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政研智库| EPC总承包模式中,联合体模式的痛点及风险防控
2003 年国家发文推进培育工程总承包以来,尤其是随着国办发19号文和建市93号文的发布,我国EPC模式经历飞速发展,大批设计、施工单位从单纯设计、施工开始转型工程总承包。
在企业不能同时具备设计、施工管理能力时,联合体模式提供了一种方式,使专业性不同的单位互相合作,优势互补,积累经验,培育自身力量。
联合体承接EPC项目模式作为EPC总承包发展的“过渡模式”,存在不少痛点。
01 投标资质认定问题
实践中会存在联合体投标中, 承担设计任务的设计联合体成员具有施工资质或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同时具有设计资质,对于此种情况投标人的资质认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中有更为明确的规定“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 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
在联合体投标中, 承担设计任务的设计联合体成员的施工资质不应当影响评标委员会对于承担施工任务的施工联合体成员施工资质的评定, 应以联合体分工中承担该项任务的联合体成员资质作为评定标准。
此种方式有利于发挥联合体各成员方的长处,也符合联合体成立时优势互补的初衷。联合体在投标时,应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各方的职责分工,避免因分工不明出现评标委员会将所有资质都从低认定, 最终导致废标或扣分的情况出现。
02 合同签订方式
一、EPC 工程总承包合同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EPC合同应当由招标人、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 视为本合同为招标人与联合体各成员协商一致,最后达成的合同文本。按照合同约定,在签字盖章处应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实践中易出现诸多不规范操作。如:招标人基于传统的平行发包模式,将一个EPC 合同拆分为设计、采购、施工等几个合同,由招标人分别和承担此项工作的联合体成员签订。此种模式与EPC促进设计采购施工相融合的初衷相违背,且使总承包合同和后续施工合同的效力存在瑕疵。在实践中应尽量避免采用此种签订模式。
而有的EPC合同仅由联合体牵头人单独与业主签订。此种方式应基于联合体各方在联合体协议中的分工或授权,以证明联合体各方对于联合体牵头人单独签订合同的行为予以认可,该合同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从符合相关规定、降低项目风险、减少交易成本的角度考虑,应由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EPC合同。
二、联合体协议
根据《招标投标法》,“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在某些招标文件中, 招标人会直接在招标文件中将联合体协议格式附在招标文件中, 投标人必须按此格式提交联合体协议。一般招标文件中的联合体投标协议都较为简单。
考虑到EPC 项目的复杂性,联合体各方应采取在中标后再签订更为详尽的联合体合作协议,明确联合体内部分工,联合体牵头人授权范围,各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范围。
三、分包合同
对于联合体成员就其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进行分包的分包合同应由联合体一方还是联合体共同签订,对此,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 实践中也存在联合体一方自行分包或由联合体共同分包的情况存在。按照民法“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两种方式均可采用。联合体各方可在联合体合作协议中约定联合体分包的方式。
03 项目实施风险
在传统平行发包模式下,施工单位与设计单位无直接合同管理,业主为两者沟通的桥梁;在单一主体的联合体模式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处于总包和分包的关系, 也可理解为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在联合体模式下,双方地位更平等,关系也产生了变化。
以设计院牵头的联合体模式为例,与设计院作为单一主体的EPC模式相对比。在联合体模式之下,设计院和施工单位同为总承包合同主体,双方地位更为平等,业主有任何问题,都可以直接对接施工单位。
