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上曾经流传过这样一句话:
“我给你一颗糖,你看到我给别人两颗,你就对我有看法了,但你不知道他也曾给我两颗糖,而你什么都没给过我。”
生活里常有这样的事,当你好心帮人的时候,第一次帮他时,他会对你心存感激;第二次,他的感恩心理就会淡化。
到了N次以后,他简直就理直气壮地认为这都是你应该为他做的。甚至当没有了这种帮助时,他会对你心存怨恨,正所谓恩中招怨。
一昧地对别人好,不但换不来感激,反而会给人家变本加厉地索取的机会。
所以,别对任何人太好。
从前,有两户人家是邻居,其中一家比较富裕。
有一年,天灾导致田中颗粒无收。穷的一家没了收成,只能等死。富的一家有很多粮食,就给穷人家送去了一升米,救了急。穷的一家非常感激救命恩人!
熬过最艰苦的时刻后,穷人就前去感谢富人。说话间,谈起明年的种子还没有着落,富的一家慷慨地说:“这样吧,我这里的粮食还有很多,你再拿去一斗吧。”
穷人千恩万谢地拿着一斗米回家了。
回家后,家里人说,这斗米能做什么?根本就不够明年地里的种子,他们太过分了,既然这么有钱,就应该多送我们一些粮食!
这话传到了富人耳朵里,他很生气,心想,我白白送你这么多的粮食,你不仅不感谢我,还把我当仇人一样忌恨。
于是,本来关系不错的两家人,从此成了仇人,老死不相往来。
这就是耳熟能详的“升米恩,斗米仇”的故事。
当一个人饥寒交迫的时候,你给他一碗米,就是解决了他的大问题,他会感恩不尽。
但是,如果继续给他米,他就会觉得理所当然了。
一碗米不够,两碗米不够,三碗四碗还是觉得你只给了沧海一粟。
不久之前,还看到过这样一个故事。
在一所监狱里,有两人犯人成了好朋友。
两人每天早上都能领到一个鸡蛋。犯人甲每次发了鸡蛋都会给犯人乙。
久而久之,便理所当然了。
有一天,犯人甲忽然很想尝尝鸡蛋的味道,就没给犯人乙。
犯人乙觉得这个鸡蛋应该是自己的,为此很不爽。两人因此大吵了一架,从此绝交。
帮人是情分,不帮是本分。
对人太好,反而会招来怨恨。
心理学中有一个交往适度定律,指在人际交往中要懂得把握好一个度,超过这个度,人际关系有可能走向反面。
我邻居老张曾跟我讲过这样一个事。
年前,老张的一个亲戚来找他,说要过年了,家里的要好好翻新一下,想要老张先借一笔钱急用,年后就还。
老张家境也并不富裕,一下子借这么多钱出去,心里也有点没底,不觉有点犹豫。
他亲戚见老张犹豫了,就说道:“大家都是亲戚的, 你还信不过我么?你要实在不放心,我给你打张欠条。”
老张也是怕伤了亲戚之间的和气,急忙道:“看你说的,打什么欠条啊,我肯定是相信你的,都是亲戚。”
但年后,他的亲戚并没有如期来还钱。
当时,老张的闺女也急着要去上学,学费不太够。老张便厚着脸皮去找他的亲戚。
没想到,他的亲戚竟然说:“这点钱你还亲自来催债了,又不是不还,你这样以后谁还敢找你借钱啊。”
一顿话,说的老张的心拔凉拔凉的。
没想到自己好心帮人,到最后反倒还要挨一顿数落。
有句俗话说,吃饭七分饱,对人七分好。
把别人看得太重,自己一头热,换来的可能是一盆冷水。
没有谁规定,你的所有善良都能回报,毕竟这世上,真的没有真正的感同身受。你对人好,仅仅是你对人好而已。
有人说过这样一句话:
“每天给人一块钱,只要有一天不给,那人便会记恨。每天给人一巴掌,只要有一天不给,那人便会感激!”
听起来滑稽可笑的一句话,却字字在理。
心理学家霍曼斯曾经提出,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本质上是一种社会交换,也就是说社交的维持需要付出和回报的平衡。
如果在两个人的感情中,只有单方面的投入,最后受伤的永远是你自己。
“对一个太好,会失去自己”,这句话,我深表赞同。
要知道,在这个世界上,有一个很现实的点是:你若好到毫无保留,对方就会坏到肆无忌惮。
你的善良,就是别人拿捏你的把柄。
“你这么好,一定要帮我哦。”
“你这么好,一定不会拒绝我吧。”
很多时候我们都会听到这样的话。一些人出于面子,不好意思拒绝。
但最后的结果往往是,你辛辛苦苦帮了人家,别人一句轻飘飘的”谢谢“就带过了。
更甚者,连”谢谢“都没有。你的辛苦变成了理所当然,你的不快跟谁吐槽都没有用。
现实就是如此,人心往往换不来人心,一昧的做老好人,好的是别人,苦的却是自己。
善良,真的是一种很珍贵的美德。但善良要是没有长出牙齿来,那就是软弱。
把自己的位置摆得太低,近乎”讨好“地去对一个人好,不仅让自己失去了快乐,也让善良失去了它本来的含义。
生活从来都不是用来妥协的,日子也不是用来将就的。所以,别盲目地对一个人太好。
与其追一匹马,不如用追马的时间去种草。等到春暖花开之日,会有一大批骏马任你挑选。
与其毫无保留地对一些人太好,不如沉淀自己。你若盛开,芬芳自来。懂得欣赏你的人,不管来得多晚,都会与你交心。
毕竟余生还长,来日可期,我们的善良终会遇到对的人和事。
“我给你一颗糖,你看到我给别人两颗,你就对我有看法了,但你不知道他也曾给我两颗糖,而你什么都没给过我。”
生活里常有这样的事,当你好心帮人的时候,第一次帮他时,他会对你心存感激;第二次,他的感恩心理就会淡化。
到了N次以后,他简直就理直气壮地认为这都是你应该为他做的。甚至当没有了这种帮助时,他会对你心存怨恨,正所谓恩中招怨。
一昧地对别人好,不但换不来感激,反而会给人家变本加厉地索取的机会。
所以,别对任何人太好。
从前,有两户人家是邻居,其中一家比较富裕。
有一年,天灾导致田中颗粒无收。穷的一家没了收成,只能等死。富的一家有很多粮食,就给穷人家送去了一升米,救了急。穷的一家非常感激救命恩人!
