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标准解读】(GB 30871-2022)《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正式发布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批准发布《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新规范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代替当前现行的《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过程事故易发、多发,一直是企业管理的难点。《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自2015年实施以来,有效防范和遏制了企业在特殊作业环节发生的事故,但在标准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部分现行标准条款约束力度不强,企业对标准的认知存在一些偏差和误区,对作业风险的管控措施仍存在一定不足等问题。为进一步强化对特殊作业过程风险的管控,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牵头组织来自中国石化、中海油、上海作本化工科技和万华化学的专家开展了本次修订工作。。
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要求,修订后的标准技术要求由原来的部分条款强制调整为全文条款强制,适用范围调整为生产、经营(带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化工及医药企业,明确了上述企业在其生产区域内进行特殊作业应执行标准的相关要求。
新标准聚焦动火、受限空间等事故多发作业类型,明确了企业应建立作业前许可管理制度,制定重大风险管控措施,强化逐级审批和作业监护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了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审批人和监护人职责及应急措施的落实,并提出了特级动火需采集视频图像、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需连续检测气体浓度等具体要求。
新标准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推动危险化学品领域更好地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促进企业管控好特殊作业环节存在的重大风险,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Q
全文条款强制
修订后的标准技术要求由原来的部分条款强制调整为全文条款强制,适用范围调整为生产、经营(带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化工及医药企业,明确了上述企业在其生产区域内进行特殊作业应执行标准的相关要求。
葛安卡博士介绍说,本次修订历时数年,专家团队反复研究、讨论,着重总结了近十年来国内外发生的特殊作业相关事故教训以及行业优秀实践,参考了大量国内外最新文献和标准。本文列举了新标准修订过程中的部分讨论和主要变化,供大家参考和预读:
——聚焦动火、受限空间等事故多发作业类型,明确了企业应建立作业前许可管理制度,制定重大风险管控措施,强化逐级审批和作业监护的要求。
——进一步强化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审批人和监护人职责及应急措施的落实。
——动火作业方面,扩大了特级动火划分范围,将在运行状态下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生产装置设备、管道、 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和运行中的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动火作业,划为特级动火。
强化动火作业风险管控措施,例如对采用水封和关闭单一阀门方式进行系统隔离明确提出了禁止要求;油气罐区同一防火堤内,动火作业不得与切水作业同时进行;使用电焊机作业时,电焊机与动火点的间距进行了规定;在设备及管道外部动火,应在动火点10米范围内进行气体分析;在设备及管道外壁动火,还应对设备及管道内部的气体进行分析;提出了特级动火需采集视频图像等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方面,强化风险管控,例如介质隔离时,不得用阀门代替盲板。进一步强调了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前必须分析的气体类别及浓度要求,确定最低氧含量由原来的18%提高到19.5%;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需连续检测气体浓度等具体要求。
——进一步明确了作业监护人的要求。例如,作业期间,企业和作业单位均应设监护人,监护人应由具有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经专项培训考试合格;作业期间,监护人不得擅自离开且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确需离开作业现场时,应收回作业票(证),暂停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监护人的要求监护人员须在受限空间外进行监护,严禁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探入受限空间监护人应对进入受限空间的人员及其携带的工器具种类、数量进行登记等要求。