与设计院作为单一主体的EPC模式相比,施工单位的议价能力增加,施工单位和业主处于更紧密的关系之中,设计院对施工单位的管理难度也会增加。
且在此种模式下, 由于很多施工问题可以由业主直接联系施工单位解决,设计单位进行总包管理的职能被削弱。
在大部分情况下,设计单位偏向于解决技术问题,如施工交底、设计变更,而较少参与到施工管理中,其工作介于总包单位和单纯的设计单位之间,设计院投入人力物力减少,也降低了承接EPC项目的成本。
总体而言, 业主偏向于以传统平行发包的思维对待以联合体形式承接的EPC项目。这不利于一家企业发展成为同时具有设计、施工能力和丰富的EPC项目管理经验的综合性工程公司。
04 联合体的连带责任
《招标投标法》中规定“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联合体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发包人有权请求部分或全部联合体成员承担责任。联合体成员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责任份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有权向其他联合体责任人追偿。
但对于由联合体一方与第三方签订合同, 联合体其他成员是否对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法律中并未明确,在各地司法案例中也存在不同的判决。
主张联合体共同对第三方承担责任的理由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
①联合体协议内容仅为联合体法律后果承担的内部责任划分依据,不具有对外效力;
②联合体一方行为所代表的仍为联合体,其法律后果应由“联合体“承担。
主张由签订分包合同的联合体一方承担责任, 主要考虑到:
①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任意突破;
②分包合同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无关,要求联合体就分包合同也承担责任有失公平原则。
在实践中,由于每个项目实际情况不同,还应结合项目具体情形考虑,如:
(1)是否涉及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2)联合体协议是否授权联合体一方可就其分包范围内工作单独进行分包;
(3)联合体一方在分包前是否告知其他联合体成员并征求其同意;
(4)其他联合体成员对于联合体一方的分包行为是否知晓并予以认可等。
05 思考与总结
随着EPC 模式在我国的发展, 联合体模式逐步成为承接EPC项目的一种选择,且在EPC政策不够全面、发展还不够成熟、企业实力不够强大的时候,成为投标人倾向于选择的一种合作方式。
此种模式下,联合体成员的风险增大,且受到其他成员方行为的影响。在考虑此种合作模式前,投标人应综合考虑项目风险,并从以下几方面来控制风险:
(1)重视对联合体成员的考察和选择,尽量选择实力雄厚的合作单位。
(2)重视联合体项目部构成和项目管理流程的建立,增加设计单位的主导权和管控权。
(3)重视联合体协议的签订。在投标前签订初步的联合体协议,在中标后签订更为详尽的联合体合作协议,明确各方分工、权利义务和风险范围;明确约定“对于联合体成员与其分包商、供应商单位之间的纠纷,由联合体成员自行承担责任”;明确约定“对项目发包人承担完连带责任后,联合体成员之间可就非己方责任向联合体成员责任方进行追偿;以减少在项目实施中的风险”,从多方面减少项目实施风险。
2003 年国家发文推进培育工程总承包以来,尤其是随着国办发19号文和建市93号文的发布,我国EPC模式经历飞速发展,大批设计、施工单位从单纯设计、施工开始转型工程总承包。
在企业不能同时具备设计、施工管理能力时,联合体模式提供了一种方式,使专业性不同的单位互相合作,优势互补,积累经验,培育自身力量。
联合体承接EPC项目模式作为EPC总承包发展的“过渡模式”,存在不少痛点。
01 投标资质认定问题
实践中会存在联合体投标中, 承担设计任务的设计联合体成员具有施工资质或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同时具有设计资质,对于此种情况投标人的资质认定?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中有更为明确的规定“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 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
在联合体投标中, 承担设计任务的设计联合体成员的施工资质不应当影响评标委员会对于承担施工任务的施工联合体成员施工资质的评定, 应以联合体分工中承担该项任务的联合体成员资质作为评定标准。
