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增本土确诊1292例无症状9330例#
4月27日,上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再通报一批保供物资、社区团购等方面的产品质量、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情况。
上海市场监管部门表示,对保供物资和社区团购中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将按照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工作要求,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从严从快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1、宝山:给居民发放的大米有强烈异味?
宝山区顾村镇人民政府27日下午发布情况通报:
4月26日下午,有市民反映顾村镇发放的第三轮第二批次免费大礼包物资中的“苏星四季”品牌大米(2.5kg/袋)有强烈异味,并有生产商反映该商品涉嫌假冒其公司产品。
接报后,顾村镇第一时间通知相关市民暂缓食用,并要求市场监管和公安部门介入调查、供应商协助调查。经查,该批大米供货商系苏粮集团代工企业,但其目前无法提供该批次大米的苏粮集团授权,苏粮集团提出该供应商涉嫌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另外,针对市民反映该批“苏星四季”品牌大米存在明显异味的问题,区市场监管局已对该批大米进行采样送检。
下一步,区有关部门将进一步深入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置。同时,顾村镇也将进一步加强对采购供应物资质量的检验把关,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衷心感谢广大市民对顾村镇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2、浦东:团购冷冻鸡翅过期8个月?
近日,有小区居民反映,团购套餐内有超过保质期的冷冻包装鸡翅,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第一时间展开调查。
经查,该团购商品由上海泽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
该公司向某小区销售的团购套餐共计230份,套餐包含猪筒骨、鸡翅膀、带皮腿肉、卷心菜、土豆、洋葱。其中,60份团购套餐中的冷冻包装鸡翅超过了保质期。
根据监管部门提供的照片,一包冷冻鸡翅包装底部标有一串数字“2020080402”,疑似为生产批号,即2020年8月4日生产,其保质期为12个月(-18℃以下保存),发到居民手中时已过期至少8个月。
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拟按《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对涉案产品的上游供应商的违法经营行为,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已通报相关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
同时,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联系居委会、居民了解具体诉求并组织调解。目前,上海泽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退赔相关商品。
3、闵行:盒饭猪肉里有寄生虫?
4月27日,闵行区虹梅南路1781弄小区居民反映,封控在家的居民在小区发放的盒饭红烧肉里发现多条虫子,疑似“猪肉绦虫”。
闵行区市场监管局表示,发现舆情后,已第一时间赴现场调查。
经查,舆情反映的盒饭由上海三品香大酒店有限公司松江涞坊路店供应。该公司营业场所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坊路558号1层。
目前,闵行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线索移送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处理。
2021年8月,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曾对相关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食品安全专家表示,猪肉里有寄生虫是可能的,但一般情况下,虫体可在猪的肌肉组织中寄生的只有两种:猪带绦虫和旋毛虫。这两种病原体均能引发人兽共患的寄生虫病,因此是猪肉卫生检验的必检项目。
猪带绦虫的成虫寄生在动物的小肠,只有猪带绦虫的幼虫猪囊尾蚴才会寄生在猪和人等的器官组织内,引发囊尾蚴病。从外观来看,肌肉中的猪囊尾蚴呈半透明的白色、乳白色、淡黄色的囊泡或米粒状,故感染的猪肉有“米猪肉”之称。
旋毛虫的成虫也寄生于小肠,而幼虫寄生于横纹肌(骨骼肌)。寄生于横纹肌中的旋毛虫幼虫最长不超过1毫米,在显微镜下才能看清其结构。旋毛虫幼虫在肌肉中生长20天以后可形成包囊,时间长了,肉眼才可见。
有业内人士初步判断,猪肉上直接出现上述两种寄生虫成虫的可能性较小。如果猪肉被寄生虫感染,更可能是以“米猪肉”,即猪肉上有寄生虫幼虫或其形成的包囊等形式示人。
此外,也有可能是猪肉内的经络韧带组织被误认为是寄生虫,或者其他食材、餐食加工保存运输等环节的管理不当,导致虫类混入盒饭。
具体情况如何,还需由监管部门进一步查明。目前,相关情况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正在进一步调查核实。
4、奉贤:慰问菜品有质量问题?
