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苑杂坛# 陕西渭南男子掐死醉酒妻子, 伪造假车祸去骗百万保险金
深夜,一辆黑色轿车驶入深沟,一男子拨打求救电话,告诉急救人员,这里发生了一起车祸。但当医护人员将车内女子抬出后不久,察觉了异样……
10月8日上午,一起故意杀人案在陕西渭南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张某因涉嫌杀妻骗保站上了被告席。而他的岳父虽申请了附带民事诉讼,但面对杀害自己女儿的人,庭审时,岳父却说,“我不要他赔偿,我要他死……”
车祸中的离奇女尸
今年1月26日晚11时26分,陕西渭南蒲城12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蒲城孙镇下寨村801库南300米处发生一起车祸,急需救援。与此同时,警察也接到了这起车祸报警。
当医护人员先期赶到现场后,发现一辆黑色比亚迪轿车已坠入深沟,从车内爬出的一名男子告诉医护人员,他的妻子还在车内。
医护人员打着手电下到沟内,在副驾驶座位上发现一名女子。将其抬出后,发现女子鼻腔有血,经当场检查,证实女子已死亡。随后,医护人员将女子送往医院太平间。但抬尸时,医生觉得有些离奇,女子死亡不久,尸体却已出现冰凉、僵硬等情况,这有违医学常识。
两天后,当警察找到该男子时,男子还在告诉警察,妻子的死源于车祸。但几次讯问过后,男子终于承认妻子是他杀的。
10月8日上午,这起故意杀人案在陕西渭南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据调查,男子姓张,34岁,陕西渭南人,夫妻二人都在渭南打工。张某说,2009年,他和妻子结婚,生有两子,大的10岁,小的不足两岁。公诉机关指控,张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发生矛盾,在气愤状态下,掐死妻子。
丈夫懦弱妻子强势
1月25日凌晨4时许,在朋友家正在打麻将的张某,突然听见敲门声,是个女的,吓得张某立刻躲了起来。朋友开门后,见是张妻。张妻进屋,四处找张某,虽没见,但她守在门外,直到中午才离开。
朋友们都知道,张某夫妻二人关系一般,常吵架。事后,张某的两名朋友告诉警察,妻子管张某比较严,且张妻凶悍、脾气大,爱骂人。张某性格内敛、脾气好,平时不愿与人争执,但生活比较邋遢,很怕妻子。
张某的家人也证实,两个孩子均由张某父母抚养,张妻很少回家看孩子,张某性格强势,张某懦弱。张某岳父表示,夫妻二人常吵架,是因为女婿比较懒,和妻子观点总不相同。
一直没找到张某,1月25日下午,张妻前去上班。她老板也发现张妻情绪不好。同事告诉老板,张某在外打麻将,妻子找了一天也没见人。在老板看来,张妻工作肯吃苦,也能干,就是脾气不好,不懂得为人处世。直到下班,老板还嘱咐张妻,要注意身体。
制造车祸现场试图骗取百万保险金
1月25日晚9时许,张某又来朋友家打麻将。参与打牌的人告诉警察,26日凌晨,张某妻子开始不断打来电话,有十几次,最终张某决定回家。
张某回忆,回到出租屋已是https://t.cn/AiuY21CK 。一进门妻子便开始骂他,抱怨他挣不了钱。
当晚隔壁的邻居被争吵声吵醒后,也没在意。邻居告诉警察,这两口子经常吵。
张某说,一开始,他不想跟妻子吵,怕邻居听见丢人。他躺在床上准备睡觉,但妻子拉开被子不让他睡,他一直忍着。之后妻子外出又归来,手里拎了瓶白酒开始坐在床边,边喝边骂。妻子仅几分钟喝光了一瓶白酒,之后继续重复拉被子、骂张某。
没过多久,张某发现妻子陷入醉酒,他便掏出手机翻看图片,图片的一些内容让他有些冲动,之后他与妻子发生了性关系。
张某说,完事后,妻子开始打他、骂他,他也推了妻子。期间妻子开始不断辱骂他的母亲,他觉得特别难受。回想平时妻子对母亲的不尊重、二人的矛盾,生活的琐事,“我当时就有了把她弄死的想法。”张某告诉警察。
张某起身,将妻子压在身下,开始掐妻子的脖子。几分钟后,张某发现妻子没了呼吸和脉搏。妻子死后,张某分两次转走了其手机内的600元。
当天中午下班后,张某再次返回出租屋内。发现妻子尸体开始出血,张某顿时感到害怕,想赶紧处理尸体。张某开车来到附近一家宾馆,开了间房睡觉。此时他有了伪造车祸现场,再向保险公司套取赔偿的想法。
张某说,2017年2月,他购买了一款名为“百万任我行”的保险。生存受益人是妻子,投保人和死亡受益人是张某。他记得,保险合同上写明,如果发生交通意外,能获赔100万元,这意味着妻子死于车祸,他就能得到100万的赔偿金。
死者家属:不要赔偿,要他死刑https://t.cn/AiuY21Os ,张某回到出租屋内,给妻子换上一件粉色外套,肩扛妻子走到车旁,将妻子放进车的副驾驶,系上安全带,开车一路向南走。
在位于渭南蒲城孙镇下寨村801库南300米处,张某将车驶入路旁的深沟。
张某说,当时车翻了,他从车内爬出,先拨打了110和120,又给保险公司打了电话。120急救车最先抵达现场,从医护人员口中得知妻子死亡的消息。于是,他跟随120急救车来到医院。
张某的朋友告诉警察,https://t.cn/AiuY21Yu ,张某给他打过电话,说自己和妻子出了车祸,要借钱。朋友找人去医院,见张某两眼通红,但情绪稳定。
1月28日,当警察找到张某时,他还坚称妻子的死是源于车祸。但很快,张某主动交代了一切。经法医鉴定,张妻系遏颈机械性窒息死亡,其身上的外伤均为死亡后所致。
经多次补充侦查后。10月8日上午,这起故意杀人案在陕西渭南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此案属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庭审时女方家属一度情绪激动,审判长曾多次强调法庭纪律。张妻的丧葬费由张某父亲承担,但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张某的岳父却说,“我不要调解也不要他赔偿,我要他死刑……”
张某的辩护人认为,张某属激情杀人,是在气愤的条件下作案,并非属于预谋杀人,且有自首情节,主动向警察交代了杀人情节,态度好,愿意认罪伏法,请求从轻处罚。控辩双方曾以“间接”还是“直接”故意杀人发表各自观点。
在被告人自我辩护环节,不善言辞的张某仅说了一句:“ 我忏悔,我向警察坦白了警察没发现的事。”
