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若干新政策问答
来源:浙江海事
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给诸多行业带来较大干扰。为便于广大航运公司、船舶、船员、码头企业等及时了解主管机关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相关要求,我们集中梳理了近期大家普遍关心的若干问题并统一解答,提醒朋友们留意。
Q1疫情防控期间,证书到期,无法办理怎么办?
A 【关键词】证书到期、无法办理、四类重点船舶、2020年6月30日
1、疫情防控期间海事机构、船舶检验机构签(核)发的船舶、船员、船公司等相关证书到期且无法办理年检、审核或换发的,可延期办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不予行政处罚。
2、对于“四类重点船舶”(即客船、危险品船、砂石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舶)和疫情防控物资运输船舶,如船舶检验证书到期但由于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检验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安全自查,及时向船舶检验机构提交自查报告并对自查报告负责。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认真审查自查报告,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指导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整改,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技术条件。
3、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和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可暂不换证,证书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但下列情况除外:
首次投入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的船舶、达到特别检验船龄或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以及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发生变更的船舶,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的申领、注销、换发等手续。
Q2疫情防控期间,哪些业务暂停办理?
A 【关键词】暂停、直接签发
暂停船舶重要日期确认、船舶吨位丈量抽查、船检质量监督检查和检修检测服务机构技术条件监督核实工作。航运公司新建安全管理体系(含新增船种、体系重大变化的)或新增船舶的直接签发临时证书,证书签发后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Q3疫情防控期间,海事管理业务如何办理?
A 【关键词】网上办理、预约办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对已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的海事管理业务,原则上采取网上办理方式。对于确需提交纸质材料的,可通知申请人在提交网上申请后(如适用),将相关材料邮寄或者传真至相应的海事政务受理部门。办理结果反馈方式也将通过邮寄等非接触方式进行。相关业务必须通过窗口人工受理的,应实行预约制,合理调配,避免人员聚集,降低疫病传染风险。
Q4疫情防控期间,海船船员任解职如何办理?
A 【关键词】远程办理
为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全力支持航运企业复工复产,自2020年2月23日起,在疫情防控期间海船船员任解职信息登记实施远程办理,取消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海事管理机构现场办理任解职信息登记方式。具体办理请参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海船海员任解职信息登记办事指南》
Q5疫情防控期间,对水路交通经营者有哪些要求?
A 【关键词】消毒、50%控制客座率
运输经营者消毒、防护、测温等用品应保障供给,按照《客运场站及交通运输工具卫生防护指南》和《公共交通工具消毒操作技术指南》要求做好客运站场、交通运输工具消毒通风、设备巡检、司乘人员防护、乘客体温检测等工作。水路交通经营者合理调配运力和售票,春运期间要将水路客运班轮乘员人数按照额定载客人数的50%控制客座率,引导乘客间保持一定距离。
Q6航运公司应注意建立何种制度?
A 【关键词】疫情防控工作制度、疫情报告处置制度
航运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为所属船舶建立疫情防控工作制度和疫情报告处置制度,并督导严格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制度措施,为所属船舶购置口罩、手套、体温计、消毒剂等必要的防护用品,指导船舶设立专门舱室作为应急情况下的隔离区域,避免船上人员交叉感染。进一步完善船上工作制度,明确船舶在港工作期间,船员无特殊情况不得离船上岸,与码头代理等工作人员接触期间要做好个人防护。
Q7客船或所属航运公司有哪些特殊要求?
A 【关键词】实施舱室巡视制度、隔离舱
客船或所属航运公司要与客运码头建立乘客疫情防控制度,避免存在疑似病症的旅客登船。客船乘务员应建立并实施舱室巡视制度,一旦发现乘客或其他在船人员存在疑似病症,要立即安排乘客到专门隔离舱室休息,并立即向公司和港口报告,请求专门部门协助处置。船上专门设置的隔离区域或舱室,应当尽量远离客舱和驾驶台,并设有单独的通风装置,通风装置不得与其他舱室连通。
Q1-Q7全国通用
Q8除以上服务举措外,浙江海事局有哪些额外的帮扶企业复工复产创新举措?