熬过最艰苦的时刻后,穷人就前去感谢富人。说话间,谈起明年的种子还没有着落,富的一家慷慨地说:“这样吧,我这里的粮食还有很多,你再拿去一斗吧。”
穷人千恩万谢地拿着一斗米回家了。
回家后,家里人说,这斗米能做什么?根本就不够明年地里的种子,他们太过分了,既然这么有钱,就应该多送我们一些粮食!
这话传到了富人耳朵里,他很生气,心想,我白白送你这么多的粮食,你不仅不感谢我,还把我当仇人一样忌恨。
于是,本来关系不错的两家人,从此成了仇人,老死不相往来。
这就是耳熟能详的“升米恩,斗米仇”的故事。
当一个人饥寒交迫的时候,你给他一碗米,就是解决了他的大问题,他会感恩不尽。
但是,如果继续给他米,他就会觉得理所当然了。
一碗米不够,两碗米不够,三碗四碗还是觉得你只给了沧海一粟。
不久之前,还看到过这样一个故事。
在一所监狱里,有两人犯人成了好朋友。
两人每天早上都能领到一个鸡蛋。犯人甲每次发了鸡蛋都会给犯人乙。
久而久之,便理所当然了。
有一天,犯人甲忽然很想尝尝鸡蛋的味道,就没给犯人乙。
犯人乙觉得这个鸡蛋应该是自己的,为此很不爽。两人因此大吵了一架,从此绝交。
帮人是情分,不帮是本分。
对人太好,反而会招来怨恨。
心理学中有一个交往适度定律,指在人际交往中要懂得把握好一个度,超过这个度,人际关系有可能走向反面。
我邻居老张曾跟我讲过这样一个事。
年前,老张的一个亲戚来找他,说要过年了,家里的要好好翻新一下,想要老张先借一笔钱急用,年后就还。
老张家境也并不富裕,一下子借这么多钱出去,心里也有点没底,不觉有点犹豫。
他亲戚见老张犹豫了,就说道:“大家都是亲戚的, 你还信不过我么?你要实在不放心,我给你打张欠条。”
老张也是怕伤了亲戚之间的和气,急忙道:“看你说的,打什么欠条啊,我肯定是相信你的,都是亲戚。”
但年后,他的亲戚并没有如期来还钱。
当时,老张的闺女也急着要去上学,学费不太够。老张便厚着脸皮去找他的亲戚。
没想到,他的亲戚竟然说:“这点钱你还亲自来催债了,又不是不还,你这样以后谁还敢找你借钱啊。”
一顿话,说的老张的心拔凉拔凉的。
没想到自己好心帮人,到最后反倒还要挨一顿数落。
有句俗话说,吃饭七分饱,对人七分好。
把别人看得太重,自己一头热,换来的可能是一盆冷水。
没有谁规定,你的所有善良都能回报,毕竟这世上,真的没有真正的感同身受。你对人好,仅仅是你对人好而已。
有人说过这样一句话:
“每天给人一块钱,只要有一天不给,那人便会记恨。每天给人一巴掌,只要有一天不给,那人便会感激!”
听起来滑稽可笑的一句话,却字字在理。
心理学家霍曼斯曾经提出,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本质上是一种社会交换,也就是说社交的维持需要付出和回报的平衡。
如果在两个人的感情中,只有单方面的投入,最后受伤的永远是你自己。
“对一个太好,会失去自己”,这句话,我深表赞同。
要知道,在这个世界上,有一个很现实的点是:你若好到毫无保留,对方就会坏到肆无忌惮。
你的善良,就是别人拿捏你的把柄。
“你这么好,一定要帮我哦。”
“你这么好,一定不会拒绝我吧。”
很多时候我们都会听到这样的话。一些人出于面子,不好意思拒绝。
但最后的结果往往是,你辛辛苦苦帮了人家,别人一句轻飘飘的”谢谢“就带过了。
更甚者,连”谢谢“都没有。你的辛苦变成了理所当然,你的不快跟谁吐槽都没有用。
现实就是如此,人心往往换不来人心,一昧的做老好人,好的是别人,苦的却是自己。
善良,真的是一种很珍贵的美德。但善良要是没有长出牙齿来,那就是软弱。
把自己的位置摆得太低,近乎”讨好“地去对一个人好,不仅让自己失去了快乐,也让善良失去了它本来的含义。
生活从来都不是用来妥协的,日子也不是用来将就的。所以,别盲目地对一个人太好。
与其追一匹马,不如用追马的时间去种草。等到春暖花开之日,会有一大批骏马任你挑选。
与其毫无保留地对一些人太好,不如沉淀自己。你若盛开,芬芳自来。懂得欣赏你的人,不管来得多晚,都会与你交心。
毕竟余生还长,来日可期,我们的善良终会遇到对的人和事。
解析叔本华: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
叔本华《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的基本主张是,平常的世界是由四类对象构成的,它们都是表象。第一类由“现实对象”组成,如桌椅木石之类;第二类是些概念以及由这些概念组合而成的判断;第三类是时间和空间;第四类是人类行为。这四类对象的存在都必定有根据或理由,因此可以说每一个类都受制于充足理由律的一种特别的形式。充足理由律以其最普泛的形式宣称,凡事物无不具有关于它为什么如其所是而非非其所是的理由或解释。充足理由律的这四种形式于是变为:(1)一个现实对象中的每一变化有一个原因;(2)每一真实判断的真理基于某种外在于它的东西;(3)一切数学性质基于其他数学性质;(4)每一行为都有一个动机。说得更简洁一些,在平常的世界上存在着四种必然联系,每一种都构成充足理由律的一个根。因此,普泛形式的充足理由律拥有四重根。
下面,我们将对这四种必然性一一予以说明:
1. 因果关系:关于变化的充足理由律
叔本华首先把第一类对象描述成一些直觉的、完全的、经验的现实对象。和概念相比,它们是特殊的。因果关系的解释原则只适用于这类对象。
