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理基金余小波:从基金经理到管理者,学会用实业眼光看问题
朱昂:在你的投资生涯中,有什么飞跃点或者突变点吗?
余小波 我很早就对投资产生兴趣,在大学期间读了《对冲基金风云录》,对我启发很大。回头看,巴顿·比格斯的这本《对冲基金风云录》写得非常好,描述了2000年左右美国基金行业的各种生态,和今天的中国有些类似,都是资产管理行业大爆发的时代。我就一直想去做投资。毕业后我去了中金的研究部做卖方分析师,之后就加入了惠理基金。
一个突破是我进入惠理基金两三年左右。我们进来的每一个人,都是从做财务模型开始。可能在做了100多个模型后,对于上市公司的许多信息,就能够自动形成一种数量化的感觉。比如一个公司产品要涨价,就能迅速算出公司今年的收入、利润、现金流影响大概是多少。做了很多模型后,就自然形成一种朴素的数学和逻辑思维的方式,会把收集到的企业信息数据化并前后关联看是否有矛盾。我也喜欢和人用数学的语言沟通,而不是讲一些概念和故事。
另外一个最重要的是过去这几年,我的角色从一个基金经理,增加到了公司的管理者,负责集团在中国的业务运作管理。不仅仅要做投资,还要和客户沟通,和监管沟通,搭建我们在中国内地的团队。这个经历,让我从一个企业家的角度去看问题,也明白运营一个企业实际要面临的各种情况。所以现在每次别人给我讲一个公司,我都会追问细节,比如新业务要多少人,需要花多少钱,竞争对手在怎么做,会问的很细。我看企业运营会更加有立体现实感,不会过于理想化。用企业家的同理心来看想问题,更有利于抓住商业的本质。
#股票##投资##价值投资日志[超话]#
朱昂:在你的投资生涯中,有什么飞跃点或者突变点吗?
余小波 我很早就对投资产生兴趣,在大学期间读了《对冲基金风云录》,对我启发很大。回头看,巴顿·比格斯的这本《对冲基金风云录》写得非常好,描述了2000年左右美国基金行业的各种生态,和今天的中国有些类似,都是资产管理行业大爆发的时代。我就一直想去做投资。毕业后我去了中金的研究部做卖方分析师,之后就加入了惠理基金。
一个突破是我进入惠理基金两三年左右。我们进来的每一个人,都是从做财务模型开始。可能在做了100多个模型后,对于上市公司的许多信息,就能够自动形成一种数量化的感觉。比如一个公司产品要涨价,就能迅速算出公司今年的收入、利润、现金流影响大概是多少。做了很多模型后,就自然形成一种朴素的数学和逻辑思维的方式,会把收集到的企业信息数据化并前后关联看是否有矛盾。我也喜欢和人用数学的语言沟通,而不是讲一些概念和故事。
另外一个最重要的是过去这几年,我的角色从一个基金经理,增加到了公司的管理者,负责集团在中国的业务运作管理。不仅仅要做投资,还要和客户沟通,和监管沟通,搭建我们在中国内地的团队。这个经历,让我从一个企业家的角度去看问题,也明白运营一个企业实际要面临的各种情况。所以现在每次别人给我讲一个公司,我都会追问细节,比如新业务要多少人,需要花多少钱,竞争对手在怎么做,会问的很细。我看企业运营会更加有立体现实感,不会过于理想化。用企业家的同理心来看想问题,更有利于抓住商业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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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选搜狐财经2020十大年度价值公司,#碧桂园#为何屡获殊荣】
11月26日,在#2020搜狐财经峰会#上,碧桂园荣获“搜狐财经2020十大年度价值公司”。
去年,搜狐财经首次独家发布企业报告,并以此系列报告建立企业数据库,汇聚成搜狐财经中国价值公司100系列专题。
据悉,碧桂园也是今年唯一一家入选“搜狐财经2020十大年度价值公司”的房地产企业。
“稳”字当头
今年“金九银十”,碧桂园再度交上一份满意答卷。11月4日,碧桂园发布10月销售数据:今年10月,碧桂园实现权益销售额539.1亿元,实现销售面积633万平方米。
今年前10个月,碧桂园实现权益销售额5007亿元,较2019年同期的4797亿元增加4.38%;实现销售面积5925万平方米,同比增加10.42%。
碧桂园中报显示,上半年实现归属本公司股东权益的合同销售金额2669.5亿元,总收入1849.6亿元,毛利约为448.9亿元,净利润约为219.3亿元,股东应占核心净利润约为146.1亿元,多项指标继续保持行业前列。
财报显示,碧桂园上半年房地产权益销售现金回笼约人民币2509.3亿元,权益销售回款率高达94%。根据往期数据,碧桂园已连续5年取得了权益回款率超过90%的良好纪录,处于同行领先水平。
截至6月30日,碧桂园账面拥有现金余额2055.2亿,现金余额占总资产比例高达10.5%。
受疫情影响,多家房企原定可于上半年竣工交付的项目工期延后,收入结转时点后移,导致上半年营业收入、利润增长放缓或预期减少。
面对疫情冲击,碧桂园率先推出了线上购房举措,100%的在售项目开放线上售楼部,助力客户安全看房。
面对外部市场环境的剧烈波动,碧桂园进一步将“全竞提升”作为2020年年度关键词,旨在优化管理、提升效能、挖掘价值、夯实根基。
碧桂园总裁莫斌曾在中期业绩发布会上表示,当前碧桂园主要在6个方面发力,分别是高效率、成本力、产品力、营销力、服务力、科技力。这一率五力形成合力后,会对碧桂园销售、利润的提升产生正面积极作用。
难以复制的“护城河”
拥有足够宽、足够深、不容易被跨越的“护城河”。这是“股神”巴菲特长达70多年投资生涯中最理想的投资企业。
这类护城河公司指的是:在现阶段具有难以入侵的核心竞争力,以及在未来很长时间内,拥有极大或者永久的持续运作能力。
高于行业的融资能力,和超前的土储布局,正是碧桂园的护城河。
众所周知,房地产行业,优质的土储是衡量房企中长期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今年1-10月全国房地产企业拿地排行榜中,碧桂园以3489万平方米拔得头筹,拿地规模显著。
据碧桂园中报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在国内已获取的权益可售资源约16698亿元,潜在的权益可售货值约6706亿元,权益可售资源合计约23404万亿元。
按照当前每年6000亿的销售额来算,其现在的可售资源,大致可满足碧桂园未来三到四年的销售量。
碧桂园超前布局粤港澳大湾区,抓住了新型城镇化的发展红利。
截至6月底,碧桂园已签约或已摘牌的中国内地项目总数为2662个,业务遍布中国内地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88个地级市、1334个区/县,覆盖了几乎所有省份。
2662个土储项目中,有533个位于广东,有709个项目位于长三角地区(江苏、上海、浙江、安徽),合计拥有的项目数量占总量的半壁江山。
截至6月底,碧桂园位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已获取的权益可售资源约3088亿元,潜在的权益可售资源达3182亿元,权益可售资源合计6270亿元。
而在已获取的可售资源中,98%位于常住人口50万人以上的区域,93%位于人口流入区域,73%位于五大城市群,大多数货量的分布符合人口流动趋势。
此外,负债方面,截至2020年6月30日,碧桂园的有息负债总额下降至3420.4亿元,相较2019年末下降了7.5%。
融资方面,碧桂园今年公布了四笔美元债券融资,合计35.44亿元。一笔为金额为5亿美元,利率为3.125%,2025年到期;另一笔5亿美元的优先票据利率为3.875%,2030年到期。
今年以来碧桂园保持融资渠道通畅,融资成本进一步下降,较去年底下降了49个基点,为5.85%。
多元业务初露头角
10月11日,北大荒建三江-碧桂园无人化农场项目在黑龙江建三江七星农场举办农机无人驾驶作业现场演示会。
六十多年前的开垦,昔日“北大荒”变为“北大仓”。而如今,肥沃黑土地上再次迎来巨变。
去年10月,北大荒集团建三江分公司与碧桂园农业宣布整合多方优势资源,在黑龙江建三江共同打造全球首个超万亩的无人化农场试验示范项目。
