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分值分布】
从分值上看呈现近乎二八分布,2019年法考客观题,刑法民法商法刑诉法理论法,五大科目总分238分,分值占80%。统计分析2019年真题各学科分值(行政法、商法主观题均统计在内,另客观题主要靠考生回忆,故总分值超出)特点如下:
1.商经知延续2018年的强势地位,C位出道,并且将延续下去,已经是分值第一了。
2.理论法学、商经知、民法、刑法、刑诉分值依旧强势。
3.民诉和行政法在客观题分值进一步缩小,主观题方面化整为零,没有了独立命题,二是和民法结合一下,和商法结合一下。
4.商法主观题和行政法主观题,连续两年二选一,今年主观题应该也是如此。
5.商法考题越来越灵活,已经很接近实务性案例,给19年考生最大感觉是卷二全部是在考商法
6.三国法依旧保持小众分值15分。
#法考[超话]##法考##逢考必过#
从分值上看呈现近乎二八分布,2019年法考客观题,刑法民法商法刑诉法理论法,五大科目总分238分,分值占80%。统计分析2019年真题各学科分值(行政法、商法主观题均统计在内,另客观题主要靠考生回忆,故总分值超出)特点如下:
1.商经知延续2018年的强势地位,C位出道,并且将延续下去,已经是分值第一了。
2.理论法学、商经知、民法、刑法、刑诉分值依旧强势。
3.民诉和行政法在客观题分值进一步缩小,主观题方面化整为零,没有了独立命题,二是和民法结合一下,和商法结合一下。
4.商法主观题和行政法主观题,连续两年二选一,今年主观题应该也是如此。
5.商法考题越来越灵活,已经很接近实务性案例,给19年考生最大感觉是卷二全部是在考商法
6.三国法依旧保持小众分值15分。
#法考[超话]##法考##逢考必过#
#这就是我们的哈信息#
面对疫情
企业推迟开工时间
学校延迟开学时间
而作为大学生的我们能为祖国做些什么呢?
当然就是宅在家里,不出门不添乱
然而对于一些正在备考的同学们
他们更关心的则是
病毒肆虐,会不会影响考试?
小编为大家总结了近期考试推迟或取消名单
01
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报名
据中国教育考试网消息: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迟原定于3月开始的2020年上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CET)、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口语考试(CET-SET)、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书画等级考试(CCPT)网上报名工作。教育部考试中心将根据疫情防控的进展情况,动态更新并通知报名时间。
02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延期举行
教育部网站2月27日发布,关于2020年4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延期举行的公告。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指示精神和教育部相关通知要求,现结合疫情实际,经研究,原定于2020年4月11日至12日举行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推迟举行,具体考试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进展情况另行通知。
03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认定工作推迟举行
教育部发布通知称,原定于3月中旬进行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推迟举行。具体考试时间和认定报名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进展情况另行通知。
04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考试录用推迟
国家公务员局发布公告称,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0年度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开遴选、公开选调面试时间推迟,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05
英语专四专八考试时间调整
高校外语专业教学测试办公室发布通知称,对原定于2020年3月21日举行的英语专业八级考试(TEM8)和原定于2020年4月18日举行的英语专业四级考试(TEM4)的考试时间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考试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另行通知。
06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现场考级活动暂停
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发布通知称,全国范围内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现场考级活动一律暂停举行,具体恢复日期另行通知。
07
2020年3月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和全国计算机水平考试推迟
教育部考试中心发布公告,推迟原定于3月举行的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和全国计算机水平考试。新的考试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进展情况另行通知。
08
有关招生单位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推迟
教育部有关部门印发通知,原定自划线高校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和有关招生单位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等推迟举行,具体工作安排由各相关招生单位在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指导下,结合本地本单位疫情防控情况自行确定。原定4月初左右进行的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是否延期将视疫情防控进展情况另行通知。
09
