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智说法||最高法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
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2〕11号,以下简称《决定》),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是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法律依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司法确认程序、简易程序及小额诉讼的程序、独任制程序、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等进行了修改并新增7个条文,整体条文顺序发生了变化。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所引用的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与新民事诉讼法出现了不一致,相关条文表述也亟待调整。
为切实做好新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民诉法解释》修改工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有力指导下,经过在上海、南通两地法院调研、征求专家学者和院内相关部门意见,形成了《决定》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
《决定》立足审判工作实际,坚持需求导向,严格对照新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民诉法解释》条文序号和条文表述进行适应性修改,共计16个条文。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修改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的相关规定。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将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的条件由“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修改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同时将简易程序案件的最长审限由六个月修改为四个月。
二是修改程序转换和程序异议的相关规定。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将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的条件由“案情复杂”修改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为下一步细化程序转换标准预留空间。同时,明确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三是修改简便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关于电子送达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
四是修改小额诉讼案件的相关规定。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删除《民诉法解释》原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关于具体适用和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类型的规定;调整海事、海商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标准,并允许当事人依法合意选择适用。
五是修改司法确认案件共同管辖的相关规定。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的规定,对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司法确认案件管辖问题进行适应性修改。
六是调整所引用民事诉讼法的条文序号和司法解释自身的条文顺序。这是审判实践亟需解决的技术操作问题。考虑到本次修改需要调整所引用的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多达200余处,加之司法解释自身条文顺序也需要调整,《决定》坚持精简原则,通过两个条文对《民诉法解释》引用的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民诉法解释》本身的条文顺序进行统一修改。《决定》发布的同时,一并公布新《民诉法解释》文本,便于各级人民法院准确引用司法解释相应条文。
此外,《决定》还对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如将第九条、第二百一十八条中的“抚育费”改为“抚养费”,确保《民诉法解释》与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保持一致。
《民诉法解释》需要根据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其他内容,我们将加强对审判实践的调研,广泛征求意见,适时稳步推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22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法释〔2022〕1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
(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
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审判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四、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五、将第二百一十八条修改为:“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六、将第二百五十八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四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七、将第二百六十一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八、将第二百六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九、将第二百七十三条修改为:“海事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海事、海商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十、删除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