项目建成后,将带动中国现代化大农业加速发展,为中国农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动力,在中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并将服务于国家粮食安全战略。
现代农业是碧桂园多元化业务森林的一棵种子。如今,碧桂园多元化业务已经初步结出果实。
除现代农业外,碧桂园在建筑机器人领域,也取得可喜进展。
据介绍,碧桂园现有在研建筑机器人50多款,覆盖主要建筑工艺工序。其中近40款投放工地测试应用,施工质量满足标准要求,安全性和工作效率较人工作业大大提高,有10多款进入产品化阶段,经济效益可观。截至今年9月,已递交专利有效申请2500多项,其中已获授权700多项,在关键领域拥有一批自主核心技术。
近年来,智能机器人的应用日趋广泛和深入。种种迹象表明,“机器人革命”已经来临,人类社会正加速进入一个高度自动化的新时代。某种意义上说,科技实力决定着世界政治经济力量对比的变化,也决定着各国各民族的前途命运。
“我对碧桂园的定位是高科技企业,未来要像生产汽车一样生产房子,最重要的是提高发展质量和竞争力。公司上下都会全力以赴做好这件事情,我们希望聚集天下英才,共同打造机器人全产业链平台。”杨国强曾这样描绘碧桂园的未来蓝图。
同时,在餐饮机器人领域,截至今年10月,碧桂园旗下的千玺机器人集团累积提交超700余项专利申请,自主研发机器人设备及软件系统80多种,其中有61款已投入使用。此外,已有13家实体门店正式对外营业。
碧桂园持续获得主流机构及媒体认可
碧桂园,在各个领域的表现,获得了多方认可。
业绩表现方面,摩根大通研报指出,碧桂园业绩表现出强劲的、可持续的盈利能力。得益于强劲的执行能力以及成本控制力,碧桂园将会成为领域内最赚钱的公司。
碧桂园被惠誉、标普、穆迪三大国际权威信用评级机构看好,其中惠誉给予投资级的BBB-企业信用评级, 标普及穆迪也分别给予碧桂园BB+/正面及Baa3评级。
标准普尔已将碧桂园集团的评级展望由“稳定”调升至“正面”,将公司长期主体信用评级由原先的BB+/稳定调升为BB+/正面。
标普在评级报告中指出,碧桂园在中国经济下行的背景下展现了良好的运营水平及盈利韧性。碧桂园目前聚焦运营质量提升,而非规模扩张,因此公司的债务规模增速在2020-2021年或将逐渐减缓,本次正面展望反映了公司的信贷水平将维持相对稳定,公司的经营表现将更趋于稳健。
此外,穆迪将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的发行人评级和高级无担保债券评级均调升至投资级Baa3,展望为稳定。
穆迪报告指出,碧桂园的Baa3发行人评级反映了该公司强大的品牌实力、多元的地域布局、强劲的流动性和穿越周期的具有弹性且稳健的运营记录。公司在中国各主要地区拥有丰富的土地储备,足以支撑未来三至四年的业绩增长。
穆迪认为,发行人评级调升,反映了碧桂园在房地产行业保持领先的市场地位、良好的业绩记录,以及持续稳健的财务管理策略。
另外,碧桂园还连续第四年入选世界500强企业。在今年《福布斯》杂志发布的2020年度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榜单中,碧桂园以位列榜单111名,较去年亦上升18名。
11月26日,在#2020搜狐财经峰会#上,碧桂园荣获“搜狐财经2020十大年度价值公司”。
去年,搜狐财经首次独家发布企业报告,并以此系列报告建立企业数据库,汇聚成搜狐财经中国价值公司100系列专题。
据悉,碧桂园也是今年唯一一家入选“搜狐财经2020十大年度价值公司”的房地产企业。
“稳”字当头
今年“金九银十”,碧桂园再度交上一份满意答卷。11月4日,碧桂园发布10月销售数据:今年10月,碧桂园实现权益销售额539.1亿元,实现销售面积633万平方米。
今年前10个月,碧桂园实现权益销售额5007亿元,较2019年同期的4797亿元增加4.38%;实现销售面积5925万平方米,同比增加10.42%。
碧桂园中报显示,上半年实现归属本公司股东权益的合同销售金额2669.5亿元,总收入1849.6亿元,毛利约为448.9亿元,净利润约为219.3亿元,股东应占核心净利润约为146.1亿元,多项指标继续保持行业前列。
财报显示,碧桂园上半年房地产权益销售现金回笼约人民币2509.3亿元,权益销售回款率高达94%。根据往期数据,碧桂园已连续5年取得了权益回款率超过90%的良好纪录,处于同行领先水平。
截至6月30日,碧桂园账面拥有现金余额2055.2亿,现金余额占总资产比例高达10.5%。
受疫情影响,多家房企原定可于上半年竣工交付的项目工期延后,收入结转时点后移,导致上半年营业收入、利润增长放缓或预期减少。
面对疫情冲击,碧桂园率先推出了线上购房举措,100%的在售项目开放线上售楼部,助力客户安全看房。
面对外部市场环境的剧烈波动,碧桂园进一步将“全竞提升”作为2020年年度关键词,旨在优化管理、提升效能、挖掘价值、夯实根基。
碧桂园总裁莫斌曾在中期业绩发布会上表示,当前碧桂园主要在6个方面发力,分别是高效率、成本力、产品力、营销力、服务力、科技力。这一率五力形成合力后,会对碧桂园销售、利润的提升产生正面积极作用。
难以复制的“护城河”
拥有足够宽、足够深、不容易被跨越的“护城河”。这是“股神”巴菲特长达70多年投资生涯中最理想的投资企业。
这类护城河公司指的是:在现阶段具有难以入侵的核心竞争力,以及在未来很长时间内,拥有极大或者永久的持续运作能力。
高于行业的融资能力,和超前的土储布局,正是碧桂园的护城河。
众所周知,房地产行业,优质的土储是衡量房企中长期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今年1-10月全国房地产企业拿地排行榜中,碧桂园以3489万平方米拔得头筹,拿地规模显著。
据碧桂园中报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在国内已获取的权益可售资源约16698亿元,潜在的权益可售货值约6706亿元,权益可售资源合计约23404万亿元。
按照当前每年6000亿的销售额来算,其现在的可售资源,大致可满足碧桂园未来三到四年的销售量。
碧桂园超前布局粤港澳大湾区,抓住了新型城镇化的发展红利。
截至6月底,碧桂园已签约或已摘牌的中国内地项目总数为2662个,业务遍布中国内地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88个地级市、1334个区/县,覆盖了几乎所有省份。
2662个土储项目中,有533个位于广东,有709个项目位于长三角地区(江苏、上海、浙江、安徽),合计拥有的项目数量占总量的半壁江山。
截至6月底,碧桂园位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已获取的权益可售资源约3088亿元,潜在的权益可售资源达3182亿元,权益可售资源合计6270亿元。
而在已获取的可售资源中,98%位于常住人口50万人以上的区域,93%位于人口流入区域,73%位于五大城市群,大多数货量的分布符合人口流动趋势。
此外,负债方面,截至2020年6月30日,碧桂园的有息负债总额下降至3420.4亿元,相较2019年末下降了7.5%。
融资方面,碧桂园今年公布了四笔美元债券融资,合计35.44亿元。一笔为金额为5亿美元,利率为3.125%,2025年到期;另一笔5亿美元的优先票据利率为3.875%,2030年到期。
今年以来碧桂园保持融资渠道通畅,融资成本进一步下降,较去年底下降了49个基点,为5.85%。
多元业务初露头角
10月11日,北大荒建三江-碧桂园无人化农场项目在黑龙江建三江七星农场举办农机无人驾驶作业现场演示会。
六十多年前的开垦,昔日“北大荒”变为“北大仓”。而如今,肥沃黑土地上再次迎来巨变。
去年10月,北大荒集团建三江分公司与碧桂园农业宣布整合多方优势资源,在黑龙江建三江共同打造全球首个超万亩的无人化农场试验示范项目。
项目建成后,将带动中国现代化大农业加速发展,为中国农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大动力,在中国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并将服务于国家粮食安全战略。