此种方式有利于发挥联合体各成员方的长处,也符合联合体成立时优势互补的初衷。联合体在投标时,应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各方的职责分工,避免因分工不明出现评标委员会将所有资质都从低认定, 最终导致废标或扣分的情况出现。
02 合同签订方式
一、EPC 工程总承包合同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EPC合同应当由招标人、联合体各方共同签订, 视为本合同为招标人与联合体各成员协商一致,最后达成的合同文本。按照合同约定,在签字盖章处应由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实践中易出现诸多不规范操作。如:招标人基于传统的平行发包模式,将一个EPC 合同拆分为设计、采购、施工等几个合同,由招标人分别和承担此项工作的联合体成员签订。此种模式与EPC促进设计采购施工相融合的初衷相违背,且使总承包合同和后续施工合同的效力存在瑕疵。在实践中应尽量避免采用此种签订模式。
而有的EPC合同仅由联合体牵头人单独与业主签订。此种方式应基于联合体各方在联合体协议中的分工或授权,以证明联合体各方对于联合体牵头人单独签订合同的行为予以认可,该合同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法律效力。
从符合相关规定、降低项目风险、减少交易成本的角度考虑,应由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EPC合同。
二、联合体协议
根据《招标投标法》,“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在某些招标文件中, 招标人会直接在招标文件中将联合体协议格式附在招标文件中, 投标人必须按此格式提交联合体协议。一般招标文件中的联合体投标协议都较为简单。
考虑到EPC 项目的复杂性,联合体各方应采取在中标后再签订更为详尽的联合体合作协议,明确联合体内部分工,联合体牵头人授权范围,各方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范围。
三、分包合同
对于联合体成员就其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进行分包的分包合同应由联合体一方还是联合体共同签订,对此,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 实践中也存在联合体一方自行分包或由联合体共同分包的情况存在。按照民法“法无禁止即可行”的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两种方式均可采用。联合体各方可在联合体合作协议中约定联合体分包的方式。
03 项目实施风险
在传统平行发包模式下,施工单位与设计单位无直接合同管理,业主为两者沟通的桥梁;在单一主体的联合体模式下,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处于总包和分包的关系, 也可理解为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在联合体模式下,双方地位更平等,关系也产生了变化。
以设计院牵头的联合体模式为例,与设计院作为单一主体的EPC模式相对比。在联合体模式之下,设计院和施工单位同为总承包合同主体,双方地位更为平等,业主有任何问题,都可以直接对接施工单位。
与设计院作为单一主体的EPC模式相比,施工单位的议价能力增加,施工单位和业主处于更紧密的关系之中,设计院对施工单位的管理难度也会增加。
且在此种模式下, 由于很多施工问题可以由业主直接联系施工单位解决,设计单位进行总包管理的职能被削弱。
在大部分情况下,设计单位偏向于解决技术问题,如施工交底、设计变更,而较少参与到施工管理中,其工作介于总包单位和单纯的设计单位之间,设计院投入人力物力减少,也降低了承接EPC项目的成本。
总体而言, 业主偏向于以传统平行发包的思维对待以联合体形式承接的EPC项目。这不利于一家企业发展成为同时具有设计、施工能力和丰富的EPC项目管理经验的综合性工程公司。
04 联合体的连带责任
《招标投标法》中规定“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联合体各方承担连带责任, 发包人有权请求部分或全部联合体成员承担责任。联合体成员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责任份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有权向其他联合体责任人追偿。
但对于由联合体一方与第三方签订合同, 联合体其他成员是否对第三方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法律中并未明确,在各地司法案例中也存在不同的判决。
