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乐乐娱乐法日历# “亲兄弟明算账”——台北故宫博物馆把故宫博物馆告啦!
一、纠纷突起
2016年,中国台北故宫博物院声称,北京故宫博物院出版的《故宫画谱:山水卷·山石》中收录的《溪山行旅图》《早春图》和《富春山居图》3幅藏品照片,系未经台北故宫博物院授权,自行扫描其出版物所获,并欲以侵犯台北故宫博物院著作权为由向北京故宫博物院提起诉讼,最终未能形成诉讼。
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平面文物摄影的版权问题,成为了博物馆在顺应现代数字化发展潮流中所面临的真实存在且无法避免的重要难题。
二、涉案三幅画作概况
《溪山行旅图》曾被明、清两代文人墨士珍藏流传,当中不乏著名鉴赏家和多位皇室成员,1949年,《溪山行旅图》被国民党带到台湾,成为台北故宫博物院的镇馆之宝。
《早春图》是北宋画家郭熙的代表作,绘于宋神宗熙宁5年(1072年),左方署款“早春,壬子年郭熙画”,并钤有“郭熙笔”长方朱印。1949年被带走,现藏于台北故宫博物院。
《富春山居图》是元朝书画被称为“中国十大传世名画”之一。明朝末年传到收藏家吴洪裕手中,吴洪裕极为喜爱此画,甚至在临死前下令将此画焚烧殉葬,被吴洪裕的侄子从火中抢救出,但此时画已被烧成一大一小两段。前段称《剩山图》,现收藏于浙江省博物馆。较长的后段称《无用师卷》,1949年随中国国民党踏上了台湾省。
假设这件事不是通过神秘的政治(东方)力量来解决,而是放在台面用“台故诉北故”的诉讼方式按部就班解决的话,我们作出如下的探讨:
三、用大陆法律还是台湾法律?
我们首先来看台湾和大陆法律的不同规定。
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以知识产权为标的之权利,依该权利应受保护地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和国际上普遍采用的适用“受请求保护地法”的原则相同,两地在一般知识产权纠纷适用法上的准据法指向的都是中国的《著作权法》和其他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所以,不论台故诉至哪个法院,最终指向的准据法都应当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律。
四、原件所有权:不属于收藏者
这三幅画作皆是清朝宫廷收入故宫珍藏,清朝灭亡后仍在故宫内收藏,后在大陆解放前夕被国民党政府带到台湾。三幅画作原件的所有权牵扯我们国家的历史遗留问题,在此不讨论这个问题。
但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占有=所有,台北故宫收藏者的身份并不意味着它当然享有这三幅画作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溪山行旅图》、《富春山居图》和《早春图》原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故宫博物院收藏,应属国家所有。
五、原件著作权:进入公有领域,已过保护期
著作权是作品作者对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法律保护作者的著作权旨在鼓励、维护人们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进行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繁荣发展。著作权法律一般赋予作者享有,特定情况下其他人也享有著作权,比如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合作创作、摄影、履行职务、受托创作以及继承、转让等。
就涉案三幅画作而言,不存在改编等特定情况,享有著作权的是三幅画作的原作者北宋范宽、元代黄公望和北宋郭熙。他们作为画作的创作者,享有对作品发表、署名、修改、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一系列权利。
作者早已作古,而著作权有保护期:除了署名权等部分人身性权利外,过了保护期限作品即进入公共领域,不再受法律保护,公民可以无偿使用。
根据我国加入的《伯尔尼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公民的作品,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外的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继承、转让等权利亦应在保护期内。可见,涉案三幅画作早已进入公共领域,著作权不再受法律保护。
六、台北故宫的身份:或为收藏者,甚至没有合法展览权
这三幅画的所有权是国家的、著作权是原作者的,而且已经超过保护期,进入了公有领域,台北故宫和《溪山行旅图》、《富春山居图》和《早春图》的著作权、所有权都扯不上关系,仅是三幅画作的收藏者,因此本就无权可授。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展览权,台北故宫或没有展览权。
七、结论:台北故宫对三幅国画“图档”并不享有著作权
原作著作权属于作者,且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台北故宫主张的“出版品”是“台北故宫博物院的图档”。那么,台北故宫精确扫描的“图档”有著作权吗?
