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师范学院深入开展校企合作促进产学研一体化 将高校智慧融入地方发展】在喜迎党的二十大的热烈氛围中,黄冈师范学院着力深化产教融合,服务地方发展。
黄冈师范学院美术学院教师樊红梅,被湖北贵族真空科技有限公司聘请担任设计总监,成功开发出钛保温杯系列产品。新产品上市第一年,销售额就超过了3000万元。像樊红梅这样的教师,在黄冈师范学院还有很多。
为充分发挥人才价值,助力黄冈经济发展,黄冈师范学院近年来推动“编制在黄师,工作在企业”进程,修订相关制度文件,鼓励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教师挂职期间享受工资、校内津贴和福利,可报销往返交通费,在干部提拔任用、职务职称评聘中优先。同时,学校主动调整学科专业布局,实现学校与地方同频共振,走出了一条产教深度融合的“黄师”道路。
在黄冈,企业纷纷走进黄冈师范学院,充分利用学校的实验设备、智力资源进行技术改造、产品研发。黄冈师范学院以服务黄冈为宗旨,积极调配资源,助力企业创新,切实增强黄冈工业高质量发展硬实力。
该校教授程晓敏、刘小俊带领孙川、邢世雄等博士组建的研发团队,与湖北茂盛生物有限公司开展技术协同攻关,在中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加工智能化通用化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2021年,黄冈师范学院获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65项,软件著作权233项。在高纯石英砂材料等领域,学校通过近些年持续引导、鼓励,形成了一定规模的专利群,为开展社会服务、推进成果转化提供了很好的技术支撑。
在黄冈师范学院,主动融入企业、积极贡献智慧、实现个人价值,已经成为教授、博士们的新追求。2021年,在湖北省教育厅“百校联百县——高校服务乡村振兴科技支撑行动计划”项目中,该校有34项获批,位居全省地方高校前列。2021年,该校教师承接企业委托横向项目534项,引进资金近亿元。
“我们深入开展校企合作,促进产学研一体化,充分发挥高校科技和智力优势,用实际行动为黄冈实现高质量发展贡献了智慧和力量。”黄冈师范学院党委书记、校长陈向军说。(记者 程墨 通讯员 徐峰 朱泽民)
黄冈师范学院美术学院教师樊红梅,被湖北贵族真空科技有限公司聘请担任设计总监,成功开发出钛保温杯系列产品。新产品上市第一年,销售额就超过了3000万元。像樊红梅这样的教师,在黄冈师范学院还有很多。
为充分发挥人才价值,助力黄冈经济发展,黄冈师范学院近年来推动“编制在黄师,工作在企业”进程,修订相关制度文件,鼓励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教师挂职期间享受工资、校内津贴和福利,可报销往返交通费,在干部提拔任用、职务职称评聘中优先。同时,学校主动调整学科专业布局,实现学校与地方同频共振,走出了一条产教深度融合的“黄师”道路。
在黄冈,企业纷纷走进黄冈师范学院,充分利用学校的实验设备、智力资源进行技术改造、产品研发。黄冈师范学院以服务黄冈为宗旨,积极调配资源,助力企业创新,切实增强黄冈工业高质量发展硬实力。
该校教授程晓敏、刘小俊带领孙川、邢世雄等博士组建的研发团队,与湖北茂盛生物有限公司开展技术协同攻关,在中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加工智能化通用化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2021年,黄冈师范学院获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65项,软件著作权233项。在高纯石英砂材料等领域,学校通过近些年持续引导、鼓励,形成了一定规模的专利群,为开展社会服务、推进成果转化提供了很好的技术支撑。
在黄冈师范学院,主动融入企业、积极贡献智慧、实现个人价值,已经成为教授、博士们的新追求。2021年,在湖北省教育厅“百校联百县——高校服务乡村振兴科技支撑行动计划”项目中,该校有34项获批,位居全省地方高校前列。2021年,该校教师承接企业委托横向项目534项,引进资金近亿元。
“我们深入开展校企合作,促进产学研一体化,充分发挥高校科技和智力优势,用实际行动为黄冈实现高质量发展贡献了智慧和力量。”黄冈师范学院党委书记、校长陈向军说。(记者 程墨 通讯员 徐峰 朱泽民)
“其他人都是都是正常处罚,凭啥我就是被顶格处罚?”