主张联合体共同对第三方承担责任的理由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
①联合体协议内容仅为联合体法律后果承担的内部责任划分依据,不具有对外效力;
②联合体一方行为所代表的仍为联合体,其法律后果应由“联合体“承担。
主张由签订分包合同的联合体一方承担责任, 主要考虑到:
①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任意突破;
②分包合同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无关,要求联合体就分包合同也承担责任有失公平原则。
在实践中,由于每个项目实际情况不同,还应结合项目具体情形考虑,如:
(1)是否涉及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2)联合体协议是否授权联合体一方可就其分包范围内工作单独进行分包;
(3)联合体一方在分包前是否告知其他联合体成员并征求其同意;
(4)其他联合体成员对于联合体一方的分包行为是否知晓并予以认可等。
05 思考与总结
随着EPC 模式在我国的发展, 联合体模式逐步成为承接EPC项目的一种选择,且在EPC政策不够全面、发展还不够成熟、企业实力不够强大的时候,成为投标人倾向于选择的一种合作方式。
此种模式下,联合体成员的风险增大,且受到其他成员方行为的影响。在考虑此种合作模式前,投标人应综合考虑项目风险,并从以下几方面来控制风险:
(1)重视对联合体成员的考察和选择,尽量选择实力雄厚的合作单位。
(2)重视联合体项目部构成和项目管理流程的建立,增加设计单位的主导权和管控权。
(3)重视联合体协议的签订。在投标前签订初步的联合体协议,在中标后签订更为详尽的联合体合作协议,明确各方分工、权利义务和风险范围;明确约定“对于联合体成员与其分包商、供应商单位之间的纠纷,由联合体成员自行承担责任”;明确约定“对项目发包人承担完连带责任后,联合体成员之间可就非己方责任向联合体成员责任方进行追偿;以减少在项目实施中的风险”,从多方面减少项目实施风险。
周一晚间股市个股利好利空重磅消息:看看有没有你的持仓股
-、以下均是利好消息:
1.光峰科技:公司将成为比亚迪汽车的车载光学部件供应商
2.赤峰黄金:子公司拟4930万澳元认购铁拓矿业股份
3.之江生物:全自动核酸提取纯化及实时荧光PCR分析系统获国家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
4.国星光电:公司已建立三代半功率器件试产线,目前小批量产
5.钧达股份:公司目前TOPCon产品的转换效率约24.9%左右
6.雄韬股份(002733.SZ)拟以2.52亿元转让江山宝源62.4%股权 聚焦主业发展
以下均是利空消息:
1.广信股份:董事长黄金祥拟减持不超0.98%股份
2.金房节能(001210.SZ)监事黄红拟减持不超73.2万股#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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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赤峰黄金:子公司拟4930万澳元认购铁拓矿业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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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雄韬股份(002733.SZ)拟以2.52亿元转让江山宝源62.4%股权 聚焦主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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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以BtoB 公司的企业高管作为研究对象,开展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我们对本研究涉及的私人关系、私人关系价值以及所应用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回顾。通过对先前研究的总结发现,虽然目前各个领域的研究为探查私人关系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打下了基础,但是已有的理论仍有部分问题尚待进行更深层次的分析:一是现有研究对私人关系的探查主要研究了私人关系的质量层面,没有从更为全面的角度考察私人关系。基于社会网络理论,私人关系可以划分为质量、数量和能量三个方面,而现有研究较少关注数量和能量方面。二是现有研究更多地建立了私人关系对企业绩效的直接影响关系,对于这种关系的影响机制较少探
