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开始预报名
碰巧提前点进去了
然后发现可以报名
很顺利地搞定了这一环节(就是交钱的时候有点小卡)[打call][打call][打call]
中午出去吃了顿好吃的烤肉[打call][打call][打call]
提前庆祝生日
最近没睡好
今晚突然就开始头疼[泪]
但还要爬下楼做核酸
一天的好心情都被磨没了
在上楼的时候发现有一个未知快递
本着都下来了就拿完再上去的心态
我又爬去拿快递了
然后发现
是我的惊喜盒子到了[打call][打call][打call]
以为只有一盒来着
没想到有三盒[打call][打call][打call]
头瞬间就没那么疼了
真的好运的一天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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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贝春集团建厂70周年庆祝大会举行 | #第20届古贝春酒文化节#暨2022中国北方酱酒文化节开幕】七十年栉风沐雨,七十年春华秋实。9月24日上午,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建厂70周年庆祝大会暨第20届古贝春酒文化节•2022中国北方酱酒文化节开幕式在古贝春集团总部酒仙山广场举行。各级领导、各界嘉宾、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和员工代表,经销商、供应商代表,大众网、华夏酒报、德州日报等媒体记者共襄盛会。
古贝春集团70年的发展历史,可以说是一部薪火相传史、励志图强史、品牌筑梦史。古贝春集团发展的历史长河中,融入了一代又一代古贝春人的辛劳与智慧,沉淀为不可磨灭的足迹和难忘的记忆。抚卷追昔,几代人不辍耕耘、筚路蓝缕,克服重重困难,在70年历程中,创造了一次又一次奇迹,突破了一个又一个瓶颈,一步一步铺就了古贝春酒业发展的基石。
今年以来,全体古贝春人在新一届领导班子带领下,克服公司遭遇重大变故带来的不利影响,团结一心、奋勇拼搏,截至8月底实现了同比增长12%的业绩,为建厂70周年交上了一份合格的答卷。
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徐秀菊在欢迎词中指出:70年来,古贝春在各级党委、政府、各界人士的支持下由弱到强,谱写了史诗般的“鲁酒传奇”,奠定了品牌、质量、文化等特色优势。展望未来我们信心百倍,将进一步作足“专、精、特、新”这篇文章,继续开创新的中国酒业传奇,向“百年企业、百亿目标”阔步前进。
开幕式上,领导嘉宾共同举行了本届文化节的启动仪式。每位嘉宾手持一杯大运河之水,同时缓缓注入道具中,呈现出干冰瀑布效果。同时“第20届古贝春酒文化节•2022中国北方酱酒文化节”主题内容缓缓升起,寓意着古贝春采汤汤运河之灵气,孕天地造化之美酒的深厚历史底蕴。
70年春华秋实,古贝春的发展脚步振奋人心:厂区规模扩大22倍、职工人数增加了70倍,古贝春、古贝元、国蕴三大品牌相继成为中国驰名商标,古贝春实现了经济效益跃居全省前列、产品结构优良、产品质量稳步上升的良好局面。作为古贝春发展史上最卓越的领导人和现代化企业的缔造者,原董事长周晓峰同志的功勋不可磨灭。大会播放了专题视频,全面展示了周晓峰同志对古贝春集团、地方经济、行业发展做出的卓越贡献,武城县人民政府和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分别追授周晓峰同志为“武城县杰出贡献企业家”“古贝春企业贡献终身成就奖”。
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洪昌在随后的演讲中全面回顾了古贝春70年的创业历程并指出:古贝春的发展得益于党和政府的关怀,得益于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厚爱。他表示,面对前人开创与发展的宏伟基业,古贝春人有一百个、一千个理由赶上时代发展的步伐,没有一个理由去迟疑、去退缩。在发展的新征程上,古贝春将面向百年目标,坚定企业航向,共唱奋进之声,共筑百年梦想。
回顾古贝春70年的发展之路并不平坦,真是鲜花与荆棘同在,笑声与泪水交织。但无论风云如何变幻,古贝春人总是坚守品质、砥砺奋斗。一首由德州市政协原主席史好泉同志作词作曲的《古贝春赞》,用它悠扬豪迈的曲调和真情动人的歌词,载满了老领导对古贝春企业成长的关怀备至;诠释了老伯乐对古贝春事业发展的殷切期盼,见证了老朋友对古贝春品牌荣光的深情厚谊。