4月26日,奉贤区市场监管局、奉贤区卫健委通报相关情况。
4月25日晚,奉贤区部分抗疫一线医务人员收到的慰问菜品有质量问题。对此,奉贤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根据调查取证结果,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作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5、嘉定:两起猪肉投诉达成和解
嘉定区市场监管局通报了近期两起居民投诉的后续处理情况。
4月19日,嘉定新城市场监管所接到居民投诉,反映“我嘉货栈”采购的冷冻猪肉存在质量问题。
经核查,该货栈所售猪肉来源合法,索证索票齐全,感官无异常。执法人员对上述猪肉进行现场取样快检,瘦肉精检测结果为阴性。
在监管部门的现场调解下,投诉方与被投诉方达成了和解。
4月24日,嘉定新城市场监管所接到居民投诉后,对某社区居民团购的食品开展瘦肉精快速检测,结果符合相关规定。
比对居民代表提供的样品和供货商带来的库存产品,监管人员未查见肉品存在肉眼感官异常。
产品销售方对居民提供的猪肉进行了现场烹饪,解除了居民对猪肉质量存在问题的疑惑。该批次猪肉在食用过程中未发现异常。目前,现场调解工作已完成。
4月27日,上海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再通报一批保供物资、社区团购等方面的产品质量、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情况。
上海市场监管部门表示,对保供物资和社区团购中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将按照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工作要求,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从严从快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1、宝山:给居民发放的大米有强烈异味?
宝山区顾村镇人民政府27日下午发布情况通报:
4月26日下午,有市民反映顾村镇发放的第三轮第二批次免费大礼包物资中的“苏星四季”品牌大米(2.5kg/袋)有强烈异味,并有生产商反映该商品涉嫌假冒其公司产品。
接报后,顾村镇第一时间通知相关市民暂缓食用,并要求市场监管和公安部门介入调查、供应商协助调查。经查,该批大米供货商系苏粮集团代工企业,但其目前无法提供该批次大米的苏粮集团授权,苏粮集团提出该供应商涉嫌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另外,针对市民反映该批“苏星四季”品牌大米存在明显异味的问题,区市场监管局已对该批大米进行采样送检。
下一步,区有关部门将进一步深入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置。同时,顾村镇也将进一步加强对采购供应物资质量的检验把关,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衷心感谢广大市民对顾村镇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2、浦东:团购冷冻鸡翅过期8个月?
近日,有小区居民反映,团购套餐内有超过保质期的冷冻包装鸡翅,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第一时间展开调查。
经查,该团购商品由上海泽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
该公司向某小区销售的团购套餐共计230份,套餐包含猪筒骨、鸡翅膀、带皮腿肉、卷心菜、土豆、洋葱。其中,60份团购套餐中的冷冻包装鸡翅超过了保质期。
根据监管部门提供的照片,一包冷冻鸡翅包装底部标有一串数字“2020080402”,疑似为生产批号,即2020年8月4日生产,其保质期为12个月(-18℃以下保存),发到居民手中时已过期至少8个月。
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拟按《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对涉案产品的上游供应商的违法经营行为,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已通报相关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
同时,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联系居委会、居民了解具体诉求并组织调解。目前,上海泽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退赔相关商品。
3、闵行:盒饭猪肉里有寄生虫?
