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春运 交警同行# #共筑平安中国年# 酒后驾驶?后果相当严重!
酒后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醉驾更是涉嫌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据统计,我市公安民警在春节长假期间查获酒驾13起、醉驾2起。春节长假虽已结束,但查酒驾没有时限,夜间、白天各时段,邵武公安民警仍将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全时段、全方位、全覆盖开展酒驾整治行动。
我们来一起看看
酒驾、醉驾那些恐怖成本,
分分钟失业、坐牢、倾家荡产!!
法律成本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酒驾、醉驾交通违法,均要付出沉重的法律成本:
●饮酒驾驶=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1000-2000元罚款+一次记满12分。
●再次饮酒驾驶=10日以下拘留+1000-2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
●饮酒和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身禁驾。
●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15日拘留+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酒驾驶=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经济成本
酒驾的经济成本,可能让你分分钟倾家荡产:
●保险不赔。《保险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驾驶人酒后车祸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你追偿。这都需要你自己和家人承担,因为你的酒驾行为,造成家庭也跟着受牵连,得不偿失!
●巨额赔偿。酒驾发生交通事故,将加重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造成一人死亡的,要承担对死者家属的相关赔偿。
酒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2018年的赔偿标准,以上海为例:死亡赔偿金:城镇 = 1,251,920 元(最高额),这金额还不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如果是和解的,可能费用会更高,根据被害人家属的要求赔偿。
职场成本
●律师、医师吊证。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公司职员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民不能入党、不能报考国家公务员。
●当兵或报考军校无法通过政治审查。
●从事出租车、货车、客运车辆等营运行业的驾驶人,更是面临失业的危险,尤其醉酒驾驶将终身不得从事营运类工作。
●作为法定代表人无法顺利办理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中有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法检、公职人员双开。按照规定,党员和国家公务人员出现饮酒驾驶违法行为,除受到交通法规处罚外,还将被通报给纪检监察机关,受到纪律查处。
醉酒驾驶机动车则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所以,如果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依据上述规定就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对因醉酒驾驶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时间成本
酒驾付出的时间成本是巨大的,二次酒驾或醉酒后开车,即使不发生事故也会失去人身自由,面临最高15天的行政拘留或最高6个月拘役的刑事处罚。而发生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家庭成本
酒驾违法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全家将为其承受巨大的心理负担,特别容易对家中未成年子女造成阴影。
酒驾违法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全家将为其承受巨大的心里负担。特别容易对家中子女造成阴影,因为家长醉驾被判刑,犯罪记录伴随终生,子女报考公务员、上军警学校、入党等,政审时或多或少受到一些限制。
社会成本
因酒驾的事故后果影响深远,无数家庭的破碎,致伤后的家庭危害、致残后的家庭危害、死亡后的家庭危害,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影响。
其他成本
●精神成本,一旦酒驾和醉驾被查处,因为会面临各种处罚,精神折磨难免。
●“酒驾醉驾”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贷款、消费或受限制。公安机关将与市政府征信管理部门对接,及时转递查处“酒驾醉驾”违法行为人信息及处罚数据,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形成联合惩戒机制。
●影响申请办理出国签证。醉酒驾驶已经被列入刑法,会给当事人留下案底,因此会影响政审的通过。而办理移民签证,需要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否则拒签。
即使你没有酒后开车的行为,
也可能会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
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邵武公安提醒:
驾驶人饮酒后视力会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不能及时注意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同时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能盯着前方目标,难以发现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易发生交通事故。
酒后驾驶是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醉驾更是涉嫌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据统计,我市公安民警在春节长假期间查获酒驾13起、醉驾2起。春节长假虽已结束,但查酒驾没有时限,夜间、白天各时段,邵武公安民警仍将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全时段、全方位、全覆盖开展酒驾整治行动。
我们来一起看看
酒驾、醉驾那些恐怖成本,
分分钟失业、坐牢、倾家荡产!!
法律成本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酒驾、醉驾交通违法,均要付出沉重的法律成本:
●饮酒驾驶=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1000-2000元罚款+一次记满12分。
●再次饮酒驾驶=10日以下拘留+1000-2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
●饮酒和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身禁驾。
●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15日拘留+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醉酒驾驶=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经济成本
酒驾的经济成本,可能让你分分钟倾家荡产:
●保险不赔。《保险法》第六条规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驾驶人酒后车祸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你追偿。这都需要你自己和家人承担,因为你的酒驾行为,造成家庭也跟着受牵连,得不偿失!
