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解大妈不交房租霸占房东的房子,而一场大雨把她挂窗边的字画毁坏,解大妈责怪是房东没有及时修理房子,觉得房东应该负主要责任,索赔50000元,房东表示只会赔偿几千元,大妈坚决不同意,于是寻求帮助。

几年前解大妈通过租房公司租了这两间房子,前段时间由于一场大雨把她挂在窗边的字画毁坏了,她觉得自己平时都不舍得多看几眼的字画变成这样,都是因为房东没有修理房子,才导致这样的结果,觉得房东应该负主要责任,于是要求对方赔偿50000元。

但由于房东常年不在本地,根本就没有时间回来处理这件事,就委托了他人帮忙处理。而房东的委托人来到解大妈的租房,根本就不看字画毁坏的程度,直接开口只赔偿几千块,解大妈气得直跺脚。

解大妈觉得自己的字画一幅就值30000元,三幅加起来也将近90000元,只是觉得自己在这个事故中也负次要责任,所以才索赔50000元,表示已经最低价了,而现在对方开口只赔偿几千元,解大妈觉得房东太过分了。

而这次没有协商一致,房东又不在本地,解大妈去找了几次租房公司都没有满足自己的诉求,在投诉无门的情况下找了调解员。

调解员跟随着解大妈一起来到了租房公司,那里的人员也感觉很无奈,表示解大妈的租房合同早就过期,目前她不续交合同也没有交房租,强行霸占着不走,还想让房东修理房子,保障她的居住条件,这是强人所难。

提到欠租的事情,解大妈却装糊涂,表示自己已交过房租,租房公司人员见其不愿意承认自己欠租的事情,翻出了交租单据,上面清楚的写明解大妈租了两间房,一间是2018年8月就到期,还有一间是2021年10份到期。

解大妈之后没有签续租合同,房租从2021年开始就没有交过房租,证据摆在面前,解大妈却说自己是忘记交房租了。

同时租房公司还表示,漏雨不能怪房子质量,同样户型, 有些的窗户比大妈这套还低 没出现漏雨现象 , 而这套房子有四扇窗户,就只有紧挨排水管的那扇漏雨,究其原因是排水管破裂 ,按理说应该是找排水管的主人赔偿,已经提议过解大妈找街道或者走司法程序。

但是她就是不愿意找,就觉得是房子的问题,房东应该负责任,就天天来找麻烦。并且看其字画的水渍也不像是新的,明显是有些旧的,应该和这次淋雨没有关系。

但是解大妈就是不不依不饶,反而觉得是因为自己不交房租房东才故意只赔几千,最后联系上房东,房东表示房租和赔偿是两回事,并没有什么关系,要求解大妈拿画去鉴定,并且走司法途径,带时候该赔多少是多少。

解大妈把画挂窗边,因下大雨导致画毁坏,而其声称是因为房东没有修理房子导致,表示其要负主要责任,索赔50000元,那么她的诉求是否合理呢?

1.从解大妈带调解员找租房公司时,那里的人员表示解大妈租房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也没有交房租,声称要求房东修理房屋保障居住环境是强人所难。其意思就是说解大妈不续签合同不交房租,房东没有义务修理房子,那么解大妈的画损坏是和房东无关的。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合同为有期限的民事法律关系,租赁合同中当事人往往约定租赁期限,合同于租期届满即告终止。

但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约定期届满时通过两种方式更新期限,续订合同:一种是明示更新,即合同当事人在租赁期间届满后另外签订一个合同,约定延长租赁期限;另一种是默示更新,指租赁期间届满后,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表明其租赁关系继续存在。

2.租房公司虽然声称解女士没有续签合同也没有交房租,但解女士却继续居住,房东并没有要求解除合同,其实可以算是默认租赁关系继续存在,因此是有义务对租赁物负维修义务的。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因此如果解女士的画损失是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表示着房东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是存在过错的,应该负相应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规定,也就是说如果是因为房子的质量问题,那么房东负侵权责任。反而言之,因解女士自己保管不当,明知窗户漏水还把画挂窗边,那么房东是不负责任的。

4.假如画的损失房东应负相应责任的,这赔偿金额也不是解女士说多少就是多少,应该按照合理的方式计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解女士可以拿画去鉴定,按照鉴定价值来要求赔偿。

您觉得解大妈的画被损坏,是房屋质量问题还是自己保管不善?

