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识别和解决助听器小故障
助听器在完成验配之后,如果用户们抱怨助听器出现一些小毛病/小问题的时候应该怎么做呢?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些常见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
1
反馈(Feedback)
导致助听器产生反馈的现象有很多,有可能发生在助听器验配中或验配后的任何阶段。解决反馈问题关键是要了解反馈是在什么时候发生的。例如,用户第一次佩戴助听器和佩戴一段时间之后发生的反馈现象的原因不同,处理方式也不一样。
检查列表:
01
麦克风/受话器里有耳垢?
02
耳道里有过多的耳垢?
03
麦克风被耳朵盖住?
04
颌骨运动(咀嚼运动)导致助听器的密封不佳?
05
通风口太大?
06
音量控制一直开最大?如果是无音量控制的助听器,是否助听器的增益已经开到接近最大值?
07
响应曲线的峰值过高?
解决方案1:
1. 使用专门的工具清除麦克风/受话器上的耳垢
2. 转介用户到医疗机构取耳垢
3. 重新制作耳蜗(取新的耳模)
4. 调整通风口的大小
5. 增加Helix lock或canal lock
6. 激活高频电位器
解决方案2:
1. 增加一个加长的受话器导管
2. 把松掉的部件加紧
3. 加长耳模的长度
4. 降低助听器高频响应
5. 加大低频增益
6. 让频率响应更平缓
2
声音太尖细
这种情况常见于助听器的高频增益过大的时候,用户可能抱怨说纸张沙沙的声音、钥匙声、玻璃、陶瓷盘子声都让他们感到不舒服和尖锐。
解决方案1:
1. 减小通气孔尺寸
2. 增加一个阻尼器
3. 激活高频电位器
解决方案2:
1. 降低高频增益
2. 增加更多的低频增益
3. 加长受话器导管
4. 加长助听器的耳模
3
堵耳感的抱怨
遇到堵耳感的用户可能会说他们的声音像闷在水桶里一样,就算自己的声音也听得不愉悦。一个字,感到“堵”,这通常与通气孔大小和低频放大过大有关。
解决方案1:
1. 缩短通气孔
2. 扩大通气孔
3. 激活低频电位器
解决方案2:
1. 降低低频增益
2. 增大斜率
3. 增加高频增益
4. 如何实在无法处理通气孔的问题,可以考虑重做耳模以达到更合适的通气孔
4
助听器声音好像变弱了
当用户抱怨助听器 "变弱 "时,有几种不同的原因会导致这种问题发生。因此,就像排除反馈问题一样,通过检查列表排查问题。
检查列表:
01
受话器或耳垢防护网内是否有耳垢或碎屑?
02
受话器导管内是否有耳垢或碎屑?
03
电池触点上有杂物?电池电量不足或电池低电压?
04
不适合用户听力损失的增益?
05
听力下降?
06
受话器刚好抵住了耳道,导致声音也被挡住了?
解决方案1:
1. 清理受话器上的耳垢或碎屑
2. 清洁麦克风上的耳垢或碎屑
3. 清洁电池触点
4. 换新电池后对助听器进行测试
解决方案2:
1. 进行 2cc 耦合器测量,看是否符合 ANSI 规范 (ANSI, 2003)
2. 如果听力没有变化,且助听器符合规格,则增加增益或输出
3. 如果听力损失发生了变化,则适当地重新调试
4. 如果助听器不符合规格,将其返厂维修
5. 如果将助听器从用户耳朵中稍微拉出,而患者觉得助听器的声音更响亮、更清晰,那么可能是耳道方向不对。如果有一个延长的接收管,试着剪断它,然后把助听器插回用户的耳朵,看看是否有帮助。如果没有帮助,那么制造商就需要重新制作耳模来纠正
5
声音变小了
这类型的抱怨通常是指助听器的音量逐渐下降,然后逐渐恢复正常。
解决方案1:
1. 清理受话器内的耳垢或碎屑
2. 清理可能存在于受话器导管中的耳垢或碎屑
解决方案2:
1. 将助听器送回制造商,检查助听器内部是否有零件问题
2. 如果这个现象随着下巴的运动而改变,可以考虑重新制作耳模
6
助听器不工作
检查列表:
01
电池是否没电?是否正确放入电池?电池大小是否正确?
