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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个亿的“盒盒盒盒盒”骗捐者,心花怒放、谈笑风生、逍遥法外,起诉骗捐者的捐款人,却反被公诉机关欲加之罪出个所谓“寻衅滋事”】针对检察院自己的种种违法起诉问题,提出依法交涉,得到的回复却是:“正在法院审理”“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 也不无道理,那就遵从检察机关的指引,陆续“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
遵从上述检察指引,“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收集、调取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之 1:
请求制作、调取起诉书认定的“张贴
50余张,导致众多围观”事实的案发
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之客观证据
《刑诉法》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刑诉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迄今为止,综合全案证据,对起诉书所认定的“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在省委门前两侧的路灯杆及围墙上张贴宣传标语50余张,导致众多市民上前围观”的事实,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全案证据,当然包括客观存在而办案机关的公安人员、检察人员故意不取,直至顽固拒绝制作、调取的证据。而案发现场即省委门前两侧的勘验笔录、监控录像之客观证据,就是这样的证据。
长期以来,任凭当事人百般请求、千呼万唤,办案机关的公安人员、检察人员,为什么执意践踏法定程序,故意不取,直至顽固拒绝制作、调取上述客观证据?
非常明显的合理怀疑,显然是:如果依法制作、调取这些勘验笔录、监控录像之客观证据,该证据就将证明,并不存在起诉书所认定的“张贴宣传标语50余张,导致众多市民上前围观”的事实,也即相关指控事实就将无法认定。
故此,为进一步以实证直接证明当事人无罪,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取“众多围观”案发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之客观证据。
此 致
金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冯 岩
电话:19304583564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四张图片证据,证明申请调取的控方指控的“案发现场即省委门前两侧的监控视频”(摄像头)是客观存在的。
遵从上述检察指引,“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收集、调取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之 1:
请求制作、调取起诉书认定的“张贴
50余张,导致众多围观”事实的案发
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之客观证据
《刑诉法》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刑诉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迄今为止,综合全案证据,对起诉书所认定的“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在省委门前两侧的路灯杆及围墙上张贴宣传标语50余张,导致众多市民上前围观”的事实,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全案证据,当然包括客观存在而办案机关的公安人员、检察人员故意不取,直至顽固拒绝制作、调取的证据。而案发现场即省委门前两侧的勘验笔录、监控录像之客观证据,就是这样的证据。
长期以来,任凭当事人百般请求、千呼万唤,办案机关的公安人员、检察人员,为什么执意践踏法定程序,故意不取,直至顽固拒绝制作、调取上述客观证据?
非常明显的合理怀疑,显然是:如果依法制作、调取这些勘验笔录、监控录像之客观证据,该证据就将证明,并不存在起诉书所认定的“张贴宣传标语50余张,导致众多市民上前围观”的事实,也即相关指控事实就将无法认定。
故此,为进一步以实证直接证明当事人无罪,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取“众多围观”案发现场勘验笔录、监控视频之客观证据。
此 致
金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冯 岩
电话:19304583564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四张图片证据,证明申请调取的控方指控的“案发现场即省委门前两侧的监控视频”(摄像头)是客观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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