现代农业是碧桂园多元化业务森林的一棵种子。如今,碧桂园多元化业务已经初步结出果实。
除现代农业外,碧桂园在建筑机器人领域,也取得可喜进展。
据介绍,碧桂园现有在研建筑机器人50多款,覆盖主要建筑工艺工序。其中近40款投放工地测试应用,施工质量满足标准要求,安全性和工作效率较人工作业大大提高,有10多款进入产品化阶段,经济效益可观。截至今年9月,已递交专利有效申请2500多项,其中已获授权700多项,在关键领域拥有一批自主核心技术。
近年来,智能机器人的应用日趋广泛和深入。种种迹象表明,“机器人革命”已经来临,人类社会正加速进入一个高度自动化的新时代。某种意义上说,科技实力决定着世界政治经济力量对比的变化,也决定着各国各民族的前途命运。
“我对碧桂园的定位是高科技企业,未来要像生产汽车一样生产房子,最重要的是提高发展质量和竞争力。公司上下都会全力以赴做好这件事情,我们希望聚集天下英才,共同打造机器人全产业链平台。”杨国强曾这样描绘碧桂园的未来蓝图。
同时,在餐饮机器人领域,截至今年10月,碧桂园旗下的千玺机器人集团累积提交超700余项专利申请,自主研发机器人设备及软件系统80多种,其中有61款已投入使用。此外,已有13家实体门店正式对外营业。
碧桂园持续获得主流机构及媒体认可
碧桂园,在各个领域的表现,获得了多方认可。
业绩表现方面,摩根大通研报指出,碧桂园业绩表现出强劲的、可持续的盈利能力。得益于强劲的执行能力以及成本控制力,碧桂园将会成为领域内最赚钱的公司。
碧桂园被惠誉、标普、穆迪三大国际权威信用评级机构看好,其中惠誉给予投资级的BBB-企业信用评级, 标普及穆迪也分别给予碧桂园BB+/正面及Baa3评级。
标准普尔已将碧桂园集团的评级展望由“稳定”调升至“正面”,将公司长期主体信用评级由原先的BB+/稳定调升为BB+/正面。
标普在评级报告中指出,碧桂园在中国经济下行的背景下展现了良好的运营水平及盈利韧性。碧桂园目前聚焦运营质量提升,而非规模扩张,因此公司的债务规模增速在2020-2021年或将逐渐减缓,本次正面展望反映了公司的信贷水平将维持相对稳定,公司的经营表现将更趋于稳健。
此外,穆迪将碧桂园控股有限公司的发行人评级和高级无担保债券评级均调升至投资级Baa3,展望为稳定。
穆迪报告指出,碧桂园的Baa3发行人评级反映了该公司强大的品牌实力、多元的地域布局、强劲的流动性和穿越周期的具有弹性且稳健的运营记录。公司在中国各主要地区拥有丰富的土地储备,足以支撑未来三至四年的业绩增长。
穆迪认为,发行人评级调升,反映了碧桂园在房地产行业保持领先的市场地位、良好的业绩记录,以及持续稳健的财务管理策略。
另外,碧桂园还连续第四年入选世界500强企业。在今年《福布斯》杂志发布的2020年度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榜单中,碧桂园以位列榜单111名,较去年亦上升18名。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投资行为,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合格境外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政府投资机构、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国际组织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鼓励使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第三条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委托符合要求的境内机构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依法委托境内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第四条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建立并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运作、资金管理等行为符合境内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依法对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实施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银行账户、资金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
合格境外投资者可参与的金融衍生品等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由中国证监会商人民银行、外汇局同意后公布。
第六条申请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备证券期货投资经验;
(二)境内投资业务主要负责人员符合申请人所在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如有);
(三)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健全有效,按照规定指定督察员负责对申请人境内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四)经营行为规范,近3 年或者自成立以来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五)不存在对境内资本市场运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通过托管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托管人首次开展合格境外投资者资产托管业务的,应当自签订托管协议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九条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的全部资产;
(二)办理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有关交易清算、交收、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三)监督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报告;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的要求,报送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开销户信息、资金跨境收付信息、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产配置情况信息等相关业务报告和报表,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五)保存合格境外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六)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托管人应当持续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和符合托管业务需要的人员、系统、制度;
(二)具有经营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的资格;
(三)未发生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受托资产严格分开,对受托资产实行分账托管。