4月27日,闵行区虹梅南路1781弄小区居民反映,封控在家的居民在小区发放的盒饭红烧肉里发现多条虫子,疑似“猪肉绦虫”。
闵行区市场监管局表示,发现舆情后,已第一时间赴现场调查。
经查,舆情反映的盒饭由上海三品香大酒店有限公司松江涞坊路店供应。该公司营业场所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坊路558号1层。
目前,闵行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线索移送松江区市场监管局处理。
2021年8月,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曾对相关经营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食品安全专家表示,猪肉里有寄生虫是可能的,但一般情况下,虫体可在猪的肌肉组织中寄生的只有两种:猪带绦虫和旋毛虫。这两种病原体均能引发人兽共患的寄生虫病,因此是猪肉卫生检验的必检项目。
猪带绦虫的成虫寄生在动物的小肠,只有猪带绦虫的幼虫猪囊尾蚴才会寄生在猪和人等的器官组织内,引发囊尾蚴病。从外观来看,肌肉中的猪囊尾蚴呈半透明的白色、乳白色、淡黄色的囊泡或米粒状,故感染的猪肉有“米猪肉”之称。
旋毛虫的成虫也寄生于小肠,而幼虫寄生于横纹肌(骨骼肌)。寄生于横纹肌中的旋毛虫幼虫最长不超过1毫米,在显微镜下才能看清其结构。旋毛虫幼虫在肌肉中生长20天以后可形成包囊,时间长了,肉眼才可见。
有业内人士初步判断,猪肉上直接出现上述两种寄生虫成虫的可能性较小。如果猪肉被寄生虫感染,更可能是以“米猪肉”,即猪肉上有寄生虫幼虫或其形成的包囊等形式示人。
此外,也有可能是猪肉内的经络韧带组织被误认为是寄生虫,或者其他食材、餐食加工保存运输等环节的管理不当,导致虫类混入盒饭。
具体情况如何,还需由监管部门进一步查明。目前,相关情况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正在进一步调查核实。
4、奉贤:慰问菜品有质量问题?
4月26日,奉贤区市场监管局、奉贤区卫健委通报相关情况。
4月25日晚,奉贤区部分抗疫一线医务人员收到的慰问菜品有质量问题。对此,奉贤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调查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根据调查取证结果,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作出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5、嘉定:两起猪肉投诉达成和解
嘉定区市场监管局通报了近期两起居民投诉的后续处理情况。
4月19日,嘉定新城市场监管所接到居民投诉,反映“我嘉货栈”采购的冷冻猪肉存在质量问题。
经核查,该货栈所售猪肉来源合法,索证索票齐全,感官无异常。执法人员对上述猪肉进行现场取样快检,瘦肉精检测结果为阴性。
在监管部门的现场调解下,投诉方与被投诉方达成了和解。
4月24日,嘉定新城市场监管所接到居民投诉后,对某社区居民团购的食品开展瘦肉精快速检测,结果符合相关规定。
比对居民代表提供的样品和供货商带来的库存产品,监管人员未查见肉品存在肉眼感官异常。
产品销售方对居民提供的猪肉进行了现场烹饪,解除了居民对猪肉质量存在问题的疑惑。该批次猪肉在食用过程中未发现异常。目前,现场调解工作已完成。
王凯是娱乐圈中比较低调的一个演员,在很多影视剧中,王凯的表演都受到了观众的喜爱与肯定,我就是在《大江大河》中被他圈粉的一个观众,王凯低调并不代表容忍一切,所以王凯工作室告黑子告到飞起,他心里就是有底吗?
身正不怕影子斜,王凯是一位低调演戏的演员
王凯
中心戏剧学院身世的王凯,台词酣畅,造型可塑性强,可文可武,可偶像可正剧
铁道飞虎热映,一大票人都在笑说,他太适宜演喜剧了,多演喜剧吧。要知道我说的这些人都是“路人”,我也不知道该怎么总结。好在他自己说,不喜欢重复,喜欢测验不同风格和不同人物。艺人王凯,真是能让我期待一辈子吧。
从小荧幕到大屏幕,不管王凯演什么人物,那个人物就活脱脱地,似乎感染上了人世味儿,所刻画的人物都在人世留下了绝无仅有的痕迹。每一段,都是独立的美谈。
此外,王凯很爱惜羽毛,很少参加娱乐性质的综艺。
偶然参加的,也是比较契合自己人物形象,不是过度曝光的《跨界歌王》还有《国家宝藏》之类的节目。王凯也是个喜欢消沉的人,知道自己的方针是什么,专注于演戏,而对娱乐圈的一些东西并不感兴趣。
还有,外界原因也很重要。王凯最该谢天谢地的,就是跟对了班底。
身正不怕影子斜,王凯是一位低调演戏的演员
王凯
中心戏剧学院身世的王凯,台词酣畅,造型可塑性强,可文可武,可偶像可正剧
铁道飞虎热映,一大票人都在笑说,他太适宜演喜剧了,多演喜剧吧。要知道我说的这些人都是“路人”,我也不知道该怎么总结。好在他自己说,不喜欢重复,喜欢测验不同风格和不同人物。艺人王凯,真是能让我期待一辈子吧。
从小荧幕到大屏幕,不管王凯演什么人物,那个人物就活脱脱地,似乎感染上了人世味儿,所刻画的人物都在人世留下了绝无仅有的痕迹。每一段,都是独立的美谈。
此外,王凯很爱惜羽毛,很少参加娱乐性质的综艺。
偶然参加的,也是比较契合自己人物形象,不是过度曝光的《跨界歌王》还有《国家宝藏》之类的节目。王凯也是个喜欢消沉的人,知道自己的方针是什么,专注于演戏,而对娱乐圈的一些东西并不感兴趣。
还有,外界原因也很重要。王凯最该谢天谢地的,就是跟对了班底。
维护2亿A股投资者权益,惩治财务造假等“痼疾”有何招数?