台北博物馆的馆藏画作“图档”无论采用了多么高精尖的科技、使用了多少人力物力,其目的只有一个:对三幅画作进行精确复制。
复制权就是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作品的专有权利。根据上文所述的“根据受控行为界定专有权利”的基本原理,要理解复制权就必须搞清哪些行为是受复制权控制的复制行为。《著作权法》将复制权定义为“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
所谓“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是指作品在被复制之时是被固定在平面载体之上的,而被复制之后,仍然被固定在同一或另一种平面载体之上,如静电复印、油印、胶印、铅印、打印、照相翻拍、录音带翻录、录像带翻录、刻录 CD 、扫描、上传和下载等。这是最为常见和人们最熟悉的一类复制行为。
照片要成为拍摄作品,当然要符合独创性的要求。拍摄可以是复制的手段,如为真实再现文件或其他照片而进行的纯粹翻拍,由此形成的照片没有独创性。著作权立法是为了保护人的智慧成果,使得著作权人获益,进一步刺激再创新,充分发挥社会创造力,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精确复制的结果不具有独创性,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因此,台北故宫对几幅作品的“图档”不享有著作权。
以上论述可能有些繁琐,简言便是:台故如果要起诉,应当适用中国大陆法律。如果适用中国大陆的《著作权法》,则台故拍摄的“精准复制”的名画照片已经落入公共领域,台故并不享有著作权。因此故宫博物院对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品照片的使用,并不会侵犯著作权。
一、纠纷突起
2016年,中国台北故宫博物院声称,北京故宫博物院出版的《故宫画谱:山水卷·山石》中收录的《溪山行旅图》《早春图》和《富春山居图》3幅藏品照片,系未经台北故宫博物院授权,自行扫描其出版物所获,并欲以侵犯台北故宫博物院著作权为由向北京故宫博物院提起诉讼,最终未能形成诉讼。
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平面文物摄影的版权问题,成为了博物馆在顺应现代数字化发展潮流中所面临的真实存在且无法避免的重要难题。
二、涉案三幅画作概况
《溪山行旅图》曾被明、清两代文人墨士珍藏流传,当中不乏著名鉴赏家和多位皇室成员,1949年,《溪山行旅图》被国民党带到台湾,成为台北故宫博物院的镇馆之宝。
《早春图》是北宋画家郭熙的代表作,绘于宋神宗熙宁5年(1072年),左方署款“早春,壬子年郭熙画”,并钤有“郭熙笔”长方朱印。1949年被带走,现藏于台北故宫博物院。
《富春山居图》是元朝书画被称为“中国十大传世名画”之一。明朝末年传到收藏家吴洪裕手中,吴洪裕极为喜爱此画,甚至在临死前下令将此画焚烧殉葬,被吴洪裕的侄子从火中抢救出,但此时画已被烧成一大一小两段。前段称《剩山图》,现收藏于浙江省博物馆。较长的后段称《无用师卷》,1949年随中国国民党踏上了台湾省。
假设这件事不是通过神秘的政治(东方)力量来解决,而是放在台面用“台故诉北故”的诉讼方式按部就班解决的话,我们作出如下的探讨:
三、用大陆法律还是台湾法律?