A 【关键词】容缺办理、远程技术评审、并联办理、报备手续电子化
1、实施海事业务容缺办理,对于在船或者即将上船工作的但未做知识更新培训,或未持有有效健康证的船员,由其所属单位出具责任承诺书后,可办理特殊时期的船员证件;对于船舶油污保险和残骸保险证书,如在网上可以进行核验,可允许延后邮寄保险证明相关材料。
2、帮扶重大水工项目复工,开展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远程技术评审,对通航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或需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水上水下活动确需开展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技术评审的,通过视频会议等方式开展,全程网上申请和办理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3、创新启动口岸对外开放审批“并联办理”模式,在省、市两级同步启动口岸开放相关手续办理工作,进一步推动缩减重大项目对外开放审批时限。
4、推出船舶安装尾气处理装置试验报备手续电子化,消除疫情不利影响,服务辖区船厂业务发展,助力航运公司、船舶有效应对全球限硫令的实施。
外贸散杂货租船
WWW.100VSL.COM
400电话:400-139-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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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给诸多行业带来较大干扰。为便于广大航运公司、船舶、船员、码头企业等及时了解主管机关在疫情防控工作中的相关要求,我们集中梳理了近期大家普遍关心的若干问题并统一解答,提醒朋友们留意。
Q1疫情防控期间,证书到期,无法办理怎么办?
A 【关键词】证书到期、无法办理、四类重点船舶、2020年6月30日
1、疫情防控期间海事机构、船舶检验机构签(核)发的船舶、船员、船公司等相关证书到期且无法办理年检、审核或换发的,可延期办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不予行政处罚。
2、对于“四类重点船舶”(即客船、危险品船、砂石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舶)和疫情防控物资运输船舶,如船舶检验证书到期但由于疫情防控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检验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安全自查,及时向船舶检验机构提交自查报告并对自查报告负责。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认真审查自查报告,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指导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整改,保证船舶具备安全航行技术条件。
3、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和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可暂不换证,证书有效期统一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但下列情况除外:
首次投入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的船舶、达到特别检验船龄或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以及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发生变更的船舶,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的申领、注销、换发等手续。
Q2疫情防控期间,哪些业务暂停办理?
A 【关键词】暂停、直接签发
暂停船舶重要日期确认、船舶吨位丈量抽查、船检质量监督检查和检修检测服务机构技术条件监督核实工作。航运公司新建安全管理体系(含新增船种、体系重大变化的)或新增船舶的直接签发临时证书,证书签发后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Q3疫情防控期间,海事管理业务如何办理?
A 【关键词】网上办理、预约办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对已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的海事管理业务,原则上采取网上办理方式。对于确需提交纸质材料的,可通知申请人在提交网上申请后(如适用),将相关材料邮寄或者传真至相应的海事政务受理部门。办理结果反馈方式也将通过邮寄等非接触方式进行。相关业务必须通过窗口人工受理的,应实行预约制,合理调配,避免人员聚集,降低疫病传染风险。
Q4疫情防控期间,海船船员任解职如何办理?
A 【关键词】远程办理
为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全力支持航运企业复工复产,自2020年2月23日起,在疫情防控期间海船船员任解职信息登记实施远程办理,取消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海事管理机构现场办理任解职信息登记方式。具体办理请参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海船海员任解职信息登记办事指南》
Q5疫情防控期间,对水路交通经营者有哪些要求?
A 【关键词】消毒、50%控制客座率
运输经营者消毒、防护、测温等用品应保障供给,按照《客运场站及交通运输工具卫生防护指南》和《公共交通工具消毒操作技术指南》要求做好客运站场、交通运输工具消毒通风、设备巡检、司乘人员防护、乘客体温检测等工作。水路交通经营者合理调配运力和售票,春运期间要将水路客运班轮乘员人数按照额定载客人数的50%控制客座率,引导乘客间保持一定距离。
Q6航运公司应注意建立何种制度?
A 【关键词】疫情防控工作制度、疫情报告处置制度
航运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为所属船舶建立疫情防控工作制度和疫情报告处置制度,并督导严格落实好各项疫情防控制度措施,为所属船舶购置口罩、手套、体温计、消毒剂等必要的防护用品,指导船舶设立专门舱室作为应急情况下的隔离区域,避免船上人员交叉感染。进一步完善船上工作制度,明确船舶在港工作期间,船员无特殊情况不得离船上岸,与码头代理等工作人员接触期间要做好个人防护。
Q7客船或所属航运公司有哪些特殊要求?