安徽巢湖,方某因为在道路的右转弯方向直行被定格处罚200元,方某纳闷了,根据法律规定,像他这种情况,一般处罚20—200元,怎么到了他这里就是最严处罚,这是要把自己树立成典型的节奏?方某一怒之下把交警部门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对他的处罚。
(案例来源:巢湖市法院)
下班高峰期,方某驾驶小型面包穿梭车流中,当他行驶到巢湖市某交叉口时,因为拥堵,又是直行绿灯,他便选择了没有车辆的最右道直行。
好巧不巧,方某的行为被抓个正着,方某因为实施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行为,即占用右转车道直行,被罚款200元,记2分。
20—200元的违法处罚,结果自己被罚了200元,方某觉得交警部门存在肆意妄为的执法行为,随即申请行政复议,但被市局维持原处罚决定。
市区很多道路都允许在右转车上直行,可自己直行就被处罚,交警的处罚在方某看来非常不合理也不合法,方某不服行政复议的决定,于是便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而且,最让方某不服气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说得很清楚,违规占道行驶处,也只是规定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这个“以下”就不应该包括200元。
处罚书中,交警写的处罚理由是方某违反交通信号者,处200元罚款,对于这样的处罚,方某觉得其存在违反道交法的嫌疑。
《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上位法,对自己的处罚却是依据本省的实施办法,即下位法。法律规定,下位法不能超越上位法,因此200元罚款的处罚是不合法的。
方某还指出,法律对违法行为做出了20元到200元之间的处罚规定,交警执法应当履行,需要区分违法情节程度,不能所有的违法行为都顶格处罚200元,显然自己的行为并非情节严重。
另外,方某还认为,安徽省的处罚也有别其它省份,按照方某的违法行为,其它省份绝大多数都是罚款50至100元,并不存在直接罚款200元的情况。这又是什么道理?
方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交警部门的处罚,并就事实情况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并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就此次不当的处罚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等800元。
安徽巢湖交警的处罚到底有没有违反法律呢?或者说,能否依据下位法作出处罚?
按照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上位法进行实施本辖区内的具体处罚规定,在根据上位法制定时,需要在上位法规定的幅度范围内进行。
也就是说,巢湖的处罚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范围制定,选择200元作为处罚标准,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原因很简单,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因经济标准不一,制定处罚自然也不一样,但是也没有超过上位法的规定。
为何选择的是200元,而不是其它数字?或者说地方规定在的“以上“以下””包括不包括本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不出现特别情况,20—200元期间的处罚,即指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处罚,包括本数。
是否所有像方某违反交通的行为都“顶格处罚”呢?
