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的王大爷,晒的腊肠被人连偷2次,一气之下就在腊肠里下毒,没想到真的把小偷给毒死了!事后,小偷家属报案,说王大爷故意把人给毒死了。警方找到王大爷,认为他构成故意杀人罪。王大爷:这怎么能怪我?他不偷我的腊肠,又怎么会死?
王大爷生活在农村,过年的时候,都会晒腊肠和腊肉。他趁着天气好,去市场上买了几斤新鲜的猪肉,让人给搅碎。拿回家后,王大爷精心调制了味道,把肉灌成腊肠后,就晒到自家的院子外面。(案例来源:宝鸡政法)
看着自己做好的腊肠,王大爷迫不及待地就想尝尝味道,可他万万没想到,有人趁他不注意,把他做的腊肠偷得一干二净!这可把王大爷气坏了,但腊肠也就几百块钱,王大爷觉得报案警方也不一定会立案,就自认倒霉了!
不过,腊肠没了肯定要重新做,毕竟过年的时候总要吃的。于是,王大爷再次买了肉,又重新做好腊肠,但这次他可不敢把腊肠放院子外面了,而是放在自家院子里。可即便这样,王大爷的腊肠还是“失守”了。这个小偷再次趁他不备,把他的腊肠扫荡一空,这下王大爷心中的气再也憋不住了!
这个人偷了一次又一次,如果自己不“教训”一下对方,真当自己好欺负?于是,王大爷做出一个决定,那就是在腊肠里面下点毒。如果这个人还来偷,那也怨不得自己,谁叫他有错在先呢?自己只是出一口恶气,就算出事,也没有责任!
可结局完全出乎王大爷的意料!腊肠确实又被偷了,但他却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当警方找上门调查的时候,王大爷以为自己没啥事,直接承认是自己在腊肠里下了毒。可警方说他涉嫌故意杀人的时候,王大爷懵了!东西是自己的,自己想放什么就放什么,小偷自己偷吃死了,怎么能怪到他的头上呢?
原来,王大爷的腊肠被同村的一个村民偷走,该村民拿回家后向家人炫耀自己的“战果”,并且告诉过家人自己是从哪里“顺手牵羊”过来的,还一直取笑王大爷傻!几天后,该村民吃下有毒的腊肠,口吐白沫而身亡!
王大爷被警方带走以后,尽管他一直不服气,但警方还是把他移送给检察院!后来公诉人以王大爷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他提起公讼。
因为王大爷一直不认罪,法庭之上,王大爷的辩护律师为王大爷作出了无罪辩护,他的理由如下:
1、王大爷的腊肠被偷了3次,王大爷是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出手给对方教训。他主观上是了保护自己的腊肠不被偷走,下毒也只是为了教训小偷,并没有想要直接致对方死亡,他更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
2、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其为了阻止对方继续侵害自己的利益,在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3、王大爷是对毒的剂量把握不准,属于无知而不是故意。就算他下毒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也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4、小偷自身也有过错,连续偷3次已经构成盗窃罪,在此情况下要减轻王大爷的责任。
检方认为,王大爷在腊肠里面下毒,然后把腊肠放到院子外面,就算该身亡的村民没偷,其他人看到也有偷走腊肠的可能性。所以,王大爷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到其他不知情的不特定人群,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很有可能导致他人因偷吃死亡,从而酿成悲剧!
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故意在食物中投毒,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大爷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能单凭王大爷的一面之词。要看主客观是否一致。
1、王大爷自己都承认,他在腊肠里下毒就是为了报复出气!所以,他主观上即便没有杀人的想法,也有害人之心,介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
2、客观上来看,王大爷下毒明显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但他却故意下毒,事后发现被人偷走,他也不报案阻止,任由事情恶化。
法律依据:《刑法》第14条,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应该是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有危害行为,并且主观上的罪过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统一,是构成犯罪的基本标志。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王大爷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为小偷自身构成盗窃罪,王大爷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故意杀人罪,起步就是10年!为了腊肠一个坐牢10年以上,一个没了生命,真是令人唏嘘!