A 【关键词】实施舱室巡视制度、隔离舱
客船或所属航运公司要与客运码头建立乘客疫情防控制度,避免存在疑似病症的旅客登船。客船乘务员应建立并实施舱室巡视制度,一旦发现乘客或其他在船人员存在疑似病症,要立即安排乘客到专门隔离舱室休息,并立即向公司和港口报告,请求专门部门协助处置。船上专门设置的隔离区域或舱室,应当尽量远离客舱和驾驶台,并设有单独的通风装置,通风装置不得与其他舱室连通。
Q1-Q7全国通用
Q8除以上服务举措外,浙江海事局有哪些额外的帮扶企业复工复产创新举措?
A 【关键词】容缺办理、远程技术评审、并联办理、报备手续电子化
1、实施海事业务容缺办理,对于在船或者即将上船工作的但未做知识更新培训,或未持有有效健康证的船员,由其所属单位出具责任承诺书后,可办理特殊时期的船员证件;对于船舶油污保险和残骸保险证书,如在网上可以进行核验,可允许延后邮寄保险证明相关材料。
2、帮扶重大水工项目复工,开展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远程技术评审,对通航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或需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水上水下活动确需开展施工通航安全保障方案技术评审的,通过视频会议等方式开展,全程网上申请和办理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3、创新启动口岸对外开放审批“并联办理”模式,在省、市两级同步启动口岸开放相关手续办理工作,进一步推动缩减重大项目对外开放审批时限。
4、推出船舶安装尾气处理装置试验报备手续电子化,消除疫情不利影响,服务辖区船厂业务发展,助力航运公司、船舶有效应对全球限硫令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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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服装企业如何有序复工复产?各地多举措助企业共渡难关
#复工# #政策# 来源:纺织服装周刊
全球纺织网国际站 #新闻视点#
https://t.cn/R7m4jN3
新冠肺炎疫情之下,我国纺织服装企业特别是产业集群内的诸多中小企业面临着资金链、招工等困难,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努力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减轻企业负担,上海、北京、山东、广东、浙江、江苏……从中央到地方,各地多项有针对性的政策正在陆续落地。
工业和信息化部2月9日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将采取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扶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支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等六方面20条措施,帮助广大中小企业坚定信心,强化措施,实现有序复工复产,渡过难关。
上海
四条举措为中小企业纾困
2月3日,上海市委、市政府表示,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努力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减轻企业负担,通过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等措施为上海市企业减负。
北京
出台应对疫情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16条措施
2月5日,北京市出台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措施》涉及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保障企业正常生产运营等应对疫情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16条具体措施。
《措施》明确,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占道费。对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2月份租金50%的减免。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2月份租金50%的减免等。
山东省
20条政策支持疫情下的中小企业
2月4日,山东省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包括强化金融支持、减轻税费负担、降低运营成本和加大稳岗力度四大方面的20条政策。
《意见》对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信贷融资成本、降低企业担保费率、加强应急转贷基金使用、实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实施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减免相关税费、延期缴纳税款、缓缴社会保险费、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增设创业孵化基地以及园区运营补贴、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稳定企业劳动关系、重点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就业服务、优化补贴办理流程等方面内容均有详细政策。
山东青岛
四大方面18条政策为中小企业“输血”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调研了600余家企业,调研显示,疫情对企业的影响主要集中在国内外市场订单减少(68.9%)、劳动力成本高、招工难(52.3%)、物流不畅(51.8%)、缺乏资金(40.3%)等方面。当前企业生产经营的保(工资社保)、贷(银行信贷)、税(应缴税金)、租(经营租金)刚性支出压力比较大,急需特殊时期给予政策扶持。
针对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青岛市政府办公厅2月3日正式出台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通知》包括稳定职工队伍、减轻企业负担、加大金融支持、完善政策执行等四大部分18条政策。其中不仅有“缓缴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税款”“减免中小企业税费”等与苏沪京类似的普适性政策,还在完善政策执行方面,增加了诸如“加快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兑现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建立贸易纠纷专项法律援助机制、建立行业专项政策支持机制”等新内容。
山东滨州
发布十二条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2月4日,滨州发布《滨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共同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十二条政策的公告》。《公告》表示,滨州市财政筹措3000万金融稳定基金,为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提供过桥资金。对符合条件的2500余家企业及时拨付稳岗返还资金,帮助企业稳岗位保用工。减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属于地方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动产登记收费、城市道路占用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仲裁案件受理费,疫情防控期间全部免除。2020年度,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18%降到16%,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1%降至0.7%。
广东省
推出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20条
2月6日,广东省政府正式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从进一步加大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力度、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加大财政金融支持、优化政府服务等关键环节,提出了5方面共20项政策措施,全力支持和推动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
浙江省
16条措施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
2月5日,浙江发布《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意见》明确,通过加大对小微企业降低要素成本的支持、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加大对小微企业外贸出口的支持等四大项的16条具体措施,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维护社会就业稳定。
浙江绍兴
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意见出台
