有对嫌疑人廖某丙侦查取证,一直没有对高某某、谭某某、吴某甲采取追逃强制措施措施。致使多名犯罪嫌疑人长达十年未受到法律追究,以致逐步发展形成以廖某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并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时隔13年,田某某因涉嫌玩忽职守,2020年7月31日被随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随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17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执行。本案由随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田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遭多人殴打并抛尸
2007年11月19日10时许,刘某甲、杨某甲二人到武汉市洪山区廖某戊家中,要求廖某戊转让武汉市某非法运营的巴士线路。在场的张某甲、余某某、谢某某及随后管理的廖某戊及廖某乙、谭某某、高某某等人与二人发生争执。谭某某将刘某甲踹倒在地后,廖某乙持椅子,张某甲、余某某、谢某某等人持洋镐把等工具围殴刘某甲和杨某甲,并逼问幕后指挥者。随后,廖某丙、吴某甲赶至现场,廖某丙、廖某戊多次逼问刘某甲,让其交代幕后指使者未果,又指使廖某乙、谭某某、高某某、余某某、张某甲、谢某某等人继续对刘某甲、杨某甲实施殴打,吴某甲也参与到殴打之中。后廖某丙、廖某戊又指使谢某某等人用皮带捆绑刘某甲、杨某甲,并推入小区外的水塘中,廖某乙、谭某某、高某某、张某甲、余某某、吴某甲、谢某某等人分别持木棒、皮带、砖头等工具继续殴打二人,最后将二被告人扔在红霞小区外的马路边。公安机关接警后将刘某甲送医院抢救。当日19时许,刘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
办案组人员未取证
田某某负责带队侦破该案。当晚21时许,公安民警在廖某戊家中将廖某戊、余某某、张某甲、谢某某抓获。当晚至次日凌晨,田某某组织、协调某大队民警和派出所民警对已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廖某戊、余某某、谢某某、张某甲进行审讯。在审讯过程中,廖某戊、余某某、谢某某、张某甲均供述了高某某、谭某某、吴某甲涉案,余某某明确供述廖某丙涉案,张某甲亦供述另有一个“比老板廖某戊年纪大的”人涉案,且详细描述此人的体貌特征,均被讯问人员记入讯问笔录。突审完毕后,负责审讯和记录的民警将廖某丙涉嫌犯罪等审讯情况向田某某及其他领导作了详细汇报。后该案交由警员王某甲具体承办,在后期办案过程中,办案组人员未对廖某丙侦查取证,亦未对高某某、谭某某、吴某甲采取强制措施并予以上网追逃。期间,该案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廖某乙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网追逃的虚假说明
2008年1月15日,王某甲出具了已对高某某、谭某某、吴某甲上网追逃的虚假说明,并拟制了结案报告。在结案报告中,没有叙述廖某丙的涉嫌犯罪的事实,高某某、谭某某、吴某甲的在案状态标明为“在逃”。王某甲将结案报告交由田某某签批,田某某明知廖某丙涉嫌犯罪未被追诉,明知自己没有签发对高某某、谭某某、吴某甲三人刑拘上网的相关审批手续,仍然签字同意结案。此后田某某、王某甲等办案人员故意不作为,一直没有对廖某丙侦查取证,一直没有对高某某、谭某某、吴某甲采取追逃强制措施措施。致使廖某丙、高某某、谭某某、吴某甲长达十年未受到法律追究,以致逐步发展形成以廖某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并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扫黑除恶清漏网之鱼
2018年10月22日,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高某某、谭某某、吴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再次证实廖某丙在场指使殴打刘某甲、杨某甲二人。2019年3月19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原审对廖某戊、余某某、谢某某、张某甲、廖某乙的缓刑判决。2019年3月21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至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与廖某丙等22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并案处理。2019年3月26日,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将该起犯罪事实作为廖某丙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要犯罪事实予以重新认定,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对廖某丙、廖某戊、谭某某、高某某、吴某甲、廖某乙、张某甲、余某某等人提起公诉。2019年12月1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廖某丙黑社会性质组织涉嫌犯罪的事实进行了判决。其中,廖某丙等人故意伤害致刘某甲死亡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因故意伤害致刘某甲死亡,廖某丙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廖某戊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张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廖某乙因该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余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七年,谭某某因该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谢某某被判有期徒刑六年,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吴某甲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田某某身为武汉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某大队副大队长,故意违背职责,明知廖某丙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故意隐瞒事实使其不受追诉,明知高某某、谭某某、吴某甲三人有犯罪事实未被追究却将全案侦查终结,致使三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其行为致使廖某丙等四人长期不被追诉继续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被告人田某某的刑事责任。田某某同意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正观记者 程子鑫)#洞见计划#