02
助听器是否有零件松动
03
关闭电池仓时,是否有电线或异物挡住?
解决方案:
1. 用新的电池测试
2. 清理受话器、麦克风
3. 调整并拉紧电池触点
4. 返厂维修
7
助听器电池耗电量过大
用户可能会抱怨助听器电池的使用时间越来越短,以前通常四五天换一次电池,现在更短了,两三天就要换一次。遇上这样的情况时,务必先询问用户的电池使用时间,并通过data logging查看是否真实。
检查列表:
01
是否在夜间或不使用时关闭助听器?
02
在不使用助听器时是否取下电池?
03
电池是否放在合适的保存环境?
04
是否经常在噪音环境大的地方使用助听器?因为助听器大部分时间处于压缩状态,从而需要消耗更多电池。
解决方案:
1. 降低助听器的满档增益,因为助听器的增益和输出越高,电池消耗越大
2. 返厂维修
8
助听器的噪音过多或失真
这种抱怨可能是由电路噪音或麦克风的噪音引起的。注意助听器的噪音和背景噪音是不同的。
失真的解决方案:
1. 在助听器测试箱中测试,判断是否为失真
2. 返厂修理
背景噪音的解决方案:
一定要让用户尽可能地描述所谓的噪音是什么样的。需要分清噪音是与助听器和电路有关,还是低频放大有关。
检查列表:
01
什么理想的噪音?
02
是一直都有吗?
03
是间歇性发生吗?
04
是日常生活环境中的噪音吗?
05
听起来像风声吗?
06
对噪声的反应是什么?
解决方案:
1. 降低低频的增益
2. 减少/缩短通气孔
联系电话:0795-4622522
手机:18607056862 15179596913微信同号、
#助听器##听力健康##耳鸣##耳朵#
助听器在完成验配之后,如果用户们抱怨助听器出现一些小毛病/小问题的时候应该怎么做呢?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些常见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
1
反馈(Feedback)
导致助听器产生反馈的现象有很多,有可能发生在助听器验配中或验配后的任何阶段。解决反馈问题关键是要了解反馈是在什么时候发生的。例如,用户第一次佩戴助听器和佩戴一段时间之后发生的反馈现象的原因不同,处理方式也不一样。
检查列表:
01
麦克风/受话器里有耳垢?
02
耳道里有过多的耳垢?
03
麦克风被耳朵盖住?
04
颌骨运动(咀嚼运动)导致助听器的密封不佳?
05
通风口太大?
06
音量控制一直开最大?如果是无音量控制的助听器,是否助听器的增益已经开到接近最大值?
07
响应曲线的峰值过高?
解决方案1:
1. 使用专门的工具清除麦克风/受话器上的耳垢
2. 转介用户到医疗机构取耳垢
3. 重新制作耳蜗(取新的耳模)
4. 调整通风口的大小
5. 增加Helix lock或canal lock
6. 激活高频电位器
解决方案2:
1. 增加一个加长的受话器导管
2. 把松掉的部件加紧
3. 加长耳模的长度
4. 降低助听器高频响应
5. 加大低频增益
6. 让频率响应更平缓
2
声音太尖细
这种情况常见于助听器的高频增益过大的时候,用户可能抱怨说纸张沙沙的声音、钥匙声、玻璃、陶瓷盘子声都让他们感到不舒服和尖锐。
解决方案1:
1. 减小通气孔尺寸
2. 增加一个阻尼器
3. 激活高频电位器
解决方案2:
1. 降低高频增益
2. 增加更多的低频增益
3. 加长受话器导管
4. 加长助听器的耳模
3
堵耳感的抱怨
遇到堵耳感的用户可能会说他们的声音像闷在水桶里一样,就算自己的声音也听得不愉悦。一个字,感到“堵”,这通常与通气孔大小和低频放大过大有关。
解决方案1:
1. 缩短通气孔
2. 扩大通气孔
3. 激活低频电位器
解决方案2:
1. 降低低频增益
2. 增大斜率
3. 增加高频增益
4. 如何实在无法处理通气孔的问题,可以考虑重做耳模以达到更合适的通气孔
4
助听器声音好像变弱了
当用户抱怨助听器 "变弱 "时,有几种不同的原因会导致这种问题发生。因此,就像排除反馈问题一样,通过检查列表排查问题。
检查列表:
01
受话器或耳垢防护网内是否有耳垢或碎屑?