第十二条合格境外投资者委托2 个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 个主报告人,负责代其统一办理资格申请、重大事项报告、主体信息登记等事项。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在指定主报告人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将所有托管人信息报中国证监会、外汇局备案。
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更换托管人。中国证监会、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要求合格境外投资者更换托管人。
第十三条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依法申请开立证券期货账户。
合格境外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结算资格的机构结算。
第十四条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投资本金及在境内的投资收益可以投资于符合规定的金融工具。
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境内外汇市场业务,应当根据人民银行、外汇局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合格境外投资者开展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比例限制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合格境外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依法合并计算其拥有的同一公司境内上市或者挂牌股票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权益,并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则。
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合并披露一致行动人的相关证券投资信息。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保存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委托记录、交易记录等资料的期限应当不少于20 年。
第十八条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活动,应当遵守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市场监测监控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在托管人处开立外汇账户和(或)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收支范围应当符合人民银行、外汇局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按照人民银行、外汇局相关规定汇入本金,以外汇形式汇入的本金应当是在中国外汇市场可挂牌交易的货币。
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按照人民银行、外汇局相关规定汇出资金。
第二十一条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依法可以要求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提供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必要的询问、检查。
第二十二条合格境外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备案:
(一)变更托管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
(三)涉及重大诉讼及其他重大事件;
(四)在境外受到重大处罚;
(五)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合格境外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领许可证:
(一)许可证信息发生变更;
(二)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
(三)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或者换领许可证期间,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继续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但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为需要暂停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合格境外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许可证交还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注销其业务许可:
(一)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
(二)申请注销业务许可;
(三)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合格境外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一)未按规定开立账户;
(二)未按规定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三)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未按规定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
(五)未按规定变更、换领或者交还许可证;
(六)未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入、汇出、结汇或者收汇、付汇;
