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7日壬寅年己酉月癸未日星期二
#日运#
癸,为阴水,有小溪流、地下水,肾脏、津液之象。壬水是秋霜,癸水是春露。秋霜是不能够滋养植物的,但是春露是可以滋养植物的。
未为阴土,有燥土、庭院、果园、煤矿、胃、皮肤、消化系统象义。如果未被冲伤了容易出现胃炎、呕吐、积食、难以消化等等。
癸未,可以看做小溪流在田间流淌,灌溉田地,滋养万物。
癸未,未为癸的七杀,自坐七杀。七杀有胆大、有事业心、性子急躁、易招小人、易有意外流血事件等象义。癸未日柱,自坐七杀,该日柱的命主,对事业特别有追求,志向高远。女命自坐七杀,在婚恋方面,会偏向于慕强,更容易跟自己崇拜的人在一起。
八字里有七杀没关系,但是七杀一定要有制化,七杀如果没有制化就会形成祸害。
“聪明不过伤官,伶俐不过七杀。”命带七杀的人多“玲珑剔透”,这是因为七杀有不安的心性,所以它总是会想如何让自己更安全,或者说如何让自己更具备应变的能力;所以它也会时刻处在备战状态,所以“伶俐不过七杀”是这么来的。
酉月癸水,得月令之助,大多属于身强。正值金白水清之际,辛金为用神,丙火为佐,这就是水暖金温。
如果丙、辛能够在天干透出,且能隔开,可以考中公务员,并可以在仕途上有较好的发展。
如果丙火透出天干,辛金藏在地支,也是读书比较厉害的人物。
中间的要点,是丙辛不可以是邻支合化,否则就破掉了格局。
如果天干同时透出壬癸水,则可以用戊己土克制。
今天出生的小朋友,择吉可选丁巳时,丁透丙藏,酉金为用,金温水暖,仕途显赫。
今天出生的小朋友,择吉可选丙辰时,丙透辛藏,也是读书厉害,比较有出息。
今日要注意的日主是丁丑、己丑 ,跟流日天克地冲,容易诸事不顺。
#日运#
癸,为阴水,有小溪流、地下水,肾脏、津液之象。壬水是秋霜,癸水是春露。秋霜是不能够滋养植物的,但是春露是可以滋养植物的。
未为阴土,有燥土、庭院、果园、煤矿、胃、皮肤、消化系统象义。如果未被冲伤了容易出现胃炎、呕吐、积食、难以消化等等。
癸未,可以看做小溪流在田间流淌,灌溉田地,滋养万物。
癸未,未为癸的七杀,自坐七杀。七杀有胆大、有事业心、性子急躁、易招小人、易有意外流血事件等象义。癸未日柱,自坐七杀,该日柱的命主,对事业特别有追求,志向高远。女命自坐七杀,在婚恋方面,会偏向于慕强,更容易跟自己崇拜的人在一起。
八字里有七杀没关系,但是七杀一定要有制化,七杀如果没有制化就会形成祸害。
“聪明不过伤官,伶俐不过七杀。”命带七杀的人多“玲珑剔透”,这是因为七杀有不安的心性,所以它总是会想如何让自己更安全,或者说如何让自己更具备应变的能力;所以它也会时刻处在备战状态,所以“伶俐不过七杀”是这么来的。
酉月癸水,得月令之助,大多属于身强。正值金白水清之际,辛金为用神,丙火为佐,这就是水暖金温。
如果丙、辛能够在天干透出,且能隔开,可以考中公务员,并可以在仕途上有较好的发展。
如果丙火透出天干,辛金藏在地支,也是读书比较厉害的人物。
中间的要点,是丙辛不可以是邻支合化,否则就破掉了格局。
如果天干同时透出壬癸水,则可以用戊己土克制。
今天出生的小朋友,择吉可选丁巳时,丁透丙藏,酉金为用,金温水暖,仕途显赫。
今天出生的小朋友,择吉可选丙辰时,丙透辛藏,也是读书厉害,比较有出息。
今日要注意的日主是丁丑、己丑 ,跟流日天克地冲,容易诸事不顺。
慧律法师开示法语
华严经(四)四种法界【13】
接下来,我们讲到第三个,叫做理事无碍法界。先简单讲一下,现象界就是本体界,本体界就是现象界,就是理,就是事。事就是理,现象就是本体,本体就是现象。体上讲相即,相用讲相入。离开了理,就没有事,离开了无生理,就无所谓的事。那么离开了事相,也无所谓的理。简单讲,理离不开事,事相也离不开理。理事就像水跟波一样的东西,但是从佛的角度,如来就是众生,众生当下就是如来。那么水跟波,理跟事也是一样的,水,就是理。波就是事相。离波无水,离水也是无波。波就是水,水就是波。统一的水,可以变无量差别的波,波有大小,无量差别。而无量差别的波,全体就是水。无量差别的星球都是空无自性。就是虚空,等同虚空。所以,现象界就是本体界,本体界就是现象界。这个就是真如缘起的世界。为什么讲真如缘起?真如就是理,缘起就是事。