《四重根》的大部分篇幅用来讨论因果关系的解释原则。因果关系原则宣称:在由物质性的东西构成的世界中,每一变化必有一个原因,“每一出现的事态必定继起于前于它的一个变化,或者说是这个变化致使的。”(《四重根》53节)。这一原则不准有例外:我们通常称之为某一事件的原因的那个东西,仅仅是这个事件前边的一个特别的变化,但是这一变化本身必定继起于更前的变化。原因和结果就是以这种方式联系着的:如果第一个发生,那么第二个不可能不发生。这种关系被视为必然性的一种。
叔本华坚持,一个事件的原因只能是另一个事件:原因不可能是一个物体或者一种事态。物体和事态是由以因果方式联系起来的序列而带入或者推出存在的,这些事件放在一起就构成了正在进行的自然世界的历史,就是说整个的物理世界。举个简单的例子就可以说明他的想法。我轮起锤子打一个钉子,把钉子打进了木头。锤子的运动,即锤子的状态中的一个相关变化,是原因。钉子的运动,即钉子的状态中的一个相关变化,是结果。在这个简单的例子中,原因和结果是现实对象中的一些变化。叔本华认为对于一切原因和结果而言也是如此:一切变化,并且也只有变化,才是原因和结果;因而现实对象本身既不是原因,也不是结果。他的道理是,现实对象是实体——就是说,它们是由物质构成的——由于物质是永恒不变的,因此他相信实体是无始无终的。结论是,现实对象不是变化,因此也就既不是原因,也不是结果。但是,有一种诱惑,误认为现实对象是原因,比方说,以为锤子是钉子钻进木头的原因。但是,稍作思考就可以看出这是不对的。如果作为对象的锤子是钉子运动的原因,那就没法解释为什么钉子的运动发生在锤子运动之后而不是之前,而在锤子开始运动之前仍然是那样一把锤子。
正是由于叔本华认为变化而且只有变化才是原因和结果,因此他把因果律叫作“关于变化的充足理由律”。按照这一根据律,在一个现实对象的状态E中的每一变化都是一个结果,它紧跟着在它前边的一个变化的发生而发生,这前边的变化就是E的充足根据,这充足根据构成了它的原因。这种原因是一种包含着许多事件的复杂的事态;那些事件的每一个对E都是必要的,那些事件都凑齐了对E才是充分的。由于这原因本身也是一个变化,它就也有原因,而这个原因又有原因,如此等等,以至于无穷。举例来说,我用一个凸透镜把阳光聚焦在棉花上,于是棉花起火,于是我们将趋向于说仅仅是我把这个凸透镜放在合适的位置上才引起了棉花的起火——然而,这是错误的。因为,如果那时正有一片云彩挡住了阳光,那么棉花还是不会起火的。那片云彩移开,棉花就起火,这样一来,仅仅是云彩的移动才是棉花起火的原因——但是,这也不对,因为我们还需要知道是什么使云彩发生了位移。很显然,这种追问是无穷无尽的,也就是说,这个因果链条是无穷无尽的。
2. 逻辑必然性:关于认识的充足理由律
构成第二类众多表象的那些对象是概念。概念都是抽象的,而且是一般的,把无数特殊的存在归在自己之下。概念若处于孤立之中就毫无用处,仅当其联合起来以形成真判断并且表达知识的时候才有用。但判断从自己的资源中却什么也提供不了;就是说,没有什么判断内在地就是真实的。叔本华坚持每一真判断必然地具有外在于它的某种理由,这理由构成了它的真理根据。
叔本华把构成真理根据的理由分为四类,他据此主张存在四类真理:逻辑的、经验的、先验的和元逻辑的真理。一个具有逻辑真理的判断是一个基于另外一个或一些逻辑判断的真理之上的判断;比方说,一个三段论基于它的两个前提的真理之上而具有真理。一个具有经验真理的判断是一个基于由经验的现实对象所构成的世界之上的判断。比方说,“猫在垫子上”具有经验真理,乃是因为它基于这个事实:一个经验的现实对象(一只猫)处于另一个经验对象(一个垫子)上面。一个具有先验真理的判断是一个基于时间、空间和因果关系(感觉力和理解力的形式)的存在或者性质之上的判断。比方说,“两条直线不能围成一个空间”,具有先验真理,它基于空间的性质;“若无原因,则没有事件能够发生”也具有先验真理,它基于因果关系的性质。最后,一个具有元逻辑真理的判断是一个基于全部思想的形式条件的判断。这就是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
3. 时间和空间必然性:关于存在的充足理由律
构成第三类表象的对象是时间和空间。时间和空间,鉴于它们得依赖于智力而存在,就和现实对象和概念一样,也是些表象。时间和空间是内感受力和外感受力的形式,存在于大脑之内,并加之于感觉材料之上,始有对现实对象的感知。然而,从另一种观点看,作为感受力向外的投射,时间和空间本身也是被感知的,是时间和空间组成了纯然的、先验的和被直接感受的那些对象;既然如此,时间和空间就是特殊存在,而不是概念。
和特殊存在一样,时间和空间也是由部分组成的,这些部分之间有系统地相互连结,组成了充足理由律的第三种形式的根,名为存在的充足理由律。时间是由无限数目的秩序井然的时刻组成的,颇像一条线上的点,每一时刻都与其他点相关也依赖于其他点而具有确定无移的位置,这一切一起组成了时间的充足理由。与此相对应,空间是由无限数目的秩序井然的点构成的,形成了线、角、面积、体积,这一切都各在其所在,是其所是,因为其他的点、线、角、面积、体积也各在其所在,是其所是。换言之,任何给定的空间部分的几何学属性都各有其充足理由,那就是空间的其他一个或多个部分的几何学属性。进而言之,相关的充足理由既非因果关系性质,也非概念性质,而为存在论性质(ontological)。就是说,如果我们问任何空间部分何以是其所是(it is as it is),那么在原则上,我们可以找到答案,这答案无非是说其他的空间部分何以是其所是。比方说,如果我们问,为什么一个给定的三角形的三个角是其所是,我们就发现这是因为的三条边如其所是。
叔本华认为,数的存在,因而算术的存在,依赖于在时间中计数的可能性,由此他得出结论说:算术是对时间关系的系统性的和直觉性的把握,此与对空间关系的把握而成就了几何学是一样的道理。
