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面盆底下的水管坏了,漏水到我家!昨天几位房东和租户来商讨如何处理此事!
我们房东管他们要5000元,意思单独刷一面呢,像个膏药太难看,要整体粉刷!
楼上房东让租户赔,租户首先觉得是房东家的防水没有做好,同时觉得我家没有第一时间通知他们,止损晚了!各承担百分比的责任,昨天一天吵的也是头大,大家看看这事怎么办呢[抠鼻]
我们房东管他们要5000元,意思单独刷一面呢,像个膏药太难看,要整体粉刷!
楼上房东让租户赔,租户首先觉得是房东家的防水没有做好,同时觉得我家没有第一时间通知他们,止损晚了!各承担百分比的责任,昨天一天吵的也是头大,大家看看这事怎么办呢[抠鼻]
《我家的三角梅》
每一次外出,家中花草无疑又是灭顶之灾。
这一次进门首先浇水,但今早看薄荷悉数枯萎亡了,兰草亦破败不堪。
唯有这棵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来我家的三角梅仍然又一次自救待到我回家……
每当缺水,它都是脱去身上的叶片,让花朵能多在枝条上留存一些时间……
尽管我不是林妹妹,也成不了让人怜香惜玉的林妹妹,但是在清扫阳台上的落叶时,仍然还是内心歉疚而凄凉。
每一次外出,家中花草无疑又是灭顶之灾。
这一次进门首先浇水,但今早看薄荷悉数枯萎亡了,兰草亦破败不堪。
唯有这棵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来我家的三角梅仍然又一次自救待到我回家……
每当缺水,它都是脱去身上的叶片,让花朵能多在枝条上留存一些时间……
尽管我不是林妹妹,也成不了让人怜香惜玉的林妹妹,但是在清扫阳台上的落叶时,仍然还是内心歉疚而凄凉。
另一篇十几年前的旧作
丫律师办案手记之:一地鸡毛
做律师一段时间以后,我深深地感受到,千万别小看小案子,越是小案子越麻烦,里面的学问越多,足以让经验丰富的法官和律师挠头,何况是我等入行不久的新丁。
有的律师不接小案子,虽然主要是看不上那点律师费,小案子太复杂也是原因之一吧。在基层,这样法律关系复杂的小案件多如牛毛,而基层的法官大多又是半路出家,我估计很多时候,法官在一筹莫展的情况下,也只好葫芦僧判断葫芦案了。
后进如我,没有选择案件的自由。如果由得自己的兴趣来挑案子做,估计做不了多久,本律师就会“人比黄花瘦”。所以,不管是什么案件,只要当事人找上门,也就只能硬着头皮接下来,慢慢啃骨头。于是,就遇到了这么一个令我头大的案件。
甲乙是邻居。甲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手里买下一块地皮建房,乙从某村买下地皮建房(没有办理正规的手续,仅仅是跟村里有一张协议,但是在农村这样的事情太普遍),两家地皮落差有一米左右。两家之间有一条水沟,与甲的房屋处于一个水平面。两家购买的地皮均未包括这条水沟。水沟很长,流经多户人家,这些人家(包括甲乙)就在水沟上铺设了水泥预制板,其中甲乙交界处的水沟上面的预制板是甲出资出工铺设的。后来大家都在修筑院墙,这些住户之间为了地皮的事情发生了争执。于是,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主持下,这些住户达成了一个协议,就各自的势力范围达成了一致。甲按照协议的约定,在自己铺设的预制板上修建围墙。围墙做好以后,乙趁甲不在家之际,拆除了甲修筑在预制板上的围墙,自己修了一道围墙,把两家之间的水沟纳入里面。甲本想如法炮制,但是考虑到自己的身份,决定还是通过法律手段讨回公道。
就是这么一个破案子,乍一看好像很简单,仔细分析,发现犹如“老虎吃天,无从下嘴”。我和所里的同事一起接到这个案子以后,讨论了无数次(当我跟同事说,我的这个办案手记的名字叫“一地鸡毛”时,同事哈哈大笑,说是这个名字好,真他妈是一地鸡毛)。