实录 | 儋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新闻发布会(第十场)

中共儋州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李敏清: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儋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第十场新闻发布会,我是中共儋州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李敏清。今天我们继续通报儋州当前疫情防控的最新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首先,介绍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发布人:儋州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詹联科,中共儋州市委组织部四级调研员郭启瑶,洋浦经济开发区投资促进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吉红。请詹联科秘书长介绍当前全市疫情防控有关情况。

儋州市人民政府秘书长詹联科:各位媒体朋友,大家好!感谢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当前儋州疫情防控形势复杂严峻,连日来,儋州全市上下时刻绷紧防疫之弦,慎终如始抓好防控工作,坚决筑牢我市疫情防控屏障,全力以赴确保如期实现社会面清零的目标。现将我市疫情防控最新情况、采取的具体防控措施向大家作一个通报。

一、病例情况

8月10日0时至8月10日24时,我市新增确诊病例7例,无症状感染者1例,均在管控范围内发现。

8月1日0时至8月10日24时,累计报告确诊病例109例(普通型3例、轻型106例),无症状感染者24例。

二、当前我市疫情应对措施

(一)高质量开展第三轮全员核酸检测工作

继续采取“敲门扫户”方式,全面摸清应检底数,做到不漏一人、应检尽检。8月10日0时-24时,第三轮全员核酸检测共采集850039人,上机检测正在有序进行中。

(二)推进“四应四尽”“日清日结”

完善转运方案,有序对密接者、混管阳性等人员进行转运工作。截至8月10日24时,第3轮全员核酸检测中共检出混管阳性11管,已完成追踪11管。8月10日0时-24时,新增排查密接人员385人,均已转运至集中隔离点。8月1日0时-8月10日24时,累计追踪核查密接者1647人。

(三)继续加快方舱医院建设

选址海花岛、洋浦中德产业园标准厂房、新都产业园建设3处方舱医院(总床位6850个,其中海花岛方舱医院2050个床位、洋浦中德产业园方舱医院4800个床位),海花岛方舱医院已有960个床位启用,已有来自6个市县的322位病患入舱,余下床位今天中午已全部启用;中德产业园方舱医院正在紧张施工中,计划建设4800张床位,预计8月13日建成,8月14日交付使用;新都工业园方舱医院已开始施工,计划建设2464张床位。

(四)进一步调整中高风险区域

截至目前,我市中高风险区调整为21个,其中划定高风险区有白马井6个、那大镇10个、和庆镇1个、三都区1个;中风险区3个,分别为白马井镇全域、那大镇主城区、三都区全域。

(五)强化重点行业风险排查

8月10日,组织行业部门检查农贸市场(含便民点)8家次,检查蔬菜、肉禽、蛋、水产品类等各类摊位42个次,超市2家次,重点民生物资肉菜价格相对平稳。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强化扁平化的指挥体系,完善村、社区网格化管理网络和管理机制,迅速开展采样、消杀、流调、管控等各项工作。

二是严格划区、严格管理,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要求,精准调整风险区,对高风险区实行封控措施,期间“足不出户、上门服务”;对中风险区实行管控措施,期间“足不出区,错峰取物”。

三是高质量开展好重点区域核酸检测工作,提升流调追阳和转运的能力,强化追阳工作专班、充实人员、优化流程,做到四应四尽、日结日清。今天上午我们已对那大、白马井、南丰、和庆等四个镇进行区域全员核酸检测,进展顺利。

四是加快气膜实验室和方舱医院建设,持续提升核酸检测和隔离救治能力,为全省打赢疫情攻坚战贡献儋州力量。

以上是我通报的内容。感谢各位记者朋友对我市疫情防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谢谢!