向历史致敬就是为未来壮行。回首古贝春70年发展史,最自豪的感受就是坚持匠心、传承经典。作为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古贝春酒传统酿造技艺发轫于运河,成熟于武城,发展于古贝春。千百年来,“混蒸混烧” “分层跑窖”“多轮发酵”等古老工艺在古贝春延续,并在国际先进的检测手段加持下焕发青春。为致敬经典、封藏承诺,举行了隆重的封坛仪式。在庄严神圣的仪式后,伴随着一声高昂的“入窖”,公司的酿酒师傅们喊着响亮的口号,抬着6坛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特制酒缸健步走入古贝春酒仙洞。酒仙洞位于酒仙山下,冬暖夏凉,常年在18℃左右,湿度维持在70%左右,非常适合白酒的老熟。用陶罐储存白酒,在长时间的存放过程中,像人的吐纳呼吸一样,新酒辛辣暴躁的小分子物质会透过陶罐的孔隙缓慢地散发出去,从而使其从“辛辣”变为“柔和”,燥辣味明显减少,香味增加,口感变得协调。
回首古贝春70年的发展史,最深刻的经验就是不断着眼发展、创新求变。为再次呈现发⽣在⼤运河畔的创业故事,由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出品的“春醪三部曲”系列微电影的前两部《春儿》和《配方》日前杀青。会上,播放了预告片和拍摄花絮,主持人还邀请了该片主创团队:影片编剧邢庆杰、顾金栋、制片倪公平上台与观众见面,就大家关心的问题进行了采访。
据顾金栋介绍,该系列电影共有三部。第一部《春儿》是古装戏,讲乾隆帝下江南,在武城微服私访体察民情时,惩恶扬善,发生在古家酒馆里的故事;第二部《配方》,是以上世纪80年代为背景,再现一代酿酒人艰苦创业,南酒北酿缔造江北酱酒的故事。第三部剧本还在构思中。这部电影的拍摄旨在进一步挖掘古贝春酒文化,讲好运河故事、德州故事、品牌故事,同时为建厂70周年献礼。
回首古贝春70年发展史,最温暖的回忆就是得到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与厚爱。由国家⼀级演员、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古贝春品牌形象代⾔⼈赵炎⽼师和北京曲艺家协会副主席、青年相声演员付强共同为观众表演了相声《原来 现在》。通过真情回忆“马家军”和古贝春的长达40多年的交往,表达了社会各界对古贝春的支持、信赖和赞誉之情。
未来已来。站在70年新的历史起点上,古贝春将以何种姿态昂首阔步,向着百年征程进发?如何在复兴运河美酒产区中扛起⼤旗?为回答新的时代命题,为未来壮行,会上举行了庄严的《古贝春宣言》仪式。由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洪昌领宣的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代表组成70人的方阵,向社会各界发出庄严承诺。铿锵誓言划破长空,震撼大地,抒发了古贝春人用汗水浇灌梦想,用智慧创造奇迹的昂扬斗志和向着百年企业、百亿企业阔步前行的豪迈情怀。
古贝春的发展沐浴着党恩,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为此,古贝春一直将回报社会作为企业发展的终极目标。据不完全统计,多年来已累计捐款2678万元,连续13年上缴税金过亿元。今年以来,公司新一届领导班子更是传承大爱的典范,决定从今年开始成⽴“古贝春爱心基金”,每年拿出⼀定专项资⾦注入,用于企业内外的公益和爱⼼事业。会上举行了“古贝春爱心基金”揭牌仪式,武城县副县长孙旭红和古贝春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徐秀菊共同揭牌。
活动在一曲《古贝酒美好家乡》中落下帷幕。新时代、新使命、新机遇、新挑战。过去的70年,古贝春的创业前辈用勤劳和汗水铺就了发展大道,崭新的百年征程,古贝春人必将用智慧和奋斗开启新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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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补缴可追溯多少年?你的公积金补缴了吗?