我们首先来看台湾和大陆法律的不同规定。
台湾《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以知识产权为标的之权利,依该权利应受保护地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和国际上普遍采用的适用“受请求保护地法”的原则相同,两地在一般知识产权纠纷适用法上的准据法指向的都是中国的《著作权法》和其他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所以,不论台故诉至哪个法院,最终指向的准据法都应当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律。
四、原件所有权:不属于收藏者
这三幅画作皆是清朝宫廷收入故宫珍藏,清朝灭亡后仍在故宫内收藏,后在大陆解放前夕被国民党政府带到台湾。三幅画作原件的所有权牵扯我们国家的历史遗留问题,在此不讨论这个问题。
但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占有=所有,台北故宫收藏者的身份并不意味着它当然享有这三幅画作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溪山行旅图》、《富春山居图》和《早春图》原为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故宫博物院收藏,应属国家所有。
五、原件著作权:进入公有领域,已过保护期
著作权是作品作者对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法律保护作者的著作权旨在鼓励、维护人们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进行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繁荣发展。著作权法律一般赋予作者享有,特定情况下其他人也享有著作权,比如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合作创作、摄影、履行职务、受托创作以及继承、转让等。
就涉案三幅画作而言,不存在改编等特定情况,享有著作权的是三幅画作的原作者北宋范宽、元代黄公望和北宋郭熙。他们作为画作的创作者,享有对作品发表、署名、修改、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一系列权利。
作者早已作古,而著作权有保护期:除了署名权等部分人身性权利外,过了保护期限作品即进入公共领域,不再受法律保护,公民可以无偿使用。
根据我国加入的《伯尔尼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公民的作品,除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外的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继承、转让等权利亦应在保护期内。可见,涉案三幅画作早已进入公共领域,著作权不再受法律保护。
六、台北故宫的身份:或为收藏者,甚至没有合法展览权
这三幅画的所有权是国家的、著作权是原作者的,而且已经超过保护期,进入了公有领域,台北故宫和《溪山行旅图》、《富春山居图》和《早春图》的著作权、所有权都扯不上关系,仅是三幅画作的收藏者,因此本就无权可授。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展览权,台北故宫或没有展览权。
七、结论:台北故宫对三幅国画“图档”并不享有著作权
原作著作权属于作者,且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台北故宫主张的“出版品”是“台北故宫博物院的图档”。那么,台北故宫精确扫描的“图档”有著作权吗?
台北博物馆的馆藏画作“图档”无论采用了多么高精尖的科技、使用了多少人力物力,其目的只有一个:对三幅画作进行精确复制。
复制权就是著作权人享有的复制作品的专有权利。根据上文所述的“根据受控行为界定专有权利”的基本原理,要理解复制权就必须搞清哪些行为是受复制权控制的复制行为。《著作权法》将复制权定义为“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
所谓“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是指作品在被复制之时是被固定在平面载体之上的,而被复制之后,仍然被固定在同一或另一种平面载体之上,如静电复印、油印、胶印、铅印、打印、照相翻拍、录音带翻录、录像带翻录、刻录 CD 、扫描、上传和下载等。这是最为常见和人们最熟悉的一类复制行为。
照片要成为拍摄作品,当然要符合独创性的要求。拍摄可以是复制的手段,如为真实再现文件或其他照片而进行的纯粹翻拍,由此形成的照片没有独创性。著作权立法是为了保护人的智慧成果,使得著作权人获益,进一步刺激再创新,充分发挥社会创造力,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精确复制的结果不具有独创性,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因此,台北故宫对几幅作品的“图档”不享有著作权。
以上论述可能有些繁琐,简言便是:台故如果要起诉,应当适用中国大陆法律。如果适用中国大陆的《著作权法》,则台故拍摄的“精准复制”的名画照片已经落入公共领域,台故并不享有著作权。因此故宫博物院对台北故宫博物院藏品照片的使用,并不会侵犯著作权。
#众乐乐娱乐法日历# 李佳琦的“oh my god 买它买它”成商标了?
米高梅公司制作的影片的开头总会出现一只雄狮威风凛凛地在画面上大吼。
每次收看英特尔芯片的广告时,结尾总会出现英特尔的标志并伴随着“噔!等灯等灯”的声音。
每次诺基亚手机开机时,总会响起那首经典的专属于它的开机音乐。
这些音乐耳熟能详,只要一听到它们我们就知道它属于米高梅电影公司的作品,或是英特尔公司安装的芯片,又或是诺基亚公司所生产的手机。但是你知道你所听到的不止是这些公司的代表作,还是它们的商标吗?