2月5日,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坚决有力隔断传染源、切断风险源,确保全市企业复工防疫可控,绍兴《关于做好全市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炉,全市复工企业(包括工业企业、建筑企业、服务业企业、农业企业等)要严格执行“四必须”防控承诺。
《意见》指出,要严格按照“存量防扩散、增量防输入”要求,实行“有序放开受控”,确保全市企业有序复工、疫情可控。在严格落实防疫措施前提下,尽快组织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重点项目建设施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复工生产。
《意见》指出,要按照法人负责和“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落实企业对本企业复工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复工企业要严格执行“四必须”防控承诺:必须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组成专班负责疫情防控工作,制订本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方案;必须严密落实各项防疫措施,自觉承担本企业防控责任和经费支出;必须承诺疫期不新招收不符合疫控要求的重点区域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必须严格落实绍外返工人员不少于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措施。
浙江宁波
发布18条帮扶中小企业措施
2月4日,宁波出台《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政策意见》,帮助27万家中小企业度过难关。《意见》覆盖了社保、金融、财税、外贸、房租等方面。政策要求继续优化政务服务,深入推进“三服务”活动,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复工中交通、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碰到的问题,保障企业有序经营。在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政府会与企业一起共同面对困难和挑战。
江苏苏州
出台10条政策意见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
2月2日,江苏省苏州市率先发布了《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
《意见》通过加大金融支持、稳定职工队伍、减轻企业负担等几大方面,通过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降低、发挥各政策性银行“国家队”作用、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实施援企稳岗政策、缓缴社会保险费、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延期交纳税款、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等具体措施,确保中小企业平稳发展。
江苏盐城
政府发布20条新政
2月3日,盐城发布《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意见》。《意见》重点扶持中小企业渡过难关。通过帮助企业开拓市场,着力解决企业“出货难”;企业参加境内外展销活动,参展费用由各级财政承担50%;减免中小企业房租,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在场地装修改造费、办公品购置费、物业费等方面予以减免扶持;对生产订单交付不及时,出现失信行为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重塑信用,规避失信风险。
辽宁省
出台25项措施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2月6日,辽宁省出台《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
《措施》包括严格开复工管理、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减轻企业负担、降低运营成本、加强综合保障等几大方面共25项具体措施。特别是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做好企业复工生产疫情防控、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等措施确保疫情防控与经济发展两不误。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辽宁大连
12条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稳定生产经营
2月6日,大连市发布12条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稳定生产经营,出台《大连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稳定生产经营的政策措施》。《措施》倡导全社会支持各类企业快速恢复生产经营,相互支持、守望相助,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稳供给、稳生产、稳经营。
福建省
出台24条措施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2月6日,福建出台《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要求在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措施》提出,通过加强金融服务保障、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着力降低运营成本、支持企业增产增效、扎实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等方面,扎实做好“六稳”工作。
福建厦门
15条暖心政策支持企业共渡难关
生产线停工、海外订单无法按期交货、员工工资要按期发、房租要交……疫情当下,企业压力重重,2月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正式出炉,信贷规模不下降、融资成本降低、延期缴纳税款等十五条“暖企”政策,干货十足,针对性强,从金融、税务、社保、就业等领域支持企业共渡难关。
《通知》明确,对今年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的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卫生防护用品等生产企业,发放一次性奖补资金。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其中每个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享受中小企业服务补贴券总额度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四川省
13条政策助中小企业应对疫情渡难关
2月5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从加大减负、金融、财税、稳岗支持力度四大方面提出13条政策措施,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黑龙江省
14条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2月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出台税收减免、返还社保费等14条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意见》明确,对列入国家和黑龙江省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电子测温仪等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担保、设备投资补助、政府采购绿色通道等政策支持。优先、加快为符合条件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中小企业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和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缓解企业资金占用,支持企业释放产能、扩大生产。
#复工# #政策# 来源:纺织服装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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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之下,我国纺织服装企业特别是产业集群内的诸多中小企业面临着资金链、招工等困难,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努力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减轻企业负担,上海、北京、山东、广东、浙江、江苏……从中央到地方,各地多项有针对性的政策正在陆续落地。
工业和信息化部2月9日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帮助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将采取全力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扶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支持、进一步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等六方面20条措施,帮助广大中小企业坚定信心,强化措施,实现有序复工复产,渡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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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举措为中小企业纾困