●巨额赔偿。酒驾发生交通事故,将加重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造成一人死亡的,要承担对死者家属的相关赔偿。
酒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2018年的赔偿标准,以上海为例:死亡赔偿金:城镇 = 1,251,920 元(最高额),这金额还不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如果是和解的,可能费用会更高,根据被害人家属的要求赔偿。
职场成本
●律师、医师吊证。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公司职员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民不能入党、不能报考国家公务员。
●当兵或报考军校无法通过政治审查。
●从事出租车、货车、客运车辆等营运行业的驾驶人,更是面临失业的危险,尤其醉酒驾驶将终身不得从事营运类工作。
●作为法定代表人无法顺利办理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中有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法检、公职人员双开。按照规定,党员和国家公务人员出现饮酒驾驶违法行为,除受到交通法规处罚外,还将被通报给纪检监察机关,受到纪律查处。
醉酒驾驶机动车则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所以,如果达到醉酒驾驶标准,依据上述规定就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对因醉酒驾驶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时间成本
酒驾付出的时间成本是巨大的,二次酒驾或醉酒后开车,即使不发生事故也会失去人身自由,面临最高15天的行政拘留或最高6个月拘役的刑事处罚。而发生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逃逸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家庭成本
酒驾违法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全家将为其承受巨大的心理负担,特别容易对家中未成年子女造成阴影。
酒驾违法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全家将为其承受巨大的心里负担。特别容易对家中子女造成阴影,因为家长醉驾被判刑,犯罪记录伴随终生,子女报考公务员、上军警学校、入党等,政审时或多或少受到一些限制。
社会成本
因酒驾的事故后果影响深远,无数家庭的破碎,致伤后的家庭危害、致残后的家庭危害、死亡后的家庭危害,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影响。
其他成本
●精神成本,一旦酒驾和醉驾被查处,因为会面临各种处罚,精神折磨难免。
●“酒驾醉驾”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贷款、消费或受限制。公安机关将与市政府征信管理部门对接,及时转递查处“酒驾醉驾”违法行为人信息及处罚数据,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形成联合惩戒机制。
●影响申请办理出国签证。醉酒驾驶已经被列入刑法,会给当事人留下案底,因此会影响政审的通过。而办理移民签证,需要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否则拒签。
即使你没有酒后开车的行为,
也可能会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
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邵武公安提醒:
驾驶人饮酒后视力会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不能及时注意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同时饮酒后视野大大减小,视像模糊,眼睛只能盯着前方目标,难以发现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易发生交通事故。
#这12个月的真实心情写照##再见了2020# #快进2020# #祝福2021# #2020我想对你说# 从新春写福字,师生共抗疫情,启动线上教学,举行本科生毕业典礼和研究生毕业典礼,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71周年升旗仪式,成立数据科学学院、全球与当代中国高等研究院、城市地下空间及能源研究院,为深圳经济特区四十周年献礼,徐扬生校长当选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创新创业人物和先进模范人物,举办大学2020年音乐会,深圳高等金融研究院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签署战略合作······ 期待港中大(深圳)的2021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浙江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2
(八)审查是否存在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情况;
(九)审查是否存在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的债务情况;
(十)审查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签订合同损害债权人利益情况;
(十一)审查是否存在虚假诉讼,损害债权人利益情况;
(十二)审查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31. 因管理人自身客观原因,无法调查或核实债务人财产的,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或签发调查令,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配合管理人的调查。
管理人为调查事实,就债权、财产等争议,可以通知相关人员到指定场所接受询问或者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32.管理人应当及时完成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报告,并对生活必需品(豁免财产)清单提出意见,财产状况调查报告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
七
债权申报
33.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予以说明。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34.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根据债权性质可分为享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权,雇用人员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管理人应在债权表对每笔债权性质进行列示。
35.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八
债权人会议
36.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所代表债权额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提议时召开。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债权人,并提前三日告知会议内容。
37.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重点对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已知债权人释明以下内容:
(一)执行程序的功能主要在于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
(二)债务人无履行能力的,属于市场交易风险或者是由于债务人意志以外的特定原因;
(三)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在债务人配合、财产调查、专项资金援助等方面的优势;
(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释明的其他事项。
38. 经过债权人会议释明,尽可能引导债权人同意或者附条件同意免除债务人的剩余债务,所附条件主要是“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期间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并经处置分配”。
39.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监督管理人;
(三)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四)审议生活必需品(豁免财产)清单;
(五)审议债务人财产情况报告;
(六)审议财产调查情况;
(七)审议财产分配方案;
(八)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审议情况作成会议记录。
40.债权人会议可以探索采用双重表决规则等方式,即首先由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通过一项表决规则,然后再根据通过的表决规则对财产分配方案等事项进行表决,以有效推进清理程序。
41.债权人会议对债务人生活必需品(豁免财产)清单的审议结果,作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确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范围、金额的重要依据。
42.债务人应当出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质询。
债权人可以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陈述具体理由,要求管理人通知债务人的配偶及成年直系亲属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质询。
债务人、债务人配偶及成年直系亲属经管理人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质询的,视为其具有不诚信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九
债务清理
43.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变价出售债务人财产应当以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兼顾处置效率。
44. 执行案件移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可在执行程序中先行进行财产变价处置,但财产分配应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依法进行。
债务人财产因变现费用高于财产价值等原因,不宜进行处置和分配的,管理人经报告人民法院,可以放弃处置并归还债务人。