刚开始的时候,我们的第一个反应就是相邻权。到现场一看,乙修建的围墙根本不涉及甲的通行、通风、采光等问题,要走相邻权的路子是行不通的。我们在与法官的交流中,法官也明确表示,如果以相邻权来打的话,绝对驳回。
只好转移视线。首先要让甲有原告的资格,但是,甲对于水沟土地并没有使用权,怎么告人家啊?要告也只能是土地使用权人来告啊,但是无论是村委会还是房地产开发公司都明确表示,你们两家我一个也不得罪,你们自己去处理这件事情。
插一句话,这两家都不好惹,甲家的儿子是派出所所长,而乙家,光脚不怕穿鞋的,从家长到几个儿子都是拼命三郎,周围邻居都怕招惹的。如果这里可以适用国际法的话,我们当然要大谈“先占”的理论。但这不是两个国家之间的事情,而且,水沟也不是无主地。到现在大家也没搞清楚,水沟土地使用权是村委会的还是开发公司的,总之不是甲乙两家的。
正在编纂的民法典草案里面有“邻接地利用权”之说,但是,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总不能拿还没有颁布实施的法律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吧。于是我们只有打水泥预制板的主意了。根据我们的理解,预制板是甲购买并铺设的,甲对预制板享有所有权,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乙把水沟纳入自己的院子里面,是对甲财产所有权的侵犯。
但是,假如乙听咱们这么一说,把预制板扒下来还给甲,我们不是吃饱了撑的,要那几块预制板作甚?所以还得扯上甲开始在预制板上修建的围墙。这个围墙是甲对水泥预制板所有权的一种扩张,同时甲对围墙也拥有财产所有权。乙拆除围墙的行为,是对甲财产所有权的侵犯。甲家的要求是,乙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也就是说,要求乙家把后建的围墙给拆了,把甲家的围墙给重新做起来。
到法院立案的时候,法官脑袋摇得象波浪鼓一样,表示不愿意受理这个案子。经过我们反复做工作――我们跟这个法官还算挺熟的――法官长叹一声,总算接下来这个案子。
开庭之前,法官为这个案子打电话叫我们过去商量怎么处理。而且也找到双方当事人,反复对他们做工作,希望他们各自做一些让步。工作做了无数次,两方都不依不饶,只有开庭。
开庭的时候,乙方出示了一张村委会的收据,说是“水沟青苗费”多少元。我们提出疑义:1、水沟是指哪一段水沟,收据上没说明,不能认为是特指两家之间的水沟;2、收据上的落款只是村里的一个会计,没有村委会的的公章,不能证明是村里与乙方之间就水沟的使用问题达成了一致;3、关于土地使用权,必须以权属证书的登记为准,乙方不能提供己方对于水沟的权属证书,就不能证明自己对水沟有使用的权利;4、水沟是一项公用设施,水沟的使用权与水沟土地的使用权是不同的概念,水沟使用权是指通过水沟排水排污等的权利,而水沟土地使用权指的是水沟上部以及水沟下面一定范围内的空间的使用权,村委会对水沟有所有权,并不一定对水沟土地有使用权。说到后面一点,几乎跟绕口令差不多了。
然后我方主张,虽然双方对于水沟土地都不拥有使用权,但是,在使用权人没有异议的前提下,双方在开发公司的主持下,对于水沟土地的使用已经达成了协议,按照民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都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乙方违反约定,擅自拆除甲家的围墙,是对甲家财产权利的侵犯,也是违反了法律有关原则。
庭审时,由于我在代理词中把乙家的行为称为“圈地运动”,乙家的家长和儿子虎目圆睁,对我们怒目而视,让我们觉得好笑。法官为了搞清楚现场到底是怎样的一个状况,研究了半天我们提供的照片,向双方当事人提问无数。由于现场的情况异常复杂,当事人有时候也是腾云驾雾,包括双方律师和书记员在内,都是一头雾水,头大如斗。
