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地方国有企业严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月19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彭华岗受邀介绍2020年中央企业经济运行情况。
关于去杠杆方面,他透露,我们全面排查金融及金融衍生业务的风险,严控对外担保、PPP等高风险业务,坚决禁止融资性贸易。这几年在禁止融资性贸易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发现一起通报一起、追责一起,有效夯实了中央企业债务风险防控的基础,全面提升了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1、地方政府和地方国有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重大债务风险
2、严格遵守资本市场规则和监管要求,按期做好债务资金兑付,不得恶意逃废债
3、严控资产出表、表外融资
4、严格对外担保管理,对有产权关系的企业按股比提供担保,原则上不对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
5、严控企业相互担保等捆绑式融资
6、规范平台公司重大项目的投融资管理,严控缺乏交易实质的变相融资
7、严格审核纳入债务风险重点管控范围企业的发行方案
8、严禁欺诈发行债券、虚假披露信息、操纵市场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9、严禁过度融资形成资金无效淤积,
10、严禁资金空转、脱实向虚
11、严禁挪用资金、违规套利
12、严控低毛利贸易、金融衍生、PPP等高风险业务
13、严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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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发财评规〔2021〕18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近期,个别地方国有企业发生债券违约,引发金融市场波动和媒体关注。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要求加强国有企业债务风险处置和防范应对工作。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风险防范化解工作,要求地方政府和地方国有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重大债务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并要求国务院国资委督促指导地方加强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为此,国务院国资委结合中央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实践,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地方国有企业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国资委
2021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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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工作要求,指导地方国资委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有效防范化解企业重大债务风险,坚决守住不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当前加强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的重要性
加强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要举措;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地区经济平稳运行的客观需要;是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推动国有企业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各地方国资委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当前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的重要性、紧迫性,督促指导地方国有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增强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依法合规开展债务融资和风险处置,严格遵守资本市场规则和监管要求,按期做好债务资金兑付,不得恶意逃废债,努力维护国有企业良好市场信誉和金融市场稳定。
二、完善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精准识别高风险企业
各地方国资委要加快建立健全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完善重点债务风险指标监测台账,逐月跟踪分析,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各级企业债务风险的动态监测,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应对。可参照中央企业债务风险量化评估体系,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量化评估机制,综合债务水平、负债结构、盈利能力、现金保障、资产质量和隐性债务等,对企业债务风险进行精准识别,将债务风险突出的企业纳入重点管控范围,采取特别管控措施,督促企业“一企一策”制定债务风险处置工作方案,确保稳妥化解债务风险。
三、分类管控资产负债率,保持合理债务水平