——固定动火区管理方面,增加了对规定动火区风险识别的要求,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的要求等。
——临时用电作业方面,在临时用电票证中补充了可燃气体分析的内容,将临时用电作为动火作业的一种。
——盲板抽堵作业方面,同一盲板的抽、堵作业,应分别办理盲板抽、堵作业票(证)。一张作业票只能进行一块盲板的一个作业。
——增加了在可燃、易爆粉尘环境下进行特殊作业的安全要求。
——修改了作业票证的样式,增加了完工确认的内容明确了动火作业票证中各项工作的时间要求。吊装作业方面,调整了吊装作业的办票等管理要求。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批准发布《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新规范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代替当前现行的《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过程事故易发、多发,一直是企业管理的难点。《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自2015年实施以来,有效防范和遏制了企业在特殊作业环节发生的事故,但在标准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部分现行标准条款约束力度不强,企业对标准的认知存在一些偏差和误区,对作业风险的管控措施仍存在一定不足等问题。为进一步强化对特殊作业过程风险的管控,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牵头组织来自中国石化、中海油、上海作本化工科技和万华化学的专家开展了本次修订工作。。
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要求,修订后的标准技术要求由原来的部分条款强制调整为全文条款强制,适用范围调整为生产、经营(带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化工及医药企业,明确了上述企业在其生产区域内进行特殊作业应执行标准的相关要求。
新标准聚焦动火、受限空间等事故多发作业类型,明确了企业应建立作业前许可管理制度,制定重大风险管控措施,强化逐级审批和作业监护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了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审批人和监护人职责及应急措施的落实,并提出了特级动火需采集视频图像、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需连续检测气体浓度等具体要求。
新标准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推动危险化学品领域更好地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促进企业管控好特殊作业环节存在的重大风险,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Q
全文条款强制
修订后的标准技术要求由原来的部分条款强制调整为全文条款强制,适用范围调整为生产、经营(带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化工及医药企业,明确了上述企业在其生产区域内进行特殊作业应执行标准的相关要求。
葛安卡博士介绍说,本次修订历时数年,专家团队反复研究、讨论,着重总结了近十年来国内外发生的特殊作业相关事故教训以及行业优秀实践,参考了大量国内外最新文献和标准。本文列举了新标准修订过程中的部分讨论和主要变化,供大家参考和预读:
——聚焦动火、受限空间等事故多发作业类型,明确了企业应建立作业前许可管理制度,制定重大风险管控措施,强化逐级审批和作业监护的要求。
——进一步强化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审批人和监护人职责及应急措施的落实。
——动火作业方面,扩大了特级动火划分范围,将在运行状态下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生产装置设备、管道、 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和运行中的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动火作业,划为特级动火。
强化动火作业风险管控措施,例如对采用水封和关闭单一阀门方式进行系统隔离明确提出了禁止要求;油气罐区同一防火堤内,动火作业不得与切水作业同时进行;使用电焊机作业时,电焊机与动火点的间距进行了规定;在设备及管道外部动火,应在动火点10米范围内进行气体分析;在设备及管道外壁动火,还应对设备及管道内部的气体进行分析;提出了特级动火需采集视频图像等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方面,强化风险管控,例如介质隔离时,不得用阀门代替盲板。进一步强调了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前必须分析的气体类别及浓度要求,确定最低氧含量由原来的18%提高到19.5%;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需连续检测气体浓度等具体要求。
——进一步明确了作业监护人的要求。例如,作业期间,企业和作业单位均应设监护人,监护人应由具有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经专项培训考试合格;作业期间,监护人不得擅自离开且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确需离开作业现场时,应收回作业票(证),暂停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监护人的要求监护人员须在受限空间外进行监护,严禁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探入受限空间监护人应对进入受限空间的人员及其携带的工器具种类、数量进行登记等要求。