毕业论文、答辩时间视疫情情况具体安排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长吴岩表示,按惯例,高校大学生毕业季应该是6月、7月,根据疫情变化,将适时做出关于高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答辩时间的具体安排。
10
自划线高校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推迟
具体工作安排由各相关招生单位在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指导下,结合本地本单位疫情防控情况自行确定。
11
教师资格认定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精神和教育部相关通知要求,在疫情流行期间不举办大型聚集性活动和考试,原定于3月中旬进行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推迟举行,具体考试时间和认定报名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进展情况另行通知。
12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报名推迟
具体报名时间另行通知;5月24日考试时间是否推迟将视疫情防控进展情况确定。
13
雅思考试
在全国范围内取消2020年1月31日、2月和3月所有各类雅思考试,后续报名和考试安排将根据疫情防控进展情况,动态更新并通知。
14
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
在全国范围内取消2020年2月和3月所有GRE考试,后续报名和考试安排将根据疫情防控进展情况,动态更新并通知。
15
托福考试
在全国范围内取消2020年2月和3月所有TOEFL考试,后续报名和考试安排将根据疫情防控进展情况,动态更新并通知。
16
美国管理学研究生入学考试
在全国范围内取消2020年2月和3月所有GMAT考试,后续报名和考试安排将根据疫情防控进展情况,动态更新并通知。
17
剑桥通用英语考试五级考试
鉴于当前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形势,经研究并商剑桥大学考试委员会相关部门,决定推迟2020年5月16日KET、PET 青少版考试的网上报名时间。具体恢复报名时间另行通知。
18
法语DELF-DALF考试
在全国范围内取消3月份所有各级别DELF-DALF考试,考试费将全额退还至考生支付考试费所使用的银行账户,退款将于6周内到账。根据疫情防控的进展情况,动态更新并通知2020年3月后DELF-DALF考试的报名和考试安排。
20
剑桥少儿英语
为防控新冠肺炎,经研究并商剑桥少儿英语考试主办机构剑桥大学考试委员会相关部门,决定原定于2020年3月28-29日举行的剑桥少儿英语考试延期举行,具体考试时间及相关安排将根据疫情防控进展情况另行通知。
21
美国法学院入学考试
为防控新冠肺炎,经研究并商LSAT主办机构美国法学院入学委员会(LSAC),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2020年3月29日的LSAT考试,考试费将全额退还至所有受影响的考生。
22
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报名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启动时间推迟,具体报名时间和考试工作安排请关注中国人事考试网和当地人事考试机构网站。
面对疫情
企业推迟开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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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毒肆虐,会不会影响考试?
小编为大家总结了近期考试推迟或取消名单
01
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报名
据中国教育考试网消息: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迟原定于3月开始的2020年上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CET)、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口语考试(CET-SET)、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书画等级考试(CCPT)网上报名工作。教育部考试中心将根据疫情防控的进展情况,动态更新并通知报名时间。
02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延期举行
教育部网站2月27日发布,关于2020年4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延期举行的公告。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指示精神和教育部相关通知要求,现结合疫情实际,经研究,原定于2020年4月11日至12日举行的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推迟举行,具体考试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进展情况另行通知。
03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认定工作推迟举行
教育部发布通知称,原定于3月中旬进行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推迟举行。具体考试时间和认定报名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进展情况另行通知。
04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考试录用推迟
国家公务员局发布公告称,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20年度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开遴选、公开选调面试时间推迟,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05
英语专四专八考试时间调整
高校外语专业教学测试办公室发布通知称,对原定于2020年3月21日举行的英语专业八级考试(TEM8)和原定于2020年4月18日举行的英语专业四级考试(TEM4)的考试时间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考试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另行通知。