各地方国资委可参照中央企业资产负债率行业警戒线和管控线进行分类管控,对高负债企业实施负债规模和资产负债率双约束,“一企一策”确定管控目标,指导企业通过控投资、压负债、增积累、引战投、债转股等方式多措并举降杠杆减负债,推动高负债企业资产负债率尽快回归合理水平。督促指导企业转变过度依赖举债投资做大规模的发展理念,根据财务承受能力科学确定投资规模,从源头上防范债务风险。加强对企业隐性债务的管控,严控资产出表、表外融资等行为,指导企业合理使用权益类融资工具,对永续债券、永续保险、永续信托等权益类永续债和并表基金产品余额占净资产的比例进行限制,严格对外担保管理,对有产权关系的企业按股比提供担保,原则上不对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严控企业相互担保等捆绑式融资行为,防止债务风险交叉传导。规范平台公司重大项目的投融资管理,严控缺乏交易实质的变相融资行为。
四、开展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重点防控债券违约
各地方国资委要把防范地方国有企业债券违约,作为债务风险管控的重中之重。探索实施债券发行年度计划管理,严格审核纳入债务风险重点管控范围企业的发行方案,严禁欺诈发行债券、虚假披露信息、操纵市场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地方国有企业严格限定所属子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可参照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有关规定,对纳入债务风险重点管控范围的企业实行比例限制,引导企业做好融资结构与资金安全的平衡、偿债时间与现金流量的匹配。将企业发债品种、规模、期限、用途、还款等关键信息纳入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并实施滚动监测,重点关注信用评级低、集中到期债券规模大、现金流紧张、经营严重亏损企业的债券违约风险,督促指导企业提前做好兑付资金接续安排。对于按期兑付确有困难的,各地方国资委要指导企业提前与债券持有人沟通确定处置方案,通过债券展期、置换等方式主动化解风险,也可借鉴央企信用保障基金模式,按照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妥善化解风险。
五、依法处置债券违约风险,严禁恶意逃废债行为
对于已经发生债券违约的,各地方国资委要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属地责任,指导违约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妥善做好风险处置,通过盘活土地、出售股权等方式补充资金,积极主动与各方债权人沟通协调,努力达成和解方案,同时要努力挽回市场信心,防止发生风险踩踏和外溢。对于已无力化解风险、确需破产的,要督促企业依法合规履行破产程序,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及时、准确披露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资产划转、新增大额债务等重大事项,保障债权人、投资人合法利益。
六、规范债务资金用途,确保投入主业实业
各地方国资委要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融资资金用途管控,督促企业将筹集的资金及时高效投放到战略安全、产业引领、国计民生、公共服务等关键领域和重要行业,原则上要确保投资项目的回报率高于资金成本,切实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作用。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金融监管政策,按照融资协议约定的用途安排资金,突出主业、聚焦实业,严禁过度融资形成资金无效淤积,严禁资金空转、脱实向虚,严禁挪用资金、违规套利。探索对企业重大资金支出开展动态监控,有效防范资金使用风险。
七、全面推动国企深化改革,有效增强抗风险能力
各地方国资委要坚决贯彻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要求,立足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长效机制建设,督促指导企业通过全面深化改革破解风险难题。通过加强“两金”管控、亏损企业治理、低效无效资产处置、非主业非优势企业(业务)剥离等措施,提高企业资产质量和运行效率。严控低毛利贸易、金融衍生、PPP等高风险业务,严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管住生产经营重大风险点。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加速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市场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八、发挥监管合力,完善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体系
各地方国资委要把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从投资规划、财务监管、考核分配、资本预算、产权管理、内控管理、监督追责和干部任免等国资监管的各个环节综合施策,完善监管体系,发挥监管合力,筑牢风险底线。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证监局等部门的合作,推动债务风险信息共享,共同预警防范企业重大债务风险。国务院国资委将按照推动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的要求,督促指导地方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加快建立工作联系机制、日常监测机制、风险评估指导机制和重大风险报告机制。
各省级国资委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督促指导地市和区县级国资监管机构做好监管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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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月19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彭华岗受邀介绍2020年中央企业经济运行情况。
关于去杠杆方面,他透露,我们全面排查金融及金融衍生业务的风险,严控对外担保、PPP等高风险业务,坚决禁止融资性贸易。这几年在禁止融资性贸易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发现一起通报一起、追责一起,有效夯实了中央企业债务风险防控的基础,全面提升了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1、地方政府和地方国有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重大债务风险