日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消息称,我国的证券市场投资者数量已突破2亿大关。面对庞大的投资者基数、高速发展的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让市场完善程度走在投资者增长的前面,成为广受关注的议题。
财务造假是上市公司的“痼疾”,此前由于多种原因,导致违法犯罪成本较低。今年1月21日,最高法出台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并于次日正式实施,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资本市场财务造假“零容忍”的要求,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回应了依法治市的强烈呼声。
“《规定》的实施与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一脉相承,是近年来我国在司法领域维护证券市场稳定的又一实招。”多位专家向记者表示,国家通过“追首恶、打帮凶”惩戒上市公司违法犯罪、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降低中小投资者维权门槛等方式,向资本市场释放了“扬清激浊”的强烈信号。
有效惩戒实际违法者
长期以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是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重灾区。记者留意到,《规定》较原司法解释,将虚假陈述更为具体地表达为“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大不实记载,直接向财务造假“亮剑”。
从实践上看,不少影响恶劣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是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市公司实施,《规定》的出台强化了“追首恶”的裁判取向。
1月29日,深圳中院适用新规,对何某诉赵某、杨某及某上市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作为第一责任主体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成为全国首宗依照该司法解释判令实际控制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的案件。
深圳中院查明,赵某作为公司股份占比超过50%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裁,在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授意、指挥、指使副总裁杨某等人,通过虚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和应收账款等方式实施诱多型虚假陈述违法违规行为,诱使投资者何某高位买入该公司股票,并造成其损失。
“如果无法有效惩戒上市公司背后实际的违法者,那么财务造假等行为可能导致公司亏空和负债要由中小投资者承担,造成证券违法行为‘大股东犯错、小股东买单’的归责结果。”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涛认为,重症必须下猛药,面对层出不穷的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在对责任主体的责任承担及其后果追究上,要继续加大法律惩治的力度。
管好“关键少数”,在惩罚对象上“追首恶”,早已成为维护证券市场稳定的共识。记者留意到,2020年3月实施的新证券法,就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范围进行拓宽,并加重处罚力度。
《规定》是对已经实施近20年的原司法解释进行修改和完善,在强化责任主体方面,明确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虚假陈述而被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促进独立董事履职尽责
除了明确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组织财务造假,相关主体要承担赔偿责任,《规定》还明确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交易对手财务造假、上市公司业务相关方帮助进行财务造假等情形下相关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有关专家指出,这是“追首恶”和“打帮凶”并举的有力举措。
去年,在一起证券纠纷案件中,被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下称“独董”)被判巨额连带责任赔偿,引发一股独董“辞职潮”。据不完全统计,2022年至今沪深两市有近80家上市公司披露独董辞职公告,2021年同期仅为50余家。有不愿具名的上市公司独董告诉记者,收益和责任不对等,是独董扎堆辞职的一大原因。
众所周知,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不再是老板的“一言堂”。为了在董事会中形成权力制衡和监督,独董制度应运而生。这套从西方引进的企业管理制度,在我国实施已有20余年。
“独董是持股比例不能超过1%的股东,其定位是中小投资者的代言人,制度设计初衷是为了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刘涛分析,独董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变味”,主要是因为国内独董基本是由控股股东提名选出,其薪酬由上市公司给付,导致独董无法真正“独立”。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张永忠指出,不同于国外的独董是由职业经理人组成,国内上市公司独董,大多数是学者、律师、会计师等人员,很多并不具备公司经营和管理专业知识,无法真正起到监督和建议的作用。绝大多数独董都存在兼职的情况,无法尽心尽力地投入到公司经营中。