45.管理人通过网络拍卖的方式处置债务人财产,应当参照人民法院关于拍卖和变价的有关规定,在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
财产拍卖底价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也可以通过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确定。网络拍卖两次流拍的,管理人可以通过网络变价等方式进行处置。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6.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47.人民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清理费用:
(一)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的申请费;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48. 人民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或者生活必需而应支付的他人的劳动报酬或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或者行为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其他必须由债务人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债务;
(七)债务人因紧急避险所产生的债务。
49. 债务人财产在优先清偿清理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其他债务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债务人欠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二)债务人所欠雇用人员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等费用,应当缴入雇用人员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依法应当支付给雇用人员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其中债务人的配偶以及前配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以及成年子女不得在其他普通债权人未受完全清偿前,以普通债权人身份获得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
50.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债务人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参加债务人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分配的债务人财产数额,包括现有的债务人财产以及良好行为考察期内可能获得的可用于清偿债务的收入部分;
(四)债务人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债务人财产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需要载入财产分配方案的内容。
债权人会议通过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51.管理人负责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52.有未来稳定可预期收入的债务人,可以通过债务重整的方式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53.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引入金融机构等第三人作为投资人参加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采用向第三人融资的方式清偿原有债务。第三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十
程序终结
54. 人民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一)债务人在申请书或者财产申报等文件中,存在不完整、有错误或者其他误导的情况;
(二)债务人在申请前两年内,进行过低价处置财产或者恶意的偏颇性清偿行为;
(三)管理人就债务人申请中的情况询问债务人,债务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正式的答复;
(四)债务人存在不诚信行为等需要终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其他情形。
终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后,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债务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
55. 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毕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债务人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裁定。
56.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后,对于同意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执行案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为由终结对债务人的执行。
对于不同意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执行案件,在符合设置了五年行为考察期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57.所有债权人均同意免除剩余债务并终结执行的,不设行为考察期。也可将设置行为考察期作为同意免除剩余债务的条件。
有债权人不同意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或者将设置行为考察期作为同意免除剩余债务的条件的,行为考察期为裁定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后的五年。
58.债务人在行为考察期内应当继续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
十一
法律责任
59. 债务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违反本指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配合或协助人民法院、管理人调查,拒不回答询问,或者拒不提交相关资料;
(二)提供虚假、变造资料,作虚假陈述或者误导性陈述;
(三)故意实施或协助实施隐匿、转移、毁损、不当处分财产、财产权益及财务凭证等资料物件,或者其他不当减少财产价值的行为;
(四)其他的妨害行为。
60. 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务人、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参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1. 管理人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职责的,由人民法院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降低管理人报酬、依职权更换管理人等措施;人民法院可以暂停其任职资格或者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管理人与他人恶意串通,妨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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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审查是否存在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情况;
(九)审查是否存在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的债务情况;
(十)审查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签订合同损害债权人利益情况;
(十一)审查是否存在虚假诉讼,损害债权人利益情况;
(十二)审查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31. 因管理人自身客观原因,无法调查或核实债务人财产的,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或签发调查令,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配合管理人的调查。
管理人为调查事实,就债权、财产等争议,可以通知相关人员到指定场所接受询问或者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32.管理人应当及时完成债务人财产状况调查报告,并对生活必需品(豁免财产)清单提出意见,财产状况调查报告提交债权人会议审查。
七
债权申报
33.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予以说明。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34.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根据债权性质可分为享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权,雇用人员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管理人应在债权表对每笔债权性质进行列示。
35.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
八
债权人会议
36.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所代表债权额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提议时召开。
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债权人,并提前三日告知会议内容。
37.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重点对申请执行人和其他已知债权人释明以下内容:
(一)执行程序的功能主要在于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
(二)债务人无履行能力的,属于市场交易风险或者是由于债务人意志以外的特定原因;
(三)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在债务人配合、财产调查、专项资金援助等方面的优势;
(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释明的其他事项。