2、严格遵守资本市场规则和监管要求,按期做好债务资金兑付,不得恶意逃废债
3、严控资产出表、表外融资
4、严格对外担保管理,对有产权关系的企业按股比提供担保,原则上不对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
5、严控企业相互担保等捆绑式融资
6、规范平台公司重大项目的投融资管理,严控缺乏交易实质的变相融资
7、严格审核纳入债务风险重点管控范围企业的发行方案
8、严禁欺诈发行债券、虚假披露信息、操纵市场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9、严禁过度融资形成资金无效淤积,
10、严禁资金空转、脱实向虚
11、严禁挪用资金、违规套利
12、严控低毛利贸易、金融衍生、PPP等高风险业务
13、严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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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
近期,个别地方国有企业发生债券违约,引发金融市场波动和媒体关注。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要求加强国有企业债务风险处置和防范应对工作。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风险防范化解工作,要求地方政府和地方国有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防范化解重大债务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并要求国务院国资委督促指导地方加强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为此,国务院国资委结合中央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实践,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地方国有企业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国资委
2021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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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工作要求,指导地方国资委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有效防范化解企业重大债务风险,坚决守住不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当前加强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的重要性
加强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要举措;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地区经济平稳运行的客观需要;是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推动国有企业加快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各地方国资委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充分认识当前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的重要性、紧迫性,督促指导地方国有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增强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依法合规开展债务融资和风险处置,严格遵守资本市场规则和监管要求,按期做好债务资金兑付,不得恶意逃废债,努力维护国有企业良好市场信誉和金融市场稳定。
二、完善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精准识别高风险企业
各地方国资委要加快建立健全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完善重点债务风险指标监测台账,逐月跟踪分析,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各级企业债务风险的动态监测,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应对。可参照中央企业债务风险量化评估体系,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量化评估机制,综合债务水平、负债结构、盈利能力、现金保障、资产质量和隐性债务等,对企业债务风险进行精准识别,将债务风险突出的企业纳入重点管控范围,采取特别管控措施,督促企业“一企一策”制定债务风险处置工作方案,确保稳妥化解债务风险。
三、分类管控资产负债率,保持合理债务水平
各地方国资委可参照中央企业资产负债率行业警戒线和管控线进行分类管控,对高负债企业实施负债规模和资产负债率双约束,“一企一策”确定管控目标,指导企业通过控投资、压负债、增积累、引战投、债转股等方式多措并举降杠杆减负债,推动高负债企业资产负债率尽快回归合理水平。督促指导企业转变过度依赖举债投资做大规模的发展理念,根据财务承受能力科学确定投资规模,从源头上防范债务风险。加强对企业隐性债务的管控,严控资产出表、表外融资等行为,指导企业合理使用权益类融资工具,对永续债券、永续保险、永续信托等权益类永续债和并表基金产品余额占净资产的比例进行限制,严格对外担保管理,对有产权关系的企业按股比提供担保,原则上不对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严控企业相互担保等捆绑式融资行为,防止债务风险交叉传导。规范平台公司重大项目的投融资管理,严控缺乏交易实质的变相融资行为。
四、开展债券全生命周期管理,重点防控债券违约