4. 动机和行为之间的必然性:关于行为的充足理由律
构成第四类表象的对象是我们个体的自我。在自我意识的经验中,我们对这些对象得以直接认识。但是,虽然我们可以如此直接认识我们自己,我们却不把我们自己看作认识的主体,而是意欲着的主体或者意志主体。换言之,在自我意识中,我们面对着自己,却不把我们自己看作认识别的东西的东西,而是看作发出意志行为的东西。叔本华争辩说,此论的理由是:认识着的主体不可能认识到他们是认识着的主体,这是因为如果某物是被认识的,它就被认作客体。用另一种方式来表述这一点,就是:客体,也只有客体,才是被认识的;因此,当我们认识我们自己的时候,我们所认识的自我就不是认识着的自我,而是别的什么东西;叔本华说,那是些意志。
按照叔本华的说法,这却不意味着我们每一个人都勉为其难地拥有两个不同的存在:一个身体,一个意志。恰恰相反,我们每一个人都是一个,而且是不可分的。然而,当我们是一个的时候,我们却知道我们自己在各自独立的两种方式中。我们从外面认识我们自己,从这个方便的角度,知道我们自己是些身体;我们也从里面认识我们自己,从这个方便的角度,知道我们自己是些意志。于是,这种存在于作为身体的我们自己和作为意志的我们自己之间的区别,是认识论上的区别,而不是存在论上的区别。
叔本华稍后又补充道:主体把自己作为意志来认识,这和说主体就是意志是等同的,两者都是相同的“我”。可是,他将这一等同说成宇宙中终极的统一,是不可能解释的;它可在直接知识(immediate knowledge)中呈现(given)。这之所以不可能解释,乃是因为,凡是解释,必定是关于对象以及对象之间关系的解释,可这里的问题是一个对象和必然地不是对象的一个什么东西之间的等同。因此,这种等同根本是超越于解释之外的,我们只能把它说成众多奇迹中最杰出的一个。
叔本华对行为的解释,完成并巩固了从知识的角度把我们自己解释为双重的存在的说法。叔本华是这样解释行为的:我们确切地知道,每一行为的前边都发生了一件事,称为动机。确实,我们发现,一个行为若无动机,则殊难想象,那就和一具死尸没有原因地动起来相似。我们之所以这么想的理由是,动机就是原因:动机似乎是从内部看的原因,就好象从外面看意志则意志为身体一样。
大多数因果关系的实例,即机械的、化学的等等,我们知道因果关系是出现在那儿的,甚至看得清楚其必然性;但是,我们呆在那些事件的外边,对其内里的性质毫无所知。但是,说到我们自己的行为,事情就不同了。我们对我们自己的行为,确实具有从外面看的知识;但是对它们我们也有来自内部的知识。“我们可以说是站在情境的后边而得以发现一个原因产生了它的结果的这一过程的最隐秘而深刻的性质。”
动机和行为之间的关系于是就等同于现实对象中的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关系;但是,因为前者是从不同的途径认识的,叔本华就认为它构成了充足理由律的一个独特形式的根,这一次他名之为行为的充足理由律。它坚定地宣称:每一行为都有动机。
关于个体的意志,叔本华说的那些话,联系到他的要求一种明显的理由这样一种思想体系看,是十分重要的。如果意志等同于身体,那么由此可以推论:像其他现实对象一样,意志也是智力的创造物,因此也不能提供关于物自体的直接知识。与此同时,如果动机和行为就是原因和结果,那么动机和行为就是现实对象中的一些变化,与之相关的推论就是:一些对象中的变化导致另一些对象中的变化,如此而已,永远不会超过这个范围。
还有一个理由,其对叔本华所说的思想体系没有明显的重要性。我们的身体,从内部看来,是我们的意志,他告诉我们说,这一事实构成了他的“整个形而上学”的基石。他说这话的意思是:关于我们作为意志的自我的直接知识,为我们提供的不仅是对于我们自己身体的内部性质的把握,而且提供了对任何表象性的现实的内部性质的把握;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作为一个可以揭示整体的具体而微的部分。他同时相信,这种知识可以引导我们掌握物自体;因为“这个物自体,这个全部表面现象的根基,不是别的,只是我们直接地、非常亲密地就知道的,我们发现它就是在我们内部意志。”(《四重根》35节)这种从关于众多个体意志(wills)的知识到关于唯一意志(the Will)的知识的跃迁是可能的,因为个体意志是唯一意志的客体化,也是对唯一意志的某种揭示。
综上所述,充足理由律的四个方面也就是现实中的四种必然性,因此,按照叔本华的说法,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自由的。
叔本华《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的基本主张是,平常的世界是由四类对象构成的,它们都是表象。第一类由“现实对象”组成,如桌椅木石之类;第二类是些概念以及由这些概念组合而成的判断;第三类是时间和空间;第四类是人类行为。这四类对象的存在都必定有根据或理由,因此可以说每一个类都受制于充足理由律的一种特别的形式。充足理由律以其最普泛的形式宣称,凡事物无不具有关于它为什么如其所是而非非其所是的理由或解释。充足理由律的这四种形式于是变为:(1)一个现实对象中的每一变化有一个原因;(2)每一真实判断的真理基于某种外在于它的东西;(3)一切数学性质基于其他数学性质;(4)每一行为都有一个动机。说得更简洁一些,在平常的世界上存在着四种必然联系,每一种都构成充足理由律的一个根。因此,普泛形式的充足理由律拥有四重根。