答记者问

儋州市融媒体中心记者:我们关注到,近日市委组织部发出《致全市广大党员干部的一封信》,号召全市党员干部深入开展“抗疫一线党旗红”行动,能不能介绍一下社会面动员的相关情况?

中共儋州市委组织部四级调研员郭启瑶:感谢记者朋友的提问!这次疫情发生后,儋州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闻令而动,冲锋一线,坚守一线,奋战一线,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群众工作优势转化为疫情防控的强大战斗力,筑牢防疫一线红色堡垒,坚决守护好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党员领导干部靠前指挥,发挥抗“疫”核心作用。市委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决扛起疫情防控的政治责任,强化指挥领导、强化组织动员、强化统筹力量,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市委组织部主动出击,制定出台《关于开展“抗疫一线党旗红”行动的实施方案》,成立儋州市疫情防控社区工作专班,向全社会发布《我是党员我带头 抗疫一线当先锋》一封信,动员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驻村第一书记和乡村振兴工作队员、两新组织、各类人才、社会各方力量迅速集结,投身疫情防控一线。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身先士卒、以身作则,到包点镇村,到疫情最严重、抗疫最困难、群众最需要的地方,靠前指挥,带头扛责,抓严抓实抓细各项措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下沉村(社区、居),支援一线,分片包干,确保按预期实现社会面清零。

二是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奋力担责,发挥抗“疫”主心骨作用。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始终冲锋在前、迎难而上,筑牢坚固的防疫之堤,飘起一面面聚力的党旗红。市委直属机关工委组织动员77个机关单位党组织和11000余人次党员干部下沉到结对共建社区参与协助核酸检测、数据采集、维持秩序等工作。市委两新组织工委组建86支党员志愿服务队,派出党员500余人次和医护人员241余人次下沉到白马井镇、新州镇等防控重点地区,参与卡口排查、测温验码、管控隔离等工作。市财政国资系统动员20个党支部、165名党员干部下沉到乡镇、社区协助开展全员核酸检测等工作。全市319个村(社区、居)党组织3119名党员就地转化为志愿者,奋战在抗“疫”一线。全市共成立321个党员志愿服务队,设立党员先锋岗580个,划分党员责任区500余个。

三是行业部门主动担当,汇聚抗“疫”的强大合力。在防护一线,1950名医务工作者向“疫”逆行,站成一道道靓丽的“天使白”;在管控一线,2000多名公安干警拉起了静态管理警戒线,实行临时性全域静态管理。在保障一线,一支由返乡大学生、企业职工、社工人员、青年志愿者组成的1200余人志愿者队伍,穿梭在运输物资、维持秩序、协助检测、整理数据、后勤保障各个角落,划下一笔笔浓重的“志愿蓝”。市妇联积极发动6800名巾帼志愿者,配合做好宣传发动、防疫物资分配、信息采集录入、上门服务等工作。下一步,市委组织部继续深入开展“抗疫一线党旗红”行动,强化激励引导,选树一批在疫情防控斗争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注重在抗疫一线考察、识别、评价、使用干部,把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中的表现作为评先评优、提拔重用的重要依据,指导基层党组织发现和考验入党积极分子,对表现突出、符合条件的,及时发展入党,激励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在疫情防控斗争中尽锐出战,决战决胜,全力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

儋州市融媒体中心记者:请问在当前严峻的疫情形势下,我市如何做好物资保供稳价和社会经济发展工作?