各地方国资委要把防范地方国有企业债券违约,作为债务风险管控的重中之重。探索实施债券发行年度计划管理,严格审核纳入债务风险重点管控范围企业的发行方案,严禁欺诈发行债券、虚假披露信息、操纵市场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地方国有企业严格限定所属子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可参照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有关规定,对纳入债务风险重点管控范围的企业实行比例限制,引导企业做好融资结构与资金安全的平衡、偿债时间与现金流量的匹配。将企业发债品种、规模、期限、用途、还款等关键信息纳入债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并实施滚动监测,重点关注信用评级低、集中到期债券规模大、现金流紧张、经营严重亏损企业的债券违约风险,督促指导企业提前做好兑付资金接续安排。对于按期兑付确有困难的,各地方国资委要指导企业提前与债券持有人沟通确定处置方案,通过债券展期、置换等方式主动化解风险,也可借鉴央企信用保障基金模式,按照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妥善化解风险。
五、依法处置债券违约风险,严禁恶意逃废债行为
对于已经发生债券违约的,各地方国资委要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属地责任,指导违约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妥善做好风险处置,通过盘活土地、出售股权等方式补充资金,积极主动与各方债权人沟通协调,努力达成和解方案,同时要努力挽回市场信心,防止发生风险踩踏和外溢。对于已无力化解风险、确需破产的,要督促企业依法合规履行破产程序,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及时、准确披露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资产划转、新增大额债务等重大事项,保障债权人、投资人合法利益。
六、规范债务资金用途,确保投入主业实业
各地方国资委要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融资资金用途管控,督促企业将筹集的资金及时高效投放到战略安全、产业引领、国计民生、公共服务等关键领域和重要行业,原则上要确保投资项目的回报率高于资金成本,切实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作用。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金融监管政策,按照融资协议约定的用途安排资金,突出主业、聚焦实业,严禁过度融资形成资金无效淤积,严禁资金空转、脱实向虚,严禁挪用资金、违规套利。探索对企业重大资金支出开展动态监控,有效防范资金使用风险。
七、全面推动国企深化改革,有效增强抗风险能力
各地方国资委要坚决贯彻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要求,立足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长效机制建设,督促指导企业通过全面深化改革破解风险难题。通过加强“两金”管控、亏损企业治理、低效无效资产处置、非主业非优势企业(业务)剥离等措施,提高企业资产质量和运行效率。严控低毛利贸易、金融衍生、PPP等高风险业务,严禁融资性贸易和“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管住生产经营重大风险点。加快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加速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市场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八、发挥监管合力,完善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体系
各地方国资委要把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从投资规划、财务监管、考核分配、资本预算、产权管理、内控管理、监督追责和干部任免等国资监管的各个环节综合施策,完善监管体系,发挥监管合力,筑牢风险底线。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证监局等部门的合作,推动债务风险信息共享,共同预警防范企业重大债务风险。国务院国资委将按照推动构建国资监管大格局的要求,督促指导地方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加快建立工作联系机制、日常监测机制、风险评估指导机制和重大风险报告机制。
各省级国资委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督促指导地市和区县级国资监管机构做好监管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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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五部门发布重要通知,高评级占比必须下降!一次性整体超3子等级要查
3月28日中午,据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提升我国信用评级的质量和竞争力,推动信用评级行业更好服务于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大局,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和证监会起草了《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发展,提升我国信用评级质量和竞争力,推动信用评级行业更好服务于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提升评级质量和区分度
(一)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构建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质量验证机制,制定实施方案,逐步将高评级主体比例降低至合理范围内,形成具有明确区分度的评级标准体系。评级方法体系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全面的原则,减少主观判断和定性分析。信用评级机构应每年对评级方法模型及样本企业进行检验测试,并向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报备各信用等级的标杆企业名单、评级要素表现及检验测试情况。
(二)信用评级机构一次性调整信用评级超过三个子级(含)的,信用评级机构应立即启动全面的内部核查程序,对评级方法模型的一致性,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稳定性等进行核查和评估,并公布核查结果及处理措施。