02
受话器导管内是否有耳垢或碎屑?
03
电池触点上有杂物?电池电量不足或电池低电压?
04
不适合用户听力损失的增益?
05
听力下降?
06
受话器刚好抵住了耳道,导致声音也被挡住了?
解决方案1:
1. 清理受话器上的耳垢或碎屑
2. 清洁麦克风上的耳垢或碎屑
3. 清洁电池触点
4. 换新电池后对助听器进行测试
解决方案2:
1. 进行 2cc 耦合器测量,看是否符合 ANSI 规范 (ANSI, 2003)
2. 如果听力没有变化,且助听器符合规格,则增加增益或输出
3. 如果听力损失发生了变化,则适当地重新调试
4. 如果助听器不符合规格,将其返厂维修
5. 如果将助听器从用户耳朵中稍微拉出,而患者觉得助听器的声音更响亮、更清晰,那么可能是耳道方向不对。如果有一个延长的接收管,试着剪断它,然后把助听器插回用户的耳朵,看看是否有帮助。如果没有帮助,那么制造商就需要重新制作耳模来纠正
5
声音变小了
这类型的抱怨通常是指助听器的音量逐渐下降,然后逐渐恢复正常。
解决方案1:
1. 清理受话器内的耳垢或碎屑
2. 清理可能存在于受话器导管中的耳垢或碎屑
解决方案2:
1. 将助听器送回制造商,检查助听器内部是否有零件问题
2. 如果这个现象随着下巴的运动而改变,可以考虑重新制作耳模
6
助听器不工作
检查列表:
01
电池是否没电?是否正确放入电池?电池大小是否正确?
02
助听器是否有零件松动
03
关闭电池仓时,是否有电线或异物挡住?
解决方案:
1. 用新的电池测试
2. 清理受话器、麦克风
3. 调整并拉紧电池触点
4. 返厂维修
7
助听器电池耗电量过大
用户可能会抱怨助听器电池的使用时间越来越短,以前通常四五天换一次电池,现在更短了,两三天就要换一次。遇上这样的情况时,务必先询问用户的电池使用时间,并通过data logging查看是否真实。
检查列表:
01
是否在夜间或不使用时关闭助听器?
02
在不使用助听器时是否取下电池?
03
电池是否放在合适的保存环境?
04
是否经常在噪音环境大的地方使用助听器?因为助听器大部分时间处于压缩状态,从而需要消耗更多电池。
解决方案:
1. 降低助听器的满档增益,因为助听器的增益和输出越高,电池消耗越大
2. 返厂维修
8
助听器的噪音过多或失真
这种抱怨可能是由电路噪音或麦克风的噪音引起的。注意助听器的噪音和背景噪音是不同的。
失真的解决方案:
1. 在助听器测试箱中测试,判断是否为失真
2. 返厂修理
背景噪音的解决方案:
一定要让用户尽可能地描述所谓的噪音是什么样的。需要分清噪音是与助听器和电路有关,还是低频放大有关。
检查列表:
01
什么理想的噪音?
02
是一直都有吗?
03
是间歇性发生吗?
04
是日常生活环境中的噪音吗?
05
听起来像风声吗?
06
对噪声的反应是什么?
