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上千人主动自查补缴税款##薇娅案的查处彰显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的决心和力度#12月20日,税务部门公布了对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偷逃税的处理结果。黄薇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财税、法律界专家学者认为,税务部门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体现了税法权威和公平公正,再次警示网络主播从业人员,网络直播非“法外之地”,要自觉依法纳税,承担与其收入和地位相匹配的社会责任。

  对黄薇处理处罚体现税法刚性和执法温度相统一

  此案是近期税务部门查处曝光的又一重大案件。多名财税和法律界专家学者认为,本案涉案人员社会关注度高、涉案金额大,案件的查处和曝光彰显有关部门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的决心和力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据杭州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黄薇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对其隐匿收入偷税但在检查立案后主动补缴和报告的部分,处0.6倍罚款;对隐匿收入偷税未主动补缴的部分,处4倍罚款;对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的部分,处1倍罚款。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本案中,税务部门对当事人不同的偷逃税手段处以不同倍数罚款,既体现了依法查处的法律权威,又充分考虑了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反映税务部门宽严相济,坚持执法力度和温度相统一。

  近年来,平台经济、直播带货迅猛发展,税务部门切实加强对新经济新业态的税收监管和规范,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先后查处多起偷逃税案件,并对重大案件进行曝光。

  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税务部门持续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税收秩序,分析发现部分网络主播存在一定涉税风险,及时开展了风险核查,提示辅导相关网络主播依法纳税。经税收大数据分析评估发现,黄薇存在涉嫌重大偷逃税问题,且经税务机关多次提醒督促仍整改不彻底,遂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立案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多名专家表示,随着税收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和税收大数据威力的日益显现,任何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的偷逃税行为,都将被依法严惩。

  在规范监管的同时,税务部门对网络直播等新业态从业人员给予了包容性的自查整改期。今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印发通知,明确网络主播2021年底前能够主动报告并及时纠正涉税问题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据了解,已有上千人主动自查补缴税款。税务总局同时明确,对自查整改不彻底、拒不配合或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查处。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网络主播应该珍惜机会,积极自查整改,自觉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西南财经大学教授、西财智库首席研究员汤继强表示。

  “国家支持新经济新业态发展不应成为新业态从业人员逃避纳税义务的护身符。”汤继强说,网络直播行业不是“法外之地”,不只是头部主播,每个取得收入、符合纳税标准的网络主播都应自觉依法纳税。

  网络直播行业应加强规范和自律

  网络主播依托网络直播营销平台,运用网络的交互性与传播力,对企业产品进行营销推广,往往收获很多粉丝,具有一定的公众影响力,其一言一行已不只代表个人,也影响着粉丝和公众。

  当前,互联网营销师已经成为人社部等部门认定的新兴职业。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杨燕英表示,网络主播等新兴职业人员在享受新业态快速发展带来红利的同时,应自觉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知名头部网络主播相继因偷逃税被处罚,让人震惊之余更需反思。”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张斌说,这些拥有“超高流量”的公众人物偷逃税,不仅危害了国家税收安全,更对社会风气特别是青少年的价值观带来不良影响。

  “近年来,网红经济快速发展,当前的业务形式、盈利模式,让网红主播快速‘蹿红’,并毫无障碍地将‘流量变现’,不少青少年甚至认为‘读书不如当网红’,幻想‘一夜爆红’,而不再相信脚踏实地的努力,严重影响青少年健康发展。”张斌表示。

  直播行业发展迅速,但与其相匹配的标准化、成熟的行业规范尚未形成。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由于互联网平台的开放性,网络主播等直播行业从业人员准入门槛较低。网络主播的行为不能仅靠个人自律,行业协会应发挥相应激励和约束作用,督促引导网络直播从业人员自觉遵纪守法,传播正能量。

  中国广告协会2020年发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分别从商家、主播、平台经营者、主播服务机构和参与用户五大主体出发,规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这一行业自律规范的出台,是整治当下直播带货乱象,规范各方行为,促进行业良性发展的有力之举。

  建立健全行业规范的同时更要加大规范执行力度。“要对网络平台、经纪公司、网络主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对存在偷逃税等违法失德行为的网络主播采取行业抵制或限制惩戒手段。”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白彦锋提出,“本案中,根据税法规定,涉案当事人如果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相应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受到行业相应处罚约束,不能‘船过水无痕’。”

  行业健康发展需压实平台企业责任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税收与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杨小强提出,税务部门查实的案情显示,黄薇2019年至2020年期间隐匿个人从直播平台获取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对此,直播平台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据了解,目前,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的有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税务部门难以精确掌握网络主播的真实身份和收入信息。网络平台、经纪公司对网络主播的纳税引导不够,甚至存在个别中介帮助网络主播偷逃税,危害国家税收安全。