(三)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切实提升跟踪评级结果的有效性和前瞻性,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加强动态风险监测,及时掌握信用风险因素的变化情况。受评对象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启动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在评级报告中充分说明评级结果调整或维持的理由。
(四)信用评级机构应主要基于受评主体自身的信用状况开展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机构开展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应当结合一般债券、专项债券的特点,综合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收支等情况,客观公正出具评级意见,合理反映地区差异和项目差异。
(五)信用评级机构应当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与其业务发展相适应的数据库和技术系统,通过技术创新和科技应用,为提升评级行业竞争力赋能。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创新评级技术,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应用于信用风险分析,提高评级数据质量和风险识别能力。支持信用评级机构与征信机构等加强合作。
二、完善信用评级机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坚守评级独立性
(六)信用评级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鼓励引入独立董事保障监督职能的有效履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诚信,勤勉尽责。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审委员会制度,保障信用评审委员会独立性,维护评级决策的公正、独立。
(七)信用评级机构应强化防火墙机制,完善并严格落实隔离、回避、分析师轮换、离职人员追溯等制度,有效识别、防范和消除利益冲突,确保评级作业部门与市场部门之间、评级业务与非评级业务之间的隔离。评级作业人员的考核、晋升以及薪酬应加强与市场检验的关联,不得与其参与评级项目的发行、收费等因素关联。
(八)信用评级机构应强化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加强评级全流程和全部员工的合规管理,严禁收受或索取贿赂。信用评级机构实际控制人、股东、信用评审委员会成员应维护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合规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监督、审查本机构及人员的合规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及时向有关议事机制报告,并监督落实改进。
三、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机制
(九)信用评级机构应全面充分披露评级方法、模型和评级结果等相关信息,按季度披露本机构评级分布及质量检验情况,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信用评级机构应单独披露受评主体个体信用状况,最终评级结果考虑外部支持的,应明确披露外部支持提升情况,并详细说明支持依据及效果。
(十)鼓励发行人选择两家及以上信用评级机构开展评级业务,继续引导扩大投资者付费评级适用范围。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主动评级、投资人付费评级并披露评级结果,发挥双评级、多评级以及不同模式评级的交叉验证作用,引导市场选择评级质量好、区分度高的信用评级机构。
(十一)自律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以评级质量为核心、以投资者为导向的市场化评价评估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市场化评价评估,并加大对评价评估情况的披露和评价评估结果的运用,发挥投资者话语权,促进市场声誉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和评级行业的优胜劣汰。
四、优化评级生态,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十二)降低监管对外部评级的要求,择机适时调整监管政策关于各类资金可投资债券的级别门槛,弱化债券质押式回购对外部评级的依赖,将评级需求的主导权交还市场。投资人应合理审慎使用信用评级结果,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完善内部评级体系建设,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十三)发行人、中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信用评级机构的尽职调查,及时提供评级所需的材料,不得干扰评级决策,影响信用评级作业的独立性。发行人、中介机构拒不配合,导致评级作业无法继续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进行暂停或终止评级,并对外披露。信用评级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在参与营销中,不得扰乱或妨碍评级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十四)稳妥推进信用评级行业对外开放,推动符合条件的境外信用评级机构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业务。培育若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支持本土信用评级机构根据意愿和自身能力,积极参与国际评级业务。
五、严格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督管理,加大处罚力度