一、声音商标在我国的诞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中国在2013年对商标法的修订中,增加了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修正案。所谓声音商标,又称为“听觉商标”,也属于非传统的商标之一,是指由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构成的商标。声音商标可以由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比如一乐曲;可以由非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比如自然界的声音、人或动物的声音;也可以由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兼有的声音构成。声音商标也同其他类型商标一样要求具备能同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基本功能,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显著性。
从2014年5月1日开始,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实施,许多公司便争先夺后地申请注册声音商标。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便率先为其电台的“开始曲”申请注册商标。成为新商标法实施后,国家工商总局接到的第一份声音商标申请。
二、申请声音商标?一般声音可不行
申请声音商标需要一定的条件,2014年5月1日,修订后的《商标法》施行,商标局依法开始受理和审查声音商标,出台了《声音商标形式和实质审查标准(试行)》。
声音商标的实质审查采用与可视性商标一致的审查标准,既有禁用条款审查,也有显著特征审查,还有相同近似审查。通常情况下,声音商标只有经过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也就是说,只有消费者在某种声音与商品或服务提供者之间建立起特定联系时,声音才可能获得核准注册为商标。
这个条件是什么标准,我们可以从两个案例中窥见一二。
腾讯公司很早之前想要为QQ聊天提示音——嘀嘀嘀嘀嘀——注册声音商标,但2015年,商标局却驳回了腾讯的申请,理由是“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项目上缺乏显著性”。不服气的腾讯公司便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但被以“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为由,驳回了申请。
不甘心的腾讯公司便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QQ提示音所依附的QQ软件作为即时通讯软件持续使用的时间长、范围广泛、市场占比份额较大、使用群体所涉及的领域众多。随着QQ、QQ商标知名度的提升,QQ提示音已经与QQ之间形成了可以互相指代的关系。同时,QQ提示音已经在即时通讯领域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可识别性强,与QQ、腾讯公司之间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服务项目上起到了商标应有的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
商标评审委员会还是坚持自己的理由,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嘀嘀嘀嘀嘀嘀”声音通过在QQ上的长期持续使用,具备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并认同一审法院认定申请商标具备了商标注册所需的显著特征。
2020年4月,李佳琦也想要申请注册声音商标——“Oh my god!买它买它!”。该商标申请注册的信息描述如下:本件声音商标以知名网络主播李佳琦人声,念出“Oh my god!买它买它!”语速较快,奔放有力,极具情绪调动性,声音具有极强的个人风格和识别度。当时,网友对此议论颇多,专家也有不同看法。有专家表示,从形式到内容,这段声音作为日常推销语段,不具有显著性,不能作为商标,但是也有专家认为,由于李佳琦特殊的语调方式,再加上很多市场调研中很多人都可以将这句话和李佳琦联系起来,因此具备显著性条件,可以作为商标。目前,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4日,该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意味着申请并没有获得通过。
由此可见,申请声音商标具有一定的难度,判断声音商标是否可以注册,主要就在于显著性,在于相关公众可否在声音和特定物之间产生联系,由于这种显著性判断存在审查人员的主观因素,可解释的空间也比较大,未来需要更进一步的法律规范。
三、将声音注册成商标的前景
未来,在声音商标的申请上,申请人需要遵循相关程序,并且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声音的显著性。
因为申核程序复杂,要求严格,声音商标的通过率极低。目前,我国声音商标的注册成功率并不高。但随着社会进一步发展,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也会愈发加强,声音作为一种高效的沟通工具和信息渠道,必然也会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我国对于声音商标认可度增加,也出具了相关政策文件规范声音商标审查过程,因此,未来声音商标的申请会越来越普及。
米高梅公司制作的影片的开头总会出现一只雄狮威风凛凛地在画面上大吼。
每次收看英特尔芯片的广告时,结尾总会出现英特尔的标志并伴随着“噔!等灯等灯”的声音。
每次诺基亚手机开机时,总会响起那首经典的专属于它的开机音乐。
这些音乐耳熟能详,只要一听到它们我们就知道它属于米高梅电影公司的作品,或是英特尔公司安装的芯片,又或是诺基亚公司所生产的手机。但是你知道你所听到的不止是这些公司的代表作,还是它们的商标吗?