此案告诫我们,如果发现自己的东西被偷,切不可冲动行事!一定要及时报案寻求合法途径去解决问题!不然,就会像王大爷那样后悔莫及!小偷虽然有错,但罪不至死,我们任何人都没有处罚别人的权利,只有法律才能审判恶人!
那么,你觉得王大爷在腊肠里下毒,是想故意杀人吗?
王大爷生活在农村,过年的时候,都会晒腊肠和腊肉。他趁着天气好,去市场上买了几斤新鲜的猪肉,让人给搅碎。拿回家后,王大爷精心调制了味道,把肉灌成腊肠后,就晒到自家的院子外面。(案例来源:宝鸡政法)
看着自己做好的腊肠,王大爷迫不及待地就想尝尝味道,可他万万没想到,有人趁他不注意,把他做的腊肠偷得一干二净!这可把王大爷气坏了,但腊肠也就几百块钱,王大爷觉得报案警方也不一定会立案,就自认倒霉了!
不过,腊肠没了肯定要重新做,毕竟过年的时候总要吃的。于是,王大爷再次买了肉,又重新做好腊肠,但这次他可不敢把腊肠放院子外面了,而是放在自家院子里。可即便这样,王大爷的腊肠还是“失守”了。这个小偷再次趁他不备,把他的腊肠扫荡一空,这下王大爷心中的气再也憋不住了!
这个人偷了一次又一次,如果自己不“教训”一下对方,真当自己好欺负?于是,王大爷做出一个决定,那就是在腊肠里面下点毒。如果这个人还来偷,那也怨不得自己,谁叫他有错在先呢?自己只是出一口恶气,就算出事,也没有责任!
可结局完全出乎王大爷的意料!腊肠确实又被偷了,但他却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当警方找上门调查的时候,王大爷以为自己没啥事,直接承认是自己在腊肠里下了毒。可警方说他涉嫌故意杀人的时候,王大爷懵了!东西是自己的,自己想放什么就放什么,小偷自己偷吃死了,怎么能怪到他的头上呢?
原来,王大爷的腊肠被同村的一个村民偷走,该村民拿回家后向家人炫耀自己的“战果”,并且告诉过家人自己是从哪里“顺手牵羊”过来的,还一直取笑王大爷傻!几天后,该村民吃下有毒的腊肠,口吐白沫而身亡!
王大爷被警方带走以后,尽管他一直不服气,但警方还是把他移送给检察院!后来公诉人以王大爷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他提起公讼。
因为王大爷一直不认罪,法庭之上,王大爷的辩护律师为王大爷作出了无罪辩护,他的理由如下:
1、王大爷的腊肠被偷了3次,王大爷是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出手给对方教训。他主观上是了保护自己的腊肠不被偷走,下毒也只是为了教训小偷,并没有想要直接致对方死亡,他更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
2、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其为了阻止对方继续侵害自己的利益,在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3、王大爷是对毒的剂量把握不准,属于无知而不是故意。就算他下毒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也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4、小偷自身也有过错,连续偷3次已经构成盗窃罪,在此情况下要减轻王大爷的责任。
检方认为,王大爷在腊肠里面下毒,然后把腊肠放到院子外面,就算该身亡的村民没偷,其他人看到也有偷走腊肠的可能性。所以,王大爷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到其他不知情的不特定人群,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很有可能导致他人因偷吃死亡,从而酿成悲剧!
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故意在食物中投毒,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大爷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能单凭王大爷的一面之词。要看主客观是否一致。
1、王大爷自己都承认,他在腊肠里下毒就是为了报复出气!所以,他主观上即便没有杀人的想法,也有害人之心,介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
2、客观上来看,王大爷下毒明显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但他却故意下毒,事后发现被人偷走,他也不报案阻止,任由事情恶化。
法律依据:《刑法》第14条,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应该是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有危害行为,并且主观上的罪过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统一,是构成犯罪的基本标志。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王大爷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为小偷自身构成盗窃罪,王大爷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故意杀人罪,起步就是10年!为了腊肠一个坐牢10年以上,一个没了生命,真是令人唏嘘!