解决方案:
1. 降低低频的增益
2. 减少/缩短通气孔
联系电话:0795-4622522
手机:18607056862 15179596913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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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识别和解决助听器小故障
助听器在完成验配之后,如果用户们抱怨助听器出现一些小毛病/小问题的时候应该怎么做呢?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些常见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
1
反馈(Feedback)
导致助听器产生反馈的现象有很多,有可能发生在助听器验配中或验配后的任何阶段。解决反馈问题关键是要了解反馈是在什么时候发生的。例如,用户第一次佩戴助听器和佩戴一段时间之后发生的反馈现象的原因不同,处理方式也不一
检查列表:
01
麦克风/受话器里有耳垢?
02
耳道里有过多的耳垢?
03
麦克风被耳朵盖住?
04
颌骨运动(咀嚼运动)导致助听器的密封不佳?
05
通风口太大?
06
音量控制一直开最大?如果是无音量控制的助听器,是否助听器的增益已经开到接近最大值?
07
响应曲线的峰值过高?
解决方案1:
1. 使用专门的工具清除麦克风/受话器上的耳垢
2. 转介用户到医疗机构取耳垢
3. 重新制作耳蜗(取新的耳模)
4. 调整通风口的大小
5. 增加Helix lock或canal lock
6. 激活高频电位器
解决方案2:
1. 增加一个加长的受话器导管
2. 把松掉的部件加紧
3. 加长耳模的长度
4. 降低助听器高频响应
5. 加大低频增益
6. 让频率响应更平缓
2
声音太尖细
这种情况常见于助听器的高频增益过大的时候,用户可能抱怨说纸张沙沙的声音、钥匙声、玻璃、陶瓷盘子声都让他们感到不舒服和尖锐。
解决方案1:
1. 减小通气孔尺寸
2. 增加一个阻尼器
3. 激活高频电位器
解决方案2:
1. 降低高频增益
2. 增加更多的低频增益
3. 加长受话器导管
4. 加长助听器的耳模
3
堵耳感的抱怨
遇到堵耳感的用户可能会说他们的声音像闷在水桶里一样,就算自己的声音也听得不愉悦。一个字,感到“堵”,这通常与通气孔大小和低频放大过大有关。
解决方案1:
1. 缩短通气孔
2. 扩大通气孔
3. 激活低频电位器
解决方案2:
1. 降低低频增益
2. 增大斜率
3. 增加高频增益
4. 如何实在无法处理通气孔的问题,可以考虑重做耳模以达到更合适的通气孔
4
助听器声音好像变弱了
当用户抱怨助听器 "变弱 "时,有几种不同的原因会导致这种问题发生。因此,就像排除反馈问题一样,通过检查列表排查问题。
检查列表:
01
受话器或耳垢防护网内是否有耳垢或碎屑?
02
受话器导管内是否有耳垢或碎屑?
03
电池触点上有杂物?电池电量不足或电池低电压?
04
不适合用户听力损失的增益?
05
听力下降?
06
受话器刚好抵住了耳道,导致声音也被挡住了?
解决方案1:
1. 清理受话器上的耳垢或碎屑
2. 清洁麦克风上的耳垢或碎屑
3. 清洁电池触点
4. 换新电池后对助听器进行测试
解决方案2:
1. 进行 2cc 耦合器测量,看是否符合 ANSI 规范 (ANSI, 2003)
2. 如果听力没有变化,且助听器符合规格,则增加增益或输出
3. 如果听力损失发生了变化,则适当地重新调试
4. 如果助听器不符合规格,将其返厂维修
5. 如果将助听器从用户耳朵中稍微拉出,而患者觉得助听器的声音更响亮、更清晰,那么可能是耳道方向不对。如果有一个延长的接收管,试着剪断它,然后把助听器插回用户的耳朵,看看是否有帮助。如果没有帮助,那么制造商就需要重新制作耳模来纠正
5
声音变小了
这类型的抱怨通常是指助听器的音量逐渐下降,然后逐渐恢复正常。
解决方案1:
1. 清理受话器内的耳垢或碎屑
2. 清理可能存在于受话器导管中的耳垢或碎屑
解决方案2:
1. 将助听器送回制造商,检查助听器内部是否有零件问题
2. 如果这个现象随着下巴的运动而改变,可以考虑重新制作耳模
6
助听器不工作
检查列表:
01
电池是否没电?是否正确放入电池?电池大小是否正确?