下面,我们将对这四种必然性一一予以说明:
1. 因果关系:关于变化的充足理由律
叔本华首先把第一类对象描述成一些直觉的、完全的、经验的现实对象。和概念相比,它们是特殊的。因果关系的解释原则只适用于这类对象。
《四重根》的大部分篇幅用来讨论因果关系的解释原则。因果关系原则宣称:在由物质性的东西构成的世界中,每一变化必有一个原因,“每一出现的事态必定继起于前于它的一个变化,或者说是这个变化致使的。”(《四重根》53节)。这一原则不准有例外:我们通常称之为某一事件的原因的那个东西,仅仅是这个事件前边的一个特别的变化,但是这一变化本身必定继起于更前的变化。原因和结果就是以这种方式联系着的:如果第一个发生,那么第二个不可能不发生。这种关系被视为必然性的一种。
叔本华坚持,一个事件的原因只能是另一个事件:原因不可能是一个物体或者一种事态。物体和事态是由以因果方式联系起来的序列而带入或者推出存在的,这些事件放在一起就构成了正在进行的自然世界的历史,就是说整个的物理世界。举个简单的例子就可以说明他的想法。我轮起锤子打一个钉子,把钉子打进了木头。锤子的运动,即锤子的状态中的一个相关变化,是原因。钉子的运动,即钉子的状态中的一个相关变化,是结果。在这个简单的例子中,原因和结果是现实对象中的一些变化。叔本华认为对于一切原因和结果而言也是如此:一切变化,并且也只有变化,才是原因和结果;因而现实对象本身既不是原因,也不是结果。他的道理是,现实对象是实体——就是说,它们是由物质构成的——由于物质是永恒不变的,因此他相信实体是无始无终的。结论是,现实对象不是变化,因此也就既不是原因,也不是结果。但是,有一种诱惑,误认为现实对象是原因,比方说,以为锤子是钉子钻进木头的原因。但是,稍作思考就可以看出这是不对的。如果作为对象的锤子是钉子运动的原因,那就没法解释为什么钉子的运动发生在锤子运动之后而不是之前,而在锤子开始运动之前仍然是那样一把锤子。
正是由于叔本华认为变化而且只有变化才是原因和结果,因此他把因果律叫作“关于变化的充足理由律”。按照这一根据律,在一个现实对象的状态E中的每一变化都是一个结果,它紧跟着在它前边的一个变化的发生而发生,这前边的变化就是E的充足根据,这充足根据构成了它的原因。这种原因是一种包含着许多事件的复杂的事态;那些事件的每一个对E都是必要的,那些事件都凑齐了对E才是充分的。由于这原因本身也是一个变化,它就也有原因,而这个原因又有原因,如此等等,以至于无穷。举例来说,我用一个凸透镜把阳光聚焦在棉花上,于是棉花起火,于是我们将趋向于说仅仅是我把这个凸透镜放在合适的位置上才引起了棉花的起火——然而,这是错误的。因为,如果那时正有一片云彩挡住了阳光,那么棉花还是不会起火的。那片云彩移开,棉花就起火,这样一来,仅仅是云彩的移动才是棉花起火的原因——但是,这也不对,因为我们还需要知道是什么使云彩发生了位移。很显然,这种追问是无穷无尽的,也就是说,这个因果链条是无穷无尽的。
2. 逻辑必然性:关于认识的充足理由律
构成第二类众多表象的那些对象是概念。概念都是抽象的,而且是一般的,把无数特殊的存在归在自己之下。概念若处于孤立之中就毫无用处,仅当其联合起来以形成真判断并且表达知识的时候才有用。但判断从自己的资源中却什么也提供不了;就是说,没有什么判断内在地就是真实的。叔本华坚持每一真判断必然地具有外在于它的某种理由,这理由构成了它的真理根据。
叔本华把构成真理根据的理由分为四类,他据此主张存在四类真理:逻辑的、经验的、先验的和元逻辑的真理。一个具有逻辑真理的判断是一个基于另外一个或一些逻辑判断的真理之上的判断;比方说,一个三段论基于它的两个前提的真理之上而具有真理。一个具有经验真理的判断是一个基于由经验的现实对象所构成的世界之上的判断。比方说,“猫在垫子上”具有经验真理,乃是因为它基于这个事实:一个经验的现实对象(一只猫)处于另一个经验对象(一个垫子)上面。一个具有先验真理的判断是一个基于时间、空间和因果关系(感觉力和理解力的形式)的存在或者性质之上的判断。比方说,“两条直线不能围成一个空间”,具有先验真理,它基于空间的性质;“若无原因,则没有事件能够发生”也具有先验真理,它基于因果关系的性质。最后,一个具有元逻辑真理的判断是一个基于全部思想的形式条件的判断。这就是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
3. 时间和空间必然性:关于存在的充足理由律
构成第三类表象的对象是时间和空间。时间和空间,鉴于它们得依赖于智力而存在,就和现实对象和概念一样,也是些表象。时间和空间是内感受力和外感受力的形式,存在于大脑之内,并加之于感觉材料之上,始有对现实对象的感知。然而,从另一种观点看,作为感受力向外的投射,时间和空间本身也是被感知的,是时间和空间组成了纯然的、先验的和被直接感受的那些对象;既然如此,时间和空间就是特殊存在,而不是概念。
和特殊存在一样,时间和空间也是由部分组成的,这些部分之间有系统地相互连结,组成了充足理由律的第三种形式的根,名为存在的充足理由律。时间是由无限数目的秩序井然的时刻组成的,颇像一条线上的点,每一时刻都与其他点相关也依赖于其他点而具有确定无移的位置,这一切一起组成了时间的充足理由。与此相对应,空间是由无限数目的秩序井然的点构成的,形成了线、角、面积、体积,这一切都各在其所在,是其所是,因为其他的点、线、角、面积、体积也各在其所在,是其所是。换言之,任何给定的空间部分的几何学属性都各有其充足理由,那就是空间的其他一个或多个部分的几何学属性。进而言之,相关的充足理由既非因果关系性质,也非概念性质,而为存在论性质(ontological)。就是说,如果我们问任何空间部分何以是其所是(it is as it is),那么在原则上,我们可以找到答案,这答案无非是说其他的空间部分何以是其所是。比方说,如果我们问,为什么一个给定的三角形的三个角是其所是,我们就发现这是因为的三条边如其所是。