洋浦经济开发区投资促进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吉红:感谢媒体记者的提问。本轮疫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把生活物资保障工作作为疫情防控重点工作,我局也迅速启动了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应急机制,在市委市政府统一指挥下全力做好全市生活必需品保障工作。

一是我市生活必需品储备充足。目前我市米、油、蛋、奶、饮用水、方便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物资储备充足,能满足全市15天以上需求量。其中,生猪每天出栏1800头,近三天每天屠宰仅400头左右,可结合居民需求加大供应量。蔬菜每日自产200吨,储备360吨以上,每天全市正常需求约280吨,储备量远大于需求量。

二是结合中高风险区划分推进各项保供措施。

我市疫情防控划分了高中低三个区域,居住在中高区域的群众按要求需居家隔离。针对该情况,市乡投菜篮子公司及市场物业中心已提前备货,定制肉菜等生活必需品套餐,品种涵盖22个平价菜及猪肉、蛋类等。在配送方面,将依托镇政府,以社区为单位,建立保供物资供应群,在群内发布物资供应信息,各个社区网格员收集订单,菜篮子公司和市市场物业中心对收集的订单当日进行分选,次日一早组织配送到各个社区配送点,社区安排志愿者以及工作人员对各家各户进行无接触配送。

三是关于物价管控方面。一方面对封控区配送的生活必需品套餐,要求按政府倡议价进行销售。另一方面市发改等部门每日做好价格监测,市监局在全市广泛开展执法行动,对以次充好、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希望广大市民不要恐慌、有序采购生活必需品,发现恶意涨价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市民热线进行反映,共同打赢这场疫情防疫战。

李敏清:感谢王吉红副局长的回答。目前,全市重要民生商品供应充足,市场价格秩序保持稳定,请广大市民朋友放心,我们一定全力以赴做好各项物资保障工作,切实满足群众日常生活需要,希望大家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不恐慌,不传谣,不信谣,理性有序采购物资物品,继续落实好个人健康第一责任人责任,主动配合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同时,我市各级党员干部正在积极投身于抗疫一线,身先士卒,协助开展核酸检测、秩序维护、分拣物资等工作,不断筑牢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坚固防线,让党旗插在一线、党徽亮在一线、党员战斗在一线,为共同打赢疫情防控提供组织保障。