十一、将第二百八十一条改为第二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十二、将第三百四十九条改为第三百四十七条,修改为:“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提出该当事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十三、将第三百五十三条改为第三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代理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十四、将第三百五十四条改为第三百五十二条,修改为:“调解组织自行开展的调解,有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的,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五、条文中引用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序号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作相应调整。
十六、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内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微信公众号
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2〕11号,以下简称《决定》),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民事诉讼法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是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法律依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司法确认程序、简易程序及小额诉讼的程序、独任制程序、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等进行了修改并新增7个条文,整体条文顺序发生了变化。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所引用的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与新民事诉讼法出现了不一致,相关条文表述也亟待调整。
为切实做好新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民诉法解释》修改工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有力指导下,经过在上海、南通两地法院调研、征求专家学者和院内相关部门意见,形成了《决定》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
《决定》立足审判工作实际,坚持需求导向,严格对照新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民诉法解释》条文序号和条文表述进行适应性修改,共计16个条文。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修改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的相关规定。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将简易程序案件延长审限的条件由“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修改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同时将简易程序案件的最长审限由六个月修改为四个月。
二是修改程序转换和程序异议的相关规定。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将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的条件由“案情复杂”修改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为下一步细化程序转换标准预留空间。同时,明确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的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三是修改简便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关于电子送达的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
四是修改小额诉讼案件的相关规定。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删除《民诉法解释》原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关于具体适用和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类型的规定;调整海事、海商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标的额标准,并允许当事人依法合意选择适用。
五是修改司法确认案件共同管辖的相关规定。对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关于司法确认案件管辖规则的规定,对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司法确认案件管辖问题进行适应性修改。
六是调整所引用民事诉讼法的条文序号和司法解释自身的条文顺序。这是审判实践亟需解决的技术操作问题。考虑到本次修改需要调整所引用的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多达200余处,加之司法解释自身条文顺序也需要调整,《决定》坚持精简原则,通过两个条文对《民诉法解释》引用的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民诉法解释》本身的条文顺序进行统一修改。《决定》发布的同时,一并公布新《民诉法解释》文本,便于各级人民法院准确引用司法解释相应条文。
此外,《决定》还对个别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如将第九条、第二百一十八条中的“抚育费”改为“抚养费”,确保《民诉法解释》与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保持一致。
《民诉法解释》需要根据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其他内容,我们将加强对审判实践的调研,广泛征求意见,适时稳步推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22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4月1日
法释〔2022〕1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
(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