时隔13年,田某某因涉嫌玩忽职守,2020年7月31日被随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随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17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执行。本案由随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田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遭多人殴打并抛尸
2007年11月19日10时许,刘某甲、杨某甲二人到武汉市洪山区廖某戊家中,要求廖某戊转让武汉市某非法运营的巴士线路。在场的张某甲、余某某、谢某某及随后管理的廖某戊及廖某乙、谭某某、高某某等人与二人发生争执。谭某某将刘某甲踹倒在地后,廖某乙持椅子,张某甲、余某某、谢某某等人持洋镐把等工具围殴刘某甲和杨某甲,并逼问幕后指挥者。随后,廖某丙、吴某甲赶至现场,廖某丙、廖某戊多次逼问刘某甲,让其交代幕后指使者未果,又指使廖某乙、谭某某、高某某、余某某、张某甲、谢某某等人继续对刘某甲、杨某甲实施殴打,吴某甲也参与到殴打之中。后廖某丙、廖某戊又指使谢某某等人用皮带捆绑刘某甲、杨某甲,并推入小区外的水塘中,廖某乙、谭某某、高某某、张某甲、余某某、吴某甲、谢某某等人分别持木棒、皮带、砖头等工具继续殴打二人,最后将二被告人扔在红霞小区外的马路边。公安机关接警后将刘某甲送医院抢救。当日19时许,刘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
办案组人员未取证
田某某负责带队侦破该案。当晚21时许,公安民警在廖某戊家中将廖某戊、余某某、张某甲、谢某某抓获。当晚至次日凌晨,田某某组织、协调某大队民警和派出所民警对已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廖某戊、余某某、谢某某、张某甲进行审讯。在审讯过程中,廖某戊、余某某、谢某某、张某甲均供述了高某某、谭某某、吴某甲涉案,余某某明确供述廖某丙涉案,张某甲亦供述另有一个“比老板廖某戊年纪大的”人涉案,且详细描述此人的体貌特征,均被讯问人员记入讯问笔录。突审完毕后,负责审讯和记录的民警将廖某丙涉嫌犯罪等审讯情况向田某某及其他领导作了详细汇报。后该案交由警员王某甲具体承办,在后期办案过程中,办案组人员未对廖某丙侦查取证,亦未对高某某、谭某某、吴某甲采取强制措施并予以上网追逃。期间,该案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廖某乙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网追逃的虚假说明
2008年1月15日,王某甲出具了已对高某某、谭某某、吴某甲上网追逃的虚假说明,并拟制了结案报告。在结案报告中,没有叙述廖某丙的涉嫌犯罪的事实,高某某、谭某某、吴某甲的在案状态标明为“在逃”。王某甲将结案报告交由田某某签批,田某某明知廖某丙涉嫌犯罪未被追诉,明知自己没有签发对高某某、谭某某、吴某甲三人刑拘上网的相关审批手续,仍然签字同意结案。此后田某某、王某甲等办案人员故意不作为,一直没有对廖某丙侦查取证,一直没有对高某某、谭某某、吴某甲采取追逃强制措施措施。致使廖某丙、高某某、谭某某、吴某甲长达十年未受到法律追究,以致逐步发展形成以廖某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并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扫黑除恶清漏网之鱼
2018年10月22日,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高某某、谭某某、吴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再次证实廖某丙在场指使殴打刘某甲、杨某甲二人。2019年3月19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原审对廖某戊、余某某、谢某某、张某甲、廖某乙的缓刑判决。2019年3月21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至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与廖某丙等22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并案处理。2019年3月26日,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将该起犯罪事实作为廖某丙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要犯罪事实予以重新认定,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对廖某丙、廖某戊、谭某某、高某某、吴某甲、廖某乙、张某甲、余某某等人提起公诉。2019年12月1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廖某丙黑社会性质组织涉嫌犯罪的事实进行了判决。其中,廖某丙等人故意伤害致刘某甲死亡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因故意伤害致刘某甲死亡,廖某丙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廖某戊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张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廖某乙因该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余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七年,谭某某因该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谢某某被判有期徒刑六年,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吴某甲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田某某身为武汉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某大队副大队长,故意违背职责,明知廖某丙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故意隐瞒事实使其不受追诉,明知高某某、谭某某、吴某甲三人有犯罪事实未被追究却将全案侦查终结,致使三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其行为致使廖某丙等四人长期不被追诉继续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被告人田某某的刑事责任。田某某同意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正观记者 程子鑫)#洞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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