庭审的时候,我说,虽然我是甲家的律师,但是远亲不如近邻,站在一个客观的角度来看这场纠纷,我真诚的希望,双方能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本着和睦相处的原则,妥善解决这场纠纷,古代有一个大官,在收到家里关于邻居跟自己家为围墙之事发生矛盾的来信之后,修书一封作诗一首“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我希望当事人双方,尤其是乙方(哈哈),好好思考一下,拿出诚意来,化干戈为玉帛,解决好这个问题。
法官在总结的时候,对我的观点大加赞赏,可惜的是,双方当事人对此无动于衷。庭审结束以后的一段时间里面,法官经常给我们来电话,苦笑着问我们,律师啊,你们看这个案子怎么判呢?我们哈哈大笑。
据说法官前几天和院长一起去看现场的时候,被乙方家中的人包围,威胁说,要是敢乱判,就去市里和省里告他们贪污受贿,气得院长当时就留下自己的姓名和电话号码、办公室的位置,欢迎你来告我。整个法院听说这个案子就头大。
这个案子的症结在哪里?我觉得关键在于:土地所有权或者是使用权人在不主张权利的时候,相邻的土地使用权人是不是有权利用这个土地?利用土地是不是有“先占”之分?当事人之间对于他人的土地达成的协议,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应不应当遵守?如果以上的答案都是肯定的,那么,我的当事人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如果答案是否定的,我的当事人没有这个权利的话,那么岂不是说“胜者为王”,谁抢到手就是谁的,今天你拆我的围墙,明天我扒了你的院子,周而复始,冤冤相报,矛盾只会越来越激化,法律对于这种行为肯定是不支持的。
但是,一般这类的民事案件,又不好往治安纠纷上扯,真正的主人不主张权利,法院也不好越俎代庖。真是让人为难。
法官说,甲家的诉讼请求绝对不可能得到支持,把乙家的围墙给拆了,让乙家把甲家的围墙恢复原状,怎么可能?这样的判决是没办法执行的。最好的办法是,维持现状,让乙家给甲家一点补偿。但是,甲家也不在乎这么一点钱,要的就是这么一口气,我家的院子被你给扒了,气势上我就已经输给你了,以后还要相处几十年,这日子没法过了。甲家打官司的钱就已经是围墙和水泥预制板的几倍价钱,还在乎你那点补偿?何况乙家根本就不打算给你补偿,要钱,作梦吧。
甲家呢,也不是善主。要不是派出所正搞什么行风评议,怕你乙家借这个机会捣乱,早就找几个人把乙家的围墙给拆了。所以,你法官要驳回甲家的起诉,也很为难。这个法官一看到我们就摇头,说是被我们害惨了。我们也表示了同情和同感。一地鸡毛,谁能说清,谁能理顺?即便是这个办案手记,我也是写了半个多月,中途几次写不下去,因为这个案子想起来就头痛,写起来更是一团乱麻。
2004年 九江
丫律师办案手记之:一地鸡毛
做律师一段时间以后,我深深地感受到,千万别小看小案子,越是小案子越麻烦,里面的学问越多,足以让经验丰富的法官和律师挠头,何况是我等入行不久的新丁。
有的律师不接小案子,虽然主要是看不上那点律师费,小案子太复杂也是原因之一吧。在基层,这样法律关系复杂的小案件多如牛毛,而基层的法官大多又是半路出家,我估计很多时候,法官在一筹莫展的情况下,也只好葫芦僧判断葫芦案了。
后进如我,没有选择案件的自由。如果由得自己的兴趣来挑案子做,估计做不了多久,本律师就会“人比黄花瘦”。所以,不管是什么案件,只要当事人找上门,也就只能硬着头皮接下来,慢慢啃骨头。于是,就遇到了这么一个令我头大的案件。