有专家表示,现阶段对负有过错责任的独董采取重罚手段,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但是,更重要的是要从法律和政策措施入手,使独董制度正常运作。
记者留意到,《规定》中细化对各主体过错认定标准及免责抗辩事由,专门点出独董有对不属于自身专业领域的相关具体问题已勤勉尽责、发现虚假陈述后及时报告、对虚假陈述事项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无法对虚假陈述作出判断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等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刘涛建议,可由证监会组织设立独董基金,上市公司通过该基金进行薪酬发放,走出上市公司直接发放独董津贴的怪圈。此外,专家还提出了改善薪酬制度、完善提名制度、建立独董专家库、建立全职独董制度等措施,促使独董更加科学有效地勤勉尽责。
解决“不会告”“太难告”
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早期阶段,法院受理虚假陈述纠纷案件,必须以该虚假陈述行为经过行政处罚或刑事裁判文书认定为前提。
这个所谓的行政前置程序,使得投资者诉权保障不足,权利实现周期过长,长期以来备受诟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曾撰文提到,废除证券虚假陈述等民事诉讼的行政前置程序是证券市场发展的现实需求和司法改革的方向。
《规定》的实施迈出坚实的一步。《规定》明确,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投资者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更有利于维权索赔。
“处于弱势的中小投资者在维权中如何举证到位,需要在实践中建立相应的配套机制。”李曙光撰文提醒。对此,最高法在《规定》同步发布通知,要求建立案件通报机制,法院可以向证监会或其他机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探索开展专家咨询和专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等工作。
投资者权益保障“再升级”,解决“不会告”“不敢告”“太难告”的尴尬,还得依赖诉讼制度的创新。
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就是其中的重要代表。这项制度是在2020年修订的证券法中确立,去年有了首次司法实践,被不少专家誉为中国法治史上的一大进步。
目前,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两家机构可以受投资者委托作为特别代表人参加诉讼。张永忠说,让这类同时具备了专业性、公共性和权威性等特点的投资者保护机构走上前台,可以代表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有效弥补了普通证券投资者的专业性不足
日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消息称,我国的证券市场投资者数量已突破2亿大关。面对庞大的投资者基数、高速发展的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让市场完善程度走在投资者增长的前面,成为广受关注的议题。
财务造假是上市公司的“痼疾”,此前由于多种原因,导致违法犯罪成本较低。今年1月21日,最高法出台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并于次日正式实施,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资本市场财务造假“零容忍”的要求,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回应了依法治市的强烈呼声。
“《规定》的实施与新修订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一脉相承,是近年来我国在司法领域维护证券市场稳定的又一实招。”多位专家向记者表示,国家通过“追首恶、打帮凶”惩戒上市公司违法犯罪、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降低中小投资者维权门槛等方式,向资本市场释放了“扬清激浊”的强烈信号。
有效惩戒实际违法者
长期以来,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是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重灾区。记者留意到,《规定》较原司法解释,将虚假陈述更为具体地表达为“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大不实记载,直接向财务造假“亮剑”。
从实践上看,不少影响恶劣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是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市公司实施,《规定》的出台强化了“追首恶”的裁判取向。
1月29日,深圳中院适用新规,对何某诉赵某、杨某及某上市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作为第一责任主体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成为全国首宗依照该司法解释判令实际控制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的案件。
深圳中院查明,赵某作为公司股份占比超过50%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裁,在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授意、指挥、指使副总裁杨某等人,通过虚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和应收账款等方式实施诱多型虚假陈述违法违规行为,诱使投资者何某高位买入该公司股票,并造成其损失。