02
助听器是否有零件松动
03
关闭电池仓时,是否有电线或异物挡住?
解决方案:
1. 用新的电池测试
2. 清理受话器、麦克风
3. 调整并拉紧电池触点
4. 返厂维修
7
助听器电池耗电量过大
用户可能会抱怨助听器电池的使用时间越来越短,以前通常四五天换一次电池,现在更短了,两三天就要换一次。遇上这样的情况时,务必先询问用户的电池使用时间,并通过data logging查看是否真实。
检查列表:
01
是否在夜间或不使用时关闭助听器?
02
在不使用助听器时是否取下电池?
03
电池是否放在合适的保存环境?
04
是否经常在噪音环境大的地方使用助听器?因为助听器大部分时间处于压缩状态,从而需要消耗更多电池。
解决方案:
1. 降低助听器的满档增益,因为助听器的增益和输出越高,电池消耗越大
2. 返厂维修
8
助听器的噪音过多或失真
这种抱怨可能是由电路噪音或麦克风的噪音引起的。注意助听器的噪音和背景噪音是不同的。
失真的解决方案:
1. 在助听器测试箱中测试,判断是否为失真
2. 返厂修理
背景噪音的解决方案:
一定要让用户尽可能地描述所谓的噪音是什么样的。需要分清噪音是与助听器和电路有关,还是低频放大有关。
检查列表:
01
什么理想的噪音?
02
是一直都有吗?
03
是间歇性发生吗?
04
是日常生活环境中的噪音吗?
05
听起来像风声吗?
06
对噪声的反应是什么?
解决方案:
1. 降低低频的增益
2. 减少/缩短通气孔
希望大家能通过这篇小文章,了解助听器小故障快速识别和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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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8607056862 15179596913 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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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听器在完成验配之后,如果用户们抱怨助听器出现一些小毛病/小问题的时候应该怎么做呢?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些常见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
1
反馈(Feedback)
导致助听器产生反馈的现象有很多,有可能发生在助听器验配中或验配后的任何阶段。解决反馈问题关键是要了解反馈是在什么时候发生的。例如,用户第一次佩戴助听器和佩戴一段时间之后发生的反馈现象的原因不同,处理方式也不一
检查列表:
01
麦克风/受话器里有耳垢?
02
耳道里有过多的耳垢?
03
麦克风被耳朵盖住?
04
颌骨运动(咀嚼运动)导致助听器的密封不佳?
05
通风口太大?
06
音量控制一直开最大?如果是无音量控制的助听器,是否助听器的增益已经开到接近最大值?
07
响应曲线的峰值过高?
解决方案1:
1. 使用专门的工具清除麦克风/受话器上的耳垢
2. 转介用户到医疗机构取耳垢
3. 重新制作耳蜗(取新的耳模)
4. 调整通风口的大小
5. 增加Helix lock或canal lock
6. 激活高频电位器
解决方案2:
1. 增加一个加长的受话器导管
2. 把松掉的部件加紧
3. 加长耳模的长度
4. 降低助听器高频响应
5. 加大低频增益
6. 让频率响应更平缓
2
声音太尖细
这种情况常见于助听器的高频增益过大的时候,用户可能抱怨说纸张沙沙的声音、钥匙声、玻璃、陶瓷盘子声都让他们感到不舒服和尖锐。
解决方案1:
1. 减小通气孔尺寸
2. 增加一个阻尼器
3. 激活高频电位器
解决方案2:
1. 降低高频增益
2. 增加更多的低频增益
3. 加长受话器导管
4. 加长助听器的耳模
3
堵耳感的抱怨
遇到堵耳感的用户可能会说他们的声音像闷在水桶里一样,就算自己的声音也听得不愉悦。一个字,感到“堵”,这通常与通气孔大小和低频放大过大有关。
解决方案1:
1. 缩短通气孔
2. 扩大通气孔
3. 激活低频电位器
解决方案2:
1. 降低低频增益
2. 增大斜率
3. 增加高频增益
4. 如何实在无法处理通气孔的问题,可以考虑重做耳模以达到更合适的通气孔
4
助听器声音好像变弱了
当用户抱怨助听器 "变弱 "时,有几种不同的原因会导致这种问题发生。因此,就像排除反馈问题一样,通过检查列表排查问题。
检查列表:
01
受话器或耳垢防护网内是否有耳垢或碎屑?