此案告诫我们,如果发现自己的东西被偷,切不可冲动行事!一定要及时报案寻求合法途径去解决问题!不然,就会像王大爷那样后悔莫及!小偷虽然有错,但罪不至死,我们任何人都没有处罚别人的权利,只有法律才能审判恶人!
那么,你觉得王大爷在腊肠里下毒,是想故意杀人吗?
河北的王大爷,晒的腊肠被人连偷2次,一气之下就在腊肠里下毒,没想到真的把小偷给毒死了!事后,小偷家属报案,说王大爷故意把人给毒死了。警方找到王大爷,认为他构成故意杀人罪。王大爷:这怎么能怪我?他不偷我的腊肠,又怎么会死?
王大爷生活在农村,过年的时候,都会晒腊肠和腊肉。他趁着天气好,去市场上买了几斤新鲜的猪肉,让人给搅碎。拿回家后,王大爷精心调制了味道,把肉灌成腊肠后,就晒到自家的院子外面。(案例来源:宝鸡政法)
看着自己做好的腊肠,王大爷迫不及待地就想尝尝味道,可他万万没想到,有人趁他不注意,把他做的腊肠偷得一干二净!这可把王大爷气坏了,但腊肠也就几百块钱,王大爷觉得报案警方也不一定会立案,就自认倒霉了!
不过,腊肠没了肯定要重新做,毕竟过年的时候总要吃的。于是,王大爷再次买了肉,又重新做好腊肠,但这次他可不敢把腊肠放院子外面了,而是放在自家院子里。可即便这样,王大爷的腊肠还是“失守”了。这个小偷再次趁他不备,把他的腊肠扫荡一空,这下王大爷心中的气再也憋不住了!
这个人偷了一次又一次,如果自己不“教训”一下对方,真当自己好欺负?于是,王大爷做出一个决定,那就是在腊肠里面下点毒。如果这个人还来偷,那也怨不得自己,谁叫他有错在先呢?自己只是出一口恶气,就算出事,也没有责任!
可结局完全出乎王大爷的意料!腊肠确实又被偷了,但他却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当警方找上门调查的时候,王大爷以为自己没啥事,直接承认是自己在腊肠里下了毒。可警方说他涉嫌故意杀人的时候,王大爷懵了!东西是自己的,自己想放什么就放什么,小偷自己偷吃死了,怎么能怪到他的头上呢?
原来,王大爷的腊肠被同村的一个村民偷走,该村民拿回家后向家人炫耀自己的“战果”,并且告诉过家人自己是从哪里“顺手牵羊”过来的,还一直取笑王大爷傻!几天后,该村民吃下有毒的腊肠,口吐白沫而身亡!
王大爷被警方带走以后,尽管他一直不服气,但警方还是把他移送给检察院!后来公诉人以王大爷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他提起公讼。
因为王大爷一直不认罪,法庭之上,王大爷的辩护律师为王大爷作出了无罪辩护,他的理由如下:
1、王大爷的腊肠被偷了3次,王大爷是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出手给对方教训。他主观上是了保护自己的腊肠不被偷走,下毒也只是为了教训小偷,并没有想要直接致对方死亡,他更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
2、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其为了阻止对方继续侵害自己的利益,在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3、王大爷是对毒的剂量把握不准,属于无知而不是故意。就算他下毒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也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4、小偷自身也有过错,连续偷3次已经构成盗窃罪,在此情况下要减轻王大爷的责任。
检方认为,王大爷在腊肠里面下毒,然后把腊肠放到院子外面,就算该身亡的村民没偷,其他人看到也有偷走腊肠的可能性。所以,王大爷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到其他不知情的不特定人群,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很有可能导致他人因偷吃死亡,从而酿成悲剧!