甲乙是邻居。甲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手里买下一块地皮建房,乙从某村买下地皮建房(没有办理正规的手续,仅仅是跟村里有一张协议,但是在农村这样的事情太普遍),两家地皮落差有一米左右。两家之间有一条水沟,与甲的房屋处于一个水平面。两家购买的地皮均未包括这条水沟。水沟很长,流经多户人家,这些人家(包括甲乙)就在水沟上铺设了水泥预制板,其中甲乙交界处的水沟上面的预制板是甲出资出工铺设的。后来大家都在修筑院墙,这些住户之间为了地皮的事情发生了争执。于是,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主持下,这些住户达成了一个协议,就各自的势力范围达成了一致。甲按照协议的约定,在自己铺设的预制板上修建围墙。围墙做好以后,乙趁甲不在家之际,拆除了甲修筑在预制板上的围墙,自己修了一道围墙,把两家之间的水沟纳入里面。甲本想如法炮制,但是考虑到自己的身份,决定还是通过法律手段讨回公道。
就是这么一个破案子,乍一看好像很简单,仔细分析,发现犹如“老虎吃天,无从下嘴”。我和所里的同事一起接到这个案子以后,讨论了无数次(当我跟同事说,我的这个办案手记的名字叫“一地鸡毛”时,同事哈哈大笑,说是这个名字好,真他妈是一地鸡毛)。
刚开始的时候,我们的第一个反应就是相邻权。到现场一看,乙修建的围墙根本不涉及甲的通行、通风、采光等问题,要走相邻权的路子是行不通的。我们在与法官的交流中,法官也明确表示,如果以相邻权来打的话,绝对驳回。
只好转移视线。首先要让甲有原告的资格,但是,甲对于水沟土地并没有使用权,怎么告人家啊?要告也只能是土地使用权人来告啊,但是无论是村委会还是房地产开发公司都明确表示,你们两家我一个也不得罪,你们自己去处理这件事情。
插一句话,这两家都不好惹,甲家的儿子是派出所所长,而乙家,光脚不怕穿鞋的,从家长到几个儿子都是拼命三郎,周围邻居都怕招惹的。如果这里可以适用国际法的话,我们当然要大谈“先占”的理论。但这不是两个国家之间的事情,而且,水沟也不是无主地。到现在大家也没搞清楚,水沟土地使用权是村委会的还是开发公司的,总之不是甲乙两家的。
正在编纂的民法典草案里面有“邻接地利用权”之说,但是,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总不能拿还没有颁布实施的法律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吧。于是我们只有打水泥预制板的主意了。根据我们的理解,预制板是甲购买并铺设的,甲对预制板享有所有权,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乙把水沟纳入自己的院子里面,是对甲财产所有权的侵犯。
但是,假如乙听咱们这么一说,把预制板扒下来还给甲,我们不是吃饱了撑的,要那几块预制板作甚?所以还得扯上甲开始在预制板上修建的围墙。这个围墙是甲对水泥预制板所有权的一种扩张,同时甲对围墙也拥有财产所有权。乙拆除围墙的行为,是对甲财产所有权的侵犯。甲家的要求是,乙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也就是说,要求乙家把后建的围墙给拆了,把甲家的围墙给重新做起来。
到法院立案的时候,法官脑袋摇得象波浪鼓一样,表示不愿意受理这个案子。经过我们反复做工作――我们跟这个法官还算挺熟的――法官长叹一声,总算接下来这个案子。
开庭之前,法官为这个案子打电话叫我们过去商量怎么处理。而且也找到双方当事人,反复对他们做工作,希望他们各自做一些让步。工作做了无数次,两方都不依不饶,只有开庭。
开庭的时候,乙方出示了一张村委会的收据,说是“水沟青苗费”多少元。我们提出疑义:1、水沟是指哪一段水沟,收据上没说明,不能认为是特指两家之间的水沟;2、收据上的落款只是村里的一个会计,没有村委会的的公章,不能证明是村里与乙方之间就水沟的使用问题达成了一致;3、关于土地使用权,必须以权属证书的登记为准,乙方不能提供己方对于水沟的权属证书,就不能证明自己对水沟有使用的权利;4、水沟是一项公用设施,水沟的使用权与水沟土地的使用权是不同的概念,水沟使用权是指通过水沟排水排污等的权利,而水沟土地使用权指的是水沟上部以及水沟下面一定范围内的空间的使用权,村委会对水沟有所有权,并不一定对水沟土地有使用权。说到后面一点,几乎跟绕口令差不多了。