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将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审判人员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将第四十八条修改为:“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所称的审判人员,包括参与本案审理的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四、将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
五、将第二百一十八条修改为:“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六、将第二百五十八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到期后,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四个月。
“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七、将第二百六十一条修改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八、将第二百六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审判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九、将第二百七十三条修改为:“海事法院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海事、海商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十、删除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
十一、将第二百八十一条改为第二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十二、将第三百四十九条改为第三百四十七条,修改为:“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提出该当事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
十三、将第三百五十三条改为第三百五十一条,修改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本人或者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代理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十四、将第三百五十四条改为第三百五十二条,修改为:“调解组织自行开展的调解,有两个以上调解组织参与的,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各调解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其中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双方当事人共同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五、条文中引用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序号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作相应调整。
十六、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内容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微信公众号
【五大连池法院:普案独审提效率,化繁为简解民忧】
近日,五大连池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肇事责任纠纷案。2021年5月,被告刘某驾驶车辆将原告陈某撞伤,陈某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陈某向法院起诉刘某和某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十余万元。
主审法官认为,该案案情比较清晰,为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司法诉累,提高审判质效,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后,该案可以按照普通案件独任程序审理。经法官认真梳理,庭审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一起因机动车肇事引起的责任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对于审理期限超过3个月,因评估、鉴定审计、调查取证等程序耗时较长,环节较多,超过了简易程序审理的适用时间,依照修订前的法律规定,一般都转为普通程序合议庭审理。民诉法修订实施之后,对于独任制审理的案件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独任制普通审理程序。对于案情清晰明朗,但程序繁琐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近日,五大连池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肇事责任纠纷案。2021年5月,被告刘某驾驶车辆将原告陈某撞伤,陈某经鉴定为十级伤残,陈某向法院起诉刘某和某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十余万元。
主审法官认为,该案案情比较清晰,为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司法诉累,提高审判质效,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后,该案可以按照普通案件独任程序审理。经法官认真梳理,庭审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一起因机动车肇事引起的责任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对于审理期限超过3个月,因评估、鉴定审计、调查取证等程序耗时较长,环节较多,超过了简易程序审理的适用时间,依照修订前的法律规定,一般都转为普通程序合议庭审理。民诉法修订实施之后,对于独任制审理的案件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独任制普通审理程序。对于案情清晰明朗,但程序繁琐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 【引得“活水”来 浇得百花开——泰山财金集团助力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纪实】 “没想到财金集团这么快就为我们完成了贷款担保,为我们的转型发展解除了后顾之忧。”山东岱银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任经理说起这笔解了燃眉之急的贷款时,难掩兴奋之情。
给岱银集团做的这笔贷款担保是泰山财金集团聚焦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不断攻坚克难、创新突破,为全市工业企业、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保证企业资金渠道“活水”不断涌动,“浇灌”企业成长的一个缩影。