“如果无法有效惩戒上市公司背后实际的违法者,那么财务造假等行为可能导致公司亏空和负债要由中小投资者承担,造成证券违法行为‘大股东犯错、小股东买单’的归责结果。”广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涛认为,重症必须下猛药,面对层出不穷的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在对责任主体的责任承担及其后果追究上,要继续加大法律惩治的力度。
管好“关键少数”,在惩罚对象上“追首恶”,早已成为维护证券市场稳定的共识。记者留意到,2020年3月实施的新证券法,就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范围进行拓宽,并加重处罚力度。
《规定》是对已经实施近20年的原司法解释进行修改和完善,在强化责任主体方面,明确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虚假陈述而被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促进独立董事履职尽责
除了明确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组织财务造假,相关主体要承担赔偿责任,《规定》还明确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交易对手财务造假、上市公司业务相关方帮助进行财务造假等情形下相关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有关专家指出,这是“追首恶”和“打帮凶”并举的有力举措。
去年,在一起证券纠纷案件中,被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下称“独董”)被判巨额连带责任赔偿,引发一股独董“辞职潮”。据不完全统计,2022年至今沪深两市有近80家上市公司披露独董辞职公告,2021年同期仅为50余家。有不愿具名的上市公司独董告诉记者,收益和责任不对等,是独董扎堆辞职的一大原因。
众所周知,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不再是老板的“一言堂”。为了在董事会中形成权力制衡和监督,独董制度应运而生。这套从西方引进的企业管理制度,在我国实施已有20余年。
“独董是持股比例不能超过1%的股东,其定位是中小投资者的代言人,制度设计初衷是为了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刘涛分析,独董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变味”,主要是因为国内独董基本是由控股股东提名选出,其薪酬由上市公司给付,导致独董无法真正“独立”。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张永忠指出,不同于国外的独董是由职业经理人组成,国内上市公司独董,大多数是学者、律师、会计师等人员,很多并不具备公司经营和管理专业知识,无法真正起到监督和建议的作用。绝大多数独董都存在兼职的情况,无法尽心尽力地投入到公司经营中。
有专家表示,现阶段对负有过错责任的独董采取重罚手段,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但是,更重要的是要从法律和政策措施入手,使独董制度正常运作。
记者留意到,《规定》中细化对各主体过错认定标准及免责抗辩事由,专门点出独董有对不属于自身专业领域的相关具体问题已勤勉尽责、发现虚假陈述后及时报告、对虚假陈述事项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理由、无法对虚假陈述作出判断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等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
刘涛建议,可由证监会组织设立独董基金,上市公司通过该基金进行薪酬发放,走出上市公司直接发放独董津贴的怪圈。此外,专家还提出了改善薪酬制度、完善提名制度、建立独董专家库、建立全职独董制度等措施,促使独董更加科学有效地勤勉尽责。
解决“不会告”“太难告”
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早期阶段,法院受理虚假陈述纠纷案件,必须以该虚假陈述行为经过行政处罚或刑事裁判文书认定为前提。
这个所谓的行政前置程序,使得投资者诉权保障不足,权利实现周期过长,长期以来备受诟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曾撰文提到,废除证券虚假陈述等民事诉讼的行政前置程序是证券市场发展的现实需求和司法改革的方向。
《规定》的实施迈出坚实的一步。《规定》明确,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投资者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更有利于维权索赔。
“处于弱势的中小投资者在维权中如何举证到位,需要在实践中建立相应的配套机制。”李曙光撰文提醒。对此,最高法在《规定》同步发布通知,要求建立案件通报机制,法院可以向证监会或其他机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探索开展专家咨询和专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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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就是其中的重要代表。这项制度是在2020年修订的证券法中确立,去年有了首次司法实践,被不少专家誉为中国法治史上的一大进步。
目前,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两家机构可以受投资者委托作为特别代表人参加诉讼。张永忠说,让这类同时具备了专业性、公共性和权威性等特点的投资者保护机构走上前台,可以代表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有效弥补了普通证券投资者的专业性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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