——固定动火区管理方面,增加了对规定动火区风险识别的要求,可燃有毒气体报警仪的要求等。
——临时用电作业方面,在临时用电票证中补充了可燃气体分析的内容,将临时用电作为动火作业的一种。
——盲板抽堵作业方面,同一盲板的抽、堵作业,应分别办理盲板抽、堵作业票(证)。一张作业票只能进行一块盲板的一个作业。
——增加了在可燃、易爆粉尘环境下进行特殊作业的安全要求。
——修改了作业票证的样式,增加了完工确认的内容明确了动火作业票证中各项工作的时间要求。吊装作业方面,调整了吊装作业的办票等管理要求。
【严防!事关疫情防控,三门峡发布通告!】
三门峡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
(第4号)
目前,国内疫情形势严峻复杂,为有效防止疫情传播,保证全市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将近期疫情防控政策通告如下:
一、严格报备登记
1.在外人员非必要不返回,确需返回的,要提前3天向返回地社区(村)、单位或入住酒店登记报备,详细告知返程行程、返程方式、健康状况、14天内旅居史、从事职业等信息,返程时,请严格做好个人防护。
2.请广大市民密切关注官方权威发布的国内各地疫情动态和病例的相关信息,近期有本土疫情地区旅居史,特别是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有接触史或活动轨迹有交集的,第一时间向所在地社区(村)、单位或入住酒店报备,配合落实医学观察、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
二、严格重点人员管理
1. 在入境地完成集中隔离的境外返回人员和其他陆地口岸经第三地进入本市人员,要严格落实点对点闭环管理,实施“7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及相应核酸检测措施。
2. 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和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旅居史来(返)市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实施“14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及相应核酸检测措施。
3. 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的其他县(市、区)和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的其他县(市、区)旅居史来(返)市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实施7天居家隔离及核酸检测“三天两检”措施。
4. 非上述情形的省外来(返)市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实施7天居家健康监测及核酸检测“三天两检”措施。
5. 省内有本土疫情发生但尚未调整中高风险等级的地市中,管控区域的来(返)市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落地即进行点对点闭环管理,实施“14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及相应核酸检测措施;非管控区域的来(返)市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实施7天居家健康监测及核酸检测“三天两检”措施。
6. 上述人员入市后,须就近在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高速路口等临时检测点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并在原地等候检测结果,检测结果未出前,非必要不离开,之后分类实施管控措施。
三、严格重点公共场所管理
1.所有宾馆(酒店)、民宿或带有住宿功能的场所必须严格测量体温,查验行程码、场所码,查验市域外来(返)市人员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督促落实健康管控措施。
2.全市商场超市、餐饮机构、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严格落实测温扫码、通风消毒、科学规范佩戴医用口罩等措施。密闭公共场所设置流动监督员,监督、劝导人员科学规范佩戴医用口罩。
3. 全市各旅游景区、影剧院等公共场馆落实“预约、限流、错峰”要求,原则上室内接待人员上限不得超过容载量的50%,室外不超过容载量的75%。
4. 各单位(场所)要认真落实法人主体责任,做到有防护指南、有防控管理制度、有防护物资设备、有应急预案、有应急处置场所;落实好员工行踪管理、健康监测等措施。
四、严控人员流动
鉴于当前疫情形势,请广大市民非必要不出省、不出市,非必要不跨县域流动,尤其不要前往有中高风险地区的地市,以及有本土疫情发生但尚未调整风险等级的地市。确需跨市流动的,要向社区(村)、单位报备。
五、严格人员聚集管理
非经贸类活动一律暂时停办,必须举办的,能线上不线下。必须线下的,要严格落实审批备案制度和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倡导市民减少家庭聚会,家庭聚餐聚会不超过10人。倡导红事缓办、白事简办、宴会不办。农村地区集市限流,减少人员非必要聚集活动。
六、严格物品管理
市民接触境外及中高风险地区商品、邮件、快递、食品时要了解货物来源,做好防护,控制风险,确保安全。对不能确定无风险的物品,严格做好自身防护,接触时对内外包装及内置物品进行消毒。
七、加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
