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福德入围山东汶上县郭楼镇2022年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十四五”规划以来,节能环保是主旋律,各项绿色建筑政策出台。近日,汶上县郭楼镇人民政府发布2022年冬季清洁取暖工程建设项目【崔园、辛庄(张辛庄、西海子)】定标候选人公示,中科福德凭借优异的产品性能和服务品质获得项目方的认可,在众多品牌中脱颖而出,将为当地居民提供优质的空气源热泵热风机产品,营造舒适、健康、清洁的生活环境。https://t.cn/A6Xxr9R8
【#济宁# 警方通报|汶上公安通报四起涉疫违法行为】
警方通报
为全力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近日,汶上县公安局持续保持涉疫案件严打态势,依法打击多起涉疫情违法行为。
案例1
2022年4月6日至27日,在次邱镇驻地济宁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药店经营人李某某多次不如实登记退烧、止咳、抗生素、抗病毒“四类药品”购药人的身份信息,未落实济宁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疫情防控工作措施,造成较坏影响。
案例2
2022年3月29日,陆某在其郭仓镇西海村的家中执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未期满擅自外出。
案例3
2022年4月30日,汶上县郭楼镇李村村民李某某自新冠肺炎中风险区返回汶上后,在居家隔离期间,无视居家隔离规定多次私自外出,造成恶劣影响。
案例4
2022年4月29日,苑庄镇许某某违反济宁市疫情防控政策,两次从济南市返回汶上,不报备,不居家隔离。
上述人员,拒不执行在新冠疫情严峻形势下发布的决定、命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汶上县公安局分别依法对李某、路某、李某、许某作出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目前,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全体公民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群防群控,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依法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其他涉疫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汶上县公安局
2022年5月9日
警方通报
为全力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近日,汶上县公安局持续保持涉疫案件严打态势,依法打击多起涉疫情违法行为。
案例1
2022年4月6日至27日,在次邱镇驻地济宁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药店经营人李某某多次不如实登记退烧、止咳、抗生素、抗病毒“四类药品”购药人的身份信息,未落实济宁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疫情防控工作措施,造成较坏影响。
案例2
2022年3月29日,陆某在其郭仓镇西海村的家中执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未期满擅自外出。
案例3
2022年4月30日,汶上县郭楼镇李村村民李某某自新冠肺炎中风险区返回汶上后,在居家隔离期间,无视居家隔离规定多次私自外出,造成恶劣影响。
案例4
2022年4月29日,苑庄镇许某某违反济宁市疫情防控政策,两次从济南市返回汶上,不报备,不居家隔离。
上述人员,拒不执行在新冠疫情严峻形势下发布的决定、命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汶上县公安局分别依法对李某、路某、李某、许某作出行政处罚。
警方提示:目前,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全体公民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群防群控,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依法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以及实施其他涉疫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汶上县公安局
2022年5月9日
【#济宁# 引以为戒!汶上县公安局打击多起涉疫违法行为】
为全力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汶上县公安局持续加大严打态势,依法打击多起涉疫情违法行为。
三家超市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被行政处罚
2022年4月份以来,汶上县三家商超场所负责人、值班人员,拒不执行政府在新冠肺炎疫情严峻形式下发布的决定、命令,未按规定落实测温、查验健康码、扫描场所码等疫情防控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张某某、郑某某、高某某三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三人因擅自营业被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6日,汶上县美食一条街某足浴负责人刘某某,拒不执行政府在新冠肺炎疫情严峻形势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私自开门营业,造成较坏的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其行政拘留的处罚。
2022年4月13日,汶上县城关二所辖区某茶庄负责人白某某、范某某,拒不执行政府在新冠肺炎疫情严峻形势下发布的决定、命令,擅自开门营业,造成人员聚集,引起较坏的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其二人行政拘留的处罚。
两家宾馆因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被行政处罚
2022年3月30日,城关一所民警在对辖区宾馆进行检查时发现,政和路某宾馆前台服务人员李某某,在给入住人员办理住宿登记过程中,未严格落实登记、测温、佩戴口罩等疫情防控措施,未按照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拒不执行政府在疫情防控严峻形势下发布的决定、命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其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2022年4月11日,城关一所民警在对辖区宾馆进行检查时发现,中都大街某宾馆工作人员未严格落实测温、验码、佩戴口罩等疫情防控措施,未向所属社区、街道报备市外入汶返汶人员信息,拒不执行政府在新冠肺炎疫情严峻形势下发布的决定、命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任人崔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二人因妨碍疫情防控秩序被行政处罚
2022年3月31日,在汶上县某小区门口,曹某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及核酸检测工作,殴打、辱骂工作人员,引起多人围观,造成核酸检测、防疫工作中断,影响恶劣。县公安局迅速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曹某被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2022年04月10日,在汶上县某小区门口,林某因未佩戴口罩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并对工作人员辱骂,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县公安局迅速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林某被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二人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规定被行政处罚