所以华严,小、始、终、顿、圆里面,把它判为终教,小、始、终、顿、圆的终。理跟事,事跟理,平等不二。真如缘起。真如这个理,它是不变易的。亘古以来,永恒不变的,不增不减的。但是,它可以随种种的因缘也不增不减。说:不变随缘,随缘不变,这个是一句方便话。开悟见性的人知道,都是在讲缘起性空,性空缘起。不变就是性空,这永恒的真理。
是法住法位,世间相常住。这世间相,众生看是生灭的。可是他安住在空相、空性当中,就是永恒。佛看这个世界是永恒的,没有什么增减的。众生因为妄动,业感缘起,看这个世间是有增有减的。是法住法位,是法,就是万法。万法住法位,安住在空相、空性的法位里面。位就是位子的位。是法,万法,住法位,安住在空相、空性的法,一切法毕竟空、寂灭的位(位子)。世间相常住,世间相众生看是生灭的,世间相就是涅槃相。诸佛菩萨看就是这样子。世间相就是涅槃相。这个也是一样,随缘不变,不变随缘。祖师大德正是在表达缘起无量的差别,就是性空的平等。都在表达这个意思。现象界虽然是假有,不实在的,但是,它的真如体是不增不减的。
简单讲差别的事相,跟平等的理体,可以说是一法两面的。所以说,缘生就是无生。因缘所生的,就是一切法无生。把这个境界再推进一步,就能变成现象绝对论。现象绝对论性起的种种现象,都是绝对,都是平等,都是圆融,都是无碍的。换句话说,性起是如来的境界,如来从来没有任何的障碍,如来的性起的万相,在如来的心中,是没有任何的障碍的。在业感缘起的众生,事相是处处障碍的,处处烦恼的。
诸位,听闻佛法是为了什么?就是为了我们现在的生活,同时超越痛苦,超越烦恼。如果你不把佛法用在当下,今生今世还来寄托于未来的往生极乐世界,那你听经闻法的意义是什么?难道只有等待临命终极乐世界的显现吗?那如果我们现在生活得更惬意,更自在,更如意,纵横自在,那临命终来求生极乐世界,是不是更有把握呢?现在你没有把握,那临命终就非常地危险了。学佛就是回归当下,当下你就必须要受益啊!所以就必须把听华严的用在你当下的生活。不要再贪,不要再起嗔恨心,不要愚痴,自己说自己对。所以,能够达到事事无碍,那么就是佛的境界。至少,我们懂道理,至少能达到理事无碍,对不对?那后面这个理事无碍,有几重关系,后面会讲到。
《华严经》
2.莫在相上打转
修行勿弄巧妙,尽是搞些稀奇古怪的东西。念佛虔诫自有感应,但不可过于著相。念佛就希冀见佛, 一心想求感应。如此著相而修,光凭这一点,就会著魔。印光大师也曾经针对这一点,警惕过我们。修行不要执意去求感应,即使有感应,也是自然发生的。我念大学时,修行很精进,二十四小时都在 念佛,所以常常闻到香味。我曾就此事请教过某大德,他要我不要著相,这表示佛菩萨给我们讯息, 让我们坚信有极乐世界。所以,坚定对净土的信愿,精进念佛,至死不退,是非常重要的。学佛应掌握重点 以下介绍学佛的戒规及重点,大家若能确实把握,这七天就不虚此行了。我们是为了往生极乐世界, 了生死而来打佛七的,所以重点要抓住。
修行要礼敬三宝,恭敬出家众 ‘不敬三宝,学法无益’。
若来到道场,不能礼敬三宝,就不要跟人谈修行。阿弥陀佛因地修行时为法藏 比丘,是个出家人。释迦牟尼佛放弃王宫不住,也是现出家相。我们今天能坐在此受戒、念佛,也是 因为出家人。出家人虽有圣僧和凡夫僧之别,但我们要一视同仁,因为他们都有一件佛传下来的袈 裟。所谓尊师重道,若连出家人都不能礼敬,有何修行可言?尊重、礼敬三宝,乃入门的根本要法。
勿在道场说是说非
说是非是极不可取的行为。你如何知道事情的始末、对错?你怎么有智慧去分辨事情的来龙去脉?凡 事自有因果,个人作,个人负因果,你又何须瞎操心?更何况在你的角度看是是非,在其他众生的角 度看却又未必如是。所以,是非要全盘放下,若要护持三宝,又不能摆平是非,必然会非常困扰。
有缘相共闻法义
无缘合掌令欢喜
南无阿弥陀佛!