38. 经过债权人会议释明,尽可能引导债权人同意或者附条件同意免除债务人的剩余债务,所附条件主要是“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期间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并经处置分配”。
39.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监督管理人;
(三)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四)审议生活必需品(豁免财产)清单;
(五)审议债务人财产情况报告;
(六)审议财产调查情况;
(七)审议财产分配方案;
(八)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审议情况作成会议记录。
40.债权人会议可以探索采用双重表决规则等方式,即首先由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通过一项表决规则,然后再根据通过的表决规则对财产分配方案等事项进行表决,以有效推进清理程序。
41.债权人会议对债务人生活必需品(豁免财产)清单的审议结果,作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确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范围、金额的重要依据。
42.债务人应当出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质询。
债权人可以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陈述具体理由,要求管理人通知债务人的配偶及成年直系亲属列席债权人会议并接受质询。
债务人、债务人配偶及成年直系亲属经管理人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质询的,视为其具有不诚信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视情况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九
债务清理
43.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债务人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变价出售债务人财产应当以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兼顾处置效率。
44. 执行案件移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可在执行程序中先行进行财产变价处置,但财产分配应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依法进行。
债务人财产因变现费用高于财产价值等原因,不宜进行处置和分配的,管理人经报告人民法院,可以放弃处置并归还债务人。
45.管理人通过网络拍卖的方式处置债务人财产,应当参照人民法院关于拍卖和变价的有关规定,在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
财产拍卖底价应当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也可以通过定向询价、网络询价确定。网络拍卖两次流拍的,管理人可以通过网络变价等方式进行处置。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6.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47.人民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清理费用:
(一)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的申请费;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48. 人民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或者生活必需而应支付的他人的劳动报酬或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或者行为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其他必须由债务人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债务;
(七)债务人因紧急避险所产生的债务。
49. 债务人财产在优先清偿清理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其他债务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债务人欠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二)债务人所欠雇用人员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等费用,应当缴入雇用人员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依法应当支付给雇用人员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其中债务人的配偶以及前配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以及成年子女不得在其他普通债权人未受完全清偿前,以普通债权人身份获得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
50.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债务人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参加债务人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分配的债务人财产数额,包括现有的债务人财产以及良好行为考察期内可能获得的可用于清偿债务的收入部分;
(四)债务人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债务人财产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需要载入财产分配方案的内容。
债权人会议通过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51.管理人负责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的执行。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52.有未来稳定可预期收入的债务人,可以通过债务重整的方式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53.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引入金融机构等第三人作为投资人参加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采用向第三人融资的方式清偿原有债务。第三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十
程序终结
54. 人民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一)债务人在申请书或者财产申报等文件中,存在不完整、有错误或者其他误导的情况;
(二)债务人在申请前两年内,进行过低价处置财产或者恶意的偏颇性清偿行为;
(三)管理人就债务人申请中的情况询问债务人,债务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正式的答复;
(四)债务人存在不诚信行为等需要终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其他情形。
终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后,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债务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
55. 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毕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债务人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的裁定。
56.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后,对于同意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执行案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为由终结对债务人的执行。
对于不同意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执行案件,在符合设置了五年行为考察期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57.所有债权人均同意免除剩余债务并终结执行的,不设行为考察期。也可将设置行为考察期作为同意免除剩余债务的条件。
有债权人不同意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或者将设置行为考察期作为同意免除剩余债务的条件的,行为考察期为裁定终结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后的五年。
58.债务人在行为考察期内应当继续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
十一
法律责任
59. 债务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违反本指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配合或协助人民法院、管理人调查,拒不回答询问,或者拒不提交相关资料;
(二)提供虚假、变造资料,作虚假陈述或者误导性陈述;
(三)故意实施或协助实施隐匿、转移、毁损、不当处分财产、财产权益及财务凭证等资料物件,或者其他不当减少财产价值的行为;
(四)其他的妨害行为。
60. 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务人、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参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1. 管理人怠于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职责的,由人民法院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降低管理人报酬、依职权更换管理人等措施;人民法院可以暂停其任职资格或者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
管理人与他人恶意串通,妨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 https://t.cn/A6GszE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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