3月9日,全市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动员大会召开,吹响了全面实施新型工业化强市战略的号角,为当前和今后很长一个时期内泰安经济工作的重点任务、目标和发展方向定下了基调。泰山财金集团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作出的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战略决策,发挥好联系政府、企业、金融的桥梁纽带作用,抓住企业转向科技驱动、规模发展,向高附加值、全产业链进军的关键节点,想方设法、千方百计为企业解难题、办实事,当好企业的坚强后盾,真正为企业挺起“金融脊梁”,让企业在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新征程上心无旁骛地干事创业、冲锋陷阵。
攻坚克难
助企业踏平坎坷
企业要做大做强,融资担保问题是当前的主要诉求之一,泰山财金集团抓住这个关键要素,服务保障重点工业企业的转型发展。
岱银集团是集纺纱、织布、毛纺、服装、国际贸易、跨国经营于一体的现代化企业集团,是泰安优势纺织服装产业的龙头企业,对于带动影响本行业乃至周边产业都有着重要作用。面对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的机遇期,面对紧张的疫情形势,岱银集团急需资金来提档升级、突破难关,经过多方筹措,决定向某国有银行贷款4500万元。但贷款担保成了摆在岱银集团面前的新问题,如此大额的贷款,去哪找坚实的担保后盾呢?岱银集团想到了泰山财金集团,并向该公司发出了申请。
正在谋划落实新型工业化强市战略的泰山财金集团,在接到岱银集团的申请后,立足服务企业发展“有解思维”,能说“行”的坚决不说“不”,当即召开党委会作出决策,第一时间派出专人对接,详细了解企业贷款的具体需求,突破了时间、地点、金额等方面的难关,在有足额反担保措施的前提下,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了担保手续的办理,由泰山融资租赁公司为岱银集团提供人民币4500万元的担保,及时为企业带去了发展助力。
此次贷款担保业务的办理,切实解决了岱银集团当前的融资难问题,为该企业注入了新鲜血液,激发了生产活力。这是泰山财金集团助力泰安工业企业提质增效、加快发展,做强产业特色,打造新型工业增长极的一个典型案例。近年来,泰山融资租赁公司先后扶持岱银集团等100多家企业,累计投放资金120多亿元,成为众多公司的“及时雨”,为工业领军企业破解融资难题,开辟了坦途大道。
创新突破
辟发展坦途大道
推进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要以新思路新举措打破既有的要素束缚,全方位激活土地、人才、科技、金融、数据等各类资源供给,其中金融要素的保障是各要素聚集效应发挥的重要一环。
泰山财金集团作为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示范作用的市属国企,主动作为、创新突破,利用金融保障优势,引导、带动、服务工业企业实现更高层级的发展。近年来,财金集团充分运用各权属企业金融资质,通过基金投资、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累计对我市260余户工业企业提供184.86亿元资金支持,缓解了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
山东润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以生物制品的研发、生产、营销、国际贸易、技术服务为核心业务,是泰安医药及医疗器械产业的龙头企业,公司荣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泰安市工业领军企业50强等多项荣誉,谁又能想到,这样一家工业领军企业,成立之初也曾因投资大、生产成品率低等原因导致流动资金紧张、经营困难。
泰山财金集团准确把握润德的成长潜力,好钢用在刀刃上、资金用在产业链上,以真金白银的投入换取企业产业链的不断延展、升级,为企业成长拓展了空间。2018年以来,财金集团下属弘泽担保公司累计为润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润德科技集团)提供贷款担保支持1.6亿元,为企业经营发展、做大做强提供了有力保障,推动了企业新旧动能转换和产业结构升级。现在的润德公司拥有年产1万吨氨基葡萄糖绿色生产线,是目前世界同类产品最大的生产线,产品质量达到欧美日标准。与传统工艺高污染、高能耗和受原料限制的化学提取法相比,润德公司发酵法绿色先进制造生产技术实现颠覆性变革。
不畏浮云遮望眼,只缘身在最高层。泰山财金集团在以金融要素保障新型工业化发展的新征途上,把“登高望远、奋力争先”作为指向性原则,着眼未来、投资希望,以推动产业蝶变转型为己任,把推动企业成长发展与培植夯实财源紧密结合,助力实体经济和政府财政走上了一条相辅相成、融通互促的坦途大道。
勇担使命
挺起新型工业化的“金融脊梁”
牢记嘱托,勇担使命;登高望远,奋力争先。全市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动员大会召开后,泰山财金集团随即召开会议,传达全市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动员大会精神,提出要立足集团职能,以“登高望远、奋力争先”的姿态,为推进新型工业化强市战略实施,建设新时代现代化强市贡献集团力量。
政府和企业是一家人,是利益共同体。泰山财金集团要求集团上下树立“一盘棋”思想,在扶持本土企业发展、壮大小微企业规模、积极“走出去”招商引资等方面,充分发挥国企优势;坚树政企“一家人”理念,坚守“亲清”原则,把企业的发展当成自家的事,把企业家当成自己的亲人,扑下身子、实实在在为企业解决具体问题;做好服务支持,在工作专班人员配备、产业链配套基金等方面为13个重点产业链(集群)提供全力支持,综合利用基金、担保、融资租赁等多种手段,扶持好产业链建设。
切实把工作融入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泰山财金集团秉持抓工业就是抓发展、抓工业就是抓财源的理念,不断推动企业强筋壮骨,挺起了新型工业化的“金融脊梁”:
——出资1.5亿元参与设立泰安鲁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成后年产25万吨铜杆、10万吨铜线、3万吨键合丝,可带动1000余人就业。
——累计为山东盛德大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6000万元资金支持,解决了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补充了企业资金的流动性。
——为山东天和纸业有限公司提供2500万元资金支持,通过融资租赁的形式为企业盘活固定资产,补充企业的现金流,实现产业升级。
——累计为泰山集团提供3.34亿元资金支持,涉及项目包括高压容器及变压器等电力设备,弥补了该企业的融资短板。
——累计为山东中天泰和实业有限公司提供9500万元资金支持,项目涉及医疗器械的研发及矿山工程的改造升级,解决了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
一项项投资、一笔笔担保,勾勒出泰山财金集团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赋能工业企业成长的新蓝图。可以想见,以服务泰安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的财金人将乘着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的东风,激活更多“活水”源头,引动更多内生增长,浇开更多新型工业化的“花朵”,为泰安高质量发展的春天描绘一抹亮丽的色彩。
给岱银集团做的这笔贷款担保是泰山财金集团聚焦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不断攻坚克难、创新突破,为全市工业企业、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保证企业资金渠道“活水”不断涌动,“浇灌”企业成长的一个缩影。
