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热门诊地址、电话和候诊信息定时播报】4月12日00时,全市#发热门诊候诊信息定时播报#(从6时起,每2小时一次):
1.泰达医院候诊 0 人
2.第五中心医院候诊 0 人
3.医科大学总医院滨海医院候诊 0 人
4.滨海新区大港医院候诊 0 人
5.海滨人民医院候诊 0 人
6.医科大学中新生态城医院候诊 0 人
7.医科大学总医院候诊 0 人
8.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983医院(和平院区)候诊 0 人
9.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候诊 1 人
10.市天津医院候诊 0 人
11.市儿童医院(马场院区)候诊 0 人
12.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候诊 2 人
13.市第一中心医院候诊 1 人
14.市第二人民医院候诊 0 人
15.联勤保障部队天津疗养中心候诊 0 人
16.黄河医院候诊 0 人
17.南开区三潭医院候诊 0 人
18.南开区王顶堤医院候诊 0 人
19.市第三中心医院候诊 3 人
20.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候诊 2 人
21.市第四中心医院候诊 0 人
22.市第三中心医院分院候诊 0 人
23.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983医院候诊 0 人
24.第一医院候诊 0 人
25.市人民医院候诊 0 人
26.红桥医院候诊 0 人
27.武警特色医学中心候诊 0 人
28.医科大学总医院空港医院(入境人员接诊机构)候诊 0 人
29.东丽区东丽医院候诊 0 人
30.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候诊 0 人
31.西青医院(一期+二期)候诊 0 人
32.市海河医院(暂停服务)
33.津南区小站医院候诊 0 人
34.津南医院候诊 0 人
35.市儿童医院(龙岩院区)候诊 0 人
36.北辰区中医医院候诊 0 人
37.北辰医院候诊 0 人
38.武清区中医医院候诊 0 人
39.武清区人民医院候诊 0 人
40.武清区第二人民医院候诊 0 人
41.宝坻区人民医院候诊 0 人
42.宝坻区中医医院候诊 0 人
43.宁河区医院候诊 0 人
44.静海区医院候诊 1 人
45.蓟州区人民医院候诊 0 人
46.蓟州区中医医院候诊 0 人
47.滨海新区中医医院候诊 0 人
48.滨海新区塘沽传染病医院候诊 0 人
49.市胸科医院候诊 0 人
50.南开大学附属医院(市第四医院)候诊 0 人
51.天津港口医院候诊 1 人
52.东丽第二发热门诊候诊 0 人
(共52家)
1.泰达医院候诊 0 人
2.第五中心医院候诊 0 人
3.医科大学总医院滨海医院候诊 0 人
4.滨海新区大港医院候诊 0 人
5.海滨人民医院候诊 0 人
6.医科大学中新生态城医院候诊 0 人
7.医科大学总医院候诊 0 人
8.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983医院(和平院区)候诊 0 人
9.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候诊 1 人
10.市天津医院候诊 0 人
11.市儿童医院(马场院区)候诊 0 人
12.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候诊 2 人
13.市第一中心医院候诊 1 人
14.市第二人民医院候诊 0 人
15.联勤保障部队天津疗养中心候诊 0 人
16.黄河医院候诊 0 人
17.南开区三潭医院候诊 0 人
18.南开区王顶堤医院候诊 0 人
19.市第三中心医院候诊 3 人
20.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候诊 2 人
21.市第四中心医院候诊 0 人
22.市第三中心医院分院候诊 0 人
23.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983医院候诊 0 人
24.第一医院候诊 0 人
25.市人民医院候诊 0 人
26.红桥医院候诊 0 人
27.武警特色医学中心候诊 0 人
28.医科大学总医院空港医院(入境人员接诊机构)候诊 0 人
29.东丽区东丽医院候诊 0 人
30.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候诊 0 人
31.西青医院(一期+二期)候诊 0 人
32.市海河医院(暂停服务)
33.津南区小站医院候诊 0 人
34.津南医院候诊 0 人
35.市儿童医院(龙岩院区)候诊 0 人
36.北辰区中医医院候诊 0 人
37.北辰医院候诊 0 人
38.武清区中医医院候诊 0 人
39.武清区人民医院候诊 0 人
40.武清区第二人民医院候诊 0 人
41.宝坻区人民医院候诊 0 人
42.宝坻区中医医院候诊 0 人
43.宁河区医院候诊 0 人
44.静海区医院候诊 1 人
45.蓟州区人民医院候诊 0 人
46.蓟州区中医医院候诊 0 人
47.滨海新区中医医院候诊 0 人
48.滨海新区塘沽传染病医院候诊 0 人
49.市胸科医院候诊 0 人
50.南开大学附属医院(市第四医院)候诊 0 人
51.天津港口医院候诊 1 人
52.东丽第二发热门诊候诊 0 人
(共52家)
2022年3月20日,笔者发表题为《东莞市民监督“围村收费”被起诉?怎么回事》的文章后,众多网友留言问道滘大岭丫村的围村收费是否合法,希望笔者进一步调查,希望职能部门积极回答,并提交相关依据。
笔者梳理了关于“围村收费”的投诉,实际上,早在2021年7月中下旬,一些市民就对大岭丫村的围村收费表示不满。
8月2日,东莞市交通管理局道角分局相关人员在接受广东民声热线主持人采访时回应称,大岭丫村的围村收费是不允许的,必须禁止。当主持人询问何时实施时,工作人员回答说,村负责人来将到局里讨论此事,称会尽快将收费卡口拆除,将道路归还给人民。
然而,2021年10月3日,东莞交通运输局道滘分局相关工作人员在大岭丫村执勤时,向群众公开说,这条道路围栏是合法的。当群众质疑收费的相关文件是否完整时,工作人员表示可以在网上查看。当群众询问是否可以到你们单位查看有关文件时,工作人员回答说,大岭丫村的道路已核查,不属于省、市道路、乡道和村道的范围。它属于村子的内部道路,可以合理地封闭起来。为什么道滘交通分局在两个月内两次说相反的话?有什么可疑之处吗?这样的答案怎么能说服公众呢。退一步说,村子里的道路可以封闭起来,并收取管理费。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如果每个村(社区)确实需要通过建立卡来加强内部管理,则需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召开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对批准的停车标准管理方案进行表决。会议应由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代表出席,决定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表决通过的事项在村(社区)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超过十分之一有表决权的会员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大会重新表决。大岭丫村是否召开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由多名村干部独立决定;如果举行会议,是否在村里进行公示是一个大问号。这是村民集体应有的知情权。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2021年9月7日,市民许宗平投诉大岭丫村围村收费不合理后,承包方东莞某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担心不具承包资格。经相关部门咨询后,公司相关负责人迅速注册了十几家分公司,其中在道滘分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注册,注册地址为道滘大岭丫新区1巷6号。
笔者不禁想问,东莞市某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能否不昧着良心,为了谋取利益,想方设法到各个村庄去搞围村收费?#东莞身边事##东莞爆料##东莞# https://t.cn/RyhYY6Z
笔者梳理了关于“围村收费”的投诉,实际上,早在2021年7月中下旬,一些市民就对大岭丫村的围村收费表示不满。
8月2日,东莞市交通管理局道角分局相关人员在接受广东民声热线主持人采访时回应称,大岭丫村的围村收费是不允许的,必须禁止。当主持人询问何时实施时,工作人员回答说,村负责人来将到局里讨论此事,称会尽快将收费卡口拆除,将道路归还给人民。