02
受话器导管内是否有耳垢或碎屑?
03
电池触点上有杂物?电池电量不足或电池低电压?
04
不适合用户听力损失的增益?
05
听力下降?
06
受话器刚好抵住了耳道,导致声音也被挡住了?
解决方案1:
1. 清理受话器上的耳垢或碎屑
2. 清洁麦克风上的耳垢或碎屑
3. 清洁电池触点
4. 换新电池后对助听器进行测试
解决方案2:
1. 进行 2cc 耦合器测量,看是否符合 ANSI 规范 (ANSI, 2003)
2. 如果听力没有变化,且助听器符合规格,则增加增益或输出
3. 如果听力损失发生了变化,则适当地重新调试
4. 如果助听器不符合规格,将其返厂维修
5. 如果将助听器从用户耳朵中稍微拉出,而患者觉得助听器的声音更响亮、更清晰,那么可能是耳道方向不对。如果有一个延长的接收管,试着剪断它,然后把助听器插回用户的耳朵,看看是否有帮助。如果没有帮助,那么制造商就需要重新制作耳模来纠正
5
声音变小了
这类型的抱怨通常是指助听器的音量逐渐下降,然后逐渐恢复正常。
解决方案1:
1. 清理受话器内的耳垢或碎屑
2. 清理可能存在于受话器导管中的耳垢或碎屑
解决方案2:
1. 将助听器送回制造商,检查助听器内部是否有零件问题
2. 如果这个现象随着下巴的运动而改变,可以考虑重新制作耳模
6
助听器不工作
检查列表:
01
电池是否没电?是否正确放入电池?电池大小是否正确?
02
助听器是否有零件松动
03
关闭电池仓时,是否有电线或异物挡住?
解决方案:
1. 用新的电池测试
2. 清理受话器、麦克风
3. 调整并拉紧电池触点
4. 返厂维修
7
助听器电池耗电量过大
用户可能会抱怨助听器电池的使用时间越来越短,以前通常四五天换一次电池,现在更短了,两三天就要换一次。遇上这样的情况时,务必先询问用户的电池使用时间,并通过data logging查看是否真实。
检查列表:
01
是否在夜间或不使用时关闭助听器?
02
在不使用助听器时是否取下电池?
03
电池是否放在合适的保存环境?
04
是否经常在噪音环境大的地方使用助听器?因为助听器大部分时间处于压缩状态,从而需要消耗更多电池。
解决方案:
1. 降低助听器的满档增益,因为助听器的增益和输出越高,电池消耗越大
2. 返厂维修
8
助听器的噪音过多或失真
这种抱怨可能是由电路噪音或麦克风的噪音引起的。注意助听器的噪音和背景噪音是不同的。
失真的解决方案:
1. 在助听器测试箱中测试,判断是否为失真
2. 返厂修理
背景噪音的解决方案:
一定要让用户尽可能地描述所谓的噪音是什么样的。需要分清噪音是与助听器和电路有关,还是低频放大有关。
检查列表:
01
什么理想的噪音?
02
是一直都有吗?
03
是间歇性发生吗?
04
是日常生活环境中的噪音吗?
05
听起来像风声吗?
06
对噪声的反应是什么?