(七)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材料或者相关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不配合有关检查,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合格境外投资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过程中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限制相关证券期货账户交易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托管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未履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职责,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等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到内地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在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到大陆从事证券期货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 年11 月1 日起施行。2006年8 月24 日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外汇局公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和2013 年3 月1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同时废止。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投资行为,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统称合格境外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境外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政府投资机构、主权基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国际组织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
鼓励使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第三条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委托符合要求的境内机构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依法委托境内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第四条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建立并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运作、资金管理等行为符合境内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依法对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期货投资实施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内银行账户、资金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
合格境外投资者可参与的金融衍生品等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由中国证监会商人民银行、外汇局同意后公布。
第六条申请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备证券期货投资经验;
(二)境内投资业务主要负责人员符合申请人所在境外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从业资格的要求(如有);
(三)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健全有效,按照规定指定督察员负责对申请人境内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四)经营行为规范,近3 年或者自成立以来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五)不存在对境内资本市场运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通过托管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合格境外投资者资格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作出书面批复,并颁发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托管人首次开展合格境外投资者资产托管业务的,应当自签订托管协议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九条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的全部资产;
(二)办理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有关交易清算、交收、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三)监督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报告;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的要求,报送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开销户信息、资金跨境收付信息、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产配置情况信息等相关业务报告和报表,并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五)保存合格境外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兑换、收汇、付汇和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六)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托管人应当持续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和符合托管业务需要的人员、系统、制度;
(二)具有经营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的资格;
(三)未发生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受托资产严格分开,对受托资产实行分账托管。
第十二条合格境外投资者委托2 个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 个主报告人,负责代其统一办理资格申请、重大事项报告、主体信息登记等事项。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在指定主报告人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主报告人将所有托管人信息报中国证监会、外汇局备案。
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更换托管人。中国证监会、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要求合格境外投资者更换托管人。
第十三条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依法申请开立证券期货账户。
合格境外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结算资格的机构结算。