华严经(四)四种法界【13】
接下来,我们讲到第三个,叫做理事无碍法界。先简单讲一下,现象界就是本体界,本体界就是现象界,就是理,就是事。事就是理,现象就是本体,本体就是现象。体上讲相即,相用讲相入。离开了理,就没有事,离开了无生理,就无所谓的事。那么离开了事相,也无所谓的理。简单讲,理离不开事,事相也离不开理。理事就像水跟波一样的东西,但是从佛的角度,如来就是众生,众生当下就是如来。那么水跟波,理跟事也是一样的,水,就是理。波就是事相。离波无水,离水也是无波。波就是水,水就是波。统一的水,可以变无量差别的波,波有大小,无量差别。而无量差别的波,全体就是水。无量差别的星球都是空无自性。就是虚空,等同虚空。所以,现象界就是本体界,本体界就是现象界。这个就是真如缘起的世界。为什么讲真如缘起?真如就是理,缘起就是事。
所以华严,小、始、终、顿、圆里面,把它判为终教,小、始、终、顿、圆的终。理跟事,事跟理,平等不二。真如缘起。真如这个理,它是不变易的。亘古以来,永恒不变的,不增不减的。但是,它可以随种种的因缘也不增不减。说:不变随缘,随缘不变,这个是一句方便话。开悟见性的人知道,都是在讲缘起性空,性空缘起。不变就是性空,这永恒的真理。
是法住法位,世间相常住。这世间相,众生看是生灭的。可是他安住在空相、空性当中,就是永恒。佛看这个世界是永恒的,没有什么增减的。众生因为妄动,业感缘起,看这个世间是有增有减的。是法住法位,是法,就是万法。万法住法位,安住在空相、空性的法位里面。位就是位子的位。是法,万法,住法位,安住在空相、空性的法,一切法毕竟空、寂灭的位(位子)。世间相常住,世间相众生看是生灭的,世间相就是涅槃相。诸佛菩萨看就是这样子。世间相就是涅槃相。这个也是一样,随缘不变,不变随缘。祖师大德正是在表达缘起无量的差别,就是性空的平等。都在表达这个意思。现象界虽然是假有,不实在的,但是,它的真如体是不增不减的。
简单讲差别的事相,跟平等的理体,可以说是一法两面的。所以说,缘生就是无生。因缘所生的,就是一切法无生。把这个境界再推进一步,就能变成现象绝对论。现象绝对论性起的种种现象,都是绝对,都是平等,都是圆融,都是无碍的。换句话说,性起是如来的境界,如来从来没有任何的障碍,如来的性起的万相,在如来的心中,是没有任何的障碍的。在业感缘起的众生,事相是处处障碍的,处处烦恼的。
诸位,听闻佛法是为了什么?就是为了我们现在的生活,同时超越痛苦,超越烦恼。如果你不把佛法用在当下,今生今世还来寄托于未来的往生极乐世界,那你听经闻法的意义是什么?难道只有等待临命终极乐世界的显现吗?那如果我们现在生活得更惬意,更自在,更如意,纵横自在,那临命终来求生极乐世界,是不是更有把握呢?现在你没有把握,那临命终就非常地危险了。学佛就是回归当下,当下你就必须要受益啊!所以就必须把听华严的用在你当下的生活。不要再贪,不要再起嗔恨心,不要愚痴,自己说自己对。所以,能够达到事事无碍,那么就是佛的境界。至少,我们懂道理,至少能达到理事无碍,对不对?那后面这个理事无碍,有几重关系,后面会讲到。
《华严经》
2.莫在相上打转
修行勿弄巧妙,尽是搞些稀奇古怪的东西。念佛虔诫自有感应,但不可过于著相。念佛就希冀见佛, 一心想求感应。如此著相而修,光凭这一点,就会著魔。印光大师也曾经针对这一点,警惕过我们。修行不要执意去求感应,即使有感应,也是自然发生的。我念大学时,修行很精进,二十四小时都在 念佛,所以常常闻到香味。我曾就此事请教过某大德,他要我不要著相,这表示佛菩萨给我们讯息, 让我们坚信有极乐世界。所以,坚定对净土的信愿,精进念佛,至死不退,是非常重要的。学佛应掌握重点 以下介绍学佛的戒规及重点,大家若能确实把握,这七天就不虚此行了。我们是为了往生极乐世界, 了生死而来打佛七的,所以重点要抓住。
修行要礼敬三宝,恭敬出家众 ‘不敬三宝,学法无益’。
若来到道场,不能礼敬三宝,就不要跟人谈修行。阿弥陀佛因地修行时为法藏 比丘,是个出家人。释迦牟尼佛放弃王宫不住,也是现出家相。我们今天能坐在此受戒、念佛,也是 因为出家人。出家人虽有圣僧和凡夫僧之别,但我们要一视同仁,因为他们都有一件佛传下来的袈 裟。所谓尊师重道,若连出家人都不能礼敬,有何修行可言?尊重、礼敬三宝,乃入门的根本要法。
勿在道场说是说非
说是非是极不可取的行为。你如何知道事情的始末、对错?你怎么有智慧去分辨事情的来龙去脉?凡 事自有因果,个人作,个人负因果,你又何须瞎操心?更何况在你的角度看是是非,在其他众生的角 度看却又未必如是。所以,是非要全盘放下,若要护持三宝,又不能摆平是非,必然会非常困扰。
有缘相共闻法义
无缘合掌令欢喜
南无阿弥陀佛!