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故意在食物中投毒,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大爷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能单凭王大爷的一面之词。要看主客观是否一致。
1、王大爷自己都承认,他在腊肠里下毒就是为了报复出气!所以,他主观上即便没有杀人的想法,也有害人之心,介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
2、客观上来看,王大爷下毒明显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但他却故意下毒,事后发现被人偷走,他也不报案阻止,任由事情恶化。
法律依据:《刑法》第14条,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应该是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有危害行为,并且主观上的罪过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统一,是构成犯罪的基本标志。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王大爷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为小偷自身构成盗窃罪,王大爷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故意杀人罪,起步就是10年!为了腊肠一个坐牢10年以上,一个没了生命,真是令人唏嘘!
此案告诫我们,如果发现自己的东西被偷,切不可冲动行事!一定要及时报案寻求合法途径去解决问题!不然,就会像王大爷那样后悔莫及!小偷虽然有错,但罪不至死,我们任何人都没有处罚别人的权利,只有法律才能审判恶人!
那么,你觉得王大爷在腊肠里下毒,是想故意杀人吗?#水逆退散#
王大爷生活在农村,过年的时候,都会晒腊肠和腊肉。他趁着天气好,去市场上买了几斤新鲜的猪肉,让人给搅碎。拿回家后,王大爷精心调制了味道,把肉灌成腊肠后,就晒到自家的院子外面。(案例来源:宝鸡政法)
看着自己做好的腊肠,王大爷迫不及待地就想尝尝味道,可他万万没想到,有人趁他不注意,把他做的腊肠偷得一干二净!这可把王大爷气坏了,但腊肠也就几百块钱,王大爷觉得报案警方也不一定会立案,就自认倒霉了!
不过,腊肠没了肯定要重新做,毕竟过年的时候总要吃的。于是,王大爷再次买了肉,又重新做好腊肠,但这次他可不敢把腊肠放院子外面了,而是放在自家院子里。可即便这样,王大爷的腊肠还是“失守”了。这个小偷再次趁他不备,把他的腊肠扫荡一空,这下王大爷心中的气再也憋不住了!
这个人偷了一次又一次,如果自己不“教训”一下对方,真当自己好欺负?于是,王大爷做出一个决定,那就是在腊肠里面下点毒。如果这个人还来偷,那也怨不得自己,谁叫他有错在先呢?自己只是出一口恶气,就算出事,也没有责任!
可结局完全出乎王大爷的意料!腊肠确实又被偷了,但他却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当警方找上门调查的时候,王大爷以为自己没啥事,直接承认是自己在腊肠里下了毒。可警方说他涉嫌故意杀人的时候,王大爷懵了!东西是自己的,自己想放什么就放什么,小偷自己偷吃死了,怎么能怪到他的头上呢?
原来,王大爷的腊肠被同村的一个村民偷走,该村民拿回家后向家人炫耀自己的“战果”,并且告诉过家人自己是从哪里“顺手牵羊”过来的,还一直取笑王大爷傻!几天后,该村民吃下有毒的腊肠,口吐白沫而身亡!
王大爷被警方带走以后,尽管他一直不服气,但警方还是把他移送给检察院!后来公诉人以王大爷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他提起公讼。
因为王大爷一直不认罪,法庭之上,王大爷的辩护律师为王大爷作出了无罪辩护,他的理由如下:
1、王大爷的腊肠被偷了3次,王大爷是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出手给对方教训。他主观上是了保护自己的腊肠不被偷走,下毒也只是为了教训小偷,并没有想要直接致对方死亡,他更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
2、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受到他人的不法侵害,其为了阻止对方继续侵害自己的利益,在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3、王大爷是对毒的剂量把握不准,属于无知而不是故意。就算他下毒的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也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4、小偷自身也有过错,连续偷3次已经构成盗窃罪,在此情况下要减轻王大爷的责任。
检方认为,王大爷在腊肠里面下毒,然后把腊肠放到院子外面,就算该身亡的村民没偷,其他人看到也有偷走腊肠的可能性。所以,王大爷的行为可能会危害到其他不知情的不特定人群,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很有可能导致他人因偷吃死亡,从而酿成悲剧!