查,缺少对作为中介变量的私人关系价值维度的探查,对理论和实践领域都缺乏更为细致的指导。三是由于不同领域的学者出发点不同,通过
对不同的研究对象的选取探查了私人关系对企业绩效的影响,但对于特定情境中私人关系对私人关系价值的作用探查较少,即缺乏有效的调节
变量的探查。
第二,我们对私人关系和企业绩效之间的中介变量——私人关系价值进行进一步研究。我们对私人关系价值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并开发了测量量表。首先,我们利用文献回顾的方法对私人关系价值的内涵进行了初步界定,认为其包含结果性关系价值、程序性关系价值和情感性关系价值三个维度,并利用定性访谈的方法对私人关系价值各维度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其次,我们遵循标准量表开发流程,利用文献回顾和定性访谈的结果形成初始题项,并通过专家研讨和评价形成包含15 个题项的初始量表,其中结果性关系价值包含5个题项、程序性关系价值包含5 个题项、情感性关系价值包含5 个题项。再次, 我们通过向MBA、EMBA 学员以及与其相关的研究对象发放预调研问卷,采集量表数据。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必要的净化后,我们对初始量表进行内部一致性信度分析和探索性因子分析,对不符合筛选标准的题项进行删除,实现对初始量表的净化,最终形成正式调研问卷。其中结果性关系价值包含5 个题项、程序性关系价值包含4 个题项、情感性关系价值包含5个题项。最后, 我们以扩大了学校范围的MBA、EMBA 学员及其相关BtoB 企业高管为调查对象,展开了正式调研。我们利用新一轮的正式调研数据,对量表可靠性和有效性进行检验,利用验证性因子分析的方法对模型拟合优度进行对比分析,结果表明我们提出的三维度私人关系价值量表具有较好信度和效度,并展现出比其他模型更好的拟合优度水平,可用于开展相关领域重复研究。
第三,我们提出了整体研究框架并提出了相关假设。首先,我们对私人关系的三个方面即关系质量、关系数量和关系能量概念进行了回顾,在此基础上对私人关系与企业绩效之间的作用机理进行了阐述,总结并提出服务比重、接触人员变更率和接触难度三个变量对私人关系的三个方面和私人关系价值的三个维度之间具有调节作用的设想。基于上述分析和设想,我们提出了研究的整体框架模型。其次,基于相关理论和前人研究成果,我们对模型中各变量之间的关系进行假设推导,主要包括:私人关系质量对结果性价值、程序性价值和情感性价值有积极影响;私人关系数量对结果性价值、程序性价值和情感性价值有积极影响;私人关系能量对结果性价值、程序性价值和情感性价值有积极影响;结果性价值、程序性价值和情感性价值对企业绩效有积极影响;服务比重在私人关系质量与结果性价值、程序性价值和情感性价值之间有正向调节作用;接触人员变更率在私人关系数量与结果性价值、程序性价值和情感性价值之间有正向调节作用;接触私人难度在私人关系能量与结果性价值、程序性价值和情感性价值之间有正向调节作用。
第四,我们开展了研究设计来对理论模型和上一部分提出的相关假设进行实证检验。首先,对研究框架模型中各量表进行检验,过程主要包括定义变量、选择变量测量工具、优化预调研量表、形成正式调研问卷。信度和效度分析结果表明,私人关系质量、私人关系数量、私人关系能量、私人关系价值以及企业绩效的量表均得到检验通过。其次,通过正式调研实施、数据处理和分析,对模型和研究假设进行检验,结果表明理论模型中各概念量表具有较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数据和模型有较好的拟合度。理论模型主效应中,私人关系质量对私人关系价值的影响并没有得到数据分析结果完全支持,其中私人关系质量对关系的情感性价值影响没有得到数据支持,私人关系质量对关系的结果性价值和程序性价值有显著影响;私人关系数量对私人关系价值的影响并没有得到数据分析结果完全支持,其中只有私人关系数量对关系的程序性价值影响得到数据支持,私人关系数量对关系的结果性价值和情感性价值影响并不显著;私人关系能量对私人关系价值的影响得到数据分析结果支持;私人关系价值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得到数据分析结果支持。理论模型的调节效应中,服务比重在私人关系质量和私人关系的结果性和程序性价值之间的影响具有正向调节作用;接触人员变更率在私人关系数量和私人关系程序性价值之间的影响具有正向调节作用;接触难度在私人关系能量和私人关系结果性、程序性和情感性价值之间的影响具有正向调节作用
第一,我们对本研究涉及的私人关系、私人关系价值以及所应用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回顾。通过对先前研究的总结发现,虽然目前各个领域的研究为探查私人关系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打下了基础,但是已有的理论仍有部分问题尚待进行更深层次的分析:一是现有研究对私人关系的探查主要研究了私人关系的质量层面,没有从更为全面的角度考察私人关系。基于社会网络理论,私人关系可以划分为质量、数量和能量三个方面,而现有研究较少关注数量和能量方面。二是现有研究更多地建立了私人关系对企业绩效的直接影响关系,对于这种关系的影响机制较少探