3月9日,全市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动员大会召开,吹响了全面实施新型工业化强市战略的号角,为当前和今后很长一个时期内泰安经济工作的重点任务、目标和发展方向定下了基调。泰山财金集团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作出的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战略决策,发挥好联系政府、企业、金融的桥梁纽带作用,抓住企业转向科技驱动、规模发展,向高附加值、全产业链进军的关键节点,想方设法、千方百计为企业解难题、办实事,当好企业的坚强后盾,真正为企业挺起“金融脊梁”,让企业在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新征程上心无旁骛地干事创业、冲锋陷阵。
攻坚克难
助企业踏平坎坷
企业要做大做强,融资担保问题是当前的主要诉求之一,泰山财金集团抓住这个关键要素,服务保障重点工业企业的转型发展。
岱银集团是集纺纱、织布、毛纺、服装、国际贸易、跨国经营于一体的现代化企业集团,是泰安优势纺织服装产业的龙头企业,对于带动影响本行业乃至周边产业都有着重要作用。面对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的机遇期,面对紧张的疫情形势,岱银集团急需资金来提档升级、突破难关,经过多方筹措,决定向某国有银行贷款4500万元。但贷款担保成了摆在岱银集团面前的新问题,如此大额的贷款,去哪找坚实的担保后盾呢?岱银集团想到了泰山财金集团,并向该公司发出了申请。
正在谋划落实新型工业化强市战略的泰山财金集团,在接到岱银集团的申请后,立足服务企业发展“有解思维”,能说“行”的坚决不说“不”,当即召开党委会作出决策,第一时间派出专人对接,详细了解企业贷款的具体需求,突破了时间、地点、金额等方面的难关,在有足额反担保措施的前提下,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了担保手续的办理,由泰山融资租赁公司为岱银集团提供人民币4500万元的担保,及时为企业带去了发展助力。
此次贷款担保业务的办理,切实解决了岱银集团当前的融资难问题,为该企业注入了新鲜血液,激发了生产活力。这是泰山财金集团助力泰安工业企业提质增效、加快发展,做强产业特色,打造新型工业增长极的一个典型案例。近年来,泰山融资租赁公司先后扶持岱银集团等100多家企业,累计投放资金120多亿元,成为众多公司的“及时雨”,为工业领军企业破解融资难题,开辟了坦途大道。
创新突破
辟发展坦途大道
推进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要以新思路新举措打破既有的要素束缚,全方位激活土地、人才、科技、金融、数据等各类资源供给,其中金融要素的保障是各要素聚集效应发挥的重要一环。
泰山财金集团作为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示范作用的市属国企,主动作为、创新突破,利用金融保障优势,引导、带动、服务工业企业实现更高层级的发展。近年来,财金集团充分运用各权属企业金融资质,通过基金投资、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累计对我市260余户工业企业提供184.86亿元资金支持,缓解了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难题。
山东润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以生物制品的研发、生产、营销、国际贸易、技术服务为核心业务,是泰安医药及医疗器械产业的龙头企业,公司荣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泰安市工业领军企业50强等多项荣誉,谁又能想到,这样一家工业领军企业,成立之初也曾因投资大、生产成品率低等原因导致流动资金紧张、经营困难。
泰山财金集团准确把握润德的成长潜力,好钢用在刀刃上、资金用在产业链上,以真金白银的投入换取企业产业链的不断延展、升级,为企业成长拓展了空间。2018年以来,财金集团下属弘泽担保公司累计为润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润德科技集团)提供贷款担保支持1.6亿元,为企业经营发展、做大做强提供了有力保障,推动了企业新旧动能转换和产业结构升级。现在的润德公司拥有年产1万吨氨基葡萄糖绿色生产线,是目前世界同类产品最大的生产线,产品质量达到欧美日标准。与传统工艺高污染、高能耗和受原料限制的化学提取法相比,润德公司发酵法绿色先进制造生产技术实现颠覆性变革。
不畏浮云遮望眼,只缘身在最高层。泰山财金集团在以金融要素保障新型工业化发展的新征途上,把“登高望远、奋力争先”作为指向性原则,着眼未来、投资希望,以推动产业蝶变转型为己任,把推动企业成长发展与培植夯实财源紧密结合,助力实体经济和政府财政走上了一条相辅相成、融通互促的坦途大道。
勇担使命
挺起新型工业化的“金融脊梁”
牢记嘱托,勇担使命;登高望远,奋力争先。全市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动员大会召开后,泰山财金集团随即召开会议,传达全市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动员大会精神,提出要立足集团职能,以“登高望远、奋力争先”的姿态,为推进新型工业化强市战略实施,建设新时代现代化强市贡献集团力量。
政府和企业是一家人,是利益共同体。泰山财金集团要求集团上下树立“一盘棋”思想,在扶持本土企业发展、壮大小微企业规模、积极“走出去”招商引资等方面,充分发挥国企优势;坚树政企“一家人”理念,坚守“亲清”原则,把企业的发展当成自家的事,把企业家当成自己的亲人,扑下身子、实实在在为企业解决具体问题;做好服务支持,在工作专班人员配备、产业链配套基金等方面为13个重点产业链(集群)提供全力支持,综合利用基金、担保、融资租赁等多种手段,扶持好产业链建设。
切实把工作融入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泰山财金集团秉持抓工业就是抓发展、抓工业就是抓财源的理念,不断推动企业强筋壮骨,挺起了新型工业化的“金融脊梁”:
——出资1.5亿元参与设立泰安鲁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成后年产25万吨铜杆、10万吨铜线、3万吨键合丝,可带动1000余人就业。
——累计为山东盛德大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提供6000万元资金支持,解决了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补充了企业资金的流动性。
——为山东天和纸业有限公司提供2500万元资金支持,通过融资租赁的形式为企业盘活固定资产,补充企业的现金流,实现产业升级。
——累计为泰山集团提供3.34亿元资金支持,涉及项目包括高压容器及变压器等电力设备,弥补了该企业的融资短板。
——累计为山东中天泰和实业有限公司提供9500万元资金支持,项目涉及医疗器械的研发及矿山工程的改造升级,解决了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
一项项投资、一笔笔担保,勾勒出泰山财金集团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赋能工业企业成长的新蓝图。可以想见,以服务泰安经济社会发展为己任的财金人将乘着新型工业化强市建设的东风,激活更多“活水”源头,引动更多内生增长,浇开更多新型工业化的“花朵”,为泰安高质量发展的春天描绘一抹亮丽的色彩。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