根据有关《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故意在食物中投毒,危害公共安全,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大爷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能单凭王大爷的一面之词。要看主客观是否一致。
1、王大爷自己都承认,他在腊肠里下毒就是为了报复出气!所以,他主观上即便没有杀人的想法,也有害人之心,介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之间!
2、客观上来看,王大爷下毒明显会导致被害人死亡,但他却故意下毒,事后发现被人偷走,他也不报案阻止,任由事情恶化。
法律依据:《刑法》第14条,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应该是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有危害行为,并且主观上的罪过和客观上的危害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和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统一,是构成犯罪的基本标志。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王大爷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为小偷自身构成盗窃罪,王大爷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故意杀人罪,起步就是10年!为了腊肠一个坐牢10年以上,一个没了生命,真是令人唏嘘!
此案告诫我们,如果发现自己的东西被偷,切不可冲动行事!一定要及时报案寻求合法途径去解决问题!不然,就会像王大爷那样后悔莫及!小偷虽然有错,但罪不至死,我们任何人都没有处罚别人的权利,只有法律才能审判恶人!
那么,你觉得王大爷在腊肠里下毒,是想故意杀人吗?#水逆退散#
《楞严经》如金刚王常住不坏
(九十六段)
【阿难白佛言:世尊!如佛所说,因地觉心,欲求常住,要与果位,名目相应。世尊!如果位中,菩提、涅槃、真如、佛性、庵摩罗识、空如来藏、大圆镜智,是七种名。称谓虽别,清净圆满,体性坚凝,如金刚王,常住不坏。若此见听,离于明、暗、动、静、通、塞,毕竟无体,犹如念心,离于前尘,本无所有。云何将此毕竟断灭,以为修因,欲获如来七常住果?世尊!若离明、暗,见毕竟空;如无前尘,念自性灭。进退循环,微细推求,本无我心,及我心所,将谁立因,求无上觉?如来先说:湛精圆常,违越诚言,终成戏论!云何如来,真实语者?唯垂大慈,开我蒙悕!】
这篇讲因地和究竟果位,二者必得相应,才合符中道第一义谛。但如果从因地起修,因地本来空,这本来空是离语言文字的,如果离了语言文字,什么叫如来真实语呢?又如何从本来空的因地修行呢?就这些问题,阿难对佛说:世尊!如佛所说,在因地发起修行的初觉心,要想证入常住不变的本觉心,需要有与果位相应的名称和境界。阿难对佛说:世尊!一切法于究竟“果位”中说有“菩提”,并安立了七个果位名称,即:
1、菩提:菩提意译“觉、智、知、道。”是断绝世间烦恼而成就涅槃的智慧,即“佛、缘觉、声闻”各于其果所得的觉智,即:声闻菩提、缘觉菩提、佛菩提。这三种菩提中,以佛菩提为最上究竟,故称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译作无上正真道、无上菩提。