核心提示: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六条规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至《条例》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即单位最长的补缴年限可追溯到1999年4月。
【基本案情】
桂仲明是东莞某公司的员工,于1999年6月25日入职,2015年12月29日解除劳动关系。
2015年12月30日,桂仲明到住房公积金中心投诉称公司未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要求公司补交其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中心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认为公司未按规定为桂仲明缴存1999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公司为桂仲明缴存1999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合计人民币19398元。
公司不服,向东莞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东莞市政府经审查,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决定。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公司未为桂仲明开设账户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属违法行为,应予补缴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中心制作的执法查询可知,公司未为桂仲明开设账户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住房公积金中心依据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补缴的数额问题。桂仲明已经在投诉表中声明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交工资表,同意按照东莞社平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并且在2016年3月4日签名确认了住房公积金中心制作的《住房公积金应缴数额统计表》,而公司收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向其送达的《核查通知书》及《住房公积金应缴数额统计表》后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和提出异议。因此住房公积金中心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公司应当为桂仲明补缴的公积金的数额为19398元,并无不当。
此外,东莞市政府经审查后,维持了住房公积金中心的上述决定,证据充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公司提出的关于追诉期限以及桂仲明不再是其员工所以无需补缴公积金的主张并无法律上的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上诉】
公司上诉:桂仲明在职期间放弃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住房公积金处理应受到两年时限的限制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有:
1、《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事实错误。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需要承担费用,桂仲明在公司就职期间从未向公司提出需要缴存住房公积金,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也从未向公司提出异议,属于桂仲明本人放弃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桂仲明就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请求住房公积金中心处理和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处理也应该受到两年时限的限制,住房公积金中心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公司未按规定为桂仲明缴存1999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公司为桂仲明缴存1999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19398元有误,两年部分无权再进行处理。
2、《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只对在职职工负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责任,桂仲明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于2015年12月29日解除劳动合同,自该日起桂仲明己不是公司的在职职工,公司为桂仲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事实基础消灭,公司不再负为桂仲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责任。桂仲明属于进城务工人员,根据(建金管〔2005〕5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桂仲明不属于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的范围。
【住房公积金中心辩称】
住房公积金中心答辩: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强制义务,追溯无时效限制,单位最长的补缴年限可追溯到1999年4月
住房公积金中心答辩称:1、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及第二十条规定可知,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带有强制性,不是单位和职工可以擅自处分的一般权利义务,所以公司不能以桂仲明从未提出需要缴存住房公积金和桂仲明未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提出异议为由来免除其缴存义务。
2、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六条规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至《条例》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即单位最长的补缴年限可追溯到1999年4月。同时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关于本条实施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的60日办理时限规定可知,桂仲明可追溯的最长追缴年限为1999年6月。
另外,职工与单位关于住房公积金的争议是行政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住房公积金的追缴无诉讼时效的限制。追溯时效必须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补缴追缴的时效没有限制规定。因此,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单位追缴住房公积金不受时间限制,本案不适用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法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当然要补缴
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1999年4月3日由国务院发布并开始施行。该行政法规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行政法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法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公司上诉主张桂仲明在职期间未提出需要缴存住房公积金,故其无须为桂仲明补缴住房公积金的理由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其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七条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本案中,根据桂仲明提供公司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以及劳动合同显示,桂仲明于1999年6月25日入职,双方于2015年12月29日解除劳动关系,桂仲明投诉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应依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理。