“好心送他人回家,凭什么让我赔32万元?”安徽宿州,男子胡某驾驶三轮车回家,张某见状,请求搭乘同行,胡某欣然接受,不料,拐弯时,不慎将张某甩出,事后,张某将胡某告上法院,索赔32万元。
(案件来源: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胡某和张某是同村的邻居,事发当天,张某在胡某家的田里有偿做工,做工完毕,胡某给张某结清了劳务费。这时,张某提出,请求胡某捎她一程,邻里邻居的,胡某爽快地答应了。
当行使至某十字路口,行驶途中,就要拐弯时,车子不慎将张某甩出,造成张某受伤住院10天,共支出医疗费6.4万余元。
出院后,张某怎么都咽不下这口气,张某认为,要不是乘坐胡某的车子,她就不会受伤,更不会住院,所以,胡某有着不可推卸得责任。因此,张某私下找到胡某,要求其承担全部的损失。
毫无疑问,胡某并不认可自己有责任,胡某认为,张某免费搭乘他的车,出了事故凭什么要他赔,他并没有义务送张某回家,但出于人道主义,胡某愿意承担一万元帮助张某。
协商未果,张某将胡某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胡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合计323268.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庭上,胡某道出了心中的苦闷,并陈述了说了四个理由:
第一,是张某主动要求胡某骑电动车送其回家,而不是胡某主动送张某回家,胡某考虑到系相邻关系,碍于情面,不好拒绝,才送其回家。
而且,胡某在行使过程中,正常行驶,因张某坐车时,在电车上玩手机,而电车上也没有把手,所以,张某才从电动车上摔下来,张某的行为应当自担风险。
第二,胡某同意张某搭车行为,是出于好意施惠、好意搭乘行为,整个过程中,胡某并未收取张某任何费用,胡某的车辆也非营运车辆,属于非机动车辆,双方并未建立起任何合同关系。
张某主动要求搭乘电车,也明知道坐在电车前排狭小空间,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张某从主观客观上均放弃了自身的安全,责任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第三,如果法院认为胡某做为驾车人有责任,应当依据“好意搭乘”相关规定,胡某在本起事故中作为无过错方,不应超过10%的责任。
第四,“好意搭乘”是基于情谊无偿搭乘他人,是一种具有利他性质的行为,对于维系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具有积极意义,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应为社会鼓励。
事实上,本案争议的焦点可归纳为,对于张某的伤害,双方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首先,关于胡某陈述的“好意搭乘”问题,社会主义价值观中鼓励互助互爱、也鼓励助人为乐的善意,“好意搭乘”,从本质上说,是基于情谊的无偿行为。
本案中,胡某和张某之间劳务活动结束,双方对劳务款项已经结算并交割后,张某提出搭乘胡某的三轮车回家,此时胡某并无送张某回家的责任,胡某亦未收取张某的搭乘费用,故胡某车载张某回家的行为符合“好意搭乘”的性质。
“好意”是道德方面的评价,胡某作为三轮车驾驶人,出于好意予人方便,是一种值得肯定和鼓励的行为,但是“好意”只构成行为的动机,不能成为行为免责的理由。
简单来说,并不是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而是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过程中,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不能因为良好的出发点,就可以漠视对方的权益。
在法律中,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应是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在好意同乘者发出了同乘的要约之后,机动车驾驶人作出了承诺,要承担保障乘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事后查明,胡某在驾驶三轮车行使过程中,在乡村小道上行驶,存在超速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张某伤害,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责任的承担,不是对胡某良好动机的否认,而是对其行为过错的惩罚。
其次,张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胡某的电动三轮车,并不等同于专业营运的载人交通工具,张某主动要求,并坐在三轮车首部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加大发生事故危险的可能性。
《民法典》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故综合本案案情,一审法院酌定胡某承担损失的50%,张某自行承担50%。即,胡某赔付张某各项损失156584.2元,案件受理费6149元,双方各负担3074.5元。