06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现场考级活动暂停
文化和旅游部科技教育司发布通知称,全国范围内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现场考级活动一律暂停举行,具体恢复日期另行通知。
07
2020年3月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和全国计算机水平考试推迟
教育部考试中心发布公告,推迟原定于3月举行的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和全国计算机水平考试。新的考试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进展情况另行通知。
08
有关招生单位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推迟
教育部有关部门印发通知,原定自划线高校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和有关招生单位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等推迟举行,具体工作安排由各相关招生单位在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指导下,结合本地本单位疫情防控情况自行确定。原定4月初左右进行的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是否延期将视疫情防控进展情况另行通知。
09
毕业论文、答辩时间视疫情情况具体安排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长吴岩表示,按惯例,高校大学生毕业季应该是6月、7月,根据疫情变化,将适时做出关于高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答辩时间的具体安排。
10
自划线高校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推迟
具体工作安排由各相关招生单位在所在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指导下,结合本地本单位疫情防控情况自行确定。
11
教师资格认定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精神和教育部相关通知要求,在疫情流行期间不举办大型聚集性活动和考试,原定于3月中旬进行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推迟举行,具体考试时间和认定报名时间将根据疫情防控进展情况另行通知。
12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报名推迟
具体报名时间另行通知;5月24日考试时间是否推迟将视疫情防控进展情况确定。
13
雅思考试
在全国范围内取消2020年1月31日、2月和3月所有各类雅思考试,后续报名和考试安排将根据疫情防控进展情况,动态更新并通知。
14
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
在全国范围内取消2020年2月和3月所有GRE考试,后续报名和考试安排将根据疫情防控进展情况,动态更新并通知。
15
托福考试
在全国范围内取消2020年2月和3月所有TOEFL考试,后续报名和考试安排将根据疫情防控进展情况,动态更新并通知。
16
美国管理学研究生入学考试
在全国范围内取消2020年2月和3月所有GMAT考试,后续报名和考试安排将根据疫情防控进展情况,动态更新并通知。
17
剑桥通用英语考试五级考试
鉴于当前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形势,经研究并商剑桥大学考试委员会相关部门,决定推迟2020年5月16日KET、PET 青少版考试的网上报名时间。具体恢复报名时间另行通知。
18
法语DELF-DALF考试
在全国范围内取消3月份所有各级别DELF-DALF考试,考试费将全额退还至考生支付考试费所使用的银行账户,退款将于6周内到账。根据疫情防控的进展情况,动态更新并通知2020年3月后DELF-DALF考试的报名和考试安排。
20
剑桥少儿英语
为防控新冠肺炎,经研究并商剑桥少儿英语考试主办机构剑桥大学考试委员会相关部门,决定原定于2020年3月28-29日举行的剑桥少儿英语考试延期举行,具体考试时间及相关安排将根据疫情防控进展情况另行通知。
21
美国法学院入学考试
为防控新冠肺炎,经研究并商LSAT主办机构美国法学院入学委员会(LSAC),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2020年3月29日的LSAT考试,考试费将全额退还至所有受影响的考生。
22
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报名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启动时间推迟,具体报名时间和考试工作安排请关注中国人事考试网和当地人事考试机构网站。
#传染病防治法宣传# 【非常之时,听专家讲讲《传染病防治法》】#全力以赴遏制疫情##万众一心抗击新冠肺炎#
眼下正是全民齐心“战疫”之时,但也有些“任性之人”给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不小的麻烦。有的人隐瞒患者接触史致使多人被传染被隔离;有的疑似病人不配合隔离治疗,对政府指定的隔离点心存抵触;有的人对小区(村)采取的隔离封闭管理措施不理解……实际上,这些防疫要求既是全民都应配合的社会公德,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
有关《传染病防治法》,哪些值得关注?2月7日下午,湖北之声记者柳芳对话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江国华,来听专家权威解读。
人物介绍:江国华,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首席科学家。
01
非常之时,《传染病防治法》你该了解哪些?
记者:这些天,武汉各社区都在登记“四类人员”(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无法排除感染可能的发热患者、确诊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分类集中管理。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有些人不配合,甚至有人提出,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对公民采取隔离措施无法律依据。是这样吗?