  “直播平台直接向网络主播支付报酬,深度掌握网络主播的收入情况,应担负起应有的涉税责任,切实履行好告知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并定期向网信、税务部门报送重点网络主播身份、平台收入等信息,从源头上防范偷逃税。”杨小强说。

  “税务部门已经印发通知,对相关经纪公司及经纪人、网络平台企业、中介机构和帮助设计、策划、实施逃避税行为的第三方等进行联动检查,一并依法从严处理。”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李平表示,直播平台企业等要诚信经营,依法依规开展业务,不能抱有侥幸心理,更不能为网络主播偷逃税出谋划策。

  一些平台负责人表示,通过此次案件的曝光,进一步认识到平台企业的监管义务,将认真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督促协助平台主播依法依规办理纳税申报,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管理,为直播行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我们将会在网络主播注册时,就明确告知其纳税义务,并和网络主播、经纪公司等共同承诺依法纳税,从源头上负起责任。”一家平台负责人提出,下一步将积极向有关部门报备网络主播收入支付、税款扣缴有关制度,严格网络主播取酬账户管控,坚决抵制支付报酬不开票的行为,推动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

  规范行业管理需凝聚多方合力

  毕马威联合阿里研究院发布的《迈向万亿市场的直播电商》报告显示,2021年直播电商规模将扩大至2万亿元。

  直播电商、网红经济等新经济新业态已成为当下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繁荣经济、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许生表示,多元化平台、多群体入场给网络直播带来了更多可能性,但也增加了监管的难度。网络主播网上从业,无实际经营地址、流动性强,一定程度上存在各地监管责任不清晰的难题,需要各部门各方面协同发力,共同促进直播行业健康长远发展。

  “传统行业经历多年发展,已建立起行业会计核算制度,从业人员、企业的财税处理已基本标准化、制度化。相比之下,直播行业尚缺乏类似的行业规范。”许生提出,网络直播收入来源五花八门,收入性质划分存在模糊地带,较难从传统渠道获取其上下游业务的准确数据,客观上造成税收征管难度大,也助长了从业人员的偷逃税行为。相关部门要尽快出台适应行业特色的财务管理制度,对直播电商涉及的“坑位费”“打赏”、直播佣金等多种收入进行规范核算,为依法纳税提供基础保障。

  施正文建议,可通过立法或制定行政法规等方式,进一步明确直播带货过程中不同主体、不同行为的法律属性和责任义务,为监管部门提供明确的监管依据,也为经营者划定法律红线。

  规范直播行业发展,各相关部门正在联合发力。未来,仍需聚焦完善制度,着力构建跨部门、多领域的长效监管机制,强化涉税信息交换共享和涉税问题协同处置,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在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促进行业良性发展。#薇娅偷逃税被追缴并处罚款13.41亿元#

【新华社:#已有上千网络主播主动自查补税#】据@新华社 报道,12月20日,税务部门公布了对网络主播黄薇(网名:薇娅)偷逃税的处理结果。黄薇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被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3.41亿元。
财税、法律界专家学者认为,税务部门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体现了税法权威和公平公正,再次警示网络主播从业人员,网络直播非“法外之地”,要自觉依法纳税,承担与其收入和地位相匹配的社会责任。

对黄薇处理处罚体现税法刚性和执法温度相统一

此案是近期税务部门查处曝光的又一重大案件。多名财税和法律界专家学者认为,本案涉案人员社会关注度高、涉案金额大,案件的查处和曝光彰显有关部门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的决心和力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据杭州市税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黄薇通过隐匿个人收入、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偷逃税款6.43亿元,其他少缴税款0.6亿元。对其隐匿收入偷税但在检查立案后主动补缴和报告的部分,处0.6倍罚款;对隐匿收入偷税未主动补缴的部分,处4倍罚款;对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偷税的部分,处1倍罚款。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认为,本案中,税务部门对当事人不同的偷逃税手段处以不同倍数罚款,既体现了依法查处的法律权威,又充分考虑了当事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反映税务部门宽严相济,坚持执法力度和温度相统一。

近年来,平台经济、直播带货迅猛发展,税务部门切实加强对新经济新业态的税收监管和规范,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先后查处多起偷逃税案件,并对重大案件进行曝光。

杭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税务部门持续规范网络直播行业税收秩序,分析发现部分网络主播存在一定涉税风险,及时开展了风险核查,提示辅导相关网络主播依法纳税。经税收大数据分析评估发现,黄薇存在涉嫌重大偷逃税问题,且经税务机关多次提醒督促仍整改不彻底,遂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立案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