一、声音商标在我国的诞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中国在2013年对商标法的修订中,增加了声音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修正案。所谓声音商标,又称为“听觉商标”,也属于非传统的商标之一,是指由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构成的商标。声音商标可以由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比如一乐曲;可以由非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比如自然界的声音、人或动物的声音;也可以由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兼有的声音构成。声音商标也同其他类型商标一样要求具备能同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基本功能,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显著性。
从2014年5月1日开始,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实施,许多公司便争先夺后地申请注册声音商标。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便率先为其电台的“开始曲”申请注册商标。成为新商标法实施后,国家工商总局接到的第一份声音商标申请。
二、申请声音商标?一般声音可不行
申请声音商标需要一定的条件,2014年5月1日,修订后的《商标法》施行,商标局依法开始受理和审查声音商标,出台了《声音商标形式和实质审查标准(试行)》。
声音商标的实质审查采用与可视性商标一致的审查标准,既有禁用条款审查,也有显著特征审查,还有相同近似审查。通常情况下,声音商标只有经过长期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也就是说,只有消费者在某种声音与商品或服务提供者之间建立起特定联系时,声音才可能获得核准注册为商标。
这个条件是什么标准,我们可以从两个案例中窥见一二。
腾讯公司很早之前想要为QQ聊天提示音——嘀嘀嘀嘀嘀——注册声音商标,但2015年,商标局却驳回了腾讯的申请,理由是“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项目上缺乏显著性”。不服气的腾讯公司便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但被以“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为由,驳回了申请。
不甘心的腾讯公司便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QQ提示音所依附的QQ软件作为即时通讯软件持续使用的时间长、范围广泛、市场占比份额较大、使用群体所涉及的领域众多。随着QQ、QQ商标知名度的提升,QQ提示音已经与QQ之间形成了可以互相指代的关系。同时,QQ提示音已经在即时通讯领域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可识别性强,与QQ、腾讯公司之间已经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服务项目上起到了商标应有的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
商标评审委员会还是坚持自己的理由,并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嘀嘀嘀嘀嘀嘀”声音通过在QQ上的长期持续使用,具备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并认同一审法院认定申请商标具备了商标注册所需的显著特征。
2020年4月,李佳琦也想要申请注册声音商标——“Oh my god!买它买它!”。该商标申请注册的信息描述如下:本件声音商标以知名网络主播李佳琦人声,念出“Oh my god!买它买它!”语速较快,奔放有力,极具情绪调动性,声音具有极强的个人风格和识别度。当时,网友对此议论颇多,专家也有不同看法。有专家表示,从形式到内容,这段声音作为日常推销语段,不具有显著性,不能作为商标,但是也有专家认为,由于李佳琦特殊的语调方式,再加上很多市场调研中很多人都可以将这句话和李佳琦联系起来,因此具备显著性条件,可以作为商标。目前,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2月4日,该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意味着申请并没有获得通过。
由此可见,申请声音商标具有一定的难度,判断声音商标是否可以注册,主要就在于显著性,在于相关公众可否在声音和特定物之间产生联系,由于这种显著性判断存在审查人员的主观因素,可解释的空间也比较大,未来需要更进一步的法律规范。
三、将声音注册成商标的前景
未来,在声音商标的申请上,申请人需要遵循相关程序,并且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声音的显著性。
因为申核程序复杂,要求严格,声音商标的通过率极低。目前,我国声音商标的注册成功率并不高。但随着社会进一步发展,人们的知识产权意识也会愈发加强,声音作为一种高效的沟通工具和信息渠道,必然也会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我国对于声音商标认可度增加,也出具了相关政策文件规范声音商标审查过程,因此,未来声音商标的申请会越来越普及。
昨天忙忘了发。昨晚与几个闺蜜在松哥小龙虾。有卖唱的向隔壁桌点歌,想来本也是独乐乐不如众乐乐的事。但隔壁桌某位女士,五音不全却又毫无自知之明。拿起话筒一顿不在调上的一顿嚎,难听至极。本想忍一两首也就罢了,谁知道大姐嚎起来就没完没了,同桌男生还在献媚夸赞,大有一直唱到天黑之势。旁边人都难以忍受却无人抗议。几个闺蜜都是性情中人,我们几个直接对着那桌喊,求求你不要再唱了,实在是太难听了!大姐家男生还想护犊子和我们吵。TNND老娘们花了钱是来吃饭吃开心的,凭什么要在公共场合忍受你的噪音!真不理解,怎么就有人这么没有自知之明。是以为记。 https://t.cn/RUXPQV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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