严格落实进机关、进企业、进单位“测温、扫码、戴口罩”措施。严格落实职工差旅管理,谁审批谁负责。加强员工健康监测,加强日常清洁消毒,一旦发现异常状况,立即向属地指挥部报告。
八、严格个人健康管理
1. 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请时刻保持良好的个人防护意识,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措施,在商场、超市、酒店、影剧院、景区等公共场所,配合做好科学规范佩戴医用口罩、测温扫码、一米线等防控措施。选购、加工冷链食品时,应佩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避免用手直接接触,要生熟分开、煮熟煮透,并做好手部卫生。
2. 时刻关注个人和家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腹泻等症状,请做好个人防护前往就近的发热门诊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如实告知个人旅居史、活动史和接触史,就医途中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九、做好疫苗接种
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是预防新冠肺炎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请符合接种条件的居民尽快接种,已完成全程接种满6个月的,尽快接种加强针,做到“应接尽接”。60岁以上老人为易感人群,无明显接种禁忌的,应尽快接种。
十、严厉查处违规行为
疫情防控期间,将依法严厉查处以下20种行为。
1.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2.违反隔离管理规定,拒绝隔离医学观察(居家或集中)和健康监测,隔离(监测)期未满擅自脱离管理的;
3.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时,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按要求佩戴口罩、检测体温及查验健康信息,强行进入的;
4. 经过疫情防控服务站,拒不配合查验工作,强行通过的;
5. 疫情防控期间,封控区、管控区及其他因疫情防控工作在管范围内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
6.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7.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就医,经劝阻提醒无效的;
8. 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故意伤害或采取暴力及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防疫工作人员的;
9. 在网络或其他公众场合编造、散布、传播涉疫虚假信息,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
10. 伪造、变造、提供虚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或使用伪造、变造、冒用他人的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的;
11. 利用交通工具偷运、藏匿风险人员,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
12. 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
13. 疫情防控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14. 单位企业或个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相关的流调、核酸检测采样、消毒等工作的;
15.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及其他涉疫产品的;
16. 药店、网上售药平台不按防疫规定售卖止咳药、退热药、抗病毒药和抗菌药的;
17.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懈怠,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
18.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随意丢弃口罩、防护服等医疗废弃物的;
19. 假借疫情防控、救治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科研机构人员、医务人员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20. 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措施,造成疫情传播,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对有涉嫌上述行为的个人、企业或单位,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政、交通运输、文广体旅、网信等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违反防疫措施行为的性质、情节、场合、原因、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适时调整。
2022年3月22日
三门峡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
(第4号)
目前,国内疫情形势严峻复杂,为有效防止疫情传播,保证全市广大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现将近期疫情防控政策通告如下:
一、严格报备登记
1.在外人员非必要不返回,确需返回的,要提前3天向返回地社区(村)、单位或入住酒店登记报备,详细告知返程行程、返程方式、健康状况、14天内旅居史、从事职业等信息,返程时,请严格做好个人防护。
2.请广大市民密切关注官方权威发布的国内各地疫情动态和病例的相关信息,近期有本土疫情地区旅居史,特别是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有接触史或活动轨迹有交集的,第一时间向所在地社区(村)、单位或入住酒店报备,配合落实医学观察、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
二、严格重点人员管理
1. 在入境地完成集中隔离的境外返回人员和其他陆地口岸经第三地进入本市人员,要严格落实点对点闭环管理,实施“7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及相应核酸检测措施。
2. 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和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旅居史来(返)市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实施“14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及相应核酸检测措施。
3. 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的其他县(市、区)和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的其他县(市、区)旅居史来(返)市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实施7天居家隔离及核酸检测“三天两检”措施。
4. 非上述情形的省外来(返)市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实施7天居家健康监测及核酸检测“三天两检”措施。
5. 省内有本土疫情发生但尚未调整中高风险等级的地市中,管控区域的来(返)市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落地即进行点对点闭环管理,实施“14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及相应核酸检测措施;非管控区域的来(返)市人员需提供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实施7天居家健康监测及核酸检测“三天两检”措施。
6. 上述人员入市后,须就近在高铁站、火车站、汽车站、高速路口等临时检测点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并在原地等候检测结果,检测结果未出前,非必要不离开,之后分类实施管控措施。
三、严格重点公共场所管理
1.所有宾馆(酒店)、民宿或带有住宿功能的场所必须严格测量体温,查验行程码、场所码,查验市域外来(返)市人员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督促落实健康管控措施。
2.全市商场超市、餐饮机构、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严格落实测温扫码、通风消毒、科学规范佩戴医用口罩等措施。密闭公共场所设置流动监督员,监督、劝导人员科学规范佩戴医用口罩。
3. 全市各旅游景区、影剧院等公共场馆落实“预约、限流、错峰”要求,原则上室内接待人员上限不得超过容载量的50%,室外不超过容载量的75%。
4. 各单位(场所)要认真落实法人主体责任,做到有防护指南、有防控管理制度、有防护物资设备、有应急预案、有应急处置场所;落实好员工行踪管理、健康监测等措施。
四、严控人员流动
鉴于当前疫情形势,请广大市民非必要不出省、不出市,非必要不跨县域流动,尤其不要前往有中高风险地区的地市,以及有本土疫情发生但尚未调整风险等级的地市。确需跨市流动的,要向社区(村)、单位报备。
五、严格人员聚集管理
非经贸类活动一律暂时停办,必须举办的,能线上不线下。必须线下的,要严格落实审批备案制度和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倡导市民减少家庭聚会,家庭聚餐聚会不超过10人。倡导红事缓办、白事简办、宴会不办。农村地区集市限流,减少人员非必要聚集活动。
六、严格物品管理
市民接触境外及中高风险地区商品、邮件、快递、食品时要了解货物来源,做好防护,控制风险,确保安全。对不能确定无风险的物品,严格做好自身防护,接触时对内外包装及内置物品进行消毒。
七、加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管理
严格落实进机关、进企业、进单位“测温、扫码、戴口罩”措施。严格落实职工差旅管理,谁审批谁负责。加强员工健康监测,加强日常清洁消毒,一旦发现异常状况,立即向属地指挥部报告。
八、严格个人健康管理
1. 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请时刻保持良好的个人防护意识,自觉遵守疫情防控措施,在商场、超市、酒店、影剧院、景区等公共场所,配合做好科学规范佩戴医用口罩、测温扫码、一米线等防控措施。选购、加工冷链食品时,应佩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避免用手直接接触,要生熟分开、煮熟煮透,并做好手部卫生。
2. 时刻关注个人和家人的身体健康状况,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腹泻等症状,请做好个人防护前往就近的发热门诊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如实告知个人旅居史、活动史和接触史,就医途中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九、做好疫苗接种