多名专家表示,随着税收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和税收大数据威力的日益显现,任何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的偷逃税行为,都将被依法严惩。

在规范监管的同时,税务部门对网络直播等新业态从业人员给予了包容性的自查整改期。今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印发通知,明确网络主播2021年底前能够主动报告并及时纠正涉税问题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据了解,已有上千人主动自查补缴税款。税务总局同时明确,对自查整改不彻底、拒不配合或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查处。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网络主播应该珍惜机会,积极自查整改,自觉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西南财经大学教授、西财智库首席研究员汤继强表示。

“国家支持新经济新业态发展不应成为新业态从业人员逃避纳税义务的护身符。”汤继强说,网络直播行业不是“法外之地”,不只是头部主播,每个取得收入、符合纳税标准的网络主播都应自觉依法纳税。

网络直播行业应加强规范和自律

网络主播依托网络直播营销平台,运用网络的交互性与传播力,对企业产品进行营销推广,往往收获很多粉丝,具有一定的公众影响力,其一言一行已不只代表个人,也影响着粉丝和公众。

当前,互联网营销师已经成为人社部等部门认定的新兴职业。中央财经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杨燕英表示,网络主播等新兴职业人员在享受新业态快速发展带来红利的同时,应自觉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知名头部网络主播相继因偷逃税被处罚,让人震惊之余更需反思。”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张斌说,这些拥有“超高流量”的公众人物偷逃税,不仅危害了国家税收安全,更对社会风气特别是青少年的价值观带来不良影响。

“近年来,网红经济快速发展,当前的业务形式、盈利模式,让网红主播快速‘蹿红’,并毫无障碍地将‘流量变现’,不少青少年甚至认为‘读书不如当网红’,幻想‘一夜爆红’,而不再相信脚踏实地的努力,严重影响青少年健康发展。”张斌表示。

直播行业发展迅速,但与其相匹配的标准化、成熟的行业规范尚未形成。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由于互联网平台的开放性,网络主播等直播行业从业人员准入门槛较低。网络主播的行为不能仅靠个人自律,行业协会应发挥相应激励和约束作用,督促引导网络直播从业人员自觉遵纪守法,传播正能量。

中国广告协会2020年发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分别从商家、主播、平台经营者、主播服务机构和参与用户五大主体出发,规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这一行业自律规范的出台,是整治当下直播带货乱象,规范各方行为,促进行业良性发展的有力之举。

建立健全行业规范的同时更要加大规范执行力度。“要对网络平台、经纪公司、网络主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对存在偷逃税等违法失德行为的网络主播采取行业抵制或限制惩戒手段。”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白彦锋提出,“本案中,根据税法规定,涉案当事人如果能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相应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受到行业相应处罚约束,不能‘船过水无痕’。”

行业健康发展需压实平台企业责任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税收与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杨小强提出,税务部门查实的案情显示,黄薇2019年至2020年期间隐匿个人从直播平台获取的佣金收入虚假申报偷逃税款。对此,直播平台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据了解,目前,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的有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税务部门难以精确掌握网络主播的真实身份和收入信息。网络平台、经纪公司对网络主播的纳税引导不够,甚至存在个别中介帮助网络主播偷逃税,危害国家税收安全。

“直播平台直接向网络主播支付报酬,深度掌握网络主播的收入情况,应担负起应有的涉税责任,切实履行好告知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并定期向网信、税务部门报送重点网络主播身份、平台收入等信息,从源头上防范偷逃税。”杨小强说。

税务部门已经印发通知,对相关经纪公司及经纪人、网络平台企业、中介机构和帮助设计、策划、实施逃避税行为的第三方等进行联动检查,一并依法从严处理。”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李平表示,直播平台企业等要诚信经营,依法依规开展业务,不能抱有侥幸心理,更不能为网络主播偷逃税出谋划策。

一些平台负责人表示,通过此次案件的曝光,进一步认识到平台企业的监管义务,将认真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督促协助平台主播依法依规办理纳税申报,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管理,为直播行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我们将会在网络主播注册时,就明确告知其纳税义务,并和网络主播、经纪公司等共同承诺依法纳税,从源头上负起责任。”一家平台负责人提出,下一步将积极向有关部门报备网络主播收入支付、税款扣缴有关制度,严格网络主播取酬账户管控,坚决抵制支付报酬不开票的行为,推动平台经济高质量发展。