住房公积金中心在作出责令限期决定前,向公司送达了《调查函》和《核查通知书》,要求公司提供并核实桂仲明1999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等情况,而公司并未提供桂仲明的工资情况以及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也未对住房公积金中心按桂仲明提供劳动合同情况以及东莞市同期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提出异议,东莞住公并按单位缴存比例5%核定公司应当为桂仲明缴存住房公积金金额,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充分,依法予以驳回。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核心提示: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六条规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至《条例》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即单位最长的补缴年限可追溯到199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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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仲明是东莞某公司的员工,于1999年6月25日入职,2015年12月29日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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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服,向东莞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东莞市政府经审查,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决定。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公司未为桂仲明开设账户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属违法行为,应予补缴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中心制作的执法查询可知,公司未为桂仲明开设账户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住房公积金中心依据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补缴的数额问题。桂仲明已经在投诉表中声明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交工资表,同意按照东莞社平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并且在2016年3月4日签名确认了住房公积金中心制作的《住房公积金应缴数额统计表》,而公司收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向其送达的《核查通知书》及《住房公积金应缴数额统计表》后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和提出异议。因此住房公积金中心作出《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公司应当为桂仲明补缴的公积金的数额为19398元,并无不当。
此外,东莞市政府经审查后,维持了住房公积金中心的上述决定,证据充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公司提出的关于追诉期限以及桂仲明不再是其员工所以无需补缴公积金的主张并无法律上的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上诉】
公司上诉:桂仲明在职期间放弃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住房公积金处理应受到两年时限的限制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有:
1、《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事实错误。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需要承担费用,桂仲明在公司就职期间从未向公司提出需要缴存住房公积金,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也从未向公司提出异议,属于桂仲明本人放弃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桂仲明就未缴存住房公积金请求住房公积金中心处理和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处理也应该受到两年时限的限制,住房公积金中心在《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认定公司未按规定为桂仲明缴存1999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公司为桂仲明缴存1999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19398元有误,两年部分无权再进行处理。
2、《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只对在职职工负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责任,桂仲明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于2015年12月29日解除劳动合同,自该日起桂仲明己不是公司的在职职工,公司为桂仲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事实基础消灭,公司不再负为桂仲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责任。桂仲明属于进城务工人员,根据(建金管〔2005〕5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桂仲明不属于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人员的范围。
【住房公积金中心辩称】
住房公积金中心答辩: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强制义务,追溯无时效限制,单位最长的补缴年限可追溯到1999年4月
住房公积金中心答辩称:1、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及第二十条规定可知,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带有强制性,不是单位和职工可以擅自处分的一般权利义务,所以公司不能以桂仲明从未提出需要缴存住房公积金和桂仲明未对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提出异议为由来免除其缴存义务。
2、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六条规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至《条例》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即单位最长的补缴年限可追溯到1999年4月。同时结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关于本条实施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的60日办理时限规定可知,桂仲明可追溯的最长追缴年限为1999年6月。
另外,职工与单位关于住房公积金的争议是行政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住房公积金的追缴无诉讼时效的限制。追溯时效必须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补缴追缴的时效没有限制规定。因此,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单位追缴住房公积金不受时间限制,本案不适用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
二审法院: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法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当然要补缴
东莞中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1999年4月3日由国务院发布并开始施行。该行政法规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行政法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法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公司上诉主张桂仲明在职期间未提出需要缴存住房公积金,故其无须为桂仲明补缴住房公积金的理由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其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七条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本案中,根据桂仲明提供公司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以及劳动合同显示,桂仲明于1999年6月25日入职,双方于2015年12月29日解除劳动关系,桂仲明投诉要求公司为其补缴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应依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理。
住房公积金中心在作出责令限期决定前,向公司送达了《调查函》和《核查通知书》,要求公司提供并核实桂仲明1999年7月至2015年12月期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等情况,而公司并未提供桂仲明的工资情况以及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也未对住房公积金中心按桂仲明提供劳动合同情况以及东莞市同期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提出异议,东莞住公并按单位缴存比例5%核定公司应当为桂仲明缴存住房公积金金额,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理由不充分,依法予以驳回。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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