第十四条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投资本金及在境内的投资收益可以投资于符合规定的金融工具。
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境内外汇市场业务,应当根据人民银行、外汇局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合格境外投资者开展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比例限制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合格境外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依法合并计算其拥有的同一公司境内上市或者挂牌股票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权益,并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则。
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合并披露一致行动人的相关证券投资信息。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保存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委托记录、交易记录等资料的期限应当不少于20 年。
第十八条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期货投资活动,应当遵守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市场监测监控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在托管人处开立外汇账户和(或)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收支范围应当符合人民银行、外汇局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合格境外投资者应当按照人民银行、外汇局相关规定汇入本金,以外汇形式汇入的本金应当是在中国外汇市场可挂牌交易的货币。
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按照人民银行、外汇局相关规定汇出资金。
第二十一条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依法可以要求合格境外投资者、托管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提供合格境外投资者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必要的询问、检查。
第二十二条合格境外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备案:
(一)变更托管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
(三)涉及重大诉讼及其他重大事件;
(四)在境外受到重大处罚;
(五)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合格境外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领许可证:
(一)许可证信息发生变更;
(二)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
(三)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变更或者换领许可证期间,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继续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但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为需要暂停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合格境外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许可证交还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注销其业务许可:
(一)机构解散、进入破产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
(二)申请注销业务许可;
(三)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合格境外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
(一)未按规定开立账户;
(二)未按规定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三)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未按规定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
(五)未按规定变更、换领或者交还许可证;
(六)未按规定办理资金汇入、汇出、结汇或者收汇、付汇;
(七)未按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材料或者相关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不配合有关检查,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
(九)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合格境外投资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合格境外投资者在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过程中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限制相关证券期货账户交易等措施。
第二十七条托管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未履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职责,或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等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到内地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在台湾地区设立的机构投资者到大陆从事证券期货投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 年11 月1 日起施行。2006年8 月24 日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外汇局公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和2013 年3 月1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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