据悉,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法院将择日宣判。
(小编:小田)
深夜,一辆黑色轿车驶入深沟,一男子拨打求救电话,告诉急救人员,这里发生了一起车祸。但当医护人员将车内女子抬出后不久,察觉了异样……
10月8日上午,一起故意杀人案在陕西渭南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张某因涉嫌杀妻骗保站上了被告席。而他的岳父虽申请了附带民事诉讼,但面对杀害自己女儿的人,庭审时,岳父却说,“我不要他赔偿,我要他死……”
车祸中的离奇女尸
今年1月26日晚11时26分,陕西渭南蒲城12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蒲城孙镇下寨村801库南300米处发生一起车祸,急需救援。与此同时,警察也接到了这起车祸报警。
当医护人员先期赶到现场后,发现一辆黑色比亚迪轿车已坠入深沟,从车内爬出的一名男子告诉医护人员,他的妻子还在车内。
医护人员打着手电下到沟内,在副驾驶座位上发现一名女子。将其抬出后,发现女子鼻腔有血,经当场检查,证实女子已死亡。随后,医护人员将女子送往医院太平间。但抬尸时,医生觉得有些离奇,女子死亡不久,尸体却已出现冰凉、僵硬等情况,这有违医学常识。
两天后,当警察找到该男子时,男子还在告诉警察,妻子的死源于车祸。但几次讯问过后,男子终于承认妻子是他杀的。
10月8日上午,这起故意杀人案在陕西渭南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据调查,男子姓张,34岁,陕西渭南人,夫妻二人都在渭南打工。张某说,2009年,他和妻子结婚,生有两子,大的10岁,小的不足两岁。公诉机关指控,张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发生矛盾,在气愤状态下,掐死妻子。
丈夫懦弱妻子强势
1月25日凌晨4时许,在朋友家正在打麻将的张某,突然听见敲门声,是个女的,吓得张某立刻躲了起来。朋友开门后,见是张妻。张妻进屋,四处找张某,虽没见,但她守在门外,直到中午才离开。
朋友们都知道,张某夫妻二人关系一般,常吵架。事后,张某的两名朋友告诉警察,妻子管张某比较严,且张妻凶悍、脾气大,爱骂人。张某性格内敛、脾气好,平时不愿与人争执,但生活比较邋遢,很怕妻子。
张某的家人也证实,两个孩子均由张某父母抚养,张妻很少回家看孩子,张某性格强势,张某懦弱。张某岳父表示,夫妻二人常吵架,是因为女婿比较懒,和妻子观点总不相同。
一直没找到张某,1月25日下午,张妻前去上班。她老板也发现张妻情绪不好。同事告诉老板,张某在外打麻将,妻子找了一天也没见人。在老板看来,张妻工作肯吃苦,也能干,就是脾气不好,不懂得为人处世。直到下班,老板还嘱咐张妻,要注意身体。
制造车祸现场试图骗取百万保险金
1月25日晚9时许,张某又来朋友家打麻将。参与打牌的人告诉警察,26日凌晨,张某妻子开始不断打来电话,有十几次,最终张某决定回家。
张某回忆,回到出租屋已是https://t.cn/AiuY21CK 。一进门妻子便开始骂他,抱怨他挣不了钱。
当晚隔壁的邻居被争吵声吵醒后,也没在意。邻居告诉警察,这两口子经常吵。
张某说,一开始,他不想跟妻子吵,怕邻居听见丢人。他躺在床上准备睡觉,但妻子拉开被子不让他睡,他一直忍着。之后妻子外出又归来,手里拎了瓶白酒开始坐在床边,边喝边骂。妻子仅几分钟喝光了一瓶白酒,之后继续重复拉被子、骂张某。
没过多久,张某发现妻子陷入醉酒,他便掏出手机翻看图片,图片的一些内容让他有些冲动,之后他与妻子发生了性关系。
张某说,完事后,妻子开始打他、骂他,他也推了妻子。期间妻子开始不断辱骂他的母亲,他觉得特别难受。回想平时妻子对母亲的不尊重、二人的矛盾,生活的琐事,“我当时就有了把她弄死的想法。”张某告诉警察。
张某起身,将妻子压在身下,开始掐妻子的脖子。几分钟后,张某发现妻子没了呼吸和脉搏。妻子死后,张某分两次转走了其手机内的600元。
当天中午下班后,张某再次返回出租屋内。发现妻子尸体开始出血,张某顿时感到害怕,想赶紧处理尸体。张某开车来到附近一家宾馆,开了间房睡觉。此时他有了伪造车祸现场,再向保险公司套取赔偿的想法。
张某说,2017年2月,他购买了一款名为“百万任我行”的保险。生存受益人是妻子,投保人和死亡受益人是张某。他记得,保险合同上写明,如果发生交通意外,能获赔100万元,这意味着妻子死于车祸,他就能得到100万的赔偿金。
死者家属:不要赔偿,要他死刑https://t.cn/AiuY21Os ,张某回到出租屋内,给妻子换上一件粉色外套,肩扛妻子走到车旁,将妻子放进车的副驾驶,系上安全带,开车一路向南走。
在位于渭南蒲城孙镇下寨村801库南300米处,张某将车驶入路旁的深沟。
张某说,当时车翻了,他从车内爬出,先拨打了110和120,又给保险公司打了电话。120急救车最先抵达现场,从医护人员口中得知妻子死亡的消息。于是,他跟随120急救车来到医院。
张某的朋友告诉警察,https://t.cn/AiuY21Yu ,张某给他打过电话,说自己和妻子出了车祸,要借钱。朋友找人去医院,见张某两眼通红,但情绪稳定。
1月28日,当警察找到张某时,他还坚称妻子的死是源于车祸。但很快,张某主动交代了一切。经法医鉴定,张妻系遏颈机械性窒息死亡,其身上的外伤均为死亡后所致。
经多次补充侦查后。10月8日上午,这起故意杀人案在陕西渭南中级法院开庭审理。
此案属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庭审时女方家属一度情绪激动,审判长曾多次强调法庭纪律。张妻的丧葬费由张某父亲承担,但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张某的岳父却说,“我不要调解也不要他赔偿,我要他死刑……”
张某的辩护人认为,张某属激情杀人,是在气愤的条件下作案,并非属于预谋杀人,且有自首情节,主动向警察交代了杀人情节,态度好,愿意认罪伏法,请求从轻处罚。控辩双方曾以“间接”还是“直接”故意杀人发表各自观点。
在被告人自我辩护环节,不善言辞的张某仅说了一句:“ 我忏悔,我向警察坦白了警察没发现的事。”
据悉,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法院将择日宣判。