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是预防新冠肺炎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请符合接种条件的居民尽快接种,已完成全程接种满6个月的,尽快接种加强针,做到“应接尽接”。60岁以上老人为易感人群,无明显接种禁忌的,应尽快接种。
十、严厉查处违规行为
疫情防控期间,将依法严厉查处以下20种行为。
1.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中高风险地区及发生疫情的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2.违反隔离管理规定,拒绝隔离医学观察(居家或集中)和健康监测,隔离(监测)期未满擅自脱离管理的;
3.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医院等公共场所时,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按要求佩戴口罩、检测体温及查验健康信息,强行进入的;
4. 经过疫情防控服务站,拒不配合查验工作,强行通过的;
5. 疫情防控期间,封控区、管控区及其他因疫情防控工作在管范围内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管理,擅自外出、聚集的;
6. 纳入核酸检测范围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7.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未按疫情防控要求就医,经劝阻提醒无效的;
8. 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故意伤害或采取暴力及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防疫工作人员的;
9. 在网络或其他公众场合编造、散布、传播涉疫虚假信息,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
10. 伪造、变造、提供虚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或使用伪造、变造、冒用他人的核酸检测、消毒、检验检疫、疫苗接种等证明文件的;
11. 利用交通工具偷运、藏匿风险人员,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
12. 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
13. 疫情防控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
14. 单位企业或个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相关的流调、核酸检测采样、消毒等工作的;
15. 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及其他涉疫产品的;
16. 药店、网上售药平台不按防疫规定售卖止咳药、退热药、抗病毒药和抗菌药的;
17.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懈怠,造成疫情传播或流行的;
18. 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随意丢弃口罩、防护服等医疗废弃物的;
19. 假借疫情防控、救治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科研机构人员、医务人员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20. 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措施,造成疫情传播,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对有涉嫌上述行为的个人、企业或单位,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政、交通运输、文广体旅、网信等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违反防疫措施行为的性质、情节、场合、原因、危害程度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根据疫情防控形势适时调整。
2022年3月22日
以案释法|他和她为何要办假结婚证?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是国家对因为爱情决定相守一生、相互扶持的两个人提供的法律保障,而不是某些人擅自“制作”假冒夫妻以用作蒙混获取某些利益的戏码。
朋友圈里一度流行颁发
“男朋友证”、“女朋友证”
“好老公证”、“单身证”
等五花八门的“证件”
给生活来点小“调味”
但是
如果“玩”到“结婚证”
还假冒夫妻身份
以假结婚证去办理贷款买房、房产过户等
事可就大了
2021年,顺德区检察院在办理郭某等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等案件的过程中,就发现当事人为规避房产未满5年不得转让的禁止性规定或房产交易税费,在房产中介出谋划策和参与下,共同使用伪造的结婚证办理不动产产权转移,造成4处不动产产权的非法转移以及国家税费损失。
收到检察建议后,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迅速成立专项工作组研究开展整治工作、纠正错误登记;区税务局也迅速对近年13000多条夫妻析产业务数据进行了核查,对600多条数据进行重点筛查。
接下来要讲述的卢某、冯某等人案件,正是该局在倒查中发现的案件之一。
案情简介
2018年,卢某欲将其名下的房屋出售,便委托房屋中介小吴帮忙放盘。经小吴李牵线,促成了卢某、冯某之间以330万元的价格进行房屋买卖的交易,双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并前往登记机关办理过户手续。