然后我方主张,虽然双方对于水沟土地都不拥有使用权,但是,在使用权人没有异议的前提下,双方在开发公司的主持下,对于水沟土地的使用已经达成了协议,按照民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都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乙方违反约定,擅自拆除甲家的围墙,是对甲家财产权利的侵犯,也是违反了法律有关原则。
庭审时,由于我在代理词中把乙家的行为称为“圈地运动”,乙家的家长和儿子虎目圆睁,对我们怒目而视,让我们觉得好笑。法官为了搞清楚现场到底是怎样的一个状况,研究了半天我们提供的照片,向双方当事人提问无数。由于现场的情况异常复杂,当事人有时候也是腾云驾雾,包括双方律师和书记员在内,都是一头雾水,头大如斗。
庭审的时候,我说,虽然我是甲家的律师,但是远亲不如近邻,站在一个客观的角度来看这场纠纷,我真诚的希望,双方能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本着和睦相处的原则,妥善解决这场纠纷,古代有一个大官,在收到家里关于邻居跟自己家为围墙之事发生矛盾的来信之后,修书一封作诗一首“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我希望当事人双方,尤其是乙方(哈哈),好好思考一下,拿出诚意来,化干戈为玉帛,解决好这个问题。
法官在总结的时候,对我的观点大加赞赏,可惜的是,双方当事人对此无动于衷。庭审结束以后的一段时间里面,法官经常给我们来电话,苦笑着问我们,律师啊,你们看这个案子怎么判呢?我们哈哈大笑。
据说法官前几天和院长一起去看现场的时候,被乙方家中的人包围,威胁说,要是敢乱判,就去市里和省里告他们贪污受贿,气得院长当时就留下自己的姓名和电话号码、办公室的位置,欢迎你来告我。整个法院听说这个案子就头大。
这个案子的症结在哪里?我觉得关键在于:土地所有权或者是使用权人在不主张权利的时候,相邻的土地使用权人是不是有权利用这个土地?利用土地是不是有“先占”之分?当事人之间对于他人的土地达成的协议,是不是具有法律效力?应不应当遵守?如果以上的答案都是肯定的,那么,我的当事人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如果答案是否定的,我的当事人没有这个权利的话,那么岂不是说“胜者为王”,谁抢到手就是谁的,今天你拆我的围墙,明天我扒了你的院子,周而复始,冤冤相报,矛盾只会越来越激化,法律对于这种行为肯定是不支持的。
但是,一般这类的民事案件,又不好往治安纠纷上扯,真正的主人不主张权利,法院也不好越俎代庖。真是让人为难。
法官说,甲家的诉讼请求绝对不可能得到支持,把乙家的围墙给拆了,让乙家把甲家的围墙恢复原状,怎么可能?这样的判决是没办法执行的。最好的办法是,维持现状,让乙家给甲家一点补偿。但是,甲家也不在乎这么一点钱,要的就是这么一口气,我家的院子被你给扒了,气势上我就已经输给你了,以后还要相处几十年,这日子没法过了。甲家打官司的钱就已经是围墙和水泥预制板的几倍价钱,还在乎你那点补偿?何况乙家根本就不打算给你补偿,要钱,作梦吧。
甲家呢,也不是善主。要不是派出所正搞什么行风评议,怕你乙家借这个机会捣乱,早就找几个人把乙家的围墙给拆了。所以,你法官要驳回甲家的起诉,也很为难。这个法官一看到我们就摇头,说是被我们害惨了。我们也表示了同情和同感。一地鸡毛,谁能说清,谁能理顺?即便是这个办案手记,我也是写了半个多月,中途几次写不下去,因为这个案子想起来就头痛,写起来更是一团乱麻。
2004年 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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