然而,2021年10月3日,东莞交通运输局道滘分局相关工作人员在大岭丫村执勤时,向群众公开说,这条道路围栏是合法的。当群众质疑收费的相关文件是否完整时,工作人员表示可以在网上查看。当群众询问是否可以到你们单位查看有关文件时,工作人员回答说,大岭丫村的道路已核查,不属于省、市道路、乡道和村道的范围。它属于村子的内部道路,可以合理地封闭起来。为什么道滘交通分局在两个月内两次说相反的话?有什么可疑之处吗?这样的答案怎么能说服公众呢。退一步说,村子里的道路可以封闭起来,并收取管理费。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如果每个村(社区)确实需要通过建立卡来加强内部管理,则需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召开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对批准的停车标准管理方案进行表决。会议应由本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代表出席,决定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表决通过的事项在村(社区)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超过十分之一有表决权的会员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交大会重新表决。大岭丫村是否召开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由多名村干部独立决定;如果举行会议,是否在村里进行公示是一个大问号。这是村民集体应有的知情权。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在2021年9月7日,市民许宗平投诉大岭丫村围村收费不合理后,承包方东莞某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担心不具承包资格。经相关部门咨询后,公司相关负责人迅速注册了十几家分公司,其中在道滘分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注册,注册地址为道滘大岭丫新区1巷6号。
笔者不禁想问,东莞市某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能否不昧着良心,为了谋取利益,想方设法到各个村庄去搞围村收费?#东莞身边事##东莞爆料##东莞# https://t.cn/RyhYY6Z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印发通知】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
设置标准(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科技局、民政局、文化旅游局、市场监管局、体育局、行政审批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2022年3月7日
小编就其中重点内容进行了摘编
一起来看
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试行)
适用范围
(一)本标准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以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为培训对象的学科类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二)本标准所称学科类培训机构是指以中小学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及与其升学考试相关的延伸类项目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三)本标准所称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是指实施体育类(相关专项运动技能)、艺术类(音乐、舞蹈、戏剧戏曲、美术等)、科技类(编程、机器人、创客等)等有助于中小学生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机构名称
(一)培训机构名称应与其办学类别相符合,应与市场监管、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合。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名称,不得在禁止期限内使用已被撤(注)销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其他培训机构或学校名称、简称、特定称谓。
(二)培训机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1.行政区划:一般市辖区采用“设区市+市辖区”结构(如“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旗(县、市)采用“旗(县、市)”结构。
2.字号:由两个以上规范汉字组成 ,不得使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部队番号,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3.行业表述:营利性培训机构表述为“××培训+公司”;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表述为“××培训+学校或中心”。表述中可以体现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如“英语培训”“围棋培训”“舞蹈培训”等。
4.组织形式:一般称“学校”“中心”“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按照具体登记类型选取使用,不得使用“总”字。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办学场所(地)
(一)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地)(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
(二)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地)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三)培训机构场所(地)应符合建筑、消防、安全、卫生、环保、抗震等安全要求,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要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四)办学场所(地)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远离殡仪馆、医院太平间、传染病院、监狱和看守所等建筑,并且具备以下条件:
1.办学场所(地)总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地)总建筑面积的2/3。体育类(除棋牌)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舞蹈、戏剧戏曲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其他类培训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2.招收小学生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4层及以下;招收中学生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5层及以下,舞蹈、戏剧戏曲类培训教室层高不低于3.5米。
3.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等不得作为培训办学场地。
4.招收寄宿学员的,要具备满足需要的住宿条件,还应当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读、生活与活动场所,学员人均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5.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6.所有教学及生活场所应符合国家关于消防、食品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或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应合格证明材料。