叔本华认为,数的存在,因而算术的存在,依赖于在时间中计数的可能性,由此他得出结论说:算术是对时间关系的系统性的和直觉性的把握,此与对空间关系的把握而成就了几何学是一样的道理。
4. 动机和行为之间的必然性:关于行为的充足理由律
构成第四类表象的对象是我们个体的自我。在自我意识的经验中,我们对这些对象得以直接认识。但是,虽然我们可以如此直接认识我们自己,我们却不把我们自己看作认识的主体,而是意欲着的主体或者意志主体。换言之,在自我意识中,我们面对着自己,却不把我们自己看作认识别的东西的东西,而是看作发出意志行为的东西。叔本华争辩说,此论的理由是:认识着的主体不可能认识到他们是认识着的主体,这是因为如果某物是被认识的,它就被认作客体。用另一种方式来表述这一点,就是:客体,也只有客体,才是被认识的;因此,当我们认识我们自己的时候,我们所认识的自我就不是认识着的自我,而是别的什么东西;叔本华说,那是些意志。
按照叔本华的说法,这却不意味着我们每一个人都勉为其难地拥有两个不同的存在:一个身体,一个意志。恰恰相反,我们每一个人都是一个,而且是不可分的。然而,当我们是一个的时候,我们却知道我们自己在各自独立的两种方式中。我们从外面认识我们自己,从这个方便的角度,知道我们自己是些身体;我们也从里面认识我们自己,从这个方便的角度,知道我们自己是些意志。于是,这种存在于作为身体的我们自己和作为意志的我们自己之间的区别,是认识论上的区别,而不是存在论上的区别。
叔本华稍后又补充道:主体把自己作为意志来认识,这和说主体就是意志是等同的,两者都是相同的“我”。可是,他将这一等同说成宇宙中终极的统一,是不可能解释的;它可在直接知识(immediate knowledge)中呈现(given)。这之所以不可能解释,乃是因为,凡是解释,必定是关于对象以及对象之间关系的解释,可这里的问题是一个对象和必然地不是对象的一个什么东西之间的等同。因此,这种等同根本是超越于解释之外的,我们只能把它说成众多奇迹中最杰出的一个。
叔本华对行为的解释,完成并巩固了从知识的角度把我们自己解释为双重的存在的说法。叔本华是这样解释行为的:我们确切地知道,每一行为的前边都发生了一件事,称为动机。确实,我们发现,一个行为若无动机,则殊难想象,那就和一具死尸没有原因地动起来相似。我们之所以这么想的理由是,动机就是原因:动机似乎是从内部看的原因,就好象从外面看意志则意志为身体一样。
大多数因果关系的实例,即机械的、化学的等等,我们知道因果关系是出现在那儿的,甚至看得清楚其必然性;但是,我们呆在那些事件的外边,对其内里的性质毫无所知。但是,说到我们自己的行为,事情就不同了。我们对我们自己的行为,确实具有从外面看的知识;但是对它们我们也有来自内部的知识。“我们可以说是站在情境的后边而得以发现一个原因产生了它的结果的这一过程的最隐秘而深刻的性质。”
动机和行为之间的关系于是就等同于现实对象中的原因和结果之间的关系;但是,因为前者是从不同的途径认识的,叔本华就认为它构成了充足理由律的一个独特形式的根,这一次他名之为行为的充足理由律。它坚定地宣称:每一行为都有动机。
关于个体的意志,叔本华说的那些话,联系到他的要求一种明显的理由这样一种思想体系看,是十分重要的。如果意志等同于身体,那么由此可以推论:像其他现实对象一样,意志也是智力的创造物,因此也不能提供关于物自体的直接知识。与此同时,如果动机和行为就是原因和结果,那么动机和行为就是现实对象中的一些变化,与之相关的推论就是:一些对象中的变化导致另一些对象中的变化,如此而已,永远不会超过这个范围。
还有一个理由,其对叔本华所说的思想体系没有明显的重要性。我们的身体,从内部看来,是我们的意志,他告诉我们说,这一事实构成了他的“整个形而上学”的基石。他说这话的意思是:关于我们作为意志的自我的直接知识,为我们提供的不仅是对于我们自己身体的内部性质的把握,而且提供了对任何表象性的现实的内部性质的把握;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作为一个可以揭示整体的具体而微的部分。他同时相信,这种知识可以引导我们掌握物自体;因为“这个物自体,这个全部表面现象的根基,不是别的,只是我们直接地、非常亲密地就知道的,我们发现它就是在我们内部意志。”(《四重根》35节)这种从关于众多个体意志(wills)的知识到关于唯一意志(the Will)的知识的跃迁是可能的,因为个体意志是唯一意志的客体化,也是对唯一意志的某种揭示。
综上所述,充足理由律的四个方面也就是现实中的四种必然性,因此,按照叔本华的说法,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自由的。
老子在他的《道德经》之中,对于“朴”的描述共有6章,分别是15、19、28、32、37、57章。
《说文解字》认为朴是木之皮;《楚辞•九章•怀沙》有“材朴委积兮”,可作质朴解;
《荀子﹒性恶》有“生而离其朴”,作质朴解;又古“樸”(朴)字通“素”,有物不假修饰之意由此可见,“朴”当做质朴、简洁、朴素解。