(十五)加强监管部门间的联动机制,凝聚监管合力,联合制定统一的信用评级机构业务标准,在业务检查、违规惩戒、准入退出等方面加强监管协同和信息共享,提升监管效力,防止监管套利。组织信用评级机构在“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开展信用承诺和信息公示,加强社会监督。
(十六)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评级质量和全流程作业合规情况的检查,对跟踪评级滞后、大跨度调整级别、更换信用评级机构后上调评级等情形进行重点关注。对存在级别竞争、买卖评级、输送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蓄意干扰评级独立性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信用评级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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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发展,提升我国信用评级质量和竞争力,推动信用评级行业更好服务于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评级方法体系建设,提升评级质量和区分度
(一)信用评级机构应当构建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质量验证机制,制定实施方案,逐步将高评级主体比例降低至合理范围内,形成具有明确区分度的评级标准体系。评级方法体系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客观全面的原则,减少主观判断和定性分析。信用评级机构应每年对评级方法模型及样本企业进行检验测试,并向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报备各信用等级的标杆企业名单、评级要素表现及检验测试情况。
(二)信用评级机构一次性调整信用评级超过三个子级(含)的,信用评级机构应立即启动全面的内部核查程序,对评级方法模型的一致性,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稳定性等进行核查和评估,并公布核查结果及处理措施。
(三)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切实提升跟踪评级结果的有效性和前瞻性,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加强动态风险监测,及时掌握信用风险因素的变化情况。受评对象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启动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在评级报告中充分说明评级结果调整或维持的理由。
(四)信用评级机构应主要基于受评主体自身的信用状况开展信用评级。信用评级机构开展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应当结合一般债券、专项债券的特点,综合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收支等情况,客观公正出具评级意见,合理反映地区差异和项目差异。
(五)信用评级机构应当不断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与其业务发展相适应的数据库和技术系统,通过技术创新和科技应用,为提升评级行业竞争力赋能。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创新评级技术,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应用于信用风险分析,提高评级数据质量和风险识别能力。支持信用评级机构与征信机构等加强合作。
二、完善信用评级机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坚守评级独立性
(六)信用评级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公司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鼓励引入独立董事保障监督职能的有效履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诚信,勤勉尽责。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审委员会制度,保障信用评审委员会独立性,维护评级决策的公正、独立。
(七)信用评级机构应强化防火墙机制,完善并严格落实隔离、回避、分析师轮换、离职人员追溯等制度,有效识别、防范和消除利益冲突,确保评级作业部门与市场部门之间、评级业务与非评级业务之间的隔离。评级作业人员的考核、晋升以及薪酬应加强与市场检验的关联,不得与其参与评级项目的发行、收费等因素关联。
(八)信用评级机构应强化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加强评级全流程和全部员工的合规管理,严禁收受或索取贿赂。信用评级机构实际控制人、股东、信用评审委员会成员应维护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合规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监督、审查本机构及人员的合规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及时向有关议事机制报告,并监督落实改进。
三、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市场约束机制
(九)信用评级机构应全面充分披露评级方法、模型和评级结果等相关信息,按季度披露本机构评级分布及质量检验情况,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信用评级机构应单独披露受评主体个体信用状况,最终评级结果考虑外部支持的,应明确披露外部支持提升情况,并详细说明支持依据及效果。
(十)鼓励发行人选择两家及以上信用评级机构开展评级业务,继续引导扩大投资者付费评级适用范围。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主动评级、投资人付费评级并披露评级结果,发挥双评级、多评级以及不同模式评级的交叉验证作用,引导市场选择评级质量好、区分度高的信用评级机构。
(十一)自律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以评级质量为核心、以投资者为导向的市场化评价评估体系,定期组织开展市场化评价评估,并加大对评价评估情况的披露和评价评估结果的运用,发挥投资者话语权,促进市场声誉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和评级行业的优胜劣汰。