解决方案:
1. 降低低频的增益
2. 减少/缩短通气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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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8607056862 15179596913 微信同号
#助听器##听力健康##佩戴助听器是否会产生依赖性?#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6月21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根据《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草案的修改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7月10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系电话:0722—3596526(兼传真)电子邮箱:471975374@qq.com
随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6月23日
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条为加强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发挥古银杏树所承载的历史、文化、生态、科研价值,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随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随州市行政区域内古银杏树的保护管理。
本条例所称古银杏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银杏树。
树龄80年以上未满100年的银杏树的保护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古银杏树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古银杏树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古银杏树的保护管理工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规划区古银杏树的保护管理工作。公安、财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城市园林绿化)、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银杏树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银杏树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银杏树,有权批评、劝阻和举报损害古银杏树的行为。
第六条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10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古银杏树资源进行一次普查,按照“一树一档”的要求,建立资源档案。
单位和个人向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银杏树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建立资源档案。
第七条古银杏树实行三级保护:
(一)树龄在500年以上的,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300年至499年的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在100年至299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三级保护。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古银杏树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古银杏树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依法给予适当补助。
古银杏树保护经费包括一次性补助资金、常年抚育管护资金和专项救护资金。一次性补助资金用于古银杏树的挂牌、围栏、避雷针安装等养护设施设置建设;常年抚育管护资金用于古银杏树的日常管护,包括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古银杏树保护管理的宣传、培训、监测、病虫害防治、档案管理的费用及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补助;专项救护资金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用于对生长衰弱、濒危古银杏树的修复、抢救。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认捐、认养等形式参与古银杏树的保护,捐资保护、认养古银杏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古银杏树保护标志中享有认养期内的署名权。
第九条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与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和要求,并登记和公告。养护责任书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主管部门制定。
变更古银杏树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报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条古银杏树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生长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文物保护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古银杏树,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实行物业管理的,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养护责任单位;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银杏树,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三)生长在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马路街道上的古银杏树,城市绿化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四)生长在林业场圃、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以及其他林业用地上的古银杏树,该园区的管理机构为养护责任单位;
(五)生长在城镇居住区或者居民庭院范围内的古银杏树,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为养护责任单位;
(六)生长在农村承包土地(含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上的古银杏树,该承包人为养护责任人;
(七)生长在农村居民房前屋后的古银杏树,该居民为养护责任人;
(八)其他生长在农村的古银杏树,不便明确个人为养护责任人的,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养护责任单位。
无法确定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古银杏树,由古树名木所在地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确定。
第十一条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养护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古银杏树进行养护。
第十二条古银杏树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保护牌。保护牌应当标明古银杏树中文名称、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及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古银杏树或者古银杏树群落周围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设施或保护标志,保护古银杏树的生长环境。对已建的危害古银杏树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个人限期整改,消除危害。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损坏保护设施或保护标志。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影响古银杏树正常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建设项目对古银杏树的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对此作出评价;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古银杏树发生病虫害、遭受人为损害或者雷击等自然损伤,出现了明显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5个工作日内采取抢救、治理或者复壮措施。
第十六条古银杏树死亡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原因和责任。经确认死亡的,予以注销,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银杏树。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古银杏树的行为:
(一)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动土伤根;
(二)借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
(三)在树冠垂直投影外延5米范围内挖坑取土、采石、挖沙、淹渍或封死地面、排烟、使用明火、堆放和倾倒有害废渣废液、铺管架线、修筑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
(四)采伐;
(五)非法买卖等流转行为;
(六)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八条禁止采集古银杏树。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古银杏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内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古银杏树的,应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依照前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养护单位或者责任人限期改正;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救治,并可对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者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排除妨害。对古银杏树造成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无故未能及时报告,造成古银杏树损害或者死亡的,依法赔偿损失,并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古银杏树受损程度追缴其所得的部分或全部养护补助。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轻微的,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一级保护古银杏树的,按每株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二级保护古银杏树的,按每株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三级保护古银杏树的,按每株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标准采集古银杏树的,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古银杏树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可以吊销采集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市、县级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古银杏树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7月10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反馈给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系电话:0722—3596526(兼传真)电子邮箱:471975374@qq.com