2月3日,上海市委、市政府表示,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努力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减轻企业负担,通过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可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实施培训费补贴政策等措施为上海市企业减负。
北京
出台应对疫情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16条措施
2月5日,北京市出台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措施》涉及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保障企业正常生产运营等应对疫情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16条具体措施。
《措施》明确,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占道费。对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2月份租金50%的减免。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2月份租金50%的减免等。
山东省
20条政策支持疫情下的中小企业
2月4日,山东省发布《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包括强化金融支持、减轻税费负担、降低运营成本和加大稳岗力度四大方面的20条政策。
《意见》对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信贷融资成本、降低企业担保费率、加强应急转贷基金使用、实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实施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减免相关税费、延期缴纳税款、缓缴社会保险费、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增设创业孵化基地以及园区运营补贴、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支持企业不裁员少裁员、阶段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稳定企业劳动关系、重点支持面向中小企业的公共就业服务、优化补贴办理流程等方面内容均有详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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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调研了600余家企业,调研显示,疫情对企业的影响主要集中在国内外市场订单减少(68.9%)、劳动力成本高、招工难(52.3%)、物流不畅(51.8%)、缺乏资金(40.3%)等方面。当前企业生产经营的保(工资社保)、贷(银行信贷)、税(应缴税金)、租(经营租金)刚性支出压力比较大,急需特殊时期给予政策扶持。
针对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青岛市政府办公厅2月3日正式出台了《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通知》包括稳定职工队伍、减轻企业负担、加大金融支持、完善政策执行等四大部分18条政策。其中不仅有“缓缴社会保险费”“延期缴纳税款”“减免中小企业税费”等与苏沪京类似的普适性政策,还在完善政策执行方面,增加了诸如“加快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兑现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建立清理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建立贸易纠纷专项法律援助机制、建立行业专项政策支持机制”等新内容。
山东滨州
发布十二条政策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2月4日,滨州发布《滨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共同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十二条政策的公告》。《公告》表示,滨州市财政筹措3000万金融稳定基金,为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提供过桥资金。对符合条件的2500余家企业及时拨付稳岗返还资金,帮助企业稳岗位保用工。减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属于地方的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动产登记收费、城市道路占用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仲裁案件受理费,疫情防控期间全部免除。2020年度,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18%降到16%,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1%降至0.7%。
广东省
推出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20条
2月6日,广东省政府正式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政策措施》,从进一步加大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力度、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加大财政金融支持、优化政府服务等关键环节,提出了5方面共20项政策措施,全力支持和推动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复工复产。
浙江省
16条措施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
2月5日,浙江发布《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意见》明确,通过加大对小微企业降低要素成本的支持、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加大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加大对小微企业外贸出口的支持等四大项的16条具体措施,帮助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维护社会就业稳定。
浙江绍兴
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实施意见出台
2月5日,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坚决有力隔断传染源、切断风险源,确保全市企业复工防疫可控,绍兴《关于做好全市企业复工和疫情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炉,全市复工企业(包括工业企业、建筑企业、服务业企业、农业企业等)要严格执行“四必须”防控承诺。
《意见》指出,要严格按照“存量防扩散、增量防输入”要求,实行“有序放开受控”,确保全市企业有序复工、疫情可控。在严格落实防疫措施前提下,尽快组织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重点项目建设施工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复工生产。
《意见》指出,要按照法人负责和“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落实企业对本企业复工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复工企业要严格执行“四必须”防控承诺:必须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组成专班负责疫情防控工作,制订本企业疫情防控和复工方案;必须严密落实各项防疫措施,自觉承担本企业防控责任和经费支出;必须承诺疫期不新招收不符合疫控要求的重点区域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必须严格落实绍外返工人员不少于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措施。
浙江宁波
发布18条帮扶中小企业措施
2月4日,宁波出台《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帮扶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八条政策意见》,帮助27万家中小企业度过难关。《意见》覆盖了社保、金融、财税、外贸、房租等方面。政策要求继续优化政务服务,深入推进“三服务”活动,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复工中交通、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等方面碰到的问题,保障企业有序经营。在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政府会与企业一起共同面对困难和挑战。