江国华:目前我们所遭遇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所规定的乙类传染病。鉴于此次新型冠状病毒传播能力强、传播途径多样、感染人群数量众多,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1号公告,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2)停工、停业、停课;(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3条: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并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42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第40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可以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第41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病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等。
其次,《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18条对规定,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感染特定传染病时可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第52条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可根据疫情控制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隔离治疗措施。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传染病防治法》还对疫情防控期间所有单位和个人的配合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12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而对于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因此,目前有关机关依法实施隔离措施具有法律上的依据。
02
此次疫情说明《传染病防治法》还有进一步修订的空间
记者: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我们也发现有些地方出现了一些让人诟病的现象,比如,把曾经有过湖北旅行时(居住史)的公民个人信息制成表格随处发放;比如有些地方看见鄂籍车牌就如临大敌、四下围堵等等,怎样平衡好疫情防控举措和公民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
江国华:你说的这些现象确实存在,甚至前段时间成为了网络热议的话题。所以,要求各地各级各部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
其一,依法抗疫。各级政府及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抗疫措施应当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之依据,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其二,理性抗疫。各级政府及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抗疫措施应当符合比例原则,不得设置超越法律法规设定的处置措施,并注重疫情防控和公民权利保障之间的平衡,特别应当重视对被隔离人员的人文关怀。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62条: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其三,科学抗疫。各级政府及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抗疫措施尊重科学,尊重传染病防治基本常识和内在规律,尊重专业意见和建议。
其四,团结抗疫。抗疫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只有全民团结一心,才能打赢这场战争。病毒无情,人当有情。灾难来临,无人幸免。非典时期的广东人,新冠肺炎时期的湖北人,都是遭遇病毒肆虐的受害者。他们是无辜的牺牲者。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是我们优良的传统。我们应该团结一心,同力协契,共克时艰。
记者:在此次抗击疫情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大多数公众对该法不够了解。实际上,《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制定至今已经有31年了,也有过多次修订,这次新冠肺炎的疫情防控会给未来完善传染病防治的法制建设提供哪些思路?
江国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89年2月21日通过并公布,同年9月1日正式施行。在施行过程中经过了2次修订,分别是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4年8月28日修订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3年6月29日修订。
至今,《传染病防治法》虽经两次修正,但仍存诸多不足,应适时再次作出修改:
其一,将传染病防治纳入国家安全体系框架。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表明,传染病防治不仅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而且严重关涉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
其二,设专条规定“时效制度”。此次疫情表明,时间就是生命。延误时机,祸害无穷。
其三,进一步完善传染病预警机制。尊重科学,赋予临场医务工作人员之预警权。
其四,简化疫情报告程序,建立疫区政府与中央主管部门疫情报告直通车。
其五,下放疫情信息公布权。可以规定,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有权在第一时间向所辖区域公布疫情信息。事后向上级政府报备。
其六,构建流行病爆发后的决策协调机制和统一指挥系统,防止各自为政,邻避效应。
其七,构建流行病爆发后的跨区域医疗协作机制,实现一定范围内医疗资源的统一调配与共享。
其八,完善被隔离人员的生活保障和权利保障条款。
其九,完善防疫人员的防护保障和权利保障条款。
其十,明确各级政府的传染病防治中的主体责任,强化预防、控制和救治等诸环节中的问责条款。
眼下正是全民齐心“战疫”之时,但也有些“任性之人”给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了不小的麻烦。有的人隐瞒患者接触史致使多人被传染被隔离;有的疑似病人不配合隔离治疗,对政府指定的隔离点心存抵触;有的人对小区(村)采取的隔离封闭管理措施不理解……实际上,这些防疫要求既是全民都应配合的社会公德,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
有关《传染病防治法》,哪些值得关注?2月7日下午,湖北之声记者柳芳对话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江国华,来听专家权威解读。
人物介绍:江国华,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首席科学家。
01
非常之时,《传染病防治法》你该了解哪些?
