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
【“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
强力出击,执行干警成功强制腾房
近日,徐水区法院对两处司法拍卖房屋进行强制腾房,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了抗拒执行人员的嚣张气焰,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案件中感受到司法公正。
执行法官耐心沟通
促房产顺利起拍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王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徐水区法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某小区的一处房产。
徐水区法院通知被执行人王某到场,并邀请被执行人所在社区的工作人员见证执法,腾退过程中执行法官积极与被执行人沟通交流,耐心劝解、释法明理,被执行人主动将房门钥匙交付执行法官,并配合办案人员将涉案房屋腾退 ,现该案已顺利启动拍卖程序。
被执行人无力偿还
拍卖房产促执行
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徐水区法院执行人员及法警来到被执行人张某某、谢某某家中,依法将房屋内财物进行清点并登记造册,被执行人谢某某当场将房屋内贵重物品装箱搬离。
被告张某某向原告某银行申请办理个人经营性贷款,到期后无力偿还。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张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本金及相应利息,被告谢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张某某、谢某某迟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遂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徐水区法院执行局强制腾退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张某某、谢某某名下的一处房产,询价评估后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挂网拍卖。
此次强制腾房行动,执行过程公开、透明、文明,有力震慑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践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
强力出击,执行干警成功强制腾房
近日,徐水区法院对两处司法拍卖房屋进行强制腾房,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了抗拒执行人员的嚣张气焰,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案件中感受到司法公正。
执行法官耐心沟通
促房产顺利起拍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人王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徐水区法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某小区的一处房产。
徐水区法院通知被执行人王某到场,并邀请被执行人所在社区的工作人员见证执法,腾退过程中执行法官积极与被执行人沟通交流,耐心劝解、释法明理,被执行人主动将房门钥匙交付执行法官,并配合办案人员将涉案房屋腾退 ,现该案已顺利启动拍卖程序。
被执行人无力偿还
拍卖房产促执行
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徐水区法院执行人员及法警来到被执行人张某某、谢某某家中,依法将房屋内财物进行清点并登记造册,被执行人谢某某当场将房屋内贵重物品装箱搬离。
被告张某某向原告某银行申请办理个人经营性贷款,到期后无力偿还。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张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本金及相应利息,被告谢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张某某、谢某某迟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遂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徐水区法院执行局强制腾退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张某某、谢某某名下的一处房产,询价评估后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挂网拍卖。
此次强制腾房行动,执行过程公开、透明、文明,有力震慑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被执行人,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践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国务院:#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减免当年房产税#】中国政府网31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出,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2022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减免3—6个月租金;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并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可同等享受上述政策优惠。鼓励和引导各地区结合自身实际,拿出更多务实管用举措推动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中新财经)
#税务师##税务师[超话]# @正保会计网校税务师交流群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仅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件】魏女士与吕先生是一对夫妻,婚后,吕先生的生意越做越大,为了更好地照顾家庭,魏女士辞去工作,安心做一个贤内助。
后来吕先生与严小姐发生了婚外情,生下一个女儿。期间,吕先生陆续向严小姐转账了300多万元,同时将自己名下的8套房产都赠予严小姐。
魏女士知道实情后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吕先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自己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希望法院依法分割魏先生名下的位于厦门的4套房及吕先生名下一张银行卡内的400多万存款。
吕先生则主张夫妻共同财产须在离婚之后一并算清分割。
【知识点】共同共有(第8章物权法)
【依据及解析】共同共有是指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数人(夫妻、家庭成员等)对同一物平等和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任何共有人原则上都不得请求划分其共有权的份额,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在以上情况下,即便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其中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即属于第一种情形,一方已经存在隐匿、转移巨额财产的行为,而不论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涉及双方的意愿、财产的分配等,无法得以简单快速地解决,因此进行婚内财产分割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仅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件】魏女士与吕先生是一对夫妻,婚后,吕先生的生意越做越大,为了更好地照顾家庭,魏女士辞去工作,安心做一个贤内助。
后来吕先生与严小姐发生了婚外情,生下一个女儿。期间,吕先生陆续向严小姐转账了300多万元,同时将自己名下的8套房产都赠予严小姐。
魏女士知道实情后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吕先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自己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希望法院依法分割魏先生名下的位于厦门的4套房及吕先生名下一张银行卡内的400多万存款。
吕先生则主张夫妻共同财产须在离婚之后一并算清分割。
【知识点】共同共有(第8章物权法)
【依据及解析】共同共有是指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数人(夫妻、家庭成员等)对同一物平等和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任何共有人原则上都不得请求划分其共有权的份额,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在以上情况下,即便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其中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即属于第一种情形,一方已经存在隐匿、转移巨额财产的行为,而不论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涉及双方的意愿、财产的分配等,无法得以简单快速地解决,因此进行婚内财产分割有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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