(小编:小田)
#长春身边事# 【[话筒]最新:吉林市夫妻被杀案系情杀!警方发布协查通报!】据了解,此案发生在 20 日 6 点 20 分,经初步侦查,郭某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现嫌疑人外逃。郭某某,男,37 岁,吉林市昌邑区两家子乡人。身高约 175 至 178 厘米,体态偏瘦,方脸,大眼睛,作案时上身穿黑色长袖外衣,内穿浅粉色半袖,头戴黑色白条鸭舌帽,作案时手部受伤。
如果您有犯罪嫌疑人的线索,请及时拨打电话报警,向警方提供破案线索,可以直接拨打 110,或者两名警官。
联系人 :
王警官:13704406096
杨警官:18744203366
如果您有犯罪嫌疑人的线索,请及时拨打电话报警,向警方提供破案线索,可以直接拨打 110,或者两名警官。
联系人 :
王警官:13704406096
杨警官:18744203366
检察院通报昆山反杀案:属正当防卫 公安机关撤案
【昆山“反杀”事件检察院通报:属正当防卫,公安机关撤案符合规定】据昆山市检察院,2018年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发生的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昆山市公安机关于当日对于海明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此案高度重视,当即派员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查阅案件证据材料,对侦查取证和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2018年9月1日,昆山市公安机关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检察机关认为: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中,死者刘海龙持刀行凶,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北青报记者 孔令晗 付垚 李铁柱 熊颖琪)
附警方通报全文:
2018年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现就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侦查认定事实
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导案件侦办工作。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工作,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一)涉案人员情况
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暂住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
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发时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与刘海龙同车。刘某某参与殴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刘某、唐某某下车劝解,未参与案件。于海明同行人员袁某某,未参与案件。
(二)认定主要事实
1.案件起因。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2.案件经过。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3.案件后果。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三、案件定性及理由
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四、其他相关问题
(一)关于网传刘海龙是“天安社”成员的核查情况。经侦查确认,刘海龙与“天安社”没有关系;未发现“天安社”在昆山市有过活动。
(二)关于网传刘海龙可能涉黑的调查情况。刘海龙2006年8月来昆山打工,案发前与女友租住在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49.1平方米的公寓。在昆山期间,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
(三)关于刘海龙所驾驶宝马轿车情况。经调查确认,案发时刘海龙驾驶的宝马轿车登记车主为浙江某租赁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刘海龙以其女友名义,于2018年6月从上海某二手车市场以贷款方式购得,首付12.7万元,贷款32.7万元。案发后,经现场勘查,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
(四)关于网传刘海龙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此情况属实。2018年3月,刘海龙因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依规为其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并奖励500元。8月29日,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已对此作出回应。
以上案情及调查处理情况特此通报。感谢广大网友和社会各界对昆山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
昆山市公安局
2018年9月1日 https://t.cn/RGFh5Fw