在《道德经》的这些章句中,“朴”的意蕴大致相同,是指人的一种纯洁状态,这种人的心灵没有受到外物的污染,他简单而不杂乱,朴素而不假修饰,其人格具有纯粹的真实。
第15章的原句是“敦兮其若朴”,这句话接前面几句“长古之善为士者……故强为之容”,用来形容善于为士的人,这种人的生存状态蒙昧纯朴,他的举止在一般人眼中深奥莫测,俗人的眼光无法辨识他。老子对这种状态洋溢着热切的赞美。
第19章的原句是“见素抱朴,少私寡欲”。这句话上文接“此三者以为文不足,故令之有所属”,意指人们除了不要做某些有为的事情之外,他们的行为还要有所归依,归依于“朴”,
老子告诫说,机谋和智巧只会导致社会动荡、灾难频发,人不要为情欲所迷、利禄所陷,应该把这些外染都去除,保持人纯真的本色,即无色。
第28章见“复归于朴”,归于本色、本真,与上文同义。
第32章见“道常无名,朴虽小,天下莫能臣也。简本作“道恒无名,朴虽小,而天下弗敢臣”,与通行本同义。”
此文意指“朴”是道所运行的一种状态,因为“道”在老子的语境中是模糊、混沌、不可认识的,无限的道没有形态、不可知、不可解,所以不能把“朴”理解为道的状态,而是道运行之时呈现的状态。
“朴”是一个概念,“天下”也是一个概念,在同等的层面上它们才可以对应。
第37章“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化而欲作,吾将镇之以无名之朴。无名之朴,夫亦将无欲。不欲以静,天下将自定”。
此句原意是指统治者侯王若能守“道”以治天下,万物将自化,矛盾自行化解,如春天冰雪消融。
万物自化之后,就依靠这个“朴”来镇治万物,使矛盾不能够再次复苏。
在这句话里面,“朴”是某种形态,这种形态可以镇治万物,除了形而上无限之“道”以外,形而下的东西没有这样的能力。
而“朴”,恰是道的呈现,是道在运行,所以“朴”才有这么大的力量。
第57章“我无欲而民自朴”。此处应作朴素解。
从上述章句里面可知,在老子的语境里“朴”有两重含义,一种是简单的朴,即民众的朴,在被统治中懵懵懂懂;一种是有“道”的朴,这种“朴”使天下莫敢臣。
老子主要讲的、希望自己达到的状态,正是有“道”的朴。这种意态非同一般,他与道同在,他的意象是存在于无限之中的。
老子认为一旦这个人得道了,得到了这个无限的、不可知、不可见的道,他就获得了自主的权力,这个权力是真正的自主,是世间最大的权力,这种权力“天下莫敢臣”、“万物自将宾”。
从这种自主中,老子认为他将得到心灵的自由,“朴”就是这种状态。
二、老子之“朴”与心灵的自由
这种属于“朴”的,老子所追求的自由,具有以下几种特征:
1、之于自我而言
他解体了自己,他心中没有“我”,他的“我”和道在一起,他像一个婴儿,所以固有的凡尘俗见在他那里并不存在,他是最纯真的人。
这种纯真在社会生活意义上,就是说这个人他不虚伪、不做作、不贪心、不执迷,名利对他如浮云。他把这些外染放下了、忘记了,达到了这样一种境界。
在这种境界中,他得到了自由,这是一种从内向外,源自内在发现的自由,这种意态首先从他的内心出发,然后改造他的人格,既而改变他的行为。
这种自由在庄子那里被称作“逍遥”,他不是我要得到什么,不是焦灼于什么东西我得不到,而是舍弃和放下,舍弃无用的负担,放下多余的包袱。
2、之于自我与他人之间的关系而言
由于“我”已经解体了,这个人的自我和他人之间不会发生矛盾(在心灵的层面上)。
这个人不会介意:他开的工资比我的多、他吃的水果比我吃的多、他干的活比我干的少,这些芸芸众生最关心的问题,这些问题确实很无聊。
也是一种自由,在获得这种自由之前的状态是一种被绑架的状态,被谁绑架呢?被人自己的种种念想、心思绑架了。所以在这一刻,这个得道之“朴”的人解脱了,他不在痛苦中挣扎了。
3、之于自我与社会的关系而言
“朴”的到来和“我”的解体带来了一个变化,意味着这个人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超脱出了社会,他身上具有非社会属性的特征。
这种对社会的超脱或者说超越,减轻了社会内部的矛盾,他没有输出负面的能量给社会,所剩下的仅仅是对社会的贡献,这种贡献是透过他向别人进行给予来实现的,是付出而不求回报。至于别人是否给予回报,那不是他所真正关心的事情。
“朴”在老子的语境中代表简洁、没有负担,老子直接把这个观点指向了人类的心灵。
从心灵的状态上来说,是一种自由,这种自由或者说解放,具有彻底的意义,这是一般人类或者说社会从来没有实现过的完美状态。
三、西行出关,老子的逍遥
老子通过“朴”而得道,因此得到了心灵的自由,精神上的洒脱必然体现在了行为上。
司马迁的《史记》记载他“居周久之,见周之衰,乃遂去。至关……言道德之意五千余言而去,莫知其所终”。
这一段话是说老子舍弃了他那个史官的职位。首先他并不在乎史官在当时所拥有的一定的荣誉,其次我们从孔子问礼这件事可以知道,老子在当时应该有一定的名望,尽管司马迁说他是隐君子。
老子的这种舍弃是对名望的舍弃,对一个著名的思想家、学者而言,在我们今天的环境中是不可想象的,在我们这里名望就是知识分子的生命。
然而老子,他把这么重要的东西放下了,以一种道家独有的优雅姿态,实践了“朴”的真意,彻底的自由。
他终于走出了函谷关,使世人有幸旁观什么是彻底的自,心灵的解放。
老子面向的是苍茫的秦岭和广袤的群山,在更远的西边,那里有传说中这个民族的起源:昆仑山。
《说文解字》认为朴是木之皮;《楚辞•九章•怀沙》有“材朴委积兮”,可作质朴解;
《荀子﹒性恶》有“生而离其朴”,作质朴解;又古“樸”(朴)字通“素”,有物不假修饰之意由此可见,“朴”当做质朴、简洁、朴素解。