7.教学场地等公共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并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
(五)施行“一点一证”,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地)或培训点只能申办设立一个培训机构,且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能共同使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培训项目内容及时间
(一)培训机构应当坚持五育并举,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教育规律,着眼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培训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培训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二)培训机构开展培训项目,应落实自主管理责任,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和自治区教育厅《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项目鉴定指引(试行)》要求,规范开展培训活动,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
(三)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超纲、超范围开展培训,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旗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四)培训材料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五)线下培训机构严禁开展线上培训活动。
(六)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收费
培训机构收费应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要求。培训机构预收费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学科类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
其他
(一)培训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学科类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体育类培训机构由体育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艺术类培训机构由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科技类培训机构由科技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其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暂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
(二)培训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各盟市可根据实际进一步细化设置标准,制定监督管理办法,指导所属旗县(市、区)组织实施。设立行政审批部门的地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批和监管办法。
(三)面向各类人群(包括中小学生)提供体育、文化、科技等服务的申办者,按照原有管理体制申请设立。
(四)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攀岩、滑雪等)培训的机构,须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
(五)本标准实施前审批设立的培训机构,必须在2年内按照本标准要求,重新进行审核登记。主管部门每年上半年对培训机构上一年度的办学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检查,年检结果及时向社会通报。
(六)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七)面向学龄前儿童、普通高中学生的培训机构设置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八)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内教办发〔2018〕276号)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本标准执行。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执行。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网站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
设置标准(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科技局、民政局、文化旅游局、市场监管局、体育局、行政审批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内蒙古自治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
2022年3月7日
小编就其中重点内容进行了摘编
一起来看
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试行)
适用范围
(一)本标准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的,专门从事以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为培训对象的学科类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二)本标准所称学科类培训机构是指以中小学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及与其升学考试相关的延伸类项目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三)本标准所称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是指实施体育类(相关专项运动技能)、艺术类(音乐、舞蹈、戏剧戏曲、美术等)、科技类(编程、机器人、创客等)等有助于中小学生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机构名称
(一)培训机构名称应与其办学类别相符合,应与市场监管、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符合。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对外使用的名称应与批准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名称,不得在禁止期限内使用已被撤(注)销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其他培训机构或学校名称、简称、特定称谓。
(二)培训机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
1.行政区划:一般市辖区采用“设区市+市辖区”结构(如“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旗(县、市)采用“旗(县、市)”结构。
2.字号:由两个以上规范汉字组成 ,不得使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部队番号,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3.行业表述:营利性培训机构表述为“××培训+公司”;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表述为“××培训+学校或中心”。表述中可以体现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如“英语培训”“围棋培训”“舞蹈培训”等。