【昆山“反杀”事件检察院通报:属正当防卫,公安机关撤案符合规定】据昆山市检察院,2018年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发生的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昆山市公安机关于当日对于海明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此案高度重视,当即派员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查阅案件证据材料,对侦查取证和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2018年9月1日,昆山市公安机关以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为由对该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检察机关认为: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和查明的事实,本案中,死者刘海龙持刀行凶,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北青报记者 孔令晗 付垚 李铁柱 熊颖琪)
附警方通报全文:
2018年8月27日昆山市震川路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备受社会舆论关注。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现就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予以通报。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7日21时30分许,刘海龙驾驶宝马轿车在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与同向骑自行车的于海明发生争执。刘海龙从车中取出一把砍刀连续击打于海明,后被于海明反抢砍刀并捅刺、砍击数刀,刘海龙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侦查认定事实
接到报警后,昆山市公安局立即出警处置并立案侦查。鉴于此案社会关注度高,江苏省公安厅、苏州市公安局第一时间派出力量赴昆山指导案件侦办工作。经现场勘查、走访调查、询问讯问、视频侦查和检验鉴定等工作,案件事实已经查清。
(一)涉案人员情况
刘海龙,男,36岁,甘肃省镇原县人,暂住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陆家镇某企业打工。
于海明,男,41岁,陕西省宁强县人,暂住昆山市青阳路某小区,案发前在昆山市某酒店工程部工作。
案发时刘某某(男)、刘某(女)、唐某某(女)与刘海龙同车。刘某某参与殴打于海明,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刘某、唐某某下车劝解,未参与案件。于海明同行人员袁某某,未参与案件。
(二)认定主要事实
1.案件起因。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2.案件经过。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3.案件后果。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三、案件定性及理由
根据侦查查明的事实,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主要理由如下:
(一)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二)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三)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四、其他相关问题
(一)关于网传刘海龙是“天安社”成员的核查情况。经侦查确认,刘海龙与“天安社”没有关系;未发现“天安社”在昆山市有过活动。
(二)关于网传刘海龙可能涉黑的调查情况。刘海龙2006年8月来昆山打工,案发前与女友租住在昆山市陆家镇某小区49.1平方米的公寓。在昆山期间,因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处1次行政拘留和3次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公安机关目前未发现刘海龙有涉黑犯罪行为。
(三)关于刘海龙所驾驶宝马轿车情况。经调查确认,案发时刘海龙驾驶的宝马轿车登记车主为浙江某租赁公司合肥分公司,系刘海龙以其女友名义,于2018年6月从上海某二手车市场以贷款方式购得,首付12.7万元,贷款32.7万元。案发后,经现场勘查,车内未发现其他违禁品。
(四)关于网传刘海龙获见义勇为荣誉证书情况。此情况属实。2018年3月,刘海龙因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获贩毒嫌疑人,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依规为其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并奖励500元。8月29日,昆山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已对此作出回应。
以上案情及调查处理情况特此通报。感谢广大网友和社会各界对昆山公安工作的关心支持!
昆山市公安局
2018年9月1日 https://t.cn/RGFh5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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