在《道德经》的这些章句中,“朴”的意蕴大致相同,是指人的一种纯洁状态,这种人的心灵没有受到外物的污染,他简单而不杂乱,朴素而不假修饰,其人格具有纯粹的真实。
第15章的原句是“敦兮其若朴”,这句话接前面几句“长古之善为士者……故强为之容”,用来形容善于为士的人,这种人的生存状态蒙昧纯朴,他的举止在一般人眼中深奥莫测,俗人的眼光无法辨识他。老子对这种状态洋溢着热切的赞美。
第19章的原句是“见素抱朴,少私寡欲”。这句话上文接“此三者以为文不足,故令之有所属”,意指人们除了不要做某些有为的事情之外,他们的行为还要有所归依,归依于“朴”,
老子告诫说,机谋和智巧只会导致社会动荡、灾难频发,人不要为情欲所迷、利禄所陷,应该把这些外染都去除,保持人纯真的本色,即无色。
第28章见“复归于朴”,归于本色、本真,与上文同义。
第32章见“道常无名,朴虽小,天下莫能臣也。简本作“道恒无名,朴虽小,而天下弗敢臣”,与通行本同义。”
此文意指“朴”是道所运行的一种状态,因为“道”在老子的语境中是模糊、混沌、不可认识的,无限的道没有形态、不可知、不可解,所以不能把“朴”理解为道的状态,而是道运行之时呈现的状态。
“朴”是一个概念,“天下”也是一个概念,在同等的层面上它们才可以对应。
第37章“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化而欲作,吾将镇之以无名之朴。无名之朴,夫亦将无欲。不欲以静,天下将自定”。
此句原意是指统治者侯王若能守“道”以治天下,万物将自化,矛盾自行化解,如春天冰雪消融。
万物自化之后,就依靠这个“朴”来镇治万物,使矛盾不能够再次复苏。
在这句话里面,“朴”是某种形态,这种形态可以镇治万物,除了形而上无限之“道”以外,形而下的东西没有这样的能力。
而“朴”,恰是道的呈现,是道在运行,所以“朴”才有这么大的力量。
第57章“我无欲而民自朴”。此处应作朴素解。
从上述章句里面可知,在老子的语境里“朴”有两重含义,一种是简单的朴,即民众的朴,在被统治中懵懵懂懂;一种是有“道”的朴,这种“朴”使天下莫敢臣。
老子主要讲的、希望自己达到的状态,正是有“道”的朴。这种意态非同一般,他与道同在,他的意象是存在于无限之中的。
老子认为一旦这个人得道了,得到了这个无限的、不可知、不可见的道,他就获得了自主的权力,这个权力是真正的自主,是世间最大的权力,这种权力“天下莫敢臣”、“万物自将宾”。
从这种自主中,老子认为他将得到心灵的自由,“朴”就是这种状态。
二、老子之“朴”与心灵的自由
这种属于“朴”的,老子所追求的自由,具有以下几种特征:
1、之于自我而言
他解体了自己,他心中没有“我”,他的“我”和道在一起,他像一个婴儿,所以固有的凡尘俗见在他那里并不存在,他是最纯真的人。
这种纯真在社会生活意义上,就是说这个人他不虚伪、不做作、不贪心、不执迷,名利对他如浮云。他把这些外染放下了、忘记了,达到了这样一种境界。
在这种境界中,他得到了自由,这是一种从内向外,源自内在发现的自由,这种意态首先从他的内心出发,然后改造他的人格,既而改变他的行为。
这种自由在庄子那里被称作“逍遥”,他不是我要得到什么,不是焦灼于什么东西我得不到,而是舍弃和放下,舍弃无用的负担,放下多余的包袱。
2、之于自我与他人之间的关系而言
由于“我”已经解体了,这个人的自我和他人之间不会发生矛盾(在心灵的层面上)。
这个人不会介意:他开的工资比我的多、他吃的水果比我吃的多、他干的活比我干的少,这些芸芸众生最关心的问题,这些问题确实很无聊。
也是一种自由,在获得这种自由之前的状态是一种被绑架的状态,被谁绑架呢?被人自己的种种念想、心思绑架了。所以在这一刻,这个得道之“朴”的人解脱了,他不在痛苦中挣扎了。
3、之于自我与社会的关系而言
“朴”的到来和“我”的解体带来了一个变化,意味着这个人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超脱出了社会,他身上具有非社会属性的特征。
这种对社会的超脱或者说超越,减轻了社会内部的矛盾,他没有输出负面的能量给社会,所剩下的仅仅是对社会的贡献,这种贡献是透过他向别人进行给予来实现的,是付出而不求回报。至于别人是否给予回报,那不是他所真正关心的事情。
“朴”在老子的语境中代表简洁、没有负担,老子直接把这个观点指向了人类的心灵。
从心灵的状态上来说,是一种自由,这种自由或者说解放,具有彻底的意义,这是一般人类或者说社会从来没有实现过的完美状态。
三、西行出关,老子的逍遥
老子通过“朴”而得道,因此得到了心灵的自由,精神上的洒脱必然体现在了行为上。
司马迁的《史记》记载他“居周久之,见周之衰,乃遂去。至关……言道德之意五千余言而去,莫知其所终”。
这一段话是说老子舍弃了他那个史官的职位。首先他并不在乎史官在当时所拥有的一定的荣誉,其次我们从孔子问礼这件事可以知道,老子在当时应该有一定的名望,尽管司马迁说他是隐君子。
老子的这种舍弃是对名望的舍弃,对一个著名的思想家、学者而言,在我们今天的环境中是不可想象的,在我们这里名望就是知识分子的生命。
然而老子,他把这么重要的东西放下了,以一种道家独有的优雅姿态,实践了“朴”的真意,彻底的自由。
他终于走出了函谷关,使世人有幸旁观什么是彻底的自,心灵的解放。
老子面向的是苍茫的秦岭和广袤的群山,在更远的西边,那里有传说中这个民族的起源:昆仑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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