2022年2月份以来,汶上县某农贸市场海鲜超市经营者马某某购买进口冷冻海鲜并销售,未按照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规定向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备,后被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马某某拒不执行政府在新冠肺炎疫情严峻形式下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汶上县公安局于2022年3月18日给予其行政拘留的处罚。
2022年2月9日,汶上县某农贸市场海鲜超市经营者张某某购买进口冷冻海鲜并销售,未按照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规定向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备,后被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
张某某拒不执行政府在新冠肺炎疫情严峻形式下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汶上县公安局给予其行政拘留的处罚。
一药店违反疫情防控登记
相关政策被行政处罚2022年以来,汶上县某医药零售有限公司经营人李某某多次不如实登记上报退烧、止咳、抗生素、抗病毒四类药品的购买人身份信息。李某某拒不执行政府在新冠肺炎疫情严峻形式下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汶上县公安局于2022年3月19日给予其行政拘留的处罚。
一人因违反疫情防控报备规定被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6日上午,李某(某运输公司负责人)在明知是疫情封控区和疫情防控报备规定的情况下,安排付某(该运输公司司机)驾车前往外省,接回在疫情封控区的汶上籍该运输公司大车司机李某、路某、陆某等三人,且该四人返回后未主动向村委及镇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4月17日经县疾控中心研判,付某等四人均需采取集中隔离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李某行政拘留的处罚。
为全力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汶上县公安局持续加大严打态势,依法打击多起涉疫情违法行为。
三家超市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被行政处罚
2022年4月份以来,汶上县三家商超场所负责人、值班人员,拒不执行政府在新冠肺炎疫情严峻形式下发布的决定、命令,未按规定落实测温、查验健康码、扫描场所码等疫情防控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张某某、郑某某、高某某三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三人因擅自营业被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6日,汶上县美食一条街某足浴负责人刘某某,拒不执行政府在新冠肺炎疫情严峻形势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私自开门营业,造成较坏的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其行政拘留的处罚。
2022年4月13日,汶上县城关二所辖区某茶庄负责人白某某、范某某,拒不执行政府在新冠肺炎疫情严峻形势下发布的决定、命令,擅自开门营业,造成人员聚集,引起较坏的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其二人行政拘留的处罚。
两家宾馆因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被行政处罚
2022年3月30日,城关一所民警在对辖区宾馆进行检查时发现,政和路某宾馆前台服务人员李某某,在给入住人员办理住宿登记过程中,未严格落实登记、测温、佩戴口罩等疫情防控措施,未按照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拒不执行政府在疫情防控严峻形势下发布的决定、命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其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2022年4月11日,城关一所民警在对辖区宾馆进行检查时发现,中都大街某宾馆工作人员未严格落实测温、验码、佩戴口罩等疫情防控措施,未向所属社区、街道报备市外入汶返汶人员信息,拒不执行政府在新冠肺炎疫情严峻形势下发布的决定、命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任人崔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二人因妨碍疫情防控秩序被行政处罚
2022年3月31日,在汶上县某小区门口,曹某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及核酸检测工作,殴打、辱骂工作人员,引起多人围观,造成核酸检测、防疫工作中断,影响恶劣。县公安局迅速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曹某被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2022年04月10日,在汶上县某小区门口,林某因未佩戴口罩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并对工作人员辱骂,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县公安局迅速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林某被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二人违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规定被行政处罚
2022年2月份以来,汶上县某农贸市场海鲜超市经营者马某某购买进口冷冻海鲜并销售,未按照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规定向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备,后被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马某某拒不执行政府在新冠肺炎疫情严峻形式下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汶上县公安局于2022年3月18日给予其行政拘留的处罚。
2022年2月9日,汶上县某农贸市场海鲜超市经营者张某某购买进口冷冻海鲜并销售,未按照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规定向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备,后被汶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
张某某拒不执行政府在新冠肺炎疫情严峻形式下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汶上县公安局给予其行政拘留的处罚。
一药店违反疫情防控登记
相关政策被行政处罚2022年以来,汶上县某医药零售有限公司经营人李某某多次不如实登记上报退烧、止咳、抗生素、抗病毒四类药品的购买人身份信息。李某某拒不执行政府在新冠肺炎疫情严峻形式下发布的决定、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汶上县公安局于2022年3月19日给予其行政拘留的处罚。
一人因违反疫情防控报备规定被行政处罚
2022年4月16日上午,李某(某运输公司负责人)在明知是疫情封控区和疫情防控报备规定的情况下,安排付某(该运输公司司机)驾车前往外省,接回在疫情封控区的汶上籍该运输公司大车司机李某、路某、陆某等三人,且该四人返回后未主动向村委及镇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备。4月17日经县疾控中心研判,付某等四人均需采取集中隔离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李某行政拘留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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