几天后,经登记机关审核,因该房屋属于“村改居”性质,未满5年不能转让。中介小吴咨询了他人有关房产过户政策,得知使用“夫妻析产”方式过户可以不受五年内不能过户的政策所限,便提出由卢某和冯某假冒夫妻,使用假结婚证办理房屋过户。
“现在唯一能成功过户的,就只能通过夫妻析产方式进行,这样就不受五年内不能过户的时间限制”“只要你们拍一张结婚证的夫妻合照,剩下的事情就由我们来办理……”中介小吴怂恿道。冯某、卢某本各有家室,但为了能尽快过户,就答应了中介的提议。“我办假结婚证的目的就是为了能顺利过户”,冯某如是说。
随后,卢某、冯某来到照相馆,让摄影师拍下了两人的红底照,把相片交由中介安排他人制作了假结婚证,再使用伪造的结婚证、以夫妻之间析产的方式顺利办理了该房屋的过户。
2021年10月,经顺德区税务局倒查,发现此宗过户存在问题,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一举将中介和买卖双方抓获归案。经审查,顺德区检察院依法将相关人员批准逮捕。
经专项整治,因不当确权造成的错误登记已被撤销、更正,后续将按照情况依法追缴应缴税费、案件线索移送等工作。此外,自然资源、税务、婚姻登记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讨利用虚假证件转移不动产产权风险防范措施,共同堵塞管理漏洞,通过“两法衔接”平台及时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报备线索,形成打击合力。
房地产买卖过户需依法依规进行,切勿以假乱真试图浑水摸鱼,否则过户行为自始无效,还将面临牢狱之灾。
检察官提醒
房地产买卖过户需依法依规进行,切勿以假乱真试图浑水摸鱼,否则过户行为自始无效,还将面临牢狱之灾。
如今,结婚证并不仅仅是“一纸婚姻状况证明”,除了房产过户外,办理生育证、出境旅游、移民留学、贷款买房、继承遗产等等都离不开结婚证,持证人要合法使用证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进行社会活动,轻则治安处罚,重则触犯刑律。
提醒
房地产买卖过户需依法依规进行,切勿以假乱真试图浑水摸鱼,否则过户行为自始无效,还将面临牢狱之灾。
来源:顺德检察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是国家对因为爱情决定相守一生、相互扶持的两个人提供的法律保障,而不是某些人擅自“制作”假冒夫妻以用作蒙混获取某些利益的戏码。
朋友圈里一度流行颁发
“男朋友证”、“女朋友证”
“好老公证”、“单身证”
等五花八门的“证件”
给生活来点小“调味”
但是
如果“玩”到“结婚证”
还假冒夫妻身份
以假结婚证去办理贷款买房、房产过户等
事可就大了
2021年,顺德区检察院在办理郭某等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等案件的过程中,就发现当事人为规避房产未满5年不得转让的禁止性规定或房产交易税费,在房产中介出谋划策和参与下,共同使用伪造的结婚证办理不动产产权转移,造成4处不动产产权的非法转移以及国家税费损失。
收到检察建议后,佛山市自然资源局顺德分局迅速成立专项工作组研究开展整治工作、纠正错误登记;区税务局也迅速对近年13000多条夫妻析产业务数据进行了核查,对600多条数据进行重点筛查。
接下来要讲述的卢某、冯某等人案件,正是该局在倒查中发现的案件之一。
案情简介
2018年,卢某欲将其名下的房屋出售,便委托房屋中介小吴帮忙放盘。经小吴李牵线,促成了卢某、冯某之间以330万元的价格进行房屋买卖的交易,双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并前往登记机关办理过户手续。
几天后,经登记机关审核,因该房屋属于“村改居”性质,未满5年不能转让。中介小吴咨询了他人有关房产过户政策,得知使用“夫妻析产”方式过户可以不受五年内不能过户的政策所限,便提出由卢某和冯某假冒夫妻,使用假结婚证办理房屋过户。
“现在唯一能成功过户的,就只能通过夫妻析产方式进行,这样就不受五年内不能过户的时间限制”“只要你们拍一张结婚证的夫妻合照,剩下的事情就由我们来办理……”中介小吴怂恿道。冯某、卢某本各有家室,但为了能尽快过户,就答应了中介的提议。“我办假结婚证的目的就是为了能顺利过户”,冯某如是说。
随后,卢某、冯某来到照相馆,让摄影师拍下了两人的红底照,把相片交由中介安排他人制作了假结婚证,再使用伪造的结婚证、以夫妻之间析产的方式顺利办理了该房屋的过户。
2021年10月,经顺德区税务局倒查,发现此宗过户存在问题,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一举将中介和买卖双方抓获归案。经审查,顺德区检察院依法将相关人员批准逮捕。
经专项整治,因不当确权造成的错误登记已被撤销、更正,后续将按照情况依法追缴应缴税费、案件线索移送等工作。此外,自然资源、税务、婚姻登记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讨利用虚假证件转移不动产产权风险防范措施,共同堵塞管理漏洞,通过“两法衔接”平台及时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报备线索,形成打击合力。
房地产买卖过户需依法依规进行,切勿以假乱真试图浑水摸鱼,否则过户行为自始无效,还将面临牢狱之灾。
检察官提醒
房地产买卖过户需依法依规进行,切勿以假乱真试图浑水摸鱼,否则过户行为自始无效,还将面临牢狱之灾。
如今,结婚证并不仅仅是“一纸婚姻状况证明”,除了房产过户外,办理生育证、出境旅游、移民留学、贷款买房、继承遗产等等都离不开结婚证,持证人要合法使用证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进行社会活动,轻则治安处罚,重则触犯刑律。
提醒
房地产买卖过户需依法依规进行,切勿以假乱真试图浑水摸鱼,否则过户行为自始无效,还将面临牢狱之灾。
来源:顺德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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