四、优化评级生态,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十二)降低监管对外部评级的要求,择机适时调整监管政策关于各类资金可投资债券的级别门槛,弱化债券质押式回购对外部评级的依赖,将评级需求的主导权交还市场。投资人应合理审慎使用信用评级结果,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完善内部评级体系建设,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十三)发行人、中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信用评级机构的尽职调查,及时提供评级所需的材料,不得干扰评级决策,影响信用评级作业的独立性。发行人、中介机构拒不配合,导致评级作业无法继续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及时进行暂停或终止评级,并对外披露。信用评级机构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在参与营销中,不得扰乱或妨碍评级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十四)稳妥推进信用评级行业对外开放,推动符合条件的境外信用评级机构在中国债券市场开展业务。培育若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信用评级机构,支持本土信用评级机构根据意愿和自身能力,积极参与国际评级业务。
五、严格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督管理,加大处罚力度
(十五)加强监管部门间的联动机制,凝聚监管合力,联合制定统一的信用评级机构业务标准,在业务检查、违规惩戒、准入退出等方面加强监管协同和信息共享,提升监管效力,防止监管套利。组织信用评级机构在“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开展信用承诺和信息公示,加强社会监督。
(十六)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评级质量和全流程作业合规情况的检查,对跟踪评级滞后、大跨度调整级别、更换信用评级机构后上调评级等情形进行重点关注。对存在级别竞争、买卖评级、输送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蓄意干扰评级独立性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信用评级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自:票友—票据圈儿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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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链捋清了!北京疾控初步锁定疫情源头
2020年12月23日,北京市顺义区报告1例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疾控机构迅速开展感染源调查工作。经过流行病学调查,对人员和环境标本进行核酸检测、血清抗体检测以及全基因组测序分析,初步锁定疫情源头,基本掌握传播链条。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病例报告情况
截至12月29日24时,此次顺义区局部聚集性疫情共涉及16例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其中本地确诊病例14例、本地无症状感染者1例和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1例。16例感染者现住址均为顺义区。报告时间依次为:12月23日1例,12月25日2例,12月26日6例,12月28日7例。临床分型为:普通型6例,轻型8例,无症状感染者2例,无重型和危重型病例。
二、感染来源分析
市疾控中心对此次疫情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相关环境样本病毒,进行了全基因组测序分析,结果显示,此次疫情病毒均属于L基因型欧洲家系分支2.3,为同一传播链,与2020年11月东南亚地区发现的部分病毒株同源性较高,境外输入的可能性大。病毒与我国既往发现的境外输入病例以及国内本土病例的病毒不存在基因关联性,非国内近几个月本土疫情的持续传播,也非英国或南非新型变异毒株。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及基因测序结果,初步判断此次疫情感染来源为12月28日报告新增的1例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以下简称为病例1)。病例1为某男,28岁,印度尼西亚籍,长期在印度尼西亚生活,2020年11月26日从印度尼西亚入境,为福建省报告的1例印度尼西亚境外输入病例的同航班同排座位密切接触者。在福建隔离满14天,经核酸检测为阴性后,于12月10日到京,在京居住地为顺义区。12月26日检测新冠病毒核酸阴性,血清IgM抗体阳性;12月27日在其居住地及工作地点环境中,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由120负压救护车转至地坛医院;12月28日检测新冠病毒核酸为阳性,综合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和影像学检查等结果,当日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
三、传播链分析
通过所获得的现场调查证据提示,此次顺义区局部聚集性疫情为单一传播链。病例1为聚集性疫情源头,在抵京后传播给共同合租房屋的租户病例2(某女,29岁),又在购物期间传播给顺义华联商超员工病例3(某女,31岁)。
病例3为传播链中的关键病例,在商超售卖衣物期间传播给病例4(某男,34岁),病例4为此次疫情的首例报告确诊病例。病例3传播给其丈夫病例5(某男,31岁);在乘坐网约车期间传播给网约车司机病例6(某男,40岁);在共同聚会、购物、同乘网约车期间传播给同乡病例7(某女,31岁)和病例8(某女,32岁)。病例6通过共同聚餐传播给同为网约车司机的病例11(某男,43岁)。病例7和病例8分别传播给其丈夫病例9(某男,33岁)和病例10(某男,31岁)。病例5、7、9、10的工作地点均为顺义区金马工业园,通过共同工作和聚餐等聚集性活动,导致病例12(某男,32岁)、13(某男,28岁)、14(某男,42岁)、15(某男,32岁)、16(某女,43岁)感染。
四、金马工业园情况