这其实是一个现实问题,“顶格处罚”虽然简单,易于执法,。但对违法的事实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性不加以区别,特别容易引起当事人的诟病,激起社会矛盾,因此不能所有违法行为都“一顶了之”,只有公平执法,讲究“过罚相当”、“同案同罚”,才会更加体现法律的公正。
原因在于,行政处罚的目的是通过处罚达到维护社会管理秩序,行政法规立法原则也很明确,即在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时,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最终,法院认为,方某没有按照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而从右转车道直行通过路口,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至于交警部门罚款200元顶格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3条规定,各省、区、直辖市人大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法标准。交警本门依据的规定所执行的标准在道交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在本省范围内应当得到普遍适用,因此不存在问题。
最终,方某还是打输了官司,但对于罚款幅度和“顶格罚款”的问题,在很多道路交通参与人的心中,都是一个心结,方某勇于对该心结求答解惑,对于他也是一次很好的普法。
安徽巢湖,方某因为在道路的右转弯方向直行被定格处罚200元,方某纳闷了,根据法律规定,像他这种情况,一般处罚20—200元,怎么到了他这里就是最严处罚,这是要把自己树立成典型的节奏?方某一怒之下把交警部门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对他的处罚。
(案例来源:巢湖市法院)
下班高峰期,方某驾驶小型面包穿梭车流中,当他行驶到巢湖市某交叉口时,因为拥堵,又是直行绿灯,他便选择了没有车辆的最右道直行。
好巧不巧,方某的行为被抓个正着,方某因为实施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违法行为,即占用右转车道直行,被罚款200元,记2分。
20—200元的违法处罚,结果自己被罚了200元,方某觉得交警部门存在肆意妄为的执法行为,随即申请行政复议,但被市局维持原处罚决定。
市区很多道路都允许在右转车上直行,可自己直行就被处罚,交警的处罚在方某看来非常不合理也不合法,方某不服行政复议的决定,于是便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而且,最让方某不服气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说得很清楚,违规占道行驶处,也只是规定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这个“以下”就不应该包括200元。
处罚书中,交警写的处罚理由是方某违反交通信号者,处200元罚款,对于这样的处罚,方某觉得其存在违反道交法的嫌疑。
《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为上位法,对自己的处罚却是依据本省的实施办法,即下位法。法律规定,下位法不能超越上位法,因此200元罚款的处罚是不合法的。
方某还指出,法律对违法行为做出了20元到200元之间的处罚规定,交警执法应当履行,需要区分违法情节程度,不能所有的违法行为都顶格处罚200元,显然自己的行为并非情节严重。
另外,方某还认为,安徽省的处罚也有别其它省份,按照方某的违法行为,其它省份绝大多数都是罚款50至100元,并不存在直接罚款200元的情况。这又是什么道理?
方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交警部门的处罚,并就事实情况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并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就此次不当的处罚承担侵权责任,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等800元。
安徽巢湖交警的处罚到底有没有违反法律呢?或者说,能否依据下位法作出处罚?
按照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上位法进行实施本辖区内的具体处罚规定,在根据上位法制定时,需要在上位法规定的幅度范围内进行。
也就是说,巢湖的处罚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范围制定,选择200元作为处罚标准,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原因很简单,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因经济标准不一,制定处罚自然也不一样,但是也没有超过上位法的规定。
为何选择的是200元,而不是其它数字?或者说地方规定在的“以上“以下””包括不包括本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不出现特别情况,20—200元期间的处罚,即指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处罚,包括本数。
是否所有像方某违反交通的行为都“顶格处罚”呢?
这其实是一个现实问题,“顶格处罚”虽然简单,易于执法,。但对违法的事实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性不加以区别,特别容易引起当事人的诟病,激起社会矛盾,因此不能所有违法行为都“一顶了之”,只有公平执法,讲究“过罚相当”、“同案同罚”,才会更加体现法律的公正。
原因在于,行政处罚的目的是通过处罚达到维护社会管理秩序,行政法规立法原则也很明确,即在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时,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最终,法院认为,方某没有按照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而从右转车道直行通过路口,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至于交警部门罚款200元顶格的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3条规定,各省、区、直辖市人大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法标准。交警本门依据的规定所执行的标准在道交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在本省范围内应当得到普遍适用,因此不存在问题。
最终,方某还是打输了官司,但对于罚款幅度和“顶格罚款”的问题,在很多道路交通参与人的心中,都是一个心结,方某勇于对该心结求答解惑,对于他也是一次很好的普法。
回来了呀灿烈,总算回来了,等了五百多个日夜,你总算回来了。太久没有看到你的消息了,好像和你陌生了很多,当时炙热的爱现在就像是灰烬里的火,是重新燃起熊熊烈火还是沉默地消亡只流出几缕如烟的感叹,其实我自己也不知道了。你是我的青春期,是我那些快乐美好的日子里的一场春梦,深深地留在我的青春里。我希望我还是你的花儿,你的翅膀,还能陪你走下去,还能理直气壮地说永远站在你这边,永远对你偏心。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