江苏苏州
出台10条政策意见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
2月2日,江苏省苏州市率先发布了《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条政策意见》,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
《意见》通过加大金融支持、稳定职工队伍、减轻企业负担等几大方面,通过确保小微企业信贷余额不下降、确保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降低、发挥各政策性银行“国家队”作用、鼓励金融机构提供保障性金融服务、实施援企稳岗政策、缓缴社会保险费、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延期交纳税款、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等具体措施,确保中小企业平稳发展。
江苏盐城
政府发布20条新政
2月3日,盐城发布《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意见》。《意见》重点扶持中小企业渡过难关。通过帮助企业开拓市场,着力解决企业“出货难”;企业参加境内外展销活动,参展费用由各级财政承担50%;减免中小企业房租,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在场地装修改造费、办公品购置费、物业费等方面予以减免扶持;对生产订单交付不及时,出现失信行为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重塑信用,规避失信风险。
辽宁省
出台25项措施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保经营、稳发展。2月6日,辽宁省出台《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执行期暂定为自发布之日起的3个月。
《措施》包括严格开复工管理、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减轻企业负担、降低运营成本、加强综合保障等几大方面共25项具体措施。特别是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做好企业复工生产疫情防控、建立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帮扶机制等措施确保疫情防控与经济发展两不误。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
辽宁大连
12条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稳定生产经营
2月6日,大连市发布12条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稳定生产经营,出台《大连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稳定生产经营的政策措施》。《措施》倡导全社会支持各类企业快速恢复生产经营,相互支持、守望相助,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稳供给、稳生产、稳经营。
福建省
出台24条措施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2月6日,福建出台《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要求在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生产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措施》提出,通过加强金融服务保障、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着力降低运营成本、支持企业增产增效、扎实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等方面,扎实做好“六稳”工作。
福建厦门
15条暖心政策支持企业共渡难关
生产线停工、海外订单无法按期交货、员工工资要按期发、房租要交……疫情当下,企业压力重重,2月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正式出炉,信贷规模不下降、融资成本降低、延期缴纳税款等十五条“暖企”政策,干货十足,针对性强,从金融、税务、社保、就业等领域支持企业共渡难关。
《通知》明确,对今年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的生物医药、医疗器械、卫生防护用品等生产企业,发放一次性奖补资金。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其中每个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享受中小企业服务补贴券总额度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
四川省
13条政策助中小企业应对疫情渡难关
2月5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从加大减负、金融、财税、稳岗支持力度四大方面提出13条政策措施,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
黑龙江省
14条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2月5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出台税收减免、返还社保费等14条措施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意见》明确,对列入国家和黑龙江省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电子测温仪等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担保、设备投资补助、政府采购绿色通道等政策支持。优先、加快为符合条件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中小企业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和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缓解企业资金占用,支持企业释放产能、扩大生产。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出台九条措施 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9大举措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为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科学防控,做好保供应、保秩序、保安全、保价格、保质量工作,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出台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九条措施,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度难关。
一是支持部分重点企业尽快复工复产。优化服务、监管和执法,积极支持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领域的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生产自救。对各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列入复工复产名单的企业,积极扶持、帮助其解决相关困难,促进复工达产。按当地指挥部要求,支持其他生产性企业做好复工复产准备工作。
二是大力推行“不见面”“少接触”许可审批服务。引导申请人优先选择“网上办、掌上办、智慧办”许可审批服务,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全程在线办理许可审批,通过“湖北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智慧办”平台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在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前,临时开放省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通道,方便企业快捷办照。申请人下载电子营业执照,无需领取纸质营业执照即可经营,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线下办理许可审批,提供分时预约、快捷办理、自助打印、免费快递送达、帮办代办等服务,减少人员聚集、逗留时间和面对面接触。专利商标业务全面实行网上办理。
三是建立防疫急需用品生产企业及相关领域应急审批通道。对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用口罩、防护服、医用护目镜、酒精及消毒液等消杀用品、乳胶手套(一次性手套)、民用口罩、配餐盒(包装盒)、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等用品,以及餐饮配送、物流等相关市场主体许可审批申请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应办尽办,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扩产、转产、新建。申请生产次氯酸钠、过氧化氢产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发放“临时生产许可证”。帮助具备条件的医用口罩、防护服等生产企业快速申办生产资质,帮助医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尽快复工复产、转型升级。医疗器械等防护用品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开设绿色通道,实行应急审批。建立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3C免办)产品备案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物资、器材、设备等即申即办。