随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6月23日
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条为加强随州市古银杏树保护,发挥古银杏树所承载的历史、文化、生态、科研价值,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随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随州市行政区域内古银杏树的保护管理。
本条例所称古银杏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银杏树。
树龄80年以上未满100年的银杏树的保护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古银杏树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古银杏树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古银杏树的保护管理工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规划区古银杏树的保护管理工作。公安、财政、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执法(城市园林绿化)、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银杏树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银杏树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银杏树,有权批评、劝阻和举报损害古银杏树的行为。
第六条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10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古银杏树资源进行一次普查,按照“一树一档”的要求,建立资源档案。
单位和个人向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未登记的古银杏树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建立资源档案。
第七条古银杏树实行三级保护:
(一)树龄在500年以上的,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300年至499年的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在100年至299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三级保护。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古银杏树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古银杏树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依法给予适当补助。
古银杏树保护经费包括一次性补助资金、常年抚育管护资金和专项救护资金。一次性补助资金用于古银杏树的挂牌、围栏、避雷针安装等养护设施设置建设;常年抚育管护资金用于古银杏树的日常管护,包括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古银杏树保护管理的宣传、培训、监测、病虫害防治、档案管理的费用及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补助;专项救护资金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用于对生长衰弱、濒危古银杏树的修复、抢救。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认捐、认养等形式参与古银杏树的保护,捐资保护、认养古银杏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古银杏树保护标志中享有认养期内的署名权。
第九条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与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和要求,并登记和公告。养护责任书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主管部门制定。
变更古银杏树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报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条古银杏树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生长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文物保护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古银杏树,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实行物业管理的,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为养护责任单位;
(二)生长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银杏树,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三)生长在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马路街道上的古银杏树,城市绿化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四)生长在林业场圃、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以及其他林业用地上的古银杏树,该园区的管理机构为养护责任单位;
(五)生长在城镇居住区或者居民庭院范围内的古银杏树,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为养护责任单位;
(六)生长在农村承包土地(含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上的古银杏树,该承包人为养护责任人;
(七)生长在农村居民房前屋后的古银杏树,该居民为养护责任人;
(八)其他生长在农村的古银杏树,不便明确个人为养护责任人的,该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为养护责任单位。
无法确定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古银杏树,由古树名木所在地县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确定。
第十一条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养护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对古银杏树进行养护。
第十二条古银杏树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保护牌。保护牌应当标明古银杏树中文名称、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及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等内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古银杏树或者古银杏树群落周围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设施或保护标志,保护古银杏树的生长环境。对已建的危害古银杏树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个人限期整改,消除危害。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损坏保护设施或保护标志。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影响古银杏树正常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建设项目对古银杏树的生长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对此作出评价;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征求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条古银杏树发生病虫害、遭受人为损害或者雷击等自然损伤,出现了明显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5个工作日内采取抢救、治理或者复壮措施。
第十六条古银杏树死亡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查明原因和责任。经确认死亡的,予以注销,并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银杏树。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古银杏树的行为:
(一)刻划钉钉,缠绕绳索铁丝,攀树折枝,剥损树皮,动土伤根;
(二)借用树干作支撑物或者悬挂物体;
(三)在树冠垂直投影外延5米范围内挖坑取土、采石、挖沙、淹渍或封死地面、排烟、使用明火、堆放和倾倒有害废渣废液、铺管架线、修筑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
(四)采伐;
(五)非法买卖等流转行为;
(六)其他损害行为。
第十八条禁止采集古银杏树。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古银杏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内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古银杏树的,应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依照前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养护单位或者责任人限期改正;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救治,并可对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者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排除妨害。对古银杏树造成损害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因养护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无故未能及时报告,造成古银杏树损害或者死亡的,依法赔偿损失,并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古银杏树受损程度追缴其所得的部分或全部养护补助。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轻微的,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一级保护古银杏树的,按每株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二级保护古银杏树的,按每株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严重损害三级保护古银杏树的,按每株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标准采集古银杏树的,由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古银杏树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可以吊销采集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市、县级古银杏树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古银杏树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上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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