2、涅槃:涅槃就是成佛了。意为清凉寂静、恼烦不现、众苦永寂;不生不灭、不垢不净、不增不减;远离“同、异、生、灭、常、断、俱不俱”等。佛教认为:轮回是一切未证得圣果的众生所必然要经历的过程,人死后,“阿赖耶识”会离开人体,经过一些过程以后进入另一个刚刚出生的新生命体内,该新生命体可以是人类,也可以是“动物、鬼、神”等等。只有到达涅槃的境界方可摆脱轮回,摆脱轮回称为涅槃。
3、真如:真如是指最高真理或本体。“真”指真实:真实可“以真显妄”,就是以真实之心,显虚妄的十方世界,无量众生。“真如”就是永恒不变的如来藏。诸经论列有许多异名,称:真如、法界、法性、不虚妄性、不变异性、平等性、离生性、法定、法住、实际、虚空界、不思议界、空性、无相、实际、胜义、法界、实相、妙有、真善妙色、实际、毕竟空、如如、涅槃、虚空、佛性、如来藏、中实理心、非有非无中道、第一义谛、微妙寂灭”等。
佛教各派对“真如”的解释也不尽相同,中观派以性空为“真如”:又名诸法实相。瑜伽行派主要以“法无我”:“圣智行”为真如。唯识家以“唯识实性”为真如;地论学派立第八阿赖耶识为真如;摄论学派更立第九阿摩罗识为真如。这些都是名异义同,均以自性清净心为真如。
4、佛性:佛性有两种含义,即:一、成佛的可能性:是指一切有情本具的真如“佛性”。二、眼见佛性:是明心之后的第二步“见性”。见性就是见道:小乘见道是证须陀洹果、大乘见道是证初地菩萨位。
5、庵摩罗识:又名阿摩罗识、阿末罗识;译名清净识、无垢识、真如识等。为《摄论九识》中的第九识。旧译家以阿赖耶识之外别有此识,而建立九识;新译家称此是阿赖耶识果上之名,不别立此识。
6、空如来藏:空如来藏之“空”,不是什么都没有,“空”只是一种状态,这种状态犹如虚空一样不生不灭。“如来藏”就是真心,就是佛法第一义谛,是佛教重点解说的内容。
如来藏是能出生万法的精神存在,是世界上唯一真实存在的法,其余的法都是由如来藏的种子现行时出生的生灭法,是因缘所生法、是虚幻之法!一切不实之法、从缘而生;一切真实之法、不从缘起。不从缘起之真实法就是如来藏、就是真心,其体空寂,故而说空。但“空”不是没有,如来藏中含藏能生万法的种子,具足无边的智慧与神通,这个“空”实质是“有”。但千万不要作“空”、“有”理解,真正的如来藏是非空非有、空有不二的实际理体。
7、大圆镜智:大圆镜智指可如实映现一切法的佛智、由转第八识“阿赖耶识”而得。此智能明察三世一切诸法,万德圆满,无所欠缺,犹如大圆镜能显现一切色像,故称为大圆镜智。
以上七种名,名称虽然有别,但清净圆满的体性却是一个,都是坚固凝结所成:犹如“金刚王”。“金刚”义为金中最刚,经论中常以金刚比喻武器及宝石。以金刚比喻武器:是因其坚固、锐利,能摧毁一切,而不被万物所破坏。如帝释天及密迹力士所持的武器,称为金刚杵,不为任何物所破坏,而能摧破一切。
又以金刚比喻宝石:是取其最胜之义。因金刚石透明无色,且光耀璀璨,一经日光照射,即显现出各种光耀的色彩,于夜中也能放出荧光,而为诸宝中最胜者。经论中常以金刚宝石来比喻菩萨所证得的金刚三昧,就是取其最胜之义。这里说的“金刚王”指的是佛的法身,犹如金刚一般,永远不坏。
阿难说:以上说的七个果号,就是圆满的真如自性,犹如金刚王,是常住不坏的。这犹如金刚王常住不坏之心,能生能见所见、能听所听,但这能所二见及能听所听,一旦离开“光明、黑暗、动态、静态、通达、阻塞”这些外缘尘境,毕竟没有自己的体性,犹如妄念之心,离开“色、声、香、味、触、法”这六尘,是本无所有的。
也就是说离开自性的“六根、六尘、六识”都没有自己单独的体性,都是一些幻相,六根在自性中是本来就没有的,那为什么还要将这毕竟断灭的六根用来修因呢?还想获得以上所说的,如来的“七常住果”?