四是设置到期许可证延办“宽限期”。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3个月内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在1月23日前有效期届满,因疫情未能及时延续或新办的,至疫情解除之日起90日内有效。疫情解除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到期换证或办理变更事项的,可先行网上申报,分类实行告知承诺、后置审核、一般程序许可方式网上办理、延期办理(证书视同有效期内)。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换证导致过期的,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提交换证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未能按时办理复审导致证书过期的,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重新申请证书复审。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无法进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可按规定程序延期检验,并在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申报定检。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计量授权和计量标准核准复查换证的,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对有效期满或需监督审核及再认证维持的认证证书,顺延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停产而不能接受监督审核/工厂检查的企业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实施暂停等处理的时限,延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
五是优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服务和安全供应保障。对粮食加工品、豆制品、肉制品、速冻食品、方便食品、食用植物油、蛋制品等生活必需品的食品生产许可实行承诺制办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到期申请延续且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经企业书面承诺后,免于现场核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到期延续且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或企业申请其他变更的,经企业说明情况,书面承诺符合条件后,可先行审批,对需现场核查的,在疫情解除后60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对粮食加工品、豆制品等低风险食品,试点开展告知承诺,对符合条件的实施“先证后查”。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采取线上培训、远程视频、在线监控等方式加强监管服务。鼓励、指导销售者对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实行最小单元包装销售,降低疫病传播风险。指导外卖企业推行“无接触式订餐送餐”服务。全力做好省际对口支援医疗队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督促经营主体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确保从业人员身体健康、餐饮具保洁、场所环境消毒等措施落实到位。
六是加强标准、计量支撑服务。对防疫用品生产经营重点企业按需提供点对点标准化技术指导服务。支持外贸出口企业复产,对依据国际标准生产,且相关国际标准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安全要求的,允许在国内生产销售。建立计量技术保障应急值守制度,开通绿色通道,全力满足红外体温测量仪计量检定校准(核查)服务需求,快速响应相关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急需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量值溯源需求。对纳入疫情防控物资扩产、转产、新建“三个一批”的计量器具企业,实行型式评价点对点服务,专人负责,同步试验,同步整改,压缩审批时间。对复工复产中到期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经企业自行核查满足安全和技术要求,可在强制检定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延长强检周期到疫情解除后3个月。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复工复产企业免收计量器具检定校准费。
七是促进网络交易发展。支持、鼓励实体企业与大型电商平台企业合作,开辟网上销售平台,发展多样化、多层次网络经营模式。利用电商、商超等渠道资源,推广“线上下单、线下配送”服务模式,全力满足消费者对防疫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的需求。
八是及时高效处理12315诉求。及时处理12315平台接收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咨询、投诉、举报,有效调处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依法查处违法案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12315投诉举报舆情、民情动态分析研究,重点关注防疫用品、生活必需品消费诉求热点,为保供稳价提供大数据支撑。
九是依法监管审慎执法。加强市场监管,稳定物价,查处价格违法和各类涉企乱收费行为,打击防控物资生产领域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防控物资生产所需机器设备、原辅材料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坚持依法行政,防止过度执法、机械执法,促进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繁荣稳定。对积极复工复产,保障防疫用品和生活必需品供应的生产经营者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对生产经营防疫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企业,因未按期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补报年报后无需企业申请即可主动移出异常名录;因未年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主动履行公示义务且列入期限满一年的,可申请移出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因其他情形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企业申请,可简化流程、尽快移出。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公示满一年且已改正违法行为的,可申请撤销处罚信息公示。对严重侵害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制售假冒伪劣、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从快从重查处。
为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科学防控,做好保供应、保秩序、保安全、保价格、保质量工作,湖北省市场监管局出台支持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九条措施,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度难关。
一是支持部分重点企业尽快复工复产。优化服务、监管和执法,积极支持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群众生活必需领域的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生产自救。对各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列入复工复产名单的企业,积极扶持、帮助其解决相关困难,促进复工达产。按当地指挥部要求,支持其他生产性企业做好复工复产准备工作。