记者:这些天,武汉各社区都在登记“四类人员”(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无法排除感染可能的发热患者、确诊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分类集中管理。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有些人不配合,甚至有人提出,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对公民采取隔离措施无法律依据。是这样吗?
江国华:目前我们所遭遇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3条所规定的乙类传染病。鉴于此次新型冠状病毒传播能力强、传播途径多样、感染人群数量众多,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1号公告,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2)停工、停业、停课;(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3条: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并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42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9条: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第40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可以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第41条规定,甲类传染病病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等。
其次,《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18条对规定,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感染特定传染病时可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第52条规定,在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当地政府可根据疫情控制需要,组织卫生、医药、公安、工商、交通、水利、城建、农业、商业、民政、邮电、广播电视等部门采取隔离治疗措施。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传染病防治法》还对疫情防控期间所有单位和个人的配合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12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而对于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因此,目前有关机关依法实施隔离措施具有法律上的依据。
02
此次疫情说明《传染病防治法》还有进一步修订的空间
记者: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我们也发现有些地方出现了一些让人诟病的现象,比如,把曾经有过湖北旅行时(居住史)的公民个人信息制成表格随处发放;比如有些地方看见鄂籍车牌就如临大敌、四下围堵等等,怎样平衡好疫情防控举措和公民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
江国华:你说的这些现象确实存在,甚至前段时间成为了网络热议的话题。所以,要求各地各级各部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
其一,依法抗疫。各级政府及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抗疫措施应当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之依据,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其二,理性抗疫。各级政府及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抗疫措施应当符合比例原则,不得设置超越法律法规设定的处置措施,并注重疫情防控和公民权利保障之间的平衡,特别应当重视对被隔离人员的人文关怀。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1条: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62条: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其三,科学抗疫。各级政府及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抗疫措施尊重科学,尊重传染病防治基本常识和内在规律,尊重专业意见和建议。
其四,团结抗疫。抗疫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只有全民团结一心,才能打赢这场战争。病毒无情,人当有情。灾难来临,无人幸免。非典时期的广东人,新冠肺炎时期的湖北人,都是遭遇病毒肆虐的受害者。他们是无辜的牺牲者。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是我们优良的传统。我们应该团结一心,同力协契,共克时艰。
记者:在此次抗击疫情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大多数公众对该法不够了解。实际上,《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制定至今已经有31年了,也有过多次修订,这次新冠肺炎的疫情防控会给未来完善传染病防治的法制建设提供哪些思路?
江国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89年2月21日通过并公布,同年9月1日正式施行。在施行过程中经过了2次修订,分别是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4年8月28日修订和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3年6月29日修订。
至今,《传染病防治法》虽经两次修正,但仍存诸多不足,应适时再次作出修改:
其一,将传染病防治纳入国家安全体系框架。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表明,传染病防治不仅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而且严重关涉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
其二,设专条规定“时效制度”。此次疫情表明,时间就是生命。延误时机,祸害无穷。
其三,进一步完善传染病预警机制。尊重科学,赋予临场医务工作人员之预警权。
其四,简化疫情报告程序,建立疫区政府与中央主管部门疫情报告直通车。
其五,下放疫情信息公布权。可以规定,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有权在第一时间向所辖区域公布疫情信息。事后向上级政府报备。
其六,构建流行病爆发后的决策协调机制和统一指挥系统,防止各自为政,邻避效应。
其七,构建流行病爆发后的跨区域医疗协作机制,实现一定范围内医疗资源的统一调配与共享。
其八,完善被隔离人员的生活保障和权利保障条款。
其九,完善防疫人员的防护保障和权利保障条款。
其十,明确各级政府的传染病防治中的主体责任,强化预防、控制和救治等诸环节中的问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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