“常住”意为无灭无生、不迁不变;“果”在修为因、在证为果。这里所说七常住果即诸佛所证法身之果德,以其清净圆满,体性坚凝,是名常住果。七常住果就是以上说的“菩提、涅槃、真如、佛性、庵摩罗识、空如来藏、大圆镜智。
阿难又对佛说:世尊!如果离开光明与黑暗,这能见和所见就没有作用了,因“能、所二见”毕竟是空无所有的;如没有“色、声、香、味、触、法”这六尘境相,心念意识无缘可攀,也就等同于什么都没有了。我由此进思退想,循环思维,从微细法里去推理,认为如果本来就没有我的心,也就没有我的心所了,这心与心所都没有了,那么用什么来作为因地心修行,而求证如来的无上正觉呢?
阿难对佛说:正如世尊所说“湛然精明的圆满常住心,是违越一切包括诚实的语言,如果但有言说,终是戏论。”那么,什么才是如来的真实语呢?唯愿世尊再垂大慈悲,开示真理,为我们除去这些蒙昧无知。
(九十六段)
【阿难白佛言:世尊!如佛所说,因地觉心,欲求常住,要与果位,名目相应。世尊!如果位中,菩提、涅槃、真如、佛性、庵摩罗识、空如来藏、大圆镜智,是七种名。称谓虽别,清净圆满,体性坚凝,如金刚王,常住不坏。若此见听,离于明、暗、动、静、通、塞,毕竟无体,犹如念心,离于前尘,本无所有。云何将此毕竟断灭,以为修因,欲获如来七常住果?世尊!若离明、暗,见毕竟空;如无前尘,念自性灭。进退循环,微细推求,本无我心,及我心所,将谁立因,求无上觉?如来先说:湛精圆常,违越诚言,终成戏论!云何如来,真实语者?唯垂大慈,开我蒙悕!】
这篇讲因地和究竟果位,二者必得相应,才合符中道第一义谛。但如果从因地起修,因地本来空,这本来空是离语言文字的,如果离了语言文字,什么叫如来真实语呢?又如何从本来空的因地修行呢?就这些问题,阿难对佛说:世尊!如佛所说,在因地发起修行的初觉心,要想证入常住不变的本觉心,需要有与果位相应的名称和境界。阿难对佛说:世尊!一切法于究竟“果位”中说有“菩提”,并安立了七个果位名称,即:
1、菩提:菩提意译“觉、智、知、道。”是断绝世间烦恼而成就涅槃的智慧,即“佛、缘觉、声闻”各于其果所得的觉智,即:声闻菩提、缘觉菩提、佛菩提。这三种菩提中,以佛菩提为最上究竟,故称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译作无上正真道、无上菩提。
2、涅槃:涅槃就是成佛了。意为清凉寂静、恼烦不现、众苦永寂;不生不灭、不垢不净、不增不减;远离“同、异、生、灭、常、断、俱不俱”等。佛教认为:轮回是一切未证得圣果的众生所必然要经历的过程,人死后,“阿赖耶识”会离开人体,经过一些过程以后进入另一个刚刚出生的新生命体内,该新生命体可以是人类,也可以是“动物、鬼、神”等等。只有到达涅槃的境界方可摆脱轮回,摆脱轮回称为涅槃。
3、真如:真如是指最高真理或本体。“真”指真实:真实可“以真显妄”,就是以真实之心,显虚妄的十方世界,无量众生。“真如”就是永恒不变的如来藏。诸经论列有许多异名,称:真如、法界、法性、不虚妄性、不变异性、平等性、离生性、法定、法住、实际、虚空界、不思议界、空性、无相、实际、胜义、法界、实相、妙有、真善妙色、实际、毕竟空、如如、涅槃、虚空、佛性、如来藏、中实理心、非有非无中道、第一义谛、微妙寂灭”等。
佛教各派对“真如”的解释也不尽相同,中观派以性空为“真如”:又名诸法实相。瑜伽行派主要以“法无我”:“圣智行”为真如。唯识家以“唯识实性”为真如;地论学派立第八阿赖耶识为真如;摄论学派更立第九阿摩罗识为真如。这些都是名异义同,均以自性清净心为真如。