疫情发生后,市、区疾控机构对顺义区金马工业园开展全范围环境采样和检测,仅在确诊病例工作场所部分环境样本中,检测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其余环境中未检出。经进一步对金马工业园某公司在本市范围内的所有下游企业进行人员、环境的采样和检测,人员标本均为阴性,仅在部分环境样本中检测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环境阳性标本均来自物体表面和外包装表面涂抹,密封包装中的内部物品未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结合病例发病时间序列、环境阳性分布、波及人群范围及基因序列结果,考虑环境阳性为金马工业园某公司确诊病例排毒而造成的环境污染,经综合分析基本排除通过进口货物引发金马工业园区员工感染,继而引发该园区后续聚集性疫情的可能。
目前,已对该公司近期发出货物进行追踪和检测,采取人员管控、核酸检测和环境消毒等措施,进一步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五、结论
综合以上证据,初步判断,此次疫情为一起由1例印度尼西亚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导致的,在顺义区多个点位发生续发病例,并在顺义区金马工业园造成的局部聚集性疫情。
此外,根据现有循证依据,暂未发现12月24日报告的现住西城的无症状感染者(男,16岁)及12月23日离境至韩国的无症状感染者,与此次顺义区局部聚集性疫情相关联,感染来源仍在调查中。
2020年12月23日,北京市顺义区报告1例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疾控机构迅速开展感染源调查工作。经过流行病学调查,对人员和环境标本进行核酸检测、血清抗体检测以及全基因组测序分析,初步锁定疫情源头,基本掌握传播链条。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病例报告情况
截至12月29日24时,此次顺义区局部聚集性疫情共涉及16例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其中本地确诊病例14例、本地无症状感染者1例和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1例。16例感染者现住址均为顺义区。报告时间依次为:12月23日1例,12月25日2例,12月26日6例,12月28日7例。临床分型为:普通型6例,轻型8例,无症状感染者2例,无重型和危重型病例。
二、感染来源分析
市疾控中心对此次疫情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相关环境样本病毒,进行了全基因组测序分析,结果显示,此次疫情病毒均属于L基因型欧洲家系分支2.3,为同一传播链,与2020年11月东南亚地区发现的部分病毒株同源性较高,境外输入的可能性大。病毒与我国既往发现的境外输入病例以及国内本土病例的病毒不存在基因关联性,非国内近几个月本土疫情的持续传播,也非英国或南非新型变异毒株。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及基因测序结果,初步判断此次疫情感染来源为12月28日报告新增的1例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以下简称为病例1)。病例1为某男,28岁,印度尼西亚籍,长期在印度尼西亚生活,2020年11月26日从印度尼西亚入境,为福建省报告的1例印度尼西亚境外输入病例的同航班同排座位密切接触者。在福建隔离满14天,经核酸检测为阴性后,于12月10日到京,在京居住地为顺义区。12月26日检测新冠病毒核酸阴性,血清IgM抗体阳性;12月27日在其居住地及工作地点环境中,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由120负压救护车转至地坛医院;12月28日检测新冠病毒核酸为阳性,综合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测和影像学检查等结果,当日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
三、传播链分析
通过所获得的现场调查证据提示,此次顺义区局部聚集性疫情为单一传播链。病例1为聚集性疫情源头,在抵京后传播给共同合租房屋的租户病例2(某女,29岁),又在购物期间传播给顺义华联商超员工病例3(某女,31岁)。
病例3为传播链中的关键病例,在商超售卖衣物期间传播给病例4(某男,34岁),病例4为此次疫情的首例报告确诊病例。病例3传播给其丈夫病例5(某男,31岁);在乘坐网约车期间传播给网约车司机病例6(某男,40岁);在共同聚会、购物、同乘网约车期间传播给同乡病例7(某女,31岁)和病例8(某女,32岁)。病例6通过共同聚餐传播给同为网约车司机的病例11(某男,43岁)。病例7和病例8分别传播给其丈夫病例9(某男,33岁)和病例10(某男,31岁)。病例5、7、9、10的工作地点均为顺义区金马工业园,通过共同工作和聚餐等聚集性活动,导致病例12(某男,32岁)、13(某男,28岁)、14(某男,42岁)、15(某男,32岁)、16(某女,43岁)感染。
四、金马工业园情况
疫情发生后,市、区疾控机构对顺义区金马工业园开展全范围环境采样和检测,仅在确诊病例工作场所部分环境样本中,检测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其余环境中未检出。经进一步对金马工业园某公司在本市范围内的所有下游企业进行人员、环境的采样和检测,人员标本均为阴性,仅在部分环境样本中检测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环境阳性标本均来自物体表面和外包装表面涂抹,密封包装中的内部物品未检出新冠病毒核酸阳性。结合病例发病时间序列、环境阳性分布、波及人群范围及基因序列结果,考虑环境阳性为金马工业园某公司确诊病例排毒而造成的环境污染,经综合分析基本排除通过进口货物引发金马工业园区员工感染,继而引发该园区后续聚集性疫情的可能。
目前,已对该公司近期发出货物进行追踪和检测,采取人员管控、核酸检测和环境消毒等措施,进一步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五、结论
综合以上证据,初步判断,此次疫情为一起由1例印度尼西亚境外输入无症状感染者导致的,在顺义区多个点位发生续发病例,并在顺义区金马工业园造成的局部聚集性疫情。
此外,根据现有循证依据,暂未发现12月24日报告的现住西城的无症状感染者(男,16岁)及12月23日离境至韩国的无症状感染者,与此次顺义区局部聚集性疫情相关联,感染来源仍在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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