4.组织形式:一般称“学校”“中心”“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按照具体登记类型选取使用,不得使用“总”字。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办学场所(地)
(一)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地)(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
(二)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地)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三)培训机构场所(地)应符合建筑、消防、安全、卫生、环保、抗震等安全要求,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要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四)办学场所(地)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远离殡仪馆、医院太平间、传染病院、监狱和看守所等建筑,并且具备以下条件:
1.办学场所(地)总建筑面积应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地)总建筑面积的2/3。体育类(除棋牌)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舞蹈、戏剧戏曲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其他类培训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2.招收小学生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4层及以下;招收中学生的培训机构,只能设置在建筑的5层及以下,舞蹈、戏剧戏曲类培训教室层高不低于3.5米。
3.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医疗卫生用房、简易住房等不得作为培训办学场地。
4.招收寄宿学员的,要具备满足需要的住宿条件,还应当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读、生活与活动场所,学员人均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5.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
6.所有教学及生活场所应符合国家关于消防、食品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或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应合格证明材料。
7.教学场地等公共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并配备数据存储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
(五)施行“一点一证”,一个固定且独立使用的场所(地)或培训点只能申办设立一个培训机构,且学科类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能共同使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培训项目内容及时间
(一)培训机构应当坚持五育并举,体现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遵循教育规律,着眼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培训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培训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二)培训机构开展培训项目,应落实自主管理责任,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和自治区教育厅《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和非学科类项目鉴定指引(试行)》要求,规范开展培训活动,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
(三)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超纲、超范围开展培训,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旗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四)培训材料应符合教育部办公厅《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五)线下培训机构严禁开展线上培训活动。
(六)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
收费
培训机构收费应符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和自治区相关规定要求。培训机构预收费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学科类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
其他
(一)培训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学科类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体育类培训机构由体育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艺术类培训机构由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科技类培训机构由科技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其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暂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
(二)培训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各盟市可根据实际进一步细化设置标准,制定监督管理办法,指导所属旗县(市、区)组织实施。设立行政审批部门的地区,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批和监管办法。
(三)面向各类人群(包括中小学生)提供体育、文化、科技等服务的申办者,按照原有管理体制申请设立。
(四)开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攀岩、滑雪等)培训的机构,须取得《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
(五)本标准实施前审批设立的培训机构,必须在2年内按照本标准要求,重新进行审核登记。主管部门每年上半年对培训机构上一年度的办学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检查,年检结果及时向社会通报。
(六)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
(七)面向学龄前儿童、普通高中学生的培训机构设置应参照本标准执行。
(八)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内蒙古自治区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内教办发〔2018〕276号)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本标准执行。如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执行。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网站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