4、佛性:佛性有两种含义,即:一、成佛的可能性:是指一切有情本具的真如“佛性”。二、眼见佛性:是明心之后的第二步“见性”。见性就是见道:小乘见道是证须陀洹果、大乘见道是证初地菩萨位。
5、庵摩罗识:又名阿摩罗识、阿末罗识;译名清净识、无垢识、真如识等。为《摄论九识》中的第九识。旧译家以阿赖耶识之外别有此识,而建立九识;新译家称此是阿赖耶识果上之名,不别立此识。
6、空如来藏:空如来藏之“空”,不是什么都没有,“空”只是一种状态,这种状态犹如虚空一样不生不灭。“如来藏”就是真心,就是佛法第一义谛,是佛教重点解说的内容。
如来藏是能出生万法的精神存在,是世界上唯一真实存在的法,其余的法都是由如来藏的种子现行时出生的生灭法,是因缘所生法、是虚幻之法!一切不实之法、从缘而生;一切真实之法、不从缘起。不从缘起之真实法就是如来藏、就是真心,其体空寂,故而说空。但“空”不是没有,如来藏中含藏能生万法的种子,具足无边的智慧与神通,这个“空”实质是“有”。但千万不要作“空”、“有”理解,真正的如来藏是非空非有、空有不二的实际理体。
7、大圆镜智:大圆镜智指可如实映现一切法的佛智、由转第八识“阿赖耶识”而得。此智能明察三世一切诸法,万德圆满,无所欠缺,犹如大圆镜能显现一切色像,故称为大圆镜智。
以上七种名,名称虽然有别,但清净圆满的体性却是一个,都是坚固凝结所成:犹如“金刚王”。“金刚”义为金中最刚,经论中常以金刚比喻武器及宝石。以金刚比喻武器:是因其坚固、锐利,能摧毁一切,而不被万物所破坏。如帝释天及密迹力士所持的武器,称为金刚杵,不为任何物所破坏,而能摧破一切。
又以金刚比喻宝石:是取其最胜之义。因金刚石透明无色,且光耀璀璨,一经日光照射,即显现出各种光耀的色彩,于夜中也能放出荧光,而为诸宝中最胜者。经论中常以金刚宝石来比喻菩萨所证得的金刚三昧,就是取其最胜之义。这里说的“金刚王”指的是佛的法身,犹如金刚一般,永远不坏。
阿难说:以上说的七个果号,就是圆满的真如自性,犹如金刚王,是常住不坏的。这犹如金刚王常住不坏之心,能生能见所见、能听所听,但这能所二见及能听所听,一旦离开“光明、黑暗、动态、静态、通达、阻塞”这些外缘尘境,毕竟没有自己的体性,犹如妄念之心,离开“色、声、香、味、触、法”这六尘,是本无所有的。
也就是说离开自性的“六根、六尘、六识”都没有自己单独的体性,都是一些幻相,六根在自性中是本来就没有的,那为什么还要将这毕竟断灭的六根用来修因呢?还想获得以上所说的,如来的“七常住果”?
“常住”意为无灭无生、不迁不变;“果”在修为因、在证为果。这里所说七常住果即诸佛所证法身之果德,以其清净圆满,体性坚凝,是名常住果。七常住果就是以上说的“菩提、涅槃、真如、佛性、庵摩罗识、空如来藏、大圆镜智。
阿难又对佛说:世尊!如果离开光明与黑暗,这能见和所见就没有作用了,因“能、所二见”毕竟是空无所有的;如没有“色、声、香、味、触、法”这六尘境相,心念意识无缘可攀,也就等同于什么都没有了。我由此进思退想,循环思维,从微细法里去推理,认为如果本来就没有我的心,也就没有我的心所了,这心与心所都没有了,那么用什么来作为因地心修行,而求证如来的无上正觉呢?
阿难对佛说:正如世尊所说“湛然精明的圆满常住心,是违越一切包括诚实的语言,如果但有言说,终是戏论。”那么,什么才是如来的真实语呢?唯愿世尊再垂大慈悲,开示真理,为我们除去这些蒙昧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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