最后,“好意搭乘”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尤其频繁发生在熟人社会里,本案的发生,告诉我们,“好意搭乘”务必量力而行、谨慎小心!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案件来源: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胡某和张某是同村的邻居,事发当天,张某在胡某家的田里有偿做工,做工完毕,胡某给张某结清了劳务费。这时,张某提出,请求胡某捎她一程,邻里邻居的,胡某爽快地答应了。
当行使至某十字路口,行驶途中,就要拐弯时,车子不慎将张某甩出,造成张某受伤住院10天,共支出医疗费6.4万余元。
出院后,张某怎么都咽不下这口气,张某认为,要不是乘坐胡某的车子,她就不会受伤,更不会住院,所以,胡某有着不可推卸得责任。因此,张某私下找到胡某,要求其承担全部的损失。
毫无疑问,胡某并不认可自己有责任,胡某认为,张某免费搭乘他的车,出了事故凭什么要他赔,他并没有义务送张某回家,但出于人道主义,胡某愿意承担一万元帮助张某。
协商未果,张某将胡某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胡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各种费用合计323268.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庭上,胡某道出了心中的苦闷,并陈述了说了四个理由:
第一,是张某主动要求胡某骑电动车送其回家,而不是胡某主动送张某回家,胡某考虑到系相邻关系,碍于情面,不好拒绝,才送其回家。
而且,胡某在行使过程中,正常行驶,因张某坐车时,在电车上玩手机,而电车上也没有把手,所以,张某才从电动车上摔下来,张某的行为应当自担风险。
第二,胡某同意张某搭车行为,是出于好意施惠、好意搭乘行为,整个过程中,胡某并未收取张某任何费用,胡某的车辆也非营运车辆,属于非机动车辆,双方并未建立起任何合同关系。
张某主动要求搭乘电车,也明知道坐在电车前排狭小空间,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张某从主观客观上均放弃了自身的安全,责任应当由其自己承担。
第三,如果法院认为胡某做为驾车人有责任,应当依据“好意搭乘”相关规定,胡某在本起事故中作为无过错方,不应超过10%的责任。
第四,“好意搭乘”是基于情谊无偿搭乘他人,是一种具有利他性质的行为,对于维系人际关系和谐,促进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具有积极意义,属于助人为乐的善意举动,应为社会鼓励。
事实上,本案争议的焦点可归纳为,对于张某的伤害,双方应承担的责任问题。
首先,关于胡某陈述的“好意搭乘”问题,社会主义价值观中鼓励互助互爱、也鼓励助人为乐的善意,“好意搭乘”,从本质上说,是基于情谊的无偿行为。
本案中,胡某和张某之间劳务活动结束,双方对劳务款项已经结算并交割后,张某提出搭乘胡某的三轮车回家,此时胡某并无送张某回家的责任,胡某亦未收取张某的搭乘费用,故胡某车载张某回家的行为符合“好意搭乘”的性质。
“好意”是道德方面的评价,胡某作为三轮车驾驶人,出于好意予人方便,是一种值得肯定和鼓励的行为,但是“好意”只构成行为的动机,不能成为行为免责的理由。
简单来说,并不是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而是要求助人为乐者,在帮助他人过程中,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不能因为良好的出发点,就可以漠视对方的权益。
在法律中,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应是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在好意同乘者发出了同乘的要约之后,机动车驾驶人作出了承诺,要承担保障乘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事后查明,胡某在驾驶三轮车行使过程中,在乡村小道上行驶,存在超速行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张某伤害,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责任的承担,不是对胡某良好动机的否认,而是对其行为过错的惩罚。
其次,张某作为成年人,理应知晓胡某的电动三轮车,并不等同于专业营运的载人交通工具,张某主动要求,并坐在三轮车首部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加大发生事故危险的可能性。
《民法典》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故综合本案案情,一审法院酌定胡某承担损失的50%,张某自行承担50%。即,胡某赔付张某各项损失156584.2元,案件受理费6149元,双方各负担3074.5元。
最后,“好意搭乘”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尤其频繁发生在熟人社会里,本案的发生,告诉我们,“好意搭乘”务必量力而行、谨慎小心!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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