二是大力推行“不见面”“少接触”许可审批服务。引导申请人优先选择“网上办、掌上办、智慧办”许可审批服务,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全程在线办理许可审批,通过“湖北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智慧办”平台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在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前,临时开放省市场监管局门户网站“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通道,方便企业快捷办照。申请人下载电子营业执照,无需领取纸质营业执照即可经营,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线下办理许可审批,提供分时预约、快捷办理、自助打印、免费快递送达、帮办代办等服务,减少人员聚集、逗留时间和面对面接触。专利商标业务全面实行网上办理。
三是建立防疫急需用品生产企业及相关领域应急审批通道。对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用口罩、防护服、医用护目镜、酒精及消毒液等消杀用品、乳胶手套(一次性手套)、民用口罩、配餐盒(包装盒)、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等用品,以及餐饮配送、物流等相关市场主体许可审批申请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应办尽办,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和扩产、转产、新建。申请生产次氯酸钠、过氧化氢产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发放“临时生产许可证”。帮助具备条件的医用口罩、防护服等生产企业快速申办生产资质,帮助医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尽快复工复产、转型升级。医疗器械等防护用品检验检测资质认定开设绿色通道,实行应急审批。建立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3C免办)产品备案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物资、器材、设备等即申即办。
四是设置到期许可证延办“宽限期”。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3个月内办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在1月23日前有效期届满,因疫情未能及时延续或新办的,至疫情解除之日起90日内有效。疫情解除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到期换证或办理变更事项的,可先行网上申报,分类实行告知承诺、后置审核、一般程序许可方式网上办理、延期办理(证书视同有效期内)。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证换证导致过期的,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提交换证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未能按时办理复审导致证书过期的,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重新申请证书复审。因疫情防控特殊情形无法进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可按规定程序延期检验,并在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申报定检。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计量授权和计量标准核准复查换证的,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对有效期满或需监督审核及再认证维持的认证证书,顺延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停产而不能接受监督审核/工厂检查的企业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实施暂停等处理的时限,延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
五是优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服务和安全供应保障。对粮食加工品、豆制品、肉制品、速冻食品、方便食品、食用植物油、蛋制品等生活必需品的食品生产许可实行承诺制办理。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到期申请延续且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经企业书面承诺后,免于现场核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到期延续且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或企业申请其他变更的,经企业说明情况,书面承诺符合条件后,可先行审批,对需现场核查的,在疫情解除后60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对粮食加工品、豆制品等低风险食品,试点开展告知承诺,对符合条件的实施“先证后查”。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采取线上培训、远程视频、在线监控等方式加强监管服务。鼓励、指导销售者对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实行最小单元包装销售,降低疫病传播风险。指导外卖企业推行“无接触式订餐送餐”服务。全力做好省际对口支援医疗队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督促经营主体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确保从业人员身体健康、餐饮具保洁、场所环境消毒等措施落实到位。
六是加强标准、计量支撑服务。对防疫用品生产经营重点企业按需提供点对点标准化技术指导服务。支持外贸出口企业复产,对依据国际标准生产,且相关国际标准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安全要求的,允许在国内生产销售。建立计量技术保障应急值守制度,开通绿色通道,全力满足红外体温测量仪计量检定校准(核查)服务需求,快速响应相关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急需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量值溯源需求。对纳入疫情防控物资扩产、转产、新建“三个一批”的计量器具企业,实行型式评价点对点服务,专人负责,同步试验,同步整改,压缩审批时间。对复工复产中到期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经企业自行核查满足安全和技术要求,可在强制检定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延长强检周期到疫情解除后3个月。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复工复产企业免收计量器具检定校准费。
七是促进网络交易发展。支持、鼓励实体企业与大型电商平台企业合作,开辟网上销售平台,发展多样化、多层次网络经营模式。利用电商、商超等渠道资源,推广“线上下单、线下配送”服务模式,全力满足消费者对防疫用品和生活必需品的需求。
八是及时高效处理12315诉求。及时处理12315平台接收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咨询、投诉、举报,有效调处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依法查处违法案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加强12315投诉举报舆情、民情动态分析研究,重点关注防疫用品、生活必需品消费诉求热点,为保供稳价提供大数据支撑。
九是依法监管审慎执法。加强市场监管,稳定物价,查处价格违法和各类涉企乱收费行为,打击防控物资生产领域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防控物资生产所需机器设备、原辅材料市场价格秩序稳定。坚持依法行政,防止过度执法、机械执法,促进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繁荣稳定。对积极复工复产,保障防疫用品和生活必需品供应的生产经营者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对生产经营防疫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企业,因未按期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补报年报后无需企业申请即可主动移出异常名录;因未年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主动履行公示义务且列入期限满一年的,可申请移出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因其他情形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企业申请,可简化流程、尽快移出。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公示满一年且已改正违法行为的,可申请撤销处罚信息公示。对严重侵害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制售假冒伪劣、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从快从重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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