最后,感谢今天的发布人、媒体记者朋友、工作人员以及正在收看的网民朋友们。

#甘肃身边事# 【甘肃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

甘肃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
(2022年7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保障电信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和电信网络安全畅通,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信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设施,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并实现电信功能的电信设备、电信线路、电信配套设施,以及国家电信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电信设施设备。
法律、行政法规对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电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电信设施,危害电信设施安全。
第四条 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破除垄断、共建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发展的相关政策,统筹协调解决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电信设施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负责全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信、公安、住建、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应急、农业农村、水利和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电信设施建设、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制度,履行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职责,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接受社会监督。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大电信设施建设投入,扩大网络覆盖范围,提升网络速率,提高电信服务质量,按照国家的规定和标准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相应的电信普遍服务义务。
第八条 鼓励社会资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电信设施的建设和保护。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电信管理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新闻媒体等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宣传普及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电磁辐射等方面的知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信息通信业发展规划、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全省电信行业发展规划。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总体要求、全省电信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电信设施专项规划,并将有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和村镇、集镇建设应当配套设置电信设施。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电信设施接入公用电信网络。
有关单位或者部门规划、建设道路、桥梁、隧道或者地下铁道等,应当在可行性研究论证、建设方案审查前,书面通知省电信管理机构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商确定电信管线及配套设施位置预留等事宜。
第十二条 符合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电信设施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公路用地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航道、水库、桥梁、涵道、城市道路,电力、给水、排水、热力、输油、燃气等管线,城市绿化带、森林公园等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相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充分协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电信管线与电力、给水、排水、热力、输油、燃气等管线设施交叉穿越或者平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隔距离,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确保既有管线安全。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商住楼、商业建筑、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的开发人、产权人和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电信设施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以直接或者变相收取进场费、接入费、分摊费等方式非法阻止或者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但是,国家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区域除外。
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与前款建设项目的开发人、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以签订排他性协议等方式,限制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项目配套的电信设施,非法阻止或者妨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
第十四条 建筑物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通信基站等电信设施,应当优先设置在公共机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所属建筑物上。需要在居住区设置的,应当优先设置在非居住建筑物上。
建设电信设施应当符合建筑物荷载要求,保证建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所属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通信基站等电信设施,在满足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应当向电信业务经营者免费开放,并提供接入条件和场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通信基站等电信设施的,应当与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协商一致,并支付使用费用。
第十七条 建设通信机房、基站、管道、杆(塔)、交接箱(间)等电信设施需要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电信线路具备入地条件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建设架空电信线路,既有架空线路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随城市发展逐步入地。
电信业务经营者新建、改建、扩建电信设施,应当与当地城乡风貌、建筑风格、自然环境相协调,采用景观化、隐蔽化建设方案。
第十九条 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环境水平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基站建设完成后,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电磁辐射环境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电信设施电磁辐射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电磁辐射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电信业务经营者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和电信设施专项规划,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建立电信设施共建共享机制,开展共建共享工作,促进资源节约利用。
市政、交通运输、电力、公共安全防护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符合共建共享条件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与电信设施共建共享。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妨碍依法从事电信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阻挠建设单位进出建设场所;
(二)破坏或者封堵施工现场、道路,故意中断施工电源、水源;
(三)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施工现场的电信设备、线路、配套设施及相关器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二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标准和本省实际,划定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电信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落实安全保护措施,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健全电信设施日常巡查、维护、检修制度,及时清理废旧设施;
(二)健全电信设施安全分级保护、风险评估制度,落实电信设施的安全等级定级和安全保护评估;
(三)制定电信设施事故应急预案和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四)加强对公用电话终端等电信设施的维护,保障应急通信的需要;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电信设施上或者其周围设置警示标志,修建围墙、栅栏等安全防护设施,并标明电信业务经营者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六)与有关单位共同做好联防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在划定的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挖沙、挖沟、取土、建造房屋、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等;
(二)在标明埋有地下管道、光缆电缆等标志的地面上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的废液、废渣;
(三)擅自改动或者迁移电信设施;
(四)擅自涂改、移动、拆除或者损毁电信设施保护标志;
(五)其他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从事建设施工、生产、种植树木等活动,不得危及既有电信设施的安全或者妨碍线路畅通;可能危及电信设施安全时,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并由从事该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负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造成电信设施损坏或者妨碍线路畅通的,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或者予以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关赔偿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维护抢修电力、给水、排水、热力、输油、燃气等管线设施,可能影响电信设施正常运行的,应当及时告知电信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并采取措施确保电信设施安全。
第二十七条 改动、迁移或者拆除电信设施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确保电信网络畅通。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征得该电信设施产权人同意,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改动或者迁移所需费用,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使用他人电信设施的,应当征得电信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破坏他人电信设施。
电信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施工人员进入他人场所,依法从事电信设施建设、维护的,场所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提供必要便利。
第三十条 收购、运输废旧电信设备、器材的单位,应当查验并留存出售单位、交运单位开具的出售、交运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人及出售物品、交运人及交运物品的相关信息。有关证明和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收购、运输废旧电信设备、器材的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侵占、盗窃、破坏电信设施的线索,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工信、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建立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协调机制,保障电信设施安全运行。
第三十二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对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活动进行检查,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加强电信设施建设、改善网络条件、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十三条 执行特殊通信、应急通信和抢修、抢险任务的电信车辆,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在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不受各种禁止机动车通行标志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 在应急抢险救灾中,供电企业应当保障电信设施供电,为通信畅通提供电力保障。
电信设施采用转供电方式的,除规定的损耗费用外,转供电单位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五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破坏电信设施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危害电信设施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省电信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非法阻止或者妨碍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省电信管理机构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信设备:包括基站、中继站、微波站、直放站、室内分布系统、无线局域网系统、有线接入设备、公用电话终端、路由器、交换机、无线电导航设备、卫星定位设备,以及数据中心和提供智能计算、云计算、边缘计算、区块链、网络存储及应用的高性能计算机、服务器等物理设施;

详见:https://t.cn/A6SAj1Jm

(来源:甘肃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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