查,缺少对作为中介变量的私人关系价值维度的探查,对理论和实践领域都缺乏更为细致的指导。三是由于不同领域的学者出发点不同,通过
对不同的研究对象的选取探查了私人关系对企业绩效的影响,但对于特定情境中私人关系对私人关系价值的作用探查较少,即缺乏有效的调节
变量的探查。
第二,我们对私人关系和企业绩效之间的中介变量——私人关系价值进行进一步研究。我们对私人关系价值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并开发了测量量表。首先,我们利用文献回顾的方法对私人关系价值的内涵进行了初步界定,认为其包含结果性关系价值、程序性关系价值和情感性关系价值三个维度,并利用定性访谈的方法对私人关系价值各维度的定义进行了明确。其次,我们遵循标准量表开发流程,利用文献回顾和定性访谈的结果形成初始题项,并通过专家研讨和评价形成包含15 个题项的初始量表,其中结果性关系价值包含5个题项、程序性关系价值包含5 个题项、情感性关系价值包含5 个题项。再次, 我们通过向MBA、EMBA 学员以及与其相关的研究对象发放预调研问卷,采集量表数据。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必要的净化后,我们对初始量表进行内部一致性信度分析和探索性因子分析,对不符合筛选标准的题项进行删除,实现对初始量表的净化,最终形成正式调研问卷。其中结果性关系价值包含5 个题项、程序性关系价值包含4 个题项、情感性关系价值包含5个题项。最后, 我们以扩大了学校范围的MBA、EMBA 学员及其相关BtoB 企业高管为调查对象,展开了正式调研。我们利用新一轮的正式调研数据,对量表可靠性和有效性进行检验,利用验证性因子分析的方法对模型拟合优度进行对比分析,结果表明我们提出的三维度私人关系价值量表具有较好信度和效度,并展现出比其他模型更好的拟合优度水平,可用于开展相关领域重复研究。
第三,我们提出了整体研究框架并提出了相关假设。首先,我们对私人关系的三个方面即关系质量、关系数量和关系能量概念进行了回顾,在此基础上对私人关系与企业绩效之间的作用机理进行了阐述,总结并提出服务比重、接触人员变更率和接触难度三个变量对私人关系的三个方面和私人关系价值的三个维度之间具有调节作用的设想。基于上述分析和设想,我们提出了研究的整体框架模型。其次,基于相关理论和前人研究成果,我们对模型中各变量之间的关系进行假设推导,主要包括:私人关系质量对结果性价值、程序性价值和情感性价值有积极影响;私人关系数量对结果性价值、程序性价值和情感性价值有积极影响;私人关系能量对结果性价值、程序性价值和情感性价值有积极影响;结果性价值、程序性价值和情感性价值对企业绩效有积极影响;服务比重在私人关系质量与结果性价值、程序性价值和情感性价值之间有正向调节作用;接触人员变更率在私人关系数量与结果性价值、程序性价值和情感性价值之间有正向调节作用;接触私人难度在私人关系能量与结果性价值、程序性价值和情感性价值之间有正向调节作用。
第四,我们开展了研究设计来对理论模型和上一部分提出的相关假设进行实证检验。首先,对研究框架模型中各量表进行检验,过程主要包括定义变量、选择变量测量工具、优化预调研量表、形成正式调研问卷。信度和效度分析结果表明,私人关系质量、私人关系数量、私人关系能量、私人关系价值以及企业绩效的量表均得到检验通过。其次,通过正式调研实施、数据处理和分析,对模型和研究假设进行检验,结果表明理论模型中各概念量表具有较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数据和模型有较好的拟合度。理论模型主效应中,私人关系质量对私人关系价值的影响并没有得到数据分析结果完全支持,其中私人关系质量对关系的情感性价值影响没有得到数据支持,私人关系质量对关系的结果性价值和程序性价值有显著影响;私人关系数量对私人关系价值的影响并没有得到数据分析结果完全支持,其中只有私人关系数量对关系的程序性价值影响得到数据支持,私人关系数量对关系的结果性价值和情感性价值影响并不显著;私人关系能量对私人关系价值的影响得到数据分析结果支持;私人关系价值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得到数据分析结果支持。理论模型的调节效应中,服务比重在私人关系质量和私人关系的结果性和程序性价值之间的影响具有正向调节作用;接触人员变更率在私人关系数量和私人关系程序性价值之间的影响具有正向调节作用;接触难度在私人关系能量和私人关系结果性、程序性和情感性价值之间的影响具有正向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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