规范行业管理需凝聚多方合力

毕马威联合阿里研究院发布的《迈向万亿市场的直播电商》报告显示,2021年直播电商规模将扩大至2万亿元。

直播电商、网红经济等新经济新业态已成为当下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繁荣经济、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研究员许生表示,多元化平台、多群体入场给网络直播带来了更多可能性,但也增加了监管的难度。网络主播网上从业,无实际经营地址、流动性强,一定程度上存在各地监管责任不清晰的难题,需要各部门各方面协同发力,共同促进直播行业健康长远发展。

“传统行业经历多年发展,已建立起行业会计核算制度,从业人员、企业的财税处理已基本标准化、制度化。相比之下,直播行业尚缺乏类似的行业规范。”许生提出,网络直播收入来源五花八门,收入性质划分存在模糊地带,较难从传统渠道获取其上下游业务的准确数据,客观上造成税收征管难度大,也助长了从业人员的偷逃税行为。相关部门要尽快出台适应行业特色的财务管理制度,对直播电商涉及的“坑位费”“打赏”、直播佣金等多种收入进行规范核算,为依法纳税提供基础保障。

施正文建议,可通过立法或制定行政法规等方式,进一步明确直播带货过程中不同主体、不同行为的法律属性和责任义务,为监管部门提供明确的监管依据,也为经营者划定法律红线。

规范直播行业发展,各相关部门正在联合发力。未来,仍需聚焦完善制度,着力构建跨部门、多领域的长效监管机制,强化涉税信息交换共享和涉税问题协同处置,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在更深层次更高水平上促进行业良性发展。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全文)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充电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规范,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和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监督指导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本区域内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零部件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和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引导、督促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等活动,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电动自行车文明驾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素养。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文明出行的公益宣传。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

第二章 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 生产、进口用于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二十五公里。
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电动自行车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未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不得销售。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检查验收义务,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电动自行车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应当与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相符合,严禁伪造。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的,应当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禁止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装置;
(三)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部件;
(四)加装车篷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
(五)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
第十二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废旧和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置换或者淘汰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第三章 登  记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电动自行车登记由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号牌的样式等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制。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登记前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驾驶人应当持有电动自行车来历合法合规证明。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和取得号牌不得上路行驶。
第十五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电动自行车购车凭证或者其他来历合法合规证明;
(三)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号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信息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遗失、灭失等或者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注销或者转移登记。
第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之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其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放正式号牌。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号牌,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路行驶。
过渡期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当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伪造、变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
第二十条 号牌丢失或者毁损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电动自行车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交回号牌。因特殊原因不能交回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作废。
第二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由设区的市、县(市)财政保障。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就近、便捷办理的原则,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推行带牌销售和网上办理等方式,公布登记业务地点,为公众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查询等提供便利。

第四章 通行、停放和充电

第二十三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三)驾驶人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速要求;
(四)文明驾驶,不得抛洒物品、垃圾和随地吐痰;
(五)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允许横过机动车道路段的,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下车推行通过;
(六)电动自行车载物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发生物品散落、飘洒,载物的高度、宽度、长度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安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的经营单位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要求从业人员佩戴安全头盔,按照规定速度行驶。
第二十五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不得有下列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
(一)驾驶拼装或者违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二)互相追逐、超速行驶、逆向行驶;
(三)醉酒驾驶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
(四)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
(五)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专供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或者其他机动车专用道路、电动自行车限行区域;
(六)吸烟,饮食,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具有安全保护措施的固定座椅。十六周岁以上至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的投入。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充电场所应当符合相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新建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应当同时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既有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小区应当增建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因地制宜,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
居民住宅小区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集中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引导电动自行车有序停放。未设置停放区域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得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载人电梯。
第二十九条 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私拉电线、私安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居家、宿舍、办公楼内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三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和制止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区域的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行为。
第五章 综合治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规划,加强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农村公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路口,应当设置让行标志、减速标志等标线、标志和设施。
第三十二条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的经营单位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应当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强化对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的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及驾驶人管理台账;
(二)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三)为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
(四)做好电动自行车维护、保养等工作;
(五)定期组织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培训、考核。
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投放电动自行车数量不得超过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区域数量限制要求;
(二)投放的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三)随车配备安全头盔;
(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规范并便于承租人停放电动自行车;
(五)严格按照规定区域停放,配置必要人员对投放的电动自行车进行规范管理、维护;
(六)规范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使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应当依法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废铅蓄电池交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或者具备条件的废铅蓄电池收集单位集中收集,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其他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按照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关规定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第三十六条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
鼓励电动自行车带保险销售。
第三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充电等方面的违法行为,实现信息共享和全过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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